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编号: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作为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收单服务、通联通服务、网关支付等服务时,向乙方转让因结算银行不能及时地将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而产生的对结算银行的应收账款,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

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有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融资、并支付融资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交易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结算银行签订的账户支付渠道接入

协议等相关协议;

3、债务人:指交易合同中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在交易合同项下向

甲方负有结算价款义务的银行。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向其客户提

供收单服务、通联通服务、网关支付服务时,向乙方转让因结算银行不能及时地(T+1日0:00后)将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而产生的对结算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融资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

融资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

6、保理融资: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融资的已受让合格

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融资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融

资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融资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融资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9、合格应收账款: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收账款:(1)基

于正常合法的基础交易产生;(2)原则上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如甲方与债务人(或其中之一)在我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

(3)属甲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4)甲方已经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其在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对于合格应收账款,乙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保理融资。

10、不合格应收账款:指不符合合格应收账款条件的应收账款,或/及发生本合同

约定情形时,发生反转让情形的应收账款(无论该等被反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曾被认定为合格应收账款)。

11、争议:本合同所称的争议是指债务人因任何原因拒绝划付资金,或债务人因任

何原因对有关资金的划付提出抗辩、抵消等主张;或债务人因任何原因未对应收账款按时全额付款;或出现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形。12、应收账款回购:也称应收账款反转让,是指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

义务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款无条件向乙方购回其已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在甲方对乙方的回购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回给甲方。13、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结算银行实际划付资金日,该日期不晚于T+1日9:00

(24小时制)。

14、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乙方对公营业日。

15、日:指自然日,T日指交易日。

第二章保理融资最高额度的生效、变更及取消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核定的保理融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万元整,额度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乙方为甲方核定的保理融资额度为(选中则在□中划“√”):□不可循环额度;甲方在剩余额度限额及有效期内叙做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

√循环额度;甲方可在额度最高限额及有效期内循环叙做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的日期截止至额度有效期终止日。

第四条甲方如果需要调整保理融资最高额度,可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后,将变更决定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章保理业务服务类型的选择和应收账款转让

第五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类型,按是否在提供保理融资之前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划分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与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所谓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乙方对甲方提供保理融资之前,即向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所谓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乙方对甲方提供保理融资之前,暂不向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但乙方保留依自身判断随时向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权利。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选择叙作的保理类型为(选中则在□中划“√”):

□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

√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将对特定债务人(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所列,包括双方对《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的补充、修改后所列)的在交易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所称的应收账款转让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应收账款债权及其在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乙方承担了甲方与债务人在交易合同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八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根据保理业务的类型向乙方提交如下单据及相关文件,并办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1)向乙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并附《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第九条如甲方有义务将其对特定债务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

款向乙方转让,则在本合同生效时,《应收账款转让清单》所列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转让至乙方,如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合同对《应收账款转让清单》所列债务人进行补充,则在补充合同生效时,甲方对《应收账款转让清单》新补充的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转让至乙方。

第十条在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应享有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被转让前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乙方承担了甲方与债务人交易合同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甲方应继续履行其在交易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四章保理融资

第十一条甲方可以根据自己财务状况,凭已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的未到期合格应收账款在保理融资最高额度内向乙方提出保理融资支用申请,并填写《保理融资支用单》提交乙方。

甲方接收乙方保理融资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十二条甲方清楚理解并同意: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保理融资支用申请,有权决定是否对合格应收账款提供保理融资。如果乙方决定接受甲方的申请,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比例、利率及利息计收时间,在甲方提交的《保理融资支用单》上签署意见并签章予以确认后将支付的款项划入甲方开立的账户,并向甲方出具《保理融资回单》。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理融资的币种、金额、执行利率、对应发票等相关信息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理融资回单》为准,该回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债务人付款后的款项支付

第十三条对于乙方收到的债务人支付的款项,无论债务人是否指定该款项所清偿的应收账款,乙方均有权将该款项用于清偿乙方认为应当先予清偿的应收账款,并立即向乙方指定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支付。

