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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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管理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自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在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期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条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确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六条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一条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反映。

第四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八条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非营利组织主体立法比较 乔枫(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非营利组织主体立法比较乔枫(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要:本文考察了日本、德国、捷克、匈牙利、南非、芬兰、爱沙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及我国台湾、澳门关于非营利组织主体的立法情况,并将之与我国现行法规进行比较,期望提出有益的立法思路。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随着全球NPO (非营利组织)的兴起,其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所谓NPO ,就是指为公共目的而设立的,其利润不分配给其成员和管理人员的社会组织形态。NPO 研究的权威,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的萨拉蒙教授将NPO 的共同特征归结为:“①组织性,即这些机构都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②私有性,即这些机构都在制度上与国家相分离;③非营利属性,即这些机构都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④自治性,即这些机构都基本上是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⑤自愿性,即这些机构的成员不是法律要求而组成的,这些机构接受一定程度的时间和资金的自愿捐献。”[1]在如何处理政府与NPO 的关系问题上,各国表现不一,发达国家政府往往愿意同NPO 合作,利用其潜在的巨大力量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开展、减轻政府的负担;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在与NPO 的合作中受益非浅,如“玻利维亚社会突发事件基金会在1986—1991年期间通过基层支持组织获得1400万美元资金”[2];非洲、东南亚某些欠发达国家政府则对NPO 组织抱持一种不信任态度,甚至予以打压,直接表现就是在法律上予以否认。究其原因,在于这些欠发达国家经济落后、政局不稳、法治不倡,长年处在内政动荡状态中,政府惧怕民间社会力量甚至是公益性的社会力量,而这种政府对民众的不信任,又反过来加剧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陷入了恶性循环。而我国在经济持续发展、政局稳定、追求法治的今天,政府对民间力量从事公益事业已经抱持一种支持的态度,从1986年允许欧洲NPO 进入中国,到1989年政府帮助成立中国扶贫基金会(FURC),都为NPO 的复兴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尤其在经历了“非典”之后,整个社会都意识到社会突发事件的应对不能单靠政府的力量,还需要广大民众的支持和参与。 然而从现实状况看,建国后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一直实行政府主导公益事业,民间力量没有参与。改革开放后,虽然民间经济力量兴起,但由于政府主导公益事业多年,民间公益意识落后。而政府主导公益事业又难与政绩脱钩,导致各种“公益摊派”的出现,进一步挫伤了民间经济力量本就不高的积极性。从另一方面看,公益捐赠者在面对政府和各种基金会时,更是难以作出抉择,政府与民间公益团体争夺捐赠资源的情况早已存在,据有关统计,近40%的地方性基金会的基金未能达到规定的210万人民币的标准[3].另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政府利用公益资金的效率如何?行政效率的低下会否造成公益资金的浪费?而现实又告诉我们,仅仅通过国家财政来兴办公益事业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发展现实催促民间力量壮大,以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实现政府主导公益事业到社会主导公益事业的转变,使政府从直接参与到间接管理,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看,NPO 的主体形式往往采非营利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的形式,笔者就此考察了日本、德国、捷克、匈牙利、南非、芬兰、爱沙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及我国台湾、澳门关于非营利(公益)组织主体的立法情况,并将之与我国现行法规进行比较,期望提出有益的立法思路。 一、关于NPO 主体的立法: 要使民间力量积极地参与公益事业,首先就要确认其合法地位。在各国现行法律中,非营利组织的类型主要包括有:财团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人、社会团体、公法财团、其他NGO 组织等。根据各国立法体例的不同,有的将其分散列入不同法律,有的将其合并归入统一法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word版本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运行,规范中心全体成员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中心全体成员讨论通过,修改必须经过中心全体成员决定,制度由中心主要负责人监督实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必须履行与本人职位相对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中心内部组织管理架构 第三章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中心档案主要分为两类:社会组织文件档案与社会组织电子档案,按照实际工作进行记录并归档。 第二条社会组织文件档案包括:中心行政文档、工作月报等以及社会组织备案、培育材料(备案资料、培育孵化计划书、社会组织评估报告等);每类文件分别用文件盒存放,盒外贴文件标签说明;每个文件盒附一份文件清单(每月更新)。 第三条社会组织电子档案:工作人员及时更新中心行政文件及备案的社会组织相关材料的电子档案,并按照四大类社会组织做好文件存档工作。 第四条归档流程:中心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核查,检查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是否缺页,文件名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别字,是否完成签署);中心工作人员应熟识档案的类别、内容、每类归档文件的具体位置;工作人员应及时归档,并在归档清单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 第五条重要纸质档案存档需上锁,钥匙由中心负责人保管。

