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暂行)

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暂行)
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暂行)

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暂行)

(2013年7月1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大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大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社团性质和宗旨

第一条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校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青年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以班级、年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等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社团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青年学生特点和成才需求,以推动青年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

值观;通过开展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的活动,丰富大学生文化生活,陶冶高尚情操、拓宽视野,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五条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章社团成员及组织机构

第六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应是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一人同时参加的社团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就读MBA/MPA 的学生加入社团需到所在院(系)开具在校生证明,由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签字同意,再由该院(系)团委(团总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还需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同意、备案。

第七条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就社团管理、社团活动等向社团负责人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四)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团有关会议,接受社团的教育和培训。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知晓社团事务,民主参与社团管理。

(四)向主管部门反映本社团的实际情况。

(五)自愿参加或退出社团。

第九条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含社团正、副负责人、社团团支书、各部部长或及其相应职位人员)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十条共青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大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团在业务上必须接受归口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指导。各院(系)团委(团总支)也应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青年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一条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大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学生社团总支”)的领导和指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二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是由正式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在平等的基础上组成的联合体。社团联合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接受校团委的指导,是各社团与校团委联系的纽带。其主要职能是:规划社团发展与建设,监督社团行为,促进社团交流,协助校团委对社团进行管理。社团应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社团联合会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

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校内所有在社团联合会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并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社团会员大会是该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商讨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各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臵组织机构,具体设臵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社团联合会备案。组织机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负责人正职1名、副职1~3名。

(二)社团职能部门的设臵应充分结合社团的性质、宗旨和特点。

(三)50人以下的社团可至多设臵6个职能部门、50人~100人的社团可至多设臵8个职能部门、100人以上的社团可至多设臵10个职能部门。

(四)社团每个管理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委员1~3名,不设干事。

第四章社团成立

第十七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社团发起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八条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及以上我校在籍学生发起。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章程制定、部门设臵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

性质、宗旨、主要任务,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和管理程序,换届选举及干部的产生、考核和罢免,经费来源、章程的修改程序、纪律等及其他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十九条社团的名称应与社团的性质、自身宗旨相符,能够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大学生”字样,社团全称必须冠以“”,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必须使用全称。

第二十条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所在院(系)团委(团总支)介绍信到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在社团联合会领取并填写《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和《大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社团联合会全面审查报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成立申请表》和《社团负责人申请表》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各存档一份。

(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二十一条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臵由社团自行决定,部门的数量、各部门负责人的数量应符规定,并建立民主决策的议事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院系、年级专业、政治面貌、宿舍、联系方式等)必须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全体成员按照程序民主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签字同意并在所属院(系)团委(团总支)加盖公章。

(二)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就读MBA/MPA的学生需到所在院(系)开具在校生证明,由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签字同意,由所在院(系)团委(团总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还需由国际合作处审批同意。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上学期学分绩点低于1.5。

(二)曾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团委、研究生会、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强制解散社团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新成立社团的发起人,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大学生社团负责人申请表》,由该社团指导教师,发起人的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10位以上社团骨干成员签名,由社团指导单位以及该负责人所在院(系)

团委(团总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就任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社团需设立联络员一名,以保证社团与社团联合会的信息交流畅通,以及每周按时完成社团签到等工作。联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社团正式成员。

(二)在社团中任副社长(副会长)及以上职务。

第二十五条每学期初的前2周内社团联合会接受新社团申请成立的相关材料。申请成立新社团必须先上交申请书到社团联合会接受初步审查,被认为具备成立新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方可进行成立新社团的具体筹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的第3周前,通过初步审查的新申请成立社团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二十七条每学期的第4周,由社团联合会集中组织召开新社团成立答辩会,听取已提交完整材料的社团发起人的相关陈述,社团联合会结合社团上交的材料以及社团发起人答辩现场的陈述对申请成立的新社团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讨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民主投票决定提出答辩集体意见,上报校团委。

第二十八条校团委对社团申报材料和社团成立答辩意见进行复审,由校团委主管社团工作的副书记签署审核意见后,在团委书记办公会予以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每学期的第8周,通过审查的新社团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同时新社团负责人及骨干成员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并由

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通过全校公示和社团规章制度考核的新社团,由校团委给予新社团准予成立的正式批复,并填写《大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两份),上交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存档。

第三十一条新成立的社团在其刚成立的一个学期内处于预备期阶段,应接受社团联合会以及全校师生的观察和监督,其间可举办活动但不得正式招新,社团联合会定期对其进行相关考核。预备期结束后新社团方可正常开展包括公开招新在内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社团可聘请一名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学校各级行政管理干部或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聘任及有关考核参照《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第三十三条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必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社团联合会的审批同意。

