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实务研究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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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f16115700.html,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实务研究

作者:文正茂

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2期

摘要: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与政府政策有着密切联系,近几年来房地产企业因受国家宏观

调控的影响,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而破产。从大多数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可以看出,商业贷款是绝大多数企业取得融资的首选方式,银行往往是房地产破产重整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在资本密集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由其如此。妥善的处置银行债权是管理人处理破产问题的首要工作。本文通过研究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各类银行债权,探讨管理人的应对措施,以期为日后处置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破产;银行债权;管理人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65-01

作者简介:文正茂(1985-),男,汉族,湖南衡阳人,西南政法大学,08级知识产权法硕士,湖南潇湘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执业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相对于其他行业企业来说房地产企业重整是一项更加复杂的工程,需要平衡各个主体的利用,如建筑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债务人、债权人等。房地产破产重整能够有利于妥善安置职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化解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对房地产破产重整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形势下部分房地产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的楼盘项目停工烂尾及深陷破产困境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何在法律与政策框架下挽救房地产企业,使房地产企业走上破产重整道路,是政府、企业及相关利益方的共同期盼。然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于银行的债权定位为非优先受偿债权,企业破产重整造成的银行债权损失现象非常突出。对此,银行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应对威胁银行债权的不良因素,化解银行债权风险。管理人作为破产重整案件的执行机构应识别并妥善处置各类银行债权。

一、经过法院裁决以物抵债但未实际交付的债权

经过法院裁决以物抵债的银行债权,在实务中大致有两种原因导致未能实际交付。其一,因以物抵债的标的物为在建工程而未达到交付条件导致的未能交付;其二,以物抵债的标的物已建设完毕达到交付条件,而因缺乏预售许可等资质导致的未能交付。第一种情况,虽法院已做出以物抵债裁决,但由于物权尚未形成而履行不能,标的物仍应作为债务人财产参与分配,管理人应通知银行就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时,标的物的评估价值为标的额申报债权。笔者认为,该债权的性质属于优先债权,应在重整计划中保证100%的清偿。第二种情况,标的物已达到交付条件,在法院裁决生效时,标的物物权已发生转移。此时标的物不应作为债务人财产参与分配。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篇一: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一:债券人破产重整>申请书>>(223字) 申请书(破产申请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 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二: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440字)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一、债权存在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二、破产原因存在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三、应属破产财产的累积额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月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三: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241字)

破产企业职工债权范围实务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f16115700.html, 破产企业职工债权范围实务问题研究 作者:黄巧玲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9期 摘要《企业破产法》指出,在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需要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职工、社会以及国家而言,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权益保护问题较为复杂。从职工债权特殊保护的角度,从主体方面对职工进行界定,并对职工债权范围进行解构和重构。我们认为应当将职工债权的范围解构为工资债权、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劳动补偿金债权,而且职工债权内部的清偿顺位宜做如下安排: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工资债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劳动补偿金债权。 关键词职工职工债权范围破产企业 作者简介:黄巧玲,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方向:争议解决、劳动与人力资源、公司商事、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af16115700.html,ki.1009-0592.2019.07.023 一、引言 在《企业破产法》中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例进行审理时,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责。开宗明义提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足见对职工利益保护的重视。 然而,在《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以及职工债权含义以及延伸,仅在部分条款中采用列举式将工资、部分工伤待遇、部分社保费用、补偿金等列为职工债权,并规定职工债权无需债权申报而由管理人主动审查,并优先于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获得清偿。列举式的立法方式,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权益未能无缝衔接,因此,在破产案件实践操作中遇到诸多问题和困扰,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破产法框架下对职工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职工债权结合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类型化解构和重构。 二、职工的概念和范围 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使用“职工”这一表述,但是并未对职工进行概念界定。《企业破产法》也多处使用“职工”这一用语,但未对职工做出定义和范围界定。在诸多的表述中,我们发现“职工”等于“劳动者”,《劳动法》中明确指出,劳动者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职工大会等方式,参与到民主管理中来,同时,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问题。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办法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方案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时丰地产的实际情况,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破产重整方案。 一、公司基本情况 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有限合伙)66-67%、33%、0.33%,成立于2005年,注册地址,注册资金15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经营现状:项目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地理位置优越,项目位于街。 目前债务情况:信达退股款万元人民币,社会借款万元人民币,村民安置费用万元,欠工程款万元,欠秦农银行万元,补缴配套费万元,补缴土地出让金万元,应付税费万元,应付管理费万元,不可预见费万元,村民过渡费万元,涉诉费用万元,其中用于退房款万元。 二、公司资产和债务情况如同上面所述加上资产情况需要审计报告,确定2018年5月31日为基准日。 三、公司在重整期内的经营方案 公司因为受土地招拍挂,房地产市场持续宏观调控,涉及法律诉讼,经营决策方向偏差等原因,造成当前经营困难需要破产重整以便使公司重获发展。鉴于当前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西安市第五次土地领导小级做出有利于城改和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重整期间公司经营做出如下调整: (一)主营业务的重整 1.确定类破产管理人为,由其负责所有重整的法律、政策、规章、评估、审计、债务整合等事务性工作,在公司的指导下与外部机构合作。

