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000.01.05)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各检测中心,有关工程建设单位:

现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检测单位与人员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九条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批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时,必须明确其可检测的业务范围。检测单位应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工作。

第十条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最终检测。

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流域、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并报水利部备案。

仲裁检测由最高检测单位或最终检测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除符合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能力;

(三)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四)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批准检测人员所在单位检测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颁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或其它有关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规定或其它特定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造)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和内容:

(一)检测工程名称;

(二)检测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

(三)检测的依据;

(四)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抽样方式;

(五)完成检测的时间和检测成果的交付要求;

(六)检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委托方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五)其它特定要求。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和抽样方式:

(一)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委托方予以确认;仲裁检测,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进行。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成果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第十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包含如下内容:

(一)检测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二)检测委托单位;

(三)检测类别;

(四)检测时间

(五)检测项目

(六)抽样项目

(七)检测数量

(八)检测依据

(九)检测地点

(十)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十一)检测内容;

(十二)检测结果及结论;

(十三)对有关检测事项的说明;

(十四)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报告编写人、校核人、批准人签字;

(十五)检测单位盖章。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数据可靠、结论准确、签名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写明原因。

第二十条对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在报检测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项目法人和工程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终结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检测报告的15天内向检测单位提出,检测单位应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如当事人仍有异议,可向原检测单位或具有仲裁资格的检测单位申请复检,复检检测报告为终局检测结论。

第四章检测费用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仲裁检测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检测单位和人员,由批准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该检测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在质量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索贿受贿,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的,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视其情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限制检测范围,直至取消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实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

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各检测中心,有关工程建设单位: 现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检测单位与人员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九条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批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时,必须明确其可检测的业务范围。检测单位应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五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二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在工程中起主要作用、失事后将造成严重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学识、技术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退休人员不得作为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申请资质等级。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原则上采用集中审批方式,受理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申请各类别资质,单次申请不限制资质类别数量。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

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 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正文: ---------------------------------------------------------------------------------------------------------------------------------------------------- 水利部令 (第36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规范水利工程的评估与测试,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维护过程中涉及的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严格的原则,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评估结果合理客观。 第二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可以由施工方、监理方、业主进行自主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依照相关标准和检测流程进行。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检测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对检测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监管。 第三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依据工程所处地理环境、地质地貌条件、工程结构特点等因素,确定检测项目内容和方

法。 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包括工程材料试验、工程 结构检测、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安全监测和环境监测等方面。 第十条工程材料试验应当包括原材料检测、成品检测、 产品合格证明等方面。检测项目应当包括材料强度、密度、含水量、耐侵蚀性等。 第十一条工程结构检测应当包括结构强度、变形、裂缝、渗漏等方面。检测方法应当包括不破坏检测和破坏检测等。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应当包括土方工程、混凝土 工程、钢筋工程、灌浆工程等方面。检测应当包括施工质量的验收和施工过程中的动态监测。 第十三条安全监测应当包括水位、渗流等方面。检测应 当及时反映工程安全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应当包括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 水质、土壤、空气等方面。监测应当及时反映工程的环境影响,并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四章检测结果的处理和应用 第十五条根据检测结果,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出建 议和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应当形成检测报告,并交由 业主、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审查,确保评估结果正确。 第十七条检测结果应当作为施工质量评估和工程质量验 收的依据之一,并及时公开发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进行水利工程质量评估和测试的,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质 量的合格和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和检验,确保水利工程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 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进行。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依托相关的检测机构和设备, 确保检测能力和设备精度达到要求。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建立健全检测档案,保留相关 的检测记录和报告,便于复核和追溯。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负责人责任制、工作流程和审批程序等。 第二章检测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质量检测: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土方、混凝土、钢筋等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测。 2.施工工艺检测: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艺措施进行检测,如混凝土浇筑、钢筋绑扎等。 3.特殊构造物检测:对水利工程中的特殊构造物,如堤防、堰坝、闸门等进行检测。 4.安全监测: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5.工程验收检测:对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工程符合验收标准。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由专业的检测机构承担,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准确、全面、及时的检测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一向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水利工程的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福祉,特别是一些重要的水利工程,其建设和运行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繁荣。水利工程要做好质量管理,必须依靠严格的质量检测和管理。本着严谨、科学、公正、公正的原则,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以便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经济和保障,保证水利工程最终达到设计指标。 一、检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质量检测管理机构是指经批准的设有水利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质量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专业水准,能够独立完成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任务。质量检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编制和完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体系,在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水利工程的各个环节和阶段进行质量检测; (二)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过程和关键部位负责检测,确保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满足规定要求; (三)编制和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报告和建议,并对问题进行跟踪和协调处理;

(四)开展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为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施检测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检测应该实现质量和效益的统一。为了提高检测效益,应该通过检测结果实现工程质量的改进。 (二)检测应该独立、公正、公正,不得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任何关系和纠葛。 (三)检测应该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和标准化的原则,全面、细致、精确地检测水利工程的质量。 (四)检测应该采用最新的检测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建议建立综合质量检测与评估机制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管,建议建立综合质量检测与评估机制,实现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监督和评估。该机制应该建立完善的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保证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优化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措施如下: (一)建立透明、公正、公开的评测标准和指标,涵盖水利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运行等各个环节和要素。 (二)建立质量检测与评估合作机制,实现两方面的有效衔接和联系。建立相应的检测和评估平台,进行标准化的检测和评估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采用集中审批方式,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三)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本)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本) (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采用集中审批方式,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采用集中审批方式,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三)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类别的资质。 第七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听证、专家评审及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安 全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计划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应包括检测的内容、范围、方法、周期等信息,并按照合理的时间节点制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重要性 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应报水利部审批,并及时通知相 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和设备,并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定期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遵循独立第三方的原则,不得受到其他利益关系的影响。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四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相应的检测标准、规范和方法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依据工程的不同阶段进行,包括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重点检测工程的结构安全性、抗洪排涝能力、水质水量等关键指标。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编制详细的检测报告,包括检测结果、分析意见、技术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应如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9.05.10 【实施日期】2019.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

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采用集中审批方式,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 2008第36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对 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 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 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公路、铁路、桥梁等工程是关系到大多人利益的大型工程,也与一方经济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便利,国家多这类工程质量的要求比其他项目的要求是高出很多的。在实施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时都必须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水利水电、公路、铁路、桥梁等工程是关系到大多人利益的大型工程,也与一方经济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便利,国家多这类工程质量的要求比其他项目的要求是高出很多的。在实施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时都必须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 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 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 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 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检测单位与人员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治理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标准水利工程 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 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拟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当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 机械电气和量测共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当各等级水利工程的 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

程质量与平安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当.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当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 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 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水平,并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治理或者行业自律治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那么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 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 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治理制度及质量限制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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