第三十四条超出新社团申请成立的时间(前2周),确有所需且真正具有成立新社团必要的,必须经校团委书记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启动新社团成立程序。

第五章社团管理

第三十五条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经批准可酌情延期。

第三十六条社团联合会应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社团负责人会议。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暂停活动,直至解散社团。

第三十七条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社团联合会以电话、邮件、书面材料等形式报告。

第三十九条校团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四十条在每年的“争先创优”活动中,校团委根据社团联合会、社团主要干部的工作情况向院(系)出具综合测评加分意见,各院(系)要按照校团委的加分意见给予加分。

第四十一条社团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在报请校团委同意后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对于整改后仍有问题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报请校团委后可予以解散。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四十三条社团印章管理

(一)社团刻制印章必须填写《社团印章申请表》,由社团联合会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刻制、使用。

(二)社团可刻制艺术印章(椭圆形或方形)或其他标志,但禁止刻制任何圆形公章。

(三)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印章必须刻有或注明“学生”或“学生社团”字样。

(四)社团印章必须与社团负责人签名一起使用方有效。

(五)社团若变更名称或解散,原有印章自动失效,并上交至社团联合会。

第四十四条社团对外宣传与联络管理

(一)社团负责人在印制名片时,内容要属实,并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名片制好后必须上交一张至社团联合会备案。

(二)校团委统一制作社团会员证,任何社团不得私自制作。

(三)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定位于社团,并且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四)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领导出席活动必须提前向社团联合会请示,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必须事先上报社团联合会并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擅用其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社团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审核后由校团委批准,以“共青团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名义与该单位或组织签定合同或协议,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七)社团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给予相应处分;若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则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社团创办内部刊物管理

社团创办内部刊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社团联合会审核,由校团委审批。社团刊物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一)社团刊物是指社团编印的、未经新闻出版局批准的,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社团内部指导、外部交流的非正式出版的期刊(包括简报、快讯等)。

(二)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内容范围。

(3)有确定的在校内工作的指导教师,并可根据需要适当配以顾问。

(4)有健全的编辑部,有一名全面负责的主编。主编及其他编辑部成员必须是社团内部的正式成员。

(5)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解决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6)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社团创办刊物,应在符合如上条件的情况下,填写《社团刊物申请表》,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经校团委批准后报宣传部门审批,通过后向该社团颁发社团刊物准印号,并在校团委注册登记。此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必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由社团联合会发给准印证,社团方可制作出版物。

(四)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印制样刊一份,上有刊物主编、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交校团委审阅,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出版。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必须送三份分别交至校团委存档。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后未获批准的严禁编印出版。

(五)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2)社团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售、征订。

(3)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准印号、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三份到校团委存档。

(4)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审核后由校团委批准。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仅限于出现赞助单位及其主要产品的名称,禁止为其提供广告服务。

(5)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如需要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必须经校团委同意。

(6)社团刊物不得随意出版增刊、副刊,如确有必要出版增刊、副刊,必须预先报校团委审批同意,增刊、副刊出版的报请方式,有关规定均与原刊物相同。

(7)已经登记后的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法中如有变动,必须及时重新到校团委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信息出版刊物。

(六)社团刊物主办单位如需与其他单位联合出版刊物,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各项条件,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办理报批手续,申请上要写明所有主办单位的名称及各自的主要负责人。

(七)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社团负责人必须对文章内容负责。

(八)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必须在社团联合会批准后,经校团委审核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社团网站(主页)、BBS、论坛等其他形式出版物管理

(一)社团建立网站(主页)、BBS、论坛等必须填写《社团网络空间申请表》上交社团联合会,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建立相关网络空间。

(二)社团网站(主页)、BBS、论坛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2)不得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机构或组织的名义发布信息。

(3)不得将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等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4)不得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5)社团网络空间的文件传播内容以加强社团内部交流、活跃校园文化、促进社团发展为原则。

(6)社团负责人和网络管理相关负责人有义务删除在社团网络空间中上传或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悖的文章。

(7)社团和社团负责人对经由社团网络空间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三)社团网络空间的地址、负责人员等信息变更时,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报告,并报校团委备案。

(四)社团内部必须有一名或多名专门成员对社团网站(主页)、BBS、论坛等进行管理。

(五)以上各项规定同样适用社团在校内外网站建立的各种形式的网上社区(博客、微博、人人网等)。

第四十七条社团的登记注册

社团每学期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团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

