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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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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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2008年1月4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3、公务员奖金标准

4、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附件1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身份

证号

参加工

作时间

政治

面貌

学历

学位

工作

单位

职务

拟授

奖励

奖惩

情况

简历

主要

事迹

申报机关(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核机关(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章

年月日备注

附件2

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单位

名称

负责人

姓名

公务员人数

拟授

奖励

曾受何

种奖励

主要

事迹

申报

机关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核

机关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章

年月日备注

附件3

公务员奖金标准

奖励种类

奖金数额(元)

嘉奖

800

记三等功

1500

记二等功

3000

记一等功

6000

授予荣誉称号

10000

附件4

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一、奖励证书

1、式样

(封面)(内页左侧) (内页右侧)

2、说明

本证书式样适用于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规格为245×170mm。封面选用棕红色仿皮材料,烫金印制国徽图案及“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字体为魏碑,54号字。内页为浅黄色,花边图案为橄榄绿色,硬卡纸。左侧印制国徽图案和“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字体为魏碑,40号字。右侧为正文,其中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或个人名称,字体为黑体,16号字;中间部分为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字体为宋体,24号字;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印章和日期,字体为楷体,16号字。

二、奖章

1、式样

2、说明

分为铜质奖章和绶带两部分。整体规格分别为113×50mm(荣誉称号奖章)、100×45mm(一、二、三等功奖章);铜质奖章部分规格分别为φ50mm(荣誉称号奖章)、φ45mm(一、二、三等功奖章)。

奖章由黄铜压制成型,采用镀金工艺,全部为金色。荣誉称号奖章核心区为国徽图案,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一、二、三等功奖章核心区上部为五星图案;中部为毛泽东同志书写的为人民服务字样;下部,一等功奖章上为天安门图案,二等功奖章上为华表图案,三等功奖章上为齿轮图案。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奖章背后分别标明荣誉称号奖章、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三等功奖章,编号和制作机关名称。绶带部分为丝质,荣誉称号奖章的绶带为大红色,中间为白色竖带,两边边缘为红白相间细条纹,绶带上方为一块铜牌,可镌刻所获奖项名称;一、二、三等功奖章的绶带为暗红色,两侧镶嵌两条乳黄色竖带,上部中间分别用一条、二条、三条竖道代表一、二、三等功,色彩为明黄色。

三、奖牌

1、式样

2、说明

奖牌规格为540×380mm。选用深红色木质边框,钛金材料底版,周边图案为钛金腐蚀工艺成型。

奖牌正中上方为一枚金属材质国徽。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名称,字体为黑体;中间部分为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字体为宋体;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名称和颁奖日期,字体为黑体(字号视具体情况确定)。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2008年12月2日

公务员范围

解读公务员法:五种情形可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 竹立家 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务员立法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务员的范围,即哪些人属于国家公务员。但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及政府管理的实际需求界定公务员的范围,都是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国家管理体制,因此,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划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基本能反映我国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范围。 在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或对我们理解公务员范围这一复杂问题有所帮助的条规主要有以下几条: 在公务员法总则中,第二条明确提出调整公务员范围的三个标准或划分公务员范围的三个基本条件。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或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的范围与公务员职位的性质和特点有着紧密的联系,公务员职位的类别,从一个方面也限制和说明了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这就是说,一些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和行

政执法人员也划入或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一条的限制条件有三:一是指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重点强调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是“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三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根据公务员法中有关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范围的司法解释,我国公务员法所界定的具体范围,或哪些人可以纳入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我个人认为,大致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 二是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和公务员法第三条的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 三是除工勤人员以外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范围,这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管理体制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现实管理需求; 四是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然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传统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围,经批准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 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 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 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 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 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国家公务员法知识问答

这是我国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是我国民主法制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它的制订颁布,一部干部人事领域的法律,是我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标志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科学化的轨道,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为了帮助广大公务员学习必将推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空白,对公务员法的主要我们特设了学习公务员法问题解答专栏,和贯彻公务员法的精神和要义,内容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解读。 1、问: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必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公务员法将十多年来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引咎辞职制等,进行总结吸纳,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三是必将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通过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管理干部的方法,用法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2、问:如何理解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人大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 二、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

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变迁和弊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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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变迁和弊端分析 摘要:《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诸多争论,本文从外国公务员的范围出发,在总结国外三种公务员范围类型和回顾我国公务员范围四次变更的基础之上,指出了公务员范围扩大后引发的一些弊端。最后提出了确定公务员范围的政治与行政分离原则、法制化原则和本土化与现代化相统一原则。 关键词:公务员范围党政分开法制化本土化与现代化 新中国成立若干年来,我国的人事管理一直沿袭民主革命时期建立的干部制度,并借鉴了苏联的干部管理体制,广泛使用含义非常宽泛的“干部”这一概念,改革开放之后,公务员范围先后经历了数次调整:第一次是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改革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

