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1、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形式如何?

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成文形式出现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奴隶制的婚礼和家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法最重要的渊源。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法并用的。一方面,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继承了古已有之的礼,并且加以补充、改造,另一方面,又通过不同时期的立法,使婚姻家庭方面的封建法制也获得了相当的发展。某些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或者说,为国家所认可的某些婚礼、家礼,在广义上也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2、在婚姻、家庭方面,唐律的特征是什么?

在婚姻方面,唐律对订婚、征婚、各种婚姻限制,违律为婚的后果、嫁娶违律时主婚人的责任、婚姻离异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维护合于封建伦常的婚姻之道。在家庭方面,唐律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强化家长制。唐户婚律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还远播域外,对邻近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有相当大的影响。

3、《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法规范的特点是什么?

《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法规范,是在原两河流域的习惯法的基础上,根据王国统一以后的情况个性、编纂的。该法典公然肯定买卖婚姻和男女家庭地位的不平等,不遗余力地维护家长的特权。如夫对妻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可以将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权。妻只有在事实上被夫抛弃时始得提出离婚。在夫被俘时,只有在家中财产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妻方得改嫁。子女对其父必须绝对服从违抗的须受惩罚。父对其子女虽不能生杀予夺,却可依法将其出卖为奴。

4、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约具有相当强大的法律效力。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制度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家父在一家之中有司祭祀和审判的权力,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甚至有出卖子女的权力。后期法律对家父权有所限制,家子也可依法取得特有财产。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十分低下,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在无夫权的婚姻中,妻的家庭地位是有所提高的。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如婚姻当事人处于家父权之下,即使并非本人所愿,家父也可令其离婚。到了帝国后期,这种离婚方式已被废除。

5、罗马亲属法在婚姻各类、结婚方式和婚姻终止的原因上有哪些主要特点?

按照罗马法的有关规定,婚姻的种类有二:一种是有夫权的婚姻,其规定属于市民法,另一种是无夫权的婚姻,其规定属于万民法。市民法中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结婚方式,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万民法中则无此区别,婚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婚姻终止的原因是,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丧失、离婚。

6、欧洲中世纪各国婚姻家庭法在法的形式上的特点是什么?

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多样性和地方性等特点,其主要渊源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各国的差别很大,在法律的适用上也是很不统一的。早

期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主要是以习惯法为基础制订的。随着欧洲各国封建化的加深,习惯法的内容上也不断地发展变化,寺院法和王室制订的法律部分地取代了习惯法的作用。但是,直至中世纪后期,习惯法仍是许多国家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形式。基督教的寺院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以《新约全书》、《使徒教律》、《使徒约章》、宗教大会的决议和教皇颁发的教令集等为依据。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旧约全书》中的一些伦理原则。自十一、十二世纪起,寺院法进入了全盛时期,在婚姻、家庭、继承等问题上,寺院法具有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的权威。

7、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有哪些编制方法?

一般说来,在法律传统上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即亲属法)有两种不同的编制方法,一种是法典主义的编制法,大陆法系各国通常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另一种是单行法主义的编制法,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亲属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规构成的。从亲属法在民法典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又有法国式的编制法和德国式的编制法的区别。

8、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在亲属法的具体编制方法上有什么不同?

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设人法一编,将有关民事主体和亲属关系方面的许多问题规定在一起,其他编、章中也有若干涉及夫妻和亲属关系的规定。这种体例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所以又称为罗马式的编制法。与此不同,1896年德国民法典以亲属法为独立的一编(第四编),从体系结构、立法技术等立面来看,比法国民法典更为周密、严谨,但也有过于繁琐、复杂之处。这两部法典有关亲属法的编制方法,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有重要的影响。

9、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在法律原则、内容等方面的总体特征是什么?

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全面表达了资产阶级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宣布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胜利。该法确立了“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则,规定了婚姻家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依法定的原因和程序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凡此种种,对摆脱封建的宗教势力的束缚,实现婚姻家庭法的世俗化和民事化,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法国民法典是以公民权利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但是,在贯彻“自由”、“平等”原则的问题上,身份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

10、英国亲属法的发展状况是怎样的?

