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司法认知的认识

浅谈对司法认知的认识
浅谈对司法认知的认识

浅谈对司法认知的认识

作者简介:王文婷(1986—),女,汉族,江西萍乡人,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目前,我国实务界与学界对司法认知的研究仍停留在对外国的学说或立法的相关介绍分析。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对司法认知下一个定义,但是在民事诉讼法律条文中还是能够见到司法认知的影子。本文在对司法认知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再分析司法认知在我国应用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司法认知;民事诉讼法

一、司法认知的概述

对于司法认知的概念,我们国家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如在卞建林主编的《证据法学》中可以看到司法认知的概念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1]而在阎朝秀著的《司法认知研究》中司法认知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某些特定的事项,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而直接确认的,并将其作为定案根据的特殊职权行为。[2]另外,在张永泉著的《民事证据原理研究》一书中认为司法认知的概念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些特定的待证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即应认可其真实性,并把他作为认定事实、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3]

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心理和谐与心理健康现状

收稿日期:2012-06-10作者简介:李亮亮(1987 ),男,黑龙江明水人,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关系与组织形象设计。 董杨叶(1988 ),男,四川人,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管理心理学。 2012年10月第31卷第10期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M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Oct.2012Vol.31No.10 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心理和谐与心理健康现状 李亮亮,董杨叶 (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重庆北碚400715) 摘要:在随机调查的基础上,采用心理和谐量表和症状自评量表对唐山市某区300名司法机构工作人员进 行测查,运用SPSS 进行统计分析,采用多元回归方法确定影响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心理健康和心理和谐的因素。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心理和谐与心理健康总体水平低于全国均值,心理和谐与心理健康状况呈显著负相关;影响因素包括抑郁、敌对、工资待遇、偏执、精神病性、工作任务、工作压力。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心理和谐和心理健康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心理和谐;心理健康中图分类号:G4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12x (2012)10-0118-05 司法机构工作人员的心理和谐和心理健康是目 前心理健康研究中一个新的领域[1]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改革的日益深入,现代社会已向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司法机构工作人员的心理和谐和心理健康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2] 。心理和谐是个体在处理自我、家庭、人际和社会问题过程中的主观体验和总体感受。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个体对生活、工作、个性特征、情绪情感等的感受或体验,即自我状态;(2)个体对家庭生活中的氛围和成员之间关系的感受和评价,即家庭氛围;(3)个体在人际交往中对他人的认知和评价,即人际关系;(4)个体对社会现象的评价,即社会态度。心理和谐是基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实际国情所提出的全新概念,它除了强调个体对自己的主观体验和评价之外,还强调个体对人际关系及社会态度等外部环境的感受和评价。因而心理和谐的内涵更加丰富,能够更加全面、综合地反映个体的心 态和感受[3] 。 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心理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能 否有效惩治犯罪、调处纠纷、实现正义、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职能的实现,但目前司法机构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问题却一直未能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尽管之前的研究对司法机构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有所涉及,但并未从心理和谐角度加以研究。本文研究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司法机构工作人员的心理和谐与心理健康加以测量,以期为改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提供新的思路。 一、对象与方法 (一)对象 选取了唐山市司法机构工作人员300名,基本涵盖了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中包括暂不在编、办事员、科员、副科、正科、副处等类别,经过调查,年龄基本平均分布在各个阶段,满足作为司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样本条件。其中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收回问卷274份,剔除无效问卷16份,共回收有效问卷258份,有效率94.2%。司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构成情况见表1。 表1 司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构成情况(含前不含后) 5年以下 5-10年10-15年 15-20年 20-25年 25-30年 30年以上 男4436205438202女 14 6 4 12 8 (二)方法自编若干与司法机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相关的 · 811·

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摘要】司法被誉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在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传统权力本为理念以及本土文化的影响,我国司法一直处于弱势和落后状态。本文主要从司法改革及其目标,司法改革15年来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这两个方面浅述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 【关键词】司法改革;独立性;行政权利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至今已有15年时间。15年来,中央专门制定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我国司法领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如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行,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审判制度的变革。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 1.司法改革意义及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内涵,涵盖了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司法体制的自我创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项要素。[1] 司法改革主要有八个目标,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二是有较高的司法效率。只有公正而没有效率也是不行的,有人说: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注意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司法机构的设置应责权明晰,干净利落。建国以来,中国司法机构经过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体系,机构臃肿,程序烦琐复杂。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根据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四是周密,没有遗漏。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对那些应有人管而因立法上的纰漏或机构设置中责权不清的问题造成的不完善加以改革,不能让群众告诉无门,周密与简明是一对相辅相成的问题,要处理好。五是要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敢于打破常规,敢为天下先,只要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大胆地搞试点,求发展,标新立异,力争有所突破,对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六是扬弃,对古今中外的好作法、成功经验,加以继承、吸收,活学活用。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取精华弃糟粕,为我所用。把继承和移植相结合,立足本土、创造性借鉴外国司法体制,是中国司法体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七是便民。司法体制是为人民服务的,其改革设计应方便群众告诉,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八是要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权组织形式及司法体制是在多年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其改革完

