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债权法2002-2009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债权法2002-2009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债权法2002-2009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题(2002-2009):

(2009年)

四、(本题22分)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2007年)

四、(本题23分)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答案:

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2004年

二、(本题12分)

案情: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答案:

1. 能。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据此,本题中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的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可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 部分无效。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无效。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据此,本题中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支付的定金不应超过26万元,超出部分无效。

3. 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收到损失的事实。《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返还给天鹅公司。

4. 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因发生在交付之前,故应由天鹅公司承担。

5. 不能。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地散热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据此,本题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亦不能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2003年)

三、(本题7分)

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答案:

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1分)。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2、应当由女子偿付(1分),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亦可。(1分)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

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1分)。

解析: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能请求女子偿付。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1分)。

解析: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由女子偿付。如果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1分)。但但如果女方自愿给予,法律可以接受。

解析: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1分)。

解析:据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题11分)

案情: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1年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 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卖出70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 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教育-网原创/ 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02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

问题:

1.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2.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为什么?

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4.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乙公司?

5.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

6.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什么?

答案:

1、应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1分)。

解析:《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行纪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21条的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收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行纪人乙公司与第三人丙大学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所以丙大学应当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没有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1分),因为该软件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标的(1分)。

3、应以丙大学为被告。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1分)。

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约定丁公司支付20台电脑的货源,即属当事人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即属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第三人丁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应有债务人丙大学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应以丙大学为被告。《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要和丙大学约定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或“假冒和反向假冒行为”,或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侵犯商标权行为,或侵权行为)(1分)。甲公司、戊公司、某外国企业和李某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1分)。

5、有权双倍索赔(1分)。因乙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欺诈不以产品的质量问题为构成要件(1分)。

6、不能(1分)。因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并且李的赠与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1分)。

解析:《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的赠与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某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所以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不能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2002年)

四、(本题10分)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遏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

本题考查物权处分。

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答: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

本题考质押。《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形成质押关系。

考生可能容易将其与典权混淆,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致是: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利),后者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行,质权人无权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能够对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考点:流质契约之禁止。

解析:《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于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答: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解析:本题考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已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本题中,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虽然最后房屋因台风而倒塌,但这并不影响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答:施工队应当向钱某请求付款。

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钱某和施工队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即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时,则依法应由债务人寄钱某承担责任。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答: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解析:《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赵某因外出打

工,将一祖传的古董交邻居钱某保管。而钱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孙某。因此,钱某违反了与赵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都成违约责任。同时,钱某将古董卖给孙某的行为又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故赵某而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本题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竟合。钱某违反保管合同,构成违约;钱某出卖赵某古董,构成侵权。

五、(本题10分)

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答: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解析: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兴都公司与某纺织厂签订了长绒棉的买卖合同,但合同约定先有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所以是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答: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解析:《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其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相负有债务;(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本题中,兴都公司与某纺织厂签订了长绒棉买卖合同,并约定纺织厂先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因此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可以行使现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伏牛公司违反了与兴都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配产损失。”本题中,兴都公司在得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后,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也就是对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了指示。但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与

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后,伏牛公司将仓单背书给了纺织厂。因此,伏牛公司作为受托人没有按照委托人兴都公司的指示去做,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

答:纺织厂在取得仓单未支付货款时取得了所有权,因为仓单作为一种权利凭证,一经背书取得,即推定持有人为权利人。

解析:仓单是物权凭证,经合法背书后交付,仓单中载明的货物所有权即发生移转。纺织厂取得仓单,即对棉花享有所有权,因为纺织厂没有付款,所以纺织厂应当对兴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不影响其取得棉花的所有权。依据民法原理,物权凭证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仅以该凭证的交付为要件,而与标的物价款是否交付没有任何关系。

六、(本题10分)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达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法律^教育网*原创|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答: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情形是预期违约。这将导致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实际履行不会给对方带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故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此时乙公司仍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B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而代办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B县法院有管辖权。

《民诉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所谓“协议管辖”。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可根据运输方式确定。《民诉法意见》第19条第1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空调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故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解析:本题考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又据上题分析,代办托运的,货物发运地B县为合同履行地。乙公司已完成向甲公司的交付义务。空调毁损(7月21日)发生在合同解除(7月22日)之前,依据上述规定,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应承担。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只能择一适用。

解析:《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题中,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是主张并用违约金和定金,故依据上述规定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5. 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该条款应得到支持。又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债权法案例分析