在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的过程中,英国亲属法的改革是比较缓慢的。自中世纪以来,英国法在一个很长的时期中以不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1836年的婚姻条例才开始承认民事婚。1898年的婚姻条例才不以举行宗教仪式为结婚的必要程序。1857年后开始实行判决离婚制度;法律上起初只规定了极为有限的离婚理由,后经多次修改,离婚理由才逐渐扩大。在早期的立法中,已婚妇女须受夫权的约束。自1870年《已婚妇女财产法》的公布直至20世纪中叶,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是逐渐有所提高的。

11、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如何?

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此期间,社会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许多资产阶级国家都不断地修改婚姻家庭法,使其适应新的情况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立法在以下几方面发生了变化;亲属制度中的封

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这种变化,在其他方面也有程度不同的表现,如禁止滥用亲权,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改善等,一些后进的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也有了相当的进展。资产阶级在婚姻家庭立法上所作的一些改革,对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对改善妇女的境遇,都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这些改革又是不彻底的,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12、美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状况如何?

美国婚姻家庭法是以各州的立法为本位的。多数州的婚姻家庭法均以英国法为其重要渊源。由于两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英国早期立法中某些特别的封建传统没有被美国法继受。在原殖民地时代曾适用法国和西班牙法律的地区,罗马亲属法的影响比其他地区更为明显。在美国,依各州的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关于结婚的条件、夫妻财产制和亲子关系等元宝,各州的立法不尽相同。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许多州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都带有浓厚的“有责主义”的色彩。1968年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以婚姻破裂作为离婚的依据,离婚程序也大为简单化。后来几乎所有的州都允许一定形式的“无过错离婚”,在具体规定上则是有区别的。

13、二次大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情况如何?

二次大战后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相继颁行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名称不尽相同,编制方法也有区别。如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颐和园于1947年制定了《婚姻基本法》、《亲子关系基本法》、《收养基本法》、《监护基本法》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都是根据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要求和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苏联婚姻家庭法在二次大战后继续有所发展。1969年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新的婚姻法和家庭法。中国于1950年和1980年公布了两部《婚姻法》,这两部法律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和强烈的民族特色。

14、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原则上的立法特征是什么?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例如: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完全平等;在保障结婚自由的同时,对结婚实行严格的法律监督;立法上有许多特别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条款;°离婚程序上兼采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方式,在离婚理由上一般不采用过错原则等等。

15、中国古代的封建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基本特征?

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基本特征: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16、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

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集中于中国的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它的思想根源是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封建伦理观。

17、苏区时期的婚姻立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内容如下:1、确立新婚姻制度的原则,主要是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2、规定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须至

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办理登记;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等陋俗。3、保障离婚自由。双方同意离婚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均可离婚;离婚亦须至乡或城市苏维埃办理登记,如发生争议,由裁判部处理。4、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以及非婚生子女问题等,都按此精神作了具体、妥善的规定。5、保护革命军人的婚姻。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其夫无信回家超过法定时间的,妻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要求,办理离婚登记。

18、解放前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宗旨及重要意义是什么?

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均以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宗旨。苏区时期的《婚姻法》和《婚姻条例》为我国的新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数众多的地区性条例又大大地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它们有力地推动了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各地的改革在发展上是不平衡的。一些婚姻立法也有其不够完善之处,对家庭关系中的许多问题还缺乏相应的规定。但是,它们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留下了光辉的记录,并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作了重要的准备。

19、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原则是什么?

第1条指出:“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主析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一规定概括了婚姻法的全部基本精神,既提出了这个法律的重要任务,又确定了这个法律的各项原则。

20、现行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是什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有新的、更加完备的准则,这对促进新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1、实施现行婚姻法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经济上、文化上还不够发达,这种情况也会直接、间接地反映到婚姻家庭生活中来,因此,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还面临着许多尚待完成的任务。一方面,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为新婚姻家庭制度奠定更加强大的基础,另一方面,又必须在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健全法制、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等途径,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成果。2、实施现行婚姻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使其不受违法行为侵害,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必然要求。现行婚姻法加强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3、实施现行婚姻法的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需要。婚姻家庭同社会生产、社会生活和人们的精神世界都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按照婚姻法的要求,正确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有利于发挥家庭的各项社会职能,有利于解放妇女,有利于全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21、如何理解我国的婚姻法概念?

