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道家法律思想及其后世法治价值

先秦道家法律思想及其后世法治价值
先秦道家法律思想及其后世法治价值

2019年第1期

(总第136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No.12019

(Sum No.136)

先秦道家法律思想及其后世法治价值

杨杰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200030)

摘要:于传统法律思想史视域之研究,先秦道家常被阐释为一种法律虚无主义,但通过研究先秦道家法

律思想的内涵以及发展历程,可以明晰道家“法自然与宽法网”蕴含着法治公正精神;“犯法者虽贤必诛,中

度者虽不肖必无罪”蕴含着法治平等精神;“君无为而臣有”蕴含着法治科学精神;同时“法令滋彰,盗贼多

有”表明法治是有限度的;“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说明法治需要具备关爱民众的人文精神

;“德法兼用”表明需以“道”以“德”教化民众。这些积极的法治观念对中国历代法律发展影响至深,直至当下,仍不乏启示意义。

关键词:先秦道家;法律思想;法治价值

中图分类号:D910.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9)01-0010-05

收稿日期:2018-07-04

基金项目:上海师范大学2018年度校级研究生科研重点项目(2018ZD014);2017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

创新项目(CYS17094)

作者简介:杨杰(1993-),

男,四川宜宾人,2016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江瑔谓“道家为百家所从出”[1],鲁迅亦言“中国根柢全在道家”[2],道家凭其宏大的思想系络,为后世建

言立说提供丰富的话语资源与修辞方法。在法思想层面,道家学说常被阐释为法律虚无主义,其实不然,道家思想博大精深,有着悠久的历史并形成了自己的逻辑系统,它既构建了道学的发展体系,也对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研究老子、庄子、稷下学派等道家主流思想中的法律主张,以厘清其核心法律观点,并考察其历史和当今的实践意义,以现代的法治观念为衡量标准,以期促进民众权利的保障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完善。

一、先秦道家法律思想的缘起与流变

最早阐述道家法律思想的鼻祖是春秋时期的老子,后来庄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自己的法治主张,经

后世道家不同学派进一步完善。主要法律思想有:一是以道统法

。“道”是道家学说的最高范畴,是生成世间万物的基础,因此法律的基本特性也应当受它影响[3]。君主治理国家要尽量少颁行政令,顺乎自然。如必须制定的法律也应以道为基础,保持与自然规律的一致。二是无为而治。统治者应当遵循自然规律,不要过多干预百姓生活,令其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但这并不是要求毫无作为,英明的君主会保证生产生活正常运

行,并及时纠正偏离“道”的不正常状态,而不是主张统治者不宜肆无忌惮、为所欲为[4]。三是批判仁义礼

法。早期道家虽然吸取了儒家的一些观点,但道家认为德治、礼治不符合道的要求,不符合自然规律,更违背人的自然本性,因而针锋相对地进行批判,认为仁义礼法是给社会带来祸害的根源。因此,道家认为无政府