第十四条为避免疑问,无论债务人的付款所指定清偿的应收账款是否为合格的应收账款(即使债务人在付款时指定该付款是清偿不合格应收账款),也无论乙方是否已就付款所指定清偿的应收账款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乙方均有权(但无义务)首先用该款项冲抵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针对任何债务人的任何一笔应收账款项下的保理融资以及相应未结清的保理融资利息、未结清的应收账款管理费(如有)、未结清的发票处理费(如有)、逾期违约金(如有)及乙方有权收取的其他费用,

如有剩余,将余额存入甲方的账户。并且,对于债务人提出争议的应收账款,即使乙方已按上述约定进行账务处理,乙方有权重新进行账务处理,将该笔应收账款作为尚未受清偿的应收账款向甲方进行反转让,要求甲方对该等应收账款进行回购。

甲方理解并同意:对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针对任何债务人的任何一笔应收账款项下的保理融资以及保理融资产生的保理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等,无论因任何原因,只要上述款项未按时足额获得偿付,则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予以归还,甲方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五条对于已转让给乙方的任何应收账款,如果甲方收到用于清偿这些应收账款的任何现金、支票、汇票、本票或其他支付工具,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在甲方收到间接付款之际,在甲、乙双方间立即形成信托关系,乙方为委托人及受益人,甲方为无报酬之受托人,甲方为乙方的利益持有上述现金或支付工具。自甲方收到债务人以现金或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款项时,该笔现金或票据自动成为乙方财产,甲方应立即将有关资金转付给乙方或将相应票据背书转让给(或兑现后将变现资金交付给)乙方。

信托财产在转付乙方之前因甲方(被)申请破产、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而受影响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积极主张信托财产及相关权利归属乙方,同时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配合,确保乙方实现对信托财产的权利。

因甲方未尽到受托人职责,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就损失金额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甲方未将信托财产及时转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对应收账款进行回购。

对本条未明确约定的其他信托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处理。

乙方指定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七章应收账款的调整、争议与回购

第十六条无论债务人因任何原因提起争议,也无论争议的解决结果是否有利于甲方,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回购争议所涉及的应收账款。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宣布该等所涉应收账款为不合格应收账款(无论乙方先前是否已将该等应收账款确认为合格的应收账款),且乙方有权向甲方反转让该等应收账款,要求甲方对该等应收账款无条件回购:

1、如债务人对应收账款提出争议,则乙方有权立即要求甲方对应收账款进行

回购。

2、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提出争议,或债务人因任何原因不付

款等),在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到期日,乙方尚未收妥全部款项的,乙方均有

权要求甲方对应收账款进行回购,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无条件履行其

回购义务。

4、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的;

发生上述应收账款回购情形时,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给予甲方回购宽限期,回购宽限期届满日最长不超过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的第 1 日。

第十八条当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甲方进行回购时,甲方有义务立即按以下回购价款对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回购价款=乙方已提供的保理融资-已从债务人处收回的部分应收账款+未结清的保理融资利息+未结清的应收账款管理费+未结清的发票处理费+逾期违约金+其他乙方有权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发生的追索费用等)。乙方有权采用任何方式向甲方追索上述款项,甲方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并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在甲方未能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或未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前,乙方仍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享有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在甲方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后,乙方将相应应收账款转回给甲方。

第八章保理服务费用及收取方式

第十九条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保理服务的相关费用,甲方应按约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

乙方指定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保理服务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1、应收账款管理费:对每笔应收账款,乙方按应收账款票面金额的 / ‰向甲方收取应收账款管理费,在乙方向甲方发送《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时分批一次性收取或从发放的保理融资款中直接扣收。

2、保理融资利息与计息、结息方式:

保理融资利息(含逾期违约金)计至应收账款足额回收之日(不含当日);如应收账款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反转让情形,则计至甲方向乙方足额支付回购价款之日(不含当日)。双方选择以下第种结息方式,甲方应于结息日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保理融资利息:

(1)按(月或季)于(每月或每季末月)第20日计收利息,如保理融资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2)乙方发放保理融资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或从发放的保理融资款中直接

扣收;

(3)自应收账款足额回收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收取;

