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2012)

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2012)
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2012)

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

南京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小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

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

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2a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2b 其他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

用设施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小小类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 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 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2a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E2b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2c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2d

牧草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

用地

Eg 郊野绿地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

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

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

Ega

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用地 Egb

郊野公园 植被景观良好兼有旅游休闲功能的山林绿地 Egc 其它绿地 除以上外的其它绿地

南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小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 Ra

其他居住用地 单独占地,具有特定用途的居住用地 Raa

学生公寓用地 位于校园外且单独占地的学生公寓用地 Rab

老年公寓用地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具备相关配套设施的居住用地 Rac

单身职工公寓用地 单身集体居住的宿舍区 Rax

幼托用地 单独占地的幼儿园、托儿所用地 Rc

基层社区中心 集中设置的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便利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会所等设施的混合用地 Rb

商住混合用地 以住宅为主混合商业办公等功能的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包括公安局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

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类类小类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

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包括附属的

运动场、食堂、医院、学生宿舍、设计院、实习工厂、仓库、汽车

队等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

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

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

A33a 小学用地小学用地

A33b 初中用地初级中学用地

A33c 高中用地普通高中用地

A33d

九年一贯制学校

用地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

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

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1a 综合医院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A51b 社区医院独立设置的居住社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的用地

A51c 专科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和肿瘤医院等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类类小类

A6 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 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Aa 居住社区中心用

集中设置、为居住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包含多种基本公共服务功

能的混合用地

Ak 公建预留用地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预留用地,可安排建设各类公共设施

B

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

用地

B1

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 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29a 科研设计用地科研设计用地,不包括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B29b 商务咨询用地贸易、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

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

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

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类类小类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B41a 加油站用地零售加油站用地

B41b 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气站用地

B41c 充电站用地零售充电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

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

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

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b 商办混合用地以商业办公为主的混合用地,酒店式公寓归入此类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

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a 生产研发用地独立布局,为工业生产提供研究、开发、试验、孵化等服务的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

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包括交通集散量较小、对环境基本无干扰的一般货物(末端)物

流配送中心)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包括具有一定规模、对交通集散运输有较大需求的综合物流区,

以及对城市安全和卫生有一定影响的露天堆场、农副产品物流仓储

等)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

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

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

包括支路以下的道路,旧城区小街小巷、胡同等分别列入相关的用

地内)

S1a 快速路用地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b 主干路用地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S1c 次干路用地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类 类 小类 类

S1d

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z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包括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且不与其他用地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枢纽内部用地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S31

铁路客货运站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S32

公路长途客运站用地 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S33

港口客运码头用地 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停车库用地,以及地下社会停车场 S42a 机动车停车场库

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42b 非机动车停车场

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

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独立地段的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

邮政代办、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等经营性邮政网点用地)

类类小类

U15a 邮政设施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设施用地

U15b 电信设施用地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

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

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

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 消防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U3a 人防用地人防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Uk 市政预留用地城市市政设施建设预留地用地,可安排建设各类市政设施

G

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

绿地用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

绿地等)

G1a 综合公园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户外活动、规模较大的集中绿地G1b 专类公园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并有相应设施的绿地

G1c 街旁绿地相对独立、有一定游憩设施、规模较小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用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

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用地(不

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0年12月24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目录 1发布时间 2正文内容 总则 术语 3用地分类 续表一 续表二 续表三 续表四 4用地标准 5附录 附录A 附录B 1发布时间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标准与准则》(90版)和(97版)中,针对深圳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现状,先后两次制定了适用于深圳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一些用地类型的划分和界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本用地分类是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基础上,遵循适应深圳特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深圳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深圳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深圳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2.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1大类、53中类、80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调研和《标准与准则》(97版)的检讨工作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的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仍然保留了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结构,仅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类)和“政府社团用地”(GIC类)之和相当于上述国标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准也继承了《标准与准则》(97版)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与国标具有很强可比性的优点。 2.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2.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应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编制的所有规划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等),在后续的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沿用《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参见附录一)。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大类用地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代号汇总如下: 用地类型中文名称代号用地类型英文名称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

类别代号 大中 小类 类别名称范围类类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 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 的用地 R1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 用地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 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 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 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 用地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 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R2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 R 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比较设施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 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 用地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 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 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4 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 用地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_共8页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工业用地industrial W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绿地green space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大类中 类 小 类 类别名 称 范围 建设用 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 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城乡居 民点建 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 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 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H12 镇建设 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 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 H1 H14村庄建 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 、C 、M 、W 、U 、S 、T 、D 、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 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 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 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 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 公房用地 R 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 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 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表2.0.2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稿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1总则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表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园绿地park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 四、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门类大类中类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城市建设用地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镇建设用地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Ⅰ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 路与绿地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 Ⅱ T 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T3货运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 V 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V3殡葬设施用地 V4防洪设施用地 V5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地 特殊用地 D1军事用地 D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施用地 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 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 生活区等用地 D2外事用地 D3保安用地 D4宗教设施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F F1采矿用地 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 L L1河湖水库水面 L2坑塘水面 Ⅲ L3滩涂 L4冰川及永久积雪 农林和其他用地 N1耕地 N N2园地 N3林地 N4草地 N5其他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露天矿开采用地 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 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XX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

xx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 (试行)

在xx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 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 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 及绿化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 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 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设有多、中、 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 及绿化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 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 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 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 及绿化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 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 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 及绿化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 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 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 等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 小 类 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宅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 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 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 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附件1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 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08年1月)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 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 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 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 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 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 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 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 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 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 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R31 R32 R33 R34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 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 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 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 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游园等用地 R4 R41 R42 R43 R44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 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 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 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 – 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01月0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定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 要起草 人: 王 凯 赵 民 林 坚 张 菁 靳东晓 徐 泽 楚建群 李新阳 徐 颖 谢 颖 顾 浩 邵 波 张立鹏 韩 华 张险峰 张文奇 刘贵利 张 播 高 捷 程 遥 汪 军 乐 芸 张书海 苗春蕾 田 刚 陈 宏 詹 敏 洪 明 赵书鑫 主 要审查 人: 董黎明 王静霞 任世英 邹德慈 李 先 范耀邦 徐 波 耿慧志 谭纵波 潘一玲 1 总 则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完整版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2011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1总则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气候区 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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