债权法案例分析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比分析 -----基于对公报案例的考察 合同与侵权是债法中两大基础性法律关系,二者在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情况下二者是可以清楚分辨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会出现两者相互排斥,导致竞合的状态。在另一种情形下,两者有逐渐融合和统一的趋势,既“contort”,“合同履行中的侵权”。 传统民法理论下两者的区分: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一般是过错责任。仅产品责任、危险 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相邻关系中的 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多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 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只要证明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举 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 多数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须对行为人 的过错负责举证;过错推定只适用于 少数情况,即特别侵权行为中, 赔偿范围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如果无约定,根据《合同 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 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 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 时,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 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 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用等。 责任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 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 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 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 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 第三人责任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再向第三人追偿。 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 为人本人负责。

word操作实例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全国“信息技术及应用培训”教育工程试题 《 办公自动化 》类试卷(B )卷 考试时间:180分钟 类(课程)名称:word excel PowerPoint internet 基地名称: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时代电脑培训中心 理论题部分( 40 分)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 Word 具有的功能是( )。 A. 表格处理 B. 绘制图形 C. 自动更正 D. 以上三项都是 2. 下列选项不属于Word 窗口组成部分的是( )。 A. 标题栏 B. 对话框 C. 菜单栏 D. 状态栏 3. 在Word 编辑状态下,若要在当前窗口中打开(关闭)绘图工具栏,则可选择的操作是( )。 A .单击“工具”一“绘图” B .单击“视图”一“绘图” C .单击“编辑”一“工具栏” 一“绘图” D .单击“视图”一“工具栏” 一“绘图” 4. 在Word 编辑状态下,若要进行字体效果的设置(如上、下标等),首先应打开( )。 A.“编辑”下拉菜单 B.“视图”下拉菜单 C.“格式”下拉菜单 D.“工具”下拉菜单 5. 在Word 编辑状态下,若光标位于表格外右侧的行尾处,按Enter(回车)键,结果( )。 A .光标移到下一列 B. 光标移到下一行,表格行数不变。 C .插入一行,表格行数改变。 D. 在本单元格内换行,表格行数不变。 6.在Word 编辑状态下,对于选定的文字( )。 A .可以设置颜色,不可以设置动态效果。 B .可以设置动态效果,不可以设置颜色。 准考证号: 身份证号: 姓名:

C.既可以设置颜色,也可以设置动态效果。 D.不可以设置颜色,也不可以设置动态效果。 7. 图文混排是Word的特色功能之一,以下叙述中错误的是( )。 A.可以在文档中插入剪贴画 B. 可以在文档中插入图形 C.可以在文档中使用文本框 D. 可以在文档中使用配色方案 8. 在Word 中,新建一个Word文档,默认的文件名是“文档1”,文档内容的第一行标题是“说明书”,对该文件保存时没有重新命名,则该Word文档的文件名是( )。 A.文档1.doc B. doc1.doc C.说明书.doc D. 没有文件名 9. 在Word编辑状态下,若想将表格中连续三列的列宽调整为1厘米,应该先选中这三列,然后单击( )。 A.“表格”→“平均分布各列” B.“表格”→ “表格属性” C.“表格”→“表格自动套用格式” D.“表格”→“平均分布各行” 10. 在Word 中,下述关于分栏操作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可以将指定的段落分成指定宽度的两栏 B. 任何视图下均可看到分栏效果 C. 设置的各栏宽度和间距与页面宽度无关 D. 栏与栏之间不可以设置分隔线 11. 在Excel工作簿中,有关移动和复制工作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工作表只能在所在工作簿内移动不能复制 B.工作表只能在所在工作簿内复制不能移动 C.工作表可以移动到其它工作簿内,不能复制到其它工作簿内。 D.工作表可以移动到其它工作簿内,也可复制到其它工作簿内。 12. 在Excel工作表的某单元格内,输入数字字符串“456”,正确的输入方式是()。A.456 B. '456 C. =456 D. "456" 13.在Excel中,关于工作表及为其建立的嵌入式图表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删除工作表中的数据,图表中的数据系列不会删除。 B.增加工作表中的数据,图表中的数据系列不会增加。 C.修改工作表中的数据,图表中的数据系列不会修改。 D.以上三项均不正确 14.在打印工作表前,就能看到实际打印效果的操作是()。 A.仔细观察打印表 B. 打印预览C.按F8键 D. 分页预览 15.在Excel工作表中,选定某单元格,单击“编辑”菜单下的“删除”选项,不可能完成的操作是( )。 A. 删除该行 B. 右侧单元格左移 C. 删除该列 D. 左侧单元格右移