和法律,没有国王,没有臣子,原始的“小国寡民”才是最好的社会状态。四是法网疏阔。道家在无为的基础

·01·

道家思想给我们的启示

道家是一个以“道”为核心范畴、以“自然”和“无为”为基本观念、追求人性朴真和精神自由的学派。 道家思想博大精深,它同儒家思想相辅相成,对中国传统文化和民族心理及国民性格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但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人们对道家文化了解有限,误解较多。譬如历史上便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道家重天道、轻人道,重自然、轻人事。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实际上,道家既重天道,也重人道,既重自然,也重人事;只是他们没有像儒家那样就人道论人道、就人事论人事,而是将人道、人事问题的研究引向了更广的领域、更深的层次,将大自然作为参照系,从自然与人事、天道与人道的相互观照中去探讨社会人事和人生之道,提出了一套别具特色的治国方略、管理理念、人生智慧和修养方法,对我们很有启迪意义。 一、道家的管理之道 (一)道家“无为而治”的管理之道及其现代启示 提倡“无为”是道家思想的一大特色,不少人将道家的“无为”理解为“不为”,这是一大误解。道家的“无为”不是指一无所为、无所作为,而是反对违背自然规律的勉强作为,强调要以顺应自然的方式去作为。 事实上,道家的“无为”是“为”的一种极高明的方式和手段,它在现代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首先,“无为而治”提倡一种“抓大放小”的领导策略。 在任何一个机构中都存在着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领导者的工作是宏观的、全局性的,主要是制定大政方针、谋划发展战略、把握发展方向,而非什么事都管。处理好“为”与“不为”的关系,有所为、有所不为,是领导者应具的领导艺术。 只有善于在小事上“无为”,才能在大事上更好地“有为”。抓好大事则会事半功倍,专管小事则可能事倍功半。这就是道家“无为而治”给我们提供的“抓大放小”的领导策略。 其次,“无为而治”提倡一种人性化的管理之道。 尊重人性,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这是任何一个时代的管理者、任何一项管理工作都应充分考虑的问题。在人的主体地位不断得到提升的今天,尊重人性更是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而在这一方面,道家“无为而治”的管理理念对我们是有启发的。这一理念告诉我们,管理工作不可违背人的自然本性,不能无限制地榨取民力。这一理念要求管理者在把握宏观原则的前提下,放权给部下,充分信任他们,尊重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再次,“无为而治”提倡一种自然化的管理之道。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是英美法上的一个术语,系指利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 冲突,从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最能满足自己诉讼请求的法院去起诉的行为。对于“Forum shopping”,我国学者中有“挑选法院”、“选购法院”、“择地行诉”和“竞择法院”等不同译法。对其具体含义,我国学者的普遍理解是“当事人选择于己有利的法院起诉,从而使对方蒙受不利”。当事人在不同国家(法域)提起诉讼,由于各国(法域)政治、文化、经济、法律传统方面的差异,冲突规范存在差别,其指引的实体法会有所不同,各国(法域)法院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就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总是希望选择一个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这种选择法院的行为与在集市上进行商品买卖时挑选物品极为相似,故称之为“挑选法院”更为恰当。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 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力产权".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我们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译名宜慎重,不要随便译,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尤其不要随便跟着别人使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 3.joint 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当心。因为按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可是现在又常用来表示"合资企业、合营企业".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情况来判定该译"短期合伙"还是译"合营企业". 4.jurisdiction.除了管辖、管辖权、审判权、审判机构等释义外,还有一个释义,即"法域"或"法律管辖区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区域。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如法国,也可能有许多法域,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个州都是一个法域。"一国两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两个法域".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实证法学派与非实证法学派的不同立场 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是区分实证法学派与非实证法学派的关键,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自然法实质是道德法则,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实证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没有必然联系,法律中不能有道德因素的参与,存在的只有实在法。 非实证学派(主要是自然法学派)中,19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持的观点是自然法是至高无上、永恒不变的,理性的最高体现,是自然万物存在之前就己确立的,其实质是道德法则,它是构成人定法和正义的基础。因此,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到了现代,新自然法学进一步兴起,它关注点由自然跟理性转向道德。最有影响的人物是富勒,他不仅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而且强调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须以一系列法治原则为前提,这些法制原则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即“程序自然法”。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指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从这一事业要求法必须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必须公布于众、可预测或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官员的行为必须与己公布的规则一致。这些要求属于“法的内在道德”,他们之所以是“内在的”,乃是它们内含于法的概念之中:之所以是“道德的”,乃是因为它们提供了评价法律和官员行为的善恶标准。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是存在必然联系的,是不可分离的。另一位自然法学家德沃金在他的代表作《认真看待权利》一书中,指出权利是要求保护的“道德主张”可以是法定的权利,也可以是道德的或政治上的权利。他强调,只有政府认真地看待权利,它才能够认真地看待法律,才能够使公民尊重法律。为此,政府必须保护个人权利,法院在处理案件,尤其是宪法案件和棘手案件时,应依据公认的道德原则做出保护个人权利的决定,这就是他的权利核心之所在。他还在《原则问题》一书中指出,法是由规则、原则、政策等要素组成的,法的原则,如“不得不公正的损人利己”、“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本身就是道德原则。从“原则”的角度看,法与道德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此外,像“犯罪”、“过错”、“责任”等法律的概念和“合理的便利”、“公平行为”、“正当程序”等法律的标准,都是由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形成的,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概念和标准时,不可避免地涉及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作用是什么等道德和正义的问题。 自然法学派关于道德与法律有本质联系的理论,虽然为法律提供必要的价值基础和准则,但是由于他们认为道德在法律制定、解释及法官确定法律标准时都起着重要乃至决定作用,实质上是将法律归于道德,等同于道德,使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庸,而失去其自身的独立品格和至上权威。 与资产阶级革命催生出充满浪漫情怀,激进而富于幻想的自然法学派相比,实证法学派关注现实的经验生活,强调立法的基础应当是个人和社会的实际利益,而非自然法学派所说的超越时空的道德法则。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边沁极力反对古典的自然法学,他认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都是一种虚构,一种猜测,一种纯粹的逻辑幻想。实证主义法学派断然否定道德与法律关联的必然性,认为法律来源于经验的总结,不存在有自然法这种东西。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恶法亦法;法和道德之间,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极力主张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把立法学和法理学分离。他指出,法是立法者的意志或命令,立法的目的必须是维护公民的安全、平等、富裕和生存,而非捍卫自然法所说的抽象正义。他认为仅仅从一个规则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就断言这个规则不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致无政府状态或放纵。仅仅从一个规则合乎道德愿望这一事实,就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致政治上的混乱或专横。

