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建设局进冀建筑业企业备案服务指南

承德市建设局进冀建筑业企业备案服务指南

承德市建设局进冀建筑业企业备案服务指南

作者: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af668783.html, 时间:2009-8-17

承德市建设局进冀建筑业企业备案

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

进冀建筑业企业备案。

二、备案依据

《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三、备案须提交材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2、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6、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技术员、材料员、会计员等并符合相应专业要求。其中:安全员须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近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证明;

8、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9、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仅适用于进冀分公司备案);

10、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仅适用于进冀分公司备案)。

四、办理程序及要求

1、进冀企业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

2、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告知申请单位,补正后,按原程序办理;

3、上述材料须提交原件和一份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与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由申请人在工程招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一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承诺及办理时限

1、实行首席责任制和超时默认制;

2、资料齐全后即时办理,特殊情况1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办理地点

市东兴路7号承德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处(承德市进出市建筑业企业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2077817、2070837。

提示:进冀企业还应按省招标办要求办理信用锁、信用卡、信用手册等事宜。

进冀勘察设计备案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 河北省建设厅制

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表 审查机构、进冀企业各一份)。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进冀勘察、设计备案需提交资料(单项工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 (四)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附工程的立项文件);(五)已签订生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七)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八)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进冀备案表(一式四分); (九)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十)所提的复印件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 (十一)所提供的设计人员证件中没有单位名称的,或现单位与原单位名称不符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

进冀勘察、设计备案需提交资料(分支机构)(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 (四)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函; (五)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六)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七)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九)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及其养老保险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十一)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所提的复印件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 (十三)所提供的设计人员证件中没有单位名称的,或现单位与原单位名称不符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

外地企业进冀施工备案工作须知

外地企业进冀施工备案工作须知外地企业来沪办理进冀施工备案,请法人和在冀负责人到河北省驻上海建筑队伍管理处进行约谈,约谈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资质证书副本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五)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拖欠行为的证明 (六),法人和进冀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企业授权委托书来约谈。 (七)网上所上传的资料里的证件正副本都要带来核实。 (八)上海资料受理三天后,由进冀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去厅市场处领取告知书,领到告知书后去窗口领取备案证。 通过与否可以网上自查 (九)、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法人约谈时提前打电话进行预约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①在冀管理工作体系包括:在冀组织机构图(至少有用工管理部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质量

安全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②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工作制度(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③企业在冀发展规划书内容包括:企业在冀发展思路、企业拟在冀承接工程情况、企业规模情况介绍、企业人员配备情况。 三、劳务分包企业:①在冀管理工作体系包括:在冀组织机构图. ②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工作制度(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③企业在冀发展规划书内容包括:企业在冀发展思路、企业拟在冀承接工程情况、企业规模情况介绍、企业人员配备情况(劳务花名册)。 四、请填写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及承诺书,持上述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写页码、加盖企业公章)。 五、办理地点:河北省驻上海建筑队伍管理处企管科(徐汇区钦州北路953号310室。) 六、企业在河北省驻上海建筑队伍管理处完成约谈后,填写安全、信用、廉政承诺书。河北省驻上海建筑队伍管理处审核后给予进冀评定书。 七、所有资料均一式两份(包括网上生成的资料) 八、由于所带资料甚多,建议各企业单位将所有文件按要求装订并放于一个文件袋或者文件盒中,并在外边注明企业名称(文件盒贴标签)。一来方便我们快速帮你们办理,二来也可以防止你们文件中途遗失。

河北省进冀建业企业管理办法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外省建筑业企业入湘备案等级规定及相关资料

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10]13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 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省内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我省建筑市场坚持开放和公平竞争,不设市场壁垒,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逐年增加、市场份额逐步增大,据统计:2009年在我省施工的省外企业达230家、施工总建筑面积8600余万平方米。全国各地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开展工程承包经营活动,带来了先进的施工管理经验和新工艺、新技术,有助于提高我省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有少数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后法制意识淡薄,市场行为不规范,如有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出让资质和资质挂靠;有的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合同备案和组织项目施工;有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工程项目部落实,质量安全隐患滋生,相关岗位责任制形同虚设;还有的无视国家和我省有关治理建设领域“两个拖欠”政策规定,乘跨省之机规避政府监管,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蓄意逃避,引发群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上述种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与社会稳定,为遏制少数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中的不良行为,整顿、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特制订印发《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管处联系。 附件:1.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2.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登记需提供资料.doc 3.诚信承诺书.doc

