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细则

预拌砂浆细则
预拌砂浆细则

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

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部

年月日

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实施细则审批栏

××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目录

一、编制依据

二、工程概况

三、预拌砂浆进场控制

四、预拌砂浆的施工

五、预拌砌筑砂浆的质量控制(DMM砌筑砂浆)

六、六、预拌抹灰砂浆的质量控制(DPM抹灰砂浆)

七、预拌砂浆的质量评定

八、预拌砂浆使用时的要求

九、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设计图纸

3、《预拌砂浆质量验收规范》(GB/T25181-2010)

4、建设部《预拌砂浆质量验收规范》(JG/T230-2007)

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6、《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二、工程概况

工程位于**。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安

本工程的砌筑、抹灰全部采用预拌砂浆。**。

砂浆采用**有限公司的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进场控制:

1、预拌砂浆进场前要求供应商报企业资质和相关部门的批文,出场合格证、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和原材料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2、预拌砂浆干材料进场取样送检,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砂浆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储存容器应能保证砂浆的均匀性,砂浆在储存过程中应严禁进水。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不同品种的砂浆不得混存混用。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再次使用。

四、预拌砂浆的施工

各种用途砂浆的稠度选用,宜按下表的规定选取。

预拌砂浆的稠度(mm)

1、预拌砂浆在储存容器中如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人工拌匀,如泌水严重应取样进行品质检验。

2、重塑是指砂浆在规定使用时间内造成稠度损失,使用时稠度达不到施工要求,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经现场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可采取有效措施使砂浆重新获得原定的稠度。砂浆重塑只能进行一次。

预拌砌筑砂浆

1、用于基础墙防潮层的预拌砌筑砂浆,应满足设计的抗渗要求。

2、预拌砌筑砂浆可用原浆对墙面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

3、其他按现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拌抹灰砂浆

1、预拌抹灰砂浆应由设计确定其强度等级。

2、预拌抹灰砂浆的稠度可按设计要求选用。

3、掺有特殊外加剂的预拌抹灰砂浆,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预拌抹灰砂浆抹灰层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设计无规定时,应按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执行。

5、预拌抹灰砂浆的每遍涂抹厚度宜为7~9mm,应待前一遍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涂抹后一层。

6、预拌抹灰砂浆不得涂抹在比其强度低的基层上。

7、其他要求应按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执行规定进行。

冬、夏期施工

1、砂浆储存容器应采取保温措施。

2、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经试配确定。

3、预拌砂浆使用温度不宜低于5℃,低于该温度时应采取保温措施,保证砂浆正常硬化,不得高于35℃,高于35℃应停止施工。

4、砂浆在砌筑、抹灰或找平使用后,硬化前不得受冻。

五、预拌砌筑砂浆的质量控制(DMM砌筑砂浆)

1、砂浆采用预拌砂浆成品机械搅拌。拌制前对机械部件、各控制开关进行检修,确保灵活有效,保证搅拌质量。

2、砂浆拌制前,根据强度要求的不同,由西伟德公司出具配合比及合格证,及型式检验报告,确保砂浆质量。

3、水、砂、石灰等计量精确度控制在5%以内,水泥计量精度控制在2% 以内。

4、水泥及混合砂浆搅拌时间控制在2min以上。本工程正常施工下砂浆不掺和外加剂,若因冬季施工等原因加入有机塑化剂的砂浆搅拌时间控制在3-5min。

5、砂浆拌制速度根据砌筑等速度相符合,保证水泥砂浆在拌制后3小时内用完,混合砂浆在4小时内用完。若当日最高气温超过30度,则水泥砂浆在拌制后2

小时内用完,混合砂浆在3小时内用完。

6、保证砂浆运输工具完整不漏浆,运输道路平坦,以避免因漏浆影响砂浆配合比,防止砂浆分层、泌水保证和易性,如若需要在砂浆运至现场后进行人工二次拌和。

7、按规范要求,不大于250M3砌体,砂浆制作一组标养试块,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砂浆强度。

8、砌体砌筑时,块材应表面清洁,外观质量合格,产品龄期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砖应提前浇水湿润,不应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