法律术语.

Public prosecution 公诉制度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普通法系 Case law 判例法 Written law 成文法 Itinerant judge 巡回法官 English royal court 英国皇家法院 Writ 令状;诉讼启始令 Special form of action 特殊诉讼形式 Recourse 追索权 Provisions of Oxford 牛津条例 Writ upon the case 本案令状 Ex aequo et bono 公平且善良 Court of Chancery 衡平法院 Relief 救济 Specific performance 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 Compensatory damages 金钱赔偿 Injunction 强制令 Division of title in the law of property 财产法上的所有权分割Barrister 诉讼律师(出庭律师) Solicitor 非诉律师(诉状律师)

Advocacy 出庭辩护,代理诉讼Practicing lawyer 执业律师 Legal instrument 法律文件 Single practitioners 单独开业者 Associate 非合伙人的律师 House counsel 专职法律顾问 State attorney 州检察官或州律师Appellate Court or Court of Appeals 上诉法院 Probate Court 遗嘱检验法院 Juvenile Court 青少年法院 Court of Domestic Relations 家庭关系法院Small Claims Court 小额索赔法院 Justice 大法官 Judge 法官 Justice of peace 治安法官 Magistrate 司法官 Associate justice 副(或助理)大法官Collegiate panel or collegiate bench 合议庭Judicial system 司法系统(制度) Two-tiered system 两级(审判)体制Judicial district 司法管辖区

共享经典法律名言

2008-12-07 1、盖法者划一天下之具书,所谓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是也。[中]沈家本(1840-1913) 2、窃维东西各国宪改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而司法之独立,实赖法律为之维持,息息贯通,捷于形影,对待之机,固不容偏废也。——沈家本(《酌拟法院编制法缮单呈览折》,1907) 3、“正确的行为是那些能够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英]边沁(1748-1832年) 4、“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英]边沁(1748-1832年) 5、“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美]庞德(1870-1964) 6、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839年) 7、立法科学的宗旨在于使人能够“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英]边沁(1748-1832年) 8、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427BC-347BC) 9、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德]康德(1724-1804) 10、在一切情况的条件下,对于人们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英]洛克(1632-1704) 11、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英]穆勒(1806-1873) 12、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奥地利]凯尔森(1881-1973) 13、纯粹法学是“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去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奥地利]凯尔森 14、“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美]庞德 15、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伯尔曼(1918-) 16、法律的基本功能即使改变激励因素。——[美]波斯纳(1939-) 17、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英]爱德华·柯克(1552-1634) 18、法律秩序是区别于习惯和官僚规则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美]昂格尔(1949-) 19、运转良好的法律制度一般会采用某种特殊的策略,以在社会不同意见和多元化之间得到稳定和一致。——[美]孙斯坦(1954-) 20、如果上帝之法和人为之法有所不合,前者将会被遵守而后者会遭损毁——[英]布莱克斯通(1723-1780年) 21、不是人之善,而是制度,使坏人也可为公众的幸福服务。——[英]大卫·休谟(英国法学家、哲学家1711-1776) 22、法律可以理解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德]康德(1724-1804) 23、如果政府不能认真地对待权利,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美]德沃金(1931-) 24、法治是一种法律应该符合的理想、标准,但法律可能、也确实有时候很激烈地、系统地违反它。——[英]拉兹(1939-) 25、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美]罗尔斯(1921-2002)25、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孟德斯鸠 (1689-1755) 25、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法]卢梭(1712-1778) 26、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中]包拯(999-1062) 27、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中]黄宗羲(1610-1695) 28、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与其失善,宁其利淫。——[中]海瑞(1514-1587) 29、守法篇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中]李悝(约455-395BC) 30、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中]彭真(1902-1995) 31、我们要有良好的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中]孙中山(1866-1925) 32、欲变世界,欲先自变。——[印]甘地(1869-1948) 33、“我不是斗士,我是法官,中国的法官”梅汝璈的名言。 34、“宽大固是美德,但是姑息、畏惧,却是怯懦。”——[中]梅汝璈(1904-1973) 35、“一个人在未定罪前,都是无辜的。”——[美]丹诺(1857-1938)