(4)双方同意的其他结息方式:。

基于上述结息方式,双方选择按以下第利率确定方式,保理融资利率按日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a、按年利率%;

b、按照每笔保理融资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下浮) %。

c、如保理融资以外币形式发放的,利率以经乙方审核同意的《保理融资支用单》确定为准。

d、双方同意的其他利率确定方式:。

(5)以贴现方式在支付保理融资时一次性扣收,贴现期为保理融资发放日至应收账款预计回收日。应收账款预计回收日,指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的第日。保理融资利率按日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利率确定方式:

a、按年利率%;

b、按照每笔保理融资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下浮) %。

c、如保理融资以外币形式发放,利率以经乙方审核同意的《保理融资支用单》载明的利率为准。

d、双方同意的其他利率确定方式:。

对于上述第(1)种利息支付形式,“同期同档次”根据乙方发放保理融资之日至应收账款到期日(如乙方给予甲方回购宽限期,且回购期限届满日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后的,则为回购宽限期届满日)之间的期限进行确定;对于上述第(2)种利息支付形式,“同期同档次”根据乙方发放保理融资之日至应收账款预计回收日之间的期限进行确定。

在《保理融资支用单》中所称的LIBOR、HIBOR按以下方式确定:

LIBOR利率是指在保理融资发放当日之前2个银行营业日或利率调整之日前2个银行营业日上午11:00[伦敦时间],路透等金融电讯终端提供的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公布的、上述期限和币种的同业拆放利率。

HIBOR利率是指在保理融资发放当日之前2个银行营业日或利率调整之日前2个银行营业日上午11:30[香港时间],路透等金融电讯终端提供的香港银行家协会[HKAB]公布的、上述期限和币种的同业拆放利率。

3、发票处理费:每张发票的单据处理费为人民币 / ,在乙方向

甲方发送《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时分批一次性收取或从发放的保理融资款中直接扣收;

4、逾期违约金: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相关款项或未按约定的回购时间向乙方足额支付回购价款的,则甲方均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日计算,按月收取,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为:逾期违约金=逾期未支付的款项×逾期违约金率×逾期天数,其中逾期违约金率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人民币逾期违约金率按照保理融资利率上浮 %计算;

(2)外币逾期违约金率按照保理融资利率上浮%(保理融资币种为港币和英镑的,一年按365天计算;除港币和英镑以外的其他币种保理融资,一年按360天计算。)。

5、额度占用费:按照乙方给甲方核定的保理融资最高额度的 %计算,为人民币元(大写)(小写)。由乙方在发放保理融资款前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或从发放的保理融资款中直接扣收。

6、双方特别约定的费用:

/ 。

第九章一般陈述和保证

甲乙双方在此向对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条甲方和乙方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完全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第二十一条甲方和乙方签署或履行本合同均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适用或有拘束力的规定,也未构成对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的任何违约。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对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构成合法、有效和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章甲方的特别陈述和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出如下特别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及乙方的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所有相关资料、单据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单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不存在导致乙方对甲方或债务人或基础交易作出错误或不完整的判断的任何欺诈、故意或过失等情形。

第二十四条甲方保证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甲方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向乙方转让的每笔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销售,且该销售并非以试用买卖、代销、寄售或其他类似方式进行。甲方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应

收账款均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

第二十五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与交易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其他纠纷,甲方对债务人不存在任何未清偿的债务或或有负债。日后不论甲方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或其他纠纷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二十六条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每笔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包括与该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债务人收取的任何利息、违约金和其它费用的权利。同时,甲方保证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一个债务人都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义务,或即使存在未履行完毕的义务,这些义务正在由甲方正常履行,或将依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得到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支付运费、提供技术支持等)。甲方保证该笔应收账款构成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应实际支付的义务,并不会被用做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做其它扣减等。

第二十七条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向乙方进行的应收账款转让构成有效的转让。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性包括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能对抗第三方的权利主张。

第二十八条甲方所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转让的该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除乙方外,甲方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予该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作其他扣减等;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后,无权另行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抵、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第十一章甲方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未经乙方的同意,甲方不得中止、解除或变更交易合同及转让本合同或基于本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对于已转让乙方的应收账款,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担不限于处理、转让、赠与及质押等。甲方应向乙方通知其对特定债务人进行的交易情况,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详细资料。

第三十条如发现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财产被查封等情形而将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应收账款的回收时,自知悉之日起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做好相应的补救工作。

第三十一条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知悉债务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知悉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二章违约事件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约定;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章、第十章中的陈述和保证义务或违反其在第十一章所作的承诺义务的;

