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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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安邦(审批)[2009]N3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系第二条中的商业银行;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特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无效;当《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责任免除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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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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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保险人,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导致保险事

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与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同《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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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第十三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月)×月度费率×投保人资信系数。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九条的约定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企业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投保人提供贷款。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保;办理保险手续后如发现被保险人违反本条约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应按照其与被保险人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投保人还款,并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如要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如出现投保人逾期还款的情况,根据保险人的催收需求,被保险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保险人催收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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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对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接受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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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简介、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投保人拥有产权的资产的权属证明;

(九)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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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现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风险显著变化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特指以下情况:

(一)借款人账户被司法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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