债权法专题研究报告

债权法学调查研究报告论不可分之债的完善 系别:政治法律系 班级:法本102班 学号:2010724224 姓名:刘贺

论不可分之债的完善 【摘要】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关键词】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债的标的;债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如下类似问题,比如说,如果张某和李某二人约定为刘某表演一出双簧,假设张某和李某并未明确约定对刘某连带地负责,张某和李某与刘某之间的债是什么性质呢?如果甲不愿意履行,李某可以一个人继续履行吗?如果刘某只是向张某提出了履行请求,张某是否有权利要求和李某一起履行呢?如果因张某和李某任意一人或双方的原因使原债无法履行,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张某和李某二人是否要对刘某负连带责任呢?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在这个案例中,只要任意一个债务人不愿意履行,双簧表演就无法进行,也就是说这种债要么“整体履行”,要么就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不可能“部分履行”,在此我们说其“债的标的”(给付)是不可分的,其实,这就构成了“不可分之债”,但是在我国大陆地区却往往不当

地用“连带之债”的理论来调整之。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只是以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虽然在绝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民法典中都规定了“不可分之债”,但是在我国大陆的民事立法中并不存在“不可分之债”的概念。我国把不可分之债同连带之债混淆。所以有必要区别一下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这样有利于我国立法对不可分之债完善。下面我将来阐述一下两者的区别。 一、划分标准不同 所谓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债务人或债权人间具有连带关系之复数主体之债”,至于所谓的连带关系,是指“其债务或债权各具有共同之目的而在债之效力上及消灭上互有牵涉之谓”。而所谓不可分之债是指,“以同一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复数主体之债”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连带之债是以“债的主体”来划分的,而不可分之债是以“债的标的”来划分的。 二、形成原因不同 正是由于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划分标准不同,导致各自的形成原因也不同,这其实只是换一个角度来看罢了。“连带性”是一个“人为的”上层结构,这是说它完全是由法律或当事人的意愿决定的,“不可分性”却有一个更为“自然的”性质,它来源于给付的客观性质,即使当此等不可分性是由于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亦同。因而,

房屋买卖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案例分析 一、主题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房二卖”的现象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不动产的转让、合同的履行、债权关系等进行的分析 二、基本法理 对房屋二重买卖纠纷进行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法理: (一)不动产的特性及一物一权原则 房屋是一种不动产,其位置是固定、不可移动的,而且周围、邻近房屋和环境的状况对房屋的影响很大,因此在不同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会因周边的的环境、交通等各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同样造价或造型的房屋建在不同城乡、不同地段上,其用途和价格会相差很大。土地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对土地的依附使房屋具有了稀缺性与唯一性,正因为如此才引起了多个购买者对同一房屋有购买意向,并且在产生纠纷之后会有相互不肯让步的情况发生,甚至有购买者明知房屋已出售却以更高价格与房屋出卖人恶意串通地签订买卖合同,而另一方面,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即一物之上绝不得存在两个相抵触的物权,而所有权又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因此必将有一方会得不到合同的履行,从而引起所有权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将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作了不同的规定,正因为这种不一致的规定才使得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取得之间存在时间差,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通常有一段时间间隔,更易引起二重买卖的现象。 1.房屋买卖的过户登记不同于合同的生效登记 我认为对于二重买卖合同效力的判别标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规定

WORD制作精美案例欣赏

近 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网络化教育已成为现代教育的主流趋势。 在学校教育中,多媒体网络可对各种教学信息资源进行设计、处理、检索和传递,有 利于对教学资源的组织、利用和管理。基于网络的教学环境更为学生提供了宽广、有弹性且极具创意的学习空间,使得以学生为中心、基于资源及讨论交流的全新教学方法得以实现成,这对学生知识的获取、合作精神的培养以及实践技能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代表着现代教学技术发展的方向。因此研究网络化教学方式及其特点,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多媒体网络技术,提出了以建构教学理论为基础的网络化学习模式,并对模式在教学中的特点做了一些探讨。 建构教学理论认为: 知识是学习者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和 情境下,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源,通过与他人的 协商交流合作和本人进行意义建构方式获得。 强调学习不是外部刺激的结果,而是外部 环境与认知主体内部心理互相作用的结果。在 网络化学习模式中,通过创设情境,提供了符合学习需求的外部刺激,学生积极主动地同外部环境发生相互作用,使认知结构的同化和顺应过程得以发生和完成。同时,模式中还提供多种学习资源,让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而进行自主学习和问题探究,还组织开展小组协作活动,让学生合作搜集分析选取学习资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合作完成项目,发现总结知识规律并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最终达到知识意义的建构。 整个学习过程是在计算机网络教学系统上完成,多媒体网络系统提供了学习情境与资源、交互协作及反馈调控的环境。因而它是帮助学生主动建构知识意义的认知工具,而不是传统教学中教师灌输知识的手段和方法。 在网络化学习模式中,我们更多地关注学生的主动求知与实践参与,关注学生的价值观念与情感态度在学习活动中的作用,关注学生学习能力、习惯和态度的形成。因而这种基于建构教学理论的教学模式能有效地促进学生的信息素质能力的发展,提高教学效益。

