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几个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几个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几个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几个问题

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类型之一的用益物权,这意味着承包人一经承包农村土地,就使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权能从所有权这一典型物权中脱离出来,具有排斥包括发包方在内的其他一切人的非法干涉的特性。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法定化,目的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农民具有长期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最终目的是使农民更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土地,从而保障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但是,该法关于在承包期内不能调整承包地的规定使人产生歧义,有人提出多数承包方要求调整的可以调整。由于对这一规定理解不一,在实施中可能会出现偏差,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实践看,还存在承包经营权人弃耕抛荒等问题,对这些问题法律不加以规定,将导致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不能很好地实现。本文就上述问题谈点个人粗浅认识。

一、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问题

在土地承包期内能否调整承包地?对这一问题,多数观点认为不能调整。其理由是,长期以来,通过行政手段频繁变动和调整承包地,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使广大农民对土地缺乏预期,生产积极性不高,不敢或不愿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甚至进行掠夺式经营,破坏了地力。为了切实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让农民定下心来,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长期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物权法再次规定了“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但也有观点认为,只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或同意调整,可以对承包耕地进行小调整。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理由是:

1、大多数村民同意调整而调整,是村民自治的表现,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谓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村民会议对土地承包方案的讨论决定是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范围,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村民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方)要求或同意调整耕地而予以小调整的,可以说是村民自治的结果。当然,法律规定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进行,即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对于承包地调整问题,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对于多数村民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要求调整承包地的能不能调整问题,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既然法律对这种情况下的承包地调整问题没有规定,那么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承包方要求或同

意调整的情况下,对耕地进行小范围的调整并不违法,应当允许。

2、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物权法虽然规定了调整耕地和草地的特殊情形,但对该特殊情形作了严格的限制。该法要求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遇到因自然灾害承包地严重毁损的特殊情形才能个别调整承包地;特殊情况下的调整只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不得扩大范围进行调整,更不能在全村范围内打乱原承包地重新分配、承包;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地不得调整的依其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调整。而且对用于调整的土地极少,笔者所在地大部分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既没有承包权人交回的耕地,也没有余留的机动地和依法开垦的耕地,根本无地可供调整。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农户人少地多,耕种不了,另一些农户人多地少,甚至无地可耕。例如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某村甲户有6人,按人均0.8亩分配共承包了4.8亩耕地,至今公婆和老伴相继去世,2个儿女因参军、升学转为有固定收入的非农业户口,只剩下1人,而乙户有母子2人,承包耕地1.6亩,土地承包后的第二年,儿子结了婚,当年生下1男孩,至今有2个孩子,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要求,结果是甲户1人拥有4.8亩耕地,乙户人均只有0.32亩耕地,还有一些从大山里移民落户的农户,却无耕地,而那些人少地多的农户因怕丢失耕地不将承包地交回或者转让,人多地少或无地农户想租种他人的承包地又要交承租费,且没有国家补贴(补贴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成本大收益少而不太愿意租种。假设乙户新生男孩23岁结婚生子,其妻也同他一样是承包后出生的,他们又是典型的农户,这样,他家在30年的耕地承包期限内就有两代人得不到承包地。农村中类似乙户家情况的人不在少数,在尚未建立健全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情况下,这些无地农民为了生存、生活可能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要求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果不给予调整承包,将会产生矛盾纠纷,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实中就有人多地少的农户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如基层干部按政策要求其进行计划生育结扎手续,其以没有分配承包地为由拒绝。从一般情况看,在一个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内都是熟人社会,且多数有亲族关系,他们对这些地少或无地农户同情并愿意调整承包地。在多数承包户要求或同意调整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小范围调整,是可行的,并将会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人提出,既然承包方同意调整,则可以转让方式解决人地矛盾。笔者认为,转让与调整不同,转让会涉及转让费和转让后该转让地在30年的承包期内不会再要回来等问题,调整就不一样,调整后经一定时间(可规定8年或10年)可能又会调回来自己承包经营,村民们都有这一“可能调回来”的观念后均会保护和利用好耕地。

