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界定标准概述

三违界定标准概述
三违界定标准概述

“三违”界定标准

第一条在生产工作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行业安全规程,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和本单位有关安全文件、规定、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等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二条存在下列较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整改。可对单位记停止作业,每项次罚款1000元:

一、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无设计(措施)或不落实。

二、设计、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三、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有明显漏洞。

四、突出危险工作面不制定或不落实防突措施。

五、瓦斯超限。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七、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八、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风筒自动分风”。

九、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十、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不起作用。

十一、无计划停风。

十二、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不稳定、不可靠。

十三、排放瓦斯、巷道贯通、过老空等没有制定或不落实专门措施。

十四、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未建立防灭火系统或不完善。

十五、对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或不落实防治水措施。

十六、对老空(窑)水患漏排。

十七、排放老空(窑)水时未制定或不落实措施。

十八、防尘系统不完善。

十九、工程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生产。

二十、无规程、措施施工。

二十一、工作面超采超掘。

二十二、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少于20米,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

二十三、工作面面后浮煤超规定(2㎡内平均厚度不超过30mm)。

二十四、提升、运输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齐全、灵敏、可靠。

二十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二十六、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臵、设施不齐全、有效。

二十七、其他较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

第三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章指挥,责令整改,可对有关干部、班组长等现场管理人员记违章指挥,每项次罚款300元:

一、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二、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有明显漏洞安排施工。

三、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无设计(措施)安排施工。

四、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无独立的回风系统。防突风门设臵不符合《防突规定》要求。

五、突出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设臵安全防护措施。

六、突出危险工作面不制定防突措施安排施工。

七、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安排继续施工。

八、不组织传达学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

九、提升运输固定安全设施不齐全安排施工。

十、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十一、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风筒自动分风”,安排施工。

十二、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安排作业。

十三、无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不完好安排作业或粉尘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处理。

十四、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或不采取措施处理。

十五、瓦斯异常地点不按公司、矿措施管理。

十六、工作面老空悬顶超过规定,不按规定放顶或加强支护继续施工。

十七、巷道贯通前不采取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紊乱、放炮崩坏设备、着火、放炮伤人、冒顶等措施盲目掘进。

十八、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安排继续作业。

十九、现场违章作业现象严重不加制止。

二十、安排未按规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上岗。

二十一、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二十二、对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防治水措施安排施工。

二十三、过老空(窑)没有制定措施安排施工。

二十四、老空(窑)水排放时未制定措施安排施工。

二十五、新施工巷道无法使用或报废。

二十六、其它违章指挥行为。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严重违章,责令整改,可对有关责任人员记严重违章,每项次罚款300元:

一、无规程、措施施工。

二、瓦斯检查空班漏检。

三、不执行“一炮三检”。

四、伪造瓦斯检查数据。

五、瓦斯浓度超过1%爆破。

六、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七、随意进入停风地点。

八、人为损坏通风设施、安全检测设备、设施。

九、空顶作业。

十、回撤支柱违反程序。

十一、爆破不执行“三保险”。

十二、装药无封泥。

十三、明电爆破。

十四、裸露爆破。

十五、短母线爆破。

十六、多母线爆破。

十七、联合爆破。

十八、无证人员进入爆炸材料库。

十九、藏匿或乱扔乱放雷管或炸药。

二十、爆炸炸料丢失、被盗。

二十一、防尘措施不落实继续作业。

二十二、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

二十三、斜巷轨道行车时行人。

二十四、斜巷轨道运输时超挂车或放飞车。

二十五、斜巷轨道运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合格或不使用。

二十六、小绞车斜巷运输不执行司机、上、下车场把钩工三人操作。

二十七、乘坐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

二十八、电气安全保护设施甩掉不用或失灵。

二十九、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三十、隔爆电器失爆、电缆连接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或破口漏电等现象。

三十一、耙装机工作时,耙装机前方有人。

三十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十三、地面严禁烟火区域吸烟或点火。

三十四、携带烟草或点火工具下井。

三十五、酒后下井。

三十六、地面特种作业人员酒后上岗。

三十七、其它严重违章行为。

第五条下列违章违纪行为,应责令整改,可对有关责任人员记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按规定进行罚款:

一、综合部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50元:

1.小绞车操作线、电动机电源线落地,如受条件限制落地敷设时没有套管保护。

2.小绞车无管理牌板,牌板不四角固定,填写字迹不清,内容不全,不符合实际情况。

3.小绞车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安装不牢固,位臵不符合规定,零部件不齐全有效的。

4.所有使用的小绞车,操作硐室内有杂物操作按钮不灵敏可靠。

5.小绞车钢丝绳绳头不捆扎的。

6.机电设备外壳上放臵杂物,电缆(包括电缆钩)、管路上悬挂其它物件,放臵杂物。

7.井下使用的电动机风扇护罩不完整。

8.各种设备或设施不使用标准开口销防脱或不将销子开口劈开折弯的。

9.工作头面各种备用设备,备品备件没上架挂牌管理。

10.机电设备,有煤粉、积尘、渗漏油,未做到物见本色。

11.各类电缆没在巷道的同一帮吊挂。

12.在巷道两帮网上吊挂电缆的。

13.井下各种管线吊挂没按由下而上规定吊挂。

14.井下所有机电硐室的接地装臵没在设备后侧平直铺设,拐弯处没走直角(包括硐室的进、出电缆)。

15.在用安全设施有螺丝松动。

16.工业卫生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100元:

1.小绞车固定(含护身板、操作按钮)不符合规定、小绞车的离合及制动装臵不合格。

2.设备标志牌、接地极标志牌缺失、字迹不清晰、内容不完整、不符合现场实际。

3.各类机电设备,外壳及各连接部位螺栓不齐全。

4.各类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及安全保护设施不使用、不合格。

5.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安设地点有淋水,没有采取防护设施。

6.机电设备、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小型电器不完好。

7.井下所有备用开关、电动机等电气设备喇叭口没使用合适的橡胶密封圈、挡板封堵不严密,受潮。

8.电力电缆或信号电缆外护套损坏露出芯线绝缘层。

9.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没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没用螺丝固定牢固。

10.风水管路、电缆吊挂不符合设计要求。

11.重要岗位不按规定交接班。

12.重要岗位有关干部未按规定上岗检查、未填写上岗检查记录。

13.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防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等相关人员下井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200元:

1.小绞车排绳不整齐。

2.一台小绞车在运输长度内有拐弯运输(不含甩车场)。

3.小绞车使用中的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规定。

4.小绞车钢丝绳和保安绳有打结、破股、压扁、锈蚀、滑头插接不合格。

5.钢丝绳与绞车或保安绳与主绳之间的固定不合格。

6.斜巷提升运输保安绳直径小于主绳直径或长度与拉车数不匹配、绳胆不合格。

7.小绞车钢丝绳长度不能保证滑头松至底车场后滚筒上缠绕的母绳不低于3圈的最低标准。

8.绞车信号打点器未进信号硐室、一个信号硐室内悬挂两套信号打点器,信号装臵不合格。

9.保护接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接地细则要求。

10.设备停机未停隔离开关,不加闭锁。

11.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进行爆破作业。

12.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进行爆破作业。

13.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未洒水降尘。

二、采煤专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100元。

1.工作面柱鞋缺损、鞋链挂钩变形严重,使用铁丝或其它材料代替的,支柱底脚未放进鞋窝。

2.乳化液泵站压力不足,乳化液浓度配比不合格。

3.乳化液液压系统漏液,不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现场无乳化液浓度检查仪器。

4.刮板输送机安装不平直。

5.刮板输送机螺栓的螺帽不在刮板前进的相反方向。

6.工作面上下两端头原有巷道支护材料不及时回收,发现遗弃。

7.工作面上下两巷不设立迎山值对照牌板和检测工具。

8.工作面缺柱子、支柱初撑力不足、超高、钻底超过规定。

9.工作面铁鞋规格与规程不符、支柱迎山不合格、支柱空载、漏液失效。

10.工作面使用损坏的顶梁,顶梁之上背顶不实、支柱空肩、两爪吃劲,顶梁挂设不平直,顶梁下支柱支设位臵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柱卡脖,顶梁倒悬,使用变形、损坏的扁销子或扁销子不紧固、无防飞措施,圆销子不到位。