我国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是就广义的、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而言的,它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它是婚姻家庭法规范的总和,内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更广。

22、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指导性指示;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3、如何区别狭义的和广义的婚姻法,形式意义上的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解除以及婚姻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以外的其他事项。这时,婚姻法一词,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以婚姻关系为限,还包括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这时,婚姻法一词,是在扩大的意义上使用的。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专指以婚姻法为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部分,它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则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集中而系统地存在于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中,同时又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婚姻法一词作上述两种解释,是传统法学中的一般见解,当然也可以不作这样的区分,但是,以婚姻法为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部分并不等于全部婚姻法规范,这是显而易见的。

24、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形成的社会关系。1、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婚姻法是通过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和规定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实现调整作用的。2、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其中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内,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这种人身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其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它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依附于人身关系,随着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在婚姻法领域里,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的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因此,婚姻法就其本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25、从调整对象看,我国婚姻法具有哪些特点?

特点:1、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婚姻家庭是任何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在任何一个国家内,婚姻法是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普通耕,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别法。2、婚姻法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系,我国的婚姻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一致的。法律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婚姻家庭必然要求。这些规定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首先力量和教育作用。

3、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引起了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选改变或约定加以改变。之所以如此是为了妥善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此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提示婚姻法的特点,如婚姻法是具有传统特色的法律,植根于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它主要是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等。

26、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

在部门法中,婚姻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特别密切。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如婚姻家庭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的法律适用,均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办理。婚姻法同一些民事单行法在内容上也有紧密的联系。如,婚姻法只规定了特定亲属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均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婚姻法和其他民事法律的不同之处。如婚姻法领域中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抚养、抚养和赡养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总之,婚姻法和民

法的关系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但是也要看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平等主体,是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所以,婚姻法在全部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27、礼制在我国奴隶制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作用是什么?

婚姻家庭制度在礼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奴隶主贵族的“家国一体”的政治观和伦理观,同利用血缘纽带维护宗法统治的实际需要,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奴隶制的最高宗旨,以“孝”和“悌”作为家庭、宗族关系中至高无上的原则。不论是维护一夫一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的婚礼,还是尊崇家长权、父权和夫权的家礼,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家庭、宗族及至整个社会的守法统治秩序。

28、苏维埃政权建立后有代表性的婚姻家庭法有哪些?

1917年12月18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和户籍登记》的法令,不久又发布了《关于离婚》的法令。这引起法令对废除帝俄时代的旧婚姻家庭制度,排除宗教势力对婚姻家庭生活的干预,都起了重要作用。1918年又公布了《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6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这些都为新的、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二次大战后,苏联在1968年又颁行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其内容包括总则,婚姻、家庭户籍、苏联婚姻法协定的适用等。1969年,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新的婚姻和家庭法典,其他加盟共和国也采取了相应的立法措施。1979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发了关于修改、补充上述立法纲要的命令,责成各加盟共和国按照命令中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立法。

29、中国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的表现是什么?

“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婚姻的成立并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主婚权由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行使,实际上男性家长起着决定性作用。门当户对论财,是成就婚事的主要条件,也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实际依据。阶级、等级和农艺的不同,给通婚设下了种种限制。

30、中国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的表现是什么?

为了维护一切以男性统治者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度,封建礼、法十分重视男女、夫妇之别,把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强调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例如,要求妇女必须恪守“三从四德”。从“三从”即“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集中反映了父权、夫权对妇女的束缚。夫死尚需从子,更是男性中心的思想和制度最彻底的表现。“四德”指“德、言、容、工”、无非是要女子在思想、谈吐、仪表和家务劳动等方面都严守妇道,安于充当家庭奴隶的命运。封建法律也是公然维护夫权统治的。关于家庭财产的处理,已婚妇女必须服从家长、丈夫的意志。

1、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是什么?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历史充分证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妇女一直处于同男子不平等的地位。奴隶制时代和封建制时代的法律公开规定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妇女被视为家庭奴隶和生儿育女的工具。资本主义社会中,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有了显著的改善,资产阶级也把男女平等标榜为法律原则。但资产阶级的男女平等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局限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妇女运动的发展,资本

