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使用说明:按住CTRL键,点击选中的实施细则打开。

◆ 1 人造板产品实施细则

◆ 2-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施细则

◆ 2-2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实施细则

◆ 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钢绞线产品实施细则

◆ 4 冶炼用耐火材料产品实施细则

◆ 5 圆股钢丝绳产品实施细则

◆ 6 轴承钢材产品实施细则

◆ 7 泵产品实施细则

◆ 8 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

◆ 9 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

◆ 10 机动脱粒机产品实施细则

◆ 11 防爆电气产品实施细则

◆ 12 砂轮产品实施细则

◆ 13 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

◆ 14 电线电缆产品实施细则

◆ 15 电焊条产品实施细则

◆ 16 电力整流器产品实施细则

◆ 17-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 17-2 调度绞车产品实施细则

◆ 1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 19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产品实施细则

◆ 20-1 复混肥料产品实施细则

◆ 20-2 磷肥产品实施细则

◆ 21 农药产品实施细则

◆ 22-1 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实施细则

◆ 22-2 阻燃输送带产品实施细则

◆ 22-3 汽车V带产品实施细则

◆ 22-4 橡胶密封制品产品实施细则

◆ 23 液压防喷器产品实施细则

◆ 24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实施细则

◆ 25 电热毯产品实施细则

◆ 26 助力车产品实施细则

◆ 27 香料香精产品实施细则

◆ 28-1 眼镜产品实施细则

◆ 28-2 验配眼镜产品实施细则

◆ 29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产品实施细则

◆ 30 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产品实施细则◆ 31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实施细则

◆ 32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实施细则

◆ 33 汽车制动液产品实施细则

◆ 34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实施细则

◆ 35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实施细则

◆ 36 建筑外窗产品实施细则

◆ 37 建筑卷扬机产品实施细则

◆ 38 摩托车头盔产品实施细则

◆ 39 水泥产品实施细则

◆ 40 混凝土输水管产品实施细则

◆ 41-1 机械密封产品实施细则

◆ 41-2 摩擦材料产品实施细则

◆ 41-3 非金属密封制品产品实施细则

◆ 42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实施细则

◆ 43 铜管材产品实施细则

◆ 44-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实施细则

◆ 44-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实施细则

◆ 45 广播铁塔产品实施细则

◆ 46 电力线路金具产品实施细则

◆ 47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实施细则

◆ 48-1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实施细则

◆ 48-2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实施细则

◆ 49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实施细则

◆ 50 水文仪器产品实施细则

◆ 51 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实施细则

◆ 52 制冷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 53 救生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 54-1 抽油机产品实施细则

◆ 54-2 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实施细则

◆ 54-3 抽油泵产品实施细则

◆ 55-1 燃气热水器产品实施细则

◆ 55-2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实施细则

◆ 55-3 燃气灶具产品实施细则

◆ 56 饲料粉碎机产品实施细则

◆ 57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实施细则

◆ 58-1 化学试剂产品实施细则

◆ 58-2 溶解乙炔产品实施细则

◆ 58-3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实施细则

◆ 58-4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I类)实施细则

◆ 58-5 氯碱产品实施细则

◆ 58-6 工业硝酸产品实施细则

◆ 58-7 染料中间体产品实施细则

◆ 58-8 硫酸产品实施细则

◆ 58-9 民用硝化棉产品实施细则

◆ 58-10 液体无水氨产品实施细则

◆ 58-11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实施细则

◆ 58-12 碳化钙(电石)产品实施细则

◆ 58-13 涂料产品实施细则

◆ 58-14 工业甲醇产品实施细则

◆ 58-15 过氧乙酸产品实施细则

◆ 58-16 环氧已烷产品实施细则

◆ 58-17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II类)实施细则◆ 58-18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III类)实施细则◆ 58-19 硅铁产品实施细则

◆ 58-20 烟花爆竹用危险化学品实施细则

◆ 58-21 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实施细则

◆ 58-22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II类)实施细则◆ 58-23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实施细则

◆ 58-24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实施细则

◆ 58-25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产品实施细则

◆ 59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

◆ 60 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实施细则

◆ 61-1 防伪标识产品实施细则

◆ 61-2 防伪票证产品实施细则

◆ 61-3 防伪材料产品实施细则

◆ 62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 63-1 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细则

