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对象为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在外临床实习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视其情节严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学生涉及考试违纪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和认定。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的院(系)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学生受到处分,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指学年度)内参加省、学院和院(系)各种奖励、奖学金、荣誉称号、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的申请资格。

(二)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思想品德考核中,思想品德积分为零。

第五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院(系)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七)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院(系)具体办理,涉及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各部门协助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处分:

(一)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诚恳,有立功表现;

(二)违纪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并协助学校查清事故,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四)过失违纪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态度恶劣,隐瞒真相,相互串供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诬陷他人;漫骂和殴打执行职责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干部者;

(三)多次违反校纪校规、屡教不改者;

(四)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指挥者;

(六)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处分等级的确定

第八条学生应遵守和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安定团结,违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者,策划、组织和加入非法社团者,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者、破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策划、组织和加入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和在校园内进行宗教等活动,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刑律者,除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予刑事处法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的,或被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偷盗、勒索、骗取、冒领、侵占、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者,依照法律程序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骗取、冒领、侵占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以下处分;案值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案值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共同作案者,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在校期间两次盗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导致损坏者,须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须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结伙斗殴和殴打他人未造成致伤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殴斗者或持械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以拉偏架、主动参与等方式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造成致伤后果者,除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或变相赌者,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有流氓行为、道德败坏,观看、复制、传播秽物品者,视具体情节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观看、复制、传播秽录像及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聚众观看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留宿异性,或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骚扰、亵渎异性,或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其他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公共道德准则者:

(一)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留宿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证件、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成绩单、假冒别人签名,盗用、伪造印章,提供虚假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据《XX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本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四)隐匿、销毁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漫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考试作弊、旷课行为者,依照《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XX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处理。

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8个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者,视具体情节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餐厅、操场、宿舍、图书馆、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闹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课堂、图书馆、运动场所等公共场所秩序,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规定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违章用电,使用酒精炉等明火用具,对本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交纳罚金;取消本

人学年内奖学金及各项优秀评选资格,经济困难学生取消其建档资格和一切待遇;取消该寝室“文明寝室”的评选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损坏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同乡会、同学会等非法团体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学生公寓内严禁酗酒、吸烟,违反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危害网络安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将自已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网上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文章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校网服务地址,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蓄意改变各种网络设备,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非法进入行政机关,团组织的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除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学位授予资格。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其他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和学生权益

第二十一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记过以上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后备案。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跨院(系)违纪事件的处理,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协调,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处分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六)跨校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处理。

(七)对于学生的违纪事件,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如无特殊情况,严重警

告及以下处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记过处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在对学生处分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九)处分决定书由院(系)学生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填写处分登记表,并视情况及时在全院或班级范围公布和通知学生家长。学生拒绝签字或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院(系)纪录在案,并有两人(含两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十)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十一)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学生工作部门要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违纪学生享有申辩的权利和机会。

(一)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重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处分下达之前,应先将处分决定及时通知本人和家长。被处分学生如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在接到处分书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院、处、系有责任进行复查。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由其所在的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真诚悔改和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时解除处分。

(二)解除处分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考核,辅导员审核、院(系)领导同意,上报学生处审批。如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处分解除时间一般为:通报批评一个月以上;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以上;记过处分半年以上;留校察看处分一年以上。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的教育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受到处分的学生,将根据不同情况,取消本学期或本学年内的各项评比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提及“及以上”、“及以下”情况条款,均含有本级。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XXXX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其解释修改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全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 (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六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具备评优评先及奖助等资格。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放弃违法违纪所得的; (四)违纪违法后有立功表现的; (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加重处分: (一)不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差的; (二)串供、作伪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干扰调查工作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节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

