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

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编辑本段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五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七条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九条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编辑本段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十条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分别制定。

第十一条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编辑本段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十九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

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编辑本段第五章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试点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四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

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编辑本段第六章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份选择1-2家拆解处理企业,试点城市选择1家。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七条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八条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所在地的省市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编辑本段第七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一条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三条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七条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八条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编辑本段第八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九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试点省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预拨到试点省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四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编辑本段第九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并发布实施办法,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市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负责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十章试点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省市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四十七条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9]44号和本办

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包括购买人交旧购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家电生产企业及时公告

以旧换新新家电的参考价格,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第四十九条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五十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一条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二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等部门报告。

编辑本段第十一章试点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四条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五条试点省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

第五十六条试点省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试点省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试点省市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编辑本段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试点省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编辑本段政策最新动态

6月3日上午消息,试行一年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于5月31日结束。针对业内关注的这一政策是否延期问题,商务部、财政部、环保部三部委今日联合发布《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原试点城市将继续实施,另新增19个新试点省市。

《方案》称,实行家电以旧换新的品种主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五类。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在2010年5月31日试点期满后继续实施。

售1312.8万台,回收旧家电1387.5万台。2010年3-5月家电以旧换新销售额环比增长21%,政策带动家电消费作用明显。

电器行业的政策

电器行业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一、政策措施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继续落实和完善“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政策;支持骨干企业建立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家电行业和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家电行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道路,引导家电中小企业和小家电行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二)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支持高端及高效节能型家电生产线技术改造、家电行业核心技术开发和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等;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研发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加强行业内部合作,通过设立产业技术联盟等方式,开展对行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完善“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模式;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收和引进技术、管理人才,重视人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术水平。 (三)积极推动国际化进程 积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扩大海外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研究目标市场投资环境和收集市场需求信息等;支持企业参与各类国际组织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家电企业培育国际品牌,通过在国外市场注册商标、出国(境)参展、在目标市场宣传推广、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等多种形式,大力提升自主品牌影响力;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加强信息、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 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家电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家电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进行股票上市融资等;积极为自主品牌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保险和收付汇便利,支持家电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海外并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中小家电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和信用增强体系,支持多方面拓宽家电企业融资渠道。 (五)积极营造转型升级的有利环境

以旧换新管理办法

库房以旧换新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广大职工的节约意识,现对工具、机动车配件、传动带、轮胎、手电、非生产用油、废机动车用油等物资实行以旧换新的支领手续,具体执行办法如下: 1、工具类的鉴别及管理 1.1、在辅助材料台帐中,工具类所有物资,都属于以旧换新范围。 1.2、冀东水泥重庆合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管理部组织建立各部门班组个人工具卡,注明领用工具的 具体名称、支领时间、使用周期、以旧换新时间、增新时间等。1.3、对于已有工具但经过长时间使用已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工具列入以旧换新范围。 1.4、以旧换新的工具,由各单位材料员申报计划,写明理由,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予采购。 1.5设备管理部库房相关人员对以旧换新的工具进行检验,确认是否不能再用,是否为我公司采购的工具,查明品牌是否与我公司采购的相符,并核对工具卡领用的时间,如若不符拒绝支领。 1.6对于在本公司内部调换岗位的职工,如果所调换的岗位仍需继续使用工具的,由本单位材料员负责通知物资部,将工具卡一同转入新岗位。对于所调换岗位不需再用工具的,由本单位材料员通知物资部并将原有工具交回物资部库房或转接给新接替此岗位原没有工具的职工。 1.7对于调离本公司的职工,将所有工具全部交回物资部库房登记入