施工备案规则

施工备案规则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工作岗位类别加一个“其他”类别 (1)备案信息中的人员身份限制校验规则: 同一个身份证在同一个备案信息只能出现一次; 已在建项目的总监,总监代表或者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出现在备案信息中; 已经在其他项目中备案过的也不得再次备案(试验员、材料员、其他三个类别除外); 对同一个项目中分标段多次备案的人员则不作限制;(新增单位工程,上部工程,专业发包) 当项目是大型工程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建造师(在项目申报时进行判断),项目技术负责职称人必须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改为提醒,不做限制,红色提醒); 所配备的各类型人员数量必须满足《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最低标准。 (2)施工人员身份校验通过后,会根据身份证到人员库进行匹配,如果存在,则自动读取该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到备案记录中,这些信息可以根据需要在本次备案记录中进行修改。 (3)项目内多个施工单位每个施工单位只能而且必须备案一次,对于项目规模扩大,需要变补充人员请通过人员补充功能进行补充。若存在一个施工单位多个项目经理,则对每个项目经理都要进行一次备案。1.对2014年2月1号以前申报的项目,在新增单位工程申报、上部工程申报、专业发包申报时,若项目经理一样系统不要求做人员备案;若项

目经理不一样时,系统要求建设单位做人员备案,且人员备案的数量判断是以新增单位工程、上部工程申报、专业发包申报的规模作为判断依据,不要叠加之前申报的项目。 2.施工备案里面,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提醒中改成(施工员),施工员=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 若A施工单位仅施工以下几个类别的单位工程(市政工程/风景园林;市政工程/环境园林;市政工程/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室外工程;其他/其他),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备案,至少备案一个项目经理和一个施工员。备案页面提醒“请根据施工合同要求的施工项目部人员进行备案。” 若A施工单位在该项目除以上几类单位工程外还承担其他类型单位工程的施工任务,则人员备案根据工程项目对应的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要求备案。(注:因新系统中市政工程也可以添加房屋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也可以添加市政工程的单位工程)。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办事指南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办事指南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管[2004]0121号)、《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京劳社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750号) 办理时限: 即时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办理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f668783.html,),在北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劳务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预约办理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3、《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原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有省办企业加盖省办公章,一式两份; 4、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已办理进京施工企业备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已经二○○五年三月三日厅第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根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4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施工备案具体操作流程: 1、申领登陆《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住处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221.136.80.149/)的用户名、密码及IC卡设备和指纹考勤设备。其中IC设备和指纹考勤设备为有偿使用。 市建管处地址:宁波市柳汀街169号联系电话:87306959 2、在市建管处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提保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及以上企业15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120万元,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10万。(联系电话:87316925) 3、将企业住处和人员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并确认提交,同时企业驻甬机构管理人员须到市建管处在指纹考勤系统中录入指纹。 4、企业向宁皮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70号五楼 联系电话:87185518 5、建委窗口受理备案申请后,市建管处对企业和人员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且《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建委窗口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 6、企业持《信用证》可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企业到宁波其他县、市、区承接业务可持《信用证》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企业进甬施工备案须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1、备案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甬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3、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甬施工及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4、建筑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 5、企业自有在甬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其中总承包特级、壹级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总承包贰级及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

区外施工企业进疆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区外施工(监理)企业进疆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疆设立办事机构的须提供驻疆办事机构)、国家各部委所属单位持上级主管部委出具的跨省经营的介绍信、诚信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和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的委托书; 4、企业进疆注册建造师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的名册和从业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所有在册人员) 5、上年度《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表》;(完成工程项目须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签章,新进疆企业无需提供)6、进疆区外建筑业企业在疆办公场所证明(面积≥100M2 ,有租赁文本合同和房产证或制式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发票和在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的租赁备案手续)。 备案人员具体要求 一、进疆总承包、专业承包施 工企业人员具体要求(1)、(2)、(3)三项: (1)注册建造师:壹级企业:一级5人;贰级企业:一级5人;

(2)工程技术人员:壹级企业:高工5人(或高工2人、工程师3人);贰级企业:工程师5人(或工程师2人,助工3人); (3)质检员 5人、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C类)5人。(4)电焊工3人、加工场地证明(仅限于钢结构工程) 二、进疆甲级监理企业人员具体要求满足: (1)注册监理工程师10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2)高级工程师1人(委托进疆技术负责人,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进疆劳务分包企业:提供上述1、2、3、5、6和1名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为委托进疆技术负责人,由企业法人前来办理进疆备案手续。 四、其他要求: 1、上述资料均需验证原件,留复印件, 由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提供本公司原件前来办理,严禁转包挂靠和出借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清出新疆建筑市场或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在本年度备案周期内,企业资质类别申 请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注册建造师,一经审批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

