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发展规划

浙江省2005-2010年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发展规划浙江省2005-2010年成品油仓储(油库)

设施发展规划

第一章概述

一、规划背景

成品油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成品油的需求越来越大。同时,在我国加入WTO后,成品油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使整个成品油经营将面临十分严峻的国际竞争和国内市场压力。如何保障我省成品油市场的稳定供应,是一项艰巨的重要任务。作为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的重要基础设施——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建设工作也处于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目前,我省的加油站布局已按照规划在实施中,而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作为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物流配送中心和批发业务的中转发货基地,暴露出布局不尽合理、利用率不平衡、不适应形势变化等诸多问题,仓储(油库)设施规划布局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因此,为进一步提升浙江省仓储(油库)设施规模和水平,提高我省成品油市场供应能力和平衡能力,必须优化成品油物流系统,科学规划油库网络布局,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现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制定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商改字[2004]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目前仓储(油库)设施现状,特编制浙江省2005年—2010年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制定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商改字[2004]48号)

4、《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总体规划纲要》

5、《浙江省城镇布局规划2000-2020年》

6、《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规划(2003-2010年)》

7、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

三、规划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的要求为指导,按照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城市总体规划、道路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从全省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建设的实际出发,通过编制和实施《规划》,加强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科学结构调整,逐步建立起与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统一开放、满足消费需要的现代化成品油销售服务网络体系。

(二)规划原则

1、积极采用灵话、高效、低耗的管道输送方式,着重发展几个具有较强集散能力的中心油库和中转油库,在省内形成以成品油物流中心为依托、以沿海中转储运库和储备库为战略后方,其他区域油库为补充的成品油仓储网络格局。

2、以全省现有批发、仓储及加油站现状为基础,按照确保市场供应、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发展现代流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局部调整仓储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3、以各地成品油消费量和库容量为基础,预测2010年前各地成品油仓储规划容量和储备容量。

四、规划的范围与期限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浙江省辖区内,期限为2005--2010年。

五、主要结论

通过对全省现有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统计和到2010年的规划,合理调整布局,控制总量,改造提高,优胜劣汰,提高成品油流通组织化程度和规模效应,以规划作为今后企业建设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主要布局依据,最终达到全省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建设与我省城乡建设、道路发展、经济发展相适应。不断?M足我省日益增长的用油需求前提下,增强我省油品供给保障能力,为我省提前实现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二章仓储(油库)设施现状分析

一、浙江省社会经济概况

浙江省地处中国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南翼,素有“鱼米之乡、丝茶之府、文物之邦、旅游胜地”之称。全省现辖2个副省级城市,9个地级市,22个县级市、36个县和32个市属城区。全省常住人口4679万,陆地面积10.18万平方公里,为全国面积的1.06%,是我国面积较小的省份之一,也是全国最具经济发展活力的省份之一。2004年,浙江成为继广东、江苏、山东之后全国第四个经济总量突破万亿元的省份,达到了11243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23942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28元,增长11.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707元,增长7.6%;提前完成了“十五”规划目标。到2010年全省率先基本建成全面小康社会,2020年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能源状况

浙江是一个“无油、缺煤、少电”的省份,资源匮乏,95%以上消耗的能源从省外调入。“十五”以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能源的消耗也随之快速增长。能源供需缺口逐年拉大,瓶颈制约和环境压力亦趋凸现。能源

供需态势已由“七五”---“九五”期间的结构性、区域性、阶段性短缺,演变

为当前煤、电、油三大常规能源全面紧缺。

三、成品油消费规模

近年来,我省成品油消费保持年均17.26%的速度增长,2004年我省成品油

消费达到1238.68万吨,比上年增长19.23%。其中,汽油322.42万吨,柴油

892.21万吨,煤油24.05万吨。柴汽比2.77:1。

2002—2004年全省成品油消费数量和结构如下:

数量单位:

四、成品油仓储企业的基本情况

现全省共有成品油批发企业195家,其中两大石油集团在浙批发企业有102家(中石化92家、中石油10家),社会批发企业有93家。

全省共有成品油仓储企业14家,其中两大石油集团在浙仓储企业有12家(中石化8家、中石油4家),社会仓储企业2家。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流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成品油零售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

仓储经营许可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时间:2009-03-25 来源:北京财税网作者:【评论( 0)】【举报】 一、项目名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实施机关: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内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质审批 五、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3.《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 六、办理条件(暂行):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

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

申请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2014-06-17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号_

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商务局制 2005年5月

填表说明 一、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字迹工整。 二、交表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 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证明或协议及复印件; 2、成品油管输或铁路专用线设施的证明或协议及复印件; 3、北京市发改委批准的储油设施(油库)立项批复及复印件; 4、北京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储油设施(油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 5、北京市建委核发的储油设施(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6、北京市消防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复印 件; 7、北京市、区(县)环保局核发的《关于同意XXX加油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 请表的批复》或《关于同意XXX加油站项目试运行的函》及复印件; 8、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9、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和加油站计 量监督员、加油员的《计量人员上岗证》及复印件; 10、北京市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11、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及复印件; 12、其它相关材料。 三、有关部门应明确签署“同意新建”或“不同意新建”的意见及理由。 四、此表连同三套附带材料上报区(县)商务局。

