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十八层、二十四层塔楼各一栋,总建筑面积约为39000㎡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1、由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建施、结施、水施、电施)和人防设计院设计的人防施工图除甲方分包项目外所涉及的所有内容。甲方分包项目有:园林绿化工程、钢化玻璃雨棚、人防工程、消防工程(消防工程中弱电暗埋部分的线管、线盒及预埋于结构内的套管由乙方负责)、燃气工程、电梯、电视、电信、智能化系统、高低压工程(从配电房低压柜开关至每栋内电表箱)、其它配套工程、备用发电机工程、外水外电(单体建筑以外的给排水:给水分界点为市政计量表处;乙方承包污水管计至接入小区市政管第一个检查井入口处<不含检查井>,市政雨水管(乙方承包小区内雨水管至第一个雨水井或检查井入口处<不含检查井>,埋管至散水外0.2米)。弱电工程中仅暗埋线管、线盒及户内箱体(电井内弱电箱体由电信部门提供)由乙方负责。
2、本协议所包含的铝合金门窗及防护栏杆(阳台防护栏、屋面防护栏、窗防护栏、楼梯防护栏)工程、防水工程、外墙砖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包含认价材料按市场价格计价;如双方对市场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甲方有权单独另行发包。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88 天。
实际开工日期以正式开工令(或开工通知书)所通知的日期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暂定合同总价(小写):¥4420.00万元
(大写):人民币肆仟肆佰贰拾万元整
最终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条款结合实际工程量按实结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3、合同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订立时间: 2011 年 8 月 26日
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年月日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二部分补充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惠州市有关规定以及《建筑工程合同》的具体情况,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承包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结构形式:
四、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约为39000平方米,共1号、2号两栋塔楼。其中1号楼为18层,2号楼为24层,有一层地下室,1、2号楼首层南侧为架空停车库,北侧为商铺。建筑面积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
五、承包范围:
1、由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建施、结施、水施、电施)和人防设计院设计的人防施工图除甲方分包项目外所涉及的所有内容。甲方分包项目有:园林绿化工程、钢化玻璃雨棚、人防工程、消防工程(消防工程中弱电暗埋部分的线管、线盒及预埋于结构内的套管由乙方负责)、燃气工程、电梯、电视、电信、智能化系统、高低压工程(从配电房低压柜开关至每栋内电表箱)、其它配套工程、备用发电机工程、外水外电(单体建筑以外的给排水:给水分界点为市政计量表处;乙方承包污水管计至接入小区市政管第一个检查井入口处<不含检查井>,市政雨水管(乙方承包小区内雨水管至第一个雨水井或检查井入口处<不含检查井>,埋管至散水外0.2米)。弱电工程中仅暗埋线管、线盒及户内箱体(电井内弱电箱体由电信部门提供)由乙方负责。
2、本协议所包含的铝合金门窗及防护栏杆(阳台防护栏、屋面防护栏、窗防护栏、楼梯防护栏)工程、防水工程、外墙砖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包含认价材料按市场价格计价;如双方对市场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甲方有权单独另行发包。
六、工期:
(一)、合同工期:488 天。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时间根据实际开工通知时间顺延。
(二)、乙方实际工期对照合同总工期(约定工期加顺延工期)延误的,处罚标准为每延误壹日罚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关键节点工期按如下要求执行:
1)、须于2012年5月1日前全部楼号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即完成2/3的结构工程)并通过政府部门验收。若按时完成,甲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延期完成,乙方须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并每延误累计10日赔偿甲方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赔偿金可累计叠加。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七、工程款支付:
以约定的各期工程进度为标准,若工程按期达到规定进度且质量达到国家规范合格要求的标准,按下列方式支付工程款,若按期达不到工程进度或质量达不到国家规范合格要求的标准,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另外乙方必须将甲方每期支付的工程款不低于15%的款项保证足额支付人工工资。
付款进度
单位:万元,人民币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1 栋 2 栋裙楼地下室层数塔楼3~18层塔楼3~24层1~2层地下室1层
支付节点桩基础/土石方/基坑支
护/地梁/地下室等地下
工程完成到±0.00
730 裙楼完成
400
达预售后一个月(1#12
层和2#16层顶板砼浇
100 270
主体封顶220 250
砌筑完成一半60 80
砌体完成60 80
装饰一半60 80
装饰完成60 80
主体验收合格140 160
拆除外架完成110 120
初验合格100 140 130
竣工验收合格160 300 100 10
累计支付1070 1560 630 740
附注:
1.乙方在达到上述进度支付节点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该支付节点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在支付最后结算款扣除¥50万作为入伙保证金);
2.甲乙双方结算完毕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
3.按入伙交付使用工期要求完成所有工程量,在入伙期间维修合格率98%以上,而且没有发生严重的质量投诉事件,自入伙时间起满半年(180天),一次性支付¥50万入伙保证金。
4.余额3%作为质保金两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如防水属于乙方施工则余¥10万元作为做防水质保金,五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5.架空层部分因结构特殊,施工时需预留施工洞口或施工通道,付款方式该部分工程款不予扣除。
