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员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

关于为员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
关于为员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

关于为员工缴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

公司领导:

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使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其他个人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为公司分担高额工伤费用,转嫁员工意外事故导致的企业财务风险,现申请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保范围:分公司业务员及分公司司机、退休返岗人员、未成年人员、不参保人员

二、意外保险内容和方案(见附件)经查询中国平安、泰康人寿、中国太平洋三家保险公司,各公司也提出了不同的方案。经过比较,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性价比较高,实用性较强,符合公司员工意外伤害的保障需求。

三、预估算费用(以2014 年3 月在册人数)

市场部分公司员工:0 人×0元/人/年=0 元(包括司机)

总务部:0 人×0 元/人/年=0 元

总费用合计为:0元/年

人员名单及缴费标准附后。

妥否,请批示。

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公司缴纳社保申请书

公司缴纳社保申请书 分享到: xx(单位名称): 本人为方便起见,特向单位申请自己参加社会保险,并要求单位将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月直接交付给本人,由本人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本人承诺独自承担由此给单位和个人带来的各种不利后果,并保证以后不向单位提出关于社会保险的任何其他要求,也放弃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诉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申请人: xxx xx年xx月xx日 单位意见: 1、参加社会保险是单位和职工的法定责任,职工自行参保不符合社保政策。 2、在该职工承诺自行缴纳的前提下,考虑人性化管理,尊重职工意见,并将相应款项按月在支付工资时一并交给职工,职工收到社保补贴后请及时参保。 3、符合低标准养老保险、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4、单位保留随时为该职工恢复由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的权利,不另行通知。以上第3条视作该职工参保(包括低保、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申请书。 5、请职工在每年年底主动将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复印签字后交单位核实,单位不另行通知。

6、职工收到社保补贴后,不去缴纳的,应由其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包括社保补缴、医疗、失业、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单位签章: 年月日 以上单位回复意见我已全文阅读,完全理解,愿意接受,没有异议,并恪守承诺。 职工签字: 年月日 论坛 分享到:

本文档可编辑,内容仅供参考,需要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 编辑技巧分享: 技巧1:目标定位 如果知道了要定位的目标,那么利用“定位目标”就是最快的方法,例如要定位到第n页,第n 节,第n行。

操作方法:单击菜单“编辑”→“查找与替换”对话框,Word默认切换到“定位”选项卡,选择左侧“定位目标”列表框中的一项,在右侧的“输入页号”文本框中设定用户要寻找的具体目标,然后单击“定位”按钮,光标就到了目标位置。 技巧2:即点即输 用户在文档的空白区域输入内容时,通常会按回车键或空格键使光标到达想要的位置,但往往效果不甚理想,甚至导致出现排版问题而不断修改文档,此时就可以使用即点即输功能。操作方法:在空白区域的任意处双击鼠标左键,光标便可快速定位在双击位置。 使用此技巧的前提是要先开启这个功能,否则无效。大家可以按照下图所示打开这个功能:打开word选项 在高级选项里勾选“启用即点输入” 最后点击确认即可实现。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员工社保申请书范文

员工社保申请书文 篇一:个人购买社保申请书简单文个人购买社保申请书简单文 这个不需要打报告,是企业必须要办的,就如同公司上税,还需要财务部门向公司打报告上税吗?公司同意,就上税公司不同意,就不上税?实在要申请报告,就如实写就行:《关于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正文,公司遵照国家法律及劳动法和公司法,为XXX等X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金、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保险,请公司同意特申请为盼 购买社保申请有如下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首先感公司领导对我的栽培和帮助我是一名XXXX,于XXX年X月进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X年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我个人的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和进步由于珍惜并且热爱这份工作,因此在自己的岗位上,我一直努力工作,认真负责在此,特向公司申请给予我购买社保的请求,希望公司能够批准为盼,!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X年X月X日

1.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的情况办理; 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一般不需要档案;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交合算 2.如果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就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有具体规定: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户口本和2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一般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医疗保险方面,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 ,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答案补充 3.如果缴费年限一样多,两者都是上的同一档,将来领的退休金是一样多的;参阅国发(2005)38号文件,这是养老保险方面的最新规定; 4.如果有工作以后,就应当按照工作单位的情况交纳. 购买社保申请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编号:YB-HT-2698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 Life insurance company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最新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366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款(最新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

