司法考试冲刺阶段民诉讲义

第一讲理论部分

民事诉讼考试特点:集中在重点、难点、热点。考分在80分左右。

一、诉

诉是一个独立的请求。

(一)诉的分类:

根据诉讼请求的目的与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给付之诉的内容:包括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

在给付之诉与变更之诉中都有一个确认的成分,但是都不构成单独的确认之诉。如,甲和乙基于合同发生争议,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基于合同支付货款,乙说合同本身无效,甲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本质上还是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二)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以及诉的理由在具体案例中的区别

举例:甲基于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把多余的产品退回。

诉讼标的,是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即例子中的发生争议的合同关系。

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即例子中的支付货款、把多余的产品退回。诉讼请求是可以变的。诉讼标的改变,就变成了另一个案件。

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反诉的构成条件以及不同的程序中对反诉如何处理

举例: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提起反诉的条件:

1.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需要先提出一个独立的请求,

2.在主体上需要地位互换,不发生任何人数的增减。

3.具有对抗性。

4.是否适用同一个程序。

反诉提出的时间: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在第一审程序中,如果提出反诉,本诉与反诉要合并审理;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需要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需要另行起诉。再审过程中提出反诉同二审是基本一样的。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掌握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

(一)辩论原则

1.时间贯穿:辩论存在于狭义的民事诉讼过程,不包括执行阶段。(处分原则贯穿在广义上的民事诉讼过程。)

2.内容:辩论原则规范的是当事人的辩论权,只要与案件有关的事情都可以行使辩论权。

3.目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对法院形成一种制约。未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处分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法定范围由法院来定。

2.处分权的行使,需要法院审查。

3.在民事诉讼,由双方当事人合意行使处分权的情况。

诉讼权利:协议管辖、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日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适用简

易程序。

实体权利:和解、调解。

特例: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约。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直接制约法院的审判对象。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

是我国的审判组织制度

独任制,适用于简易程序和非诉程序中。

合议制,适用范围广,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组成:一审普通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发回重审、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

(二)公开审判制度

是我国审判制度,公开审、公开判。

公开审的前提一定是开庭审,但开庭审的案件,不一定公开审。

不公开审的案件:法定不公开、申请不公开。

宣判:一律公开宣判。

(三)回避制度

回避的对象、情形、申请的时间、决定权以及对回避的救济。

(四)两审终审制度

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纠纷案件的审级制度。

第二讲主管和管辖

一、主管

(一)【例题】下面关于人民法院和其他组织之间受案范围理解正确的?

A.某市A区张某与李某因宅基地纠纷,张某向A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李某不同意调解,向A区法院起诉,因为本案已由A区委员会调解,对于李某的起诉A区法院不应当受理。错误。

解析: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关系。

1.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2.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

B.北京市海淀区刘某与孙某因为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刘某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孙某因为担心仲裁对自己不利,因此向海淀区法院起诉,海淀区法院不予受理。正确。

解析: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C.胡某就职于广东省番禺区某高科技公司,因为工资的问题发生了争议。胡某向番禺区

人民法院起诉。番禺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错误。

解析:劳动争议出现可通过和解、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处理。

D.高某与孙某就收养子女达成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一旦事后发生争议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高某要解除收养关系。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孙某向上海某区法院起诉,要求宣告仲裁协议无效,对于本案该区法院可以受理。正确。

解析:仲裁的范围不包括身份关系的案件。

【答疑编号3002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D

二、级别管辖

【例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个案件不是必须由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应考虑:级别管辖的判定标准:案件的影响力;案件的性质。)

A.我国甲研究所与乙企业的专利纠纷案件。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中,第一类是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争议的案件。其中专利、涉及域名争议侵权案件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著作权原则上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另外在较大的城市中,都可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

B.我国两艘船舶在东海相撞,引起纠纷的案件。

解析:所以与海有关的案件都是海事案件,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来管辖,海事法院属于中级法院。专门法院除海事法院外,还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C.我国公民甲与英国公民乙在我国的借贷纠纷。

解析:在涉外案件中,除重大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向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析: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全部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

【答疑编号30020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三、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的关系