案例分析谈离婚共同债权债务

【广东法迈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提供】 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案件介绍: 甲女士与丈夫乙先生因感情问题在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接到一纸诉状。原来,乙先生的朋友丙某因乙先生借款10万未还,将夫妇俩一起告到法院。 丙某称,2004年4月,乙先生向自己借款10万元,两年后又借了5万元。直至去年9月,乙某才向丙某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归还借款。丙某说,借款发生于乙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他将乙先生及甲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共同偿还15万元。 乙先生表示,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甲女士大呼冤枉。她说:乙先生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这15万元借款自己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诉争的借款形成于乙先生、甲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只有乙先生一人的签名,乙先生不能证明妻子知道借款,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因此,法院判决这15万元的借款由乙先生个人偿还。 法律知识链接: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债权法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1】某市个体工商户甲与某啤酒厂签订了一份啤酒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啤酒厂依约将啤酒运到甲的批发点。甲在搬运过程中,一瓶啤酒发生爆炸,啤酒瓶碎片击伤了甲的左眼,经该市人民医院检查确定甲为眼角膜穿孔。啤酒厂只答应退货,但不愿意赔偿甲的医疗费、停业损失费等。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厂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停业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问题 1、啤酒厂的违约行为属于哪种形态 2、啤酒厂是否应对甲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啤酒厂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本案啤酒厂交付不合格产品导致酒瓶爆炸伤害甲某,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因此,受害人甲请求权之基础有两个:一是违约损害赔偿,一是侵权损害赔偿,但只能择一行使,道理在于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若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会获得双倍赔偿,所以《合同法》规定在出现责任竞合的时候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追究违约人的责任。本案中甲与某啤酒厂订立啤酒买卖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是啤酒厂却提供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啤酒。由于啤酒厂的行为造成了甲左眼角膜穿孔的人身伤害,治疗该眼花费了大量的金钱。甲或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选择要求啤酒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依照《民法通则》要求啤酒厂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当事人遇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究竟主张哪一种请求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这就要视具体案件来进行具体选择。因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有区别。这区别主要表现在:(1)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合同的当事人只要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且无免责事由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没有损害事实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2)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过错只是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而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有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3)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除财产责任外,还包括非财产责任,即精神损害赔偿。(4)举证责任不同。违约案件的诉讼中,受害人应就对方有违约行为提供证据。如果有损失,应就损害的大小以及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此不需要其它证明。违约人要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应该提供自己没有违约的证明,或者证明自己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导致。否则,违约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该侵害系侵害人行为所致。对于过错责任,侵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来使自己免责。对于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对方无关,或者对方是由于他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受害。否则,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正是因为在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有重大差别,当事人以何种理由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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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練習 1、輸入下麵の文字並按樣文排版,要求如下: (1)標題文字:隸書,一號,桔黃,加空心效果,居中; (2)正文文字:正文所有段落,楷體,四號,加陰影效果。 正文第一段,粉紅,左對齊; 正文第二段中,高明同學為淺黃色,日期、大禮堂為藍色,左對齊; 正文最後兩段,右對齊; (3)段落:正文第二段,首行縮進2個字元。 (4)間距:正文第一段,段前間距1行。 (5)行距:各段行距均為1.5倍行距。 (6)邊框:為標題加段落邊框,上下邊框線為雙線型,桔黃色,0.5磅;左右邊框線為虛線型,1.5磅,桔黃色。(6)底紋:為所有文字加底紋,淺綠色。 (7)橫線:為正文上下加橫線效果,如樣文所示。2、輸入“(Internet)連接了全球不計其數の網路與電腦”,利用“格式刷”功能把它の格式設置為與“大禮堂”相同の格式。 3、輸入幾段落為其加編號。起始編號為3,編號樣式為: 4、排版如下內容: (1)X2+Y2=Z2 (2)中 zhōng 南 nán 海 hǎi 綜合練習:輸入如下文字,按要求進行排版。 樣文如下: 1、要求如下: 1)標題為藝術字,藝術字式樣為“第二行第三列”の式樣,藝術字形狀為“兩端遠”。 2)正文第一段:華文行楷,三號,綠色,首行縮進2個字元。 3)正文第二段:隸書,三號,金色,首行縮進2個字元。

4)在第一段中加入豎排文本框,雙線型,4.5磅,桔黃色,文本框內文字為華文行楷,三號,紅色; 5)文本框環繞方式:四周環繞。 6)分欄:正文第二段分兩欄,加分隔線。 7)在文檔中插入一幅圖片,顏色為沖蝕,環繞方式為襯於文字下方,並為該圖片加邊框,線型為雙線型,6磅, 紅色。 綜合練習: 1、繪製如下表格 2、插入如下表格(表格在下一頁),要求如下: 1)表格第一行行高為2.5釐米,其他行行高為1.5釐米,表格中每一列列寬為3釐米。 2)表格內第一行文字,華文隸書,三號,中部居中; 3)表格最後一行文字,黑體,加粗,四號,靠下居中; 4)表格中其他文字,華文隸書,小四號,中部居中; 5)表格線,外邊框線為“雙線型”,3磅,綠色;內邊框線為“虛線型”,1.5彩磅,綠色; 6)底紋,為表格加如圖所示底紋。 3、繪製如下表格:

(三)债权法案例分析

(三)债权法案例分析 一.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问:此时乙公司有权如何处理? 二.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一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 回答:本案中乙享有哪些权利? 三.1992年7月5日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60支洗净改良羊毛95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该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1992年12月底,毛纺厂将95吨羊毛派车送往山东,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10吨,制衣厂承认其因急需原料已用了10吨,另外85吨拒绝接受。毛纺厂认为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95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引自王利明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问:请从理解合同定义的角度,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析本案中意向书的性质? 四.案情: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件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原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于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才到达魏某手中。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件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约完毕后,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五.案情: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

10.图文混排实例(word)

第十节课:图文混排 图文混排 1. 学会调整艺术字. 2.知道调整控制点的作用 3.熟悉艺术字工具栏中工具按钮的功能及使用方法 4、学会图形的组合方法 编辑修改艺术字 讲演辅结合 初二(1、2、3、4、5、6) 2009年6月18日星期五 认知操作 一. 复习提问 艺术字如何插入 二、新授

(首先展示精美的倒“福”字并提问其含义) 提问:在Word中利用所学过的对正文文字的编辑方法能制作出倒“福” 字吗?在Word中倒“福”字是如何编辑出来的? <引导学生分析任务:⑴此作品由哪几部分组成?⑵用什么方法制作倒“福”字?⑶用什么方法制作菱形?⑷如何形成最终作品?这样就自然而然地把大任务分解成了四个子任务:> 任务1 动手操作,插入艺术字“福” 1、启动应用程序从开始菜单程序的子菜单启动Microsoft word2003软件,出现该应用程序的启动画面。 2、在绘图工具栏中点击A,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艺术字效果后点确定. 3、然后输入”福”字确定。 4、点击”福”字,周围出现八个控制点,拖动改变大小。 任务2 修改艺术字“福”到满意的倒“福”字效果 5、点艺术字工具栏上的“文字环绕方式”选择浮于文字上方。 6、点击”福”字,按“旋转”控制点,使福字倒立。 7、修改”福”字效果。 任务3 绘制及编辑正菱形 8、点击绘图工具栏->自选图形->基本形状下的菱形,按SHIFT键画出菱形。 9、编辑菱形到满意效果。 任务4 实现最终效果 10、调整正菱形与倒“福”字的位置、叠放次序并组合成一体。 三、提高训练

制作禁止停车标志 四、小结: 一、开机 二、登录 三、启动word 四、制作“福”倒艺术字。 五、保存文件。 六、关机 学生对艺术字兴趣很浓,掌握程度非常高。

债权总论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所谓“债”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发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给付的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简言之:债就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即叫“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即为“债务”。注意债的基本含义: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不具有法律属性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债。如所谓的“人情债”。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以当事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此“特定行为”系债的客体,这种特定行为是一种会给当事人带来财产利益的行为,又称为“给付”,因而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可见,法律上的债不仅仅指给付金钱,其他诸如当事人间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的法律关系也为债。 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物权法律关系也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作为不同的法律概念,债的特征为: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

[案例解析]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意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 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 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 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D.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解析]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债权的具有相对性,仅在当事人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债的客体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案例解析]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甲分别有债权人乙丙丁。丁为了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许诺甲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丁后,为其办理出国手续。甲便与丁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因乙丙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引起纠纷。

债权法案例分析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比分析 -----基于对公报案例的考察 合同与侵权是债法中两大基础性法律关系,二者在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情况下二者是可以清楚分辨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会出现两者相互排斥,导致竞合的状态。在另一种情形下,两者有逐渐融合和统一的趋势,既“contort”,“合同履行中的侵权”。 传统民法理论下两者的区分:

竞合时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该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自合同法开始,我国正式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竞合的制度。 我国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的思路: 首先,力求在当事人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主要的思路是,一方面债权人的损失应该得到全面的补偿,而另一方面债务人不应负担不必要的双重赔偿责任,双方的利益都应得到合理周全的考虑。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这其中,必须首先强调债权人能够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从民法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原则来看,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应该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但是,作为确认和保护权利基本手段的民法,应该是以权利为中心的,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而成为债权人时,法律总要通过一定的制裁措施,惩戒不法行为人来对债权人进行保护。而为使债权人能获得充分有效的保护,理应允许债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如何获得赔偿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与此同时,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责任负担,使之承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因此,相关制度的设计应当在最大限度内谋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天平的基本平衡。 其次,在确保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前提之下,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法律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权,为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利条件,这值得肯定。但是应当看到,如果缺少有关限制请求权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难免会趋利避害,频繁改变、混淆诉因,来争取规避,滥用选择权,与此同时,由于诉讼程序本身就是一个两相博弈的过程,债务人在债权人趋利避害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找防御对策,这样,在债权人请求权选择上和债务人责任承担方式上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回旋的余地,这就使得整个诉讼程序变得异常不稳定,在实践中则集中表现为双方不断提出的管辖权争议。这一方面造成双方当事人人力、物力、精力的大量投入,另一方面也使得法院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在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进行设计的时候,尤其是在当事人的请求权及选择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到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率,避免法院对同一事实多次审查、多次判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当事人不必要地陷入重复诉讼之中。 对公报案例的分类分析: 一、合同履行中侵权案件的类型表现

图文混排样例

原始图:(红色边框是我加上的,为了标示边界).这张图背景是白色的。 图文混排的三个效果: A :嵌入型 B :四周型 C :紧密型(需要先把图片的背景色变为透明) 9月26日下午,学校召开三十年教(工)龄教职工表彰慰问暨座谈会。副校长邱运华、人事处处长佟庆伟、工会常务副主席于丽萍以及2013年满三十年教(工)龄的教职工50多人出席会议。会议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于丽萍主持。 人事处处长佟庆伟宣读了2013年满三十年教(工)龄教职工表彰名单。随后,邱运华副校长、佟庆伟处长、于丽萍常务副主席为受表彰的教职工送上了一份温馨的慰问品。 副校长邱运华在讲话中代表学校党委和行政对满三十年教(工)龄 的教职工致以节日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感谢他们为学校改 革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他说,在座各位老师,在这三十年里,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为学校的发展付 出了辛勤的汗水和美好的青春年华,学校将永远 铭记 老师们为学校发展 作出的积极贡献。随后,他和老师们一起分享了学校这些年蓬勃发的可喜成绩。他说,当前学校正在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校党委和行政虚心听取全校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先后召开了各类座谈会12个,梳理了意见建议1300余条,他表示学校将认认真真地对待来自群众的每一条建议,努力作好整改落实工作,给老师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历史学院郗志群、教育学院李新旺、科 教服务中心胡建柱、后勤集团东校区服务中心郅文联等4位教师代表先后发言。他们回顾了30 年的工作历程,和大家分享了30年来的美好回忆,表达了对学校的热爱和感激之情,并表示 要再接再励,为学校新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B A C

债权法案例

案例:甲欠李某300万元,以自有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和朋友乙所有的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抵押,并请朋友丙作保证人。现债务到期,甲未予清偿。问:若李某欲通过担保实现自己的债权,应如何行使? 答案:李某应先行使对甲的房子的抵押权,不足的情况下,再请求乙或丙承担他们应负的担保责任。主要法条依据是《物权法》第194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8条。本案涉及各种担保方式并存时债权如何实现的问题。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本人之物得担保又有第三人的担保(包括保证和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首先应当以债务人的财产担保满足债权的实现,不足部分再请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财产担保的,就放弃部分不能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注意的是,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修正了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使第三人的保证与第三人的物保处在同一个水平,即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的物保的,若事先未对担保的范围作明确规定,则债权人不必先就第三人的物保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可以自行决定,要求保证人或提供物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张为李承接加工一批包袋,约定加工费50万元。先张已完成包袋的加工,但李迟迟未付加工款。张多方打听,李确实资金紧张。但李的妹夫赵某欠李某100万元,始终未还,李也从未催讨过。于是,张将李和赵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向他清偿100万元。问:张能否请求赵清偿100万元? 答案:张请求赵清偿的应是5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因代位权的行使以保全债权为必要,张对李的债权是5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主要法条依据是合同法第73条。本案涉及的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权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提出,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代理权,代位权的行使应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并应满足下列条件:1.须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这些权力以合同上的债权最为常见,但不限于合同债权,如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亦可成为代位权的客体》2.须债务人有怠于行使该权利的行为,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债务人行使权利并不存在障碍。3.须债务人已经迟延履行。4.须有保全债权之必要,即由于债务人不行使其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使其应增加能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致使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具有清偿能力,债权人只需向法院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无需行使代位权。5.须非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下列权利须由债务人本人行使,不能代位:(1)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如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人身伤害的赔偿金请求权;(2)不能扣押的权利,如劳动报酬请求权;(3)以债务人的特殊技能为内容的债权等。6.须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债权。代位权行使是应注意的问题:1.应以保全债权为必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保全本债权即可,并不要求行使债务人的全部权利。2.对于第三人的清偿,债权人能否直接受领或者债权人要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传统民法主张“入库原则”,即第三人的清偿结果应纳入债务人的财产,成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不能直接受偿。法理依据是代位权不是担保物权,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法院经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应理解为允许债权人直接受偿。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所为之行为,应视为是债务人的行为,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债务人,第三人可基于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而对抗债权人。 案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半年。借款到期,甲不能还债。乙得知:1.甲曾借给其妹150万元,因妹妹一家遭遇不幸,甲已明确表示放弃这笔债权2.甲曾以自己的别墅作抵押,担保其弟弟向银行借款200万元,3.甲现在半卖半送以30万元的低价将自己的一辆宝马车卖给了当官的朋友。问:如果你是律师,应如何向前来咨询的乙提供法律帮助? 答案:建议乙请求法院撤销甲的上述不当的财产处分行为,恢复其财产状况,使其有能力清偿债务。主要法条依据是合同法第74条。本案涉及债权人的撤销权。由于债务人的财产是