册,否则不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1.8、增新工具。指原没有设定的岗位或岗位中新增加的人员,此人员以前不享受工具待遇的,经综合管理部出具证明后可新增工具。1.9、库房保管员要及时准确填写工具卡,对于不合理的以旧换新工具和新增支领的工具,保管员要及时反馈到本部门主管领导。 1.10、对于集体用或公用的工具,机电维修车间负责工具库的建立和管理,其他单位现有的大型、精密工具即发文之日起一律上交到机电维修车间,机电维修车间制定相应的借用制度;对于交回的公用工具,机电维修车间要负责检查有无损坏现象,如有问题问其原因,填在公用工具卡上并上报主管领导予以更新或处理。 1.11、设备管理部库房,对于以旧换新的工具,要保管好以备检查,对于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可再利用,对于有销售价值的工具,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可按相关文件作相关处理。 1.12、对于公用工具丢失的,公用工具所在部门在工具丢失后一个月内负责赔付补齐;个人工具丢失的,由个人负责赔付补齐。设备管理部组织每季度抽查一次,并纳入抽查所在月份考核。 2、机动车配件的鉴别及管理 2.1、在辅助材料台帐中,机动车配件类的所有物资都属于以旧换新范围之内。 2.2、机动车配件XX总成在更换时,需经过鉴定小组鉴定后,方可列入报废物资进行以旧换新。 2.3、设备管理部库房要妥善保管好以旧换新的机动车配件,对于可

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推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等部委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交售废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以及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的中标回收企业发生的运费给予一定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对象及补贴产品范围第四条凡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我市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在购买

新家电时均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再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第五条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六条我市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随国家调整做相应变更。 第七条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试点补贴政策,从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5月31日实施。 第三章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为: (一)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二)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按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另行确定。 第九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

特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物价局 粤财工[2009]32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贸局、发展改革局(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发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物价局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等七部委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四条按照国家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部署,我省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试点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 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 1、广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广东省居民户籍,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六条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七条补贴标准为: (一)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

物资回收及以旧换新管理规定

以旧换新管理规定 一、以旧换新程序: 1、以旧换新的范围: 1.1 对阀门、轴承、工具、螺栓、螺母、备品备件、管件、钢材实行以旧换新。 1.2新增和专项项目需领取上述范围物资领料单上应注明新增或盖专项章,可不实行以旧换新 2、以旧换新的程序: 2.1属于以旧换新的物资,必须在领料单上注明更换,各库管员将废旧物资的数量进行认真核实、清点一致后,回收旧料,发放新料。 2.2 确因装置等实际情况,无法及时进行以旧换新的材料由领料单位打欠条,写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交回时间,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料。 二、以旧换新管理: 对逾期不交,或不能如数交回的材料,视数量和情节仓储部对领料主管单位进行考核。阀门()10元/件;螺栓、螺母()0.5元/套,不分大小不分大小其余材料按剩余欠条数量及价值给予处罚。 三、对回收的材料进行记帐登记。 执行日期2011年3月1日

仓储部 2011.2.26 包装物、废机油回收管理规定 1、巨毒、强腐蚀化工原料的包装物由仓储部回收并保管。 2、废尿素袋、氯化钙袋、滑石粉袋、纯碱袋等由使用单位回收并保管. 3、废机油、废机油桶、由仓储部回收并保管. 4、松香铁皮、配料塑料袋等由仓储部回收并保管. 5、桶装化工原料包装物由仓储部回收并保管. 6、若因管理不善,导致包装物流失,保管单位负全责。 7、废旧物资奖励办法: 序号废旧物资名称销售参考价格提成比例产生部门比例(参仓储部比例(参考山橡)考山橡)(参考山橡)10% 8% 2% 1 0.09元废氯化钙袋等塑料/条袋3% 2 8% 11% /10元套废松香铁皮2% 10% 3 8% 6废冰酸桶个元/2% 10% 4 8% 个/1废木焦油桶元2.50% 8% 5 10.5% 元600/吨废机油 0.10% 1% 0.90% 6 废设备招标价0.10% 1% 7 0.90% 废钢铁招标价2% 10% 8% 8 化工原料包装物

