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及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当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在保理业务中,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人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确定,各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明晰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围。

第十条保理业务分类:

(一)国际、国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保理。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的,称为国保理。

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关外等)的,称为国际保理。

(二)有、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

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三)单、双保理

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可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银行需在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体现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

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为双保理。

第三章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对具体保理融资产品进行定义,并按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当的业务围及保理融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

行机构的应采取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应收账款围予以规,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依据合同项下卖方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如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或受让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持有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买卖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出质、转让及账龄结构等

情况,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容进行审核,并审核相关单据原件及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合理存在,避免企业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第十六条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评估、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通过保理合同约定,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商业银行应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的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并将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间的时间期限设置为宽限期。宽限期应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应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征信信息。

第四章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制定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并纳入全行统一战略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贸易融资业务决策程序和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防与控制保理业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制定详细规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及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监测及处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十四条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

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各类保理业务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和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应职责明晰并各自独立。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监测保理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保理业务的IT系统建设和支持力度。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 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 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 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

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 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 或 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第一百一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一十八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应当建立验证部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部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政策和程序,评估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期末试题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形考作业 1 一、名词解释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 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以货币信用业务和综合金融服务为经营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2、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 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3、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措施。它要求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的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 当商业银行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 4、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5、贷款风险分类:贷款风险分类又称为贷款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借款 人的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 确定贷款的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 将贷 款质量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的一种管理方法,其中后三类被称为不良资产。 6、分级授权:分级授权是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统一法人管理体制下,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逐级向下授权和转授权, 下级行必须在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和权限内从事信贷业务,超过权限必须向上级行审批。

7、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 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照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8、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又具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集中起来, 进行结构性重组, 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的证券, 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其信用创造有一定的限度。 正确 2、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可以成为商业银行的股东。 正确 3、我国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正确 4、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占绝对比重的是贷款和证券投资。 正确 5、银行从事股票投资业务是其证券投资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错误 , 因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仅限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并不从事股票投资业务。 + 三、简述题 1、政府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德望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浅谈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

浅谈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 摘要:随着货币数字化、大数据、信用理念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对金融业的渗透,“互联网金融”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和讨论热点。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强劲,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网络保险销售,以及网络小额信贷等多种形式应运而生,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及其现状,以余额宝为例,探讨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并提出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挑战的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余额宝;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社交网络、支付、云计算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信息中介和支付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移动支付逐渐替代传统支付业务(银行汇款、信用卡等);其次是大电子商务企业涉足金融,阿里巴巴金融冲击传统信贷模式;最后是P2P网络贷款平台井喷式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低成本、高效的信息处理能力。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方运行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进行联系和沟通,并可以实现多方同时交易,客户信用等级的评价以及风险管理也主要通过数据分析来完成,交易双方在信息收集成本、借贷双方信用等级评价成本、双边签约成本以及贷后风险管理成本等极小。 2.交易信息相对对称。互联网金融通过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任何企业和个人的信息都会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搜集信息,能够较全面了解一个企业或个人的财力和信用情况,降低信息不对称。 3.操作更加便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在将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账号绑定并设定后,仅凭账号和密码就可完成所有支付交易,客户不需要到营业网点去,只需要有一部智能手机终端或电脑设备,就可以随时随地完成资金的划转和信贷,这极大方便了客户。 4.大众化。传统金融服务有明显的金融排斥性特征,即金融服务大都只针对那些中高端收入群体或大型企业,众多低收入群体或者是小型企业大都享受不到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

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

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 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 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 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 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 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 款; (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精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