经常居住地的判定。起诉时在哪里居住、要连续居住满一年。但除住院就医之外。

例如:甲的户籍在海淀区。2004年1月至2005年5月,在西城居住。2005年5月迁到朝阳区,住至2006年3月,和他人发生纠纷。这个案件,应由海淀区法院管辖,西城区、朝阳区法院均无管辖权。

住所地管辖区的标准。如果被告一方出现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原被告都出现同样特殊情况,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对被劳教与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都是被监禁或被劳教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地法院管辖。双方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由被告居住地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非文职的军人,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夫妻双方都离

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经常居住地具有管辖权。

(二)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

原告地具有管辖权需要具备的条件,几个被告不在管辖区。

【例题】关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被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

B.原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

C.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被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

D.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原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

【答疑编号30020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离开的同时,迁出户籍前提。

例如,2002年离开太原到武汉去工作,期间一直在武汉居住。2004年5月把户口从太原迁出,但一直未能在武汉落户。在2005年8月,和别人发生争议。本案中,武汉作为经常居住地,具有管辖权。

(三)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案件:协议管辖、法定管辖。有效的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

协议管辖,有效的条件;

(1)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2)在国内合同纠纷中,约定管辖,由五个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被告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3)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协议无效。

(4)涉外协议管辖:案件范围,管辖范围、方式(可以是明示、默示,但口头无效)。

法定管辖一般规定: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

约定合同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的关系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共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施工合同。

民事诉讼法26、27、28特殊的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票据合同、交通运输合同)

2.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一般侵权案件,管辖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特殊侵权案件,(民诉30.31.32.33)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名誉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

侵犯著作权、侵犯注册商标权

(四)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2)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以数量和价值划分)。

2.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条件:

(1)在中国境内履行

(2)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三个案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纠纷。

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两个法院同时立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五、裁定管辖

裁定是对法定的补充,裁定管辖不能改变法定管辖。

1.移送管辖。如果受理案件,有管辖权,管辖恒定。没有管辖权,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移送管辖与转移管辖的区别

移送管辖移送的案件,转移管辖是转移管辖权。

3.管辖权争议与管辖权异议

(1)管辖权争议。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就管辖权的问题提出不同的意见。

主体条件:当事人即被告人、原告人,不包括第三人。

原告,只有没有选择权时,才可以有异议权。被告没有限制。

提出异议的期间;答辩状提交期间。

对象:一审案件的管辖。

处理:是由裁定作出,可以上诉,但不能申请再审。

六、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1.牵连管辖。条件:

(1)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

(2)限于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的纠纷。

2.应诉管辖

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第三讲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一、当事人资格

【例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下面哪些人员可以作为民事诉

A.精神病患者

B.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C.下落不明的财产贷款人

D.遗嘱执行人

解析:当事人,在我国可以做当事人为自然人、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规定: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一般当事人都是由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了,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

基于身份的两个:为了保护胎儿而继承胎儿利益的母亲、维护死者名誉权或者著作权的死者的亲属。

基于管理关系的四个:清算组、失踪人的财产贷款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照著作人的授权。

【答疑编号3003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D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代理人资格

1.诉讼中的代理制度

法定代理人和当事人具有相同的诉讼权限,但是诉讼地位不一样。

委托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委托代理权限,完全来于受托人的决定。

一般委托只限于程序上的权利可以自由行使,但涉及到实体权利时,需要特别受权。

掌握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关系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一定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有诉讼能力的人。

2.当事人是否适格

如果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是适格的。

在我国,在起诉阶段,要求当事人仅限于原告,对于被告没有适格的问题。

三、法定当事人变更诉讼权利义务承担

1.在什么法定事由出现需要权利义务承担

2.在哪里找案外人来继受诉讼权利义务

对自然人来说死亡;法人来说终止,终止指:分立、合并、撤销、破产。

3.发生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四、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当事人

1.如果是责任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在什么情况下,只能告责任人不能告法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2.在什么情况下,自己产生的争议,但是需要告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职务行为。

3.关注雇用关系、帮工关系以及名誉侵权案件中如何确立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五、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诉讼的区别

本质:诉讼标的不同

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统一的,所以所有的当事人必须要来参加这个诉讼,除非原告明确放弃实体权利之外,剩下的人所有都需要追加到诉讼中来,因此是建立的是强制追加制度。