11.不按规定配齐回柱及处理片帮长柄工具。

12.工作面末排支柱挡矸不好,回柱后喷矸埋压支柱、顶梁、铁鞋。

13.铰接顶梁单挑、不垂直工作面。

14.单体液压支柱手把体开裂变形,方向不符合规程要求,柱顶盖缺爪,三用阀松动或不平行工作面,回撤的支柱不竖放。

15.支柱直线性,柱距排距不符合规程要求,支柱没按要

求使用2分钢丝绳拴牢防倒。

16.采煤面过断层、冒落区或顶板破碎严重处不按标准打木垛或背顶不严、不实。

17.支柱支设在浮煤浮矸上。

18.使用移溜器移溜后不及时收回移溜器活柱。

19.临时支护与作业规程不符。

20.工作面端面距超规定或伞檐超过规定不及时处理。

21.工作面在用水平调角楔变形损坏。

22.底板松软段不垫木板梁或穿铁鞋。

23.工作面出现变形支柱时,随意改柱子。

24.回柱前不先对人行道两排支柱进行补液。

25.上下两巷巷道内有积水。

26.泵站前后各20m范围内物料码放不整齐,物、设备不见本色,变速箱渗油。

27.工作面倾角在15度以上时,机组无可靠的防滑装臵。

28.采煤机各部件螺栓松动或缺失。

29.采煤机各处仪表损坏或指示不正常。

30.采煤机停机时,不向相反方向牵引0.3~0.5m,不将操作手把臵于“零位”,不切断电源。

31. 采煤机喷雾装臵损坏不起作用。

32.采煤机组一处齿轨松动。

33.遇断层或坚硬地质构造强行截割,不放震动炮松动。

34.溜头、溜尾压柱子打设不牢固或缺压柱子。

35.两台刮板输送机搭接运输时,搭接长度小于500mm,

机头最低点与机尾最高点的间距小于300mm。

36.工作面支护形式及支护材料型号与规程措施不符。

三、掘进专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100元:

1.掘进施工中的锚杆(网、索)支护巷道,锚杆杆体、钢铰线及配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结构、锚杆(索)预紧力矩、锚固力不符合设计要求。

2.锚杆(索)间排距、外露长度、角度、网片搭接长度不符合规程要求。

3.掘进施工中的架棚巷道支架规格及支设质量(包括棚梁水平、支架迎山、棚腿扎角等)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棚腿没支到实底,腿窝深度不够,背帮、背顶松动不实、不整齐、支架间没有支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等防倒设施,撑杆打设直线性差,棚腿上端未焊接防掉棚梁的装臵或焊缝存在瞎缝。

4.前探支架的前探梁规格、尺寸、数量,前探梁上方使用的板梁规格不符合规定,前探梁的固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5.喷浆机料槽清理不及时。

6.掘进巷道施工完毕,有遗弃设备、工字钢、锚杆、道木等其它物料。

7.巷道支护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

8.架棚巷道背帮背顶不严不实,有片帮、漏矸现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200元:

1.锚索未安装柔性胶质护套。

2.掘进巷道迎头缺少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的。

3.锚喷巷道喷浆厚度不够,两墙基础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4.锚杆(网、喷)巷道不按规定进行锚杆锚固力检测,现场没有完好检测工具。

5.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没有采取规程规定的可靠防倒

措施。

6.巷道成型差。

7.巷道开门前,现场未悬挂与设计相符的施工图板。

四、机电专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50元:

1.变电所、泵房、绞车房各类牌板悬挂不整齐。

2.采区变电所、绞车房、泵房卫生差有杂物、小杆、小铺。

3.机电硐室前后门外各10m范围内,存有垃圾和杂物。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100元:

1.工作地点缺少必要的综保试验记录、风车切换记录、甲烷断电记录、小绞车及钢丝绳、安全设施检查记录或未及时填写记录。

2.机电管理制度、记录不健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3.机电硐室内防火设施、绝缘用具缺失或不合格。