9、砌体砂浆的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允许误差宜为+-2MM,采用铺浆法砌筑时,一次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当施工环境温度超过30摄氏度时,一次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10、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密实饱满,当砌体上的砖或砌块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原有砂浆清除再重新铺浆砌筑。

11、冬季材料添加防冻剂后温度不宜低于-3摄氏度(参照冬季施工说明)。

六、预拌抹灰砂浆的质量控制(DPM抹灰砂浆)

1、内墙抹灰需对基层进行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煤矸石砖砌体基层,应清除表面杂物,残留灰浆、舌头灰、尘土等,并应在抹灰前一天浇水湿润,水应渗入墙面内10MM-20MM。抹灰时,墙面不得有明水。

对于混凝土基层,应先将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清除干净,可将混凝土基层凿成麻面,抹灰前一天应浇水湿润,抹灰时,基层表面不得有明水。也可在混凝土基层表面涂抹界面砂浆,界面砂浆应先加水搅拌均匀,无生粉团后再进行满批刮,并应覆盖全部基层表面,厚度不宜大于2MM,在界面砂浆表面有一定强度后再进行抹灰。

内墙抹灰时,应先吊垂直、套方、找规矩、做灰饼,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抹灰时应先抹一层薄灰,并应压实、覆盖整个基层,待前一层六七成干时,再分层抹灰找平,每层15MM左右,超过35MM要三次涂抹施工。

墙、柱间的阳角应在墙、柱抹灰前,用M20以上的水泥砂浆做护角。

不同材质的基体交接处,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铺设宽度不应小于300MM.

水泥抹灰砂浆凝结硬化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小于7D

2、外墙抹灰时基层要符合上述的规定。抹灰时先抹一层薄灰,且应压实并覆盖整个基层,待前一层六七成干时,再分层抹灰、找平。每层每次抹灰厚度宜为5MM-7MM,如找平有困难需增加厚度,应分层分次逐步加厚。抹灰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并应经现场技术负责人认定,水泥基抹灰砂浆凝结硬化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

3、季节性施工要求:

冬季抹灰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104的有关规定,并应采取保温措施。抹灰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摄氏度。

冬季室内抹灰施工时,室内应通风换气,并应监测室内温度。冬季施工时不宜浇水养护。

雨天不宜进行外墙抹灰,施工时,应采取防雨措施,抹灰砂浆凝结前不应受雨淋。

夏季施工时,抹灰砂浆应随拌随用,抹灰时应控制好抹灰层的间隔时间。当前一层过于干燥时,应先洒水湿润,再抹第二层灰。气温高于30度时,外墙抹灰应采取遮阳措施,并加强养护。

七、预拌砂浆的质量评定

1、供货方应对所有项目的质量指标进行测试,并对组成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并提供交货证明及合格证。

2、预拌砂浆强度、稠度、分层度试验结果符合下表

预拌砂浆性能

3

计规定。

八、预拌砂浆使用时的要求

1、认真阅读预拌砂浆使用说明书,熟悉和掌握预拌砂浆的操作技能;

2、提前做好每天所需用的预拌砂浆用量;及时报预拌砂浆生产厂家作好准备;

3、预拌砂浆使用时,多与预拌砂浆生产厂家联系,以保证预拌砂浆的及时供应,同时要求预拌砂浆生产厂家派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九、质量管理体系

要认真执行预拌砂浆的规范和有关规定,加强预拌砂浆的施工管理,要使预拌砂浆的各项工作均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部要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局《关于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本工程的预拌砂浆工作,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监理部将对以下环节作为预拌砂浆的质量控制点:

(1)选择有类似预拌砂浆工程施工经验的队伍,并对其在施工程(或已完工的工程)进行考察。

(2)预拌砂浆的检验

A. 预拌砂浆生产厂家有本市生产准用证、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

B.使用前必须经复试合格后方能使用。

(3)制定相应技术措施,做好工序过程控制。

A施工前首先要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做好技术交底。

B.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检制和样板引路制度,做好预测预控及全方位的过程控制。

C.做好技术复测及资料整理工作,主要材料及施工过程操作要留有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D.对关键部位及特殊工序要责任到人,进行控制。