(二)《大学生社团登记表》、《大学生社团团支部登记表》、《大学生社团学期财务表》。

(三)社团活动照片、视频,社团及成员校外获奖证书、奖牌、奖杯扫描件或照片(集体奖项需要原件)等资料。

第四十八条社团负责人大会

(一)社团负责人大会每学期原则上举行一次,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召集。如果社团联合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社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社团负责人大会。

(二)社团负责人大会执行以下事务:

(1)向社团负责人通报全校大学生社团工作情况。

(2)提出对社团的工作和活动开展的要求。

(3)传达学校相关工作精神和意见。

(4)研究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视情况安排先进社团介绍经验。

(三)校团委主管副书记到会,视情况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出席。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其出勤情况将作为社团考核与评估的一项量化指标。

第四十九条社团交流

(一)社团联合会定期组织召开分类交流会,各社团按照理论、实践、科技、文艺、体育的分类分别参加。

(二)社团联合会安排专人主持交流会,负责记录,整理各社团的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社团负责人汇报近期工作和活动情况,交流社团工作的经验。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其出勤情况将作为社团考核与评估的一项量化指标。

第五十条社团骨干培训。定期组织社团骨干成员培训与交流活动,由各社团选派骨干成员参加。培训采用学分制,一学年修满60%以上培训学分的社团骨干,由校团委颁发结业证书。结业证书是新负责人上任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五十一条社团签到制度

(一)学期内每周各社团联络员应按规定时间通过网络平台签到,汇报社团近期工作和活动情况。联络员因故无法签到,必须委托社团其他骨干成员完成签到工作。

(二)签到工作一般于每学期的第一次社团大会后开始,视不同情况具体通知。

(三)社团联合会安排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各社团的签到情况,并及时将结果通报校团委主管副书记。

(四)社团签到情况将作为社团考核与评估的一项重要量化指标。

第六章社团活动

第五十二条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审批

程序。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必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并由社团联合会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第五十四条社团开展下列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到社团联合会申请,并报校团委。校团委视情况要求社团举行专家答辩会。社团开展校外活动必须遵守《大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开展出国出境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生社团出国出境管理办法(暂行)》,应填写《学生组织(社团)举办涉外活动申报表》,必须经校团委与国际交流合作部(港澳台办公室)同时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必须经其家长和所在院(系)签署书面意见,并报校团委批准。

(一)活动地点对人身、财产安全有较大威胁的活动。

(二)长时间长途出行的活动。

(三)其他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两个及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将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五十六条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必须事先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七条社团举办有外籍其人士参加的活动,必须报社团联合会并经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八条社团邀请校内外知名人士出席活动必须提前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经校团委主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九条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社团联合会、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必须提前5天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社团联合会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相关证明(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内容与申请不符者,社团联合会可当场取消该场讲座或报告会,并报校团委对该社团进行处理。

(四)讲座、报告会结束后一周内,由组织者向社团联合会作书面汇报,并提交影音资料,由社团联合会备案。

(五)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六十一条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各类学生举办培训班、学习班。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必须按收回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办班要以为广大同学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广大同学负责。

(二)办班的社团需提前3周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三)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十二条社团举行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必须提前1周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由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批准。有教工或校外人员参加的集会必须经校团委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必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第六十三条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社团联合会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随意张贴。

(二)张贴物必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应署社团正式名称。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六十四条社团举办下列重大活动时,必须提前1周填写《学生(社团)重大活动登记备案表》,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在重大活动结束1周内向校团委上交详细的活动总结。

(一)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活动。

(二)有非本校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参加的活动。

(三)从社会上筹集经费的活动。

(四)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的活动。

(五)两个及以上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六)在校外开展的活动,尤其是需要校外过夜和跨地区活动。

(七)其他比较重要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为加强校团委对各社团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全面推动社团活动的开展,促进社团开展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校团委对满足条件的社团活动进行项目化支持:

(一)项目化管理制度是校团委对社团加强扶持和帮助的一种方式。各社团可针对意义深远、规模较大、影响范围较广,对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以及社团建设发展都有积极的作用,但因经费问题难以开展的活动,向校团委提出申请项目支持,经审批后进行专项拨款。

(二)社团申请专项拨款必须经以下程序:

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XXX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有序、科学、蓬勃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需求、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是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载体,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学生有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五条学生社团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及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指导。校学生会成立社团工作委员会,在《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章程》(附件1)许可范围内,代表校团委、校学生会负责社团日常管理。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社团章程的规定,自主开展社团活动; (二)独立进行社团内部事务的管理; (三)对社团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社团干部是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主要负责人享受校学生会部长或院学生会副主席待遇。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义务: (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服从校党委的领导,接受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指导,由社团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 (三)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变更及终止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实行登记注册制。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的,均不视其为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九条申请注册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8名以上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开展拟筹建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并获得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团委(总支)的认可;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文章来 源初中教师网w 9 1 一、总则 我校学生社团组织是在校团委指导、管理下,为学生开辟第二课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学校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以充实广大同学的课余生活,帮助广大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章程 1、雷锋学校各社团是在共青团望城县雷锋学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 2、社团的名称,应根据名实相符的原则,由申报者提出,校团委核准确定。 3、社团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广大学生的兴趣爱好组织各类活动,进行全校性的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加学生的知识,提高学生的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学习活动,为广大学生提供开展活动的场所、时机和各种条件,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4、各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干事均由

公开招聘产生。 5、社团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活动,必须提前向校团委社团部报告,并反映社团成员的意见与建议。 6、凡在校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均可成为社团成员。 7、社团成员对本社团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的义务;有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的义务。 8、学生社团的成立,需遵循专业性质相似或相近的原则,并至少有一位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有责任对社团的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把关,对社团干部的工作情况予以指导,并提出对社团干部的任免建议。 9、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热心社团工作并具有与社团性质相关的特长和才能;各门功课良好;一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10、本章程解释权归雷锋学校团委。 三、干部职责 1、会长职责 (1)对社团进行总体规划,确定社团路线; (2)担负社团的外联任务,负责与学校各级领导、各赞助公司、社团媒体及其他学校的联络、接洽等工作;

174436_武汉大学校级学生组织管理办法

校级学生组织管理办法 学生组织是高等学校适应时代发展,延伸工作手臂,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依托;是高校共青团通过充分发挥组织动员、教育引导、关心服务青年大学生及代表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作用,吸引和凝聚青年的有效组织载体;是学生通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协调关系,有效联动,形成合力,推动校级学生组织在协助我校共青团做好“融入中心、走近青年”的进程中,为促进高校完成人才培养任务提供丰富的方式方法和青年参与的动力,实现自身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级学生组织的设置原则 以“组织有力、行为有序、目标统一、精简效率”为检验标准,各校级学生组织的设置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纲领性原则 各学生组织的设立必须有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的行动纲领。学生组织须严格根据纲领阐述的宗旨、目标与任务开展工作,主动承担纲领所赋予的使命,合理行使职权,保证工作的正确性与效率性。 (二)精简性原则 每个学生组织的职能须保证唯一性和高效性。在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与学校发展大局的前提下,合理分配资源,尽量减少学生组织之间职能直接或者间接重复的情况,降低重复建设浪费,提升管理效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三)协调性原则 学生组织的设置做到“和而不同”。从总体上,各学生组织在团委或直接在校党委领导下,为实现我校共青团“融入中心,走近青年”这一共同的工作目标而相互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同时,学生组织各自承担不同的使命,在相关工作中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四)规范性原则 学生组织作为相应学生群体的代表,在人事任用、成员绩效考核、工作业务及流程、监督约束机制等方面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有理可依。 (五)稳定性原则 各学生组织在组建时要充分考虑组织的时代适应性、科学性与前瞻性,确保其纲领、职能与组织架构在较长的时间内能够满足其实际需求,从而保持组织的稳定性。 (六)发展性原则 本着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于学校发展大局、服务于学校共青团工作的原则,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学校可根据实际工作的要求,科学整合、调整现有校级学生组织的职能,以及取缔或成立新的校级学生组织。 二、现有校级学生组织及其职能界定 (一)学生会 学生会是面向全校在籍本科生和专科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的,由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的校级学生组织。 其主要职能为:团结和引导全校同学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全校同学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大学生素质拓展为中心,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服务、为广大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倾听和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积极组织有益于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学习、科研、文体、公益等活动,积极负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使我院社团更健康、更有效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性质、宗旨、原则 1、性质: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为丰富课余生活,经学校批准而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 2、宗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在校团委和院大学生科协指导下开展工作。 3、原则:社团本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高尚的情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人才全面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学术性与趣味性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 二、组织管理 1、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统一领导,院大学生科协配合团委对各社团进行具体管理。 2、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招收会员。 3、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有明确、规范的社团章程。 (2)明确社团活动的内容和开展活动的方式,以及接纳社团成员的办法。 (3)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社团筹备负责人。 (4)有可靠的活动经费来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4、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社团组织的章程; (3)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 (4)成员范围以及计划招收的成员数量; (5)指导教师或有关指导部门。