3、甲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第七章、第八章约定的有关义务;

4、甲方有下列任何情形的:欺诈、解散、破产、重组、被托管、对外重大违约、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重大侵权行为;全部或部分财产发生毁损,或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征用,或被他人合法或非法占有;被起诉、索赔、制裁或债务被宣布加速到期;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乙方认为可能导致其资信状况降低的,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承包经营等企业改制;以出租、出售、承包、转移或抵押等方式处分资产;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变更股东或隶属关系;为第三人利益提供担保或为第三人债务承担任何责任等;

7、债务人有下列任何情形的:欺诈、解散、破产、重组、被托管、对外重大违约、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重大侵权行为;全部或部分财产发生毁损,或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征用,或被他人合法或非法占有;被起诉、索赔、制裁或债务被宣布加速到期;

8、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恶化;主营业务或收入来源发生实质性变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及时足额收回应收账款的情形;

9、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在发生甲方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任何一项或同时采取几项措施:

1、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约定回购乙方已受让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并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在甲方未能足额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前,乙方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仍享有该等应收账款的一切权利。

2、单方解除、中止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将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保理融资无条件全部或部分偿还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理融资利息、应收账款管理费、发票处理费、逾期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3、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三章通讯

第三十四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作出的通

知和/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首部列出的有关方的联系地址。若本合同任何一方更改其联系地址,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合同双方之间的通知或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快递或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收到对方机器的确认讯号即被视为送达。

第十四章合同的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章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经双方协商不成,应采取下列第 2 方式进行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方式解决。

2、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上海),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六章其它事项

第三十八条无论是甲方主动偿付,还是乙方依本合同约定从债务人处收回款项或从甲方账户扣收款项或行使抵销权,甲方均按下列顺序偿付乙方债权:

1、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2、甲方所欠乙方发票处理费(如有)、应收账款管理费(如有)及其他未结清费用;

3、保理融资利息(含逾期违约金);

4、保理融资本金。

第三十九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更改本合同条款。合同的一方要求对本合同之条款进行任何修改,应书面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

它合同、协议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将甲方的企业信息、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个人信息、保理业务信息及企业交易业务信息等)披露和纳入乙方建设的系统或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方建设的商业信用征信系统或征信中心等信用或运营系统。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所涉及或依据本合同签署或提交的清单、附件、单据及通知等任何文件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与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甲方声明: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第四十七条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无追索权)

编 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 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 下载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无追索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还款保证额度的性质:可循环/不可循环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金额:人民币元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性质:可循环/不可循环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届满日:年月曰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最晚使用日:无/有且为年月曰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无/ 有且为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方式处理: 提交本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 本合同在省市区签订 标准条款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无商业纠纷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不能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新版)

合同协议模板 附件2: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 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 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 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 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 理预付款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 费。 9、商业发票:是指甲方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金额和到期日,并要求其到 期付款的书面通知。 10、应收账款管理: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 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甲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除非甲方另行支付费用、并经乙方的书面同意,或乙方依自身决定向买方进行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向买方所做的催收。11、间接付款:指对于已转让给乙方的任何应收账款,买方未向乙方指定或认可 的账户付款的情形。 12、争议:指信用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时完全或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 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

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

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住所: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电话: 鉴于:甲方作为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收单服务、通联通服务、网 关支付等服务时,向乙方转让因结算银行不能及时地将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而产生的对结算银行的应收账款,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 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有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融资、并支付融资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交易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结算银行签订的账户支付渠道接入协 议等相关协议; 3、债务人:指交易合同中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即在交易合同项下向甲 方负有结算价款义务的银行。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 收单服务、通联通服务、网关支付服务时,向乙方转让因结算银行不能及时地(T+1日0:00后)将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而产生的对结算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融资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融资 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 6、保理融资: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融资的已受让合格应 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融资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融资金 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融资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融资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无追索权三方保理合同

