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却》(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重复收取

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兼”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资”,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一%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兼、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五、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好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省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等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

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好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八、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

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1]301号 2001年9月20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5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 (省计委、财政厅鲁计财字第1 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文制定。取消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供电入网费、劳动力管理费(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鲁劳业字第464号)。

二、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一)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按1%-2%提取,不得再另行向房

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墋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四)征地管理费:

1、实行全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公倾(10 00亩) 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 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收取。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不超过%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收取。

4、补办征地手续, 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收取。

5、无偿征用、划拨国有土地管理费,按每亩35元(每平方米元)收取。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第172号规定执行。

(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收取,不易计算的,济南、青岛市区按拆迁房屋每建筑平方米元,其他城市(县城)按元收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第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监督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一定比例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1、大、中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的)按墋收取;

2、小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按墋收取;

3、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按驻地城市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执行。

4、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所监督工业、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质量,其质量监督费按大型工程不超过墋,中、小型工程不超过墋收取。

5、对已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大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墋收取;中小型项目及其他工业、民用工程在不超过墋收取。

6、对不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7、各市、县(市) 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所收工程质量监督费5%上交省工程质

量监督总站;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所收工程质量监督费3%交省工程质量监

督总站。

(七)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份降为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降为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八)工商部门收取的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按价款或工程造价的?墋?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2100元,最低收元。

三、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经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或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对未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的交易人,不得按鲁价费发150号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文件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从严查处。各市要将贯彻情况于11月底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

鲁建综字[2002]10号

关于城市集中供热煤气工程建设集资和

供水增容费归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

最近,有的市来函询问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煤气工程建设集资

归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经与省有关部门协商,现答复

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

301号)规定:取消城市供热工程建设集资、煤气工程建设集资,将

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标准

另文规定。我厅曾与省有关部门草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和

收缴标准,但是,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太大,没有下发执行。今年7月,

省物价局、财政厅下发《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审批问题

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

后执行。

二、自2001年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下发

以来,各市已暂停收取集中供热和煤气工程建设集资。由于过去各市

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没有包括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和

煤气工程建设集资,取消这两项建设集资,对各市的集中供热和煤气

工程建设,特别是对在建项目和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将会造成很大影

响。因此,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省里的文件规定要求,抓紧会同物

价部门制定当地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除过去包括的内容外,还要明确包含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

煤气工程建设集资和供水增容费,具体收取方法和使用程序由各市自

行确定。对2001年以来已配套集中供热、煤气设施而没有交纳集资

的建设项目(单位)要补交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各市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鲁发[2002]11号),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

管理,坚决杜绝为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乱打招呼、乱批条子的现

象,要依法足额收取,确保专款专用。

山东省建设厅

二○○二年九月一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

2002年07月29日鲁价费发[2002]17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部分市要求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收费标准仍由各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要求制定,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收费编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棚户区改造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棚户区改造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第一章总体概述 第二章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第三章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第四章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第五章分项工程主要施工方案 第六章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消防措施 第七章现场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 第八章雨季、夜晚施工及成品保护等措施 第九章回访保修措施 第十章协作服务 第十一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表一: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第一章总体概述 1.1 编制依据和引用规范、标准 (一)编制依据 (1)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 (2)业主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 (3)本工程现场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本公司的综合经济实力和计划投入本工程的各类资源; 1.2 工程概况 本工程建设内容有:道路2400米、给水管0.6公里、排水管0.5公里、供热管道0.6公里、供电线路0.6公里、照明20盏以及绿化、围墙等。 1.3 总体设想 1、根据本工程的特点以及质量和进度目标要求,我们准备委派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同志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组织一支技术和管理力量雄厚的项目管理班子,承建本工程的施工。 2、在组织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规定,制订针对性的工地文明施工措施,创建级文明工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省建筑工地安全生产防护规定,成立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创安全达标工地。 3、科学、合理组织工程施工,确保各类资源配置,确保本工程按本投标函承诺工期竣工交付。 第二章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2.1 施工平面布置综述 本工程场地条件相对较好,施工现场配电间设置、水电容量均可以满足施工需要。本工程场外道路条件较好,四周道路均可用作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进场的运输通道,详见布置图。 2.2 临时用房 根据施工场地条件,搭设施工临时房屋,临时房屋主要用途为工地办公、会议、监理、甲方