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平安意外险理赔流程及所需资料

平安意外险理赔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理赔申请流程 二、意外伤害医疗理赔:(报案时间:就诊治疗结束前拨打24小时报案专线95511) 1)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正、反面) 2)全部门诊及住院病历及报告原件(如住院包含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诊断证明); 3)理赔申请书(需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4)意外事故证明(需加盖事故相关部门公章) 5)所有门诊或住院费用清单及发票原件 6)被保险人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 7)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三、意外伤害残疾理赔: 1)伤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正、反面); 2)全部门诊及住院病历及复查的病历及报告(包含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诊断证明); 3)我司认可的司法检定所出具的伤残司法鉴定报告书,

4)理赔申请书(需盖投保单位公章) 5)意外事故证明(需加盖事故相关部门公章); 6)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卡账户信息 7)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四、意外伤害死亡理赔: 1)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如死亡原因不明需做尸检 2)被保险人所有就诊的住院病历或抢救病历原件; 3)户口注销证明(盖有公安部门公章); 4)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正、反面); 5)全部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正、反面); 6)如果被保险人已婚,则需要提供被保险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和所有受益人关系证明(盖有公安部门公章); 8)火化证或土葬证明(必须提供原件); 9)理赔申请书(需盖投保单位公章) 10)意外事故证明(需加盖事故相关部门公章); 11)所有法定受益人的银行卡账户信息; 12)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56-24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

意外伤害申请书

意外伤害申请书 篇一:意外险申请书 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申请书 (含资料调阅同意书) 案件登录号: 注:填写《理赔申请书》前请详尽阅读此申请书背面的申请 须知 篇二:关于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 关于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 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使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其他个人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为公司分担高额工伤费用,转嫁员工意外事故导致的企业财务风险,现申请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保范围:公司高管和已转正员工。 二、经过比较几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的性价比较高,实用性较强,符合公司员工意外伤害的保障需求。平安意外保险内容和方案(见附件)。 三、预算费用(以20XX年11月在册人数)(一)10万保险额度 员工56人×206元/人/年=11536元(二)20万保险额度 员工56人×388元/人/年=21728元以上两种保险额度选取一种,

请领导批示。 综合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保险额度表: 篇三:20XX关于为员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 关于为员工缴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 公司领导: 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使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其他个人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为公司分担高额工伤费用,转嫁员工意外事故导致的企业财务风险,现申请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保范围:分公司业务员及分公司司机、退休返岗人员、未成年人员、不参保人员 二、意外保险内容和方案(见附件)经查询中国平安、泰康人寿、中国太平洋三家保险公司,各公司也提出了不同的方案。经过比较,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性价比较高,实用性较强,符合公司员工意外伤害的保障需求。 三、预估算费用(以20XX年3月在册人数) 市场部分公司员工:0人×0元/人/年=0元(包括司机) 总务部:0人×0元/人/年=0元 总费用合计为:0元/年 人员名单及缴费标准附后。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二、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六、意外事故伤害保险的索赔 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够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七、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

员工意外伤害保障方案

员工意外伤害保障方案 一、参考保障计划 人民币:元 注: 1.以上方案均保障全天24小时(包含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和休假期间); 2.以上方案可变更人员(变更后人员不得低于项目最低被保险人数) 3.具体保额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定制 二、保险责任详细解释: 1)意外医疗: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综合残疾: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4)意外住院日额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保险人根据合理住院天数乘以每天50元意外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累计意外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180天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注意事项: 1)请在公立医院就医; 2)就医时请用社保用药,自费药不在赔付范围内。 三、服务承诺 ◆为贵公司提供增加或被保险人的处理,可以根据员工的变换,即使更换参保 员工; ◆接到被保险人员意外医疗理赔申请后,在确认手续齐全并核定理赔额后,三 十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给付至申请人; ◆接到被保险人员意外身故理赔申请后,在确认手续齐全并核定理赔额后,二 十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给付至申请人; ◆实时的网络理赔查询; ◆及时的短信理赔通知(注:需要投保时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 ◆便利的邮件理赔通知(注:需要投保时提供有效的邮箱地址)

意外伤害索赔申请书

意外伤害索赔申请书 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在新闻报道上看到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失足落水等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以下是带来意外伤害索赔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案件登录号: 申请事项 住院医疗()意外医疗()门诊医疗()住院安心()死亡()残疾()重疾()其它()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职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经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是否已通知本公司□是请注明日期:年月日□否 事故经过(申请人详细填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是否报公安/交警/劳动或卫生部门处理□是(请附材料)□否 事故者如身故,是否已检验死因□是(请附材料)□否 目前是否正在申请或已获得其它保险公司、社保或第三者的给付及补偿,□是□否 若是,请具体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与被保险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 □配偶□本人□父母/子女□监护人