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可分的,是否要合并审理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同意和法院是否认为应当合并审理。作裁判时也要分别作出裁判。

普通诉讼人之间关系、诉讼行为、出现的法定情形、裁判都是独立的。

2.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情形、特征需要特别记住。

六、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产生。

1.代表人如何确定

2.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是当事人,代表人。

七、第三人

第三人是针对案件来讲,不是针对诉来讲的。可分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本诉提出独立的求,方式:起诉。除提出管辖权异议,它与原告的权利是一样的。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诉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定要有两个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的一个的不应当履行必然影响另一个的不当履行。

法律哪些不能做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可以出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代位权诉讼中的主债务人;缺陷产品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生产者认为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运输者、仓储者引起的,运输者、仓储者为第三人;保证关系中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权的第三人的权限。

有独立请求权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1.参诉的依据不同。

2.权限不同。

3.参诉的方式不同。

2020年法考备考资料·民诉刑诉易混考点 (讲义版)

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讲解 主讲人:向高甲 NO.1基本概念 NO.2基本原则 NO.3辩论原则V S辩护原则 2 / 2

抗 诉 抗 诉 (3)辩论的阶段并不限于法庭辩论阶段。 民诉 辩论原则 主体 双方当事人。 内容 实体内容、程序内容。 阶段 诉讼全过程,一审、二审、再审均可。(例外:执行阶段、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A 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 特别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小试牛刀】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刑诉 题) A 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B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 C 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 D 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 NO .4 检察监督原则 刑诉 监督范围 公、检、法的各项刑事诉讼活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 监督方式 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抗诉、立案侦查 抗诉对象 判决、裁定 抗诉种类 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再审监督 上抗下 民诉 监督范围 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监督审判及执行活动,不监督仲裁活动) 监督方式 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抗诉对象 判决、裁定、调解书 抗诉种类 仅有再审抗诉 再审监督 上抗下或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已经生效 【小试牛刀】关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请从民诉、刑诉分别作答) A 甲县检察院认为甲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其提出检察建议 B 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 C 丙县检察院认为丙县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有错,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二审抗诉 D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调解书损害了公共利益,有权提出再审抗诉 出庭支持抗诉 移送 抗 诉 抄送 一审未生效 文书同级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②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③受领权依然存在。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④起诉权依然存在。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受理后,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对义务人的效力:①义务人获得抗辩权。②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义务人虽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却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以明示或默示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a)明示抛弃。指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比如,义务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债权确认书、另行提供担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仅仅“承认债务”,而不是“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明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分两种情况:第一,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确定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b)默示抛弃。指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2008-3-5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诉讼时效。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时效与诉讼时效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 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概念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2)区别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但二者有如下区别: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共同诉讼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共同诉讼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加油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共同诉讼,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必要共同诉讼 (一)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挂靠关系(意见43条)、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46条)、个人合伙(意见47条)(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企业法人分立(意见50条)、借用关系(意见52条)、保证合同关系(意见53条)、继承关系(意见54条)、代理关系(意见55条)、共有财产关系(意见56条)。 此外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下列规定: 1、共同侵权(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4条):两人以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如果无法确定实际的加害人,两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 3、帮工行为(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情况下确定被告时的区别: 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保证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 2、不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代理关系 (二)标的的共同法律敎育网 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 民诉法讲义 课堂笔记 复习提纲 考前必看

民诉法
民 诉 法 讲 义
课堂笔记 复习提纲 考前必看 共 28 页
第一讲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主体 诉讼标的 诉的 要素 诉的理由 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人; 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
考点提示:诉讼标的的判断与区分 1、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 2、诉讼请求——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 确认 之诉 给付 之诉 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 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 义务 积极的确认之诉 消极的确认之诉 财物的给付; 行为的给付 积极的给付之诉; 消极的给付之诉; 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 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
诉的 分类
变更之诉
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
考点提示:1、给付之诉中给付的内容不仅仅限于财物; 2、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往往包含确认的内容,但仍为给付或形成之诉; 概念 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 主体 时间 要件 反诉 牵连关系 管辖 程序 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举证期限届满前; 与本案有牵连关系;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考点提示 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2、关于牵连管辖:基于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理本诉的法院可以取得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 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第二讲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基 本 原 则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相同和相对应; 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 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 辩论的阶段 辩论原则 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 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的形式 辩论的内容 整个诉讼过程中; 口头或书面; 实体或者程序;
考点提示:辩论原则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中,但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 用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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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冲刺阶段民诉讲义