3、有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农民的利益。随着国家对农业税的取消和对种地农民各种补贴的增加,如今有承包地的农民不但不要交纳农业税和各种提留,也无需向发包方交纳承包费(法律无交纳承包费的规定),而且能得到国家的补贴,承包地多的,获得国家补贴也多,承包地少的,获得国家补贴就少,无地农民却因无地无法经营土地取得收益,又因无地得不到国家一分钱补贴,享受不到党和国家的各种惠农政策。同是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却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获得的利益如此悬殊。因此,在多数承包方(村民代表)要求或同意调整承包地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小调整,使本集体农民都有地耕

地,这有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弃耕抛荒问题

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弃耕抛荒问题未能涉及。实践中,有些地区的农村存在抛荒现象,有的村抛荒达10%,个别村高达50%,连续2——3年抛荒的耕地占多数,有的连续抛荒时间更长,大部分原种双季水稻的良田现在只种一季稻。

(一)农民弃耕抛荒的原因

1、种田成本大收益少,农民纷纷外出经商或打工。据了解,种一亩双季水稻的种子、化肥农药和机械犁田收割等成本600元左右,产量正常年景1500斤左右,按每百斤75元计算,产值约1125元,每亩纯收入450元左右,而外出务工每天一般30至40元,种一年田的纯收入最多只值半个月的务工收入,一些农民认为外出务工赚钱买粮吃还合算。目前,农村中的青壮年农民绝大部分经商或进城打工,留守在家的多是老弱病残者和儿童,有的举家进城经商务工,他们所承包经营的耕地,在家的人能种则种,不能种的有谁愿意租种就给谁,没人种的就荒芜。

2、人口发生了变化,地多人少难耕种。土地承包经营所采取的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方式,在承包时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1份承包地,因此,人口多的,承包地也多,但承包后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承包时人口多的农户,可能因老人去世或儿女升学参军等转为国家公职人员,如今变成了人口少的农户,所承包的土地难以全部耕种。

3、水利设施差,导致干旱无法耕种。在离住地较远的耕地,集体耕种时,水利设施靠全体劳动力去修护,能够保证农田用水,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初期,由于农民外出经商务工的少,土地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加上要交纳农业税和各种提留,为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获得更好收益,他们非常珍惜和充分利用承包地并齐心协力维修好水利设施,千方百计不让耕地荒芜。即使自己难以耕种,也会请人代耕。近些年来,由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了舞台,一些农民不再完全依赖土地生活,因此,弃耕抛荒现象逐渐增多,而那些较远的耕地是抛荒首选地。在这些地带由于抛荒的多,想耕种的农民又因单枪匹马无力维护好水利设施,久而久之,那些水田因水利设施遭到严重破坏,成了无法耕种的土地。

4、法律规定不一致,对抛荒行为无法适从。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该条第3款还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对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条款规定,致使在实际工作中,对抛荒现象无法处理和限制。

(二)农民弃耕抛荒的影响

1、有违用益物权的目的。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特点,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用益物权之“用益”,顾名思义,就是对物的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法律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使所有人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将所有权与其部分权能相分离,由用益物权人享有和行使对物的一定范围的使用、收益权能的结果。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法定化,就是为了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长期使用其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及充分发挥好土地的效用,以获取收益,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那些抛荒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只是占有土地,而不使用该承包地,这与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的目的相违背。

2、侵犯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属于物权,但毕竟是一种用益物权。所用益的(家庭承包经营)是本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本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而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共同共有的土地,在进行承包时是按当时家庭成员的多寡来获取承包地的多寡,一旦承包就是30年(耕地)不变,发包方依法不得在承包期内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如果本集体没有予留机动地和依法开垦耕地,也没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则该集体经济组织中新增人口在承包期内就无地承包耕种,不能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获得任何利益,而那些抛荒的承包人占有大家共有的土地不耕种,不需负任何责任,还能坐享国家对耕地的补贴,这等于侵犯了其他成员的权利。且耕地是一种特殊物,长期不耕种就会让杂草侵蚀,导致地力贫瘠,水利设施也因无人维护而遭到破坏,在一些洪涝区的耕地长期不耕种、不保护,水土会流失,将会变成无法复耕地,若将这样的耕地依法交回发包方或者待下一轮发包时发包给他人承包经营,必需进行很大投入才能耕种。可见,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地抛荒,尤其是长期抛荒,侵犯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