主义国家早期立法中某些男女不平等的条款已被忘废止,两性法律地位渐趋平等。然而,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还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2、我国宪法中是如何贯穿男女平等原则的?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广大的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彻底摒弃了一切压迫、歧视和束缚妇女的旧法律,在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劳动、教育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法令中。贯穿着男女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这一规定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具有广泛的社会内容,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平等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方式?其危害性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形式。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行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广大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使一些家庭加重了经济负担、思想负担,影响生产和生活,同时也容易引起各种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和精神文明建设。

4、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止、减少、纠正和惩治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必须动员社会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主要的对策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破除封建旧俗,树立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观念,帮助广大寻人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认真依法办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错误,还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必要的制裁,如行政处分等。对于以暴力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由此引起的婚姻纠纷,要依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地处理。

5、在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表现是什么?

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这是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表现。在夫妻关系方面,双方都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和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都有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子和女都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都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在祖孙、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义务也都是平等的。

6、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共同特征是索要财物,但是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一,买卖婚姻根本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婚姻,目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下,婚姻本身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不违背他们的意愿。二,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是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

7、在现阶段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原因是什么?

建国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深刻变革,妇女解放运

动取得了巨大成就,妇女的地位有了全面的提高。但是,要彻底消除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差别,还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经济和文化还不够发达,男尊女卑的旧制度、旧思想在历史上长期存在,重男轻女、歧视妇女的传统习惯势力还有一定的影响,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还不是实际生活中的平等,这些都是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原因。

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男女平等原则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具体内容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例如,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男女双方均有依法提出离婚的权利;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侵害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等权利和义务。在夫妻关系方面,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一切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都不因性别,父系亲属或母系亲属、男系亲属或女系亲属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9、实行计划生育有何主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的主要意义有:它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它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10、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特点表现在何处?

1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3、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主义道德,不得滥用婚姻自由权利来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1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怎样的?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1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1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

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

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彻底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1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

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资产阶级打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自由也宣布为“天赋人权”。随着封建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一项法律原则。1791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国民法典亦规定:“未经合意不能成立婚姻。”这些规定把传统观念视为“神作之合”的婚姻从宗教势力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这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16、简述我国的计划生育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选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我国婚姻法根据宪法的精神,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使这一政策法制化,这对有效调节人口再生产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受一定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制约的。人口状况虽然不能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却能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和适当的晚婚晚育。

17、如何认识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永久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从私有制社会版面的一夫一妻制到社会主义社会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两性关系的巨大变革。一夫一妻制最初是伴随着私有制上的产生而产生的,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具有不同于其含义的特定社会内容。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下,与男尊女卑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对妻子而言,一夫是必须的,但剥削阶级中的男性却可以公私合营财产和权势,过着多妻的生活。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妇女的解放,为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全面实行提供了根本保障。我国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原则,是真正的、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因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这是由爱情的专一性与性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与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18、简述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之间的关系。

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紧密结合、缺一不可的。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执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伯仲。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关系。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19、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1、应对重婚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

2、应将婚姻关系和姘居关系加以区别,以免在判断是否重婚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3、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此外,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婚的原因,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20、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婚姻自由的社会条件是什么?

我国现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序是同目前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为缔结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脱胎出来的,婚姻家庭领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封建传统是妨碍婚姻自由的消极因素,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经济和文化的发燕尾服程度对婚姻自由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的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

21、为什么说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1、中国几千年古代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经济发展不平衡,尽管国家从法律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提倡男女平等,并为此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男女平等并没有真正实现,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于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必须在强调男女平等的同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行特殊保护。

2、我国法律赋予广大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但由于妇女在生理上具有特殊性,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在某些方面必须给他们以特殊保护。总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需要,也是现实生活的客观要求。

2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是什么?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生活关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从婚姻家庭方面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贯彻招待上述规定的必要措施。

23、在私有制下,儿童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在私有制社会中,儿童被当做父母、家长的私产,其权利和利益受到漠视。中国封建时代的父母子女关系以“父为子纲”为最高原则,成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但是存在着许多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致使相当数量的儿童得不到父母的正常抚育。非婚生子女遭到踱、虐待和歧视,少年犯罪增多等,就是这方面的一些具体表现。

24、我国婚姻法中有关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奶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有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奍子女和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得到

了妥善的保护。

25、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有关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奍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奍父母、符合该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6、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些都是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从另一个角度对有关原则作了必要的补充。