廉洁司法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慎独慎微尽心尽责 ——廉洁司法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根据上级法院部署,我院于近期组织开展了廉洁司法警示教育。通过学习文件、通报,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蜕变与悔悟》,让我获益匪浅。直面阴暗固然令人痛心,但以史为鉴乃强基所必需。在当前推进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乃至今后长期的司法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作为一名正义化身的人民法官,我应当“后师不忘前车之鉴”,善于从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时时刻刻警醒自己,努力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和道德素养。 一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在倡导终身学习的当今社会,学习几乎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故对于一名党员干部来说,尤应把学习作为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方法就无法改进,做出的决策可能失之偏颇。说实话,我们也常常看到一些党员干部在学习上静不下心来,总以工作忙为借口推三阻四,走形式主义,结果是“只闻学习口号响,不见学习水平涨”。好多东西,只有静下心来细细研读,细细体味,才能有所思,有所获。大量反面的案例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容易浮躁,静不下来;而心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会拒绝不了诱惑,乱方寸,最终被诱惑的绳索绊倒。综观好多“倒下”的干部,在反省时

都痛心疾首地提到把精力过多地用在“应酬”和“社交”上,而没有潜心攻读政治和业务书籍,以致最终迷失自我,迷失方向。因此,作为法院干警,必须要坚持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既要努力钻研法律、钻研业务理论,更要脚踏实地,认认真真学政治、学做人,这样才能求得真实学,增长真才干,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汪洋大海中常葆一帆风顺。 二要始终坚守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一心为民、两袖清风,公正审判、清正廉明,这是一名法院干警最基本的行为准绳。组织上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也时常为大家敲警钟,我们一定要铭记在心。党员干部不廉洁,不仅会破坏党群关系,败坏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更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有些党员干部并非学识不高,能力不强,就是因为未能廉洁自律,最后跌入犯罪深渊,给自己,给家庭,给社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因此,作为法院干警,特别是党员干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投身实践,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党性修养、增强群众观念、改造精神世界,勇于到艰苦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中打拼磨练,到最基层、最困难、群众最需要的地方锤炼自己,干出一番业绩,增长自己才干。另一方面,要时时记得警钟长鸣,慎独慎微。“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一个人在生活上不拘小节,在思想上放松警惕,就会不自觉放纵自己,在错误

教育奇迹读书心得体会6篇

教育奇迹读书心得体会6篇 《教育的奇迹》这本书里面的故事让我震撼、引人深思。书中 的故事让我懂得教育不是为了选拔天才,更不是把人分成天才和傻子。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教育奇迹读书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教育的奇迹》主要讲了教育的惊人作用,一些当代的人物曾 经是父母、老师眼中的“差等生”、“笨小孩”、“问题孩子”、”残疾孩子”等,但是,他们后来却成功了:牛顿——被人瞧不起的“差等生”、爱迪生——不受老师欢迎的“糊涂虫”、达尔文——爱“说谎”的“讨厌鬼”、爱因斯坦——连续考试不及格的“愚笨儿”,这些不好的“头衔”根本没有影响他们成才。这是为什么?显然,是教 育在起作用。 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是一个聪明的孩子,老师也希望自已的 学生个个是天才。但是,什么样的孩子才是聪明的孩子的?让孩子上 各种名目繁多的才艺培训班,就能塑造出天才吗?为了培养自己的孩子,父母不惜重金,可教育是否仅仅是钱的问题?这就是中国式的传 统教育和外国教育的不同,国外更注重对孩子的天真可爱的保留,更尊重孩子的选择,让他们有充分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天地。教育家周弘说:“没有种不好的庄稼,只有不会种庄稼的农民。”实际上,我觉得只有健康成长才可能成才,无法健康成长的孩子是不可能成才的。本书要告诉我们的道理是,没有教不好的孩子,只有不会教的父母和

