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受理2011年度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课题申报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受理2011年度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课题申报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受理2011年度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课题申

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粤医情[2010]1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2010.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受理2011年度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课题申报的通知

(粤医情〔2010〕16号)

各有关单位:

2011年度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课题的申报工作现已开始,网上及书面申报工作由广东省卫生厅委托我所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申报

从广东省卫生科教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c9618786.html,)“下载区”下载《广东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申请书》(2005年版),填写后,由主管部门统一从网站上报。

网上申报时限为2010年12月1日9:00至2011年1月14日17:00,届时关闭受理窗口,不再受理。为避免最后期限网络拥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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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财社[2012]24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通知 (财社〔2012〕24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 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切实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保障基层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含补充药品,下同)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认识,强化工作推进。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按时足额支

付,是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久发展的民生之举。各级财政、卫生、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作能动性和协调性,严格贯彻落实各项规定,把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规范、配送及时、结算有效、库存合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序运转和药品供应商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纪律,强化省级统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应急采购除外)一律通过省药采中心网上平台统一采购药品,不得擅自开展自行采购。各级卫生部门要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

关于做好医学科研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

关于做好医学科研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 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项目鉴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200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 通知》 (粤卫函〔2004〕408号)的要求,现就医学科研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项目鉴定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粤卫函〔2004〕408号的《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项目考核评价表》报送材料。《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项目考核评价表》可在省卫生厅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ac9618786.html,)或市卫生局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ac9618786.html,)下载或到市卫生局医教科索取。已递交材料的单位或个人,请到市卫生局领回按新要求重报。 二、阶段性进展情况鉴定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 2、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复印件); 3、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三、应用新技术、新项目项鉴定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项目考核评价表: 2、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四、鉴定项目申报程序: 1、材料按顺序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 2、市属单位的材料一式二份送市卫生局; 3、县(市、区)属单位的材料一式二份送当地市卫生局统一报市卫生局。 鉴定材料在2004年8月18日前报茂名市卫生局医教科。 联系人:陈柏,电话:2911277。 二OO四年八月九日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项目考核评价表 推广应用项目名称: 推广应用起止时间: 推广应用人员: 推广应用人员所在单位: 考核评价日期: 组织考核评价单位: 广东省卫生厅人事处 2004年制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1]31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9.08 【实施日期】2011.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1〕31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有关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医改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我厅决定在区域卫生信息化、县域卫生信息化、远程会诊系统、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居民健康服务“一卡通”、公共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等7个方面开展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在各单位申报、市局根据粤卫办函[2011]195号通知要求推荐的基础上,经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确定广州市、省人民医院等87个单位为第一批

省级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现将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做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对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卫生信息化是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医改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把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本地区、本单位有效落实医改任务,监测与评价医改实施效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医药费用,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试点建设工作,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落实支持试点的各项措施。 二、加强对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及管理 我厅将制定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支持鼓励各试点单位切实做好试点工作,力争1年内取得初步效果。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部属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单位根据试点建设原则要求和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试点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本辖区(或本单位)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规财处),属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的试点医院应同时报我厅医院信息化“先行先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医政处)。原则上每半年报送一次进展情况(具体统计报表另发)。我厅将在厅外网设置专栏,反映、通报各单位试点建设进展信息。 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医院信息化“先行先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各地试点进行情况,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适时组织检查、评估试点进展和成效,委派厅信息化咨询专家组对各单位试点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结合各地实际落实支持措施,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流程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流程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涉及伦理的 项目,提交 伦理申请书 (点击下 载)、知情同 意书等材料 至科研工作 室 伦理委员 会审核 科研工作 室发放伦 理批件 备注: 1、以上流程适用于每年集中受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每年申报时间约为1-3月,具体申报应以当年所发布的正式通知为准; 3、国家基金委项目指南(点击打开)。

二、科技部863、973计划 备注: 1、973计划每年申报时间约为2-3月,863计划每年申报时间约为4-5月,具体申报应 以当年所发布的正式通知为准; 2、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管理办法的 通知(点击打开); 3、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点击打开); 4、863计划网址:; 5、973计划网址:。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备注: 1、具体申报应以当年所发布的正式通知为准;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点击打开)。