2.寻找国有AMC或资产经营公司打包负债,阶段性债转股或者提前制定好债务偿还方案并取得债权人大会认可,待完成土地招拍挂后月予以偿还债务。 3.确定重整费用计入公司成本,顺序为类破产重整费用、公司欠人员工资、公司所欠国家税费、其他应付费用等。 (二)资产的重整,此部分由公司提供数据 (三)政府的支持 当前政府对公司的支持有以下几项:好城改项目的优惠解决信访而组建的工作组,其他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四、债权分类情况 1.担保债权(略.由公司提供) 2.职工债权 3.普通债权 4.特殊债权 五、破产偿债率分析 公司现在破产清算则存在 (一)直接资产损失 (二)可变现资产 (三)对外投资 六、债权调整方案 通过测算和协商,对享有抵押权的贷款本金不予调整,职工债权和税务局税款不予调整,重整期间的利息予以减免。对于普通债权各债权人非常清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超过%,经协商和估算,公司将普通债权按%比例偿还,依据详见如下债权受偿方案。 七、债权负债方案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doc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 范文一: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 ≤≥00√j≤≯ji; 。l蓄_- 企业硅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衍 文/栾甫贵李佳 j的《企业破产法》07月1开始实施,于20年6日并且在重整560.万元。第五,01176小额普通债权,沧化的小额债权共计278 月y程序方面作了重要修改,l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立法在解决债务人有限财产的分配的同时,也为有生存希望的企业 提供可选择的破产方式。本文对河北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家,债权总额39.万元。0366 ()北沧化重整受偿额和受偿比例的确定二河 1沧化破产重整计划中的现金流入。根据河北沧化重整计. 司重整案例进行分析力图对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 划以及20年和20年的年报对沧化的重整情况进行分析,0708其现金流入主要来自资产重整收入和债务人经营方案的现金流 入。 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希望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偿还债务以及重获经营能力。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从而 在根本上解决债务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本文通过分析河北沧 沧化的资产重整收入包括整体转让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和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这两个控股子公司的收入。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已经被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通过竞拍方式被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10060万元竞得。沧化持有沧井化工7%的股权,5因此,沧化获得10020万元竞拍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仍正常运营,采用市场比较法对转让收入进行计算,选择的参照企业为与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业务相似同样是沧化控股子公司的沧州沧骅化学品工业有限公司。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20年的营业收入是205533087202.8元,资产总额为860188,2371.元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是4037.。运用市场比较法计算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的价值,2将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作为参照化的重整计划来计算沧化的重整和清算债权受偿比例.从数值上判断企业是否应该重整,结合沧 化破产经营情况,并总结沧 化成功的关键,为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供借鉴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 、