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1.目的 1.1杜绝浪费,控制生产成本; 1.2统一回收,统一变卖及再利用,创造废旧物资的剩余价值; 1.3根据“ISO14000”规定,加强对有害物资的管理、减少污染。 2.使用范围 所有以旧换新的物资;本文件适用于陶瓷公司A区和B区。 3.以旧换新的相关定义 3.1以旧换新物资包括一般回收物、有害回收物。 3.1.1一般回收物:“一般回收物”是指除使用后无实体存在的物料、低值易耗类(不包括印刷品)及有害回收物外的其他物料; 3.1.2有害回收物:“有害回收物”是指根据“ISO14000”之规定对环境易造成污染的需回收物资,本厂主要包括废灯泡、废光管、废电池、废笔具、废笔芯、废塑料、分解后易产生有害分解物的报废物资等。 4.操作流程 4.1回收 4.1.1仓库在发放以上规定范围的物料时,需要求领用部门将旧物料退回,否则仓库有权拒绝发料;特殊情况,旧物料需推迟退回的,需《领料单》审核人在《领料单》上做出批注且必须保证在两个工作日内退回,否则仓库有权拒绝再次发料;第一次新领物料无旧件退回的,《领料单》审核人需在《领料单》标明“无旧件”,否则仓库有权拒绝发料; 4.1.2仓库回收的旧物资,仓管员应按照有害、无害分类、有序摆放。 4.2移交处理 4.2.1回收旧物料达到一定数量后,仓管员通知设备动力部检查、鉴定,确认有回收利用价值或维修后有回收利用价值的部分交设备动力部人员处理;无再利用价值的部分移交采购部处理; 4.2.2经确认维修后有再利用价值的,设备动力部维修完毕后移交仓库; 4.2.3经确认部分部件有再利用价值的,设备动力部拆卸完毕后移交仓库。 4.3再利用 4.3.1申购部门做计划前,应到仓库了解回收物资中是否有可代用品,有可代用件直接领用可代用件;

物资以旧换新管理规定

物资以旧换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宽厚板厂物资以旧换新管理,降低维修成本,减少浪费,改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以旧换新物资范围 1、铜件类; 2、轴承类; 3、液压介质件类:各类控制阀(含伺服阀、比例阀)、液压缸、各类阀门、潜污泵、水暖器材、滤芯、密封、胶管、各类喷嘴喷头等; 4、电气仪表类:电机、继电器、断路器、接触器、电气控制元器件、配电控制箱柜、电缆、电话机、各类仪表等; 5、五金交电类:焊条(用剩余电焊头替代)、螺栓(破坏性拆除的用螺栓头替代)、照明灯具、电池、手电、插头插座等; 6、工器具及吊具类:各类工具(含割具、割嘴、电焊机、电焊钳、电焊线、电焊帽等)、钢丝绳套、吊环螺钉、卷尺等; 7、专用设备类:探伤备件、火切机备件、喷号机备件、抛丸机备件、磨床备件、通讯器材等; 8、化工土产类:油漆(用空桶替代)、破布(含针织布)、拖把、大笤帚、撮子、毛刷、辊子等。

二、回收及处理 1、仓库开辟专用场地用于放置回收物资并分类摆放。所有回收物资建立登记台帐《厂回收物资登记表》;伺服阀、比例阀、液压缸、电机等可修复备件单独建立台帐,登记台帐每月3日前报机动部业务人员和部负责人。 2、可修复备件专业业务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和备件修复流程及时办理修复业务。 3、经机动部职能组专业人员鉴定不能修复利用的备件材料,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由仓库负责按照机动设备部废旧物资处理流程报公司机动处处理。经专业人员鉴定不具备回收价值的,由仓库负责按照废钢交运流程办理。 三、管理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物资交旧明细进行交旧。因事故抢修不能及时交旧的,应在抢修结束后的一周内将旧件交回厚板仓库。其他均应实行以旧换新。 2、因旧件体积或重量较大,仓库放置难度大,仓库管理人员可指定现场放置区域,做好统计,指定放置单位和负责人。因管理不善导致的旧件丢失,由放置单位承担责任。 3、车间内部通过修复恢复备件性能的,车间及时到仓库办理修旧利废入库和出库手续,仓库建立《厂修旧利废入出库登记台帐》。未进行登记入库的按照未交旧处理。 4、以旧换新中需要新增日常储备备件,由车间填写《新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1、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09年先征后返70%,2010年先征后返50%。 2、2009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对财税[2008]157号文的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 3、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实行差别税收制度:免征和按比例即征即退。具体规定如下: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