老师。虽然不是绝对,但也父母和老师的教育会对孩子起着绝对的作用。老师、家长们应该学习各种教育理论,帮助孩子成长,而不是一味地给孩子过高的压力,强迫孩子去成长。希望就在眼前,秘密就在身边,打开此书,悉心阅读,你会发现——天才就在身边! 最近读了一本书《教育的奇迹》,里面讲述了十八个令人难忘的故事,我被其中的一个故事震撼了。 他是霍金,一位伟大的物理天才,被人们称为“宇宙之王”.他所撰写的《时间简史》在全球也拥有着无数的读者,霍金本人也跻身世界顶级的科学家之列,但是命运对他十分残酷,21岁的他在剑桥大学读研究生时,不幸患上了肌肉萎缩症,不久完全瘫痪.1985年,霍金又因患肺炎做了穿气管手术,失去了说话的能力.在疾病的折磨下,他的身体严重变形,头只能向右倾斜,肩膀也是左低右高,双手紧紧并在当中,握着手掌大小的拟声器键盘,两只脚只能向内扭曲着.嘴已经变成s型,要是略带微笑,马上就会出现“龇牙咧嘴”的样子.看书、写字都需要别人的帮助.医生断言他只能活2年,但是他却创造了医学史上的奇迹,坚强的活了下来,而且是40年,多么惊人的数字啊!由此可见,霍金这40年将是何等的艰辛。

司法心理测试编题

司法心理测试技术考查 编题1 1月28日夜1:10分许,在广州动物园南门附近一条小路上,一个留长发,身穿深蓝色外套毛衣的女青年遭到抢劫。案犯从后面走来,突然抢走她挂在左肩的红色手袋,袋里有873元现金,一张身份证,一个三星翻盖手机,一串钥匙,一包卫生巾,一支口红。女青年回头看到案犯逃走:中等身材,穿灰色旧西装上衣。警察在现场附近一出租小区内找到一个嫌疑人。名叫林俊,湖南人,身材与受害人所述大致相符。刚来广州不久,一直未找到工作。此人好赌,据调查,他欠了1000多元的赌债,但还继续赌,钱的来历不明。有作案动机和时间。当天晚上他在一个老乡住处赌博,1:00以前散伙,各自回家。 请根据上述案情,编出GKT测试题 第一组: N O、你知道被抢的手袋是什么颜色吗? N1、被抢的手袋是白色的吗? N2、被抢的手袋是黑色的吗? R、被抢的手袋是红色的吗? N3、被抢的手袋是蓝色的吗? N4、被抢的手袋是黄色的吗? 第二组: N O、你知道口袋装有一包什么吗? N1、手袋里是装有一包泡泡糖吗? N2、手袋里是装有一包新丝袜吗?? R、手袋里是装有一包卫生巾吗? N4、手袋里是装有一包塑料手套吗? N5、手袋里是装有一包快食面吗? 第三组:N O、你知道手袋里的手机是什么品牌的吗? N1、手袋里的手机是苹果直板手机吗? N2、手袋里的手机是摩托罗拉翻盖手机吗? R、手袋里的手机是三星翻盖手机吗? N3、手袋里的手机是索爱滑盖手机吗? N4、手袋里的手机是直板华为手机吗? 第四组:N O、你知道手袋被抢前是挂在那里的吗? N1、手袋被抢前是背在原主的胸前吗? N2、手袋被抢前是系在原主的腰部吗? R、手袋被抢前是挂在原主的左肩吗? N3、手袋被抢前是背在原主的后背吗?

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一)

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一)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建立于五十年代初期,适应“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环境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影响了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因此,自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后,我国司法机关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运动。现在刚刚闭幕的十六大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改革的前景令人鼓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必要对五年多来的司法改革进行总结和反思,并根据党的十六大的要求作出新的部署。一、司法的涵义和当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所谓司法,是指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参见张文显《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页。)司法方式解决纠纷,相对于人类早期社会中采用“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它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所谓公力救济,即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而不是凭借纠纷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司法活动是一种国家活动,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终局性等显著特点。国家规范司法活动的制度,便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司法制度。同时,司法制度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又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它必将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完善。所谓当代司法制度,是指“二战”以后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符合司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体现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种比较先进的司法制度。一般认为,当代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司法的统一性。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的司法权统一由法律规定的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司法权;二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适用统一的国家法律,不能各行其是;三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同样的事实适用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联合国核准认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所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仅早已载入1982年的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同时也被执政党的正式文件所确认。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按照西方国家的理解,司法独立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指每个法院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干涉;三是指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左右。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在我国,司法独立