(三)防止和减少弃耕抛荒的建议

我国是人多地少国家,人均耕地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珍惜承包耕地,不使地尽其用,这是对我国耕地资源的极大浪费,若任凭其泛滥,将会导致我国十几亿人口吃饭困难。现实中不少人对荒芜的耕地感到惋惜,还有人埋怨政府对荒芜耕地现象不管一管。为防止和减少农村承包地弃耕抛荒,笔者建议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承包方对其承包的耕地不得弃耕抛荒。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的承包方义务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只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是否包括了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使人很难弄清。如果包括了这一义务,则在实践中没有对连续弃耕抛荒2年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意义上讲,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是法定化的,合同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条款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既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明文规定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那么在发、承包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中也不会约定该义务。由此可见,承包方弃耕抛荒既不违法(土地承包法),也不违约,发包方

无法监督,这是导致弃耕抛荒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此,建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中明确规定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这样就能使土地承包法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致,承包合同中也就能依法约定“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如果违约,则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不能享受抛荒地的国家补贴。实践中,承包人抛荒照样领取国家的农业补贴,致使人多地少或无地农民很有意见。国家对农业补贴的目的是为了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给种地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以激发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使农民更好地经营承包地。然而,一些土地承包人没有对该抛荒地进行投入经营,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要求,不经营就不能享受补贴,哪年经营哪年享受,谁经营谁享受,发包方应加强监督,实行当年的国家补贴到年终发放,以防止和减少抛荒。

3、对连年弃耕抛荒的耕地应当由发包方收回。连年荒芜承包地,说明承包人不依靠该地生活,而且长期抛荒,使地力遭到严重破坏,影响以后承包耕种,因此,对连续几年弃耕抛荒的承包地应由发包方收回。土地管理法规定承包经营的耕地连续2年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使法律规定统一,便于执行。根据目前农民经商和外出务工多的情况,可将连续抛荒年限适当放长,建议在法律中规定:连续弃耕抛荒3年的,由发包方收回该抛荒的耕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与建议

1、法律应规定流转的最短期限。

物权法第128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并规定了流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而未规定流转的最短期限。实践中,大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耕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方式流转,在流转时既不签订书面合同,也不约定流转期限,使有些受让方对耕地投入少,不配肥地力,种一年算一年,不少只耕种1至2年后地力差了就交回给承包经营权人,有的交回后就成了荒芜地。笔者所在地有一个村的几十户农户将集中在一处共约200亩的上等水稻耕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承租方为了方便机械耕作而将各户耕地的田堪推毁,结果只租种了一年就不租种了,致使这些良田杂草丛生,且使农户间承包地的界线不清,也给复耕带来了难度。笔者认为,如果法律规定了耕地的最短流转期限,且在交回土地时经查验土地质量,受让方将会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以保证土地质量,同时,又可以在土地上获取更好收益。建议在物权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5年以上(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足5年的除外)。同时应规定,受让方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在流转期满时,造成土地质量降低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应的赔偿。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中应享有绝对的优先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了家庭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该法第33条规定了流转的原则,其中一项原则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享有优先权”。笔者认为该“同等条件”主要是流转费用,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的流转费用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则不享有优先权。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中已认可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和第33条的规定。实际上,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想来受让耕地承包经营权,其出承包费用等条件一般高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会使法律规定的该优先权形同虚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物权,发挥这一权利作用的物,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共有、人人有份的土地,该土地不仅是这些成员的主要生产资料,更是其基本生活来源,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后,这些成员是土地承包的主体,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是土地发包时按当时家庭人口分配承包地并由家庭承包经营权人对该土地进行耕种和收益,承包经营权人要将该承包的土地转包、出租或转让,理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受让,如果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权,承包经营权人为了获取更多的流转费或者为将承包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亲友,必定会采取提高流转费的办法,那些想承包、承租、受让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法受让,尤其是那些没有其他谋生技能的人多地少或无地农民因不能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使自己的生活更艰难。为此建议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的“同等条件下”删除,同时,规定流转费用的副度,以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受让权和维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