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

(家电企业管理)家电以旧换新政策问答(定稿)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问答 第一部分消费者部分 一、什么是家电以旧换新?以旧换新政策实施的时间是什么? “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以旧换新政策实施的时间从2010年6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哪些家电可以享受以旧换新补贴?以旧换新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范围是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是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三、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从哪里来?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四、以旧换新补贴与家电下乡补贴可否重复享受? 不能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的新家电不得

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五、以旧换新的家电品种是否必须一致? 家电以旧换新交旧品种与购新品种不要求一致。如消费者交售一台旧彩电,可以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补贴范围内的5种家电中的任何一种。 六、什么人可以享受家电以旧换新? 凡具有山西省当地户口的个人和在山西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 七、交售的旧家电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硬盘、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八、通过哪些途径可以联系到政府指定的以旧换新的回收企业或者销售企业?

以旧换新物资领用管理制度资料讲解

以旧换新物资领用管 理制度

福建金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旧换新物资领用管理制度 为全面规范物资领用管理,保证生产物资“适时、适量”,确保实现降本增效,根据企业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物资领用原则 1、坚持程序发生,坚持以旧换新,坚持领用与回交同步,坚持采购部统一扎口管理。 2、坚持谁审批谁监督、谁申领谁退旧、谁发放谁负责。 3、坚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问责,齐抓共管。 二、物资领用程序 (一)领料申请 1、仓库物资领用,一律凭《领料申请单》,不按要求填写或没有《领料申请单》的一律不予出库。 2、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领料申请单》的填写和物资申领,非指定人员不得申领、发放。 3、《领料申请单》须如实填写:领料部门、日期、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其中: ①“用途”栏中应具体写明物资实际用途和流向,选厂配件类物资需注明具体使用的车间、工段及所维护的设备;

②“以旧换新”栏需严格对照《以旧换新物资目录》)进行填写,“以旧换新物资”分为:可同步回收物资、提前申领后续交旧物资、新增或特殊情况没有或不能交还物资、不具备搬运条件无法交还至公司仓库废品库统一存放物资4大类,对可同步回收物资应注明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对需提前领新,更换后才能交旧的,需特别注明交旧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对新增或特殊情况没有或不能交还的,需在对应栏目中详细注明原因;对不具备搬运条件无法交还至公司仓库废品库统一存放的,需注明存放地点。原则上“以旧换新”物资在申领时按同规格、同品种,申领多少退回多少,出库多少登记多少,仓库废品库集中存放执行。 4、《领料申请单》应填写认真,字迹清晰、书写规范,不得有涂改痕迹,并由仓库统一存放归档。 (二)领料申请审批 1、《领料申请单》须由物资使用部门负责人和采购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可能操作时有难度) 2、审核签字时,使用部门负责人和采购部负责人应初步核定用量,认真审定领料的必要性和以旧换新的贯彻执行。 (三)物资领用 1、仓管员须严格按照《领料申请单》中列明的申领物资进行发放,并严格填写《领料单》,手续不全不予发放,严禁多发;遇设备抢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家电下乡办[2010]2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6.23 【实施日期】2010.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家电下乡办[2010]27号) 各市(地)商务局、县(市、区)商务局、物价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及《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以下简称专用凭证)的使用与管理,防范假冒、盗用专用凭证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及《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专用凭证是指国家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为规范补贴国家规定的家电产品、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授权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按照系统生成的本地区凭证编号码段以及凭证统一样式印制的凭证。 前款所称家电产品限于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 第三条专用凭证是家电以旧换新流程中重要的依据,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时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回收企业将回购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时享受运费补贴,以及拆解企业完成拆解处理的旧家电享受拆解补贴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用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负责对专用凭证申请、领取、发放、操作实施审核与监控。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专用凭证