论银行不良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

论银行不良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 作者简介: 袁翠——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律师事务部律师。 摘要:在破产程序中银行不良债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经济及法律意义,我国《企业破产法》与银行不良债权保护有关的制度主要有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以及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等制度。破产法虽规定了以上制度,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仍不足以起到对银行不良债权的现实保护作用。针对破产程序实务操作过程中,银行不良债权保护遇到的现实问题,笔者从启动再生企业的信用记录重建机制、揭开公司面纱、扩大银行债权人参与机会、规范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之规定、加强刑事打击力度等6个方面展开讨论。 关键词:银行不良债权破产程序保护 引言 国务院《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僵尸企业”的依法处置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需要,同时对企业退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在积极处置“僵尸企业”的大环境下,根据现有的破产法相关的制度,如何解决在破产程序实务操作过程中就银行债权保护遇到的问题,如何实现银行不良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就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护银行不良债权的意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即按照风险等级高低将银行的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保护银行不良债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银行作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债权人,一般银行债权金额巨大,由于银行是我国企业的主要资金支持主体,因而形成了大量的银行不良债权,如若银行债权得不到保护,不仅影响了银行特有职能的发挥,还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相对于一般的债权,银行不良债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企业破产法》从立法宗旨上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债权人、债务人与社会利益综合本位的变化过程。根据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破产法成为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破产程序中不能受偿的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义务,因此,这也使得企业破产银行不良债权保护变得十分重要。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银行不良债权已有的保护制度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 我国《企业破产法》指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互联网金融纠纷民商事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互联网金融纠纷民商事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其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结合——互联网金融快速兴起,越来越获得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发挥出了其特有的优势,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本身缺乏规则指引和监管约束,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相关纠纷也已进入司法领域。本文对有关互联网金融纠纷进行了概论分析,并给出建议。 标签:互联网金融;纠纷;民商事审判 一、互联网金融纠纷研究分析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概念开始广泛出现在国内有关研究报告中。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出现“互联网金融”,正式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官方认可。基于互联网模式的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和第三方支付等已经对已有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产生了全方位的冲击,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风险是金融的核心,金融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风险管理的过程,互联网金融在缺少相关规则和监管的情况下,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行存在着严重的不规范现象,发生相关诉讼的几率较高。 (一)融资成本高 为了尽早抢占市场,获取利润,P2P平台以高利率借款标来吸引出借人投资,这已经与互联网金融压降融资成本的初衷相背离,甚至远超过了正常借款人的承受能力,极大的提高了金融风险。 (二)平台违规担保 去中介化是P2P网络借贷与生俱来的特点,缺少了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组织承担的信用转化和增信功能,在当前征信体系及诚信惩戒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的背景下,P2P借贷平台就充当了借贷增信功能。除此之外,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担保人、保理、货押等也是P2P平台进行担保的方式,在配套管理不够完善的状况之下,极易引发纠纷。 (三)平台自融及违规设立资金池 设立资金池指的是投资人投入的资金未按照合法流程进入第三方托管,而是处于平台实际控制之下,作为平台的自我融资,去投资房地产、股票等,极易引起流动性风险,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金融违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四)居间责任问题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 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 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2007年6 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长春中院于2007年11月16 日,作出准予兰宝公司重整的民事裁定。2007年11月19日,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长春中院递交了《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07年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通过。重整计划中关于债权调整的基本内容为:职工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税务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对于普通债权,一律按确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1. 案例背景 (4) 2. 案例回顾 (6) 3. 案例分析 (7)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8)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2)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16)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2)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23)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24) 4.尾声 (27) 5.参考文献 (27)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 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引言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参与,进行企业经营重组、债务清理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它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新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通过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对今后上市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破产重整、优化资产配置将产生深远的意义,本文将以其为背景,对浙江海纳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探究破产重整的原因以及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并为以后的破产重整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债权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一 申请书(破产申请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 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二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资料《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月日

破产案件实质合并重整的若干实务问题

破产案件实质合并重整的若干实务问题近日,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了一起由SGRZB公司破产管理人发起的针对ZYYG公司等十家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律师团队经过详细的调研和论证,出具了针对此次实质合并重整事宜的异议书和补充异议书,并现场与破产庭法官、破产管理人进行了深入沟通,最终破产管理人主动向法院撤回实质合并重整申请,有效维护了委托人LHJS合伙企业的重大权益。结合本案的代理工作和办案心得,笔者现针对破产案件中实质合并重整的若干实务问题进行研究,供相关人士参考和交流。 一、实质合并重整程序概述 司法实践中的实质合并破产程序或重整程序,主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破产会议纪要”)的第六部分“关联企业破产”内容,在该部分内容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实质合并程序的做了基本的规定,表明了基本的态度,但笔者认为在司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大的不足。 (一)基本规定 “破产会议纪要”第六部分对“关联企业破产”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要立足于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