E.做好各专业接口及预留预埋的专业检查。

F.无论是砌筑还是抹灰砂浆,搅拌好的砂浆运到操作现场不得直接堆放到地面或楼板上,要堆放在铁皮上,不得二次加水搅拌

长沙市物业精细化标准

附件: 长沙市物业管理精细化服务标准(试行)序号服务内容检查标准 一基础管理1、内部机构健全与服务场所 配置完善 ①组织机构与职能职责明确; ②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定移交,装修符合办公标准; ③设置客户服务场所,配置基本办公设备; ④各种服务标识规范、醒目。 2、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①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服务价格登记证等各项 证照齐全并公示。 3、接管验收手续齐全与合同 责权利明确 ①办理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资料齐全,分类建档,查阅 方便; ②业主交楼流程明确,建立住用户档案、清册,查阅方便; ③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业主(临时)管理 规约》等各项制度完善; ④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 务合同,合同文本规范,双方责权利明确。 4、制度体系健全 ①管理处机构健全,岗位职责上墙;各项制度齐全,并有 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②项目服务方案、操作规程与标准明确;质量管理、财务 管理、档案管理、考核体系等制度健全。 5、专业人才配备齐全 ①企业工作人员(含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过专业 培训,持证上岗; ②每个项目配备专职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将其姓名、照 片和手机号码在客服中心上墙公示; ③员工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文明礼貌,工作规范;熟 悉项目基本情况。 6、服务公示制度健全 ①设立长沙市物业服务公示牌,在主入口、客服中心悬挂; 在客服中心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和服务承诺; ②实行酬金制的,至少每年公开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 况。

7、客户服务工作落实到位①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有执行值班制度的情况汇报及相关记录; ②有单独的投诉回访制度,投诉回访记录规范齐全; ③每年定期向住(用)户发放物业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并对意见及时整理和处理,对合理的采纳及时整改,满意率达85%以上。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齐全①建立各种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电梯、治安等)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 ②各项突发事件必须一年进行一次演练并有相关记录;所有突发事件的处理记录存档规范。 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1、房屋维护计划落实到位 ①制定年度房屋维修养护计划并有实施记录; ②维修及时,临修急修及时率100%,返修率不高于2%, 并有回访记录; ③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维修记录 和保养记录; ④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 状况。小修范围及时修复;大中修范围或需更新改造的, 提出报告与建议,并有实施记录; ⑤定期巡视(每月不少于二次)房屋共用部位的地、墙等 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 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⑥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房屋避雷检测,符合规范 要求。 2、房屋管理规范 ①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维护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②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及时告知和劝阻,对拒不改 正的报告相关行政部门; ③项目主入口设有总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组 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④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脱落、无污迹); ⑤屋面干净,无开裂渗漏,无杂物推放; ⑥物业服务区域内招牌、广告牌宣传内容文明、积极健康, 并符合有关规定;霓虹灯按要求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 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⑦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除建筑设计要求外,房 屋外立面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的要求; ⑧空调及其它户外设施安装符合小区规定,位置统一有 序; ⑨楼梯、走道扶手、天花板、吊顶等无破损;共用部位门 窗、灯具、开关等功能良好;卫生间、水房等管道完好。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砂浆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质监站·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9-29 来源: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烟建质监[2011]22号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提高砌筑和装饰施工质量,降低因砂浆质量引起的各类投诉或纠纷,现就执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和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淘汰现场搅拌砂浆,全面推行应用预拌砂浆。各县市区质监站应严格按照烟建质安[2011]5号文《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预拌砂浆推行应用工作。在推广使用阶段,市区内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成片开发住宅小区应优先采用预拌砂浆;在实施阶段,市区内所有建筑工程一律采用预拌砂浆,对新开工工程,设计单位应将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中给予明确;已开工工程应进行设计变更或通过技术洽商给以确认;其他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出淘汰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表。

