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版

编号:_____________

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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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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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甲方是专门从事新能源应用开发和投资的新型能源公司,乙方为光伏产品和光伏项目生产、建设企业,甲乙双方利用各自的优势,就本协议项目达成合作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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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经友好协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名词解释

1、本协议中“项目公司”是指出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本协议中“出资人/股东”是指承认项目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项目公司设立后持有经项目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出资证明书者。

3、本协议中“项目”是市分布式光伏项目、供暖项目。

第二条项目概况:

1、双方合作项目包括:

2、项目建设内容:拟建装机容量为80MW的太阳能光伏并网电站。

3、项目拟建地点:

4、项目用地:

5、项目计划总投资:

6、建设工期:个月,自项目获取开工许可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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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项目公司概况

1、拟注册名称:(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2、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3、拟注册地址:

4、经营范围为:

5、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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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注册资本及出资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整)。

2、出资

甲方:出资额为万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额为万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第五条出资证明

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出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向出资人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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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项目公司的设立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项目公司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项目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2、在项目公司设立过程中,甲乙双方需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原则另行制订项目公司章程。

3、项目公司设立的具体事宜,包括经办人员安排及设立手续费用由甲方负责及承担。

第七条项目的运营

1、项目公司设立后,项目投建及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工作由甲方负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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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项目公司获取建设项目的银行资金证明(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

(2)负责项目公司就建设项目与银行签订贷款意向书或贷款协议(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80%)。(3)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做项目设计。

(4)派出项目人员协调项目前期相关事项。

(5)项目获取开工许可后,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全部投资与建设工作或保证具有建设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全部投资与建设工作。

(6)项目开工建设前,负责促成项目公司与SS公司签订项目收购意向合同。

(7)项目投资建设完成,并且项目发电站电力并网运行后,保证公司以市场议价方式收购项目公司100%股权及经营权。

2、项目公司设立后,项目用地及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备案与报批工作由乙方负责,具体包括以下

事项:

(1)负责项目用地土地租赁协议的谈判与签署,保证项目用地需求得以满足;

(2)为项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进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可行性研究分析、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3)负责项目公司进入省或市的备案名单。

(4)负责项目公司获取以下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

a.省电力公司:接入电网批复文件;

b.省国土厅:土地预审意见、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函、地质灾害评估登记备案表;[

c.省建设厅:选址意见书、选址规划意见;

d.省/市文物部门:选址意见函;

e.省/市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f.省/市安监局:安全评价表的批复;

g.省/市水利部门: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5)负责项目获得市建设局的开工许可。

(6)负责办理项目发电站的电力并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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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出资人的权利

1、出资人按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享有股东权益。

2、出资人按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取股利。

3、如项目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4、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项目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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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出资人的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应当及时提供项目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对公司设立履行相应协助义务。

3、在项目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出资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项目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责任,项目公司成立后,出资人不得抽逃出资。

5、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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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调配合乙方所操作项目的商务工作和前期技术工作。

2、乙方有义务允许甲方参与项目售前相关工作,并向甲方及时通报项目进展和所有技术、经济参数。

3、乙方有义务协调甲方与客户方的关系,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影响项目实施和损害投资利益的事件。

4、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如果因为项目经济效益达不到要求或者存在其它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因素,甲方有权放弃本协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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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费用承担与利润分配

1、费用承担

(1)项目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项目筹建期间甲方派出的协助人员所产生之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项目的投资建设资金全部由甲方承担。

(4)项目公司不能设立时,所耗费用按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出资人已经出资的,按比例扣除费用后,予以返还。对项目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后,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5)甲方须于项目获取开工许可后,就乙方为获取项目开工许可而办理的各项备案与报批事务,按照以下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万元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费:

a.于项目获取开工许可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费万元;

b. 于项目获取开工许可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费万元;

2、利润及股权转让款的分配

项目公司被SS公司收购后,应向乙方分配股权转让款万元,其余股权转让款分配予甲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已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备案及报批手续,但因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项目公司无法获得项目开工许可的,甲方仍须向乙方支付万元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未能完成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万元违约金。

3、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向违约方提出改正通知,而违约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仍不改正,守约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的签署双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出资人双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出资人双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出资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出资人双方向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四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另一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保密条款于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送达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送达。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双方确认的与本协议相关的通知、文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4、相关文件自寄出后三日内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凡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予

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双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更正或放弃,都必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且

须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等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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