家电以旧换新操作流程

家电以旧换新收银台的操作流程 一、在收银台确认有资格补贴者,收款时的具体操作。 首先,收银员收集好以下资料: A:购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B:新家电销售发票(可以用报税联或存根联)原件和复印件(单独用一本发票专门开以旧换新业务,在发票封面注明“以旧换新专用”); C:以旧换新凭证。 D:《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可打印,录入后直接打印) ◆注意点:上述四项材料当时就钉好保存,15天为单位和汇总表一起送当地财政部门 申报补贴。 其次,收银员以原价开票,收款按下浮10%收(上限范围内),下浮的10%的款项以收款方式为“应收以旧换新款”,赊销批准人“以旧换新人员”。 ◆注意点:收银员具体在ERP中做销售收款单时,(1)客户名字一定要录正确(和回 收旧家电的名字要一致);(2)在此销售单的备注中正确入录以旧换新凭证号;(3)赊销批准人“以旧换新人员”。 二、对于先购整机且全款已付,后办理完以旧换新业务的:待收银员确认此客户有资格补贴, 直接在收银台退款。直接让客户出具收款回执。 收银员直接输入原票号,对购入整机款的全额负数冲回,负数冲回完成之后具体操作按第一种办法办理。(注:收银员在ERP操作时,依据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1、若“商品已配送完成”,提货方式应为柜台自提,不再走物流流程。2、若“商品尚未安排”,可直接退款后,重新录入以旧换新收款单。3、若“已派车未出库”,则通知调度取消配送,作废派车单,待商品恢复到尚未安排后再做直接退款,录入以旧换新收款单。4、若“已派车货未送达”,待配送完成后,按第一种方式完成。) 特例:有些顾客对于家电以旧换新那部份补贴款不愿先给钱给商场,但是为了做成生意,经销售人员申请,门店经理批准同意(赊销批准人门店经理),先答应顾客欠款,后办理以旧换新业务,收银台操作先收回欠款,输入原票号对购入的以旧换新机全款负数冲回,后操作同上。 (体现真实业务的发生以及退货问题,目前考虑冲单。如果以旧换新的业务量大,冲单的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9]73号 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 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试点省市环境保护厅(局): 2009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拟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为保障“以旧换新”过程产生的废旧家电得到妥善拆解处理,并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 (一)鼓励家电“以旧换新”是国务院促进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做好“以旧换新”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对于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从保障该项政策顺利实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研究解决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中的有关问题作为近期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思路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市场导向,政府扶持”的原则,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既要保障本次“以旧换新”的废旧家电得到妥善处理,又要与《条例》施行相衔接,严格资格许可,强化环境监管,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利用。 三、积极组织实施 (四)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深入调查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行业现状,全面掌握当地拆解处理能力状况、技术水平、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情况,并要切实研究解决拆解处理企业有关能力不足,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技术落后以及非法拆解等问题。 (六)依据《条例》和《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号)规定,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严格按条件筛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处理企业”)。 (七)加强与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等主管部门的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总结