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此时公务员的范围是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即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第二次是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第三次是2005年新《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附件里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范围:“下列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一是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四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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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变迁和弊端分析 摘要:《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诸多争论,本文从外国公务员的范围出发,在总结国外三种公务员范围类型和回顾我国公务员范围四次变更的基础之上,指出了公务员范围扩大后引发的一些弊端。最后提出了确定公务员范围的政治与行政分离原则、法制化原则和本土化与现代化相统一原则。 关键词:公务员范围党政分开法制化本土化与现代化 新中国成立若干年来,我国的人事管理一直沿袭民主革命时期建立的干部制度,并借鉴了苏联的干部管理体制,广泛使用含义非常宽泛的“干部”这一概念,改革开放之后,公务员范围先后经历了数次调整:第一次是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改革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此时公务员的范围是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即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第二次是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第三次是2005年新《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附件里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范围:“下列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一是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四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是各级审判机关;六是各级检察机关;七是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范围明显扩大了。 一、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发展及现行法律规定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各国公务员范围可能涉及到下列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内的人员,包括政务官、事务官(含工勤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外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事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其中,各国公务员普遍包括事务官,其他各类人员的取舍则构成各国间的差异。同时,各国公务员法也以事务官为调整的主体。也就是说,各国总体上都把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官员以及由国库支付全年薪金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日前,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吸收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考录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纪律与监督等做出了全面规定,共九章三十九条。 《规定》强调,录用公务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规定》明确,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要公开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要进行笔试、面试,并对考生进行考察和体检,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特殊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报考的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

求的资格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为了严把队伍“进口”,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规定不得报考。 《规定》在三个方面有新的发展,一是更加注重考生权益的维护,明确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在维护考生权益的同时,强调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要真实、准确,努力营造诚信报考的环境;二是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措施,明确了招考公告发布的内容,报考回避的情形,公示拟录用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所在单位或学校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进一步严肃录用纪律,细化了招录机关、录用工作人员违纪的情形和处理办法;加大对违纪考生的处理力度,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体现了公务员录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要求,在切实维护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规定》的出台,对全面贯彻落实xx大精神,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着力造就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重点考核题目 1、我国公务员制度与传统的人事制度的比较?P16 2、建立非领导职务序列的动因是什么?P37 3、录用的监督?P58 4、为什么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工作实绩”?P66 5、国家公务员奖励与行政奖励、社会团体奖励的关系?(共同点区别关联)P85 6、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原则?P116 7、处分变更的涵义?P121 8、解除行政处分的内容?P122 9、降职的程序?P143 10、任职定级的程序?P160 11、比较任职培训、初任培训、专门培训和更新培训?P170 12、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的区别?P194 13、建立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意义?P204 14、完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五个着力点?P205 15、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四个出发点和两项具体制度?P215 16、公务员申请辞职的限制性?P224 17、比较复核和申诉?P242 18、申诉的权利?P256 19、建立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义?P279 20、如何建立高素质、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P284 第一章国家公务员制度导引 一、填空 1.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也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委、社团组织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2.狭小范围的公务员主要国家是英国,对象是中央政府行政系统中非选任和非委任的事务官员。

3.中等范围的公务员主要国家是美国,对象是联邦和州的中央政府行政机关中所有公职人员。 4.宽大范围的公务员主要国家是法国、德国、日本,对象是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国家机关(除国会议员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5.美国在1883年通过了《彭德尔顿法》,在1978年颁布了《文官制度改革法》。 6.法国在1946年通过了《公务员总章程》。 7.日本在1947年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法》。 8.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4-1993年,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创立;第二阶段1993年至今,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完善。 9.1986年-1988年,我国形成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三大要件”:组建人事部、筹建国家行政学院、制定国家公务员法规。 10.从1989年起,先后在国务院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建材局等6个部门和深圳、哈尔滨两个城市进行了试点。 11.一个机构同时挂党委工作部门与政府工作部门两块牌子的单位,原则上列为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2.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要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要经过人事部审批或同意。 13.我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进”、“出”、“管”。 14.把义务与权利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这对我国人事制度安排来说,属首创。 15.在我国当前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的人事行政机关。 16.部外制典型的国家是英国、美国,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17.部门制典型的国家是法国、德国,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内设立公务员管理机构。 18.折衷制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独立的专门负责公务员考选的人事机构,除考选外的其他公务员管理事务,则由设在政府行政机关系统之内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和各行政部门的人事机构自行管理。 19.国家公务员管理与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及其处理方式、监督对象及其法律责任。 20.我国公务员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监督的对象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直接参与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1.激励竞争机制表现为:一是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的实行,发挥了激励导向作用;二是参上能下有了突破,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公开性、竞争性正在加强;三是“出口”初步畅通。