◆ 63-2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编号:XK17-00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审定稿) 201×-××-××公布 2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1)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差不多条件和资料 (4)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13) 第五章产品检验 (14) 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21) 第七章附则.......................................................... ............................................................ (22) 附件1-1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23) 附件1-2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24 附件1-3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设备、工艺装

备表 (25) 附件1-4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检验设备表 (26) 附件1-5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27 附件1-6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28) 附件1-7产品技术与工艺文件清单 (29) 附件2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30)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53) 附件4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54) 附件5 检验报告格式 (55) 附件6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要紧内容对比表 (59) 附件7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单元及讲明 (60) 附件8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必备检验设备汇总表 (61)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1.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目前,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 2.已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申请的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准备,随时接受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 3.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后,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5.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公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 申请类别 2.1发证包括:企业首次申请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情形。 2.2延续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界满前6个月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2.3许可范围变更包括: 2.3.1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 2.3.2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许可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3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许可产品范围及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4 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后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2.4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2.5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6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7集团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2.8申请书必须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封面 3.1 产品类别:填写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

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库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国 库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年 度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 市国税局、地税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 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市人行国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入库、退付和库款支拨,切实加强国库资金的 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国税、地税、国库及各国库业务 代理银行机构。 第二章预算收入资金管理 第四条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及国家指定 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管理或监交。 第五条各国库经收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 律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在收纳预算收 入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及时准确地将款项划转 至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国库经收处不 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 金税款,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 任何费用,不得在受理缴款书后无故压票,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第三条. 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1〕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一年一月九日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 (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以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1.建立信用制度的宗旨:要通过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充分发挥( B )对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作用。 A 企业 B 社会公众 C 政府单位 D 执法部门 2.在代理合同及收费中, ( C )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A 委托人 B 投标人 C 招标人 D 政府人员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C)日。 A 1 B 2

C 3 D 4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B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A 1 B 2 C 3 D 4 ======多选题部分 ====== 5.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ABC ) A 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B 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C 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D 缩短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 6.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 ABCD ) A 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B 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C 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D 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7.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 ABC ) A 有权必有责 B 用权受监督 C 侵权须赔偿 D 权责分开 ======判断题部分 ====== 8.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对错 9.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对错 10.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错

2020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 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 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 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 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查、指定及监督治理。 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及许可证检验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发证检验是指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核查人员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样品抽取和封存、许可证检验机构对企业样品进行检验,验证企业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活动。 许可证检验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统一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托付,负责许可证检验机构治理的日常工作。 深圳节约能源治理培训 【课程描述】

节能是经济和社会进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当前企业进展过程中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本课程增强全员的节能意识,使大伙儿认识节约能源的重要性;企业亦可依照培训内容,对所管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做科学调整,进而减少能源使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设施设备运行成本,从而提升企业利润率,提高节能减排水平。 【课程关心】 假如你想对本课程有更深入的了解,请参考 >>> 德信诚节约能源治理资料手册 【课程对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件 全许办(2002)86号 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

目录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0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管理规定 (8)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1)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 (32)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52) 六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61)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 (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工作管理,规范其代理国库业务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内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 第三条代理支库接受其所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管辖国库的双重领导,业务处理及工作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做好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预算收入、支出情况,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二)加强国库监督工作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分析工作管理,提高国库统计分析及国库会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二章岗位人员管理 第五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业务岗位,并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代理支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记账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复核岗等。由代理支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应相互制约:记账岗和复核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主管岗和事后监督岗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条从事代理支库业务岗位人员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原则上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代理支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主管至少应当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三年(含)以上的会计类业务从业经历。 第九条代理支库业务人员变更,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三章国库会计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代理支库会计实行国库主任(含副主任,下

2015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15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8- XX-XX公布2018-XX-XX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 第六章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取证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4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7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

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 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会计核算与管理应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各级国库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密会计核算手续,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会计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第二章国库会计人员第六条各级国库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核算岗位,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七条国库会计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经国库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国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担任国库会计主管的人员,除应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八条国库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行使会计监督权利。 国库会计主管应切实发挥在会计核算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作用,保