八、质量等级:按国家现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九、工程造价及计价标准:
1、计量、计价标准
按广东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土建工程套用《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市政工程套用《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安装工程套用《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管理费按三类地区标准计取;规费费率按有关标准计取(详见附计价程序表)。
1.1工程材料价格按惠州造价站发布的惠州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计取、其中商品砼、钢筋的价格按大亚湾区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价格为准,惠州造价站发布的惠州工程造价信息价缺项的材料(含成品、半成品)、设备按施工期间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计取,若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缺项的材料(含成品、半成品)、设备按施工期间惠阳区建设工程价格信息计
取,若惠阳区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缺项的双方按市场价协调计取,如双方对市场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材料甲方供应,乙方负责协助收货和保管责任,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乙方应付款中不再计取该项材料或设备价款。如需乙方安装,乙方无条件执行,安装费用按合同约定定额执行。每栋楼钢材、砼分浇筑基础垫层至±0.00和±0.00至主体封顶两个阶段,按期间的信息价格的均价分别计取;其他材料按施工期间信息价格的均价计取。
1.2工人工资价差按施工期间惠州市建设局颁发的动态人工工资标准的形象进度加权平均进行调整。
2、由甲方分包的工程,甲方按分包工程总价(设备费除外)给乙方1%的管理费和1%的配合费(包括免费提供外架、施工电梯、塔吊、指定临设场地、水电接口,免费提供搭设脚手架所用钢管和扣件,不包含分包单位特殊要求另行搭设脚手架、临时设施、水电费及包含在分包工程内的工序、子项内容。如果需乙方施工,双方共同确认合理价格后,乙方提供有偿服务,乙方应对分包单位按指定地点进行堆放的垃圾进行清运)。电梯、高低压工程部分不包含在内但乙方须予以配合且不收费用。水电费能够计量时按实际量计算,价格按乙方对外交纳费用的相同价格计取,不能接表计量时水电费双方协商处理,〔但不能超出以下标准:电梯施工水电费及垂直运输按¥400元/台计算;消防工程施工水电费按¥0.15元/㎡<总建筑面积>计取〕。管理费含乙方对分包单位的技术、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工程资料统一归档。甲方分包工程(如边坡支护、配套等工程)需乙方给予材料盖章、验收等配合的,乙方做好分包单位资料盖章、验收等配合工作。
3、承包总价:工程量按实结算,按本协议约定的计量计价标准所结算的总价下浮10%(钢筋混凝土及认价材料不参与下浮);如乙方不能按时达到甲方要求的项目竣工工期:则乙方最后结算合同总价再下浮1%作为甲方赔偿金,即总价下浮11%,并同时按本合同第六项工期第(二)、(三)点的约定赔偿甲方。塔楼工程未结算前按暂定价¥1100.00元/㎡(建筑面积)、地下室工程未结算前按暂定价¥2200.00元/㎡。工程总造价暂定为肆仟肆佰贰拾万元整(小写¥4420.00万元),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标准,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4、所有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样板应在施工前30天提供书面文件交甲方确认,没按要求提供计划、样板经甲方确认的,发生退货、返工及其关联损失的(包括甲方原因进行的材料变更因乙方未及时提供样板确认的),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给予甲方赔偿,同时发生的工期延误不给予顺延。
十、承包方式:
1、乙方不得将本工程整体转包给第三方;属于分包工程的,应将分包商的资质报监理与甲
方审核,审核合格才能参与分包工程施工;后续施工质量必须与样板相符,否则乙方无条件返工。
2、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本工程承包范围内除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外,乙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资料、包验收、包交房给小业主。
3、按国家规定的在本协议的约定工程范围内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自行向税务和相关部门缴纳。
第二条施工安全与现场文明管理
1、乙方必须按国家安全规范及惠州施工安全与现场文明管理条例执行。
2、乙方所有特种施工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3、乙方须制订施工现场安全与现场文明定期检查制度。
4、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及监理或甲方监理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条图纸
1、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5套(含电子版),竣工图纸由乙方按相关要求完成。
第四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任命驻工地现场代表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甲方任命的现场代表为。
2、甲方代表或其代理人的指令、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加盖公司公章递交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签收后生效。
第五条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现有的施工场地,将施工所需水、电接驳至施工场地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
间的需要。
2、开工前7天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3、开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则仅供参考,由承包人自行核实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
4、在不延误乙方施工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分期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等单位
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乙方做好会审、交底纪要,甲方按要求签字盖章并发给会审各方且留作资料。
5、配合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协助乙方办理临时用地、停水、