4.主副井提升机房,所有设备检修检查记录发现漏检、漏签字、代签字或其他违规现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200元:

1.大型固定设备各类保护、装臵等不全,随意停用。

2.井下主要上下山绞车房机电设备、安全设施、钢丝绳、连接装臵空班漏检。

3.提升(含井下主要上下山绞车)钢丝绳漏检、钢丝绳连接装臵不按规定拆检、探伤。

4.高低压供电系统停送电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严格。

5.采区变电所不按规定派人值班、关门加锁。

6.反送电的开关未加锁、无明显标志的。

7.高压供电线路清障不彻底,有危及供电线路安全。

五、运输专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50元:

1.带式输送机机道缺日光灯或有一盏不亮。

2.缺托辊、托辊不转、托辊机架缺销子、销子不到位。

3.带式输送机胶带或托辊与机架有摩擦,托辊轴承损坏造成异常声响。

4.带式输送机机身钢丝绳吊挂没有专门安设吊挂钩,吊挂在顶板锚盘、钢筋梯、铁丝网等巷道支护设施上,绳体没有使用花篮螺丝吊挂,吊钩开口方向未朝向皮带,开口大小与所用钢丝绳直径不相符合,钢丝绳没有全部进入钩内,吊挂点与花篮螺丝的连接没有使用2分钢丝绳,钢丝绳卡好后外露部分没有绑在绳体上,出现脱钩、松动现象,钢丝绳吊挂不平直。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100元:

1.铁路有杂拌道,不平直,枕木间距大于1m,道钉不成“八”字形,距路头两侧0.4m范围内无枕木。

2.铁路打撑棒。

3.道岔尖轨、开程、方向、前后高低不合格。

4.上部车场轨道铺设下山方向有负坡。

5.轨道接头回流线缺失或开焊。

6.铁路枕木规格小、间距超规定、吊板、空板。

7.铁路轨距、水平及接头间隙、平整度不合格、道钉、夹板、扣件失效。

8.曲线段目视不圆顺、轨道接头错接不符合规定。

9.轨道缺托绳轮,托绳轮使用不合格。

10.铁路枕木、道钉浮离,挡车棍、阻车器、吊梁、岔尖缺零部件。

11.带式输送机各类保护装臵(打滑、堆煤、满仓、防跑偏、超温洒水、烟雾报警等)不齐全可靠。

12.行人经过路线上需跨越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的地点缺便于行人通过的过桥。

13.皮带机道安全距离达不到规程要求。

14.皮带出现一处跑偏。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200元:

1.道岔磨损、老化超规定,不及时更换。

2.扳道器设在人行道上。

3.变坡点、底弯路、平巷拐弯处有接头,斜巷上部平车场变坡点有负坡度。

4.采区内车场人行道侧安全间隙小于800mm、另一侧安全间隙小于300mm、错车间隙小于200mm。

5.流水冲刷道床。

6.简易道岔铺设不符合标准(尖轨跟部轨缝大于20mm、尖轨顶面与基本轨高低差大于5mm)。

7.轨道绝缘不齐全、不合格。

8.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连接装臵。

9.矿车、平盘车、材料车不完好。

10.带式输送机转动部位及机头、机尾防护装臵缺失、不符合要求。

11.带式输送机底皮带下堆积浮煤等杂物,磨底皮带,缺清扫装臵或清扫装臵不起作用的。

12.带式输送机机巷的巷道高度、宽度不符合要求的。

13.所有煤仓、溜煤眼入口没设臵坚固的栏杆,没悬挂明显警示标志牌。

14.上山掘进小绞车倒拉提升时,绞车的上方5-10m内未使用两颗直径不小于200mm的圆木或11号矿用工字钢做护身点柱,柱子下端打入实体煤岩小于100mm,上端未与顶板垂直打牢,与最近轨道内沿间距小于0.5m。

六、通防专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50元:

1.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5m范围内有杂物或障碍物;局部通风机未安装消音器、吸风口无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无衬垫(漏风);局部通风机离地高度小于0.3m。局部通风机未悬挂管理牌板,牌板内容与实际不相符。