国库监管现状 [关于国库监管的思考]

国库监管现状 [关于国库监管的思考] 国库监管的思考经理国库业务是国家赋予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发挥着“执行、促进、监督、反映”的作用。国库监督是国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赋予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一项重要职责,担负着保证国家预算资金的准确、完整,防止国库资金流失,预防国库资金风险的重要任务。随着财、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银行履行“政府的银行”职能要求的提高,国库工作已逐步从单纯服务为主向服务与监督并举转变。因此,深入分析和把握当前国库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履行国库监督职责,显得极为重要。近年来,在加强和改善国库监督管理工作中,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系统的国库管理制度,为国库及时准确、完整、安全地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支拨和退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国库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严重地制约了国库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面对与国库工作休戚相关的各个领域改革和发展所形成的新形势,如何改革国库管理体制,加强国库资金管理,保障国库职能作用进一步有效地发挥,已成为新形势时期国库工作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一、当前国库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预算收入入库监督中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稽查力度的加大,税收电子化程度的提高,影响预算收入及

时、足额入库的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控制,如税款过渡户问题,缴款书填写不规范问题等。但由于各方利益的驱动,仍存在着预算收入不能及时、足额入库问题。一是商业银行进驻的税务机关纳税大厅办理税款收缴业务积压税款。商业银行收到纳税人的缴款书不及时扣款,而是压票,在纳税人的最后限缴日前扣款,将税款划往国库。更有甚者,商业银行与税务部门串通,超过纳税人的限缴期限,在纳税当月的月底前将税款划往国库。二是征收机关根据自身任务的需要延压税款。征收机关为了调节收入的入库进度,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税款入库,延压缴款书,不予入库,有的压票时间长达1—2个月。《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各级国库有权督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所收税款,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发现拖延或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然而,出台的《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中没有任何国库监管的相关条款。国库依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行使职能时,往往受到相关部门以其他条法的抵制。因此,国库只能对商业银行经收处的违规行为可以及时查究处理,对“其他征收机关”“拖延或违法不缴的”,由于法规规定不明确,不能行使“及时查究处理”的职责和权限。(二)预算收入退库监督中的问题《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退库。对不符合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但预算收入退库的监督管理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要求高,国库对什么是“不符合规定的”难以把握。因此,长期以来预算收入退库一直是国库部门监督管理的难点。退库依据不明确,审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89)财预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一节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 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置分库。凡直接向总库办理库款报解的,其国库业务受总库领导,其余的由省分库领导。 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置同级国库。 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省(自治区、市)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地区(市)中心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支库”。 第二条各级国库的工作机构,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 第四条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下级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细化和完善 (六)对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补充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P K工程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因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的范围,其两者的本质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二)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1、[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本条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

2016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6-09-30公布2016-10-30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集团公司 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6。。 第一:QS不是认证标志,是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二: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不是只有食品,而且包括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三: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四:将附件中的“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生产许可标志绘制说明 1. 以网格为绘制基础,建立网格横向20格,纵向30格(见绘制图)。 2. 以横竖10的交点为圆心,半径为10做第一个圆(半径=R=10),然后仍以此点为圆心,0.8R为半径做第二个圆。 3. 分别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8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12的交点为圆心,0.5R 为半径做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再分别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5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15的交点为圆心,0.2R为半径做第五个圆和第六个圆。 4. 从纵坐标10与横坐标3的交点向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左侧的交叉点作直线,在直线上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左侧的交叉点作起点,测量出0.4R的距离为圆心,以0.4R为半径做第七个圆;然后从纵坐标10与横坐标17的交点向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右侧的交叉点作直线,在直线上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右侧的交叉点作起点,测量出0.4R的距离为圆心,以0.4R为半径做第八个圆。 5. 分别以纵坐标13与横坐标13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8与横坐标29的交点为圆心,以R为半径画圆弧;分别以纵坐标1 6.5与横坐标16.5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4.5与横坐标25.5的交点为圆心,以0.5R为半径画圆弧。 6. 根据上述所作的圆形和弧形进行直线和弧线联结,可绘制出QS标志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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