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 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批复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湘价费〔2007〕51号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收悉。规范和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与标准,对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节约土地资源与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批复规定的征收 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单位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 二、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统一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执收;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 代征。 三、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1、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具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面积×规划 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2、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式供应的土地,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项目确定土地起始价,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除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和规划容积率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用途和容积率对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退。 5、出让再转让土地,原未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规划容积率小于 1.0的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每减少0.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10%;工业项目按 1.0的规划容积率核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研究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在快速地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城市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需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能够使城市居民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能够使经济的发展变得更加快速。 标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条件基础。随着城市规模大增大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也在不断地提高。然而,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还不能满足我国城市化、信息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要求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本文将重点探讨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何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 一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巨大的财政资金压力 在我国,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都是由国家负责的,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投资金额数量大,一般的社会企业不会加入,再加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时间长,很难在短时间内运营,所以资金的回笼比较晚,资金的效益成本不容易分摊,这些都给政府财政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2、艰难的日常维护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在城市的发展中充当的是生命线的角色,如果基础设施发生瘫痪,必定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基础设施建成之后,必须加强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在城市基础设施的日常围护和管理中也需要大笔的资金投入,对基础设施进行修补和完善,然而,在我国大多数城市,用于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的资金是少之又少,根本不能满足资金的支出要求,所以导致许多地方基础设施不修不补,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3、缺乏深度的项目前期准备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首先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提出项目的建议书,编制可行的研究报告,进行设计,编制项目的概算,向有关单位申请审批等等,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政府的投资项目往往没有做深入的前期准备,导致有时工程已经竣工了,项目的前期准备还没有完成,项目的资金概算已经失去了在控制工程造价中的实际意义,所以导致一些基础设施盲目上马,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此外,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投资计划超过财政负担、没有建立良性的资金“借用管还”机制、征地和拆迁行为不规范、“代建制”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存在很多不足、对代建项目的各方主体监管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政府有必要加强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 二加强我国城市建设与运营管理的措施 1、解决城市基础设施资金难问题 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难的问题,政府可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吸引社会资金加入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中来。其次,可以整合城市基础设施各相关单位的力量。还可以结合土地的收储和代建项目,做大强融资平台。 2、解决拆迁制约因素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 城市规划、测绘等支 出。新办法规定,我 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 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 征收,并实行严格的 “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

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房地产配套设施问题探讨 房地产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按法律规定,房屋配套设施通常应在房屋交付时同时具备使用条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明确交付的配套设施的条件,以便在交付时有相关的依据。但是若未能达到要求,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 公共配套设施 目前,有些地区已经下发规定,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配建以下公共配套设施: 1.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等; 2.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 生院,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等; 3.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体育运 动场(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4.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等; 5.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超市等; 6.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室、开闭所、高压水泵房、垃圾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共厕所等; 7.金融邮电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邮政所等; 8.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其他管理用房。 会计上如何处理配套设施 一般将“配套设施”分为“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两类。 “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游泳池、公厕、自行车棚等;还包括为居民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 “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等;也包括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 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元) 收费依据备注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 价 5%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 [1998]14号、省物价局粤 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 [2000]10号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仅限于乡 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 部分取消。根据粤价〔2009〕151 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 内企业免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8]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三)大力推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政策。积极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种资金参与经营村镇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设施建设项目。对村镇市政公用事业,可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民投资入股进行建设。 广东省物价局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 (2012-11-07 17:06:56) 转载▼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工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编制:××× 审核:××× 审批:××× ×××××××××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章总体概述 一、综合说明 十分感谢发包人对我公司的充分信任和大力支持,使我公司能荣幸地参加该工程的投标活动。通过认真阅读和研究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和工程量清单,分析了各种影响施工的因素和工程的特点、难点后,我们有充分的信心保证优质、按期、安全完成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承包任务,在经历了紧张、认真的编算工作后,我公司已完成了该工程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一)指导思想 1、充分认识和理解本工程施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竭尽全力、严格、周密、科学、精心地组织施工,以确保工程优质、如期、安全地建成。 2、认真阅读和深入领会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内涵,并坚决贯彻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去。 3、坚决服从业主的统一指挥。在上级主管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共同监督和指导下,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长,一切从实际出发,与业主等单位同心协力、共同努力,踏踏实实地把本工程建设成业主满意、人民放心的优质工程。 我们将组建一个高效务实的施工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配备适宜的施工机械,采用科学的施工方法,依靠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本工程目标的实现。 (二)我公司中标承建本工程的优势 一旦我公司中标,对承建本工程我们具有极大的信心和诚意,对与业主的合作我们充满诚挚的意愿。中标承建该工程我们具有以下优势:

[最新版]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第一章总体概述 一、综合说明 十分感谢发包人对我公司的充分信任和大力支持,使我公司能荣幸地参加该工程的投标活动。通过认真阅读和研究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和工程量清单,分析了各种影响施工的因素和工程的特点、难点后,我们有充分的信心保证优质、按期、安全完成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承包任务,在经历了紧张、认真的编算工作后,我公司已完成了该工程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一)指导思想 1、充分认识和理解本工程施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竭尽全力、严格、周密、科学、精心地组织施工,以确保工程优质、如期、安全地建成。 2、认真阅读和深入领会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内涵,并坚决贯彻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去。 3、坚决服从业主的统一指挥。在上级主管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共同监督和指导下,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长,一切从实际出发,与业主等单位同心协力、共同努力,踏踏实实地把本工程建设成业主满意、人民放心的优质工程。 我们将组建一个高效务实的施工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配备适宜的施工机械,采用科学的施工方法,依靠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本工程目标的实现。 (二)我公司中标承建本工程的优势 一旦我公司中标,对承建本工程我们具有极大的信心和诚意,对与业主的合作我们充满诚挚的意愿。中标承建该工程我们具有以下优势:

1、组织优势 中标后拟投入本工程施工队伍,是一支在市政工程施工方面较为优秀的施工队伍,该队伍曾施工过城市道路、市政公路路基工程、小区组团综合市政工程、市政引水工程、市政污水处理工程、政污水管道工程等一系列较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技术含量较高工程,具有丰富的道路、排水结构工程施工经验和施工现场组织能力,曾多次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及监理单位的好评,是一支敢于吃苦耐劳、勇于创新、综合实力较强、施工现场办公自动化较高的施工队伍。 2、管理优势 该施工队伍具有多年道路、排水等市政工程施工经历,已承建了多项影响面较广的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协调经验相当丰富。 3、技术优势 公司具有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市政工程已施工项目较多,市政工程施工经验较为丰富,并得到多方的认可。 拟投入本工程项目施工的队伍,我公司具有工程施工、计算机制图CAD、全站仪自动定位、项目部自动化办公、实验室跟踪质量检验等全面技术,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4、设备优势 本公司拥有大量的市政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机械设备,EX200挖掘机、ZL系列铲车、5T、10T 自卸反斗车、大量钢板桩、全站仪、各种质量检验设备等,本公司特别声明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机械无须租赁或购买。 5、质量优势 公司分管质量副总经理、公司质安科科长及公司全体上下各级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公司承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有了较大幅度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得到了各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质监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政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

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二)卫生系统各医院(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门诊楼、病房楼配套费减免1/2,非医疗卫生用途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三)部队用于军事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四)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配套费免缴。 (五)市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六)列入市政府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及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配套费。 (七)持有市政府“绿卡”的工业技改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配套费,其他部分不免。(八)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及市财政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费免缴,配套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九)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减免规定的,项目配套费减免手续由市建设局直接审核办理。 不符合第八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建设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条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配套费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一)分期缴纳的项目范围 1.市政府批准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