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态度 (1)依据“破产会议纪要”第32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持审慎适用的态度,即:一般不适用,例外才适用,并且在实践中应审慎适用。 破产会议纪要第32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依据“破产会议纪要”第33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规定了严格的听证程序,并明确了审查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多种因素。 破产会议纪要第33条: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人民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申请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序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计划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计划 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程序能否提起,决定于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被债权人接纳,得到通过,或者虽未通过但内容齐备﹑切实可行,被人民法院批准。本文以某XXX 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范本,供重整人参考。 债务人经营方案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重中之重。经营方案应当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产品结构﹑市场前景等进行深入地分析和论证,找出债务人陷入濒临破产困境的原因,并以此提出解决之道。在制定经营方案时,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提供切实可行的可行性方案。 重整期间的经营方案 (一)计划经济指标 1.总体指标: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纯利润_________万元。2.各部门任务分配 (1)XX: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2)XX: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二)关于房务工作方面 公司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是XX收入;二是XX收入;三是XXX收入。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使XXX上升,取决于XX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合理地计划与组织XX部工作的运转。加强XX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接待服务和客房整理的质量。 2.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开源节流,做好房务设备﹑物资的管理与控制。 4.树立天天多售房的主导思想。 5. 建立和开通客源渠道,保证月平均入住率达到XXX%,按月检查,与利益挂钩。 (三)关于XXX工作方面 XXX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具有双重性,即有形性和无形性。在XX经营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服务人员和督导层的素质培训,向客人提供一流的服务质量。 2.形成主体XXXX,XXXX,XXX质量﹑保证充足XX。 3. 开发﹑引进XXX体系,满足各方﹑各层次﹑各类型的客户需求,形成多功能xxx,完成营业额_________万元。 (四)关于营销工作方面 营销工作是公司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公司的经营效益,还关系我未来的生存和发展。营销工作重点抓以下几项:1.加强营销队伍的领导和力量,营销工作由总经理亲自抓。 2.重新进行市场细分工作做好市场了解,熟悉市场,细分市场需求。

破产重整案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介绍 一、破产重整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 1、上市破产重整制度涉及的主要利益平衡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为防止上市公司破产清算而进行的挽救性措施,其主要涉及到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时,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面临着全面蒸发的危险,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由于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由于表决权的限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处于不知情也不能控制的境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也是挽救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利益的平衡,这也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指导性思想。 2、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方案制定、表决与裁定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开始,也是会引发股市上股价变化的重要原因,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由法院受理后制定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对于公司是否破产重整因为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后,必须参照《破产法》第84条的规定,由债权人过半数且代表债权三分之二数额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代表股份数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审批问题 3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存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交叉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的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很多,因此在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司法审批,但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司法审批的协调问题。 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证券法》第67条、70条、193条的规定必须进行信息披露,而且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和引发股价波动的重要事项,因此,必须对此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必须包括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 5、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安全性与民事赔偿问题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由于是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变化的重大事项,必须对虚假重组信息、隐瞒重组信息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也必须加大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只是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行政罚款,则难以遏制利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纵、炒作股价的行为。 二、破产重整案例相关案例的简要介绍 1、S*ST朝华 股票简称 S*ST朝华 股票代码 000688 破产重整申请人债权人杨芳 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日2007年11月16日期 1、对于公司10%的债权本金由重组方建新集团以现金一次性清 偿,债权人获得上述清偿后,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并对本案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一、凡申报债权且经管理人初步认定或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均享有表决权。 二、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建筑优先权); (二)职工债权; (三)税款债权; (四)普通债权; (五)业主债权(在普通债权组中设立)。 三、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业主债权组的债权人,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同意,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业主申报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该组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数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计入普通债权组内,参加普通债权组的表决结果的统计。 五、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七、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八、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问题研究(七)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问题研究(七) 徐淑华黄耀房地产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等。 法律关系复杂,各种关系相互交叉,案件中债权认定不当,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对房地产破产案件中上述三类债权认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研究,提出观点与读者商榷。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有关的债权认定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根据购房者群体进行划分可分为普通购房户(即具备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和网签备案手续)、一房二卖购房户(仅有买卖合同或意向合同,无网签备案)、预购、订购房屋的购房户;根据所购房屋的类型,又可分为住宅型购房和商铺型购房;根据购房者的诉求不同,可分为要求继续交房和要求退还购房款两种类型。 但不管从哪个角度进行分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基础都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论是经房管局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是开发商自行与债权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有效要件的,均