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制度所有资料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7-18 来源:县住建委建管局作者:字体大小: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鼓励和吸引外地有实力、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我县建筑工程活动,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我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不在本县范围内但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专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绩企业)。 安徽省省外建筑业企业除需提供安徽省建设厅建市﹝2010﹞217号《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资料外,还需按本办法第五条(六)、(八)、(九)款要求备案。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进绩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以下简称县备案管理机构)。 第二章企业备案 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实行备案制。进绩企业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单项工程备案。企业备案的,可参加本县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单项工程备案的,仅可参加邀请招标和民营投资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

第五条办理企业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复印件留存):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证明; (六)企业法人授权委托的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委托书,企业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驻绩常驻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拟派绩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在绩溪设立分公司的还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 (七)驻绩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的内容包括: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20㎡。办公场所属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一年;设立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财务等办公科室;安装固定电话,配置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 (八)与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九)实行进绩企业诚信保证金制度,进绩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备案前,需按照以下要求缴纳诚信保证金;省外企业为50万元,省内宣城市外企业为40万元,县外宣城市内企业为30万元,在绩设立分公司的企业为20万元(分公司在绩设立满3

规划建设局职能

规划建设局职能 2006-06-29 根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机构编制方案》(大编发[2004]71号)和管委会决定,设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如下: 一、主要职责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是管委会负责全区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地震、勘察测绘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上级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为项目单位建设用地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批项目设计方案和总图。组织大中型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组织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三)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及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管理工作。(四)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及建筑业的计划统计工作,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注册及管理。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手续和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实施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工作。(六)负责城区道路开口的审批。 (七)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协调、施工现场管理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基础设施配套与公共设施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 (八)负责绿化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 (九)负责城区雕塑、小品设置审核。 (十)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拟定建筑经济政策,监督和指导工程造价和定额,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 (十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小区开发建设和综合验收。(十二)负责实施城区临时建筑的行政许可。 (十三)负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解决从业人员欠薪及社会保障问题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人民防空的组织协调、宣传教育、通信指挥、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工程的审批、施工验收、拆除审批工作。 (十五)管理测绘市场、测绘行业、测绘标志,审查测绘队伍资格,验收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负责建设项目验线、占地红线划定。 (十六)负责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推广利用工作;实施新型墙体建筑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十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规划建设局内设6个处室:办公室、技术综合处、 规划处、法规监察处、建设处、建筑业管理处。其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如何申办外地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事项

如何申办外地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事项 登录系统后显示的是我的业务,如果您是第一次登录,系统会提示您:“您没有在网上申请任何业务,我要申请新的业务”,点击“我要申请新的业务”进行申办业务。如果您已经申办过项目,在我的业务的中可以找到您已经申办的业务。 (1)如何使用我的业务: 我的业务分为三类,待办业务、在办业务、办结业务(如下图): 待办业务:待办业务为未申报或者建委受理窗口未获取进行受理的事项,点击“在办业务”选项卡,页面上列出了所有待办事项,以及每个事项申报的数量(如上图),点击相应的事项,即可查看该办理事项的页面(如下图)。 点击列表中的“申请流水号”,您可以查看这条申请填写的详细信息,点击“编辑”可以对该事项进行编辑(注:部分事项申报后将不能编辑,这时编辑两字为黑色,如上图),点击删除可以删除这条申报信息。如果该事项您申报的数量很多,您可以“单击此行显示或隐藏查询条件每页显示”显示查询条件,按照一定的查询条件查找相应的申请。 在办业务:在办业务为所有业务受理窗口正在受理的业务事项,当某个事项被业务窗口开始受理该,原来位于待办事项列表中的业务就会自动转入到在办业务中。点击“待办业务”选项卡,该页面列出了所有在受理的事项,以及每个事项的申报数量。其他操作参见待办业务。

