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后多久开始征地

征地公告后多久开始征地
征地公告后多久开始征地

征地公告后多久开始征地

征地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的,比如为什么征收征用这一块地都是先由相关的机构尽心规划、思考过的,在确定征收征用这一块以后,就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那么大家就会疑问发布之后,多久会征地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征地公告后多久开始征地。

一、土地征收公告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

征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征地红线图等材料。征收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方案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二、征地公告由谁盖章合法

所谓征地公告就是由国土部门代表政府直接去征地,从此用地单位和农民不再见面;其二,政府和被征地农民集体之间也没有什么可协商的,政府就是把要征的耕地面积以及应该给予农民集体的补偿告知他们而已;其三,政府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后,与用地单位签订供地协议。征地公告由县(市)政府发布,因此,也就是由县(市)政府盖章。当然,有的地方的县(市)政府将这一权力授予国土资源局。

三、征地公告后多久开始征地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7、8、9、10条。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依法公告后,被征收人如果申请组织听证的话,那么要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后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然后再进行报批。

经过有权利的机关批准后再行公告,落实补偿安置。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后才能进行征收拆迁。

对于上述的程序是法定的程序,但是组织听证,报批程序的时间无明确规定。所以关于上述公告后多久会拆迁,没有明确的法定时间。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依法必须是补偿安置落实以后才能征收拆迁。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征地公告后多久开始征地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征地公告发布之后,人们才对于这一事项的决定有了明确性,可是公告发布之后,大家还有一段时间的议论期,有什么问题都是可以提出的,因此对于多久开始征地也就没有那么明确了。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f13562570.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 地公告[2014]12号)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征地公告[2014]1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9 【实施日期】2014.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公告[2014]12号) 2013年6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2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344号)批准征收我市李沧区、崂山区土地75.4252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广水路以南、毛杨路以东,涉及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北王家上流社区、南王家上流社区。土地面积为0.1710公顷,其中北王家上流社区土地0.0130公顷(果园0.0013公顷、农村道路0.0117公顷),南王家上流社区土地0.1580公顷(农村道路0.0247公顷、独立工矿0.1333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用地。 宗地二:位于李沧区东部世园大道以北、崂山区纵五路以西,涉及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杨家上流社区、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西陈社区。土地面积为6.1483公顷,其中杨家上流社区土地0.6852公顷(果园0.1302公顷、其他草地0.5550公顷),西陈社区土地5.4631公顷(耕地3.1296公顷、园地1.7922公顷、有林地0.0273公顷、其他草地0.1098公顷、农村道路0.0727公顷、水库水面0.3315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商住用地。 宗地三: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毛杨路以东、世园大道以南,涉及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北王家上流社区、杨家上流社区、毕家上流社区。土地面积为7.3670公顷,其中南王家上流社区0.2622公顷(全部为园地),北王家上流社区 0.0461公顷(全部为园地),杨家上流社区6.1632公顷(园地6.1550公顷、设施农用地0.0082公顷),毕家上流社区0.8955公顷(全部为园地)。该宗土地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宗地四: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毛杨路以西、世园大道以南,涉及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杨家上流社区。土地面积为5.4523公顷,其中南王家上流社区5.2367公顷(耕地0.8241公顷、园地0.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有效期: 2019.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有关征地补偿的几个计算公式

有关征地补偿的几个计算公式 一、土地补偿计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例如:某市建设博物馆需要征收土地120亩,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5000元/亩,征地方案批准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为10倍,该村人均耕地为0.8亩,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为多少元?答1,依据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得知: 土地补偿费=120亩×5000元/亩×10倍=6,000,000.00元。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50000元/亩。 答2,依据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得知:需要安置的人数=120亩÷0.8亩=150人。 依据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得知: 安置补助费=150人×5000元/亩×10倍=7,500,000.00元。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0000.00元/人 依据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每亩产值的15倍得知: 产值5000元×15倍即75000元/亩。 按每人50000元补偿标准计算每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2500元,没有超过 75000元/亩的最高标准限度,因此安置补助倍数合法有效。 答3,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13,500,000.00元。 由征地实施政府国土局在安置补偿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补偿给村集体和农户。 二、青苗补偿费计算公式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 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 例如:江苏省某市农村一年种植两季作物,冬麦和玉米各一季,年产值为2400元。某市政府于5月3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需要清除冬小麦,问

