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表格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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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

注:黑框内项目由家长或学生填写。

小学生学籍证明

第一篇:小学生学籍证明 中小学生学籍证明 学生具有我校本学年正式学籍,学籍号,国籍为:□中国籍□港澳台籍□外国籍,证件号码:。该学生下一学年□将继续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因升转学等原 因将不具有我校正式学籍。 特此证明。 年月日 第二篇:小学生学籍证明 小学生学籍证明 小学生学籍证明 中小学生学籍证明 学生具有我校本学年正式学籍,学籍号,身份证件:□中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证件号码:。该学生下一学年□将继续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因升转学等原因将不具有我校正式学籍。 特此证明。 年月日 中小学生学籍证明使用说明 一、本证明用途包括: 1、中小学生首次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向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出具 学籍证明以确定参保资格。 2、已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人员中,年满19周岁的中学生及非本市城镇户籍中小学生,新年度续保阶段须凭此证明到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新年度学籍审核确认手续。按时办理的,给予延续新年度居民医保关系。逾期未办理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将自动终止新年度居民医保关系,如需继续参保,须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年满19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中学生将视为“非从业居民”身份自动续保。 ※“本市城镇户籍”包括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的城镇户籍、广州市农尝蓝印户口。“非本市城镇户籍”指除“本市城镇户籍”以外的户籍。 二、中小学生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部门: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到所属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广州市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残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粤教基〔1999〕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初级中学接受本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 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要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第六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学籍 第十二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

关于中学生学籍表上的评语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关于中学生学籍表上的评语,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关于中学生学籍表上的评语 关于中学生学籍表上的评语1 1.该生是一个性格比较活泼开朗的学生能够和同学们和睦相处,团结同学,热爱集体,乐于助人,热爱祖国,明礼诚信,勤俭自强,热爱生活。该生在学校里遵守校纪校规,是一位道德品质良好的学生。在家里尊老爱幼,生活自理,帮助父母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有问题能和父母协商,听取父母意见和要求。 2.该生团结同学,礼貌待人,性格外向。该生热爱班级体,有很强的集体意识,责任心强,积极参加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该生热爱生活,对待生活积极向上,有很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心理素质好。该生还是一名优秀团员,经常参加团里组织的各项活动。该生热爱祖国,有强烈的民族荣誉感,积极维护祖国民族尊严。以后,该生要更加努力,不段完善自己,争取做到更好。 3.该生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关爱同学,五官端正,尊老爱幼,有强烈的自尊心,性格活泼,做事慎重,认真,不轻言放

弃。学习努力,勤奋,好问,认真。热爱班集体,集体意识强,责任心强,热爱运动,积极参加各种户外活动,有好的思想道德修养!积极帮助别人,担当户外公益活动的义务参加校运动会,在文艺演出获得一等奖。语言表达能力强、善于言谈、参加过辩论赛。思想开放、勇于创新、个性前卫、敢于实践。 4.她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积极向上。该生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该生是一个性格开朗,做事稳重热爱生活的人,交际能力强。该生还是一名优秀团员。经常参加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并赢得了团组织和同学们的赞扬。该生还是一个热爱祖国团结同学的人,是老师同学的好学生和好朋友。该生还是一个适应能力非常强的人,对周围环境和人的适应强,交际能力强。 5.该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该生是一个性格开朗,做事稳重热爱生活的人,学习成绩优异,交际能力强。该生还是一个热爱祖国团结同学的人,是老师同学的好学生和好朋友。在家孝敬父母,尊敬长辈,是长辈眼中的好孩子。 6.该生热爱生活。热爱一切美好的事物,利用假期时间参加个向户外活动,从中锻炼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的各项素质,希望将来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7.该生自信大方,课余时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仁怀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促进全市基础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快普及高中教育,特制定《仁怀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学籍管理基本要求 (一)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学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的意识。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学籍管理队伍,明确一位校长分工负责,教务处具体操作,要配备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熟悉学籍业务、能熟练使用电脑的学籍管理人员。做好学籍资料的存档、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数据的备份工作。 (二)扎实完善基础资料和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使用好“城域综合信息平台——我的办公中心”学籍管理软件模块(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系统”)。认真过细做好学生信息采集工作,确保不重、不错、不漏。对各学段各年级变动、流动的学生要经市教育局业务科审核批准后及时修改、调整相关信息,准确反映学生变动、流动情况,建好流动学生台帐。 (三)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按规定控制班额。学校要按市教育局业务科审核的招生计划或招生规模招生。公办学校必须