四、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课题 须就近在教 育部科技查 新工作站进 行国内外科 技查新 备注: 1、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课题每年申报时间约为2-3月,具体申报应以当年 所发布的正式通知为准; 2、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点击打开)。

五、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须就近在教 育部科技查 新工作站进 行国内外科 技查新 发放伦理 批件 备注: 1、此项目常年接受申请,申请资格:获得国内、外博士学位(国内博士学位须在出国 前已取得),在国外留学1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未获得过该类基金资助。负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粤卫[2011]15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12.29 【实施日期】2012.01.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修订)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2011年12月29日以粤卫〔2011〕150号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 函〔2010〕57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医函[2010]5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 (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友谊医院: 报来《关于申报“血酮体快速测定”等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院计财发〔2010〕14号)和《关于将“洁悠神长效抗菌材料”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省友医〔2009〕6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核定血酮体快速测定(250303019)等价格,具体见附件。定量检测抗dsDNA抗体、EGFR基因测序、Kras基因测序等项目不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不予核定其价格。对超声刀等“手术治疗说明”的相关内容,目前正在研定之中,随后下发。

二、为杀灭和隔离细菌、真菌及病毒,同意在创面治疗中收取长效抗菌材料费,价格每人次不超过4.2元。医疗机构应将使用另外计费的“长效抗菌材料”的单价、疗效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收费。 本文自2010年4月20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本文制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你们可结合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二○ 一○ 年四月九日 附件: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表

2019-医学科研结题报告范文-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医学科研结题报告范文 篇一:深圳市医学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深圳市医学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项目类别:市科技计划项目□ 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 (请选择)市卫生 局科技项目□ 其它(请注明):项目名称:完成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起止年限:结题日期: 年月至年月年月日 深圳市卫生局制 二○○六年五月 填表说明: 1. 2. 3. 牌号码。 4. 隶属省部是指本单位和行政关系隶属于哪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本 报告一式三份,分别由项目完成单位、市卫生局、市科信局归档。完成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化,与单位公章一致。 详细通信地址要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街道和 门 部门主管,并将其名称填入表中,如果本单位有地方/部门双重隶属关系,请按主要隶属关系填写。 5. 单位属性是指: 1.独立科研机构 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 4.集体或个

体企业 5.其他五类。 6. 《深圳市医学科研项目结题评分表》需每位专家分别打分,与结题验收报告 书一起装订。 7. 申请终止的项目也需填写此报告,报告中的专家评分表及专家名单不填,其 它均要填报,包括报告内的《经费使用财务报告》。 篇二:科研结题报告范文 科研结题报告范文合同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电子信箱(Email):起止年月:填报日期: 项目结题简表 研究经费(元): 二、研究工作总结 三、完成论著目录 此页不够可另加页。 四、研究成果目录 五、所在单位意见 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篇三:济宁医学 院青年基金课题结题报告 济宁医学院青年基金/校级科研课题 结题报告 项目名称: 负责人: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粤卫[2012]1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8.08 【实施日期】2012.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2012年8月8日以粤卫〔2012〕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专科医院)按本细则申请评审。 未制定标准的专科医院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审有效期四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三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并建立专家库。 医院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的性质,设置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资质审查、抽取评审专家和审核工作。 医院评审工作可委托适宜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九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三级医院;地级市评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妇幼秘[2015]1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妇幼秘【2015】1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对原《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15日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托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督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卫监督秘[2011]57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9.09 【实施日期】2011.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学校卫 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督查的通知 (卫监督秘〔2011〕570号) 淮北、亳州、六安、安庆、池州、黄山市卫生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1〕123号)安排,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于近期对全省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督促各级卫生、教育、食药监部门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0号)文件,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学及生活设施卫生、食堂食品安全卫生,规范学校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二、督查对象及范围 (一)督查对象 部分学校及各级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督查范围 全省督查六个地市。每个地市至少抽查1所高校、1所中职学校、1所农村寄宿制中学、1所小学和1所幼儿园。 三、督查内容 1.了解各地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督查内容见附件1)。 2.核查学校有无制定了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及其具体措施与落实(督查内容见附件3、4、5)。 四、督查时间与形式 2011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联络员通知。 督查采取听被检查市行政部门负责人汇报,查阅文件及有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各类学校等方式进行。同时,被检查市应向省督查组提交本市书面自查报告。 五、其他事项 1.请各被检查的市教育局向督查组提供本地有学生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幼儿园名单,协助督查组确定拟抽查学校名单。 2.此次督查工作不再召开反馈会,督查情况由督查组现场检查时予以反馈(反馈表见