第四章场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中心场地属于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要用于社会组织备案、社会组织集体活动、社会组织学习培训和社会组织办公。 第二条凡在本中心备案、孵化的社会组织,均可无偿使用本场地。 第三条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本场地,须和中心协商,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中心场地使用时间一般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特殊情况周六和周日使用场地须提前申请。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一经同意使用本场地,需负责使用期间场内设施设备的管理。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公物,不得涂污墙壁、损坏设施;节约资源,不得浪费水电;维持秩序,不得高声喧哗,影响中心正常工作。 第五章志愿者(义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义工在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可随意滥用中心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进行非法、欺骗或谋私的行为。 第二条未经服务对象的同意,义工不得泄露其相关资料。 第三条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将服务对象和中心的资料带离中心,如有特殊原因,请与相关负责人联系。 第四条不得随意提供医疗和药物的建议,或对服务对象的病况妄加评论。 第五条义工秉持服务价值,尊重服务对象,对涉及服务对象的隐私严格保密。 第六条未经中心同意,不可替服务对象拍照、摄像或签署文件,或将服务对象资料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严禁义工与服务对象进行任何交易,给服务对象送礼物或互赠礼物,需获得服务部门和服务对象同意。 第八条义工不得向服务对象强加自己主观的与服务内容有关的价值观念,如向服务对象宣传宗教观念、宣扬自己的处世价值等等。 第九条义工在服务前需进行必要的培训,了解服务要求及所要遵守的规范,同时与相关社工密切配合。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实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 前言 1.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6.1 起施行,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 3. 《民间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4.1 1988.9.27 《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起施行,1989.10.25 的《条例》同时废止。1998.10.25 起施行 起施行。 这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了一个指导和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据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截至2003 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已经发展到14.2 万个,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 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4 万个。 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一直没有单独制定规范,使得现有的民间 非营利组织一直执行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甚至是企业会计制度,既不统一,也不 切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有效的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财政部于2004 年8 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 号2005 年1 月1 日起执行共八章76 条 企业会计制度》2001.1.1 起财会【2000】25 号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1.1 财会【2004】2 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8.1.1 财预字[1997]288 号 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调账的依据: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论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P3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P106(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P105 1.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 条规定中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 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2.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 条规定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民间非营利习题集.doc.