27、婚姻法中所说的“其他干涉自由的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例如,父母因子女选择的对象不合已意,以种种借口阻挠、干涉;基于封建宗法观念,干涉同姓非探亲的男女结婚;的妇女再婚;子女阻挠或离婚的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或复婚。抱童奍媳、订小亲、换亲和转亲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具体表现。

28、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是什么?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借自己的婚姻问题索要财物的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而结婚,实际上却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形式各异索取财物的数量也有很大差别。这种行为的涉及面广,其危害不可低估,它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姻生活带来困难。大量事实证明,某些家庭纠纷、离婚纠纷的发生,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

29、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时应划清的界限是什么?

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应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同男女双方自愿馈赠的区别。一方对他方或其父母馈赠某些财物是完全合法的。此外,还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从事诈骗的界限,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应视其情节依法制裁。

30、重婚行为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后果是什么?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下列民事法律后果和刑事后果:首先,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其次,经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再次,构成重婚罪的,依我国刑法第180条处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防止和减少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为了防止和减少虐待、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首先的宣传教育,破除封建夫权和家长制的残余影响,以及资产阶级的利已主义思想。对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的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予以适当的处分。对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千万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在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就业压力的增大以及人们传统观念的转变,家庭暴力在家庭领域内呈蔓延之势。家庭暴力不但隔离了亲情,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而且其危害了延展到社会上,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33、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含义是什么?

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扩大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的利益。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夫妻有共同生活、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一方因有第三者,难以履行上述义务、侵害夫妻他方的人身权利,致使配偶间专有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实现的,受害方有权请示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实现。法院可视情节轻重,追究有过错方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并强制其履行义务。对于仍不履行,甚至导致婚姻关系解体的,受害方除可要求对其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对其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赔偿。

34、虐待和遗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什么?

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们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有悖于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当然要为法律所禁止。

35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社会意义是什么?

夫妻之间承担并切实履行同居和忠实义务,互相协力,互相尊重,不仅是婚姻关系一般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映,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制度不但为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提供了必需的条件,而且为建立平等、真诚的夫妻关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环境。同时,在法律上确认夫妻互负共同生活、互相扶助、彼此忠实的义务,也是加强家庭关系领域中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

1、试述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中外各国的古代法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之中。在一个很长的时间里,婚姻家庭立法并不完备,许多方面要靠其他社会规范来补充。除法律外,伦理规范、宗教戒律和习惯等,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制订和公布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州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奴隶制时代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在《礼记》、《仪礼》、《周礼》和其他古籍中留下了比较系统的记载。奴隶制的婚礼和家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法最重要的渊源。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法并用的。一方面,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继承了古已有之的礼,并且加以补充、改造,使之适合于维护封建宗法统治和封建家庭制度的需要;另一方面,又通过不

同时期的立法,使婚姻家庭方面的封建法制也获得了相当的发展。战国时李悝所撰的《法经》,以奸淫罪入于杂律。秦律中已有家罪之名。但这些规定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汉《九章律》中有户律一章,其中有不少关于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南朝诸代基本上沿用晋律,在婚姻家庭立法上无所建树。北魏律对违律嫁娶的禁令十分严格,甚至有“男女不以礼交,皆死”的规定。北齐时将户律改为婚户律。北周律中分列婚姻、户禁两篇。隋《开皇律》将婚、户合而为一,称户婚律。婚姻家庭立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宋、辽、金、元的法典中都有许多婚姻家庭法规范。明代的法典又以律名、户律为六律之一,其下有婚姻等七门,后为清律所沿用。为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封建王朝在法典外还采用了其他一些法律形式,如户令等。到了后期,与律并行之从事贸易在这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中国古代法律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是很不全面的,法律并不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最重要的手段。封建王朝历来都是礼法并用的,在婚姻家庭领域里表现得尤为突出。某些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或者说,为国家所认可的某些婚礼、家礼,在广义上也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2、现行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有何发展?

