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工作管理制度

清欠工作管理制度
清欠工作管理制度

清欠工作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清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应收款项的催收与清理(以下简称清欠工作),确保清欠工作取得实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加速资金周转,缓解资金紧张状况,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欠,是指对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回收。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客户合同工程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以及经审批核销,作为账销案存管理的各种应收款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收款项清欠领导小组(简称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会计师、负责经营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公司清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公司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工作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设在财务资产部,负责清欠工作日常业务。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专责人员负责的清欠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清欠具体工作。

第三章清欠责任制

第七条公司遵照“谁主管、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清欠责任终身制。无论工程项目是否竣工决算,是否完工并账,项目管理分公司负责人均为应收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应收款项终身负责,负责清收全部应收款项;项目工程技术、合同、物资负责人为清欠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项目管理分公司负责人及相关欠责任人调离时,必须将分公司所管理的全部项目应收款项同客户或发包方核对、确认无误,并取得客户或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交予继任者,调离后仍有协助收取工程款的义务,否则不予调离或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严重逾期或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报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后,可通过一定方式对内、对外公开招标,由专门催款机构或催款人员进行催收。并指定原项目管理分公司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催收,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奖惩。

第十条部门责任

(一)公司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项目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二)公司经营合同管理部门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带责任。负责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工程验收报告、设计变更等资料及时清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及时办理好工程竣工决算,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三)公司财务资产部要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工程应收款的准确数据。参与实施清欠中债转股、实物抵债、实物变现的资产评估等工作。

(四)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与工程款清收结合起来,视工程款实收情况安排施工,未经批准,不得盲目推进或轻易退场。要及时提供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对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发生拖欠的项目,要及时组织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协助办理工程决算。

(五)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及时清理和提供材料消耗、设备损耗以及甲供材相关凭据,以便掌握工程款结算的数额。

(六)公司其他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公司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四章清欠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清欠工作计划制度。各项目管理分公司应制定年度催款目标,并将年度催款目标细化为季度计划,每年1月末报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经审定后作为当年的清欠指标下达各分公司,纳入各分公司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在施工过程和历史遗留拖欠项目款的资料。建立应收款项清欠台账,明确每笔应收款项的主要清欠责任人,并采取定期发函、对账确权等有效催收措施,避免债权诉讼时效过期,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各项目管理分公司应针对应收款项分类处理,积极采取措施清欠。对重要的、逾期严重、催收难度大的应收款项,要成立专门的清欠执行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专项措施,跟踪催收工作直至收回为止。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资产部对于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应做到账销案存,并做好保密工作,逐笔建立账销案存档案;由公司清欠办公室负责保存原始档案,继续列为催收项目。

第十五条各项目管理分公司在每月10日前上报应收款项台账,每季末15日前上报应收款项管理报表,并附总结分析报告,作为公司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应收款项实行“项目管理分公司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公司领导班子风险共担”的考核原则。清欠指标完成程度作为分公司班子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综合业绩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应收款项的金额、帐龄、形成原因、风险高低等情况,按回收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

(一)在建项目和以后新上项目形成的应收款项,属于合同规定的正常应收款项,不奖不罚,若有逾期拖欠款的,逾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对项目负责分公司按未收回金额的0.8%罚款,三年以上对项目负责分公司按未收回金额1%罚款,从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当年效益工资或兑现奖励中予以抵扣。

(二)对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形成的应收款项,按以下情况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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