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保证金何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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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保证金何时归还?

工程质量良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在申请书上签属“同意支付”的意见。若建设单位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施工单位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为了增强建设单位的责任心,减小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问题,发包方在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一般会约定工程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只要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修理责任,为了促使该项义务的行使,承包方会要求承包方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保证金何时归还?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的期限

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就质量保修金返还期作明确规定,实务中亦未形成通行惯例,由此造成了质量保修金返还约定的多种缺陷,当前,保修金返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承包方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四)的规定,约定“待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保修期到期后返还”。适用此规定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当事人混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正如上文所述,质量保修金对应于缺陷责任期,故将保修金返还期约定与保修期相关联似有不妥;其次,此约定概念上比较模糊,保修金返还期仍不明确,是保修期期满后一年返还呢,还是交付满一年后返还?在理解上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操作;再者,即便尚不存在概念上的歧义,那么保修金具体是在一年后的哪一期日返还,亦未明确;

2、笼统约定“保修期满后返还”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同专业工程有着不同的保修期限,而约定却没有考虑到保修期的差异性,这将会给保修金返还造成障碍,即是采用5年保修期满后返还,还是2年保修期满后返还,亦或是待最长保修期满后集中返还,还是分别依照各专业工程保修期满后分段返还呢;另外,法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甚为长久,在正常施工、使用和正常维护的前提下,一般为50—100年,若是待此保修期满后返还保修金,似有克扣工程款之嫌,如此势必会增加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使得本就利润有限的工程业务亏损,显失公平;此外对于保修期满后的返还期日亦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

3、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两年)后返还”。此约定明确了保修金返还期起算日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一致,符合保修金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的要求,然对于具体返还期日并未明确,易引发结算纠纷;

4、未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情形。实践中不乏有疏于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实例,施工单位在索要保修金时,建设单位或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拖延返还,或以施工质量存在缺陷为由恶意克扣,此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四)的规定,其一,在补充协商不成且合同无其他相关条款的情况下,保修金返还可以适用最长二十四个月(两年缺陷责任期)的交易习惯,要求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最长两年后的特定期日返还;其二,在给予合理准备时间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履行返还义务。

二、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的变化有哪些?

变化一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

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议。

虽然《老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在发承包双方未对缺陷责任期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质保金的到底应当何时返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观点并不统一(以2年、5年作为质保金最长返还期限的案例均有出现)。本次新出台的《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是国家首次正式对缺陷责任期最长期限进行明确,将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缓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状况。

变化二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其中,关于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已采用其他保证方式,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的规定,系之前《老办法》的原文规定。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承包方不再承担无偿维修责任,并且可以要求发包方返还之间缴纳的保

证金,对于拒不支付的,可以寻求法律诉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金与质保金不得同时存在于一个合同之中。

关于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的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的规定 分类:合同管理 在建设工程的管理中,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后者是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其中:一、建设工程质保期。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1,2019年项目质量保证金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成本清算暂行办法,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并有下列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规范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管理,落实项目维护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与承建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承包人维修的基金。缺陷责任期内的建设项目缺陷。 缺陷是指建设项目的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 缺陷责任期限通常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双方均可在合同中指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保证金的保留和退还的内容,并应在合同条款中就下列有关保证金的事项与承包商达成协议:(一)订金及退还方式; (2)订金的比例和期限; (3)是否计算利息并支付保证金,如利息的计算和支付以及利息的计算方法; (4)缺陷责任期限的计算方法和期限; (5)办理订金,退货,工程维护质量,成本等纠纷的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索赔。 第四条政府应当在投资期内对国库缴存的存款实行集中管理。对