word图文混排教学实例

word图文混排教学实例 初中信息技术《图文混排》课堂教学实录 案例主题:Word《图文混排》 地点:多媒体计算机教室 时间:45分钟 课型:新授课 [案例描述] 学生学情分析: 我所教授的班级七年级新入学不久的新生,从年龄特点来看,七年级学生好动,好奇,好表现,应采用形象生动,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和学生广泛的,积极主动参与的学习方式,去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生理上,学生好动,注意力易分散,爱发表见解,希望得到老师的表扬,所以在教学中应抓住学生这一特点,发挥学生的主动积极性.从学生认知特点和已有的认知经验及能力水平出发,教师只有采用任务驱动法,并结合演示法、分层指导法、讨论等教法,通过选取适合七年级学生特点的综合案例,结合实际教学流程,才能使学生真正掌握图文混排的操作技巧。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目标: 1、掌握在WORD文档中插入图片、艺术字、文本框的方法和技巧。 2、能够灵活地设置图片、艺术字、文本框设置。 3、学会对页面颜色、和水印的设置。 过程与方法目标: 通过任务驱动、自主探究、合作交流、作品评价培养学生的自学

能力、多渠道解决问题的能力、协作意识、实践操作能力和创新精神。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在学习活动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体验到成功的喜悦, 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其健康的审美观。 教学重点: 1、插入、设置艺术字、文本框和图片的方法 2、对艺术字、图片、文本框的环绕和样式的设置 教学难点:对艺术字、图片、文本框的环绕和样式的设置教学方法:问题探究式教学、任务驱动式教学 学习方法:小组合作学习法、自主探究学习法 教学准备: 1、多媒体计算机教室教室 2、多媒体教学微课、PPT教学课件、活动素材资源、文字处理 软件 课前准备: 教师通过网络邻居下发教学资源 过程展示: 课前活跃课堂气氛(约1分钟): 师:在讲新课之前,我请同学们欣赏一组照片,在出示照片之前, 大家可以猜一猜照片的内容是什么。 学生表情疑惑,甚至有些同学小学议论。。。 师:出示一组照片(注:我校在2015年9月末举行的秋季运行会照片) 学生看到自己或同学生龙活虎、奋勇争先的情景,心情特别的兴奋。 新授过程:

债权法

●债权法 ●第七讲无因管理 ●案例导入: 试分析下列五例,明辨其异同及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尝试由此建立“无因管理制度”的体系结构: ●甲受乙委托,出租A屋与丙。 ●乙有A屋,有意出租,但乙因病住院不能亲自处理,甲知其事,乃以乙的名 义出租与丙。 ●乙有A屋,预定外出1年,雇甲看管。甲明知乙无意出租,但为乙的利益, 仍将A屋出租与丙。 ●甲为自己利益,擅自以自己名义出租乙所有的A屋与丙。 ●甲误把乙所有的A屋当做其父的遗产,出租与丙。 ●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发展 1、起源: 此项制度源自罗马法,无因管理在古罗马时代发挥了重大的社会作用。由于交通通信不便利,古罗马的交通通信远远不能和今天相比,人们对于财产的管理,往往不能亲力亲为,而且不能立即和他人订立委托合同或其他契约以从事管理。所以用无因管理制度来弥补不足。(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我们在罗马法中找到了无因管理制度的相关记载,其被称为negotiorum gestio(管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管理事务(尤其是远征在外的军人)。罗马法通过准契约制度来规范无因管理行为。(准契约,即当事人间虽没有协议,也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依据公平原则和公共政策强加其债权关系的情况,其法律效力和契约相同。) 盖尤斯(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在《论行省告示》第三编指出,如果一个人在另一个人不在并且不知道的情况下管理了他的事务,无论是为被管理人的利益支付了必要的费用,还是为被管理人的利益向他人清偿了债务,那么,他均因上述管理行为而享有诉权。当事人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诉讼成为无因管理之诉。 在《法学阶梯》中,对无因管理有这样的阐述,在某人管理不在者之事务的情况下,在他们间相互产生被称为无因管理之诉的诉权。事务被管理者对管理人享有直接诉权,而事务管理者享有对待诉权。其事务被管理人的人,即使不知情,也受债的约束。 2、发展阶段: 无因管理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偏重保护本人利益阶段。罗马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基本目的在于通过为那些乐于助人者提供补偿来鼓励保护不在场者利益的行为。 第二个阶段:兼顾管理人利益阶段。在保护本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管理人的利益。日本学者我妻荣指出,无因管理制度本来是对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管理人予以保护为目的一种制度。 第三个阶段:注重公益阶段。无因管理对社会整体发生正面的积极功能。尽管无因管理不是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也不承认私人意思自治。但我们也要尊重社会所倡导的相互提携、相互扶助的社会理念。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