郑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开展情况 汇报 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以来,郑州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全面推进,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初见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共有中标销售回收企业17家,拆解企业1家,销售、回收网点62个,其中通过备案网点53个,共计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56箱,11.2万份,市财政向县(市)、区共发放补贴资金2712万元。截至8月18日,已回收旧家电6827台,其中:电视机4290台,电冰箱958台,空调271台,洗衣机1010台,电脑298台。销售新家电6641台,其中:电视机2290台,电冰箱1485台,空调1449台,洗衣机817台,电脑600台。 二、工作开展情况 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我市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胡荃为组长,副市长薛云伟为副组长,市商务、环境保护、财政等八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求各县(市)、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抽调专门人员,安排工作经费,扎实做好辖区内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2.全面启动,稳步推进。7月19日,省政府召开家电以旧换新电视电话会议后,郑州市政府立即召开动员会,常务副市长胡荃对贯彻落实宋璇涛副省长讲话精神,做好郑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动员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正式开始。7月30日我市举行“郑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启动仪式”,中标企业、销售回收网点代表及拆解企业参加仪式,并邀请省、市各大媒体对仪式进行全面报道,我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全面启动。8月12日,我市以政府名义下发《郑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对我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具体开展的操作流程、资金补贴及相应工作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3.加强监管、规范操作。一是认真开展业务培训。7月23日、8月13日,我市分别召集各县(市)、区商务局负责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主管局长、内贸科长及中标企业负责人,就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细则及审核备案工作等内容进行业务培训,同时征求县区及企业意见,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群众的合理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方案,优化流程,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财政局、环保局也以多种方式开展了相关政策培训工作。二是积极进行网点备案。我市积极开展中标企业网点备案工作,各区商务局按照《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抽调人员到企业网点现场实地查看,对符合条件的网点及时开通信息系统进行备

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编制朱伟 审核张丰亭 批准王伟 2012-1-31发布 2012-01-31 实施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

文件说明 徐工挖机“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随着市场竞争逐步加剧,以旧换新业务逐渐成为各品牌的重点销售方式之一。为提高徐工挖机销售竞争力,同时,帮助代理商处理库存二手机,提高二手机转销能力,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期限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3.1 对于以旧换新销售的车辆,公司给予代理商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二手机处理周转期。周转期内,代理商可将二手机作为新机首付款的担保,延期支付首付款,直至二手机实现销售。相关销售手续仍按照公司规定制度执行正常办理。在6个月周转期结束前,必须付清首付款。超期未付即视为逾期,公司将取消该台补贴,并停止办理以旧换新业务,同时新机由代理商买断。 3.2 对于通过以旧换新实现销售的新机,公司将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补贴将在代理商支付新机首付后次月通过开具增值税发票方式进行货款冲抵。具体补贴标准见下表: 四、业务流程 4.1 代理商提报《以旧换新政策申请表》、终端客户买卖合同(或收据等交易证明材料),盖章传真至徐工挖机营销部(8),联系人:李海林,联系电话:0。并附二手机整机照片(客户和机器合照)、二手机铭牌照片、发动机铭牌照片(确保照片拍摄清晰)。照片电子版发送至邮箱:。经徐工挖机营销部统一审批通过后,方可享受本政策。 4.2 《申请表》经营销部批准同意后,代理商和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注明以旧换新销售。 4.3 代理商在公司给予的六个月处理期限内,如二手机实现销售,则在实现销售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二手机转销确认表》、终端客户买卖合同(或收据等交易证明材料),并盖章传真至徐工挖机营销部(8),联系人:李海林。 4.4 代理商在提报《二手机转销确认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汇至徐工挖机公司账户。如代理商二手机未能实现销售,则在《以旧换新政策申请表》提报后6个月内,支

材料以旧换新管理规定

材料以旧换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及材料的管理,真正做到修旧利废、杜绝浪费,同时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现对生产车间所使用材料及物资的以旧换新管理、收发程序等做以下规定: 一、以旧换新物资、材料的范围: 1、设备维修配件类 2、阀门、法兰、管件类 3、各种电气、仪表、线缆类 4、各种车辆维修配件 5、各种维修使用的工具及化验器具类 6、各种桶装、袋装及设备包装物类 7、劳保类的安全帽 8、更换的油类 9、各种输送带 二、以旧换新材料、物资的确认 1、交归仓库时,所有需以旧换新的材料、物资等,由车间维修副主任或主任负责确认其已不能达到使用要求需进行更换新材料、配件或可修复再利用。 2、以旧换新产生的材料、物资在处理时,根据种类由设备部、电工车间、自控中心或生产部等进行确认,确认其确实无使用价值或再利用价值时方可进行处理,价值特别高的废旧材