5、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组织的名称; (2)社团的性质和宗旨; (3)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5)社团组织的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三、经费管理 1、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可以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活动基金。社团活动基金要有专人管理,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开,帐目要清晰。院团委定期检查监督。 2、团委根据社团的需要提供一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大型活动奖励。 3、需利用学校资源获得外单位赞助,应由大学生科协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归口管理赞助经费。 四、活动管理 1、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如老乡会等。 2、学生社团在校园内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3、各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提交工作计划。学期结束前要以书面形式将社团学期总结报大学生科协。 4、学生社团组织的对外交流和对外活动必须提前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5、各社团应积极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并填写活动记录表。大学生科协配合院团委进行考核,院团委每年表彰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 6、对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社团,予以注销。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大学社团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社团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编辑本段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

国际合作部备案。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 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指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条 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受学校委托,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指导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指导中心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指导中心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指导中心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编辑本段 第三章社团成立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 - 制度大全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制度大全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北省鄂青联发[XX]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由学院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及文学(诗)社等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艺术、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学生社团由所在党委领导负责。团委在党委授权之下,和学工处一道,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立,须经团委审查同意,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会员达到并超过200人(含200人)的学生社团须报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和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院全日制在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成立学生社团,均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向团委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申请进行一类登记。 第九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 (2)有不少于5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4)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学生社团名称中应冠有所属学校的名称; (5)有具体活动项目;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中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中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为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大力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发展,不断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校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以班级年级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校内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组织。凡本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社会公益、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以及体育竞技等活动。 第四条校团委是学校社团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校团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校团委设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学社联按照《中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协助团委指导和管理社团工作。 第五条挂靠校团委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校团委分管学生社团工作的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挂靠机关部处的学生社团由该部门管理,分管学生社团工作的部处长为第一责任人;挂靠二级学院党委的学生社团接受该二级学院党委管理,该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所有学生社团成立时须报校团委审批和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学生社团在二级学院设立的二级分会同时接受该二级学院党委的管理,分会开展各类活动须经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七条有校外上级机构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组建、注销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学生社团分校级和院级两个层次。申请组建校级学生社团必须如实向学社联、校团委提交社团组建申请报告、社团章程、社团活动内容、范围及形式、社团主要负责人简历、业务挂靠单位意见以及筹备人员名单和活动计划等材料,由校学社联进行资格审查,校团委审核,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后方可成立。凡新成立的社团需将申请报告、审批材料(一式四份)分送校保卫处、校团委以及挂靠单位备案。 第九条申请组建院级学生社团需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学院团委进行资格审查,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初审,送校团委审核,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审批材料亦须送交校保卫处、校团委及挂靠单位备案。院级社团成立后需将社团基本情况介绍、社团章程、活动范围、主要负责人资料提交校学社联备案。 第十条学生不得成立气功类社团。学生申请组建跨校范围的社团,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并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管;挂靠单位必须是校团委、机关部处或二级学院党委。 挂靠单位的职责是: (1)机关部处或二级学院党委负责学生社团成立或异动的初审; (2)在征求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对社团主要学生负责人的考察和初审;(3)对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该单位分管领导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4)监管社团的换届、招新和日常管理; (5)了解和掌握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6)每年5月对所挂靠的学生社团进行考核和异动摸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为加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社团指导和管理的通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依据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长就业的有力根据地,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第四条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并有助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共青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所有成员应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共分为科技类、实践类、人文类、艺术类、体育类五类社

新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丰富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关于加强社团建设的工作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校纪校规.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第六条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党委领导,在本校范围内活动。校团委受校党委的委托,在全校各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学生社团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校团委特设社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工委),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的社团组织,统筹安排活动。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由发起人到社工委办公室,按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志愿服务型、文体艺术型四个类别中的一个进行登记,办理申请手续.同一类型社团只允许存在一个.由社工委申报校团委审批。申请时间为每月值班时间.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学校、学院处分。 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原则上有一名负责任的指导教师。 第十条申请成立社团,应由发起人负责向社工委提交以下文件: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等有关书面文字材料(同时向社工委递交申请材料电子稿进行备档,社工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电子档案进行核查,方便资料退回及修改). 第十一条社团申请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学生社团活动基本内容、范围和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以及审核制度;章程修改的程序;负责人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二条社工委接受申请登记后,必须对登记社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登记社团的办社宗旨、活动范围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有利于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发起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十三条若社团申请材料通过社工委主席审批,社工委召开社团大会召集所有社团现任负责人,听取新社团申请人社团申请报告.若三分之二以上社团负责人同意该社团申请,再由社工委主席提交至团委审批。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模板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组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进一步正确引导学生社团工作, 本着”开拓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精神, 坚持”自愿、业余、多样、受益”的原则,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校学生社团是大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担负着联系广大学生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的活动第四条学校保护学生社团依照本条例开展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学校团委是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部门及登记管理部门, 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配合有关部门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 第一章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 有明确的宗旨, 符合中国 宪法和法律规定, 有利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的建 设, 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立,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人数有30人以上;