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6、协调总包与甲方分包单位的关系。
7、负责审核乙方每月施工进度月报表及次月施工进度计划。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木等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本承包工程采取按双方确认的设计图施工的形式进行,发包人
于合同签订后尽快向承包人提供主要施工图纸并于施工期间,根据承包人提交并由双方同意之图纸及资料所需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及工期的情况下,提供承包人所需之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
10、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施工图纸伍份。
11、发包人应在现场组织地盘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
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竣工验收,工程进度款签证和其他必要的签证。12、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验收。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及技术人员
1、乙方任命的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
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且不得更改前任作出的书面承诺。
2、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乙方的要求和通知均加盖公章以书
面形式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生效。
3、乙方在任命驻工地负责人、质检员、安检员、技术员、资料员之前先将前述已任命人员
相关情况书面提交甲方;质检员、安检员、必须配备专人且同步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落实和检查。
4、任命的技术人员必须已做过同类工程且持资格证,并将资格证复印件提交甲方。
5、甲方可调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驻工地总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6、乙方技术人员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必须保证相对稳定。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现场不服从管理的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乙方接到甲方书面要求
起,7天内更换人员完成,否则每延误一天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赔偿金。
第七条乙方责任
1、工区内临时设施包含甲方及监理临时办公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等的修建安装。
2、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报监理与甲方审批后作
为正式施工的依据,如考虑不周等乙方原因造成临时设施搬迁或道路更改,责任由乙方承担。
3、每月二十五日前向甲方报送次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
和总完成工作量)。
4、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工地使用的施工照明、围护设施及警示标志,做好施工现场的
看守并负责安全等,并严格作好防火工作,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甲方分包施工方造成的除外)。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内外的安全、文明的管理规定,并按要求办好各项
手续,乙方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
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作好自检、互检、交接检,质检和安检工作,且前述工程技术资料与施工部位同步。
7、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承包范围内施工方负责的技术资料文件移交甲方备
案。
8、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和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和失窃的,应
予以修复、恢复并承担费用(甲方分包的工程除外)。
9、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按保修条款进行保修,维
修必须在与业主协商一致的时间内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动用保修金另请队伍维修。属设计、甲供材料及设备或甲方使用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可给予返修,但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0、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
若乙方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包括
建筑物周围余土、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防护栏杆、外墙面、室内地面等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管道、地漏清理干净顺畅,做到工完场清
(甲方分包的工程除外)。
12、乙方必须为施工场地内自身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及工人计生费、暂
住费等相关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职能部门处罚费用。
13、乙方承担进场施工至退场前乙方使用所发生的水、电费用及属乙方承担的相应部门的征
收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甲方分包工程的水、电、宿舍使用费用由其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14、积极配合甲方的销售及招商工作(如沿街面商铺外墙砖铺贴装修工程、营销部指定的样
板房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销售要求先行施工,乙方应事先做好施工组织安排并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15、建筑的沉降观测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用中不再另计,甲方委托第三方沉降观测费用由甲
方承担。
16、乙方须积极配合桩基检测工作。若桩基检测不合格或配合不当导致的所有损失及责任和
引起的工期延误均由乙方承担。
17、施工建筑面积与预售查丈面积误差率应小于0.08%,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8、本项目其他配套合同中有遗漏未完成、不在图纸范围内的项目,甲方有权发包给总包单