政府征地协议书

征地协议书 征地单位:长沙县青山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地单位:青山村三星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长沙县三年环保综合整治行动的精神,经县环保、国土、规划、重点办、镇人民政府现场勘查确定,决定在乙方107线瑶丘征收 0.6 亩( 400.2 平方米)土地,用于新建青山铺镇垃圾中转站道路及巷边边角余料征收补偿标准按《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及长沙县[008]16号文件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补偿,现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征地面积 经长沙县测绘队现场测量实际用地面积为0.6 亩,计 400.2 平方米。 二、征地补偿费用总计: 1、土地征收费:0.6亩×19800亩/元=11880元 2、安置补偿费:0.6亩×19800亩/元=11880元 3、青苗补偿: 0.6亩×180亩/元0=11880元,合计24840元。 三、付款方式: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费用,由所属三星村民小组代开收据。 四、本协议壹式肆份,镇、村、组、长沙县青山铺镇人民政府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镇政府代表: 青山村村委会代表: 镇国土所代表: 2010年8月19日

征地协议书 征地单位:长沙县农村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地单位:青山村三合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长沙县三年环保综合整治行动的精神,经县环保、国土、规划、重点办、镇人民政府现场勘查确定,决定在乙方青豪坝下游征收7.41亩(4940平方米)土地,用于新建青山污水处理厂。征收补偿标准按《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及长沙县[008]16号文件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补偿,现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征地面积 经长沙县测绘队现场测量实际用地面积为7.41亩,计4940平方米。 二、征地补偿费用总计: 1、青苗补偿:7.41亩×1800亩/元=13338元 2、土地征收费:7.41亩×12600亩/元=93366元 3、安置补偿费:7.41亩×12600亩/元=93366元 4、集体设施(水渠水管)补偿:按施工设计要求另议。 三、付款方式: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费用,由所属三合村民小组代开收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 【失效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1.02.15 【实施日期】1991.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doc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 (编号:2019年第107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雷甸镇(2019)002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雷甸镇(2019)002号地块。 2、项目用地位置:雷甸镇下高桥村。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330521)A[2019]-0007号。批准时间:2019年11月13日。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3.3674公顷,其中:征收雷甸镇下高桥村集体土地3.3674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17]61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8]199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统一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7.5万元/公顷定额包干给被征地村,由村集体按实际补偿到农户。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37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户、山林承包户家庭成员优先参加社会保障。参保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30.13%。 2、其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就业培训 五、公告期10个工作日。 六、本方案由我局组织实施,特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26日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2019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不断的发展需要将用地向外无限的扩展,这就意味着需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农民比较关心的就是土地赔偿的标准,能够补助多少钱。下面大家就跟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吧。 ▲2017年农村土地补偿新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关于政府征地补偿青苗是怎样规定的

关于政府征地补偿青苗是怎样规定的题要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关于政府征地补偿青苗是怎样规定的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 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

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关于政府征地补偿青苗的最新规定,国家已经向各地政府下发了相关的文件,对于征收土地时补偿青苗的标准,不再是以前的简单只按土地最低赔偿来算的,现在规定的是根据青苗土地的实际农作物价值,也就是其成熟后所带来的价值来实际赔偿的。

国家征地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 通知 苏政发〔201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

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

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的工作要求(最新)

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的工作要求(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效率,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X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政〔X〕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征地工作实际,对我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片区的划分 1.一类区:X至:X镇城区;西至:X镇外西环路;南至:X湾、X湾、X湾及X湾局部;北至:X公路X至X公路段与外西环路交接处。即X村X公路→X外西环路交叉口→外西环路→X作业区X公路二期(X段)组成的区域为一类区。 2.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区域。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及标准 征地地类的确认以我县“土地二调数据”为准,主要分四大类: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等(以下称农用地)、水域、林地和建设用地。 (一)一类区 1.按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5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果树补偿费)。

(2)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结果计算)。 (3)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按不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 (2)水域(含养殖水面):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3)林地: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二)二类区 1.按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5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果树补偿费)。 (2)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结果计算)。 (3)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按不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4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 (2)水域(含养殖水面):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3)林地: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三)建设用地按征收(收储)方式补偿 三、果树及建(构)筑物补偿事项

政府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政府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政府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阅读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 [复制链接] 隆昌石 牌坊 2 2 主 题 听 众 1 4 2 积 分 正五品 参议 花椒 0 颗 小米椒 209 个 主题 22 帖子 121 精华 相册 日志 分享到:0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 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 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 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暗恋者 0 最后登录 2012 -7-1 3 ?收听 TA ?发消 息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