办结业务:办结业务为所有已经申办结束的事项,当一个业务办结以后该业务将会从在办业务中消失自动转入办结业务列表中。在办结业务中您可以查看所有已经申报完成的业务的详细信息,具体操作与其他两项相同。 (2)办理:外地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业务 在申办业务中找到:“外地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这一事项,鼠标移到该事项名称上,可以看到系统提示您该事项有2个子项。点击该事项进入子项的页面。 进入该事项的子项后,点击相应的事项名称进行相应业务的办理。 1、办理:企业激活 点击“申办业务”中的“企业激活”,进入企业激活填报页面,如图 1所示。企业可以填报激活信息、具体操作介绍如下。

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强化建筑业项目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发放、管理及市区建筑工程的项目登记、备案和市场行为监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和承建工程,应当经市建管处对其资质(资格)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市建管处核验资格。

第五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和注册建造师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扬州负责人书面委托书;驻扬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 (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 (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 (八)由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外出施工介绍信;(2)企业近三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3)拟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无在建工程证明;(4)企业注册所在地领取的《信用手册》;(5)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九)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文明施工和综合治理承诺书; (十)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近两年内发生过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

施工企业进局备案

句容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句施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句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 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企业。 第三条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 办法办理备案手续,未取得备案手续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备案管理工作实行《句容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手册》制度。 第四条取得《句容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手册》的外地建筑企业方 可在本年度内承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第五条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外地施工企业进句备案登 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句容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句容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手册》应 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句容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手册》申办登记 表(见附件);二、企业驻句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和近二年无质量安全事故、无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证明;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江苏省建筑业企业

信用手册(省外企业需到省住建厅办理);五、企业自有的在句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须提供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六、企业驻句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文件(驻句负责人、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要求和配备标准详见附件。 上列材料均需以A4纸复印装订成册,申请办理《句容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手册》时提供所有原件进行核验。 第七条外地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办理《句容市建筑市场 信用管理手册》: 一、提供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 二、《江苏省信用管理手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分为一般 的; 三、近两年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第八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句容建筑市场,需足额缴纳建筑市场信 用管理保证金。缴纳标准:1、省外企业120万元;2、省内外市企业80万 元。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句经营期间,如发生严重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并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在次年办理《句容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一)劳务管理领导小组的构成 各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牵头建立本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含: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3.监理单位负责人、 4.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 5.劳务分包单位施工队长、 6.各总分包单位专职劳动力管理员。 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第一责任人为各项目部项目经理。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做好劳务队伍选用、进场、合同履约、结算支付、隐患排查化解等各环节的工作。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认真履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的各项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劳务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监督检查总、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工作开展情况,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二)劳务管理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的职责 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1.负责牵头本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为领导小组第一责任 人,对项目劳务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

2.负责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普法和维权培训。 3.监督检查总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工作。 4.定期做好合同外增减量、变更、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及停 工、窝工等现象的签认、结算工作。 5.主动与劳务分包企业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 纷。 6.积极配合市区建委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工作职责 1.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是劳务分包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直接 责任人,应持证上岗。 2.监督检查本劳务承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工作。 3.发生合同外增减量、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停工、窝工等 现象时,应及时提供相应资料,主动与总承包项目经理办理签认、结算和支付等相关手续。 4.积极与总承包项目部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 纷。 5.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发放劳务作业人员 工资,避免发生内部劳资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6.积极配合市、区建委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的各项规 定;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

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2 文号:闽建[2013]5 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服务省外在闽建筑施工企业,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 号)要求,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建筑业处联系。 省外企业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应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已在我省各地办理过备案的省外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2 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已在我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而尚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备案。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入闽施工备案设置其他程序和条件,不得要求省内跨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备案,不得扣押有关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有扣押行为的地方要立即纠正;要依法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监管,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22日

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 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下同)。 第四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省外企业备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 区,下同)负责省外企业备案的收件办理(以下简称“备案受理 部门”),并负责本辖区内省外企业及其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备案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核验备案登记表

附件一 无锡市建筑业企业2015年度《信用管理手册》核验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盖章)企业申领经办人手机 信用手册注册登记号: 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年月日