料或物资需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三、以旧换新材料、物资交领程序 1、车间在领用本文(一)中所包含范围的材料物资时,需将原使用材料或物资交回材料库后,材料库方可予以发放。因特殊情况旧件(料)不能及时交回材料库的,必须由领料最终审批权的领导通知材料库,并约定交回时间,材料库登记备注后发放材料,到时发放材料人员须及时催交旧件(料)。 2、可修复再利用的旧件(料),车间暂时保管,在材料库及时登记,待修复后及时交回材料库,由材料库设专区存放,,妥善保管。 3、车间领取修复后的材料时,按正常程序领取,材料库只记录领取数量,不再计算费用。 四、以旧换新材料、物资的日常管理 1、材料库负责以旧换新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的管理,根据品种或类别设立保管账。 2、材料库要分类存放予以标识并及时登记台账,贵重材料要单独保管,责任到人。 3、销售处理以旧换新物资时,材料库须根据销售发出数量进行账务处理。 五、罚则 违反以上程序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每次20-200元的罚款。 本管理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手册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 一、政策简介 1、实施时间 2010年6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2、补贴对象 凡在河南省境内登记注册的单位和团体或具有河南省户口的个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并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在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享受补贴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享受补贴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3、补贴产品范围 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4、补贴标准 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5、基本流程 A、消费者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中标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

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消费者到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从销售企业领取补贴。 B、消费者到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并预约回收旧家电,中标的回收企业上门回收旧家电,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消费者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从销售企业领取补贴。 二、销售回收企业 1、新乡市八方视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平原路226号平原商场负一层 电话:5291608 2、新乡市华源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宏力大道659号(新飞冰箱厂销售大楼对面) 电话:3350988 3、新乡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劳动路与平原路交叉口美的专卖 电话:2070202 4、河南鑫美华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宏力大道409号 电话:3023966 5、新乡市豫海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体育中心北区102号海尔专卖 电话:3037863

劳保用品以旧换新制度教程文件

劳保用品以旧换新制 度

劳保用品以旧换新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同时为了加强对劳保用品领用和使用的管理,结合本公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劳保用品发放范围 本司根据各个生产岗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种类和发放标准,定时、定量地发放相关的劳保用品。 三、劳保用品概念 3.1本制度所指的劳保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避免受到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2劳保用品种类 本制度所指的劳保用品主要包括: 3.2.1劳保鞋、绝缘鞋、雨鞋 3.2.2防护服、雨衣 3.2.3长乳胶手套、电焊手套、防水手套、帆布手套、线手套 3.2.4防尘口罩、防毒口罩 3.2.5安全帽、工作帽 3.2.6防护眼镜、墨镜 3.2.7防噪音耳罩、防水围裙、皮围裙、布围裙、套袖 四、劳保用品管理部门 公司物流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各项管理——保管、登记、发放、退库后的废弃处理。 五、劳保用品管理 5.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周期表》进行不断修订,执行“既保证员工工作需要,又不浪费”的原则;不强调平均或攀比。 5.2员工在工作中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禁止擅自改变劳保用品的用途或者将劳保用品挪做私用。 5.3 劳保用品领用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各事业部在领用劳保用品时必须交旧才能领新。 5.4劳保用品管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物流部为各事业部建立领用登记台账,各事业部在发放时详细记录每位在职员工领用劳保用品的情况,员工在领取劳保用品时应签字确认。5.5发放标准:各岗位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及更换周期,请参阅附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周期表”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周期表》所规定的劳保用品标准,是指最大标准。 5.6 因工作岗位调整或其它特殊原因,致使当月所发放的劳保用品不够用时,经所在部门主任及以上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办理劳保用品的领用手续。 5.7遇节假日或员工有病假、事假、工伤、外出学习培训等情况连续未在生产岗位超过一周的,在发放生产作业用劳保用品时,根据未出勤的日期长短,酌情减少发放数量,由物流部与各事业部、人力资源部配合执行。若当月未能执行的,则顺延到次月执行。 5.8以旧换新回收的劳保用品,由物流部负责统一分类保管。定期(按月、季度或半年)上报申请进行再利用或废损处理。 5.9 劳保用品若因存在自身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各事业部必须及时汇总情况,并将剩余劳保用品退回物流部换领新的劳保用品。若因员工在使用中人为损毁或丢失,则当月劳保用品由员工自行解决。 六、劳保用品发放时间及以旧换新界定 6.1 劳保鞋、绝缘鞋、雨鞋