㈡制定本社团章程, 章程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及方式、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其它说明事项; 社团的章程、活动应当符合校纪校规, 不得与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章程相抵触。 ㈢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并指定负责人; 第八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 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递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经校团委审核后方可成立。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应包括一下内容: 1) 学生社团章程包括 ①名称 ②目的、宗旨、活动范围及活动方式 ③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④组织机构 ⑤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⑥管理制度及权限 ⑦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社团管理条例(最新)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其基本原则,接受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及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的直接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大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登记注册的具有正规章程的学生团体。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工作指导、活动审批等基本管理程序。并在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社团成员必须为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六条: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文艺等各类对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七条:社团通过收缴会费,接受奖励、赞助或捐赠等方式获得经费。社团经费专款专用,各社团须按照社联规章制度履行经费审批、预支出、报销、终审等手续。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分为文艺、体育、学术研讨、志愿服务共四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项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累计挂科数不超过2科,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发起者向社联递交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材料;上交校级/院级社团成立申请表(到青春理工-团委网站或社联社团交流群进行表格下载); 3.社团应有规范名称并与学生组织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4.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新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应得到社联的同意;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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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管理体制,加强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水平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大学各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应财务工作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各学生社团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监督,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遵循以自筹为主,校团委支持和自筹相结合的原则。于报请校团委批准后,可接受社会力量的赞助,但其赞助行为不得损害学校、学生社团的利益,不得于校内从事运营活动。 第四条各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要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用于学生社团的管理及各个活动组织上,不得用于和学生社团活动无关的方面。 第五条学生社团所有财产属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服务会员,发展学生社团,繁荣我校校园文化,开展积极有益的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对各社团财务具有管理、监督、审核的权力。各学生社团必须积极配合工作。第二章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管理第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专人专项管理,受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监督,用于各学生社团活动的补助,购买日常办公用品,组织大型社团活动的开销等。

第八条凡购买日常办公用品,需逐项列出购买用品清单,上交主席团 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金额低于300 元(含300 元)时,由主管副主席签字批准;金额于300 元之上,500 元以下(含500 元)时,必须提交主席团讨论后,经主席签字批准。金额高于500 元时,必须提交主席团审核后,由主管副主席提请团委老师批准,合格后于主管副主席处签字备案。购买后,由财务部清点数目核对无误后,凭收据和发票给予报销。金额为10 元以下(含10 元)可凭收据报销,10 元之上必须凭发票报销。报销时凭证上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金额、详细用途以及相应主管副主席、主席意见。凡发票缺损、涂改、丢失或发票不符合填写标准者,不予报销。凡未经主席批准自行决定购置者,不予报销。 第九条对于举办壹场大型活动,组织策划者须预算出整个活动的经费,如宣传、联系、评委、奖品、场地等费用。逐项列清,交至主席团审批。 第十条经费申请的报账时间为每周的周壹中午是社会实践类和文娱体育类。周二中午为兴趣爱好类、学术科技类和公益服务类。拨款时间统壹为当 周周五中午。 第十壹条每学期第四周、第十二周、第十七周为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公开日。 第三章各学生社团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各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指导价为15 元/ 人*年。如需要提高会费,学生社团必须提交申请出具必要证明,经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批准通过后方可高于指导价收取会费,但最多不得高于50 元/ 人*年。 第十三条各学生社团所收取会费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壹监督管理,学生社团会费的使用由会长提供详细的书面申请,经主席、主管副主席