法律词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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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相关词汇&术语 一.律师相关词汇(page 1 –page23 ) 二.民事法律术语(page 23 - page 48) 三.商事法律术语(page 49 -page60 ) 四.刑法总论(page61 -page79 ) 五.法院诉讼术语(page80 -page 84) 一.律师部分相关术语: 案件受理费court acceptance fee 案情重大、复杂important and complicated case 案由cause of action 案子case 包揽诉讼monopolize lawsuits 被告defendant(用于民事、行政案件); 被上诉人appellate 被诉人respondent; defendant 本案律师counsel prosaic vice 本地律师local counsel 毕业证diploma; graduation certificate 辩护词defense; pleadings 辩护律师defense lawyer 辩护要点point of defense 辩护意见submission

财产租赁property tenancy 裁定书·order; ruling; determination 裁决书award(用于仲裁) 裁决书verdict(用于陪审团) 采信的证据admitted evidence; 草拟股权转让协议drafting agreement of assignment of equity interests 查阅法条source legal provisions 产权转让convincing 出差go on errand; go on a business trip 出国深造further study abroad 出具律师意见书providing legal opinion 出示的证据exhibit 出庭appear in court 传票summons; subpoena 答辩状answer; reply 代理词representation 代理房地产买卖与转让agency for sale and transfer of real estate 代理仲裁agency for arbitration 代写文书drafting of legal instruments 待决案件pending case 当事人陈述statement of the parties 第三人third party

浅析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及其价值内涵

浅析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及其价值内涵

浅析法律的内在道德及其价值内涵 张宇衡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为法哲学领域内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中几经争议却又历久弥新。在20世纪中叶的哈富论战过后,富勒所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性以一种新颖的视角使得对于“道德”的探讨不再局限于原先笼统的概念之中,也提出作为“使人类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的法律的概念。本文试图以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为起点,通过对于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梳理,进一步探寻隐藏在其下的价值内涵。 【关键词】法律的内在道德;目的性事业;价值内涵 一、问题的提出:哈特与富勒的论战 自奥斯丁开创法实证主义以来,实证主义法学派通过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并藉此赋予法律以科学性与清晰性的研究方法打破了原先自然法将道德统摄于法律的概念之中的观点。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于纳粹德国暴政的反思使得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再度陷入扑朔迷

离的状态。20世纪50年代,英国的法理学教授H.L.A.哈特在《实证主义和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一文中为法律实证主义进行辩护,就此揭开与美国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朗.L.富勒之间长达十余年的论战。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事件之一,这场论战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观点和借鉴。而在这场论战中,富勒对于“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论述以一种崭新的视角,赋予了法律的道德性以新的内涵。 1、哈特: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在《实证主义和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一文中,哈特重申了实证主义对于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的主张,即对于“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的分离。追求此种分离命题不仅仅是为了追求法律理论研究中的科学性和清晰性,更是面向法律实践而揭示出“忠实于法律”的内涵。通过重述边沁与奥斯丁的主张,哈特明确了法律与道德关系之中的两项具体主张:在缺乏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2]599简言之,哈特主张:一