(完整word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期末模拟考试题一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综合测试一 一、单选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 分) ()1、银行业务营运的起点和前提条件是: A.自有资本B.负债业务C.资产业务D.贷款业务 ()2、________的成立,标志着资本主义商业银行的诞生。 A.英格兰银行B.威尼斯银行C.圣乔治银行D.阿姆斯特丹银行 ()3、在下列几种通过外部融资扩充银行资本的方法中,对普通股每股收益影响最小的是: A.发行普通股B.发行优先股C.发行资本性长期债券D.发行可转换债券 ()4、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盈利性资金运用是: A.同业存款B.短期国库券C.贷款D.长期证券 ()5、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是: A.损失类贷款B.可疑类贷款C.次级类贷款D.关注类贷款 ()6、定活两便存款利率一般参照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________折计息。 A.4 B.5 C.6 D.7 ()7、决定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基础是: A.比例规模B.资产结构C.银行资本D.负债业务 ()8、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始于: A.1996年B.1997年C.1998年D.1999年 ()9、通常把商业银行库存现金与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之和称为: A.可用头寸B.基础头寸C.可贷头寸D.超额头寸 ()10、一家银行的资产是100万元,资产收益率是1%,其杠杆比率是4,该银行的资本收益率为:A.1% B.4% C.5% D.10% 二、多选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正确答案未选全或有选错的,该小题无分。每小题2分,共16分) ()1、下列业务活动中引起银行现金流入增加的有: A.利息支付B.同业拆入资金C.兑付大额可转让存单D.发行债券 ()2、下列属商业银行非存款性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A.拆出资金B.再贷款C.再贴现D.发行债券 ()3、商业银行现金资产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有: A.成本最低原则B.安全性原则C.适时流量调节原则D.适时存量控制原则 ()4、下列________项目属于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 A.股本金B.税后留利C.呆帐准备金D.自有房产 ()5、下列属银行表外业务的有: A.担保B.证券承销C.备用信用证D.融资租赁 ()6、商业银行分行制的特点有: A.银行业务多集中于某一行业或地区,风险集中; B.分支机构多,分布广,业务分散; C.银行规模较大,易于采用现代化设备; D.银行内部层次、机构较多,管理困难。 ()7、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是指下列哪几类之和: A.损失类贷款B.可疑类贷款C.次级类贷款D.关注类贷款 ()8、通过对商业票据的贴现业务,商业银行可以: A提高资产流动性B.降低资产流动性C.提高负债水平D.降低负债水平 三、判断改错(判断下列每小题的正误。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并予以改正。每小题2 分,共20 分)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 阅读次数:141作者:时间:2015-11-2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

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商业银行管理期末考试重点名词解释汇总

商业银行管理期末考试重点名词解释汇总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以货币信用业务和综合金融服务为经营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2、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措施。它要求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的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商业银行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 3、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发行的具有固定期限和一定利率,并且可以转让的金融工具。这种金融工具的发行和流通所形成的市场称为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4、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5、边际存款成本:边际存款成本:指银行增加最后一个单位存款所支付的成本 6、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7、证券回购证券回购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

8、资金头寸:资金头寸是指商业银行能够运用的资金,它包括时点头寸和时期头寸两种。 9、票据贴现:是一种以票据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的约期性资金融通。 10、次级贷款:指银行或贷款机构提供给那些信用等级或收入较低、无法达到普通信贷标准的客户的一种贷款。这种贷款通常不需要首付,只是利息会不断提高 11、资产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预测、组织、调节和监督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以实现资产负债总量上平衡、结构上合理,从而达到最大盈利的目的。 12、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即能为商业银行带来货币收入,却不直接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但是会改变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 13、杠杆租赁:杠杆租赁是指在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的20~40%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设备购置款项的60~80%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无追索权贷款解决,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设备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的一种租赁方式.它有别于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额度管理 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 第八章保理预付款支用 第九章应收账款回收 第十章争议及处理 第十一章应收账款回购 第十二章费用 第十三章保理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章岗位设置与专业化管理 第十五章附则 附录:国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贸易的境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围开展国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在本办法中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卖方对买方(债务人)的该债权下的全部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公开保理,是指卖方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预先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先通知买方,但卖方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且银行有权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三)卖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国保理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卖方有关的业务。 卖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办理卖方保理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分支机构。在本办法中,一般是指有国保理业务经营权限的二级分行,或者是指一级分行中的城市分行。 (四)买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买方有关的业务。在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中,买方保理业务由卖方保理经办行一并办理。 买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在无追索权行双保理业务中,根据卖方保理经办行的申请,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卖方