高校学生组织接受赞助管理办法

**学校校级学生组织接受赞助管理办法(试行) 高校团委管理与指导下的校级学生组织通过商业运作或者吸收无偿赞助的方式来开展各类科技文化体育艺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日益成为高校特有的人文风景,为不断繁荣校园科技文化氛围,营造优良育人环境,推进校风和学风建设做出了积极尝试和有益贡献。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级学生组织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的行为,特制定《**学校校级学生组织接受赞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的对象 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过团委或其委托部门批准成立并按期注册的校级学生社团。 二、学生社团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并通过商业运作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的宗旨 “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生成才宣传企业形象合作互惠共赢” 三、赞助方式 1、现金、实物; 2、通过互惠合作形式资助学生组织开展科技文化体育艺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等; 3、通过无偿赞助的形式支持高校人才培养。 四、联系赞助及谈判代表 为避免学生组织无序拉取赞助,互相压低赞助额的混乱状况,学生组织与赞助方进行初步接触并了解初步合作意向后,一律由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及外联部成员组成谈判小组(校级学生社团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外联部出一名学生干部,与初步联系赞助方的学生社团干部组成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持经过团委审批同意的《**学校学生活动审批表》,与赞助方进行谈判。学生组织及任何学生个人不得单独与任何赞助单位私自达成赞助协议。 五、学生组织为赞助方提供的宣传和服务 1、学生组织在商业运作过程中可以为赞助方提供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服务,利用活动过程中一切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和企业产品的载体,宣传企业产品、提高企业美誉、占领高校市场。但是,学生组织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销售任务 2、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所做的任何宣传品或宣传方式的内容、形式、时间、场所等有关协议内容都必须由有关学生组织或赞助方直接提交校团委批准。必要情况下,校团委还必须请示学校有关领导,并与宣传部、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进行

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社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谓“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二郎小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出自共同愿望、爱好自愿组成,并按照本办法登记注册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活动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为创建“和谐校园”和实现我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多做贡献。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注册 第五条学生社团申请筹备成立登记制度 (一)学生社团按社团性质共分为五种类型:学科、人文、科技、体艺、公益; (二)成立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2、必须有明确的社团负责人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第一负责人应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

3、必须有明确社团章程; 4、社团应具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 (三)学生社团筹备成立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事项包括: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其名称应准确反映其特征。); 2、社团章程(包括社团性质、社团宗旨、规章制度与纪律、组织机构、活动范围与形式、社团成员资格与权力、义务、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解散善后等); 3、参加人数、社团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社团发起人联系方式,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学期活动企划书等。 (四)社团欲成立程序: 1、有意向成立社团的社团负责人必须认真阅读《二郎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并书面向学校递交社团成立申请书,写明所要成立社团的名称、性质、发起人、指导教师、章程等基本情况。 2、填写完成后将书面申请交至社团负责人所在班级,并附上班主任的意见。由班长交至学校,经协商之后做出准许成立或不准许成立的决定。 3、准许成立的社团,负责人到学校领取《二郎小学学生社团注册手册》,认真填写后,交至学校,由学校办公室盖章后备案。

学校社团管理办法

学校社团管理条例 伊川县白沙镇豆村小学 为了鼓励社团活动的开展与壮大,规范社团活动。丰富广大学生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大社团活动的的影响范围与辐射面。让社团活动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发展,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应对复杂的社团活动管理,使社团活动更加规范有序进行。在学生会原有框架基础上开设一个新的部门----社团活动管理中心。以规范有序,大胆创新,敢闯敢试的精神为指导,参考《东升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制定《社团活动管理条例(暂行)》。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是管理与监督社团的主要部门。职能如下社团管理中心保障社团的自主独立。包括:工作和活动策划开展的自主独立。 招聘社员的自主独立。换届选举的自主独立。 一、保障每一位社员的利益。 二、协调各个社团的活动有序进行。 三、从大方面管理社团 四、审核社团的创建。 五、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有权强制解散不符合规定的社团。

六、社团活动管理中心隶属于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接受社团活动管理中心的管理与监督,但不属于团委学生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社团的创立,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规范社团活动。丰富广大学生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大社团活动的的影响范围与辐射面。让社团活动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参考《东升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的群众性团体。具体的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或学校发起,学生自愿参加,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社团应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积极开展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有利于校风、学风建设,有利于校园文化健康、繁荣发展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二章鼓励条件 第四条. 团委旗下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提出协助其开展活动的要求,其中包括联系场地和必要的人员支持。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团组织工作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 20111年03月 201