二、对抹灰砂浆应将体积比改为强度等级。凡主体尚未进行验收的在建或新开工工程,均应执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设计单位应明确不同基层上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或抗压强度)、工艺和性能要求等。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搅拌,应根据试验室提供的砂浆配合比通知加强计量控制,必须采取质量计量,且不得随意更改配合比;砂浆配合比应严格通过试配取得,砂浆的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或保水率)及拉伸粘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预拌砂浆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核查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的批次抽样检验。干混砂浆现场拌合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 合组份,不得擅自添加其他成份。 三、增加抹灰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和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的检测。 (一)试块抗压强度验收批的划分、试块数量。应根据检验批的划分留取试块数量,将其中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且用于同一抹灰部位(具体分外墙、内墙和天棚)的,分别划为一个验收批,且同一验收批的试块数量不应少于3组。 (二)拉伸粘结强度验收批的划分、数量。按划分的检验批数进行粘结强度检测,将其中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且用于同一抹灰部位(具体指外墙和天棚)的,分别划为一个验收批。 (三)同一验收批试块抗压强度合格标准。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且抗压强度最小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

预拌砂浆规范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3-200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Practice Code for Ready-Mixed Mortar 2005年11月3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科(2005)356号 关于发布《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3-2005,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厅有关处室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厅新技术推广站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2003年科技立项(编号JS200333)要求,由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和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汇同参编单位共同制的。 建筑砂浆在现场拌制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预拌砂浆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预拌砂浆是根据江苏省推广砂浆商品化的要求而出现的新生事物,编写组经过大量调研和科学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分类和术语;3标记和符号;4引用标准;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6生产质量控制;7订货与交货;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产品与施工验收;10试验方法。 本规程统一了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的质量控制标准,使在生产、施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有关各方在执行本规程时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与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邮编:210013)联系,以供今后修订时采用。 本规程主编单位: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臣功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一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宏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丽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协和建材有限公司、常州亚帮骏马建材有限公司、无锡江加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潘钢华、王然良、刘加平、刘建忠。 本规程参加起草人:毛永琳、张金山、费宗欣、苏峥。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 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新增) 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 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 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

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 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新增)第八条在项目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另奖励增加可建建筑面积。(修改《技术规定》第3.8条) 第九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临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修改《技术规定》第6.9条) 第十条居住用地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

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18 ·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和物、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 专项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原则,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钢渣等掺合料和符合标准的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鼓励使用人工机制砂。

预拌砂浆细则

市恒合工程监理 ××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市恒合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部

年月日 市恒合工程监理 监理实施细则审批栏

××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目录 一、编制依据 二、工程概况 三、预拌砂浆进场控制 四、预拌砂浆的施工 五、预拌砌筑砂浆的质量控制(DMM砌筑砂浆) 六、六、预拌抹灰砂浆的质量控制(DPM抹灰砂浆) 七、预拌砂浆的质量评定 八、预拌砂浆使用时的要求 九、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设计图纸 3、《预拌砂浆质量验收规》(GB/T25181-2010) 4、建设部《预拌砂浆质量验收规》(JG/T230-2007) 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3-2011) 6、《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GB50210-2001) 二、工程概况 工程位于**。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安 本工程的砌筑、抹灰全部采用预拌砂浆。**。 砂浆采用**的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进场控制:

1、预拌砂浆进场前要求供应商报企业资质和相关部门的批文,出场合格证、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和原材料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2、预拌砂浆干材料进场取样送检,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砂浆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储存容器应能保证砂浆的均匀性,砂浆在储存过程中应严禁进水。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不同品种的砂浆不得混存混用。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使用完毕。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再次使用。 四、预拌砂浆的施工 各种用途砂浆的稠度选用,宜按下表的规定选取。 预拌砂浆的稠度(mm) 1、预拌砂浆在储存容器中如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人工拌匀,如泌水严重应取样进行品质检验。 2、重塑是指砂浆在规定使用时间造成稠度损失,使用时稠度达不到施工要求,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经现场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可采取有效措施使砂浆重新获得原定的稠度。砂浆重塑只能进行一次。 预拌砌筑砂浆 1、用于基础墙防潮层的预拌砌筑砂浆,应满足设计的抗渗要求。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长政发[2002]48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30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2]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住宅区物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住宅区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长沙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公有出售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筹集、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单幢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本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均应建立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维修工程预决算、维修基金使用分摊方案的审核和维修工程质量验收,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湖北胜力合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鉴发部门:生产技术中心 2014年3月2日