《第56号教室的奇迹》教师读书心得

《第56号教室的奇迹》教师读书心得 读书使人睿智,读书使人明理。书的魅力无法阻挡,书的作用更是神奇无比,在这一点上,我认为雷夫老师成功的班级管理也是因为他让孩子们不断读书。在第56号教室这块小天地里,雷夫老师和他的学生们创造了令人惊叹的奇迹! 这本书是每位老师的心灵鸡汤,尤其是在职业倦怠感严重的当今社会,作为老师更应该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明确自己为什么而忙碌,在忙碌中体验成功的感觉,找到自己感到成功的途径和方法,因为人无论在做什么都要有所追求。雷夫老师通过描述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切身感受,给我们一线教师指明了努力的方向,是他的才华和人格魅力吸引着孩子们,使56号教室的孩子们热情地追随着他,是他的牺牲精神和敢于试错的勇气感动着家长和老师们,同时也感动着众多的读者。 作为一名小学教师,我们的使命是什么呢?就是让孩子欢自己,乐意跟老师学习,喜欢参与各项活动。 但这条路并不会一帆风顺。 如同雷夫老师的教育生涯一样。雷夫一直精心构想着如何做一个好老师,但“三剑客”还是伤害了他的感情。并使雷夫先生陷入艰难的境遇。但雷夫先生并没有因此而气馁,并没有因此离开他所钟爱的教育事业,而是领悟到要想教育孩子的前提是首先了解自我。雷夫老师说,我希望孩子成为什么样的人,我就首先需要做什么样的人。但

他同样感慨道:要教育20个人做好事容易,但是要我自己做个好榜样却很难。但雷夫老师并没有因为难而放弃,反而以自己的满腔热情不断地感染孩子们。 同样是教师,雷夫老师用自己的行动证实了老师的价值所在,我要学习他为自己的目标和梦想努力奋斗的精神,将用真诚之心对待家长,真心对待孩子们,用心做好每一件事。 雷夫老师敢于讲真话,敢于把自己真实的想法完完全全地暴露在读者的面前。在自序中他就写着:“像所有真正的老师一样,我经常失败。我睡眠不足。我在凌晨时分躺在床上睡不着,为着一个我无力教育的孩子而感到极度痛苦。当一个老师,真的会很痛苦。”我读到这句话的时候,就感觉雷夫老师很有个性,尽管他已经是个非常优秀的教师了,身上已经被照上了许多美丽的光环,但他依然能把自己心底里的话讲出来,真实地表达自我,不怕露短,不怕出丑。 他还敢于讲美国教育的真话。在书中,他多次例举了自己所在学校以及其他学校老师的一些做法,并直言不讳地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提出了批评意见。同时,他也直截了当地对他所在的州进行的“标准化测验”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颇有些鲁迅先生笔下“枣树直刺天空”的感觉。 首先取决于他的职业良心,他很真实,很坦荡,很勇敢,敢于面对自己的不安、痛苦,敢于面对教育的困惑、不良现象,而后有所思考,并能用自己的方式去做一些努力,用自己的双手去为他的学生撑起一方天地,让第56号教室的学生有最大程度的发展。