杨伍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Sample of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transfer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前言: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在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中,搞好市场调查与预测,选定产品发展方向,制定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的过程。本文档根据经营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2、篇章2: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 __________组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 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 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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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上述4-6点所述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将包产到户稳定化、长期化、合理化、规范化,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因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广实施,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得到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大大提高。 二、逐步完善阶段,此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法律,

(完整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表)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

__(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 (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__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

农村土地承包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

农村土地承包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是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而且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间的利益分配。但是,由于现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发了学界的广泛争论,同时也给法官的实践操作带来了不少困扰,所以,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因此,本文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的若干问题加以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可行性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是关系我国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而且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间的利益分配。目前,相关法院在受理和审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案件时,由于立法太笼统,又无可供操作的司法解释,因而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难度很大。但是,公正、合理的审理此类案件对于稳定、巩固农村承包经营体制,调动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农地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就该问题我们应该作出深入的思考。 1 我国学术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争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一直是我国立法的缺漏和司法的难点,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性质的争议性,和有

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方面法律的不协调统一,学术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有的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主要的理由是: 1.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故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1.1.2 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承包合同关系因当事人一方(如承包方)的死亡而终止,根本不发生继承。 1.1.3 农地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为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承包人死亡的,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村集体收回,并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遵循法律规定 1.2.1 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条法律中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夏[XX:土承字01号发包人(甲方): 1.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2.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 3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承包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甲方将集体所有制农用土地经营权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甲、乙双方就有关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并经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议” 程序议定,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发包标的物,承包用途: 1. 甲方各村委会作为共同发包人将分别属于各村村民集体农用地亩发包给乙方。土地四至为东至,西至,南 至,北至。土地交接时,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 标的物地上现有附着物依照土地交接时双方制作签 署的交接单为准。乙方仅与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异议均由甲方予以解决,解决不了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 3. 乙方承包之地作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种植其它农作物,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改变为非农用土地性质。不得改变为诸如各类

市场、农家乐、农业旅游用地等非农用土地性质。 4. 承包期间,允许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临时建筑性质的库房,允许进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水利、电力配套设备建设,但不得破坏或改变现有水利、电力设施,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对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宾馆市场、物流仓储地等与苗圃经营无关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许,对苗圃经营有关的临时搭建库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设建筑物前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建筑方案,写明建筑的面积、用途、预算,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开工建设,对因政府性征用拆迁时不予任何经济等形式的补偿。乙方所报批之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批准。 5. 本合同签订后10 日内,甲方将标的物土地交付与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围,双方清点地上有价值之附着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记在册。交接手续办妥后,乙方即有权进入土地行使承包经营 权。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1. 承包经营期间为十五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承包经营期届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承包经营权。 2. 承包费标准为1500 元/亩,每年租金总计为元。乙 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XX年足额缴纳两年的XX年――XX年的土地承包费,从XX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额将承包费缴纳至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由农经站统一出具收款收据并视为乙方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凭据。乙方迟延缴纳的,须依照应缴未交额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本文通过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法律关系分析后认为,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定位是一个较为次要的问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重点在于更加公平、更加合理地明确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法律的天平向承包方利益倾斜,以纠正目前该制度中主体不明确、权利义务模糊、合同关系不稳定以及双方地位失衡的制度困境。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制度变迁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论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论文 从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承包制度在全国推行后,农村承包经营者(在当时主要是指 农民)的承包权可否由继承人继承即引起法学界激烈的争论。1985年国家制定继承法时,对农村承包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仍存意见分歧。故在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继承法里,对 农村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未作确定性的规定,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 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而在继承法颁布实施时,没有任何法律明 确规定“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可见,当时国家未对农村承包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下定论。 (一)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的观点及理由 在20世纪80年代,不少研究继承法的学者认为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主要理由是: 1。农村承包权的标的即农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 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问题。 2。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在农村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 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终止,根本就不发生继承。 3。承包权不能继承。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 非财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 4。农村承包绝大多数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中的 个别成员(多为长辈)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发包方也 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包方撕毁合同,承包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使自己的权益 得到保护,从而维护承包制的稳定性。因此,那种只有承认承包权的继承才能稳定承包制 的观点不成立。 (二)农村承包权可以继承的观点及理由 1。理论依据。(1)农村承包权是物权。按照现在比较通行的观点,物权是“直接支 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农村承包经营关系中:第一,承包地具有特定性。在农 村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土质都是特定的,甲的承包地与乙的承包 地是绝对不相同的。由此可见,承包地具有特定性。第二,承包人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直接 支配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即对承包土地享有直接的管理、占有、使用的 权利。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享有的直接支配权,是任何第三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不享有的。任何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无权干涉承包人对承包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否则即为违法。第三,收益归承包人享有。依照现行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地上耕作、养殖、放牧等取得的收益,在交纳承包费用后的其余部分,全部归承包人享有。可见,农村 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的全部特征,属物权的范畴。(2)农村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农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是什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d3987339.html,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是指土地所有者的纠纷,双方在土地经营权无法达到一致时所产生的矛盾,问题一直无法得到妥当的解决就会上升到法律层次上,下面就为大家讲解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二、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 4、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 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标准 1、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3、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2020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范本通用版