申请日期:年月日申办人签字: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 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 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 质量标 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 年以上 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 相适应 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前言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政府于2006年12月11日开放了国内成品油批发经营权。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企业成品油经营资质的申请、变更及参加年度检查,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我们编制了《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遵照执行。 目录 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 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二) 提交材料 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3.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报程序 (二) 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的申报程序及时限 (三)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 (四) 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经营资格注销提交的材料 2.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二) 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4.其他要求

(三)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挂失补办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二) 提交材料 六、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程序、办理时间及提交材料 (一) 年度检查办理程序 (二) 办理时间 (三) 提交材料 (四) 关于2006年度年检的特别要求 七、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二) 提交材料 八、网上政务系统 附件:商务部及各省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联系表 附表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

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马永顺律师推荐 附表5 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务部监制

填表说明 一、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字迹工整。 二、交表时请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印章):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情况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号_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 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一、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一式二份,字迹工整。 二、经济类型指:国有、国有参股、民营、外商独资、合资外方控股、合资中方控股。 三、交表时请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或申请人印章):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4.成品油零售企业及批发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5.专项用油企业需提供国家批准的专项用油户年度分配计划的有关法律证明文件、油品分配途径、油品用途的相关证明文件、文字说明及管理制度; 6.加油站管理公司需提供所属加油站名单; 7.成品油仓储企业及批发企业需提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仓储企业)或3000万元人民币(批发企业)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符合油库发展规划的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具有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8. 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提供能反映加油站全貌、加油机数量、罐区等现状情况的数码照片(像素为1280×960、JPG格式,下同)电子版及其纸质照片2-3张;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供能反映油库全貌、企业名称、油罐数量、铁路专用线等设施现状情况的数码照片电子版及其纸质照片4-5张。纸质照片缩印至1张A4纸或相同大小的照片上; 9.外资企业还需提交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有关部门应明确签署“同意通过年检”或“不同意通过年检”的意见及理由。 五、成品油零售企业将此表连同附带材料上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员会;成品油仓储、批发及专项用油企业将此表连同附带材料上报市商务委。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本实施细则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包括成品油批发、内部供应批发、零售和仓储经营(安全)许可。 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成品油。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区)安监局(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除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包括内部供应批发)经营企业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1、符合霍林郭勒市加油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点)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1、根据自治区商务厅下达的加油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站(点)建设地址、规模和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

2、新建加油站(点)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3、凡是获得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由属地商务及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商务厅。 4、企业凭自治区商务厅批复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或《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凭批复、《审批表》或《申报表》及设计方案办理加油站(点)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5、加油站(点)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加油站(点)竣工验收表》,由自治区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6、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验收申请表》,行文并附相关材料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商务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

(整理)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敏君、张建才、胡素梅、孙成海、陈永奎、罗时金、付立新、朱建平、梁雷、孙伟森、董芳。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油库建设、经营和市场信用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业务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1085 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 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 20950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SH 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5号令(2000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成品油 refined oil product 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3.2 成品油仓储企业 storage enterprise of refined oil

成品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成品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经省经贸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2、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要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组织会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迁建、扩建、改造油库批复,并报商务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经贸委同意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的批复下达后,企业应在18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3、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遗失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启示申明作废,再向所在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按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发布的加油站年度发展计划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计划发展项目,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企业告知审查结果,并将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当地国土管理部门。 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公共媒体发布近期计划发展加油站土地出让公告,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程序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新建加油站申请,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后,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具文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申报。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并现场勘察,必要时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具文向省经贸委申报。 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并组织会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同意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当地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 经省经贸委批准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凭项目批复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应在批复下达后的12个月内建设竣工。项目竣工后,应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建加油站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企业应按要求填报《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并按项目建设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加油站的申报程序: 因城市或道路建设需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所属加油站必须迁建的,

成品油仓储及油库环节深度调研报告

中国成品油仓储及油库环节深度调研报告商务部还批准设立6家成品油批发企业和5家成品油仓储企业。这11家企业中有9家是民营企业。 2007年5月底,商务部曾经授予包括中海石油炼化在内的8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这是中国自2006年12月11日成品油批发市场开放以来,首批经商务部批准获得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商务部又宣布给予11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或者仓储资格。这预示着有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随着成品油批发市场的开放而进入成品油流通领域,成品油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进一步形成。 2009年5月8日,国家发改为公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我国成品油销售价格比变化,和2008年12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的主要变化有: <1)明确了调整的标准,即国际原油价格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明确了两大集团原油价格结算的方法: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3)明确了批发环节的利润: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但是该《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如何确定并未公开。以中石油为例,其国内成品油出厂价以布伦特、迪拜、辛塔三种原油价格为基础,加上运费、加工成本、税金及5%利润率来确定。但这三种原油具体以怎样的公式来确定价格,并无明确说法。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审批流程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山东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农村柴油加油点的设立条件待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设立后另行设定。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四)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七)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相关部门有关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成品油案例