编号: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三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丙双方对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丙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信用服务;该等服务包括提供保理融资款、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甲方在保理融资款额度内向乙方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即在因发生丙方信用风险时,甲方不能向乙方追索已发放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应付款项,但因乙方和丙方发生商业纠纷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丙方无法清偿时,乙方需返还因商业纠纷和不可抗力导致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款项。 2、购销或服务合同(即商务合同):指乙方与丙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 3、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丙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4、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5、保理融资款:指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融资款的已受让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乙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6、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7、保理余款:指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数额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定义 (2) 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 (2) 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 (3) 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 (4) 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 (5) 第六章销货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 第七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9) 第八章应收账款的回购 (9) □第九章担保 (10) 第十章情势变更 (11) 第十一章协议变更 (12) 第十二章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 (12)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 第十四章其它 (13)

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销货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银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向“购货方”(定义见下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已与“购货方”签订了“商务合同”(定义见下文),“销货方”拟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定义见下文)转让给“银行”。 2.经“销货方”向“银行”申请,“银行”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销货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定义见下文)。 3.□“银行”在此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负责“本合同”项下与“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宜。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为“本合同”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的提供、款项收取、监督、管理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均视为“银行”的行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中凡标有“□”之处,选择的请打“√”,不选择的请打“×”。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有追索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 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有 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 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 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有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帐款债券;: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二产生的甲 方对买方和/汇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 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券的从债券以及 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 的最高额线,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 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 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7、 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 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9、合格应收账款:指甲方转让乙方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收账款:(1)基于正常的合法 的基础交易产生;(2)原则上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如甲方与买方(或其中之一)在我 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3)属甲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 以转让,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4)甲方已经 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 务;(5) 乙方 要求的其他条件,对于合格应收账款,乙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保理预付款。 10. 不合格应收账款:指不符合合格应收账款条件的应收账款,或/及发生本合同约定情形时,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模板及全套培训资料

编号: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鉴于: ⒈卖方差不多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在国内销售物资、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称销售物资、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差不多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物资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⒉卖方情愿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 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治理与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明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即买方因发生信用风险而未按《交易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

保理银行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保理付款。 “保理额度”依照双方的约定,保理额度能够是循环额度、一次性额度或二者的组合。循环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能够多次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理银行已受让、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理银行转让的所有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额度。 “保理子额度”是指针对单个买方的保理额度。依照双方的约定,保理子额度能够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循环额度是指在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能够多次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理银行已受让的该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子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该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子额度。 “保理子额度有效期”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依照本合同受让某一买方的应收账款的期限。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依照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

(完整版)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编号:【】 本《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甲方(保理商): 地址:) 电话: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乙方业务需求,就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国内保理 即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乙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融资的保理服务。 2、融资额度 指在甲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理融资款的最大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的保理融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甲方可连续的、循环的为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但在乙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甲方将另行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及拟转让应收账款合规性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

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融资额度内。 3、明保理 指甲乙双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甲方指定账户付款,并由甲方取得买方收到通知的回执或其他能够证明买方已收到通知的有效证据的保理方式。本合同的国内保理业务为明保理。 4、买方 应收账款付款人/商务合同债务人,指商务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的合同买方应经甲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 5、卖方 应收账款的收款人/商务合同中的卖方,亦即本合同的乙方。 6、商务合同 指乙方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及/或服务交易为目的、以赊销为结算方式的交易合同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不存在争议的、清洁的合同,包括有关修订、补充、承诺、附件等,无论其名称如何。 7、交易凭证 系指为履行本合同并基于商务合同,表明乙方已经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其与商务合同买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乙方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应收账款付款日期或付款条件已确定并适合办理融资的交易记录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单据、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执行商务合同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权利证明。 8、应收账款 指乙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乙方对买方的尚未清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乙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甲方以该款项净额为基准向乙方支付对价。 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后,甲方享有该应收账款的全部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指因该应收账款而获得的担保利益、留置权利、保险权益、票据利益以及其他权利)。 9、应收账款转让 指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

农村信用社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优质客户的营销力度,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增加业务品种,提高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以供应商与购货商签订的正常商务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与供应商(即融资申请人)签署协议,将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农村信用社,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事实通知购货商(即应收账款付款人),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为供应商提供融资,并进行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如约定的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信用社有权对购货商行使付款请求权,同时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承担应收账款到期回购的责任,并对购货商到期付款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供应商根据交易合同应向购货商收取的款项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本办法所称佣金是指供应商支付给购货商代理买卖的服务酬金。本办法所称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给予一定比例的扣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供应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到期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信