应认定双方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该类法律关系中几种特殊情形应特别注意:1.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性、有效性的审查实务中存在开发商以员工或他人名义购房,而购房款实际系由开发商支付的情况。 笔者认为,由于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上述情形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符合该情况的债权人提出的诉求,根据债权人实际支付的款项金额,认定为普通债权。 2.贷款办理不成功,即使交纳首付款,也不具备优先购买权开发商与购房户双方签訂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合同或意向合同除外)后,购房户付了30%-40%首付房款,但按揭没有办或银行的按揭款没有下来,对这部分购房户,笔者认为不享有消费者购房户的优先权。 支付合同总价50%(含本数)以上的,不论其要求交房或退还购房款,均给予认定优先债权。 认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如破产项目能够复工并且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如未支付全部价款,首先应补足全部价款,在补足房价的前提下,管理人应交付房屋。 对于项目能够复工并且竣工验收交房,但购房户仍坚持要求退款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 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引言 (4) 1.案例背景 (4) 2.案例回顾 (7) 3.案例分析 (9)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9)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5)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20)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8)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30)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31) 4.尾声 (34) 【参考文献】 (34)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时丰地产的实际情况,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破产重整方案。 一、公司基本情况 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有限合伙)66-67%、33%、0.33%,成立于2005年,注册地址,注册资金15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经营现状:项目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地理位置优越,项目位于街。 目前债务情况:信达退股款万元人民币,社会借款 万元人民币,村民安置费用万元,欠工程款万元,欠秦农银行万元,补缴配套费万元,补缴土地出让金万元,应付税费万元,应付管理费万元,不可预见费万元,村民过渡费万元,涉诉费用万元,其中用于退房款万元。 二、公司资产和债务情况如同上面所述加上资产情况需要审计报告,确定2018年5月31日为基准日。 三、公司在重整期内的经营方案 公司因为受土地招拍挂,房地产市场持续宏观调控,涉及法律诉

讼,经营决策方向偏差等原因,造成当前经营困难需要破产重整以便使公司重获发展。鉴于当前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西安市第五次土地领导小级做出有利于城改和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重整期间公司经营做出如下调整: (一)主营业务的重整 1.确定类破产管理人为,由其负责所有重整的法律、政策、规章、评估、审计、债务整合等事务性工作,在公司的指导下与外部机构合作。 2.寻找国有AMC或资产经营公司打包负债,阶段性债转股或者提前制定好债务偿还方案并取得债权人大会认可,待完成土地招拍挂后月予以偿还债务。 3.确定重整费用计入公司成本,顺序为类破产重整费用、公司欠人员工资、公司所欠国家税费、其他应付费用等。 (二)资产的重整,此部分由公司提供数据 (三)政府的支持 当前政府对公司的支持有以下几项:好城改项目的优惠解决信访而组建的工作组,其他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四、债权分类情况 1.担保债权(略.由公司提供) 2.职工债权 3.普通债权 4.特殊债权

破产重组案例学习

破产重组案例学习 去年11月,由亿万富豪莱昂·布莱克(Leon Black)、马克·罗文(Marc Rowan)以及约书亚·哈里斯(Joshua Harris)掌控的强大并购投资机构——阿波罗(14.01, 0.43, 3.17%)全球管理公司(Apollo Global Management)完成了一项 投资的退出。这项投资可以说是有史以来最赚钱的私募股权投资交易。 该公司将化学品生产商利安德巴塞尔(98.38, 1.07, 1.10%)工业公司的 股票分批次大量出售,总价值达数十亿美元。显然,这是个正确的决定,因为不管按照何种指标衡量,这项投资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利安德巴 塞尔公司主营塑料制造和石油精炼厂,总部位于鹿特丹,其主要行政办 公室则设在休斯顿。自2008年以来,阿波罗公司将投资于该公司的20亿美元变成了120亿美元,取得五倍投资回报,从而让其最大基金取得30%的净内部回报率。这是一个惊人的成绩,尤其是对金融危机后的华尔街 来说。这笔交易让阿波罗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成为业内最挣钱的公司,并 借此进行了首次公开募股。该公司目前市值为105亿美元。仅在去年一 年里,哈里斯就从阿波罗公司获得了3.97亿美元的收入,而布莱克则将5.46亿美元揽入怀中。 虽然阿波罗公司的亿万富豪们决定从利安德巴塞尔公司退出,但有 一位亿万富豪投资者却在继续加倍投注。2013年,莱恩·布拉瓦尼克花费5.75亿美元从阿波罗手中买进利安德巴塞尔公司850万股股票。考虑到原本的投资已经帮助他成为全球最富有的人之一,如此高额的追加投资可 谓史无前例。对于他这样做的原因,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 莱恩-布拉瓦尼克莱恩-布拉瓦尼克 “理由很简单:如果连阿波罗公司都在卖出,你为什么还要买进?”布拉瓦尼克在一次难得的采访中告诉《福布斯》,“在我每一次增持利安德 巴塞尔公司的股票之前,身边都有一些人会说这是一个错误,我应该卖出,而不是买进更多。” 不过,到目前为止,布拉瓦尼克做得很正确,非常正确。自从他上 一次从阿波罗公司买进大量股份以来,利安德巴塞尔公司的股价已经暴 涨超过50%。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实务初探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实务初探 内容提要: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重整这一破产预防制度。重整制度有助于挽救那些虽已陷人债务困境但仍具有挽救价值与希望的企业,并可以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破产重整程序被广泛适用并呈增加态势。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企业经营特点的分析,对房地产企业如何具体适用破产重整程序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难题进行探讨,以总结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之经验。 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弥补了旧破产法在破产预防制度方面的立法空白,完善了破产法的体系。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重整制度的立法本义、制度价值判断、具体程序适用等问题不断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求正确的适用法律。在破产重整制度的实务研究中,需要耐一些具有不同典型特征的企业的重整案件进行分类研究,如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房地产企业等特殊企业,要考虑到其业务类型、财产特点等,解决法律的针对性适用问题。本文从房地产企业的特点出发,对其适用重整程序的一些司法实践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立法完善建议。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特点与破产重整程序的适用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特点 房地产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其营业内容涉及建设、出售、出租、物业管理等围绕房地产开展的各项相关业务。在实践中,主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包租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出现破产。开发商需要对房地产项目在较短的时间内投入较大的资金,如遇到经济政策、经济形势、市场业态等方面因素的不利影响,则很可能导致其资金回收困难,出现因资金链断裂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此外,也有部分从事商业房地产包租经营的企业,可能由于对出租率预期错误、包租成本过高等原因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案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房地产企业尤其是开发商主要是因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但其资产实际价值并不一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能够缓解支付闲难,解决不动产变现的实际障碍,可能避免破产清算。