成品油特指汽油、柴油、煤油,它关系到国计民生甚至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战略储备物资。成品油的生产、销售、仓储、运输需要办理许可,领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对成品油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成品油市场的前景非常广阔,行业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于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追逐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从事成品油的经营,严重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监管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执法机关,对打击各种成品油违法行为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未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擅自倒卖成品油。 成品油是专项管理的物资,同时也是一种危险品,使用不当容易燃烧、爆炸,对社会造成危害,必须同时取得两证才能从事销售行为。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经贸委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 (在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汽油、煤油是纳入管理的,不包括柴油) 。未取得两证擅自倒卖成品油的现象在农村较为突出,周口是农业市,农业机械拥有量较多,这些农机往往需要成品油作为燃料油。另外穿越我市的三条高速公路建设也需用成品油作为燃料,需求量是不小的。而他们到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购买时,运输不方便,结款的方式不灵活,其他供货商却可以送货上门,事后结款,价格也比正规企业便宜,基于上述原因为擅自倒卖成品油提供了一个很大的需方市场。 汽油、煤油属于化学危险品,另外一些石油化工产品,如:溶剂油也是化学危险品。对于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或已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成品油及属于危险品的石油化工产品的,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定性处理;对于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未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时可适用《公司法》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按超范围经营处罚。

成品油仓储合同

油罐仓储合同 甲方(承租人):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人: 乙方(出租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人: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油品仓储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保管场所及条件 2.1乙方同意提供其依法所有的位于**的** m3油罐一座,租赁给甲方,作为储存甲方油品的保管场所。 2.2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的上述保管场所内的一切油品的保管及附属设施,符合油品保管的安全要求。 2.3乙方配备油品保管和收发管理及安全工作相关人员,协助甲方搞好油料日常管理工作,乙方配备的前述人员应当具有油品保管的相关专业素质。

2.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保管场所及保管条件,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保管物的质量及检验 3.1甲方承诺交付乙方保管的油品,符合相关油品的国家质量标准。甲方交付的油品卸车前,乙方有权对油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项目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定。 3.2检验 3.2.1乙方应当在油品到达保管场所2小时内进行检验,主要指标包括凝点、冷滤点、闭口闪点、馏程、色度,并向甲方出具《化验单》,甲方确认油品检验合格后向乙方出具《卸车通知单》,卸车完毕后乙方进行铜片腐蚀、硫含量的油品检验,并出具化验单。 3.2.2非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迟检验或重复检验超过规定的检验期限,造成压车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2.3甲乙双方因质量检验结果发生纠纷,可将双方共同抽取的备样(备检保存期为一周)送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检,并以第三方检验结果为准。 3.3油品检验合格,须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员共同签署《油品质量检测单》后方可卸车入库,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未经甲方签署《油品质量检测单》卸车入库的,视为乙方接卸油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保管物的接收、发运与管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 日期:2008-07-30 以下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 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 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 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 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 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 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 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 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 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 成品油 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仓储合同

合同编号: 成品油仓储合同 存货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目录 1.总则 2.保管场所及条件 3.保管物的质量及检验 4.保管物的计量 5.保管物的接卸 6.保管物的出库 7.甲方的义务 8.乙方的义务 9.费用 10.保管责任时限 11.违约责任 12.不可抗力 1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4.争议的解决 15.通知 16.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

成品油仓储合同 成品油存货人(甲方) :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负责人: 成品油保管人(乙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成品油仓储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 保管场所及条件 2.1 乙方同意提供其依法所有的位于广西北海市水产油库作为储存甲方柴油的保管场所。 2.2 乙方保证提供的上述保管场所内的一切成品油的保管及附属设施,符合成品油保管的安全要求,取得监管机构的许可,达到国家石油库管理规范要求。

2.3乙方承诺上述提供给甲方的油品保管库容不少于12800㎡。 2.4乙方负责配备油品保管和收发管理及安全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乙方配备的前述人员应当具有油品保管的上岗资格及相关专业素质。 2.5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保管场所及保管条件,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6甲方委托乙方保管进入乙方油库的油品,包括化验、计量、接卸油、发油、存油统计。仓储期以商品验收单为准。 3 保管物的质量及检验 3.1 甲方承诺交付乙方保管的油品,符合相关油品的国家油品质量标准。甲方交付的油品卸车前,乙方负责对油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3.2 检验 3.2.1 乙方应当在油罐车到达保管场所专用线或油轮到达保管场所指定泊位1 小时内进行油品检验,检测项目有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乙方检验设备应经有检定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并在有效周期内,检验人员应具有上岗资格。乙方并在仓储期间定期抽检化验,乙方保证甲方油品的专罐专储,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处置甲方库存或待入库的油品。 3.2.2 非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迟检验或重复检验超过3.2.1规定的检验期限,造成压车、压船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2.3 甲乙双方因质量检验结果发生纠纷,可将双方共同抽取的样品送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按3.2.2规定执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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