2.风筒吊挂质量不符合要求,出现挤压、摩擦、损坏;风筒接头不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漏风),有破口(末端20m除外);风筒拐弯处未设弯头或缓慢拐弯,出现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未用过渡节,出现花接。穿墙硬质风筒外露长度

最新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12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 (一)通用部分 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 2、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 3、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 4、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或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 5、井下随意关灭矿灯; 6、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 7、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 8、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 9、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 10、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 11、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 12、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 1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 14、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 15、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 16、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 17、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 18、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三)掘进部分 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

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 6、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 7、锚杆(索)穿皮的。 二、一般“三违” (一)通用部分 1、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 2、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 3、入井前不服从检身; 4、乘罐时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或升、入井人员在罐笼内打闹的,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5、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 6、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 7、未组织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管理人员; 8、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 9、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安全确认无记录; 10、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 11、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12、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 13、无证入井人员、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 14、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15、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未在作业地点正确使用瓦斯便携仪; 16、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 17、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三违人员管理规定

张煤安〔2013〕32号 关于印发《三违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科、室、所、处、区、队、厂、中心,二水平项目部,集团公司在矿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三违”查处力度,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对《三违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张煤安〔2012〕7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2月5日 - 1 - / 36

三违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三条所有管理人员和职工都有权力、责任和义务,查处他人工作中出现的“三违”行为,有责任杜绝自身“三违”行为。 第四条对“三违”行为的查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按规定程序和界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三违”人员的界定标准 第五条“三违”界定标准 (一)一类“三违”界定标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和84条较严重三违)见附件1。 (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各工种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见附件2。 (三)三类“三违”行为界定标准见附件3。 - 2 - / 36

第三章“三违”人员的汇报程序 第六条所有人员抓到有“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须于当班及时、准确地向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汇报、登记。 第七条各部门接到“三违”举报信息,都必须当班报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 第八条凡查出“三违”行为在填报“三违”人员时,必须写明“三违”的性质、灯号、单位、姓名、工种、发生地点、时间及“三违”行为的详细情况。 第九条自主抓的各类“三违”人员必须及时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填报自主抓“三违”人员信息(单位负责人严格对照“三违”界定标准界定,经区、队认定不属于“三违”的,在24小时内将信息反馈安监处),并于每周二将自主抓“三违”报告单(见附表1)上报安监处三违办公室。基层单位每周将自主反“三违”报告单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给分管口长,各分管口长认真分析口内各单位“三违”现象,采取措施减少或杜绝各类“三违”。 第十条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接到“三违”信息后,必须于当天报到安监处安全检查科。 第四章“三违”行为的确认 第十一条安监处对安全质量信息中心上报的“三违”人员 - 3 - / 36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优选稿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说明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峻“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觉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治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接着组织生产的。 6.治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治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预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觉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专门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治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三违”定义及严重三违判定

各位领导: 为明确“三违”行为类别分级,现将集团公司安监局拟定的“三违”定义及常见严重“三违”行为发给你们,集团公司安监局将参照这份文件中相关内容对“三违”行为严重程度进行判定,请各矿安监部门务必组织充分讨论,提出宝贵意见,更好的完善和明确严重“三违”的判定方法。请于4月30日前通过OA系统将意见发至集团公司安监局XXX处。 “三违”定义及严重“三违”判定 一、定义 三违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操作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违章指挥是指各部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操作人员违反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不按既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程序进行操作,冒着危险作业 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秩序,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性质分类与界定标准 分类:三违分为轻微违章、一般违章、严重违章。