201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

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资本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商业银行管理期末的考试重点简答题汇总

1.商业银行创立的条件主要有哪些? 答:(1)自然条件:1.人口状况 2.人口数量及结构 3.人口变动趋势 4. 地理位置(2)经济条件:1.生产力发展水平2.工商企业经营状况 3.宏观经济状况 (3)金融条件:1.信用意识 2.货币化程度 3.金融市场发育 4.竞争状况 5.金融政策 2.简述商业银行创立的基本决策,设立程序。 答:一般来说,商业银行设立的决策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 (1)划定企业区域。是对商业银行地点德初步选择。是最初准备阶段。 (2)收集和分析数据。 (3)大范筛选。主要是依据数据处理后所反映的信息,决策者可以对各个设立区域进行比较和分析选出来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的对象,建立和比较一些选择指标,筛除不合格的地点,选出设立银行的初步名单。 (4)最后选定。 设立程序主要包括八个步骤:了解内情——提出申请——公开发表申请通知书——货币监理机构审查——最初审批——开业准备——拒绝后的申请——最后审查开业。 3.比较分析单一银行制和分支行制的优缺点。 答:单一银行制又称单无利,是指仅设立总行,业务活动完全由总行经营,不设任何分支行的商业银行组织形式。 优点:(1)可以限制银行业的吞并垄断,有利于自由竞争。 (2)有利于银行与地方政府协调,适合本地区需要,集中全力为本地区服务。 (3)银行具有独立自主性,其业务经营灵活性较大。 (4)银行管理层次较少,易于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效率比较高。 缺点:(1)不利于银行的发展,条件最新技术的单位或成本会较高。 (2)资金实力较弱,难以有有效抵御风险。 (3)单一制银行本身与经济的外向发展存在矛盾,会人为的造成资本的迂回流动,削弱银行的竞争力。 分支行制又称为总分行制,是指一种设有总行同时又在总行下设立分行的商业银 行制度。 优点:(1)使商业银行的规模扩大,可以取得规模效益,降低平均成本。 (2)有效于资金在总行及分行间调度,灵活性较高,可以更有效的使用有限资金争取更高利润。 (3)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基础,使其业务地域更加广阔,从而分散了风险,有利于保障利润水平的稳定增长。 (4)由于规模庞大,对国民经济影响大,往往能与政府、中央银行、大型企业保持良好关系。 缺点:(1)容易加速垄断的形成。 (2)由于规模大,内部层次较多,增加商业银行管理制度。 4.简述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在选择具体组织结构形成时的考虑因素。 答:构建一个组织结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因考虑一下几方面:(1)资源的利用能力。一家银行的资源主要包括资金资源、品牌资源和人力资源。银行在选择组织结构时,应当使这些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2)环境的适应性。21世纪,银行面临的金融环境、经济环境更加复杂,选择的组织形式,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 第六条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期末考试 重点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意在取消金融分业经营的法案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目的是: 银行把资金投放在不同期限的证券上,每一种期限的购买数量相同的投资方法是:梯形期限策略 银行资本的主要功能有哪些:营业功能、保护功能、管理功能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主要对象有:(1)政府债券,包含中央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2)公司债券,包含抵押债券、信用债券。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时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 (2)非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流动性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有:贷款利率、承诺费、补偿性余额、隐含价格。我国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有哪些? (1)向中央银行借款,主要包括再贴现和再贷款。 (2)同业借款,包含同业拆借、转贴现和转抵押。 (3)回购协议。 (4)国际金融市场借款。 银行产品销售的方式主要有:分支行、自动柜员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分析借款人的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有形净值债务率、利息保障倍数。 不良贷款主要是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名词解释:

核心资本:又叫一级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股本是值已经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股永久的、非累计性的优先股。公开储备是指通过留存盈余或其他盈余的方式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有明确反映的储备。 商业银行存款负债的种类: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存款负债种类 1.传统存款业务 (1)支票存款,其传统形式是不计息的支票账户 (2)非交易用存款,是指以生息为主要目的,但是不能够签发支票的存款,它主要包括定期粗存款和储蓄存款 2.存款业务创新 (1)支票存款业务的创新。主要包括:有息的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超级可转让的超级支付命令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自动转账服务账户(2)定期存款业务的创新。主要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3)储蓄存款业务的创新。主要有个人退休金账户。 (4)其它存款业务的创新。主要有投资账户和现金管理账户。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负债种类 1.我国现有的存款产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个人存款,二是单位存款。 A:个人存款主要分为人民币储蓄存款和外币储蓄存款 B:单位存款主要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单位通知存款等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版) 目录 总则 定义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和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费用 额度核定、变更或到期 应收账款转让、保理预付款 应收账款回收、担保付款和贷项通知 争议及处理 应收账款的回购 保理合同的签订、生效和解除 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 责任追究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由中国建设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隐蔽保理除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人民币保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第四条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如果卖方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由保险公司为国内保理业务提供信用保险,中国建设银行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系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销售货物后应向买方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该款项为扣除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时买方按照商务合同向卖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等款项后的余额。 (二)卖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保理合同约定的国内保理服务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卖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卖方保理商。 (三)买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依据其与卖方保理商之间的协议,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买方保理商。 (四)双保理,系指由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国内保理业务。 (五)有追索权保理,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如果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

商业银行管理 期末考试重点词解释汇总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以货币信用业务和综合金融服务为经营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2、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措施。它要求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的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商业银行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 3、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发行的具有固定期限和一定利率,并且可以转让的金融工具。这种金融工具的发行和流通所形成的市场称为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4、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5、边际存款成本:边际存款成本:指银行增加最后一个单位存款所支付的成本

6、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7、证券回购证券回购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 8、资金头寸:资金头寸是指商业银行能够运用的资金,它包括时点头寸和时期头寸两种。 9、票据贴现:是一种以票据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的约期性资金融通。 10、次级贷款 : 指银行或贷款机构提供给那些信用等级或收入较低、无法达到普通信贷标准的客户的一种贷款。这种贷款通常不需要首付,只是利息会不断提高 11、资产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预测、组织、调节和监督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以实现资产负债总量上平衡、结构上合理,从而达到最大盈利的目的。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 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理业务评审工作,防范保理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理业务评审是指风险管理部评审人员在业务部门尽职调查工作和融资管理部对贸易真实性、银行征信系统和其它审核的基础上,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尽职调查材料,对保理业务进行客观、公正、审慎、严谨、专业、独立的尽职审查,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 第三条项目评审人员对业务部门报送项目的资料完整性、项目的合法合规性、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提出补充资料、修订方案等反馈意见;对于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形成明确的评审意见,报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保理业务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报送材料内容包括内部材料和外部材料,具体应根据业务类型、项目金额、复杂程度等区分对待。 (一)内部材料为报送项目的必备材料。内部材料包括: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签字,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的《保理业务立项表》、业务部门和融资管理部签署意见的《业务

审查审批表申请表》,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申报材料。 (二)外部材料为根据公司《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业务人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能支持方案结论或意见、体现主要依据和事实的材料。所有外部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章,项目主办、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三)如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资料不完整或未到达公司制度要求,融资部可退回业务部门补充资料。 第三章保理业务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在完成项目立项及尽职调查后将项目移交融资部审查。 (一)业务部门填写《项目材料清单》,将项目资料移送融资部审查。 (二)融资部收到业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料后,核对项目资料清单,核实无误后在项目资料清单上签收。 (三)项目评审人员原则上应在正式接卷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保理业务的评审。对项目资料不全、问题分析不透彻的项目,评审人员向业务部门发送《项目评审工作联系单》,明确需要业务部门补充调查的事项。业务部门应在7哥工作日内形成补充报告,连同其它补充资料,再次提交项目评审人员审查。项目评审人员审查经过后,在《保理业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评审意见、项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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