2020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范本 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7869

2020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范本通用版 依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_________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_________大队_________号地耕地面积_________公顷承包给乙方。 三、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五、地租价格:按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当年度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租金交付时间: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七、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_________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2.监督、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住所: 乙方(承租方):,住所: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从事使用。该土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经实际丈量总面积亩,经实际丈量东西宽度约米。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按土地现状(土地平整,适宜种植小麦、玉米、花生、大豆、谷子等农作物)交付乙方,且乙方同意按土地的现状承租。 三、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元( 元),每年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元整( 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租金,以后乙方应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年度的租金。收取租金后,甲方开具普通收款收据(或者收条)给乙方作为收款凭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交付约定出租的土地。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不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出租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不属甲方违约,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6、甲方有权在出租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乙方在承租的土地上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所发生各项生产经营收益、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不得用承租的土地抵偿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流转给第三人,否则,即属乙方违约。 5、在租赁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孙淑云 冯瑞琳)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孙淑云冯瑞琳 上传时间:2006-11-10 【内容提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物权法(草案)》入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作深入分析,并就相关规定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摘要题】理论?思考 【英文摘要】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the core of rural land system. Definiting the legal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not only good at protection of presents' right, but also have a far-reaching mea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The text began with Real Right Law to analyse the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At the same time, I gave my own different views about the concerned stipulation.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物权/债权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Real Right Law/Real rights/Credit rights 【正文】 [中图分类号]D922. 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896(2005)04-0044-0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为解放农村生产力,赋予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依法保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基石。1986年我国的《民法通则》就对土地承包权做出专门规定,奠定了土地承包权的无可置疑的合法性。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规定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的各项主要内容,强化了土地承包权的效力及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但是该法因为并没有将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导致承包人对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依然得不到充分的认可与尊重,进而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和经营效率的提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人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在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债权,其理论依据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而确立的。[1]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物权,其理论依据是承包人一经承包农村土地,就使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权能从所有权这一典型物权中脱离出来,具有排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人的非法干涉的特性。这正好符合物权作为对世权的根本性质。[2] 要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首先要辨明债权和物权的含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其设立具有任意性、无排他性。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根据物权设置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又可将物权分为用益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一)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 内容提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一种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学者们对其性质的认识存在物权性流转、债权性流转、股权性流转三种不同的观点,立法和实践操作也存有混乱。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然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引言 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规模经营、优化土地和农业劳动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仅有简要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允许以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体现了进一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精神。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各地土地入股的实践操作还是理论界对土地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均存在较大分歧。认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我们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和解决入股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入股的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对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一、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上世纪90年代初,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最初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南海等地率先产生。至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实践了近二十年,但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与此紧密相连的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和标的认识上的差异。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物权性流转说。这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属于物权性的流转行为,发生物权的变动,流转后受让方取得的是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 债权性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属于债权性的流转,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原承包人仍保留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那么被入股企业也就只能取得对承包地的某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对此种权利的描述比较多的是“使用承包地的权利”或“土地经营权”。 股权性流转说。此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不属于物权性的流转,也不属于债权性的流转,而应属于股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由在于:入股方仍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该入股法律关系既不属于物权关系性质也不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入股方不是债权人而是股东,被入股方也不是债务人。3 二、我国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之所以会存在如此大的分歧,首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不一致性,与此相联系的是实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