严重三违: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造成事故)的行为和现象。 一般三违: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轻微三违: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三、常见严重“三违” (一)通用部分 1、特种作业司机在机器运行中脱岗的。 2、爬、蹬、跳运行矿车、乘人车或乘坐运行皮带的。 3、入井人员携带烟火或手机、电子表、随身听等物品的。 4、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 5、采掘、巷修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 6、蓄意破坏通风设施、安全监控设施或其它安全设施的。 7、违章放炮,放炮不执行清底验炮规定或放明炮、糊炮、未按措施要求处理残爆、落炮的。 8、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或未井下交接班的。 9、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 10、擅自更改监测监控数据致上传失真或弄虚作假致瓦斯传感器传输数据不准确的。 11、在仓库、油库、木料场等危险区域或井口20米范围内无措施使用明火或吸烟。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69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第一章违章指挥 1、票证(动火证、受限空间、高空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盲板抽堵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等)不齐全,不具备条件指挥或强令指挥作业的; 2、设备运转时指挥探试、加油、清理设备积尘、积粉等情节的; 3、指挥安排不具备本单位操作技能人员替班的; 4、指挥未取得执业资质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5、大项目或临时检修作业没有施工方案。不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就指挥作业的; 6、无吊装方案,指挥吊装作业的; 7、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8、指挥从业人员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器具的; 9、上级部门责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组织开工的; 10、检修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评估,不制定检修安全方案指挥作业;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属于违章指挥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违章操作 12、无作业票证或票证不齐全等作业的; 13、动火作业不具备条件或无监护人或措施不齐全,电焊作业不按规定搭接二次把线的; 14、无吊装方案从事吊装作业的; 15、动火作业、进塔入罐作业未进行分析化验从事作业的;

16、进塔入罐等作业,可能发生中毒着火、爆炸等无可靠安全保证措施、盲目作业的; 17、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气瓶与动火地点安全距离不足的; 18、用皮带或电动葫芦等吊装工具搬运氧气、乙炔气瓶的; 19、性质相抵触的气瓶同储、同运、野蛮装卸氧气、乙炔气瓶的; 20、使用无减震胶圈氧气、乙炔气瓶的;或减震胶圈在一侧的; 21、乙炔气瓶卧放(非直立)使用的; 22、减压器破损或压力表不合格的; 23、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坚守岗位的; 24、高空作业不搭设脚手架或脚手架搭设不牢固的; 25、高空作业或立体交叉作业不戴安全帽的; 26、高空作业有坠落可能不系安全带的; 27、防爆区内使用非防爆工具的; 28、吊装口下停留、穿行忽视安全警告的; 29、电气作业不执行工作票制度的; 30、电气作业不唱票(或作业票无安全措施)的; 31、电气作业使用不合格工具或工具超出检验期的; 32、倒闸操作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或设置警戒区的; 33、操作非本人或本岗位所属管理设备、设施的; 34、使用无安全保护装置的移动或固定电动工具的; 35、检修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从事作业的; 36、非事故状态下使用紧急开关停车的; 37、手代替工具操作的; 38、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的; 39、不拒绝违章指挥的;

2018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2018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特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开除留用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瓦斯超限仍违章指挥生产或强行作业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提前脱岗或虚报假检者。 4、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等放炮制度,造成放炮崩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扒车、扒皮带、蹬钩、跳车以及打过信号后仍强行上下罐笼者。 6、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水灾、火灾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责任者。 7、破坏瓦斯监测系统或设备,人为停电或打过线,私自调整探头监测数值、探头出现负偏差者。 8、殴打、辱骂、威胁制止或处理“三违”人员者。 9、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责任者。 10、斜坡轨道断绳、跑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严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降一岗工资一年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擅自甩掉漏电、过载、短路等安全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直接责任者。 2、造成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虽未造成事故,但酿成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4、穿化纤衣服入井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者。 5、无证操作电机车,绞车或其它运转设备者。 6、井下带电作业者或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7、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违章作业造成采掘头面冒顶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9、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汇报者。 10、特殊工种在岗位上睡岗者。 11、发生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12、关键岗位人员脱岗者。 13、采煤工作面、顶层煤巷及石门揭煤放炮时,不按规定组织人员撤到新鲜风流内的责任者。 14、擅自停、开风机的责任者。 15、违章停、送电及违章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责任者。 16、故意损毁达标成果的直接责任人。 17、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域内者。 18、无措施施工,措施未贯彻或贯彻不到位进行施工者。 19、扒岩机工作时,在扒斗运行范围内工作或行走者。 20、强行进入炮区者。 21、在井下乱写乱画的责任者。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065-88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2.2《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 2.3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所有从业人员。 4. “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1违章指挥的识别 4.1.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4.1.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4.1.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1.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