说明 《信用手册》核验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建筑业企业填写好后打印,不得涂改;所有文字资料纸张规格为A4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无锡市建筑业企业2015年度《信用手册》核验备案登记资料 1、无锡市建筑业企业2015年度《信用手册》核验备案登记表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有效期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手写签名印件,上述印件须提供原件; 4、2014年年度《信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5、所有的注册建造师、安全员。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原件、复印件)、执业印章;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人员按照规定需对本人的二代身份证进行扫描,纳入企业“人员库”管理;以上人员提供2014年度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动合同; 6、企业的基本资料录入“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我单位在无锡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一定做到诚信、守信: 一、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和无锡市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开展建筑活动。 二、遵循诚实守信的准则、规范市场行为,严格执行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及时办理工程注册或备案手续。 三、建立健全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管理上配备与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等管理人员,建立项目管理网络,按照要求人员一定到岗履职。 四、做好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加入无锡市建筑业企业OA系统,及时登录无锡建设信息网()、无锡建管安监网()和无锡市建筑业企业OA 系统,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化交办的有关事宜工作。 五、落实带班人责任,在建工程安装考勤监管系统(“人脸识别”考勤系统或LBS人员定位考勤系统)。做好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务工人员计酬手册和工资的发放,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设备运行管理,控制事故发生。 七、及时做好企业信用体系信息数据的收集和上报,登记信息内容如变更在5日内到建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自觉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单位(公章)年月日

区建设局备案指南

6.2 已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登记备案指南(试行) 深圳市宝安区的部分已建工程,未在建设局办理施工报建和竣工验收手续,这些工程的业主在规划主管部门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规划许可的手续后,应到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工程情况登记和质量鉴定结论备案手续。 一、申办条件 (一)工程情况登记: 业主已经在规划部门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规划许可的相关手续。 (二)质量鉴定结论备案: 1、业主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测鉴定,并已出具建设工程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鉴定报告;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4、如有含配套的燃气工程,已通过燃气工程专项验收。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业主到深圳宝安建设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f668783.html,)下载或到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宝安区已建建筑工程情况登记表》,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办事指南要求的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业主在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登记资料。 第二步: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宝安区建设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各建设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工程项目(如提前介入管理的工程、按遗留问题处理的工程等)可免于处罚。 第三步:业主在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交缴有关按规定应缴纳的费用。 第四步: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

定,并通知宝安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检测鉴定进行监督。鉴定完成后向宝安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检测鉴定报告。经鉴定需加固补强的工程项目,按有关程序进行加固补强并验收合格。 第五步:鉴定完成并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业主到深圳宝安建设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f668783.html,)下载或到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宝安区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备案表》,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办事指南要求的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业主在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备案资料,对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备案,领取备案回执。 三、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海关大厦九楼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五、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工程情况登记: 1、《深圳市宝安区已建建筑工程情况登记表》(原件)(所有业主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其中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所有业主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补办报建手续的工程,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补办历史遗留问题检测鉴定的工程,应提供原遗留办的《办理建设工程验收意见的通知》原件; (3)其他需检测鉴定的工程,应提供有效的规划许可或产权文件。 3、业主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4、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进冀施工企业备案

将本信息发给好友打印本页关闭 发表日期:2012 年 5 月8 日共浏览181 次出处:https://www.360docs.net/doc/af668783.html,/zfxx/tfwj/201204/t20120412_137598.htm 选择颜色- 色:I —I【字体:放大正常缩小】 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厅驻外建管处,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大力营造诚实信用建筑市场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市【2010】128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进冀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且企业管辖权不属本省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 与本省签订共同建筑市场协议且被确定为对等互认的进冀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二、基本原则 进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享有本省企业同等权力,依法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字体颜 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2 〕211 号 发布部门: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文号:冀建市〔2012〕211号日期:日期:2012-04-01 00:00 字号[大中小][背景颜色[□□□□□□][打印文章][关闭本页]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实施进冀备案管理; (三)建立进冀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实行信用评价和奖惩; (四)组织开展进冀企业专项监督检查; (五)对进冀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外省驻冀队伍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进冀企业管理。 四、备案管理 进冀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告知性备案,即市场进入备案和项目备案, 其中,项目备案包括投标备案、直接承包备案和分包备案。 (一)市场进入备案。 1、备案程序。省外企业在进冀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市场进入备案手续。 (1 )开通系统。登陆河北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人员填报申请,开通市场进入备案系统。 (2 )上传信息。在系统中填写进冀企业工商注册、资质资格、安全生产许可等基础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3 )材料受理。网上打印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携带相关原件,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受理和核对原件。 (4)备案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信用信息,三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5)同意的,颁发《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书》,并在河北建设网”上公告进冀企业名单。不同意的,网上告知不同意理由。 2、进冀企业取得《市场进入备案书》后,方可登录项目备案、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等信息系统操作。 3、属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外建管处辖区内的企业,由其直接在当地办理。具体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投标备案 进冀企业在投标前,应当以拟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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