征地公告模版

征地公告模版 征收土地公告一般怎么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征地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征地公告范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xx年1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xx]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xx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绿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西起唐黄路,东至川沙路以东600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71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6.8平方米、建设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第六村民小组18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43.3平方米、建设用地333.2平方米、未利用地179.5平方米。 3、 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130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00.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八村民小组219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4.5平方米、建设用地999.7平方米、未利用地298.4平方米。 5、 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九村民小组4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村民小组68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84.6平方米、建设用地125.2平方米、未利用地73.4平方米。 7、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一村民小组882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09.7平方米、建设用地4003.1平方米、未利用地709.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06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38.4平方米、建设用地7169.9平方米、未利用地12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2号、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xx年3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9〕1266号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9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闽侯县2019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及面积如下: 地块拟作为鸿尾园1号、2号、3号支路项目建设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2.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1.3061公顷(耕地0.9668公顷)、未利用地0.00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水田0.9668公顷、园地0.0098公顷、其他农用地0.32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6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8924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1456公顷、其他土地0.003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0416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即 1、土地补偿费:164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24600元/亩 合计:41000元/亩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规定补偿。 五、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六、农业人口安置办法:采取货币安置。 七、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乡镇人民政府。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闽侯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九、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

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万安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万xx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万xx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的集体土地,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被征土地基本情况 1、位置:被征土地位于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 2、权属:被征土地属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有关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 3、地类和面积:被征土地的地类为:水田、旱地、林地、其它农用地、宅基地、水域(非精养鱼塘)、未利用地。 被征土地总面积425.7435亩,其中水田22.791亩,旱地7.5945亩,林地73.551亩,其它农用地8.916亩,宅基地292.518亩,水域(非精养鱼塘)2.9505亩,未利用地17.4225亩。 被征地单位的征地面积为:五丰镇云洲村、罗塘乡嵩阳村水田22.791亩,芙蓉镇芙蓉村、罗塘乡嵩阳村旱地7.5945亩,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荷林村林地73.551亩,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其它农用地8.916亩,芙蓉镇五丰村、五丰镇云洲村、罗塘乡嵩阳村宅

基地292.518亩,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水域(非精养鱼塘)2.9505亩,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未利用地17.4225亩。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有:水稻、蔬菜等。 5、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为60人。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及征地后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结合被征地乡镇当前征地实际补偿水平,在不低于以下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征地补偿安置。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水田:五丰镇云洲村3.12万元/亩,罗塘乡嵩阳村2.9099万元/亩。 (2)旱地:芙蓉镇芙蓉村2.3790万元/亩,罗塘乡嵩阳村1.9497万元/亩。 (3)林地:芙蓉镇芙蓉村1.2428万元/亩,五丰镇荷林村1.0185万元/亩。 (4)其它农用地:芙蓉镇芙蓉村1.2428万元/亩,五丰镇云洲村1.092万元/亩,五丰镇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1.0185万元/亩。 (5)宅基地:芙蓉镇五丰村2.379万元/亩,五丰镇云洲村2.0904万元/亩,罗塘乡嵩阳村1.9497万元/亩。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决定

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条例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4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及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

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关于征地补偿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征地补偿工作的调研报告 1 2020年4月19日

关于征地补偿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摸清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及在征地补偿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切实解决各类建设项目在征地补偿工中存在的问题,为试验区新一轮发展进言献策,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单位组织专人对此项工作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XXX辖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及执用于对行情况 (一)、XXX辖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 当前XXX辖区内,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有以下几种: 1、XXX城市房屋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及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毕市府通〔〕53号文件)。 2、 XXX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毕市府通〔〕54号文件)。 3、毕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毕署复〔〕93号文件) 4、黔府函〔〕255号文件批复的标准。 (二)执行情况

总的说来,我市辖区内的各相关镇(乡)、办事处基本上都能按照上述各标准执行。 首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组建了XXX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由常务副市长聂宗志兼任主任,亲自抓征收与补偿工作,从市直部门抽调了6名工作人员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队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其次在建设用地依法报批前,由市国土局一是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用《征前公告》以张贴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书面告知中明确:在告知后,凡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自从国土资源部文件下发以来,我市所有建设用地的报批都严格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将征前公告一同上报审查。 二是将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调查结果经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签字确认,并将《调查结果确认表》一同上报审查。 三是将拟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 3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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