第一讲理论部分 民事诉讼考试特点:集中在重点、难点、热点。考分在80分左右。 一、诉 诉是一个独立的请求。 (一)诉的分类: 根据诉讼请求的目的与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给付之诉的内容:包括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 在给付之诉与变更之诉中都有一个确认的成分,但是都不构成单独的确认之诉。如,甲和乙基于合同发生争议,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基于合同支付货款,乙说合同本身无效,甲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本质上还是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二)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以及诉的理由在具体案例中的区别 举例:甲基于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把多余的产品退回。 诉讼标的,是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即例子中的发生争议的合同关系。 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即例子中的支付货款、把多余的产品退回。诉讼请求是可以变的。诉讼标的改变,就变成了另一个案件。 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反诉的构成条件以及不同的程序中对反诉如何处理 举例: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提起反诉的条件: 1.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需要先提出一个独立的请求, 2.在主体上需要地位互换,不发生任何人数的增减。 3.具有对抗性。 4.是否适用同一个程序。 反诉提出的时间: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在第一审程序中,如果提出反诉,本诉与反诉要合并审理;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需要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需要另行起诉。再审过程中提出反诉同二审是基本一样的。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掌握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 (一)辩论原则 1.时间贯穿:辩论存在于狭义的民事诉讼过程,不包括执行阶段。(处分原则贯穿在广义上的民事诉讼过程。) 2.内容:辩论原则规范的是当事人的辩论权,只要与案件有关的事情都可以行使辩论权。 3.目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对法院形成一种制约。未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处分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法定范围由法院来定。 2.处分权的行使,需要法院审查。 3.在民事诉讼,由双方当事人合意行使处分权的情况。 诉讼权利:协议管辖、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日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适用简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司法考试复习资 料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为准确确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谓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确定原告与被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例:甲钢厂将钢材卖给乙建材公司,乙建材公司又将该批钢材卖给丙建筑公司,丙建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钢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果丙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交涉无果,其可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存在钢材买卖关系,因此,丙建筑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能将乙建材公司作为自己的被告,而不能将最后可能因提供不合格质量钢材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甲钢厂直接作为自己的被告。但是,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必然涉及甲钢厂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钢厂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此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甲钢厂承担提供不合格钢材的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判决甲钢厂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如此,甲钢厂并不是本案的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原被告时,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标准,因为在法律||教育网民事诉讼中,毕竟还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直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版

民法学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 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

司法考试民诉考前记忆口诀(全)

一、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口诀:若赶路不可看他表面意思:要是赶路就不能去看他了。 若:通弱,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的 赶:通岗,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 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不可看:不可抗力 他:其他情形 二、不能单独做证据的依据 口诀:为证智力复试 表面意思;为了证明自己的智力而参加复试 为证:即未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智:未成年人做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证言 力:即利,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复: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试: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 口诀:为伊勿动专选贡品 表面意思:为了她不要动那些专门选来作为贡品的东西 对应法条 为,即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伊,即医,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 勿,即污,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的动,动物致人损害的 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 选,即悬,建筑物等及其上的悬挂物等致人损害 贡,即共,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 品,产品责任 四、无须举证的事实 口诀:朕自指定裁判