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粤卫[2000]8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13号)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请各市根据《意见》的要求及《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开展,以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 省卫生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资源标准通知 抄送: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各地级以上及顺德市卫生局、计委、财政局 打字:谢碧桃校对:汤泽群省卫生厅印1000份

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行业管理和规划指导,编制与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检查、监督、评价区域卫生发展情况。 第三条制定本标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卫生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协调,实行分类指导;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和预防保健及传统医药;优化组合、合理布局、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与效益。 第四条本标准以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为基本规划单位,以人口、经济与社会发展、居民健康状况等有关指标为依据,将全省区域划分为四类(详见附表)。 第五条本标准所称的卫生资源,是指卫生机构、医院病床、医师、大型医疗设备和卫生事业经费。配置标准是指对各类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总量及主要结构和例的量化规定。 第二章卫生机构配置 第六条根据职责明确、功能互补、布局合理、层次清晰的原则调整区域卫生机构体系。合理规划三级医院数量与规模;构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巩固和完善县、镇(乡)、村医疗保健网;重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第七条城市医院配置:广州、深圳市市区可按三级、二级、一级三个层次设置医院;地级市市区可按三级、二级(或一级)两个层次设置医院。三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的配置个数与专科类别应根据区域内三级医院病床总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各类三级医院规模及区域居民主要疾病而设定。二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或一级医院的配置数应符合规模经济与布局经济的原则,根据人口与地理情况,在病床

安徽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的评价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第六条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生系列二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除必须符合正常晋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晋升岗位工作满3年;跨二级学科转专业晋升的人员,转岗满一年后参加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拟晋升专业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方可继续申报晋升,其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专业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

医学科研工作总结报告

医学科研工作总结报告 【篇一:中山医学院2007年科研工作总结与展望】 中山医学院2007年科研工作总结与展望 2007年,在学校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以及学院全体老师的大力支 持努力下,学院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也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科技投入 1.2007年各类基金批准情况及其与2006年的比较 截至2007年12月20日,批准经费2142.7万元。其中纵向课题 61项,经费2108.1万元;横向课题5项,经费34.6万元;具体情 况见表1~表3。 表1 2006和2007年批准经费情况一览表 表2 2006和2007年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比较(经费单位:万元) 表3 2006和2007年科技部项目比较(经费单位: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有部分省市基金经费批文尚未下达,预计经费的总数 及项目数还将增加。 列表中反映了以下特点: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较06年度有所增加,尤其值得一提 的是关永源教授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及潘景轩教授 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课题,体现了我院基础性研 究的实力,反映了我院承担重点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明显提高。 (2)今年科技部共中标5项,合计经费800万元。其中863项目 中标4项,经费总额600万元,另有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中标200万元。项目数及经费数均较06年有大幅度的提高。 (3)与2006年相比,省自然科学基金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数与经费 数有所下降,从而看到我院在省、市课题项目申报中是薄弱的,需 要加强相关领域的课题申报管理与信息沟通工作。 2.200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与医科其他院系的比较20151050 院 院 心 心 院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省直管县试点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省直管县试点对接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卫人[2012]1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4.01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省直管县试点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卫人〔2012〕18号) 宣城、安庆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挂靠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卫生厅省直管县试点对接工作方案》。该方案已经省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卫生厅省直管县试点对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精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皖发〔2011〕10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42号)要求,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减少行政层级,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权责一致的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试点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权限,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县域卫生事业快速平稳发展,为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实现全省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依法探索。以扩大试点县卫生部门管理权限和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规范高效的体制机制为重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试点工作意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进省直管县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 (二)加强指导、密切联系。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试点工作意见,积极与试点县卫生行政部门搞好对接,加强指导,对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卫办[2014]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2.27 【实施日期】2014.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皖卫办〔2014〕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挂靠各单位:《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卫生厅 2014年2月27日 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工作安排,以深化医改为重点,全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继续完善基层医改,适时启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控工作,提高卫生系统科学管理和系统协同能力,统筹做好各项卫生工作,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事业。 一、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全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是贯彻落实《关于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4〕6号),在财政补偿、用人自主权、绩效考核与人事分配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推动县级公立医院加强成本控制与内部管理,县级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总支出比例不低于35%,药品收入比重不断降低,次均门急诊、住院费用增幅控制在5%左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督促。 2.继续完善基层医改。围绕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以调动积极性为重点,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着力提升乡镇卫生院改革动力和运行活力。创新投入和帮扶机制,加快提升中心卫生院服务能力。开展“县乡医联体”试点,探索农村“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机制,试行村卫生室“院办院管”,再造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三级网。建立村医执业风险化解机制。积极推进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处方规范管理试点,力争年内推广至全省。组织开展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回头看”活动和“乡镇卫生院建设管理服务标准化”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社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经验。