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司法改革/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 我国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但实质性的成效不甚明显。从理论上提出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并用以指导司法改革的实践,乃保障司法改革成功的重要环节。因此,确立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阐述具体原则的内容、依据等就成为文中应有之意。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应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回顾和总结这些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笔者就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如下探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改革领导的原则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据此,笔者认为,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主要应当明确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总揽全局,就是坚持党中央对司法改革全局工作的领导。集中精力抓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在总体上对司法改革工作予以全局指导和宏观决策。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出发,保证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协调各方,就是从实现司法改革的方案和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要求出发,统筹兼顾,规范并协调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人民团体以及地方党委、国家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等组织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职责及关系,使其各尽其责,形成合力。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意味着:一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领导,对各项具体改革工作不能随意干涉,要从以前习惯于依靠政策转向依法执政。另一方面,党不应陷入纷繁琐碎的改革事务之中,包办代替司法改革职能部门的工作。而是要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改革依法进行。 第二,党要充分引导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认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对国家的重大活动和决策理应有参与权。而且,实践也证明,离开了人民群众,我们的任何工作都将一事无成。事关全社会的司法改革更应如此。我们必须看到,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司法改革的热情,党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司法改革的宣传力度,用正确的改革思想影响群众。收集、反映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要求,使司法改革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同时注意纠正和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对司法改革的各种偏见和误解,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司法改革观。 第三,党在领导制定司法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应注意通过立法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使司法改革有法可依。应该认识到,司法改革的方案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严格执行司法改革的方案本身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司法改革就是让包含着党的正确主张在内的既定的司法改革方案充分发挥功能,而不是在改革中随时接受党临时提出的各种主张。事实上,当今世界,各国政党无不希望影响司法,问题的关键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影响。考察各国的情况,不难发现,目前较为通行的方式是政党通过议会等立法机关对司法进行牵制。议会通过立法规定司法机构的组成和职能,并通过法律的实施贯彻议会的政治意图。而这一切都是由政党来控制的。虽然西方国家的宪法为了显示司法的权威,一般都赋予了司法机关以司法审查权。但宪法同时又规定,议会拥有修改宪法条文的最后权力。如果司法审查权一旦成为了阻止议会法案生效或实施的障碍,议会在必要时则会行使最后的权力,以此来制约司法权,确保议会法案的通过、实施。应当说,这种政党对司法领导的国家化不失为第四,注重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充实司法队伍的领导层。这事关司法改革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改革后成果能否巩固。 二、坚持司法改革系统性的原则 在司法改革系统性问题上,当前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通过系统的理论研究,创立一套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改革理论。这是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 篇一司法考试经验心得体会 国家司法考试号称为天下第一难考,许多人为此付出了很多艰辛和汗水,可却没能如愿以偿。本人在XX年以402分通过司法考试,为此谈谈自己学习的体会,供广大朋友借鉴。 首先,正确认识司考,保持良好心态。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难考,过关率仅占参考人数的10%左右,但同时也可以说是最容易的考试,因为它没有像高考一样有录取名额的限制,只要过360分即可,所以也可以说是最容易的考试。做为考生来说,想要参加考试,就要不怕难,保持良好的心态,树立必胜的信念。尤其是在考场当中,显得更为重要。我想,把它当成是一次学习的结业考试,就会减轻压力,轻松面对。 其次,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时间。做任何一件事情,都要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具体的行动。参加司法考试也是一样,想考就要下定决心把考试一次通过,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把每一天学习的进度,内容做一个详细的安排,并且要保证学习时间,做到按时完成当天的学习任务,持之以恒。 第三,把握学习重点,坚持学练结合。对于司法考试而言,明确学习的重点,是至关重要的。重点永远是司法考试的高频点,是重中之重。这也是所有辅导老师反复强调的。司法考试的重点就是历年来司法考试真题涉及到的知识点和大纲新增知识点。要把历年真题反复做,反复练,扩展思维,至少要做三到五遍。新增知识点必须做为重点来学,最好的办法是从提前一年开始关心新出台的必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到出台一部法律,就学习一部法律,养成良好习惯。 第四,注意劳役结合,讲究学习效率。学习是一项脑力劳动,它与体力劳动一样,人的大脑也需要休息。学累了,也强迫自己学习,造成头晕脑胀,大脑得不到休息,会适得其反,其结果是越学越差。相反,坚持劳役结合,在学习时使大脑处于良好清醒的状态,在休息时适当参加一些体育活动,使大脑完全处于休息状态,一定能保证学习的扎实,记忆的也扎实。在整个司法考试学习阶段,从四月初考试大纲出来到考试,大约五个多月时间,每天时间能保证在每8到10个小时的有效学习,每学一个小时休息十分钟,劳役结合,完全可以通过考试。 第五,选好辅导资料,重在举一反三。除了辅导用书和法律法规汇编外,还要选择良好的学习辅导资料或参加一个好的辅导班。当前司法考试的辅导资料种类繁多,辅导班众多,各式各样。本人比较看好的辅导资料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重点突出,学练结合,函盖近五年的历年真题及其讲解,并有大量摸拟习题和配有解析。同时要有一本法律法规汇编,最好是司法部指定的,里面没有标明重点法条,有助于你自己标注重点。在学习当中要做到举一反三,通过一道习题,要把相关的知识点都弄懂弄通,从而达到做少量的习题学会一堆知识点。 第六,选择学习方法,夯实基础知识。一个良好的学习方法,会极大的促进学习成果。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就等于走向成功的一半。通过不断的学习,把基础知识夯实,才能做到游刃有余。我的学习方法一是用二到三个月时间阅读教材自学的基础上,坚持做历