1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范围的界定 一、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的范围,即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也是公务员制度各项管理措施的作用对象。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对此我们需要结合教材认真理解和把握。 (一)国外公务员范围概况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即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和工勤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即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和医院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务员立法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务员的范围,即哪些人可以属于公务员。但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及政府管理的实际需求界定公务员的范围,都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但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确定都普遍掌握三条标准:一是职能标准,即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二是编制标准,即公务员严格执行国家编制限额;三是经费标准,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财政支付。以上标准有一定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划分也借鉴了这标准并有其自身的特点。 (二)公务员的定义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下了一个定义,从而规定了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公务员的范围,在公务员法总则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或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公务员。 1.依法履行公职 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是公务员在其所从事的事务的性质方面的特征。该特征具有两层含义:首先,公务员必须担任一定的“公职”。所谓“公职”,顾名思义就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职位,即其工作内容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而是为了公共利益。当然,担任“公职”并不意味着必然是所属机关的负责人,而只是意味着其职位的设置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其次,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也就是说,公务员的职权和职责都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并且公务员必须根据法律来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公务员讲座答案

公务员讲座答案 形考作业(一) 1.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顾 2. 党的()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十三大 3.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2006年1月1日? 5.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任期制 6. 公务员法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多久?()一年 7. 中国规范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最新一部法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8. 我国公务员的任用以什么方式为主??(? )?委任制 9. 招录机关根据什么标准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资格条件 10. 中国古代真正以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员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隋朝 11.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哪个部门负责组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12. 下列哪种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选任制 13. 下列关于公务员管理的首要目标和第二目标之间的说法,不正确的是()首要目标实现了才能实现第二目标 14. 疏通入口和出口,通过人员进出的自然循环实现队伍的新陈代谢与新老交替,是公务员制度的哪一项功能?()更新功能 15. 拟录用人员名单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召录机关通过网络等适当形式,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几天?()7天 1. 试用期公务员不应当履行公务员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享受有关待遇。“错” 2.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点。“对” 3. 我国公务员队伍可分为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或者称为政务官和事务官。“错” 4.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的范围。“对” 5. 在我国,委任制领导成员不随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换届而作调整。“对” 6. 在我国,群团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列入公务员范围,这样有利于发挥其特殊的职能作用。?“错” 7. 在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错” 8.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对” 9. 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机关内设的人事机构。“错” 10. 根据我国的行政区划,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乡一级也设置公务员主管部门。“错” 11.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对” 12.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不一定都是属于公务员。“对” 13.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对” 14. 对公务员报考者来说,只要符合条件,都享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报考者无理阻扰。“对” 15. 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提高被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首要目标。“错”

公务员的范围及录用、考核

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讲《公务员法的范围、录用和考核》。关于公务员法的范围,是在立法过程中争论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大家也很关注,因此今天我讲这三个问题的时候,重点讲关于公务员法的范围,其次讲公务员的录用和考核。 在管理学上有一个洛克的忠告,什么意思呢?就讲规则要少,但规则一旦确立,必须对它严格执行,今天我们讲的不是学术讨论,而是就法说法,我们主要讲规则和规则的执行,公务员的范围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因此我们根据法律条文来逐条的解释公务员法的范围。我想关于公务员法的范围我重点讲三个问题。第一个讲条文,我们公务员法究竟在哪几条规定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讲条文的适应,公务员法的调试范围究竟包括哪些领域,第三,国外关于公务员范围划分的一般规定,现在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关于公务员法的范围。 我国公务员法当中,关于公务员范围的条文规定,主要有这么三条。第一条就是总则里面的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明确地从三个标准提出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就是第106条,明确地规定了关于公务员法的范围,里面讲的公务员的主体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管理,这是第二条。公务员法里面比较明确地指出公务员范围的第二条。第三条,主要是14条,讲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在分类里面讲到根据公务员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类,那么从公务员的性质和特点,我们也可以界定公务员的范围,在公务员法里面比较明确地把公务员的范围提出来的有这三条。 第二点我想讲讲关于公务员的实际调适范围,这是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也是公务员法出台之后后续相关配套法律所重点解决的问题,但是根据公务员法的第二条、第106条和第10条的规定,以及人事部有关领导的解释,我把公务员的调试范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换句话说,哪些人是国家公务员呢?我们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理解。第一个,所谓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的所有工作人员,第二个,法官、检察官在纳入公务员序列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配套、相衔接,换句话说根据公务员的条文规定,法官和检察官也纳入公务员序列,第三,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也纳入公务员范围,这是比较明确的三点,还有第四点,对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尤其以前,也称为国家干部,规定对其参照公务员进行依法管理,换句话说就是人民团体、群体团中的工作人员,也可以经过批准参照公务员进行关系。第五条,就是106条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公共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这是第二大点,公务员法中有关公务员实际调整范围的一些具体规定,我认为它主要应该包括这么五个方面,这是根据法律条文和人事部有关领导他们的一些解释,可以把这五个方面的人纳入公务员范围,前三个方面,就是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所有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和民主党派及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第四、第五条是参照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还有事务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这是公务员调试范围的五个方面。 公务员范围的第三个方面,我想讲一讲国外关于公务员范围划分的一般规定。关于公务员范围的划分,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情况不一样,划分公务员范围也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说关于世界各国划分公务员范围的情况,我想跟大家讲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世界各国一般对公务员范围的划分,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看,一个方面就是范围比较小,以英国为代表,主要指国家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英国的模式在世界上的英属殖民地比较流行,一般属于小范围的公务员划分方式,仅仅指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二个是工作范围,以美国为代表,它的公务员范围主要是指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是不一样的,政府机构仅仅指政府系统,国家机构包括政府系统以外的一些人,也属于国家公务员,美国的代表性比较普遍,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还是和美国的公务员范围的划分方法基本相同,