现行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修订的。现行婚姻法重申了原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则,保留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定,同时又适应了社会条件的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在内容上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现行婚姻法又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具体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如下:1、对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补充。除保留原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诸原则外,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的原则扩大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改,在原则方面增加了禁止征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同时,为维护家庭和睦,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主要是适当提高法定婚龄和明定旁系血亲的禁婚范围等问题。法定婚龄改为男22岁,女20岁。旁系血亲的禁婚范围改为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时,对结婚禁止条件的第二项在提法上作了适当修改,修改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是增加了祖孙间、兄姊妹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等规定。在夫妻财产制、抚养、赡养、收养、继父母子女关系等问题上,作了比原法更为具体的规定。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时,在上述方面又有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充实,使我国婚姻法更趋于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表现是规定了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制度,增加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夫妻间的财产的约定及其效力等问题。4、对离婚条款的修改和增补。在程序上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实体上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离婚。在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也对原法的规定作了适当的修改。除上述各点外,现行婚姻法还在附则中增添了有关制裁办法和强制执行的条款。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1980年婚姻法时,将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并增加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

3、试论我国婚姻法领域中财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虽然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到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

益,但这种财产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都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因此婚姻法领域里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将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相对照,即可看到两者的重要区别。前者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后者主要反映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其参与人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和法人,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正确认识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对处理婚姻家庭问题、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者是很有帮助的。

婚姻家庭法,自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法,自考 篇一:20XX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夫妻个人的清偿? 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1.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自为法律所不禁止。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 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 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涉及范围——既包括夫或妻一方 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3.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①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 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②认真遵守,如约履行;③离婚时按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5.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外效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财产约定归稳中有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问题?①约定时间无法律限制。夫妻可在婚前、登记结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②订立协议时夫妻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订立协议时必须反映双方真实意思;④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⑤订立协议如要变更或撤消,须双方同意; 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不。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如何样的?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差不多权利。依照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爱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

制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完全性 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差不多要求? 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完全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

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_全国1月自考试卷(1)

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_全国2010年1月自考 试卷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湖北自考网3月21日整理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口的再生产 2.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关系的基本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 A.直系亲与旁系亲 B.配偶、血亲和姻亲 C.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D.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 A.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直系血亲 C.三代旁系血亲 D.四代旁系血亲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

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 A.不予受理 B.应当受理 C.责成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D.责成公安机关处理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A.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B.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C.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D.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6.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 A.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C.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D.他们是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 7.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A.从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 B.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 C.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完整版全国2014年4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的情形是(C)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C) B.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C.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离婚登记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2.下列关于亲属与相近概念的表述,错误 ..的是(D) A.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B.有亲属关系的人未必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C.家庭成员一般是近亲属 D.家长、家属的称谓在我国具有法律意义 3.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D)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B) A.必须采用公证形式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C.可以采用鉴证形式D.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5.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C) A.社会法律基础 B.社会道德基础C.社会经济基础D.社会文化基础 6.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下有关离婚自由的表述,错误 ..的是(B)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B.离婚自由是绝对的自由 C.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D.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我国《婚姻法》已建立了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B.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C.我国《婚姻法》已明确建立了婚生子女推定制度 D.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8.我国《收养法》规定国内公民间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C) A.收养协议 B.收养公证 C.收养登记D.收养公告 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B) A.男25周岁,女23周岁B.男22周岁,女20周岁C.男20周岁,女18周岁D.男18周岁,女16周岁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体现的是(B)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狭义的婚姻家庭法D.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12.下列关于拟制血亲的表述,错误 ..的是(B) A.拟制血亲是人为依法创设的B.拟制血亲以原来无血缘联系者为限 C.拟制血亲和自然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D.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 13.受胁迫方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2013年10月考过的原题)(B) A.2年 B.1年 C.6个月D.3个月 14.甲于1996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2013年10月、2012年10月都考过的原题)(C)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不用偿还 15.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A) A.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B.夫妻双方的非婚生子女C.妻子一方的子女D.丈夫一方的子女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BD) A.甲婚后背着妻子与初恋女友以夫妻名义同居 B.甲听取父母对女友乙的看法,打消与乙结婚的念头