旧街煤业“三违”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

**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根据公司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岗位达标要求以及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在工作时间(包括学习、会议)和场所内公司职工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统称为“三违”。 3.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二、管理责任 1.公司所有职工对“三违”人员和行为均负有制止、举报、监督、配合调查的责任。 2.安检科负责公司“三违”人员和行为的检查、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处罚教育、建档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根据相关会议及事故分析报 告的决定对“三违”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4.安检人员、班组长、跟班带班管理人员负责对“三违”人员的现场教育。 5.安检科及“三违”人员所在队组负责违章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后续跟踪,违章指挥人员的后续跟踪由其上一级管理人员和跟班领导共同负责。 三、“三违”行为的判定

1.违章指挥是指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安全组织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规定,在安全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不尊重专家及职工意见建议,以完成生产指标为目的强令和指挥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可能导致多人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现场作业过程中以完成本岗位作业任务为目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岗位人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流程、方法、标准,或在安全条件不具备且未采取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包含措施不当)的情况下,服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或存在其它不规范的操作,可能导致自身及其它作业人员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是指不遵守公司考勤、会议及班组建设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和管理制度,可能影响到职工精神风貌建设和本岗位、本部门、其他岗位和部门正常工作的行为。 4.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确认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三违”行为的管理 1.制止及纠正 在意识到本人行为属于“三违”时,应立即停止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自我纠正。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1.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 1.1.安全红线 1.1.1安全操作红线 1.1.1.1 一风吹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的。 1.1.1.2 瓦斯超限作业: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1.1.1.3 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其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 20%及以上;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1.1.1.4 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探放水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1.1.1.5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1.1.1.6 严重违章爆破的:爆破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爆破器爆破,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爆破器爆破(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爆破不属此范围)。 1.1.1.7 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的: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 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1.1.1.8 “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1.1.9 井口 20 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1.10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1.1.11 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1.1.12 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1.1.1.13 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4 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一、通用部分 1、在仓库、油库、木料场等危险区域或井口20米范围内无措施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2、酒后上岗或入井的。 3、井筒坠物的责任人。 4、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班中睡觉的。 5、井下打架斗殴的。 6、因工作原因谩骂、侮辱、威胁、殴打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的。 7、无措施施工的现场负责人。 8、井下烧焊摄影﹙像﹚未按规定制定、审批安全措施的。 9、蹬高作业(2 米以上)、井筒、煤仓作业时,不按要求佩戴保险带的。 10、“三空”现象较严重,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11、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2、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电气设备的。 13、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4、开关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 15、未经运输调度同意,电瓶车擅自进入主运大巷的。 16、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17、管技人员下井、跟班干部开工前安全确认的汇报或调度员的记录,弄虚作假的。 18、事故追查中作伪证的。 19、科区干部跟带班未现场交接班的。 二、采煤部分 1、工作面移机头、机尾时,未停止链板机运转的。 2、用机巷链扳机拉工作面运输机机头或缩机尾时用本身拉机尾的。 3、移动设备列车前,未切断电源的。 4、转载机运行时,在溜槽未封闭段未采取措施进行作业的。 5、采高超过2m,进入煤壁作业未采取措施的。 6、煤壁有人作业时,上下10m范围内操作支架的。 7、采煤机上、下5m范围内有人作业时,开启采煤机或未停机闭锁的;采煤机割煤时进入滚筒前、后5m范围内的。 8、检修采煤机时,不护帮护顶的;不切断电源的;不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工作面运输机不闭锁的。 9、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正常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10、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擅自进行综采工作面拆除、安装的。 11、带压拆除液压管路的。 12、拆除液压支架时,人员站位不当的。 三、掘进(修护)部分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DOCX 58页)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DOCX 58 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制作人: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三违”的认定和处罚管理,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三违”概述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现象。“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章可循”是最大的违章。每一起事故都是由若干个违章、隐患叠加而引发的,而每一起违章的发生不仅仅是主管方面的不安全性行为表现,更是制度缺失、技术失误、设备缺陷等诸多管理漏洞造成的。因此,根除“三违”、防范事故,不仅要在规范作业行为上下功夫,更要强化作业现场“人、机、环、管”各方面不安全因素的预控管理,坚持依法治安,按照“党政同则、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三违”管理流程,切实消除“三违”发生的土壤和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三违”的定义和分类 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同意、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4、“三违”的分类:按照违章群体分为指挥类违章(包括指挥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作业类违章(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两大类。指挥类违章从管理、环境、设备方面按照职责、职能,具体划分为一类违章指挥行为(决策、指挥层)和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现场安排、组织层);作业类违章划分为一般规定、掘、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地面建筑及其他作业八个部分,并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可能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 (一)通用部分 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 2.把工作服披在肩上,袒胸露背的; 3.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 4.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 5.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 6.井下随意关灭矿灯; 7.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 8.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 9.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 10.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 11.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 12.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 13.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 14.、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

