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1.19

•【字号】甬房公委〔2015〕8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

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甬房公委〔2015〕8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289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27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调整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内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按照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已付3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条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中,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和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差价结算单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可提取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第十二条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维修资金预算证明,提取金额为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_规章制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_规章制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05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提取是大家都关心的事情,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关于调整潍坊市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提示政策调整的内容:一、降低贷款首付比例。(一)首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以税收完税证发票为准,下同)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 (二)第二套住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40%。 二、放宽首套住房的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原有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增加承诺人选择。借款人(已婚的含配偶)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造成公积金贷款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选择一名在潍坊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承诺人。承诺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前,承诺人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不能使用。借款人借款后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可使用部分与承诺人冻结的金额相等时,可以进行置换,置换后恢复承诺人公积金账户的正常状态。有配偶的承诺人需征得其配偶同意。四、提高月还款额占月收入的比例。现规定执行的“贷款期限5年(含5年)以下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统一调整为:借款人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五、放宽月收入的认定。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实际发放工资标准的,可提供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作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依据。配偶无公积金的,月收入以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为依据。六、放宽用于抵押房屋的条件。所购房屋为期房,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借款人可用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用第三人住房抵押的房屋可以是家庭唯一住房。特别提示:按照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部门的规定,采取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在正常还款期间如因特殊情况变更抵押物,须提前偿清全部贷款才能解除抵押,然后再以变更后的抵押物重新申请贷款,办理抵押手续。因此,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慎重选择抵押物。七、调整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政策。取消《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应情形下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的规定。借款人可选择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选择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潍坊市将于5月1日起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正式通知将在完成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后公布。为便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预先了解政策变动情况,现发布提示性公告。具体规定以正式通知为准。关于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分中心、科室、管理部: 按照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及资金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的请示>的批复》(乌公管委〔2013〕8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并于2013年11月15日起正式执行,现将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政策 (一)调整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开户可贷款时限。 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十二个月以上(含十二个月),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将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由现行的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 (三)暂停“疆外购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 为优先保证缴存职工购买疆内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资金使用,暂停办理“疆外购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两项贷款使用政策。 (四)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贷措施。 将“借款申请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次月就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满一年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工作要求 各分中心、管理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新调整的个人贷款使用政策,并按照新调整的各项政策办理业务,同时,及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职能科室要按照新调整的政策及时做好信息系统和具体操作规范的调整,确保各项工作衔接顺畅。 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1月14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1.19 •【字号】甬房公委〔2015〕8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 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甬房公委〔2015〕8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289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27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调整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内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按照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2020)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2020)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经中心研究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内容: 一、调整部分贷款政策 (一)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后申请贷款的时间,由贷款申请前2年内调整为1年内。 (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申请银行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不再限制所抵押房产房龄,也不再限制所抵押房产房龄和贷款年限之和,但贷款期限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且需该套房能够正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商转公房产未出不动产权证书的,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再限于借款人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名下,他人名下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也可以设定抵押。 (四)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由不得超过55%调整为不得超过50%。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合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 二、调整部分提取政策 (一)职工所购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不再禁止还贷提取。 (二)职工家庭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 (三)职工可以委托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除提供基本提取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个人身份证、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三、调整部分提取资料 (一)职工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的资料中,购房款发票(收据)调整为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职工离职后未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申请提取的,不再要求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离职证明)。 (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的,不再要求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离职证明)。

2020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

2020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 宁波调整公积金政策最高贷款额度提至100万元 今年3月30日,央行等五部委联手出台房贷新政,包括公积金 首套房首付降至2成,公积金贷款结清二套房首付降至3成。昨天,宁波公积金贷款新政落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称, 自5月1日起,宁波市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贷款 上限提高至100万元,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另外,自6 月1日起,宁波市将进一步放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最高贷款额度提至100万元 新政的第一个变化是: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 可提高至100万元/户。这个额度与杭州刚调整的额度一样,在全省 排在前列。此次调整除了最高贷款额提高外,增加了“首次申请住 房公积金贷款”这个条件。 记者了解到,去年11月25日起,宁波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刚从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而最高额度提至100万元以后,则可减 轻购房者贷款利息支出。 那么,每月缴纳多少公积金才能贷足100万元呢?业内人士给记 者举了个例子,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 数之和×40%×12个月×贷款期限。其中,缴存基数=每月缴存额÷ 缴存比例。以首套房政策、等额本息法、一般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12%、贷款年限20年为例,贷款家庭想贷足100万元,每月需缴存 公积金1250元。 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 除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外,宁波市还调整了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其中,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商品