关于敬畏法律的句子

关于敬畏法律的句子 岳母刺字育忠良;孟母复迁飞典章。 从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开始自我教育呢?有一句古老的格言说:“战胜自己是最不容易的胜利”。 培养人就是培养他对前途的希望。 成家勿谓当家易;养子应知教子难。 母爱是世间最伟大的力量。 师者,人之模范。 在优秀教师那里,学生学习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他们对学习的对象采取研究的态度。教师并不把现成的结论对某一定理的正确性的证明告诉学生。苏瓦阿苏霍姆林斯基。 幸福与其说是用任何其他方法,不如说是用情感的这种敏感性来达到的。如果一个人具有了那种能力,他由趣味的愉快中所得到的幸福,要比由欲望的满足中所得到的幸福更大。他从一首诗、一段推理中获得的欢乐要比昂贵的奢侈生活所能提供的欢乐更大。 教师真正的教养性表现为:学生能从他身上看到一个引导他们攀登道德高峰的引路人,从他的话里听出他在号召他们成为忠于信念,对邪念不妥协的人。 子以四教:文、行、忠、信。 惟德学,惟才艺;不如人,当自励。若衣服,若饮食;不如人,勿生戚。

一个人所受的教育超过了自己的智力,这样的人才有学问。 劳动可以使我们摆脱三大灾祸:寂寞、恶习、贫困。 教育中应该尽量鼓励个人发展的过程。应该引导儿童自己进行探讨,自己去推论。给他们讲的应该尽量少些,而引导他们去发现的应该尽量多些。 教育不是灌输,而是点燃火焰苏格拉底。爱其子而不教,犹为不爱也;教而不以善,犹为不教也。教育者的个性、思想信念及其精神生活的财富,是一种能激发每个受教育者检点自己、反省自己和控制自己的力量。传家有道惟存厚;教子无方只求严。所有能使孩子得到美的享受美的快乐和美的满足的东西,都具有一种奇特的教育力量。你知道用什么方法一定可以使你的孩子成为不幸的人吗?这个方法就是对他百依百顺。

