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劳动合同范本汇总

佛山市劳动合同范本汇总

佛山位于广东省中部,地处珠三角腹地,毗邻港澳,东接广州,南邻中山。佛山与广州地缘相连、历史相承、文化同源。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范本一】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广州仕邦人资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私营通讯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通讯地址: 121号东建大厦第

二十四层JK室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400-716-2588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

为合同终止的标志。

第二条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一)无试用期。

(二)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

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

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乙方在试用期内出现病假、事假情形的,甲乙双方同意按请假时间相应顺延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内容:由甲方派往金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元/月(不得低于第九条约定工资的80%或用工单位

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用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乙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甲方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均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二条甲方或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乙方的身体情况、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进行调整,并有权按照乙方新岗位确定工资水平,实行薪随岗变。

第十三条甲方或用工单位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支付加班工资。甲方和用工单位鼓励乙方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不提倡利用非正常工作时间加班。乙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按甲方或用工单位加班报批制度,履行加班申请审批程序,征得甲方或用工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获得加班工资。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一)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二)在非节假日组织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三)未经上司指派和书面批准的自愿延长的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的工作时间;

(四)未经用工单位确认的或者采用计件工资形式未完成劳动定额的自愿延长工作时间;

(五)在工作地点用餐及休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甲方或用工单位为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不视为未按时支付。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以下行为不属于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一)因乙方

自己的原因导致甲方或用工单位不能及时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及时提供或提供的用于工资发放的银行卡或存折信息不正确;乙方用于工资发放的银行卡遗失;乙方对当月工

资支付有异议时,需要重新核算的;乙方委托代领人的委托手续不全等情况。

(二)乙方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导致甲方或用工单位不能结算和发放乙方工资的;

(三)非因甲方或用工单位原因延误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以下行为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一)依法应从工资

中代扣或者代缴的费用;

(二)乙方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情形;

(三)乙方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每月扣减第(三)项费用后,乙方每月的实发工资应不低于用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双方对

扣款金额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本人原因给甲方或者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应赔偿的费用,乙方同意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直接从本人的工资中进行扣除。

五、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其社会保险所必须的手续、资料和证件,否则,甲方不承担不能或延误办理社会保险的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的规定,负责申报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报销的费用,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提供相关工伤申报资料。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得到赔付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外的医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二条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

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十三条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按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

方提供保护。

第二十五条如甲方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六条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条件;

(二)无法提供甲方办理用工或者参加社会保险等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入职后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及时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社保终止手续的;

(四)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

(五)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在限制范围之内;

(六)患有精神病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 (七)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八)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

(九)不能胜任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和规定的岗位职责; (十)有其他不符合用工单位规定的具体岗位的录用条件的情形。第二十七条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乙方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乙方办理完工作交接后支付未结算的工资。

乙方未提前30日(试用期未提前3日)书面通知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或用工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如造成社会保险无法及时停保而产生了社会保险费用的,则此费用(含单位部分)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在其工资中扣除;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甲方或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甲方或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时,甲方可以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应聘前患有精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隐瞒事实的;对前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未声明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时,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向乙方额外支付1月工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或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乙方可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后向甲方索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在合同存续期内,如乙方认为用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在侵权行为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否则,乙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第三十四条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时,合同即终止。对具有《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五条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后3日内,应办理工作交接

等手续,归还用工单位及甲方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负责管理、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文件、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二)包含用工单位资料和信息的软件、磁盘、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

(三)甲方或用工单位为乙方配备的工作工具、工作服、仪器、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具等。

(四)其他工作交接手续。

因乙方未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的,甲方或用工单位有权暂时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对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或用工单位有权从乙方工资、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甲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

保险等事项的全部转出手续,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

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因乙方原因逾期未办理的,

由乙方自已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第三十七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及用工单位依

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甲方及用工单位有权对乙方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阅读、知悉了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包括《派遣员工手册》,并同意遵照执行。

九、通知和送达

第三十九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邮寄、电子邮件的形式履行送达义务,邮寄地址以本合同甲乙双方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为准(如乙方列明的通讯地址不详细,以户籍地址为准)。若

甲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乙方履行送达义务的,在甲方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送达时间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一方如果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

知另一方。

第四十条甲方采取以下途径中任何一种方式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进行公示,乙方

均予以认同,并同意且有义务学习阅读和遵守。

(一)甲方网站上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所有的通知、文件;

(二)甲方或部门会议进行的规章制度的传达、培训、学习或宣讲;

(三)在甲方或用工单位经营场所的公告栏张贴宣讲的。

第四十一条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通讯住址或户籍地址为甲方送达地址。

十、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定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

合同条款与国家和地方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

鉴证机构留存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因乙方属派遣员工,在被派遣期间,除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外,还必须遵

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接受用工单位日常管理。对乙方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保守其在

合同期内及合同解除后属于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七条乙方确认,甲方在本劳动合同签订前,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

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乙方确认在本劳动合同或者《员工资料表》中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履历、健康状况、婚姻状况、资格或者任职证书、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真

实性,若查实乙方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件的,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签订了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乙方在合同期间被用工单位退回的且不属于本合同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情形的,甲方可另行安排乙方至新的用工单位工作,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相近的条件下,乙方应当服从,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且无故缺岗的,按旷工进行处理,连续旷工达到3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加印指模)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收到本合同相同的另一份签名:

【范本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起至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2、乙方工作内容(或工作任务)是

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

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时间每日不得

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

年()半年()季()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

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乙方享受以下节假日:

假天,假天,假天,假天

假天,假天,假天,假天。

第四条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依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周期和时间为: .

2、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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