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受 (发起人姓名)等村民委托,将 (流转土地地名)等地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从事 (经营项目名称)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条款: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 二、出租土地的地界,面积 本协议租赁土地为一带,东至为界,南至为界,西至为界,北至为界。总面积为亩,其中:田亩,土亩。 三、土地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土地租赁费:按田元/亩,土元/亩计算,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土地租赁费,用人民币支付。乙方每年月日前付次年租赁费,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票据和账号,转帐支付给甲方。土地租赁费按实物支付,明确折价的时间和标准。 四、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⑴照协议规定收取土地出租费,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收回出租的土地。 ⑵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①不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③不按时交纳土地租赁费的。 2.义务。 ⑴及时提供出租土地,协助乙方按协议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解决或调解用路,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⑵现有本宗土地上的杂木,劣杂果树及附作物的处理办法。⑶现有本宗土地上的坟墓由主人在改土动工前由甲方完善整理好。以后若确需在本宗土地上埋新坟,必需事前,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实施,并且一坟不能占两个台面,所损失的作价赔偿,所占土地面积按实减除租金。所有的坟墓在烧香,管理时不得损害台面,果树,设施等,否则加数倍赔偿。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拥有相关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 2.义务。 ⑴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协议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出租费,对出租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出租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⑵乙方将承租的土地采用转包,转租或入股等形式再流转的,应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七、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生效后,国家对该宗土地的扶持资金,除应由农户个人直接享有的以外归,明确归谁。 2.承包期届满后,园内的建筑物,设施,果树处理办法要写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设计书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 技术设计书 xxxxx 二○一四年x月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项目 技术设计书 编写单位:长春伟业测绘有限公司 网址: 总经理:xx 总工程师: 编写者:王彪 审查者: 编写日期: 二○一四年x月

目录 一、概述 (66) (一)项目区概况 (66) (二)主要工作内容 (66) 二、作业依据 (66) (一)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据 (66) (二)技术依据 (77) 三、主要技术要求 (88) (一)数学基础 (88) (二)主要精度要求 (99) 四、设计方案 (1010) (一)工艺流程 (1010) (二)前期工作准备及人员准备 (1010) (三)调查底图与调查表的制作 (1111) (四)外业入户权属调查 (1212) 1.调查内容 (1212) 2.实地权属调查 (1515) 3.调查成果确认 (1515) 4.调查成果移交 (1616) (五)内业矢量化及属性信息上图 (1616) 1.图形矢量化及调查属性上图 (1616) 2.外业权属调查表录入 (1616) 3.调查图、表排错 (1616) 4.入库前的准备 (1616) (六)成果审核公示 (1717)

1.初步调查成果审核 (1717) 2.制作公示成果 (1717) 3.成果公示确认 (1717) 4.成果修正 (1717) 5.第二次公示 (1717) (七)制作宗地图并颁证 (1818) 1.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1818) 2.申请 (1818) 3.制作承包地宗地图 (1818) 4.建立登记薄,制作经营权证书 (1818) 5.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818) (八)建立数据库及面积汇总 (1818) 1.与周边各标段数据的接边 (1818) 2.再入库 (1919) 3.检查完善数据库 (1919) 4.量算面积及面积汇总 (1919) (九)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 (2020) (十)验收 (2020) (十一)资料归档 (2121) 五、质量管理 (2121) (一)质量目标 (2121) (二)质量保证措施 (2121) 六、人员设备配置及工作计划 (2424) (一)建立项目部 (2424) (二)人员配置及职能 (2424) (三)设备配置 (2525) (四)分阶段工作安排及工期 (2525) 七、安全措施 (2626) 八、成果资料 (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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