读《教育的奇迹》心得体会

读《教育的奇迹》心得体会 最近,我利用课余时间读了《教育的奇迹》这本书。这本书通过一些伟人小时候的故事,告诉我们其实这些伟人小时候和我们平常的孩子小时候是那样的相似,只不过是他们遇到他们人生中的伯乐,让他们最终成才。读完这部书之后,感触也挺大。 《教育的奇迹》主要讲了教育的惊人作用,一些当代的人物曾经是父母、老师眼中的“差等生”、“笨小孩”、“问题孩子”、“残疾孩子”等,但是,他们后来却成功了:牛顿——被人瞧不起的“差等生”、爱迪生——不受老师欢迎的“糊涂虫”、达尔文——爱“说谎”的“讨厌鬼”、爱因斯坦——连续考试不及格的“愚笨儿”,这些不好的“头衔”根本没有影响他们成才。这是为什么?显然,是教育在起作用。 美国教育家老卡尔﹒威特说:“没有教不好的孩子,只有不会教的父母。纵观有史以来的伟人和天才,他们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倘若能给他们以再高明一些的教育,那他们一定会更伟大、更健康、更和善、更宽大、更出色、更聪明、更正直、更博学、更谦虚和更坚强。一言以蔽之,只要满怀虔诚的心态,施以更加优良的教育方法,这些人就会成为更加尽善尽美的伟人和天才。”是呀,每个孩子都有着各

自不同的优点,就看你能不能发现他们的优点并且好好地挖掘他和培养他了。如果我们细细分析一下这些“笨小孩”“问题孩子”,我们就会发现,他们并不是一切都笨,一切都差,一切都有问题,他们身上也有“闪光点”。如果每一位父母仔细地观察自己的孩子,总会惊喜地发现,孩子身上具有许多优点,也许他可能缺乏纪律观,但是,他却非常爱好劳动,喜欢帮助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也许他可能学习成绩并不好,但是,他非常喜欢画画,画的作品非常有新意。在孩子上身上其实有着异乎寻常的潜能,关键是父母和老师们如何去挖掘。如果我们每一位老师和父母能够带着赏识的眼光去看待去孩子,总会发现,其实我们的孩子就是一个天才孩子。 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一个好的教师意味着什么?首先意味着他是这样的人,他热爱孩子,感到跟孩子交往是一种乐趣,相信每个孩子都能成为一个好人,善于跟他们交朋友,关心孩子的快乐和悲伤,了解孩子的心灵。”教师只有对学生奉献自己诚挚的爱心,才能让学生喜欢、信任和尊敬,才可以为他们营造一个有利于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良好的教育氛围,才能开启学生心灵之门,让学生扬起自信的风帆。 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指出:“如果教育要从多方面来培养人,那么他首先在多方面来了解学生。”由于家庭影响不

司法心理学概论

法律心理学 第一编司法心理学概论 第一章导论 一、填空 1、司法心理学是一门介于(法学)和偏重于(心理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司法心理学属于(社会科学)。司法心理学又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的性质。因而,司法心理学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结合而又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学科。 2、司法心理学涉及内容十分广泛,主要集中在(证人证言心理学)和(审判心理学)两大方面。 3、19世纪下半叶现代心理学诞生后,真正意义上的证人证言心理学也开始逐步形成,至20世纪中期渐趋成熟。德国司法官布拉维尔,法国比奈认为证人证言(不可信)。德国心理学家闵斯特伯格、温德伊奇,奥地利刑事法学家格罗斯,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心理学教授特兰凯尔认为证人证言(是可信)的。 4、战国时代的(《周礼》)一书中,有许多关于审判心理的论述。例如著名的“五听”:“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周礼·秋官·小司寇》。 二、解释名词 1、什么是司法心理学? 2、什么是司法活动? 3、什么是司法活动的效能? 4、什么是犯罪预测? 5、什么是犯罪预防? 6、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简述题 1、简述司法活动有那些的执法特点? 2、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3、司法心理学的任务是什么? 4、司法心理学的任务是什么? 第二章法律社会化与法制宣传心理

一、填空 1、限制人们行为的主要规范有四种:(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纪律规范)、(行政规范)。 2、社会教化的基本包括四个内容:(教授基本生活技能)、(教导行为规范)、(培养社会角色)、(指点生活目标)。 3、个体内化的主要环节是:(观察学习和模仿)、(对获取的知识和信息进行认知加工)、(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认同某一个体或群体)、(自我奖赏)。 4、法律社会化的具体目标是形成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分为两部分:(法律的思想体系)、(法律心理)。 5、法律社会化源于(法学)和(社会学)的结合。19世纪末产生了把两者集合起来的社会法学派。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是奥地利的(埃利希),他于1913年出版了(《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这是法学史上第一部“法律社会学”名称的专著。 6、社会控制种类大致有:(组织控制)、(规范控制)、(舆论控制)三大类。从左右个人行为方面看可分为(自我控制)和(外力控制)两种形式。 7、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仅就故意犯罪而言,可划分为以下四种模式:(渐变的犯罪模式)、(突变的犯罪模式)、(机会性犯罪模式)、(无意识犯罪动机模式)。 8、最早提出犯罪公式的是(德国)学者(梅兹格)。 二、解释名词 1、什么是法律社会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体系? 3、什么是法律心理? 4、什么样是健全人格? 5、什么是守法心理结构? 6、什么是守法行为? 7、什么是社会控制? 8、什么是犯罪心理结构? 三、简述题 1、简述健全人格与法律心理学的关系。 2、简述弗洛伊德的健全人格理论。 3、简述培因和李波的心理机能健全人格理论。 4、简述凯利的健全人格认知理论。 5、简述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的健全人格理论 6、简述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健全人格理论。 7、简述俄罗斯心理学家彼得罗夫斯基提出的“动机圈”理论。 8、简述精神医学的健全人格理沦。 9、简述守法心理与守法行为的关系。 10、简述健全人格的“三良”。 11、简述守法心理结构的特征是什么? 12、简述法律社会化缺陷的主要表现。 13、简述美国学者亚伯拉罕姆森(D.Abrahamsen)提出的犯罪公式。 四、论述题

