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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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

第一章概述 (3)

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3)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6)

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9)

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9)

第二节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4)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4)

第一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5)

第二节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5)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28)

第四节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2)

第五节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4)

第六节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6)

第七节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

第八节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0)

第九节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3)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47)

第一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47)

第二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3)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8)

第四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77)

第五节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78)

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108)

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09)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31)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134)

第四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35)

第五节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38)

第六章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142)

第七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49)

第八章银行机构的系统管理 (151)

第一节银行结构代码的管理 (151)

第二节操作员的管理 (161)

第九章常见问题解答 (162)

第一章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北京市辖内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监控和管理。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结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为提高账户申请、办理、审核等过程中的工作效率,普及账户业务知识,从实际操作出发,拟写了本业务操作指引,供各相关主体在日常工作中使用。

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开户主体)

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注意: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开户银行

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

三、账户性质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只能在银行开立的一个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

2、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借款转存、借款归还)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

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

(1)基本存款账户与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在同一个营业机构。

(2)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分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费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

4、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含展期2年)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不含因注册验资、增资)的开立、变更、撤销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支票账户;

2、借记卡;

3、准贷记卡;

4、贷记卡;

5、其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一、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类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通过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后才正式生效。

下列银行结算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四)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

注意:

中国人民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特殊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或存

款人。

核准工作日的时限以人民银行签收资料的次日开始计算,节假日顺延。例:人民银行于2006年6月12日签收资料,则6月13日,6月14日为人民银行审批时间,6月15日可领取审核结果。如人民银行于6月14日签收,则报送银行(或存款人)应于6月19日取审核结果。

加急业务由存款人向开户行提出申请,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经人民银行审核通过,于当天办理完毕所有核准手续。

二、备案制

开户银行对存款人报送的申请书、账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为其开立、变更、撤销账户,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需在完成行内系统处理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下列银行结算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

(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应完成行内系统处理,再登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完成向人民银行的备案工作。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生效日制度

(一)开立日期的界定

1、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办理付款业务生效日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以下情况除外:

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

2、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3、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存款人到开户银行领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存款人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联)及两份开户资料送交开户银行;

依据存款人性质(实行预算管理的单位、非预算管理单位)及所开立账户性质(基本、专用、临时、一般)提供不同的开户资料,具体要求参见第四章相关规定。

(三)开户银行对申请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格性

进行审核

(四)开户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实地入户调查。

(五)开户银行对存款人调查核实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待核准开立信息。

注意:由于待核准信息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存储是有时间限制的,各行在录入待核准信息后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将相关书面资料报送至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六)由开户银行或存款人将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报送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注意:

1、存款人应向银行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机构审查相关资料,并经实地调查后,银行机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和复核人名章。

3、银行机构在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

4、银行机构将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连同相应申请书一并报人民银行核准。

5、存款人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向存款人提供“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一式三联),由存款人如实填写已开立且状态为正常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格式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式八)

(一)存款人到开户银行领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存款人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联)及两份开户资料送交开户银行;

(三)开户银行对申请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格性进行审核;

(四)开户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待核准变更信息;

(五)开户银行或存款人将相关资料报送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一)存款人到开户银行领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存款人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联)及两份开户资料送交开户银行;

(三)开户银行对申请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格性进行审核后,可由开户银行或存款人将相关资料报送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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