10月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课程代码:0085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 A.《十二铜表法》 B.《法学阶梯》 C.《萨利克法典》 D.《里普里安法典》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D.借婚姻索取财物 3.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 ) A.掠夺婚 B.互易婚 C.聘娶婚 D.宗教婚 4.王光的祖母与李颖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王光、李颖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 ) 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D.直系血亲,不予登记 5.近代社会盛行遗嘱继承,可能会不利于应该获得遗产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为克服这一弊端,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限制遗嘱处分而设立了( ) A.特留份制度 B.法定继承制度 C.代位继承制度 D.转继承制度 6.张某因酒精中毒死亡,留有遗产若干,张某有祖父母、父母、兄弟、子女、孙子女,张某生前未立遗嘱,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有( ) A.张某的祖父母、父母 B.张某的子女、孙子女 C.张某的父母、子女 D.张某的父母、兄弟 7.时至今日仍有少数国家保留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规定,如现行的《日本民法典》规定: 1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汇编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单选题 1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是指()。 A.婚姻的自然属性 B.婚姻的社会属性 C.婚姻的一般概念 D.婚姻的法律概念 【答案解析】: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P51) 2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______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A.对偶婚制 B.群婚制 C.一夫一妻制 D.伙婚制 【答案解析】: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P53) 3 .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A.亚血缘群婚B.非血缘群婚C.血缘群婚D.氏族外群婚 【答案解析】: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P54) 4 .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 B.普那路亚家庭 C.杂婚 D.交换婚 【答案解析】: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P54) 5 . 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 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 【答案解析】:在亚血缘群婚制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同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P54) 6 .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A.《十二铜表法》 B.《法学阶梯》 C.《萨利克法典》 D.《里普里安法典》 【答案解析】: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利益。(P56) 7 .在罗马法上,只有_____才有主体资格。() A.父母 B.家父 C.母亲 D.成年人 【答案解析】:在罗马法上,只有家父才有主体资格,家庭成员可视为家父的财产,因此家父对家庭成员有完全的控制和管领权。(P56) 8 .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_____承认“婚姻是民事契约”,且在其宪法中宣称:“法律上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A.法国B.英国C.意大利D.德国

婚姻家庭法自考真题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是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B.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C.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离婚登记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2.下列关于亲属与相近概念的表述,错误的是 A.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B.有亲属关系的人未必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C.家庭成员一般是近亲属 D.家长、家属的称谓在我国具有法律意义

3.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 A.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可以采用鉴证形式 D.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5.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 A.社会法律基础 B.社会道德基础 C.社会经济基础 D.社会文化基础 6.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下有关离婚自由的表述,错误的是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B.离婚自由是绝对的自由 C.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 D.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我国《婚姻法》已建立了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B.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C.我国《婚姻法》已明确建立了婚生子女推定制度 D.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8.我国《收养法》规定国内公民间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

2019年4月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考前试题和答案05680

2019年4月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考前试题和答案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第1题自然血亲形成的客观依据是() A. 婚姻 B. 法律规定 C. 血缘联系 D. 出生的事实 【正确答案】 C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2题在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中特别强调() A. 主客体之间的联系 B. 客体的特定性 C. 内容的丰富性 D. 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正确答案】 D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3题当事人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A. 进行民事赔偿 B. 予以刑事制裁 C. 予以行政处罚 D. 进行人身强制 【正确答案】 C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4题下列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的犯罪是() A. 重婚罪 B. 强奸罪 C. 虐待罪 D. 遗弃罪 【正确答案】 B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5题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 A. 协商收养 B. 订立收养协议 C. 一方决定收养 D. 共同收养 【正确答案】 D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6题下列关于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中,位阶最高的是() A. 《未成年人保护法》 B.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C.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D.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正确答案】 A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7题变更抚育费的权利主体是() A.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B. 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C. 子女 D. 子女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正确答案】 C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8题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 A. 另行制定婚姻法 B. 修改婚姻法 C. 不适用婚姻法 D. 制定变通规定 【正确答案】 D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9题下列哪些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 A. 退伍军人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在我国,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 A. 原始社会末期 B. 战国时代 C. 宋代 D. 清末 答案:B 2. 王某已婚,因工作关系离开老家,一人长期在甲地工作,在工作中与女同事李某产生感情,从2007年初开始两人以夫妻名义在甲地同居生活。王某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 A. 重婚 B. 事实婚姻 C. 家庭暴力 D.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答案:A 3.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相处一段时间,甲对乙较为满意,向乙提出结婚。乙则提出,甲必须为乙购买钻石项链、戒指,并给乙20 万元,方能与甲登记,乙的行为属于() A. 买卖婚姻 B. 包办婚姻 C. 借婚姻索取财物 D. 借婚姻骗取财物 答案:C 4. 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王某与其侄子之间的亲等数为() A. 二亲等旁系血亲 B. 三亲等旁系血亲 C. 四亲等旁系血亲 D. 五亲等旁系血亲 答案:B 5. 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时期的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A. 互易婚 B. 抢夺婚 C. 劳役婚 D. 聘娶婚 答案:D 6.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A. 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 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家庭法》自考 2017年10月 试卷