房地产企业破产对购房人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破产对购房人的影响 房地产行业与国计民生关系紧密。房地产企业一旦破产将给周遭行业带来影响的同时,也会切实关系到购房人的利益。而新《破产法》颁布以来,其中的制度安排又会在房地产企业破产过程中对购房人的利益,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产生哪些影响,也是理论和实务界所需关注的话题。《物权法》颁布之后,关于房地产企业破产制度的适用和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更需阐明。本文试从现行法的角度,用法解释学的方法,通过逐层逻辑分析,对相关制度进行理顺,从不同房屋建设进度、不同购房方式、不同价金支付比例、不同房屋占有主体、是否预告登记等方面对制度的安排进行阐述,以对现行的制度和存在的问题做一归纳分析。 房地产企业一旦破产,房屋是否建成就决定了该企业事实上是否可能履约。以下将分这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房屋已建成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破产对购房人的影响 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下,破产企业即有对购房人履约的可能。若企业破产宣告时房屋尚未建成,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不再继续修建未建成的房屋,就会造成破产企业对购房人债务履行事实不能的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根据房屋的买受方式不同,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按揭贷款买房和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这两种买房的方式会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时,房屋的权利归属产生不同影响。 一、按揭贷款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 第一,按揭的含义与按揭法律关系。按揭又可以分为期房按揭和现房按揭两种。所谓期房按揭,又称为预购商品房按揭,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期房按揭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现房按揭,是指在商品房建成后,购房者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购商品房的有关权属证书交给银行作为购买商品房的一种担保方式。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期房按揭中,由于房屋尚未建成,所以在按揭银行已经替购房人支付足额价金时,房地产企业并不能立即为购房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现房按揭则不同,只要按揭银行已经支付了足额价金,购房人就有权要求房地产企业及时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商品房按揭都包括购房人、开发商和按揭银行三方主体,他们之间构成了三个基本关系: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购房人和按揭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购房人和按揭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担保关系。 第二,企业破产时房屋的权利归属。现房按揭中,开发商得到全部价款后,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购房人。此时购房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按揭银行享有房屋的担保物权,房地产企业在房屋上不享有物权,其破产也对房屋的权利归属没有任何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为担保即可。在期房按揭中,购房时房屋尚未建成,因而不能成为物权的标的,购房人仅享有对开发商的债权,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当房屋建成后,若房款已经付清(购房人支付了首付,贷款银行以购房人的名义付清了余款),购房人即可委托开发商向当地房地产登记处申领《房地产证》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亦不生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为担保即可。但是如果房屋建好后,尚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企业即宣告破产或申请破产,这种情况将在后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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