法律思想史

判断题 1、玄学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激扬了法律虚无主义。正确 2、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家是中国最早的、未受任何外来思想影响的启蒙思想家。错误 3、《庄子》将《老子》的“无为”之道推向虚无的极端。正确 4、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提出平民与贵族平等适用刑罚的第一人是商鞅。正确 5、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中对法的概念,国家与法的起源等问题论述较多的是章太炎。正确 6、律学是经学的一个分支,兴起于汉代。正确 7、明清启蒙思想家中,第一次提出具有近代民主色彩的法治主张的是黄宗羲。正确 8、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比较系统的政治法律学说的思想家是周公。正确 9、张之洞是礼法之争中“礼教派”的领袖人物。正确 10、在天人关系上,刘禹锡不同意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正确 11、壹法是法家提出的司法主张之一。正确 12、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中对法的概念,国家与法的起源等问题论述较多的是章太炎。正确 13、黄老学说的“无为”即宣扬无所不为。错误 14、秦始皇推崇道家严刑峻法的主张。错误 15、王守仁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的思想家。正确 16、道家最早提出了自然主义法律观念。正确 17、董仲舒在先秦儒家“五伦”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一套旨在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理论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错误(三纲五常) 18、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内容是男尊女卑。错误(嫡长继承制) 19、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目的在于神化王权。正确 20、明清启蒙思想家中,提出“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说的是王夫之。正确 21、儒家的法律观包含重视德治的内容。正确 22、法家提出的“任法”即要求有法必依。正确 23、《资政新篇》是太平天国前期政治经济纲领性著作。错误(后期) 24、“法理派”的法律思想是激进的。错误 25、“竹刑”的作者是邓析。正确 26、沈家本的刑法改革思想可以概括为重刑主义。错误(轻刑主义) 27、秦始皇推崇韩非轻罪重罚的主张,并在秦律中将“以刑去刑”的思想具体化。正确 28、向秦始皇提出“焚书坑儒”建议的是法家理论的继承者和实践者韩非。错误(李斯) 29、“师夷长技以制夷”是洋务派推崇的行动纲领。错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30、儒学是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学术。错误(理学) 31、先秦儒家主张重德轻刑。正确 32、董仲舒利用“天人合一”说来论证宗法等级制的必要。错误(阴阳五行说) 33、黄老学派的主张体现了先秦儒、法、道三家法律思想的综合。正确 34、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中,对法律问题论述最多、涉及面最广的是黄宗羲。错误 35、我国夏商奴隶制社会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正确 36、太平天国初期的纲领性文件是《资政新篇》。错误 37、儒家对周礼的态度是完全继承。错误 38、“道德论”的提出者为韩愈。正确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一)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 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 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力产权”。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我们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译名宜慎重,不要随便译,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尤其不要随便跟着别人使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 3.joint 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当心。因为按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可是现在又常用来表示“合资企业、合营企业”。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情况来判定该译“短期合伙”还是译“合营企业”。 4.jurisdiction.除了管辖、管辖权、审判权、审判机构等释义外,还有一个释义,即“法域”或“法律管辖区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区域。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如法国,也可能有许多法域,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个州都是一个法域。“一国两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两个法域”。 6.remedy,该词在法律文件中常用,它并不是“治疗、疗法、医药”的意思。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应当译“补救方法”或“补救”。具体地说remedy(补救方法)包括什么内容呢?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另外有强制令(injunction)、依约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法律文件中的redress、relief与remedy意思相同,也可译为“补救方法”或“补救”。常常有人将remedy译成“救济方法”,这个译法比较旧,而且容易被误解为灾难的救济,所以不合适。还有人译“赔偿”,这也不妥,因为在remedy中,赔偿固然是常见的办法,但却不是唯一的办法。还有一个常见的提法: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这是一条原则,意思是在外国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寻求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只有在使用过所有的所在国补救方法仍无效果时,才能寻求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的要求。所以译“充分使用当地补救方法”为宜。有人译“耗尽当地补救方法”,这个“耗尽”是什么意思,恐怕不好懂。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摘要]通过对富勒经典著作《法律的道德性》的阅读,对书中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总结,及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对富勒观点进行梳理,梳理后会阐述自己的一些浅显理解和见解,来完成这个读书报告。 [关键字]富勒;义务;愿望;法律;道德 这个假期对富勒的经典之作《法律的道德性》进行了拜读,虽然通读了一遍,但是对这本书的理解还是浅显的,而对这本著作的深层次的理解,还是需要今后更多的知识积累来充实的,不只是法学知识,还有其他学科类的知识,只有不断地积累知识扩充知识,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下面对这本书中主要阐述的观点进行一个梳理。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最为著名的著作,他的这本书是自己对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阐述说明,是对当时所涉及法力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文献的不满,也是对哈特观点的争论和回应。 一、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中,富勒在书中写到当时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文献中有着两个重要不足,第一个不足方面关系到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①,而此书第一章就是对这第一个不足进行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述中,富勒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区分,这是将道德类型化了。义务的道德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达到特定目标的基本规则。义务的道德可以说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去遵守它,它规定出社会的一些“应当”做的,或者“不得”做的,通过义务的道德来约束人们,这是一个有序社会生活的必须条件。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卓越的道德,它充分实现了人的力量。愿望的道德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层次。愿望的道德,不是人们去遵守的,而是去倡导的,它没有强制的形式,而是通过建议、忠告、鼓励的形式来表达,愿望的道德是美好的,可以说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理想,是对我们美好生命的努力。道德的阶梯,也就是从底层的义务的道德上升到高层的愿望的道德。 富勒与哈特的争论点也就在此,富勒认为道德的标准决定了法,道德使法律成为了可能,道德影响着法律,而哈特的观点是与他相反的,哈特觉得良法与恶法是没有区分的必要。 法律法规作为人们在社会中行事的标准,义务的道德在其中是充当着重要角色的,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在义务的道德里,可以找到可行的裁断标准,可以找到有助于去判断一件事情是否应当为法律所禁止的尺度,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便是受到相应的惩罚。 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什么直接的关联性,但是它还是间接的影响着法律。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构建更好的和谐社会,而愿望的道德便是法律最为向往的目标,一个“大同”社会。实现愿望的道德,是对个人价值的提高和实现,是自身的完善,它的结果是受到表扬,所以,愿望的道德不涉及惩罚后果。

