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

【标 签】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7﹞4号

【发文日期】2007-01-17

【实施时间】2007-01-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告的权限与额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的权限进行欠税公告。

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分局)所辖纳税人的欠税,由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公告;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地方税务局公告;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公告。

二、关于欠税的审核与确认

为确保欠税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季度(半年)终了后,根据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中欠税统计表,逐户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等逐一进行审核,制作《纳税人欠缴税款告知书》,交由纳税人确认后,将《纳税人欠缴税款统计表》以及需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公告的《欠税公告审核表》,以清册的形式逐级报送至县级地税机关审核、上报或公告。纳税人有异议

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复核,复核时间超过本次公告日的,应说明有关情况并在下一次公告。上级地税机关收到下级地税机关报送的《纳税人欠缴税款统计表》以及需由本级公告的《欠税公告审核表》后,应进行复审并在本级权限范围内公告欠税情况。

三、关于审核的期限

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情况,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

需要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县级公告机关应在季度或半年结束后的20日内上报市级公告机关。

需要由省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市级公告机关应在季度或半年结束后30日内上报省级公告机关。

四、关于公告期限

上级地税机关收到下级地税机关报送的应由本级公告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后,应在本级权限范围内及时公告。

县级公告机关和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在季度(半年)终了后30日内进行公告;

市级公告机关应在季度(半年)终了后50日内进行公告;

省级公告机关应在季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进行公告;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地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可随时公告。

五、关于各级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负责欠税公告的综合管理工作;基层税收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欠税的核实、确认工作;计统部门负责欠税的统计、审查、核对工作;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欠税相关文书的合法性、规范性的审查工作;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对外发布欠税公告工作。

六、关于公告责任及处理

公告机关应公告而未公告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地税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法》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八、关于公告文书

涉及公告的相关文书,按照所附式样,由各级地税机关印制、使用。 附件:欠税公告文书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土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事宜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10﹞104号 【发文日期】2010-08-13 【实施时间】2010-08-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现对《四川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省税务局关于贯彻<>的通知》(川税三﹝1989﹞267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修改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和征税范围,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8﹞国税地字第015号)执行,对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划清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二、第二条、第三条删除。 此外,对文件内容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的通知 (川税三﹝1989﹞267号,2010年3月19日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已由蒋巨峰省长签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署发布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和征税范围,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 》(﹝88﹞国税地字第015号)执行,对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划清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川税三〔1989〕267号文评估报告 川税三〔1989〕267号文是按照原《四川省城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 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标 签】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近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号),现将该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是其固有的生产经营特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法人税制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应该在登记注册地缴纳。其中对于跨省经营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对于仅在四川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或以项目部形式经营的,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没有联合制定征收管理办法之前,其企业所得税应在企业总机构登记注册地缴纳。但各地税务机关经常以建筑企业核算不健全、为核定征收企业等为由,对在本地经营的外来建筑企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引起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矛盾。 建筑企业实际经营中大量还存在挂靠、转包等违规经营行为,实际经营者往往并非建筑企业本身,于是税务机关经常以纳税主体为自然人为由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强行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税务机关和建筑企业纳税人的涉税纠纷。 为了理顺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关系,协调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出台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中正文八条,附件一件。正文中首先对跨省经营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强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处理;第二条规定仅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川财预〔2014〕62号执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对仅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设立项目部的,以外管证登记报验和纳税人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