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财务部门或雇主中保留押金。在缺陷责任期内,用人单位被注销的,保证金应当与交付使用的资产一起转移给用户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代表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的责任。 如果社会投资项目采取储备金的方式,开发商和承包商均可同意将保证金委托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法的,用人单位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限应自项目通过竣工(交付)验收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付)工程并被接受,则缺陷责任期应从项目实际通过竣工(交付)验收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雇主的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完工(交付)验收,则项目将在承包商提交完工(交付)验收报告后90天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结算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结算价,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证金。 第七条政府全部或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项目价格总清算额的5%左右的比例预缴定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取储备金形式的,储备金所占比例可以参考。 第八条在缺陷责任期间,承包商应负责维护承包商造成的缺陷,并承担识别和维护费用。承包商不予修理或承担费用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规定扣除保证金,由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商承担维护和相应费用后,承包商不应免除该项目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他人造成的缺陷,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维修,承包商不承担费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房屋建筑工程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可持续使用,质量保修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就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进行探讨。 一、质量保修的概念及意义 质量保修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建筑商或开发商对工程质量进行免费保修和维护,以确保房屋在一定时间内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质量保修的意义在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房屋的使用价值和生命周期,并对建筑商进行监督与管理。同时,通过质量保修可以引导建筑商注重建筑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增强施工方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质量保修期限 质量保修期限是指在房屋竣工后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建筑商对工程质量进行免费保修和维护的承诺。一般来说,质量保修期限至少为一年,具体期限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而有所不同。 质量保修期限的设定应考虑到房屋建筑工程的特点和使用寿命,以确保消费者在质量问题出现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和补偿。 三、质量保修的责任范围

1.结构问题:包括房屋结构安全、基础稳定性等问题,保证房屋具备正常的荷载承受能力。 2.设备设施问题: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系统等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正常,确保正常使用。 3.装修问题:保证装修材料合格、装修工艺符合规范,防止装修材料脱落、开裂等问题。 4.其他问题:如屋面漏水、墙体开裂、门窗不严等。 质量保修责任的范围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标准,确保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享受到合理的维修和补偿。 四、质量保修的维权途径 1.书面通知:消费者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建筑商或开发商,详细描述问题,要求其进行修复或更换。 2.调解协商: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办公室、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调解协商,尽量解决纠纷。 3.法律途径:如果经过调解协商无法解决,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和合同文件,要求建筑商提供工程验收报告等文件,以便维权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 五、建筑商的责任与改进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最新规定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最新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开发商为了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往往没有那么重视,导致经常会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那么你知道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最新规定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 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

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三、《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 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 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1、起算点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

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

If I had a single flower for every time I think about you, I could walk forever in my garden.(页眉可删) 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承包方与发包方约定工程质保金的情形是十分常见的,为了规范质保金的收费,保障承包方的利益,住房建设部制定并颁发了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并且由于社会形势的变化,该法规已经于今年被修改后再行颁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

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工程质保金规定

工程质保金规定 工程质保金规定有: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 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 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退工程质保金的流程是怎样的?

Don't let yourself feel very comfortable, because you don't feel tired only when you go downstairs, and you don't need to step on the accelerator when you go downhill.(页眉可删) 退工程质保金的流程是怎样的? 当满足返还的条件以后,由合同乙方向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书,并附下列资料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附有合约部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关于质保金约定的合同当页、付款申请、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财务决算单(第二联原件)以及发票复印件。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 建筑工程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我们的社会生活是由各建筑工程所组建而成的,故而若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瑕疵,那么人们的生命安全会受到威胁。故而我国现行法规定,与工程相关的各方责任主体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会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防范。发放放一般会采取扣留质保金的方法,若在限定期限内质量没有发现问题,再按照退工程质保金的流程退还质保金。 一、工程质保金退还流程 当满足返还的条件以后,由合同乙方向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书,并附下列资料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附