关于法律的经典语录

关于法律的经典语录 1、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2、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3、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4、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波洛克 6、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汉密尔顿 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8、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9、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马克·吐温 10、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11、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12、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英)《人权宣言》 13、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14、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哥尔德斯密斯 15、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16、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 17、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18、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9、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20、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奥古斯丁《论自由意志》 21、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英国)柯南·道尔爵士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道家,又称道德家,是以“道”为其思想体系核心的一个学派。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旨》中写到:道家“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即道家主张以“无”作为宇宙本体,以顺应自然为最终归属。先秦道家学派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春秋末期的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战国中期的庄子是道家的集大成者。所以研究道家学术思想的人言必称“老庄”,道家学说也被有些人称为“老庄”学说。道家思想的最重要的两个关键词是“无为”、“自然”。“自然”指事物本来的状态,“无为”是指不作为。道家认为,宇宙的基本规律——“道”,是以无为顺应自然。这是道家的基本命题。下面我就从老、庄法律思想和稽下道家法律思想这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见。 一、老子和庄子的法律思想 1、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 老子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老子》一书中。《老子》又称《道德经》,现存八十一章,一般认为并非老子所作,但基本上代表了老子的思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是老子法律思想的核心。“道”是《老子》哲学体系中的最高范畴。“道”既指宇宙万物的本源,又指万物的规律。“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道德经》第25章)”道的运行历程循环往复,不可穷极。“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万事万物都有各自发生发展的途径,事物总是向相反的方向发展。老子所谓的“道”从本质上来看,它不是物质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老子认为虽然“道”可生育万物,但它却是毫无意志、无目的,顺应天地万物之自然,以自然为法则。所以“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没有一件事物不是它所为)”,“道法自然”。 既然道和天地万物都是以“自然”为其根本法则和运行规律,那么按照“人道本于天道”的原则,就必然会引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道德经》第六十四章)的结论。只有对事物采取“效法自然”、“顺应自然”的态度,使事物都处于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和无束缚的自然和谐状态,才能达到顺应自然规律和时代潮流的目的。这就是老子提倡的所谓“道法自然”的立法思想。老子的“道法自然”的立法学思想,从正面来看即要求人类立法应持“以天合天”的态度。强调人在立法中应该“依乎天理”“因其固然”去行事,要求尊重事物和社会的自然本性和规律,切不可以人的一时功利价值随意地去衡量一切,剪裁一切。老子的“道法自然”的立法学思想,从反面讲,即要求人类对于社会进程切不可“以人灭天”。不可从人类的一时功利目的出发,以“妄为”的立法去破坏社会规律,以“强为”的立法去扭曲人的本性。 老子不仅用自然之道解释天地万物,而且用自然之道来衡量、判断社会人事。通过避免矛盾,避免斗争来达到社会的稳定。这就是老子为统治者设计的理想治国方案——“无为而治”,也是“道法自然”哲学思想的体现。老子认为,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人们遵循天道行事,就要自然无为。“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道德经》第三十七章)天地是不偏私的,任凭万物自然生长;圣人也是不偏私的,任凭人民自己发展。这是老子对“自然无为”思想的说明。在老子生活的时代,“礼坏乐崩”的趋势难以挽回,老子同时又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因而反对“法治”,肯定“为无为,则无不治”(《道德经》三章)。也即最理想的治国方法是无为而治。那么什么叫“无为”呢?《淮南子》对老子所讲的“无为”有比较确切的解释:“所谓无为者,私志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循理而举无为就是”事,因资而立权。自然之势,而曲故不得容者。事成而身弗伐,功立而名弗有。. 要求顺应自然,遵循事物的发展规律,不贪功冒进,成功之后也不居功自傲。“无为而治”的第一个要旨是要求对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道德经》第二章)。在老子看来,不管是“以德治国”、“以智治国”,还是“以力治国”,皆是违背人的自然本性的行为。无为而治“的第二个要旨是”不争之德“。老子依据”柔弱胜刚强“的道理,大力提倡”不争之德“。老子讲的”不争之德“,虽含某些消极因素,但它并不是纯粹消极的人生之道,而有着极其深刻的辩证法底蕴。在老子看来,道的本性是”利万物而不争“(《道德经》八章),所以道法者亦应”为而不争“,

论道德的法律支持及其限度(一)