浅谈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冤假错案的防范

浅谈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冤假错案的防范 通过这几次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使我了解了新、旧刑法之间的区别,明确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爆出冤假错案,如:聂树斌、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它们使得许多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责,而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形式冤案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破坏的社会的安定和谐,更严重的是使人民群众丧失了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信赖,冤假错案俨然已成为社会各界讨论反思的沉重话题,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明了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了重要保障。 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调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并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在加强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监督及约束的要求下应运而生的,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错案的司法人员,追究其相关违法责任。建立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加强各级司法机关廉政建设,加强办案人员责任,从而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为司法公正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由于其特定的目标和作用,必然就会有其相应的一些特点。我国如今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司法工作在社会变革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期间也滋生出很多司法腐败现象,如此就直接触及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影响了司法公正。由于近年来冤假错案持续发生,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合理运行的一些弊端也显现出来,甚至出现了背离其初衷的负面作用。考虑到提升司法队伍整体水平,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制度保障,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现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断对其加以完善。制定错案责任追究的统一法典势在必行,为制度顺利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和全面保障;应当转变以实体错案为标准的错误观念,树立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错案责任追究理念;明确刑事错案的认定机构及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划定错案责任承担范围和追究程序;保障司法人员合法权利,建立审查听证和异议申诉程序。总之,就是要全面构建科学合理、公平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体系,为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司法人员办案水平,维护司法公正,重塑司法权威提供制度保障。

第七讲推定和司法认知概要

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推定的概念和适用依据 (2)掌握司法认知的概念和范围 (3)了解推定的种类及具体适用 Ⅱ、教学内容 一、推定概述 二、推定的种类 三、司法认知概述 四、司法认知的范围和基本规则 Ⅲ、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推定?它与假定和拟制是什么关系? 2、简述推定的种类及其具体适用。 3、司法认知的概念和范围是什么? Ⅳ、课外阅读资料 1、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第十五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2、毕玉谦主编:《证据法要义》第十七、二十三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一、推定概述

(一)推定的概念和属性 1、推定的概念。 推定是指当某一事实得到证明时,就假定另一个事实是真实的。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后一个事实无须证明,而提出反驳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的同一事故中死亡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者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在一般情况下,推定中的事实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推断或者认定根据的事实,称为基础事实。二是根据基础事实认定其存在的事实,称为推定事实。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只要能够证明基础事实存在,就无须再进一步举证证明推定事实存在。对方当事人对推定事实提出反驳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 关于推定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及分类,可参见: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354-357页;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第272-274页。 2、推定的法律属性。 (1)先定性和偏见性。 所谓先定性,是指推定作为一种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事先确定了两种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可能有逻辑证明关系,也可能没有任何实质联系,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推定规则在它们之间都建立形式化和固定化证明关系,一旦推定规则得到适用,调查和认定特定的事实的方向就因这种证明关系而事先确定下来。正是由于这种先定性,推定规则不可避免地带有偏见性,推定规则事先将证明责任推向了一方当事人,推定中不仅包含有专断和人为的因素,而且具有偏见的成分。 (2)实体性和程序性。