位负责完成,遵循本合同。
19、增加工程及因设备专项设计引起的设计变更,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积极组织施工,不能
拒绝,否则,按¥10000.00元/次处罚。
20、由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应在施工前1个月提供材料计划交甲方,材料的数量按设计图
纸计算且乙方必须对材料数量的准确性负责,因数量不准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损耗计取按相应定额执行,材料到场后由供应商、乙方和甲方进行共同验收后交乙方管理。
21、电梯、高低压配电、消防工程等不在总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及甲乙方达成一致(如
绿化工程等)的甲方直接发包工程,甲方在施工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提供相应的工作面和工作场地,若乙方未按时提供工作面和工作场地,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罚款¥5000.00/天。
22、凡因乙方原因导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质检、安检等部门)对本工程依法给予任何处罚,
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所有经济损失。
2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确保入住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并做好相应的围
挡,该费用已包含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单列费用中。
24、因施工现场场地狭窄,现场可能无法解决临时设施场地,乙方应自行解决,费用由乙方
自行承担。
25、按甲方要求做好各项专项过程验收资料,并保持与验收部门的良好沟通,如乙方原因造
成验收时间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26、在施工中,由承包人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
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27、负责按当地颁发及发包人合理要求的有关文明施工、安全、防火、环卫、保卫等规定严
格执行,凡本工程现场范围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相应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及主管单位备案。
28、执行发包人或其授权人的书面指令。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或其授权人指令不合理,应在
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报,发包人或其授权人在收到承包人申报后48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或其授权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不立即执行,发包人有权另聘他人执行该指示而有关费用将在合同价款中扣除。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经承包人提供一切资料及计算,再由发包人确定后作出承担,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核实对关键性工序有影响的则相应顺延。
第八条延期开工
1、因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的,甲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按约定的日期开工,应提前7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求,甲方
代表收到乙方请求后7天内答复,若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请求,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九条暂停施工
1、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未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属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不顺延。
2、甲方原因或因政策调整而造成工程的停、缓建,甲、乙双方协商将在建设工程做到甲方
要求合理的部位。自暂停施工之日起,甲方每天补贴乙方人员停工费¥30元/人·天,自第16日起补贴乙方停工费¥60元/人·天,具体人数以甲方、监理和乙方共同确认为准,但暂停施工两个月以内补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若超过两个月,自暂停施工之日起第61日起为正式停工,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30万元作为乙方人员和机械、材料出场费用。若工程无限期停建,自正式停工起60天内甲乙双方办理好已完工程量的工程结算,结算标准执行本补充协议相关计价依据总价上浮2%进行结算,在办理完结算手续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完结算工程款。
3、凡因乙方原因,甲方、监理公司及相关部门发出工程暂停令,甲方将给予乙方每次至少
¥2000元罚款,乙方并在期限内整改。
第十条工期顺延
1、按通用条款执行。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
(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佣的其它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致使关键路径工序工作时间增加;
(6)工程量增加,致使关键路径工序工作时间增加;
(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不可抗力;
(9)发包人风险事件;
(10)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原因。
第十一条进度控制
1、乙方制定可行性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经监理与甲方审核后按计划进行。
2、根据审定后的总进度计划制订每栋进度计划,每栋进度计划经监理与甲方审核后按进度
计划进行。
3、根据审定后的每栋进度计划分两个阶段控制;第一个进度计划控制阶段:每栋开工至主
体封顶;第二个进度计划控制阶段:主体封顶至竣工验收。
4、乙方项目经理是进度计划执行的主要负责人,若因乙方原因每栋第一个进度计划控制阶
段超出进度计划7天,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经理在工程例会上提出批评;超出7天以上,每超出1天处罚¥1000元;若因乙方原因每栋第二个进度计划控制阶段超出7天,每超出1天罚款¥1000元;若因乙方原因有两栋第一个进度计划控制阶段超出进度计划7天以上,甲方连续四次在工程例会上对项目经理提出批评,监理与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更换该不称职项目经理;乙方必须在三天内给予答复。