表面意思:我亲自制定裁判人员 对应法条 朕,即证,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自然规律及定理 指,通知,众所周知的事实 定,据法律或已知事实能推定的事实 裁,仲裁确认的事实 判,判决确认的事实 五、先予执行的情形 口诀:贤婿筹款请御医行赡养 表面意思:你的女婿筹集资金请大夫是在履行赡养义务 贤:即险,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 婿,即恤,抚恤金 筹,即酬,劳动报酬 款,用于购置生产原料或工具的贷款 请,即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御,即育,抚育费 医,医疗费 行,立即制止某项行为 赡,赡养费 养,抚养费 六、中止诉讼情形 口诀:他能抗枉法审(案) 表面意思:他能够对抗别人徇私枉法审判案件 他:其他情形 能: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定法定代理人的 抗,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出庭的枉,即亡,一方死亡,需继承人定是否诉讼的法,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冲刺讲义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冲刺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法冲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户籍在甲市太湖区的孙某与户籍在甲市河海区的胡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孙某将其位于甲市桥东区的一套三居室住房卖给胡某,同时约定,因合同履行所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由起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胡某将其户籍迁至甲市南岳区。因为孙某反悔拒绝向胡某交付房屋,双方发生争议。胡某诉至河海区法院,河海区法院受理后发现胡某的户籍已迁至南岳区,遂将案件移送给南岳区法院,南岳区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拒绝接受移送。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本案的协议管辖无效,因为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 B、河海区法院移送管辖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C、南岳区法院拒绝接受移送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D、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河海区法院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管辖,下列关于级别管辖的说法,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一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体现了平衡上下级法院职能负担的原则 B、管辖恒定制度不适用于级别管辖 C、中级法院既可以受理国内民事纠纷案件,也可以受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 D、下级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其认为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上级法院管辖,无需上级法院同意 3、位于甲区的鸿运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泰康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鸿运公司卖给泰康公司两台机械设备,同时约定,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因鸿运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泰康公司交付两

台机械设备,泰康公司欲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协议管辖无效,因为当事人约定了两个法院 B、本案协议管辖无效,因为当事人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 C、本案只能由乙区法院管辖 D、泰康公司可以在甲区法院和乙区法院之中选择其一提起诉讼 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 的? A、被告通常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B、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C、被告针对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一并审查并做出裁定 D、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经过审查确定有管辖权的,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通常不改变法院管辖 5、2015年5月,开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派出田某到保险公司工作半年为其开发一款保险理财产品。科技公司认为田某为保险公司开发的保险理财产品侵犯其合法权益,科技公司与保险公司交涉未果,诉至甲区法院,要求开发公司与保险公司一并承担责任。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开发公司与保险公司为必要共同被告 B、开发公司与科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经保险公司同意 C、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D、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可将其作为共同上诉人 6、化工公司将其工业污水排放进A省甲市附近的水库,致使作为甲市市民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被污染。甲市环保组织诉至甲市中级法院,请求责令化工公司停止排污。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全]司法考试主观题-民诉答题方法及案例讲解

司法考试主观题-民诉答题方法及案例讲解 一、做题方法归纳 第1步:先浏览问题,确定哪些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法题目,哪些属于民法、商法题目。 第2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一个问题对应某一段内容。 第3步:根据问题寻找案件关键词,以免遗漏。 【注意】1.不要被案情长度和问题数量吓到。 2.确定题目数量,如果未问理由或原因,简述理由为保险式答法。 3.根据问题内容区分答题方式,如果问题为“评价XX行为/程序/裁判”,则应从正反两方面全面评价,即“XX行为/程序正确”、“XX行为/程序错误”;如果问题为“XX行为/程序/裁判有何问题”,则仅陈述问题即可。 4.写依据时,仅写“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相关规定”等均可。 二、实战演练 王某、刘某交通事故侵权案件 【案情介绍】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 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

民事诉讼法(郭翔)厚大司考专题公开课讲义

郭翔民事诉讼法讲义 专题一当事人 (一)谁有资格成为民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资格) 1.自然人和法人 2.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①私营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对于个体工商户(也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②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组织,即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10/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关联知识: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 条件: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②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 (5)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00/13.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C A、曲塘储蓄所 B、曲塘储蓄所、A县支行 C、A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原被告)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执行程序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执行程序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执行程序”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对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7.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8.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9.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法考笔记 _ 民诉 - 戴鹏

法考笔记 | 民诉 - 戴鹏 ●民事诉讼法 ●01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本质 ●平等主体对抗 ●法院居中裁判 ●解决民事纠纷 ●诉讼程序 VS 非讼程序 ●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一审、二审、再审) ●非讼程序: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特别程序除选民资格、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选民资格不属于诉讼程序 / 非讼程序 ●02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 ●主体:当事人 ●标的:实体法律关系,不是诉讼请求 ●理由 ●诉的分类 ●分类 ●确认之诉:积极、消极 ●给付之诉:财物、行为 ●形成之诉:消灭或变更既存法律关系 ●确认之诉 VS 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法律关系是否有效待定 ●形成之诉:法律关系一定有效 ●注意 ●原告诉讼请求 ●区分非讼(如特别程序) ●反诉 ●概念