处分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系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消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消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籍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享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按奖学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纪校规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对象为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在外临床实习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视其情节严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学生涉及考试违纪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和认定。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的院(系)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学生受到处分,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指学年度)内参加省、学院和院(系)各种奖励、奖学金、荣誉称号、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的申请资格。 (二)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思想品德考核中,思想品德积分为零。 第五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院(系)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七)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院(系)具体办理,涉及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各部门协助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处分: (一)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诚恳,有立功表现; (二)违纪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并协助学校查清事故,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四)过失违纪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态度恶劣,隐瞒真相,相互串供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诬陷他人;漫骂和殴打执行职责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干部者; (三)多次违反校纪校规、屡教不改者;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学校的管理秩序者;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传单、标语,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邪教活动的; (五)泄漏秘密,造成后果的; (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八)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九)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法院依法确认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让广大学生在文明、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内学习与生活,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对学生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规定的学生,有权进行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传播贩卖黄色书刊、录像或影碟情节严重的;以短信或互联网实施侮辱和诽谤他人(含对异性骚扰)情节严重的; 8、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 9、偷窃、骗取、挪用、贪污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获取公私财物者(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 10、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 11、在学校公寓留宿异性的双方当事人;或在校内公共场所有不规行为有损校园文明、健康文化的; 12、违反《xx学院考场纪律》第二十二条相应规定的; 13、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14、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15、故意损坏公物或公共设施如消防、广播、安全报警、供水、供电、饮食卫生、教学设施、校园网情节严重者(并对损坏的公物进行赔偿,下同)。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 (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三)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按《某某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某某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者社会公共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非法宣传品或未经批准的校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哗不听劝阻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或在教室开展非教学活动,扰乱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请他人或为他人代上课、代点名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因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在校生在校内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针对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学杂费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因欠费违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引言 学生违纪行为是高校教育管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维护校园秩序,提高学生的自律能力,学校必须制定一套合适的违纪处分规定。本文将针对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展开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一、学生违纪的种类和级别划分 学生违纪行为多种多样,需要根据不同的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和划分。常见的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课、作弊、打架等。针对这些违纪行为,学校可以按照轻重程度划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三个级别,并制定相应的处分措施。 二、轻微违纪处分规定 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采取一些简单的纪律教育措施进行惩戒,例如警告、口头批评等。这些处分既能对学生进行警示,又能避免过度惩罚对学生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三、一般违纪处分规定 一般违纪行为可能对校园秩序和其他学生的学习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更严厉的处分措施。学校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提醒教育、书面警告、扣分等,以引起学生的警觉,倡导学生自觉遵守规则。 四、严重违纪处分规定 严重违纪行为对校园秩序和学生安全会产生重大危害,因此需要采取更为严厉的处分措施。学校可以考虑采取停课、留校察看、降级、开除学籍等处分,以起到震慑效果,并为校园创造更好的学习环境。 五、违规处分程序与权益保障

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应该建立严格的违规处分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学生的申辩,确保对学生的处分是公正合理的。 六、教育与惩戒的平衡 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学校应该保持教育与惩戒的平衡。一方面,要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纪律;另一方面,对于违纪行为,学校要果断采取合适的处分措施,以达到教育目的。 七、培养学生的自律能力 学生违纪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学生自律意识不强,因此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自律能力培养。通过开展系列活动,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提高学生对违纪行为后果的认识,培养学生自觉遵守规则的习惯。 八、积极引导学生的行为规范 学校除了制定违纪处分规定外,还应该积极引导学生的行为规范。通过开展道德教育、社团活动等方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德修养,使学生从根本上养成遵守纪律的习惯。 九、家校合作促进违纪治理 家庭和学校是学生教育的两大重要环节,要加强家校合作,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学校应与家长密切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行为表现,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的违纪问题。 十、建立有效的追踪与评估机制 为了确保违纪处分的长效治理效果,学校应建立有效的追踪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学生的纪律表现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做到纪律管理的持续性和科学性。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基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二、行为规范 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作出相应纪律处分:(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子开除学籍处分; (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者,给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秩序,破坏学校的安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在带管制刀具、器械至学校或教学点者,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和谐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违纪处分。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也依据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违纪后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2.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六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的期限内不得

参与奖学金、助学金评定,不得申报各种荣誉称号,不得发展入和担任学生干部,已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从受处分之日起至处分撤销之日内停止发放。 第二章处分种类 第七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受处分者,取消当年内各种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九条受记过处分者,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为限,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批准,即可提前终止处分期。 第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为限,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校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实用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范文,如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演讲稿、合同范本、心得体会、条据文书、应急预案、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sample essays for everyone, such as work plans, work summaries, speech drafts, contract templates, personal experiences, policy documents, emergency plan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of sample essays, please stay tuned!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环境的安全、稳定,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XX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均称学生)的处分。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另行规定、办法等的,同时按照另行规定、办法等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维护校规校纪严肃性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学生违纪,即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学校其他学生纪律有关文件规定的,学校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违反考试(含学业学术诚信)纪律、其他方面纪律的学生,分别以教务处、学生处为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于发文前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应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分建议,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可由校长事先授权,也可由校长追认授权。 除有特殊规定或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无权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和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以学校发文为准。 第二章处分种类、处分期及适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 (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情节轻微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下列情节给予相应处分:(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

封建迷信活动等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的指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校园内不得进行活动,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坏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分子,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对其中触犯刑律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本人,教育学生,让学生引以为戒。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接受处分,积极改正。 第六条学生在读期间,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应将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调查,认错态度好;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有积极帮助; (四)年龄未满18周岁; (五)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 (二)在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违者并造成影响的: (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棒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实施纪律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起计算。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者给予记过处分。毕业时察看期未满可延期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等突出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继续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院对学生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分则 第七条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游行示威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闹事,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组织开展非法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六)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活动造成后果,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 (七)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领导和的言论与行为,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 第八条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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