息和相关资料,协助供应商进行销售账户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信用社按应收账款的到期日,采取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购货商支付货款,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催收情况通知供应商的行为。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国内保理业务范围限于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人企业之间采用赊销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供应商与购货商的基本条件 (一)供应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供应商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3、供应商应为优质企业,在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欺诈等记录; 4、现金净流量为正值,应收账款周转率在同行业中处于较高的水平; 5、供应商经营正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很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6、供应商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易于保管,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7、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账龄合理,坏账比例适度,坏账风险能有效预测和得到控制; 8、供应商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 9、符合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放政策;

(完整)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池保理版)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池保理版) 合同编号: 甲方:(保理商): 乙方(): 签署日期: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要素部分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一般条款 鉴于: 1.乙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 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统称该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2.乙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 3.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 内保理服务。 4.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一)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二)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甲方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乙方通知债务人的权利。(三)国内保理池融资:是指根据乙方与买方的交易和结算特点,甲方对乙方转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债权实行动态余额管理,在保理融资可支付额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的一笔或多笔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服务。在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和授信余额之间的关系满足计算公式: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授信敞口时,甲方应乙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保理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 1.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2.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乙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3.保理融资最高额度:指甲方核定的可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的最高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乙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甲方将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对买方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 4.保理融资款核定额:指甲方受让且同意给予提供保理融资的每笔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乘以保理融资款比例所得之积,是乙方在该笔合格应收账款项下可支用的保理融资款上限。

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理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买方(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七、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是指其它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 八、保理融资:指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在约定转让并经甲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净额内,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为乙方提供融资的行为,融资方式是指贷款方式及其他融资方式。其他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 九、应收账款净额:指乙方依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单独计价且商务合同中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净额。 十、贸易争议:指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之间因货物、发票或其他任何商务合同相关事由出现争议而造成商务合同买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或类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对于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贸易争议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参与贸易争议的处理,也不对其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完整版)42、国内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

国内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 (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 编号: 保理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2012年4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承租人(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或自然人。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七、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是指其它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 八、保理融资:指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在约定转让并经甲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净额内,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为乙方提供融资的行为,融资方式是指贷款方式及其他融资方式。其他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 九、应收账款净额:指乙方依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单独计价且商务合同中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净额。 十、贸易争议:指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之间因货物、发票或其他任何商务合同相关事由出现争议而造成商务合同买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或类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对于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贸易争议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参与贸易争议的处理,也不对其处

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英文版(Domestic-Factoring-Contract-with-Recourse)

Domestic Factoring Contract with Recourse Party A: *** Co., Ltd Address:Post Code: Legal Representative:Responsible person: Tel: Tel: Fax: Fax: Party B: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 Ltd, *** Sub-branch Address: Post Code: Legal Representative:Responsible person: Tel:Tel: Fax:Fax: WHEREAS:Party A sales goods/provides services on credit, and applies to Party B for factoring service with recourse. With reference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Party A and Party B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negotiations, hereby enter into this Domestic Factoring Contract (the “Contract”). Chapter One Definitions Article 1 In this contract and other files for this service,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terms are defined as follows: 1. Factoring with recourse: Party A transfers to Party B its account receivables that originate from product sales to purchasers, provision of services by Party A as well as based upon other reasons. Party B will provide Party A with account receivables financing services and related comprehensive financing services. If any purchaser fails to pay off account receivables within an agreed period, Party B is authorized to collect the outstanding receivables; 2. Commercial Contract means any contracts entered into by and between Party B and purchasers, upon which account receivables under the Contract occur; 3. Purchaser: One party of a commercial contract, who buys goods or services from Party A and undertakes obligation of payment. 4.Account Receivables means sole, concrete, specific and exclusive, undisputable and legitimate credits deriving from authentic, legitimate transactions and relationship of debts and credits that exist between Party A and purchasers; 5. Maximum Prepayment: The highest amount of prepayment for factoring that Party B could provide in line with Party A’s application; 6. Prepayment means the prepayment of Party B to Party 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qualified accounts receivables before its maturity date. 7. Ratio of Prepayment: prepayment to corresponding account receivable ratio; 8. Interest of Prepayment: fees charged to Party A for use of fund of Party B; 9. Qualified Account Receivables means the account receivables Party A transfers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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