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CPA合作合同模板

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行说明或根据上下文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下列词语的意思如下:

1、产品:本协议项下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合作的,甲方拥有所有权或者经授权经营推广的产品,此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应用软件、游戏、网站。

2、销售领域:本协议中双方同意的,由乙方所有或经授权经营的销售渠道。

第二条合同构成

1、本协议由合同正本和附件(即《信息服务单》)构成。

2、合同正本在协议有效期内可反复适用,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附件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就单个广告投放事宜达成的具体合同,在每次广告投放前经双方签订确认,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三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1年,即自2017年06月22日至2018年06月21日。

第四条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进行推广合作,甲方负责提供产品,乙方负责产品在销售领域进行营销推广,推广产品产生的收入,由双方按照约定方式获得各自的收益。

第五条保证

1、甲乙双方均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双方均是同时拥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足以使其行使本协议权利和履行本协议义务。同时,双方在行使本协议权利或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其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也不会侵犯本协议以外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2、双方签署、履行本协议符合其经营范围,并拥有合法资质认证从事本协议合作。

3、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已获得法定资格或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4、

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陈述和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负责提供产品,并对所提供产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并不得存在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内容。

2、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标、图案等甲方特有的识别性标记,但仅限用于产品的市场推广、运营及销售目的,且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明确规定的标记使用规范。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保证其数据统计平台的合法性、稳定性、公正性,负责保证数据统计系统的运行;

4、甲方有权核对数据的真实与来源,乙方需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掺量,不作假。

5、甲方有义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有效,同时,甲方允许乙方以甲方指定的方式进入甲方的数据统计系统进行监督;

6、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推广费用。

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产品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程序、文档、屏幕截图。

2、乙方有权对甲方就产品建立的销售查询后台、销售对账平台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乙方可以以甲方指定方式进入甲方数据统计系统进行监督。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与产品相关的推广费用。

4、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对与产品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程序、文档、屏幕截图做任何技术、文字等方面的改动,亦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产品推广、宣传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5、乙方应保证对产品宣传、推广的合法性,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6、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具等额的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产品分成及结算方式

1、具体投放产品、期限、价格等详见《信息服务单》。

2、产品的有效数据以甲方平台统计的数据为准,乙方亦可自行统计有效激活量数据,若乙方自行统计的数据与甲方平台统计的数据有差异,则双方同意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2.1若双方对统计数据的误差在5%(含)以下,以甲方统计平台数据为准;

2.2若双方对统计数据的误差在5%(不含)以上,视为误差较大,则应先结算双方已核实部分,未核实部分可要求甲方提供所有的原始数据进行核查,最终的结算数据依据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核查结果为准。如数据涉及作假,掺量。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此部分金额,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需把剩余金额退还给甲方,并赔偿甲方此事件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费用。

2.3若双方对本条第2.2款规定的数据误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聘请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等数据进行核实鉴定,双方对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均须予以认可,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情况予以承担。

3、对账:甲、乙双方通过本合同指定邮箱于每周一对上周的数据进行对账。为免争议,双方一致同意,一经双方确认的数据即对双方产生最终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数据内容提出异议及拒绝履行对应义务。

4、结算: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采取按预付的方式。

5、甲方应将乙方的推广费用支付至下面的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乙方的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动时,应自变动之日起3日内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按照中国税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承担各自的税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果任意一方违反此协议的任何条款,而这些违反是可以弥补的,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如甲方未能依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用且无任何免责事由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就逾期款项,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照未支付款项的3‰向乙方支付迟延

违约金。

第十条保密条款

1、本协议所涉及的所有商业事务和资料,包括文档、计划、策略、合同、客户名单、与产品相关的资料等,甲乙双方需严守机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漏给任何第三方,因适用法律或具法律效力的指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的不在此限。

2、上述的保密条款内涉及之义务并不因为本协议的终止而免除。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修改、终止、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就该争议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移动运营商平台故障、移动运营商运营策略改变、政府行政部门行政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等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方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传真、电挂、邮件等方式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通知另一方。若不可抗力事故持续3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条通知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以下地址以及联络人:

甲方: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收件人:

第十四条其他

1、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2、数据确认邮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后另行签订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均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7年02月22日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7年02月22日

附件

信息服务单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2017年 06月22日签署了《合作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服务内容签署此《信息服务单》,供双方共同遵守。

注:

1、本信息服务单与合作协议不一致的,以合作协议为准,合作协议未尽事宜,按本信息服务单执行。

2、本信息服务单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完成《信息服务单》的签署,即视同接受合作协议的所有条款。

3、本信息服务单执行过程中,甲方调整内容以邮件方式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联系人。

4、本信息服务单作为合作协议的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盖章:盖章:

日期:2016年11月14日日期: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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