国内部分基金项目名称的中英文对照翻译(供参考。2015-11-24)

国内部分基金项目名称的中英文对照翻译(供参考) 凡是获得有关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标注(括号内标注相关基金编号)。部分基金项目中英文对照翻译列举如下。 科技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National High-tech R&D Program of China (863 Program)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 National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China(973 Program)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National Key Technologies R&D Program of China during the 9th Five-Year Plan Period “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National Key Technology R&D Program of China during the 10th Five-Year Plan Period “九五”国家医学科技攻关基金资助项目 National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ique Foundation during the 9th Five-Year Plan Period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基金 Special Foundation for State Major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China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National Programs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of China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 National R&D Infrastructure and Facility Development Program of China 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 Key Program for Inter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Projects of China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jor Project of China 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项目 State Key Laboratories Development Program of China 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 Special Program for Key Basic Research of China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Program 中澳科学与研究基金 Australia-China Science and Research Fund 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General Program; Key Program; Major Program)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for Distinguished Young Scholars 国家杰出人才科学基金 Chines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for Outstanding Scholarship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NSFC Project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粤卫[2009]12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10.16 【实施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卫〔2009〕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广东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等9个项目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附件1: 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健康教育 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三、儿童保健 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四、孕产妇保健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五、老年人保健

最新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的评价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第六条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生系列二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除必须符合正常晋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晋升岗位工作满3年;跨二级学科转专业晋升的人员,转岗满一年后参加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拟晋升专业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方可继续申报晋升,其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专业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如拟晋升专业有执业资格要求,还需提供该专业3个年度的执业注册记录。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完整的国内基金项目名称

完整的国内基金英文标准翻译 凡是获得有关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标注,项目结束后所填报的《总结报告》及所附有效论著(标注过的),将作为申请新项目时的评审依据。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鉴定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致谢部分。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资助 Supported by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项目编号:) [Supported by NSFC(项目编号:)]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资助 Supported by Major Program of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1991483)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项目编号:)资助 Supported by Project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 NSFC(项目编号:) 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项目编号:)资助(973计划项目) Supported by Major State Basic Research Development Program(项目编号:) Supported by China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der Contract(项目编号:)Supported by State Key Development Program of (for) Basic Research of China(项目编号:)5、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资助 Supported by National High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gram of China 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 Supported by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unds for Distinguished Young Scholar 7、国家科技部基金资助 Supported by State Commission of Science Technology of China(科委) Supported by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Supported by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9、海峡两岸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共同资助 Supported by Science Foundation of Two sides of Strait(项目编号:) 10、国家教育部科学基金资助 Supported by Science Foundation of The Chinese Education Commission (教委) Supported by Science Foundation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11、国家教育部博士点专项基金资助 Supported by Doctoral Fund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缩写: RF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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