读罗恩老师的奇迹教育心得体会

读罗恩老师的奇迹教育 心得体会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让教育开满幸福之花 ——读《罗恩老师的奇迹教育》有感一本可以点燃孩子学习激情的畅销书,一本可以给我们教师以优秀榜样的必看书——《罗恩老师的奇迹教育》,它给了我深深的震撼。 记得书里克拉克先生说了很多值得我们深思的话,有一句最让我难以忘怀的是他说的:“所有的老师应该对自己的工作有这样的坚定信念,即做教师并非一份工作,而是一份使命,召唤我们服务于更高的目标、付出自己的全部,把为我们的孩子创造幸福和安康作为我们的首要任务。”确实如此,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并不是一味的机械的工作,我们更多的是要用心来对待学生,用心来教育学生,让教育开满幸福之花。 可能我们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在你所面对的孩子中,有听话的,也有调皮捣蛋的。对于听话的孩子我们甚是喜欢,对于调皮的孩子我们也可以忍耐,但是一旦他们玩得有点过了,你可能就会有点受不了了,甚至开始在课堂上面发火,批评他们,更甚者可能直接开始惩罚他们。这或许是我们大多数教师的处理方法。不否定,我可能也是这样处理的,前提是在没有看罗恩老师的文字之前。然而我看了罗恩老师的话后就绝对不会这样做了,记得罗恩老师说过:“当你和孩子们一起工作时,特别是和那些把你逼得发疯的孩子们一起时,一定要看到这些孩子的潜能。你必须关照每一个孩子,并看到他们的潜能。”这个理念就叫做激情。有激情的教师肯定能改变学生,换句话说,用心来教育,让教育开满温暖之花。 又或者我们在教学中也遇到过这样的种种,课堂上,学生对于你的教学内容兴趣平平,没有太大的学习欲望,对于这种的学生我们一般是如何处理呢?想想吧!如果是很重要的课程,老师一般会抓着你来一起跟上班级学习节奏,然后学生在没有兴趣的情况下消极的学习,可能会更加倦怠这门功课;有些老师可能选择让他们为所欲为,随便他们怎么做,只要能够在课堂上面不调皮不扰乱课堂纪律就行了,然后学生更加肆无忌惮了,对这门课更是没有任何期待,唯一期待是这门课上我是最自由的了。我以前的做法也不外乎前面说的那两种,但是在看了罗恩老师的教育实例后,我知道自己怎样做才是正确的做法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弊端导致司法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就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用两大部分来论述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第一部分,详细分析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所存在的六大弊端。第二部分,提出了针对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具体措施。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到底存在哪些弊端?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是什么?本文正试图把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希望能为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提供可借鉴的国外先进经验和基本符合国情的具体改进对策。 (引言)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不利于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所以,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 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大法官”论坛上,作了首场题为《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的报告。他曾坦陈了

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缺陷,并将现行的司法制度的缺陷概括为“三化”,即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权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另外,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审判方式的陈旧落后,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现象,“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况仍普遍存在,个别司法裁判不公,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而这些情况的存在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所以,司法改革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 所谓司法权力地方化,是指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与组织,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我国按照宪法规定实行多级政权体制,每一级政权都设有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除了乡镇政权外,其他各级都设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现行的人事财政体制也以分级管理为主,法院的产生,法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下,这就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张卫平曾针对这种状况说,司法地方化适得司法不是以国家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为裁判依据,而是以是否符合地方法律机关和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意志为标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免证事实与司法认知

第六节免证事实与司法认知 一、免证事实---即免除当事人举证的事实。 1、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一是自认;二是认诺。前者通常不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后者则会导致法院依据认诺作出满足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2、预决的事实---指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事实。包括为生效民事判决所预决的事实、为生效刑事判决书所预决的事实、为生效行政判决所预决的事实。 3、众所周知的事实---一是诉讼发生时为大多数人所知晓;二是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也知道。 4、自然规律及定理。 *对于自然规律或科学定理,不必举证证明。 *对于审判人员不知晓的科学定理,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进行解释,告诉审判人员可以从何处寻证。 5、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提出公证文书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后,人民法院就不必再对该文书进行审查,也不必再要求该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只要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将它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司法认知 (一)概念---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知悉,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二)特征 1、司法认知的主体仅限于法院。 2、司法认识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能成为司法认知对象的事实为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律、生效裁决预决的事实、公证证明的事实等。 3、司法认知同时包括事实认定的过程和认定结果。 4、司法认知的效力 a、对当事人的效力---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认知请求权。 b、对人民法院的效力---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并且向当事人指明,在司法认知前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 *司法认知与免证事实。 (1)就某一无需举证的事实而言,司法认知与免证事实首先存在认识角度的不同。免证事实以当事人为视角,将某一特定事实排除出证明对象,同时免除了当事人就该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司法认知则以法院为视角,强调的是法院的行为,即法院对于某一特定事实应当如何认证。(2)二者的范围并非完全一致。某些事实(如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即使免予当事人举证,也不意味着法院就可以直接认定,法院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调查取证。 (3)免证事实仅仅静态地描述了与证明对象有关的事实,它通常不涉及法院的行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司法认知动态地体现了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九章证明责任 第一节证明责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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