案例分析MicrosoftWord文档

案例分析1:张老师做法不对,对《指南》的理解不充分。《指南》不是标尺,要意识到幼儿年龄有个体差异,教育幼儿要有针对性,不能搞“一刀切”,《指南》只是设定了3——6岁幼儿身心具有普遍性的全面和谐发展的的目标,只是一个参照,不是评判幼儿的标尺。教育教学实践一定要遵循孩子学习与发展的规律,不可以简单轻率地对幼儿发展的好坏做评判。统一测试的方法弊大于利,对幼儿身心健康伤害很大,不可运用到幼儿园中。 案例分析2:王老师的做法不对。《指南》中提到要为幼儿提供自由、宽松的语言环境。王老师却在活动中为了完成语言领域的一个目标,将活动“任务化”,要进行“一刀切”,这在幼儿园是绝对不允许的。《指南》要求幼儿要自尊、自信,敢于在集体面前大胆表现自己,喜欢参与各项活动,但不是要求幼儿在同一时间必须掌握同一目标,幼儿园是要注重个体差异的。在活动中应当抓住孩子的兴趣,可以丰富教具、或用动漫、或将故事游戏化,同时可以将故事放在语言角,让孩子教孩子,也可以放在表演区,让孩子尽情表演,不受语言限制,尽情发挥自己的语言魅力。 案例分析3:两位老师的理解都有缺陷。不管是哪个年龄段的幼儿,都应该培养其合作意识和精神,合作是人与人之间为达到一个共同的目标,彼此相互配合,共同协作的一种行为方式,合作是幼儿适应社会、立足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素质。所以,“分工合作”是幼儿从小就应该养成的一种习惯,而不是到了大班才开始的,只是每个年龄段要求不同,小班幼儿年龄小,自控能力差,他们在交往中往往不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这时,就需要老师来引导他们,教给他们合作的方法、规则及技能等,让每个孩子都能体会合作的快乐。 案例分析4:案例中张老师的做法是不对的。《指南》并不是一把标尺,是发展指南,不是发展标准。刘老师的做法很好,我们要尊重幼儿发展进程中的个体差异,支持和引导孩子向更高水平发展,作为幼儿教师,不能简单对照《指南》对幼儿进行评价和衡量,更不能为了追求达标而对幼儿进行强化训练。针对小红这样的孩子,老师应多多帮助他首先克服他的心理紧张情绪,然后,我们可以慢慢地、循序渐进地在区域活动中帮助他,教给他怎样拿筷子,怎样夹东西,千万不可急于求成,对孩子进行强化训练。 我们在学习和运用《指南》时,要融会贯通地理解《指南》所倡导的理念,用一颗爱心、耐心去关心帮助每一个孩子,学会观察孩子,从而理解孩子、尊重孩子,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为幼儿成长创设宽松、和谐的条件和环境,因势利导、因材施教,平等对待每一个孩子,让他们阳光成长。 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尤其是语言活动,我们要求每个孩子都能背会儿歌,而且故事也要讲下来,否则,就会斥责孩子,挖苦孩子。在学习了《指南》后,才知道语言活动要为幼儿提供自由、宽松的语言环境。而我们却在活动中为了完成语言领域的一个目标,将活动“任务化”,要进行“一刀切”,这在幼儿园是绝对不允许的。《指南》要求幼儿要自尊、自信,敢于在集体面前大胆表现自己,喜欢参与各项活动,但不是要求幼儿在同一时间必须掌握同一目标,幼儿园是要注重个体差异的。在活动中应当抓住孩子的兴趣,可以丰富教具、或用动漫、或将故事游戏化,同时可以将故事放在语言角,让孩子教孩子,也可以放在表演区,让孩子尽情表演,不受语言限制,尽情发挥自己的语言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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