5、每栋第一个进度计划控制阶段超出的工期即使罚款后每栋的总进度计划也不顺延。
6、乙方必须根据每栋的总进度计划作出月计划,周计划;计划必须按期完成。
7、因工期延误所造成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编制的施工计划必须符合甲方总进度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期不予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惠州市工程质量检验监督总站进行裁决,裁决费用及因此
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主要材料、设备供应与使用
1、本工程除甲供材料外,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必须在采购前提前至少
1个月时间提供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材料等资料给甲方、监理确认。不按时提供采购计划,如出现材料、设备变更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材料、设备均须有原出厂证明或合格证明,根据施工及验收规范需要在使用前进行试验
验收的,试验验收合格方能使用。属乙方采购的,试验检验费由乙方承担,若一方对试验检验合格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供应方负担。
3、现场土建及水电安装材料必须甲方指定品牌,未指定品牌的提供3-5种品牌到现场由甲
方确认,送检合格(材料规格按照设计要求符合国家规范)及确认样品后方可进场使用。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
1、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约定
1.1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7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单,乙方按照书面通知单进行变更。乙方对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足量地支付乙方变更签证的价款。
1.2施工现场的签证,应由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予并予以确认,甲方收到乙方签证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3甲、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连续编号、妥善保存;甲、乙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收方不得拒签。
1.4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否则乙方可以拒收。
1.5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2.1变更、签证的计价严格执行按本协议规定方式计量与计价,及其套用的定额、取费标准、价差处理等都要与本协议经济条款的约定相一致;当没有适合的定额套用时,双方可以当时当地的市场合理价位协商确定。
2.2在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乙方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证通知单做一份完整预算书,提交于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预算书。预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如预算书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10%,将把最终审定价降低10%;预算书包括以下内容;(1)套用的定额编号;(2)直接费(工、料、机金额);(3)其他直接费金额;(4)间接费综合取费金额;(5)调价系数;(6)指导价材料价差;(7)定额以外项目的组价表;(8)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
2.3乙方接受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编制变更预算,最迟在该变更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后的10日内(从监理及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开始计算),向甲方报送完整变更预算;每迟报一天,将在最终审定价的基础上扣除3%。
2.4原则上甲乙双方应在签证事项实施前,商谈确定签证价款;特急签证也应在施工后2个工作日内谈定价款;乙方提交的签证预算书,应与事先商谈的价格一致,如果预算书价格高于事先商定的价格,应按事先商定的价格为准。
2.5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是综合单价,已含管理费和利润)。
2.6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员和甲方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对于其他签证,监理人员和甲方工地代表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
2.7每月10日前,甲、乙双方应就截止上月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的签证费用预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2.8双方核定签证事项的价格后,应在预算书上注明最终审定价格,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
1.隐蔽工程验收
1.1隐蔽工程由承包人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在隐蔽前8小时通知发包人驻地
工程师检查验收,驻地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代表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承包人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1.2驻地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代表未按通知时间组织验收,承包人可自行检验并认真如
实填写隐蔽记录,驻地工程师应在验收报告上签认。如有异议,驻地工程师有权复查,若复查合格,其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工期相应顺延;复查不合格,承包人应马上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1.3承包人所有工序必须在通知发包人驻地工程师检查验收前完成和自检互检合格,否
则发包人驻工地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3.乙方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前15天准备好完整竣工资料(纸质竣工图
一式四份,电子版光盘两份)和竣工验收报告,并书面通知甲方且将竣工验收报告报至甲方备案;乙方自将竣工验收报告报至甲方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乙方协助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4.竣工图纸和电子文档必须与实际施工完全一致,真实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