●构成 ●主体:同一性,被告告原告 ●牵连关系 ●时间:一审辩论终结前 ●二审反诉 ●调解 ●另行起诉 ●双方同意,可以一并裁判 ●03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权利义务平等 ●相同或对应 ●同等、对等原则 ●外国人 ●辩论原则 ●诉讼程序可以辩论 ●其他程序不能辩论 ●处分原则 ●法院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恶意串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是裁定驳回起诉 ●检查监督原则 ●范围:审判权、执行权 ●方式:抗诉、检察建议 ●支持起诉原则 ●为受害人提供帮助 ●基本制度 ●合议制

●一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员 ●二审:审判员 ●再审 ●原一审:按一审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 ●原二审或上级提审:按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适用一审程序的诉讼程序 ●独任制 ●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一审 ●特别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 ●督促程序:支付令 ●公示催告程序:除宣告票据无效 ●回避制度 ●对象 ●中立方 ●证人不回避:不可替代 ●法定原因 ●利害关系 ●违规会见当事人: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 ●发回重审,原二审成员不受限制(无实质审理)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申请程序 ●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效力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暂停本案工作

司法考试讲义2021

司法考试讲义2021 司法考试讲义2021 法典和司法解释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法典是指民诉法、仲裁法和海事特别程序法,条文有477条。司法解释主要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320条)、《经济审判中严格 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2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34条)、《关 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规定》(49条)、《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37条),共709条。合计1186条。司法考试的试题有相当数量都是在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直接命题,或者可以从法 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找到答案,比如:2021年司法考试单选题中民诉法和仲裁法共16分,其中11分来自法典和司法解释。 民诉法和仲裁法虽然条文很多,内容庞杂,但考点相对集中。民诉法的考点集中在管辖、当事人和代理人、证据、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几个部分。仲裁法的考点集 中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仲裁组织、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上。试题中涉 及这些考点的分值占民诉法和仲裁法总分值的70%以上。 近几年的试题有加强理论考查的趋势。比如2002年考了诉讼标的,2021年考了诉的 要素,2021年考了诉的种类。2021年理论考查加重。这些理论问题是民诉法和仲裁法的 法典和司法解释没有的。 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大。比如2021年民诉法部分考了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和决定, 还考了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共同点。这些内容往往涉及几章,需要归纳总结。 四.考试考点在细化 法治理念部分、商经部分、刑法部分、民事诉讼部分考点在细化。 4.1 《汉宫秋》对昭君故事的创新之处 马致远杂剧中,历来论曲者皆以《汉宫秋》为元剧之冠。“《汉宫秋》除故事悱恻动人,隐含家国之痛外,其曲文之雅丽与描写手法之高妙,亦非他家所能及也。” 《汉宫秋》一名《孤雁汉宫秋》,全名《破幽梦孤雁汉宫秋》。全剧共四折一楔子。 末本,正末扮汉元帝。大致剧情如下:汉朝奸相毛延寿为了向皇帝献宠,建议向民间广搜 美女,以充后宫,元帝应允。毛延寿借给宫女画像为名,广收贿赂。湖北秭归美女王嫱因 拒绝行贿,而被毛点破美人图,打入冷宫,不得见君王。后昭君幽怨的琵琶声打动了正在 巡宫的元帝,元帝与昭君一见倾心,并分她为“明妃”。命令将罪臣毛延寿问斩,毛得知 消息,急忙带昭君画像逃亡番国,并且怂恿单于挑衅汉朝索要昭君。大敌当前文武百官一 筹莫展都劝元帝让昭君和番,元帝大骂百官却又无计可施,危急之际,昭君挺身而出情愿 和番为国家为君王解忧。元帝伤心欲绝却又无可奈何。昭君行至霸陵桥畔与元帝挥泪饯别,在番汉交界地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主观考前必考点——民诉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 主观题考前锦囊——民事诉讼法 答题方法与结构:结论---阐释理由---结合案情 ★结论:一定要写在最前面 ★阐释理由:一定要把对应的知识点用法言法语展示出来,害怕自己表述不准确的,可以引用相对应的法条 ★结合案情:在本案中 + (引用案情中的重要信息) + 结论 一审程序中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点 ★本案的诉讼标的:XXXX 法律关系(落脚点一定是法律关系) ★本案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作出判决的实体主张 ★判断诉的种类:标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关 ★判断是否构成反诉【关联法条《民诉解释》第232条】:①假如本诉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请求的独立性)②是否符合反诉的条件重点看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具有因果关系/基于相同的事实) ★管辖相关问题:判断案件性质→判断是否属于法院主管→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判断是否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合同财产纠纷)→ 适用法定管辖规则 (1)在民诉的考试中,除非强调了由中院管辖的案情,否则一般的情况下级别管辖不是主观题的考查重点。 (2)只要案件中有涉及具体的法院,一定要把具体的是哪个法院答出来,切记不能只回答被告住所地。 (3)若问A 法院管辖是否有错误/是否有管辖权,在一审中,一定要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的角度分析。不能答因为当事人应诉答辩,所以A 法院构成应诉管辖。 (4)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管辖错误不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关联法条】《民诉法》第23条、第28条、第34条、第127条 《民诉解释》第20条、第26条、第31条 《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21条 ★当事人相关问题:确定案件性质 → 分析各类主体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 结合民事实体法律规范作答水朵考资https://www.360docs.net/doc/ab19200754.html, QQ:3007788153 【关联法条】《民诉解释》第54条、第56条、第67条、第249条《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公司法解释四》第3条、第13条 ★判断举证证明责任:定性→归责原则→有无倒置的规定 判断案件性质 (合同or 侵权) 侵权 合同 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 谁主张、谁举证 判断具体纠纷种类及其归责原则 检查有无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 原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 被告:减免责事由