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而之前分别为30%、40%。 此外,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 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在海曙上班的林先生和妻子在半年前用公积金买了总价90万元 的首套新房,首付三成27万元。若根据此次市直公积金新政规定, 林先生只需缴纳总房款的二成18万元,便可付清首付。 市六区公积金 租房限额每月700元/人 自6月1日起,宁波市将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 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自住 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其中,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市区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暂定为700元每人,需先租后提,每年提取一次。也就是说,宁波市区职 工每次可以提取的额度,最高有84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额提取。此外,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 受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可提取的月 度限额之间的差额提取。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与现行政策相比,新政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租房发票等资料,只要提 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无房证明等资料即可。”

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 ___要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后有什么用途?下面是第一给大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 ___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缴存政策重大调整 1、个体户、自由职业可缴存公积金 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此次修订的《条例》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金额“限高保低” 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二、放宽提取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这里明确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2019)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2019) 为继续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调控目标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保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衔接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服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 一、取消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产估价报告 (一)缴存职工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获得贷款申请人作出房产交易价格信息真实的书面承诺后,联合委贷银行内部核查房产价格等情况。 (二)二手房房产价格认定,依据购房合同(协议)载明的购房价款、税务部门出具房产交易增值税发票载明的价税合计额,两者中的低值予以确认。 (三)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地使用权终止期限。对贷款最长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期限的二手房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合委贷银行现场核实后上报省局审定,按个案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二、落实差别化贷款利率。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已经享受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三、本通知自2019年12月9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办承诺书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 抄送: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 附件: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办承诺书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假设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管理。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视实施。包括拟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 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办事处(以下统称公积金审批机关)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提取的审批、管理工作,催促检查各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第二章缴存 第六条以下单位及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九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财务印章及单位法人代表印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审批机关登记备案。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身份登记备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7.15 •【字号】甬政发[2002]67号 •【施行日期】2002.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实施意见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和国务院、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要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

事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编委办、房委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下设市公积金机构资产清理审计组,由市审计局、财政局、房委办人员组成。 二、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政府和部门领导10名左右: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建设、房改、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和5个县(市)政府领导各1名。 (二)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10名左右:6区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各1名,以及缴存公积金较多的大型企业3名。 (三)各界和专家代表10名左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总工会、民主党派、经委、商贸、教科文卫系统各1名;高校、审计、金融系统专家各1名。 市管委会推选的委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房改和公积金政策,热心参与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专家代表必须具有金融、审计、经济方面的高级职称。县级房改办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不参加市管委会。市管委会委员由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推荐产生,经市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市政府聘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是市管委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市管委会的日常事务和决策事项的督办。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在市管委会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市中心人员编制。市中心主任由市管委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四、按照“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四统一”原则,设立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一)设立分中心的条件:一是公积金累计归集额在1亿元以上;二是住房公积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 公积金提取须知 ◆需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代他人领取的,同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以直系亲属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属夫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或结婚证明或同一户口的户口本;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就提供同一户口的户口本,不为同一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2、提供经单位加盖财务印签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同时需提供已付3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提供契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房出售审批表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拆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和税务收据或行政事业性统一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二手房的,过户后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维修资金预算证明, 9、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提取时间确认: 1、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截止到房产证上时间或售房单位出具税务发票载明的时间。 2、购买二手房:截止到房产证或者契税证上载明的时间。 3、购买房改房、拆迁房:截止到房改专用发票、税务收据或行政事业性统一收据所载明的时间。 4、建造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为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为所在地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6、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为规划、城建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翻建住房所需费用。 ************************************************************ ◆需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代他人领取的,同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以直系亲属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属夫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或结婚证明或同一户口的户口本;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就提供同一户口的户口本,不为同一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2、提供经单位加盖财务印签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情况证明》。(不含鄞州区纯公积金贷款)