前言 为了落实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湿砂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预拌湿砂浆产品质量,起草了本规程。 本规程对我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以及预拌湿砂浆的出厂、验收、运输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规程由公司生产技术中心起草,总工程师批准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1)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2)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3) 第五章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 (5) 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6) 第七章预拌砂浆出厂质量和验收管理 (7) 第八章附则 (8) 附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8)

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 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三条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第五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七条化验室的职责 (一)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

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 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

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配合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按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三)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

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年龄宜在六十岁以下;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招投标专家工作; 1 (五)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须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房产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和评审,确定专家成员,并颁发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第八条市房产局对招投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二)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在市房产局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资格确认。 第九条招投标专家任期二年,但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 (四)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预拌砂浆规范标准[详]

DGJ 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3-200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Practice Code for Ready-Mixed Mortar 2005年11月3日发布 2006年1月1日实施 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省建设厅文件

建科(2005)356号 关于发布《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经审定为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3-2005,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厅有关处室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厅新技术推广站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2003年科技立项(编号JS200333)要求,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

新技术推广站和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汇同参编单位共同制的。 建筑砂浆在现场拌制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预拌砂浆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预拌砂浆是根据省推广砂浆商品化的要求而出现的新生事物,编写组经过大量调研和科学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容是:1总则;2分类和术语;3标记和符号;4引用标准;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6生产质量控制;7订货与交货;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产品与施工验收;10试验方法。 本规程统一了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的质量控制标准,使在生产、施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有关各方在执行本规程时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与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地址:市虎踞北路12号,邮编:210013)联系,以供今后修订时采用。 本规程主编单位: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臣功节能材料,一夫建材实业、宏洋混凝土、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丽固新型建材、协和建材、亚帮骏马建材、江加建设机械。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钢华、王然良、加平、建忠。 本规程参加起草人:毛永琳、金山、费宗欣、峥。 目次 1围 2规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分类和标 4.1分类 4.2标记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检验细则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检验细则 一、编制依据 本细则依据《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DBJ14-031-2004)编制。 二、编制目的 为正确使用贯入仪检测砌筑砂浆强度,保证检测精度,制定本细则。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砌体结构工程中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和评定。 新建砌体结构和一般建(构)筑物,其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和评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90)等执行。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按本细则检测和推定砌筑砂浆的强度:(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件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或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3)发生工程事故,或对施工质量有怀疑和争议。 既有砌体工程,在进行下列可靠性鉴定时,可按本细则检测和推定砌筑砂浆的强度: (1)静力安全鉴定及危房鉴定; (2)抗震鉴定; (3)大修前的可靠性鉴定; (4)房屋改变用途、改建、加层或扩建前的专门鉴定。

本细则适合下列条件的砌筑砂浆的检测: (1)符合普通砌筑砂浆用材料、拌和用水的质量标准,采用中砂; (2)采用普通成型工艺; (3)自然养护且砂浆表层为干燥状态; (4)龄期不少于14天; (5)抗压强度为0.4~20.0MPa; 本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砌筑砂浆的检测: (1)测试部位表层与内部的质量有明显差异或内部存在缺陷; (2)遭受化学腐蚀、火灾或冻伤。 用贯入法检测及推定砂浆强度时,除应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操作人员 凡使用贯入仪进行工程检测的人员,均应经专门培训方可进行测试。 五、检测仪器 1、仪器要求 1.1贯入法检测砂浆强度使用的仪器应包括贯入仪、贯入深度测量表。1.2 贯入仪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贯入力应为800±8N; (2)工作行程应为20±0.10mm; 1.3贯入深度测量表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测头外露长度应为20±0.02mm; (2)分度值应为0.01mm;