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的招生区域招生,民办学校执行的招生办法必须提前十天向市教育局业务科申报,审批后执行。 班额控制:小学每班50人以内,初中每班54人以内。 (四)规范中考报名资格审核及毕业证书发放。中考报名时必须严格审核学生学籍,凡未经市教育局业务科审核通过转学的学生,一律视为插班借读学生,必须回原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中考,有关考核纳入学籍所在学校统计,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审核发放。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进一步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每位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对少数辍学生要执行及时报告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年巩固率必须确保99%以上。 二、学籍管理常规制度 (一)新生学籍注册制度 每年9月20日前为新生注册学籍并编制学籍号,将新生学籍信息导入“学籍管理系统”。 (二)学籍变更审核制度 转进、转出、休学、复学、毕(结)业等学籍变更,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及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其他时段,除休学、注销及特殊情况外,一律不予办理。 (三)定期上报制度 每年分为三个学籍变更上报时间点,其中3月20日上报本学年秋季学籍变更材料,7月20日上报毕业年级变更材料,9月20日上报上一学年学籍变更材料。 三、学籍管理操作流程 (一)入学

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基本信息表

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基本信息表 学校名称学校标识码 编号项目名称基础数据编号项目名称基础数据 学生个人基础信息 1姓名★8身份证件类型★ 2性别★9身份证件号 3出生日期★10港澳台侨外★ 4出生地★11政治面貌 5籍贯★12健康状况★ 6民族★13照片 7国籍 /地区★ 学生个人辅助信息 14姓名拼音 15曾用名 16身份证件有效期 20学籍辅号 21班内学号 22年级★ 23班级★ 28现住址★ 29通信地址★ 30家庭地址★ 31联系电话★ 35是否独生子女★36是否受过学前教育★37是否留守儿童★ 是否进城务工人员38 随迁子女★ 39是否孤儿★ 40是否烈士或优抚子女★46上下学距离(公里)47上下学交通方式 49姓名★ 50关系★ 51关系说明 52民族 53工作单位 54现住址★ 61姓名★ 62关系★ 63关系说明 64民族 65工作单位 66现住址★学 生(家长)签字: 17户口所在地★ 18户口性质★ 19特长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 24入学年月★ 25入学方式★ 26就读方式★ 27学生来源 学生个人联系信息 32邮政编码★ 33电子信箱 34主页地址 学生个人扩展信息 41随班就读 42残疾类型 43是否由政府购买学位 44是否需要申请资助★ 45是否享受一补★ 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 48是否需要乘坐校车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一 55户口所在地★ 56联系电话★ 57是否监护人★ 58身份证件类型 59身份证件号 60职务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二 67户口所在地★ 68联系电话★ 69是否监护人★ 70身份证件类型 71身份证件号 72职务 班主任签字:学校主管领导签字: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 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由县级教育部门独立操作管理。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各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并至少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15天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主,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 第六条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学籍管理暂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

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编班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各年?妒敌谐L喟唷2坏檬敌泄潭ń滋菔侥芰Ψ职啵坏蒙柚氐惆唷⑹笛榘嗟取? 学生编班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制定。 第十二条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 第四章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四条学籍档案包括: (一)《新生名册》; (二)《在校生名册》及《在校生变动名册》; (三)《学生学籍卡》; (四)《学生评价表》; (五)《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 (六)《毕(结、肄)业生名册》; (七)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名册》,在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二份,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 《在校生名册》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存档。 除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 《学生学籍卡》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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