2021年独角兽系统强化班民诉法讲义

2021年独角兽系统强化班民诉法讲义 民诉法:戴鹏 2021年司法考试名师强化班民诉法讲义 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 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真题示例 1 (2021年卷三84题)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A、普通程序 B、二审程序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 理程序 D、小额诉讼程序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 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1、基本法――法律地位; 2、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3、程序法――内容; 4、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考 点区分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 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 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真题示例 (2021年卷三37题)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新的诉讼受

司法考试民诉考前记忆口诀(全)

司法考试民诉考前记忆口诀(全) 第一篇:司法考试民诉考前记忆口诀(全) 司法考试民诉考前记忆口诀 一、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口诀:若赶路不可看他表面意思:要是赶路就不能去看他了。 若:通弱,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的赶:通岗,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不可看:不可抗力他:其他情形 二、不能单独做证据的依据 口诀:为证智力复试 表面意思;为了证明自己的智力而参加复试 为证:即未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智:未成年人做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证言 力:即利,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复: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试: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 口诀:为伊勿动专选贡品 表面意思:为了她不要动那些专门选来作为贡品的东西 对应法条 为,即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伊,即医,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 勿,即污,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的动,动物致人损害的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 选,即悬,建筑物等及其上的悬挂物等致人损害 贡,即共,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 品,产品责任 四、无须举证的事实 口诀:朕自指定裁判

表面意思:我亲自制定裁判人员 司法考试民诉考前记忆口诀 对应法条 朕,即证,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自然规律及定理 指,通知,众所周知的事实 定,据法律或已知事实能推定的事实 裁,仲裁确认的事实 判,判决确认的事实 五、先予执行的情形 口诀:贤婿筹款请御医行赡养 表面意思:你的女婿筹集资金请大夫是在履行赡养义务 贤:即险,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 婿,即恤,抚恤金 筹,即酬,劳动报酬 款,用于购置生产原料或工具的贷款 请,即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御,即育,抚育费 医,医疗费 行,立即制止某项行为 赡,赡养费 养,抚养费 六、中止诉讼情形 口诀:他能抗枉法审(案) 表面意思:他能够对抗别人徇私枉法审判案件 他:其他情形 能: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定法定代理人的 抗,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出庭的枉,即亡,一方死亡,需继承人定是否诉讼的法,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审,以正审案件为基础 司法考试民诉考前记忆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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