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

第五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

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

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4.保费规模1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团队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上述各级机构班子职数,均为达到相应保费规模时的最高限配置数;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班子职数,均含纪委书记、工会主任;选拔任用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无论其是否任党委成员,班子成员总数均不得超过最高职数限制。

第七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忠实履行公司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熟悉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金融保险市场及制度规则;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联系群众,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情趣健康,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从业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九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提任总经理的,应当担任副总经理2年以上,一年以上不满2年的,应当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累计3年以上;提任副总经理的,应当担任总经理助理1年以上;提任总经理助理的,应当担任下一层级正职2年以上。

提任区县级支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的,应当符合公司有关任职规定。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特别优秀或者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市场选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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