公务员管理制度

公务员管理制度 导读:本文公务员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务员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基本知识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当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公务员制度步入法制化轨道。 一、公务员的范围 (一)国外公务员范围的一些情况。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各国公务员的范围不尽一致,大体说来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即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许多英联邦国家也基本属此类型。第二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即中央政府机关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第三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把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及医院、国有企业等部门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都统称为公务员。其中又将公务员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不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如议会的工作人员、法院的法官、军事人员等;一部分是适用于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关中从事行政事务管理的公职人员、外交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等。日本也属此类型。总的来看,各国公务员范围各不相同,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以及人事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二)公务员的界定标准与范围。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公务员,必

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委的专职领导成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和纪检机关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专职副委员长、秘书长、专职常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副主任、秘书长,专职常委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专职组成人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协各级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政协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政协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8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专职(驻会)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 (三)参照公务员法执行的范围。两类人员参照公务员法执行:一类是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一类是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执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法律、法规授权,二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

浅析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

浅析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 【摘要】 公务员的录用指的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务员编制范围内并且当有相应职 位空缺时,通过公开考试的途径,选拔合适的人才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过程。自古以来中国便有“学而优则仕”的思想,从隋炀帝创建科举制到清末将之废除,通过考试选拔国家官员的制度沿袭了一千三百多年,并且为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借鉴。新中国建立后至“文化大革命”这一段时间,我国“国家干部”的录用主要以推荐为主;“文革”后,我国学习西方并开始探索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施行公务员考 试录用制度,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 颁布意味着该制度的实施从此有了依据的法律和衍生的完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产生时间比较短暂,某些方面相较于西方来说存在不足,本文便通过纵向以及横向的比较,对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现状提出一些浅薄的看法和分析。 【关键词】公务员录用制度比较现状问题 【正文】 一、公务员录用的含义、地位以及发展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务员”一词指的是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一定义沿袭的是长久以来中国对公务员范围的划分方式。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一职的界定,我们一般可以理解为它是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的人员。关于国家公共事务有着广义和狭义的分别,广义上的国家公共事务,指的是由国家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及履行的社会公共职责;狭义上一般把由政府应当承担的事务称为公共事务[1]。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组织形式,国家和地方在公共事务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和利益冲突,地方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中央的领导,因而我国国家公务员范畴涵盖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 关于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划分,2006年《公务员法》的颁布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在此之前,我国国家公务员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体有国务院组成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地方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市乡镇人民政府等等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工作人员。这其中还不包括国家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以及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也不在其中。2006年后国家公务员范围得以扩大,以上这些党的机关、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纳入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务员范畴中。 既然公务员从事的是一项关乎国家事务和公共利益的工作,那么为了保证公务员阶层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则需要有一个健全的制度和法律体系对其进行科学的管理,这就是公务员制度。实际上公务员可以说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性体现在身份的双重性上:公务员是从广大群众中选拔而来,本身并不是来源于某个社会阶层。在不处理政府工作时,他们属于普通公民,要受到法律法

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及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及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办法》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我国公务员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七各方面: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各级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5.各级审判机关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6.各级检察机关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7.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国家公务员制度(文官制度)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依法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人事制度。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建立的,同时又改革了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中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有以下特点 1.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2.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中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和其它重要干部由各级党委管理,他们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决定或推荐,依法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政府任命。 3.中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 4.中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不贪污受贿,不谋私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领导职务任用交流制度。《公务员法》第六十三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第六十

公务员录用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务员录用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90621公务员录用规定办法 Regulations for the recruitment of civil serva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

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考察工作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二章考察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招录机关具体实施。 第六条在实施考察时,应当选派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考察组。 第七条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 (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 (四)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卷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九条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第三章考察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 第十二条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七)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 (八)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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