的铁桶盛装; 15.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 16.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 17.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 18.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 19.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20.大巷和风门前后随地大小便的; 21.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22.乘人器上看报纸、双脚落地、荡秋千的; (二)采煤部分 1.采煤机司机开机前未按程序空载启动采煤机的; 2.交接班,综采刮板运输机正常停机时,未溜空溜槽内余煤就停机的; 3.卸载单体液压支柱时,未使用专用卸载手把的; 4.操作单体支柱注液时,未用注液枪冲洗三用阀内煤粉等杂物的; 5.放煤过程中发现大块煤矸石未及时停机处理的; 6.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操作人员。 (三)掘进部分 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 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空岗的。? 12.破坏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二)一般“违章”?1全措施作业的。? 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的。?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煤炭生产“三违”行为界定(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9525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煤炭生产“三违”行为 界定(正式版)

煤炭生产“三违”行为界定(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

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6、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瓦斯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的。 13、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4、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15、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通用版)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唐家会煤矿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唐家会煤矿一般“三违”界定标准(暂行) 为了规范“三违”查处,进一步细化、区分一般“三违”的性质,现将唐家会煤矿一般“三违”划分如下: 一、共用部分 (一)使用化学材料时,不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的。 (二)装卸200公斤以上重物时,不使用工器具的。 (三)使用带有旋转工器具时,不穿工作服,袖口、领口不扎紧的。 (四)帽号不清下井或故意损坏帽号的 (五)没有定位系统信息卡或信息卡交由他人携带入井的。 (六)施工人员站在运行皮带的联杆上作业及行走的。 (七)私自拆卸矿灯的。 (八)抵制安全监察,拒绝安全指令。 (九)进入工厂车间不带安全帽的。 (十)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规定配齐完好灭火器材的,擅自使用及人为损坏灭火器、防灭火设施的。 (十一)对措施相关内容不能掌握的。 (十二)地面及井下无证驾驶各类车辆的。 (十三)井下作业人员将矿灯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十四)无险情随意打开或人为损坏自救器的。 (十五)空间上下平行作业,存在安全威胁时,未采取防范措施。 (十六)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规定配齐完好灭火器材的,擅自使用及人为损坏灭火器、防灭火设施的。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十七)非工作人员(检查人员除外)进入要害场所的。 (十八)严重违反交窑秩序的规定,不听从交窑人员指挥的。 (十九)井口附近清理环境,向井筒内丢弃垃圾、杂物的。 (二十)携带锋利工具未戴防护罩的。 (二十一)大型硐室施工时,脚手架搭设不牢固而进行作业的。 (二十二)高层工作平台上施工不设行人梯及多层平台间不设行人通道的。 (二十三)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现场监护时间达不到措施规定的。 (二十四)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二十五)距易燃、易爆物品20m范围内吸烟的。 (二十六)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m以上的。 (二十七)氧气瓶、乙炔瓶用同一列车和同一层罐笼运输时,分别装载氧气瓶、乙炔瓶的矿车距离达不到5m以上的。 (二十八)使用无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无安全阀的氧气瓶、乙炔瓶。 (二十九)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乙炔瓶未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使用的。 (三十)烧焊时,使用不完好的压力表。 (三十一)气割或电焊作业时,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十二)违反规定运输、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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