2019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2019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2019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2019公积金提取手续材料 购买商品房包含购买二手房 所需资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2.房产证(购买预售商品房可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发票 4.抵押借款合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需提供,如没有贷款不需提供)。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长期储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差异很大,特别是部分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一些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并非完全用于自住,不符合《条例》规定,影响住房公积金发挥互助作用和制度公平。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严格将贷款限定于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正本清源,更好地发挥其基本住房保障作用。为此,《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基础是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按照《条例》规定,职工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也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应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享受低首付、低利率贷款政策的需求。《通知》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这既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也体现了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模主要由最高贷款额度控制。最高贷款额度是根据权责对等、支持基本住房需求、资金充分运用、机会均等、流动性合理等原则设定的。额度过低,对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支持力度不够,导致闲置资金过多,资金使用率不高;额度过高,则会造成少数收入较高缴存职工占用过多资金,引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短缺,导致其他职工享受不到应享有的政策优惠,资金互助性体现不足,影响制度公平。《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2020)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2020)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今年9月6日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参照省内安庆、铜陵、亳州、宿州、滁州、合肥、六安等城市的做法,结合黄山市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2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作出调整。 二、《通知》的主要政策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3.今年9月6日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座谈会议精神。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恢复差别化利率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贷款利率按照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以借款人及其配偶(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含婚前和婚后),婚内须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借款申请人应为购买住房主体之一。夫妻双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期间离异的,须结清贷款后,另一方才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恢复异地贷款业务 拥有黄山市户籍的市外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符合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条件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月1日之前,已向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并经

公积金贷款政策收紧

公积金贷款政策收紧 公积金贷款政策收紧 公积金是我们一都留意的问题,以下是我整理提供的关于公积金的相关问题,快来阅读看看吧。 公积金贷款政策收紧 从6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将进行微调。5月2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据悉,公积金提取政策将适当收紧,适当下调还款能力系统,适当限制贷款对象和贷款次数。那么此次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出于什么目的?对今后楼市进展又有什么影响呢? 出台新政目的在于什么? 缓解资金压力优先首次置业人群 此次公积金新政提出三点: 1适当收紧提取范围,《通知》明确,全部涉及住房消费类提取,提取范围只限职工本人及配偶。2适当下调还款能力系数,此次下发的《通知》中,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系数由目前的0.4下调为0.3。3适当限制贷款对象和贷款次数,《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只限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符合二次以上(含)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减半审批发放。此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调整的主要缘由,业内人士认为,是因为随着市区楼市成交迎来一波波热潮,特殊是今年的“金三银四”月市区成交量持续扩大,导致公积金贷

款申请量过大、供不应求,不得不进行调整。 那么此新政又是出于什么考虑呢?某楼盘销售总监表示:“从该政策条例可以看出,该政策的基调很明显,就是收紧公积金贷款的出口,缘由就是公积金贷款太抢手了,而目前公积金余额又较为紧急。”他认为,新政出台目的有三,第一,规范使用管理;第二,严控贷款风险;第三,优先支持首次置业购房人群。从另一个角度可见,此政策更加支持刚性需求的初次置业买家,同时抑制了部分投资型买家,从而更好的调控楼市。 是否会影响购房者心理? 刚需购房者无影响改善型或观望 那么对于购房者来说此次公积金政策的即将实施是否会影响他们的买房主动性呢?一对预备买婚房的小夫妻告知记者:“房子是确定要买的,我俩都是首次买房且目前工作单位都有缴存公积金的福利,这政策实施其实对我们没什么影响,就盼望这次的政策实施能够让我们的贷款审批快点,要等上几个月时间实在是太长啦!”中信泰富嘉境的王经理表示,对于有购房需求的客户来说,公积金政策收紧并不会动摇他们的买房意向,符合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基本都会选择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者会充分利用自身福利,此政策对于刚需购房者来说只会更增添他们的买房信念。 对于改善型和投资型购房者来说此次政策实施后可能会有肯定的影响。目前公积金政策是符合二次以上(含)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全额审批发放,而新政后则要对这类人群的贷款额度减半审批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1章总则 第2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3章缴存 第4章提取和使用 第5章监督 第6章罚则 第7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事业单位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某工作人员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某工作人员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某工作人员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2章机构及其职责 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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