目录 (44)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5) 第三章社团成立 (6) 第四章社团活动 (7) 第五章社团财务 (7) 第六章社团管理 (8) 第七章社团变更及解散 (10) 第八章附则 (11) 12 (12)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2)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与解散 (12) 第一节社团成立的条件 (12) 第二节社团成立的程序 (14) 第三节社团的解散 (16) 第三章社团的日常管理 (16) 第四章社团的活动管理 (22) 第一节通则 (22) 第二节社团重大活动的管理 (23) 第三节高安全风险社团活动的管理 (26) 第四节社团活动申请使用教室的管理 (27) 第五节社团宣传活动的管理 (28) 第六节社团涉及知识产权活动的管理 (29) 第七节社团募集资金活动的管理 (31)

第八节社团离京活动的管理 (32) 第五章社团的财务管理 (34) 第六章社团变更 (36) 第七章社团奖励规定 (37) 第八章社团违章处罚规定 (40) 第一节总则 (40) 第二节违反社团成立相关规定的处罚 (41) 第三节违反社团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41) 第四节违反社团活动相关规定的处罚 (43) 第五节违反社团财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44) 第六节可直接予以勒令解散的违规情况 (44) 第九章附则 (45) 附件一:学生社团重大活动评分办法 (46) 附件二:学生社团活动借用学校公共教室流程说明 (51) 附件三:学生社团活动借用文史楼教室流程说明 (52) 附件四:学生社团活动申请使用外设临时展位流程说明..53附件五:学生社团活动申请悬挂室外横幅流程说明 (54) 55 (55)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团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55) 第二章学生社团团工委 (56) 第三章学生社团团支部 (58) 第四章学生社团团支部团员 (59) 第五章学生社团团组织的团干部 (61) 第六章附则 (61)

小学社团活动管理规定

小学社团活动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小学社团活动管理制度一、指导思想 加强学生社团建设,是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推进学校特色创建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校坚持办成“人人向往的好学校”的办学宗旨,结合我校的实际,以“社团建设”为平台,为每个孩子打造锻炼学习的舞台,以素质教育为重点,注重德育教育、养成教育、体验教育、创新教育和实践教育,实现孩子的快乐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建设目标和功能 建设能满足学生兴趣爱好的学生社团,学校教师担任社团指导工作,学生参与社团活动。纳入学校课程管理体系和学生素质评价体系,建立起比较科学、规范的学生社团的运行、管理和保障机制。学生社团真正成为实施素质教育,有效促进广大青少年成长、促进学校特色发展的重要载体。 三、建设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团建设工作,经研究,王老家小学社团建设领导小组: 主任:陈刚(校长)(负责“社团建设”全面工作) 副主任:张军辉(副校长,负责“社团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及活动组织) 副主任:马玉芹(副校长,负责活动组织及学生安全) 2.落实社团各项管理制度 1)社团招生制度 社团学员由各班学生自愿参与,向学校所开设的项目自主申报,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学员统筹协调。每个班学员数量一般5名以上。 2)社团活动班级管理制度 活动时间:校级社团每天上午下午放学后。 点名制度: 每次活动开始,辅导老师必须点名,有学生不到的,要查明原因,并报给班主任,有两次不到的,班主任要查明原因后报给年级组长。活动结束后安排学生做好场地卫生工作,关闭多媒体设备,最后关闭电源。 请假制度: 所有社团不得无故停止活动,如老师有公出任务的,请提前两天告知。如有私事,请张主任请假,准假后也是提前两天告知。辅导老师不能随便将学生托付给其他老师。 3)社团外出活动制度 社团学员外出活动,必须到教导处申请,校级社团由教研组长负责申请,年级组社团由年级组长申请,并且上交活动方案,由活动负责老师提前二天发告家长书,做好后勤服务等工作。 4)社团学员管理制度 社团活动招收的学员,一学年内不允许调换、分流、劝退。特殊原因,先向教导处申请,教导处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学员要遵

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

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1 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在建设先进校园文化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我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全日制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并在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团委注册登记的,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其他社团制度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社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在院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与爱好有针对性地参加各类社团,发挥个人特长,培养综合素质,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社团的管理部门和组织建设

第五条共青团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是所有社团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有社团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全院社团的成立、注册、更名、合并、注销、备案; 2. 指导社团按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 3. 负责社团大型、涉外活动的审批及其他社团活动的审查; 4. 帮助社团解决困难,提供条件; 5. 与有关部门协调,支持社团开展活动; 6. 负责社团的年度考核评比等。 第六条学生社团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 了解并遵守有关学生社团的各项章程、管理办法; 2. 指导社团会员大会的召开和负责人的推选; 3. 了解社团开展的活动及内部动态,严格把关,加强监督,承担活动的审批责任; 4. 配合学院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和切实加强对社团发展的指导。 第八条社团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每学期整理一次,并按时上交院团委检查。 第三章社团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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