人保(备桉)[2009]N535号-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1.1总则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险人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 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 2."1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 2."2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 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

(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24时起丧失,如按人数投保,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 6."3)。 1.3投保人 应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1.4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2.1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文本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受续保。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二、续保时,每次续保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增加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18周岁前续保的,不增加保险金额),但增加后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最后一次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续保保险费不随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而增加。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要求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已经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第八条保险费和宽限期 一、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二、本合同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 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申请书20140529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理赔申请书 经办人: 经办日期: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申报须知 1. 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应享受的待遇。 2. 同一次意外事故,应在全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进行费用申报,以免影响理赔金额。 3. 参保患者同时申报意外险住院医疗和门诊医疗费时,优先对门诊医疗费进行审核支付,当年度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以上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部分不予给付。 4. 参保人同时治疗意外伤害和疾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保险基金给付,疾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 5. 申请人自行承担因银行账户提供错误导致转账失败而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 6. 针对伤残类案件,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以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意外险伤残等级标准鉴定后所出具的残疾鉴定报告为依据,其他单位或机构提供的伤残标准不作为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伤残认定依据。 7. 依据案件审核要求,申请人有义务配合天津市意外险服务中心补充提供案件审核的其他重要资料。 8. 收取此次申请资料并不视为已经作出给付承诺。 9.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支付后,申请人提交的票据单证由意外险服务中心归档留存。参保人如需进行二次报销,需提交报销机构开具的介绍信,意外险予以出具分割单。 温馨提示 1.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热线操作示意图 2. 如您之后需要在其他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报销,请您在提供所需原件资料的同时,将报销所需材料复印件一同提交。分割单领取事宜请等待网点人员电话通知。 理赔意外服务网应备资料查询请按“3” 理赔报案请按“1” 险相关信息介绍请按“5” 社保政策介绍请按“2” 人工服务请按“0” 点查询请按“4” 语音留言请按“6”

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团体保险单(短险) 本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同意承保投保人所申请的人身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名 称 福建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险名称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 保险合同 号2003-0000000-000-000( 000-0 投保单号 000000000000 0000客户 号 2003-000000- 0000 000-0 法定代表人 陈XX 投保人地 址 XX市XX路XX号邮政编码000000联系人姓 名 张XX联系电话/传真号0500-7000000被保险人 数98人(详见被保险人清单) 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被保险人继承 人 合同生效 日2003年X月X日合同期满日 2004年X月X 日 首次保险费交费日 期 2003年X月X日首次保险费金额00000.00 元 承保险种

险种名称保险金额 保险期 间缴费方 式 标准保险 费 加费金额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 外保险 00000.001年趸交0000.00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 用保险 0000.001年趸交000.00 公共保险金额.00公共保费0.00 0.00 公共保险金额0.0公共保费0.00保险费合计大写:X仟X佰X元整 保障项目 养老金领取年龄男:周岁,女:周岁(或:详见被保险人清单。) 养老金类型 养老金领取方 式 其他固定保障项目见保险条款。 特别约定: 所承保的每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致。 公司提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交费清单、被保险人清单、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请您收到保险合同后仔细核对,如有疑问,请向签单机构查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发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999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末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末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末满期保险费。

关于公司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保险的通知(通知发布)

关于公司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保险的通知根据国家政策和公司制度,公司为所有转正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可以基本满足员工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所需要的费用。但是,社会医疗保险存在一个弊端,也就是只有住院所花费的符合医保要求的合理费用才能报销,而且报销的免赔点为1100元,报销比例为85%。 为切实解除全体员工的后顾之忧,并为其提供适当的意外伤害保障,近日,公司为转正员工购买了国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此医疗保险是可以报销规定事故所花费的门诊的费用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团体意外保险基本情况 1.保险合同期限:_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为期一年; 2.购买和终止团体意外保险的条件 在保险合同期内离职的,自离职申请之日或收到离职通知之日起,保险合同即终止。 3.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界定 投保人:山东****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员工本人 受益人:员工本人 4.保额 身故或者一级残疾为10万元,医疗费最高为1万元。 医疗费包括门诊和住院的费用,报销的免赔点为100元,报销比例为100元。 如某人因意外事故住院,门诊花费1000元,住院医保范围内的合理花费2万元,则医保办报销的费用为(20000-1100)*85%=16065元;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后,还可以报销的金额为(21000-16065-100)*90%=4351.5元。 合计报销费用=16065+4351.5=20416.5元。 二、团体意外保险重要条款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该事故发生180日内(含180日当日)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就该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保险公司给付的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3.意外伤害事故的界定 是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收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保险公司拒赔条款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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