以旧换新管理规定

关于物资领用实行以旧换新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物资领用程序和杜绝浪费现象,降低生产成本和材料消耗,防止错弊,特制定本规定: 一、以旧换新物资范围: 原则上对物资实行“以旧换新”,即新领用物资时必须退回相应数量换下来的废旧物资。 1、阀门类;2、电器、仪表类(含电机); 3、轴承类; 4、风机、泵类; 5、灯具、工用具类; 6、有色金属、不锈钢类; 7、劳保用品类; 8、橡胶、氟塑、垫片等。具体见《以旧换新物资表》。 二、“以旧换新”物资的领用: 1、领料时,正常开具领料单。同时领料员应把拆下来的废旧配件、旧料拿到仓库指定位置,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新的材料、备件。原则上“以旧换新”物资在领用时按同规格同品种领用多少新物资即要退回同等数量的废旧物资(属新增或技改物资除外)。第一次新领物资无旧件退回的在《领料单》上标明‘无旧件’。 2、对于无法事先拆下来的配件、旧料,需先领用新物资才能退回旧物资的,领料人员须在填写《领料单》时,填写上废旧配件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旧品归还日期及原因,并经车间主任以上生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库管员方可发货。以保证所有发出的配备件,可以回收的材料及时回收,不丢弃现场无人处理。原则上换下来的旧件在三天内必须退还到库房,未按时交回废旧物资的,一次处罚领用人50元。遗失废旧物资按照购置价格进行赔偿。发现人为故意损坏的物资的除按照物资购置价格全额进行赔偿外,另按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员经济处罚

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对不便于运输的重量较重和体积较大物资,经请示生产部主管同意后可由领用部门统一存放,库管员定期到存放现场进行确定。库管员未到存放现场进行确认的,一次处罚50元。各部门在确认后私自挪用的,一次处罚100元。 三、“以旧换新”物资的回收及利用: 1、重量较轻及体积较小物资由领用部门在领用新物资时交库管员保管,由库管员统一进行回收及分类存放等管理。库管员未管理好废旧物资,造成废旧物资遗失的,按新物资价格的20%进行处罚。 2、对不便于运输的重量较重和体积较大物资,由各部门确定固定和统一的废旧物资存放地点进行存放,废旧物资必须分类、有序进行堆放。 3、生产部组织营销部、技术部技术员进行鉴定确认,鉴定能修复利用的物资由生产部负责组织修复。对修复的物资由营销部、财务部确认修旧利废的价值按30%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四、“以旧换新”物资和处置: 1、经鉴定不能修复利废的回收废旧物资,由生产部报分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由控股集团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处理。 2、经鉴定能修复的物资,生产部在一个月内组织修复,如果一个月内还未修复,由生产部组织再次鉴定,决定继续修复或进行销售。 3.仓库人员对废旧物资负有保管责任,相关部门对废旧物资负有保护的责任。

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模板】

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 1、在政策实施期内,凡具有安徽省户口的居民和在安徽省注 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购买人)将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

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 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在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国家调整,我省将根据国家调整范围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实际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分品种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各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环保局核定,报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批准后对外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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