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是( ) A.杂婚 B.血缘群婚 C.亚血缘群婚 D.对偶婚 2.同源于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属于( )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我国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是( ) A.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收的财物必须返还 B.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依法没收 C.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应酌情返还 D.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是无条件的赠与,即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无须返还4.下列关于约定财产制,表述正确的是( ) A.约定只能在结婚前或结婚时作出 B.以此来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大陆法系国家中率先规定“法律上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的国家是( ) A.德国 B.瑞士 C.意大利 D.法国 6.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篇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是判决离婚和( ) A.呈诉离婚 B.两愿离婚 C.强制离婚 D.别居

7.亲子法立法本位的演化,突出体现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上。现代父母子女关系法更是由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 ) A.个人本位原则 B.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C.家族本位原则 D.父母最大利益原则 8.我国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是( ) A.人民法院 B.街道办事处 C.乡、镇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9.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扶养适用( )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律 11.我国西周时期“六礼”中,男方求亲须先委托媒人通言,女方家同意后,男方才能备礼贽见,这一程序是( ) A.纳吉 B.纳征 C.纳采 D.请期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满足的年龄条件是( ) A.年满30周岁 B.年满35周岁 C.年满40周岁 D.年满45周岁1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

自考婚姻家庭法简答题汇总(含答案)

1、简析买卖婚姻及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包办婚姻不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娶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 2、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指成立收养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后果的不同,收养的法律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体现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收养的解销效力体现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其社会职能包括:(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组成部分。 4、简述2001年婚姻法对80年婚姻法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对原法修改体现在:(1)在总则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3)在家庭关系中,细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4)在离婚制度中,增设了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5)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5、简述我国亲属的种类。 根据男女平等原则,按亲属发生的原因,可将其分为:第一,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第二,血亲。血亲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第三,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姻亲分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简述登记离婚方式适用的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须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1)法定条件:离婚确系自愿;双方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2)法定程序: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4)结婚证。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7、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其范围包括:工资、奖金以及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8、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一定亲属

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按我国 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最新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l分,共l5分。 1.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职能的是( C ) A.实现入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2.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体现的是( B )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狭义的婚姻家庭法D.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3.按照亲系划分规则,妯娌属于旁系姻亲,她们是( D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 D )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 C.旁系亲 D.姻亲 5.中国古籍《周易》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描述的婚姻形式是( C ) A.劳役婚 B.赠与婚 C.掠夺婚 D.聘娶婚 6.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7.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扶养运用( A )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协议选择的法律D.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律8.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D )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9.下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权行使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B.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C.因非日常需要对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D.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给配偶带来损失的不予赔偿 10.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则( A ) A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 A ) A.义绝 B.和离 C.七出 D.呈诉离婚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互为( A )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13.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 C ) A.收养协议 B.收养公证 C.收养登记 D.收养公告 14.下列关于扶养的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D ) A.扶养具有身份属性 B.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C.扶养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 D.扶养具有时效性15.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位于( B ) A.香港居民居住地 B.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 C.婚姻期间共同居住地 D.婚姻缔结地

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含答案

2048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完整试卷)含答案第一大题:单项选择

1、王斌和范华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范华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 之规定,王斌与范华(B )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可以照顾结婚 D.从习惯 2、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A ) 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B.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原告住所地法院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是(C )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配偶继承权

D.婚姻住所决定权 4、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是(A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5、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C ) A.自行恢复 B.由公安机关决定 C.由民政部门决定 D.由双方协商确定 6、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A ) A.社会形式 B.物质形式

C.主体形式 D.客观形式 7、“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这一论述出自(B ) A.马克思 B.恩格斯 C.摩尔根 D.孟德斯鸠 8、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D ) A.亲系 B.亲属关系的远近 C衍辈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9、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B ) A.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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