浅谈基础设施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关系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前提与载体,其系统的技术状态,功能负荷直接影响城市经济增长速度与城市经济系统的运行效率。基础设施是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物质载体和保障,是一个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壮大的前提和基础,是城市产生聚集效应的决定性因素。随着我国城市体制的深化改革,尤其是以人为本的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确立,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加快城市经济发展与城市经济运行效率的基本保证。 工业化是一国经济发展关键,综观各国经济的发展,当代所有发达国家都是高度工业化的国家,而不发达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工业落后的国家,工业化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中间阶段,而基础设施的发展是工业化过程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从工业革命开始,当社会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社会资本有了一定的积累,经济进入为起飞或快速发展做准备的阶段。通过这一时期基础设施的集中大规模的快速发展,工业化的进程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如果经济发展中缺少基础设施的集中发展时期,这种结构的缺陷必然成为今后发展的瓶颈! 基础设施的先行建设是一国经济起飞的一个必要但不是充分的条件,在一国经济可能出现起飞之前,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必须有最低限度的先行社会基础资本建设。在发展中国家,城市居住条件的改善促进了人口和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而城市经济活动的开展严重依赖于道路、供电、供水、污水及固体废弃物等基础设施的发展。纵观我国现行的基础设施基本状况:铁路建设落后,超负荷运转,铁路运载力不足而导致能源损失;公路规模尚小,高速公路处于起步阶段,全国尚未形成具有大规模效益的高等级公路网;长期以来,我国电力供应严重不足、不稳,多数年份电力的增长速度低于同期的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水利设施的建设不能满足抗灾和工农业生产的需要。 城市基础设施落后制约了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化是当代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城市化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进步状况的重要标志。由此可见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大大影响城市综合功能的发挥,更不能满足城市发展扩张的需要。城市供水的短缺、城市道路及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滞后,造成城市交通拥挤、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城市环境恶化,污染日趋严重;这些现象不仅从宏观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从微观上,影响企业的经济行为和活动结果,而且影响经济的另一微观主体一家庭。从而国家基础设施的发展程度直接决定社会福利水平的高低。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的第二阶段,根据国际经验,这一阶段正是基础设施必须也能够大规模发展的时期。不失时机地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将为我国经济的起飞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德江县白果坨二级公路安置点平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设计说明 第一章设计总说明 第一节、设计依据 (一)规范及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5、《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 6、《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 7、《贵州省住房保障工作工作方案》(三房保[2011]10号) 8、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9、《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建筑工程(2008)》; 10、《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安装工程(2008)》; 11、《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市政工程(2008)》; 12、《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园林工程(2008)》; 13、《贵州省城市住宅校园物业管理办法》; 14、其他文件规定要求和相关建设标准等 15、项目单位提供有关本项目的基础资料、技术资料等。 16、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筑节能设计的相关文件、规定。 17、贵州省建设厅文件黔建科标发【2004】119号。 18、《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19、关于《德江县白果坨二级公路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德发改[2015]131号。 (二)建设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气象 1、德江县共和镇概况 德江县共和镇,濒临乌江,旖旎深情的乌江水在千仞削壁中奔腾蜿延,曲曲古老的船工号子倾诉着悠悠历史。它上接云贵高原,下衔长江之水的武陵山脉腹地。共和镇位于德江县城19公里处,东抵乌江岸边、与潮砥镇和长堡镇隔江相望,东南与思南县交界,西南与堰塘乡接壤,西与青龙镇相连,北邻稳坪镇,303省道穿越而过。 全镇辖1个社区19个行政村,162个村民组,现有6535户24399人(其中男12682人,女11717人);总面积105.0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共11640亩(其中田7665亩,土3975亩),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共8370.22亩。正在建设的德江——共和白果坨码头(德江港)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9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2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部分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5元。 (二)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两层以上(含两层)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小城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其中兰山区范围内实现部分(不含用于供热、供气、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市与区按年初城建计划“5:5”比例进行分成,年底按照市与区实际承担的年初城建计划项目投资情况和年度中间增加的城建项目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罗庄区、河东区范围内实现部分,全额返还各区,每季度返还一次。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财政部门征收,严格执行市里统一标准,同时所有减免报市政府审批,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配套部分),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专户。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三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分别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当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财政、建设、房管部门,并负责开具“临沂市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根据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将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规

基础配套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翠堤东郡(二期)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2.项目建设单位:*** 3.性质:新建 4.项目负责人:*** 5.建设规模:翠堤东郡(二期)小区52049㎡保障性住宅 配套设施建设,包括4MW换热站1座,供热管网4700米 (管线长度9400米),给水管网8748米,排污管网8748 米,雨水管网1964米。 6.资金构成:项目总投资1652.33 万元,全部为建设投资。 7.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652.33 万元,其中申请国家专 项资金849万元,自筹803.33万元。 8.建设期:12个月 9.编制单位:*** 10.法人代表:*** 11.资质等级:*** 1.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3676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2006】204号); 5.《民用建筑可行性研究深度规定》; 6.《廉租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局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 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07号); 8.《关于抓紧组织编报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内发改投资【2012】324号)。 9.国家现行的专业法规、规范; 10.国家及地方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规范; 11.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1.3可行性报告编制原则 1.项目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和法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及行业和地区的规划。 2.环保、消防、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装臵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保证工厂安全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健康。 3.将节能减排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项目

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辖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经市规划部门核算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

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M征收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四)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项目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六条年月日以前已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有建筑,在办理供热、供气等入网手续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参照原标准与用户签订协议,由企业自行收取。 第七条凡省级以上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减免。所有减免城市配套费的项目均不包含用于燃气、热力、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 第八条城市配套费减免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阜政发[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工作,发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提高阜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财非〔2007〕3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在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按住宅建设121元/m2,网点建筑156元/m2,公共建筑106元/m2的标准(原标准为:住宅建设115元/m2,网点建筑150元/m2,公共建筑100元/m2)收取。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征,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国家建设部规定为准。超过规划审定面积建设项目,要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提高标准部分(每平方米6元)由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征收,有关部门配合。 阜蒙县、彰武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由县负责征收。 4.工程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工程验收手续时,需重新核定项目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审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市动迁办为此出具《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对于核定面积与办理手续时的计算面积之差额部分的配套费收取,实行多退少补。建设、国土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要在查看《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前,一次缴清。对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一律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相关单位不得对其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6.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7.各相关部门给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核发有关建设工程审批事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对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或者国家、省规定特殊项目确需减免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对按照规定确需缓收的,欠缴的建设单位必须列出还款计划,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补齐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可按省规定执行市级标准,也可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市级征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0.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

河南省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08.01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 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 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 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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