论道德的法律支持及其限度(一) 道德与法律是两个有着广泛而深刻联系的社会规范系统。它们相互作用,彼此支持,维持着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在现实的层面上这巳是不争的事实。理论上所要讨论的是法律与道铬的关系的性质判断、道德与法律互动的内在机理、法律作用于道德的方式及其限度。一、历史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论争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这是道德与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在西方的法哲学领域,而在伦理学领域一般都对此作肯定的回答。西方影响最大的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正是由于对此间题的不同回答而成为彼此对立的两种法学理论。自然法学主张道德是法律的存在依据和评价标准。所谓自然法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法则其实质是道德法则,它在人和社会中的充分实现便是法。因此,它不但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还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可以说,自斯多葛以来,尽管自然法学派的面目已有了很大的改变,其内容和形式都有很大的修正,但坚持法律应以道德为基础的核心观点,则一以货之。到了当代的自然法学派,更是抛弃了自然法之类的虚构,直接诉诸于道德。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律具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所谓外在道德是指法律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追求和理想。所谓内在道德是指内含于法的概念之中并成为评价法律和官员行为的眷恶标准,它包括法律必须具备的八个因素:一般性或普通性、公布、可预测性或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性、官员的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一个有效的法律必须具备这两种德性,否则就丧失了法律的存在资格。他还提出义务的道德和向往的道德的区分:"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堂兄弟,如摩西十戒等,它既是道德又是法律;向往的道德是人们的较高的道倦追求,如博爱等,不能成为法律,但作为法的目的是有意义的。另一位自然法学者德沃金亦认为法律的运作不可能避免或拒绝法律应当是什么的指引,法律的构成包括规则、原则和政策等因素,其中"不得不公正地损人利己"、"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等法律原则本身就是道德原则。自然法学者主张法律应以道德为依据和标准,也带来了难以避免的理论困惑。首先,自然法的理论是建立在一组超越时空的永恒、抽象的道德规则之上的,这不能不是虚幻的假设因为这类道镭规则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是不存在的。第二,在法律的概念里加入价值判断作为必要特征是否会导致混同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并最终破坏法律?对这个危险,自然法学者没有在理论上彻底化解。第三,将道德性质作为法律的必要条件,是否会导致"存在即合理的"的结局,反而扰乱了道悠作为法律的批评武器的功能?正是基于这些担忧和困惑,实证法学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否定两者的内在必然联系。著名实证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转引自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扒法律出版社版,第85页》这就是"恶法亦法"论。他指责把法与道德混淆的倾向,讥讽它是产生无知和困惑的来源。主张"纯粹法学"的凯尔森更是否定了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的任何联系,他说:"法的概念无任何道德含义,它指出一种社会组织的特定技术"。(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1949年英文版,第5页)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没有如此"纯粹",他承认存在"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这是实证法学派立场的一次倒退,不过他的基本立场并未改变,即主张严格区分"实际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他说:"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意识,是指这样一个简明的观点: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的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第85页)这是值得注意的大多数实证法学学者的主张,他们并不否认道德与法律的历史联系,但他们主张这种事实上的联系,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概念就逻辑地内含道德的因素。分析实证法学的实然与应然分开的理论,仍然是在抽象地谈论法律与道德。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与道德都是具体的,法律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它不能不受立法者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观念的影响,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联系是必然的,但它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则没有必然的联系,甚至处在对立的地位。可见,分析法学者的"纯粹立场"反而是搞混两者关系

超级经典的法学法理名言

超级经典的法学法理名言 经典法理名言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古代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卷首语——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 13世纪欧洲神学家阿奎那——法律的制定是为人们享受和平的、有德行的生活所必需的。 公元前8世纪犹太先知阿摩司语录——以色列人啊,你们要持公平如静静湖水,主正义如滔滔江河。 古希腊女神雅典娜对雅典法官的告诫——法官应该是严肃的、公正的和清廉的,他们不应受贿赂,不贪求私利,只是全力保护这城市所有人民的权利。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所谓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古代西方法律格言——为实现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古代西方法律格言——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古代西方法律格言——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 古代西方法律格言——法无明文不为罪。 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罗马法的精神》——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及与各个民族结缘,第一次是通过武力,第二次是通过宗教,而第三次是通过它的法律。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论义务》——处于国家领导地位的人应该具有这样的义务感:第一,他们不论做什么,都要符合公民的利益;第二,他们应该维护国家的整体,而不要为维护某一个部分而忽略了其它的部分。 古罗马法学家——所谓正义,主要的不是关于实际规则的对或错。人类的正义,是要求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来处理,而且,这种规则应能适用于一切人,适合于一切人与生俱来的本性。 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一次不公正的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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