5.竣工验收移交程序约定: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3个月内,甲方派专人(含物业)配合
乙方进行小业主入伙验收,经小业主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含98%),之后由乙方
组织甲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交接,交接后甲方负责小业主入伙验收,如存在相关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整改维修,乙方必须在与小业主协商一致的时间内维修完成,因维修不及时,造成入伙延迟或小业主要求索赔等相关法律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6.竣工日期的认定:指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实际竣工日期。
第十六条竣工结算
1、乙方在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两套完整的结算资料,双
方按照本补充协议书约定进行竣工结算,甲方自签收之日15天内对结算资料完整性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完整结算资料包含:补充协议复印件、竣工完善的签证单、变更通知、联系单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竣工图纸、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证明、施工形象进度表及结算报告书、结算报告书包括工程量计算稿、计价文件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光盘。计量软件要求用广联达软件和EXCEL表格,套价软件要求用广联达软件,甲方在收到计算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送审结算书工程量或单价随即进行抽查5个分项子目,如偏差超过10%,结算资料退回乙方重新申报,直到偏差不超过10%为止,另结算资料要求按顺序编号,要求为原件,如结算资料不完整甲方不予接收。乙方递交结算资料应保证完整无误,经甲乙双方书面签收确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充遗漏的结算资料,如后续发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中含有虚假资料,则甲方按虚假资料相应造价的两倍对乙方进行处罚,并直接从结算总价款中扣除。
2、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的完整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如因乙方
结算资料不合要求等原因导致结算工作无法进行,结算时间顺延,如甲乙双方就分项工程未能达成一致的可申请惠州市造价管理站仲裁。
第十七条保修约定
一、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按如下要求进行,不详部位按照国家
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为五年(工程交工后
非乙方原因发生的渗漏水情况除外)。
3、电气管线和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4、其它如抹灰工程及门窗工程为两年。
二、保修责任范围: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甲方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
工程范围各部分、部件、整体或单体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责任范围。
三、保修金:按工程总价款的3%计算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
用总额超过保修金(工程总造价的3%)部分仍由乙方支付;若甲方代付后,甲方向乙方进行追偿。
四、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
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五、保修金支付:乙方履行保修义务满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
甲方向乙方支付保修金的60%,乙方履行保修义务满二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甲方向乙方支付保修金的40%(余人民币10万元做防水质保金,五年后付清)。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1、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
2、本补充协议与备案的施工合同就同一内容以本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内
容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1、违约的处理:本协议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协议条款,违约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的,若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甲方推迟支付工程款,每天应向乙方支付当期欠付工程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违约金的标准:本协议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由单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3、工程竣工结算自甲乙双方签字认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
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应付工程款时,甲方同意根据应付工程款额,将房屋按当期
甲方实际销售价85%,物业面积抵押给乙方(抵押物业的楼层及朝向由乙方选择),以偿付应付的工程款。乙方在甲方办理完抵押手续后7个日历天内将工程交付甲方。
4、因乙方质量、工期(如乙方未能按工期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导致入伙时间推迟)
等原因造成甲方给予客户的任何赔偿,均由施工单位承担,且甲方有权直接从结算总价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履行期间的补充协议、书面纪要,属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其中相互矛盾的以时间较后者效力优先。
第二十二条附件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表
(以下无正文)
甲方:惠州大亚湾华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或授权签约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