长沙市装修时间规定

根据《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在居民居住地域,在十二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也就是说,装修要避开休息时间。具体可以参考以下《管理条例》。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浏阳市城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法律、法规对房屋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对已在使用的房屋(含已竣工验收尚未使用的房屋)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为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条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房屋的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报告;并委托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需要装饰装修的,必须先修缮加固,并达到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从事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应资质资格;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承担。 第九条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混凝土楼面板的结构性能,不得损坏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 第十条房屋装饰装修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采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一条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危害。 第二章:不同的地域标准不同 在居民居住的地域,十二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倒乱放,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时间堆放,并按有关规定清运。 第十三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房屋装饰装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 第十五条因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工期、价款等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任何人有权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现拌砂浆和预拌砂浆的换算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砂浆工程计价问题的相关解释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1]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政办函[2011]3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市自今年3月份起在市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由于近来涉及工程计价依据对使用预拌砂浆如何进行调整处理方面的咨询较多,为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计价行为的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使用浙江省现行工程计价预算定额时,如定额为普通现拌砂浆而工程实际使用预拌砂浆的,应按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中所明确的定额调整方法执行。 二、对于预拌砂浆和现拌砂浆的分类对应关系,可参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08年颁发的《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2003版省补充定额)》第141页的附录五“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参考表”进行相应砂浆材料的换算调整。 三、已招投标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竣工的工程,使用预拌砂浆部分所涉及的相应工程计价按上述办法调整。 附: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参考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砌体所使用的砂浆均为普通现拌砂浆,若使用干混砂浆采用以下方法调整: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灰浆搅拌台班数量乘以0.6 砌体所使用的砂浆均为普通现拌砂浆,若使用湿拌砂浆采用以下方法调整: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灰浆搅拌台班数量乘以0.6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的通知 穗建质…2008?8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日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

物业管理夜查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夜查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确保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公司各客户服务中心秩序维护部和工程维修部夜间值班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不断增强业主满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长沙市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客户服务中心秩序维护部和工程维修部夜间值班工作的检查。 3 职责 3.1品质部负责制定夜间查岗管理制度及修改工作。 3.2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审批。 3.3夜间值班问题纳入月度考核,在月度考核中由品质部牵头落实。 3.4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每月四次对各客户服务中心夜间值班情况进行查岗。 3.5客户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每周至少1次对本项目的夜间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及奖惩。 3.6客户服务中心秩序维护主管负责每周至少2次对本项目秩序维护员的夜间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夜间查岗记录》,存档备查。 4 工作要求和程序 4.1总要求 4.1.1各客户服务中心根据人员编制及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夜间值班岗位; 4.1.2各客户服务中心制定本管理区域内所有夜间值班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4.1.3各客户服务中心须向物业部上报本管理区域的夜间值班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工作及其他有关信息; 4.1.4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目进行夜间检查; 4.1.5各客户服务中心主任、秩序维护部主管须对本项目的所有岗位进行夜间检查。 4.2检查人和检查频次 4.2.1公司职能部门每月将会在全公司范围内抽查夜间值班情况四次; 4.2.2各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对本项目夜间值班人员进行查岗,每周不少于一次; 4.2.3秩序维护部主管履行对本项目夜间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的工作职责,每月不少于8次。 4.3有效查岗时间 4.3.1公司职能部门、客户服务中心主任有效的夜间查岗时间为凌晨0:00—5:00之间; 4.3.2秩序维护部主管有效的夜间查岗时间为22:00-次日6:00,但连续四次查岗时间不得同在0:00以前或以后。 4.4检查人相关要求 4.4.1所有检查人必须熟悉被检查项目所有夜间值班岗位的设置及其他详细情况; 4.4.2所有检查人必须熟悉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和相关处理措施; 4.4.3检查人查岗前不得有喝酒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否则被检查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4.4.4检查人应注意自身防卫,做好自身携带物品及使用和保管,遇突发事件应上报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处理;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共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市区布点方案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并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

一向社会公布。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100%。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等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市区建成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鼓励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干拌砂浆。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混凝土和砂浆试块见证取样标准

最新混凝土和砂浆试块见证取样标准 一、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 A:取样频率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规 定,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取样频率要求为: 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和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B:取样方法: 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从同一盘或 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制作150mim< 150mM 150m(或100mrH 100mm x 100mm 200mm< 200mr^ 200mm试件,每组3个。根据规范要求制作标养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混凝土抗渗试块 A:取样频率 根据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地下防水工 程质量验收规范》,取样频率为: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连续浇筑 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留置组

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B:取样方法: 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且与强度试件必须是同一次拌合物,从同一盘或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每组制作6个试件。 二、砌筑砂浆抗压强度 A:取样频率 根据现行《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和《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取样频率: 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 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倍) B:取样方法: 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作1组试块)采用XX 立方体试件,每组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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