有合约部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关于质保金约定的合同当页、付款申请、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财务决算单(第二联原件)以及发票复印件。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在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上签署返还意见、金额后,交由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审核,最终确定本次返还金额、返还形式并通知财务部办理相关返还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住建局质检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签署退还意见并加盖章印返还 至质监部门方可退还。 1、由物管科派人到小区,要求物业企业在小区内悬挂横幅。 2、在个单元门口张贴通知: (三)公告期限内无反映问题的,由物业确认,物管科领导签字报综合科复核无异议后盖章返还至住建局质监部门。 (四)对存在反映问题的,由物管科统计整理后,责成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合格经反映业主签字、物业盖章确认报物管科按程序履行。 返还金额、时间: 如合同未进行明确约定,原则上质量保修金应于质量保修期满以后一次性返还。但返还时应扣除以下的款项/费用: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联系与区别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联系与区别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因而对保修金和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产生分歧。就该问题本人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下个人观点。 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想要明确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首先厘清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概念,是工程承包人对完成工程在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期限,超过该期限承包人则无义务事实保修。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规定如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供热与供暖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合同当事人约定。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概念,是承包人为完成的工程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缺陷

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时出现质量保修金,有时出现质量保证金,甚至出现二者混用。审判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保修金和保证金返还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属于相同性质的费用,功能也是相同的。但二者与承包人的相关程度不一样,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拒绝维修且不承担费用的,发包方可按照合同的约定扣除保证金,并有承包人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各参建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制定。相关名词定义遵从合同约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的管理行为,工程质量保证期执行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四条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供应商)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第五条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供应商)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第六条承包人(供应商)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可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整改或运营部门自主整改的,整改费用扣除承包人( 供应商)质量保证金。对于质量保证金不足以维修缺陷工程时,发包人(采购方)保留向承包人(供应商)追索不足部分费用的权利。 第七条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对于遗留缺陷未整改的,经公司与承包人(供应商)协商达成质量保证金扣除意见的,建设主管部门将资料报合约法务部、财务管理部审核后,将扣除的质量保证金专款专用,用于后期整改缺陷。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流程根据合同质量保证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发包人和承包人(采购方与供应商)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设备、材料)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三章其他 第九条施工项目(含防水材料采购项目)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期满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对结算未完成项目按累计计量金额暂扣2%工程款(货款),待项目结算完成后办理申请及退还(暂扣款为无息)。

工程质量保修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页眉可删) 工程质量保修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导读:1、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2、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3、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4、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5、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为了加强建设单位在修建工程的责任心,发包方在与其确定承包关系之后,除了会与其签署承包合同之外,还会与其按照工程质量保修金最新规定,约定在工程修建完毕,并且已经验收达到标准之后,在支付价款时,扣留质保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吗?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 还吗?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要知道的是,几乎是每一项建筑工程对于工程质量都有着极高的要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会进行一些事先的约定,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要知道的是,几乎是每一项建筑工程对于工程质量都有着极高的要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会进行一些事先的约定,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的期限 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就质量保修金返还期作明确规定,实务中亦未形成通行惯例,由此造成了质量保修金返还约定的多种缺陷,当前,保修金返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承包方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四)的规定,约定“待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保修期到期后

返还”。适用此规定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当事人混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正如上文所述,质量保修金对应于缺陷责任期,故将保修金返还期约定与保修期相关联似有不妥;其次,此约定概念上比较模糊,保修金返还期仍不明确,是保修期期满后一年返还呢,还是交付满一年后返还?在理解上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操作;再者,即便尚不存在概念上的歧义,那么保修金具体是在一年后的哪一期日返还,亦未明确; 2、笼统约定“保修期满后返还”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同专业工程有着不同的保修期限,而约定却没有考虑到保修期的差异性,这将会给保修金返还造成障碍,即是采用5年保修期满后返还,还是2年保修期满后返还,亦或是待最长保修期满后集中返还,还是分别依照各专业工程保修期满后分段返还呢;另外,法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甚为长久,在正常施工、使用和正常维护的前提下,一般为50—100年,若是待此保修期满后返还保修金,似有克扣工程款之嫌,如此势必会增加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使得本就利润有限的工程业务亏损,显失公平;此外对于保修期满后的返还期日亦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 3、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两年)后返还”。此约定明确了保修金返还期起算日与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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