学习情境七 民间非营利组织典型业务的会计核算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哪个不属于我国的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 ) A、政府组织 B、营利性组织 C 、非营利性组织 D、社会团体 2、下面哪个不属于民间营利组织( ) A、基金会 B、检察院 C、教堂 D、民办学院 3、以下哪个不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静态会计要素( ) A、资产 B、负债 C、所有者权益 D、净资产 4、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是( ) A、收付实现制 B、权责发生制 C、配比原则 D、公允价值计量 5、以下哪个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的会计等式( ) A、资产-负债=净资产 B、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C、收入-费用=利润 D、收入-费用=净资产变动额 6.某民间非营利组织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 )。 A.营业外收入 B.其他收入 C.投资收益 D.主营业务收入 7.按现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短期借款发生的利息一般应计入的科目是( )。 A.管理费用 B.财务费用 C.筹资费用 D.其他费用 8.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按其来源不包括( )。 A.捐赠收入 B.会费收入 C.提供服务收入 D.营业外收入 9.重庆某民办学校因故未能满足捐赠所附条件,根据协议将捐赠款200万退还捐赠人,其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 A.借:管理费用 200万 B.借:筹资费用 200万 贷:其他应付款 200万 贷:其他应付款 200万 C.借:管理费用 200万 D.借:筹资费用 200万 贷:预收账款 200万 贷:预收账款 10.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代垫的运费应计入( )科目。 A.应收账款 B.预付账款 C.应付账款 D.其他应收款 11.某民办非营利大学发生的下述业务中不应计入“业务活动成本”账户的是(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财会[2004]7号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顺序号编号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 1111 应收票据 7 1121 应收账款 8 1122 其他应收款 9 1131 坏账准备 10 1141 预付账款 11 1201 存货 12 1202 存货跌价准备 13 1301 待摊费用 14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组织职位管理制度修改版

组织职位管理制度 (第A版第0次修订) 文件编号:GHR00 受控编号: 编制:人力资源部 审核:王特 批准:葛坤 辽宁辉山乳业集团 2014年月日发布 2014年月日实施

1目的 为确保辉山集团组织职位管理工作的高效运作,规范集团组织架构、职位设置、编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原则 集团组织架构与职位编制的设置均以满足集团的阶段战略发展目标为核心,体现以下原则: (一)战略发展:组织设计满足经营发展需要、保障战略目标实现的原则。 (二)精简高效:在确保集团各项业务有效运作的前提下,简化组织与职位的设置,并充分考虑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尽量减少管理层级,以确保决策效率 (三)流程优化:设计精简的业务决策流程,尽可能使流程的关键环节由专业部门、专业职位完成,提高专业性的同时减少需要多方协调的环节。(四)责权明晰:各部门设置应确保从上到下指挥统一、汇报关系明确,避免出现多头领导、权责不清。部门及岗位设置职责明确,避免出现职责交叉,关键职责不相容部门及职位必须分离。 (五)风险管控:通过合理的权利制衡机制,及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组织与职位的设置及调整应基于集团各项业务的正常有效运作,不能基于例外情况,保持一定稳定性。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总部及各事业部、各单位。 4相关角色和职责 4.1集团高层领导(总裁、常务副总裁、CFO、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是集团组织架构与岗位、编制管理的最终决策者,其主要职责如下:4.1.1.负责集团整体组织架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审批; 4.1.2.负责集团整体职位体系的设置及其调整方案的审批; 4.1.3.负责集团年度编制预算报告及人员任免的审批。 4.2集团人力资源部 集团人力资源部是组织架构与职位编制的管理部门,架构组织规范、职位、编制设置与调整,具体职责如下: 4.2.1.负责集团组织职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修订; 4.2.2.负责集团总部及事业部组织架构与职位、编制设置及调整的总体管理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对集团和事业部的组织设计审视回顾,并提出调整方 案,报集团经营决策层审批; 4.2.3.负责审核集团总部部门组织架构与职位编制的设置与调整,并提出调整改进建议; 4.2.4.负责审核事业部三级以上部门组织架构设置和5级以上职位、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2. 5.负责组织集团各部门及事业部各单位制定年度人员编制计划,对年度人员编制预算进行分析及核定汇总,并监督人员编制预算的执行情况; 4.2.6.负责集团组织架构图、职位职级图、人员编制计划等组织职位管理文件的编制与维护,以及5级以上职位设置的人事任免工作。 4.3事业部人力资源部

2017民间非营利组织

一、单项选择题 1、2011年10月6日,某基金会收到甲公司100万元的现金捐赠,甲公司要求该基金会在2012年内使用90万元用于资助大学生,剩余10万元用于基金会日常管理。2012年,该基金会使用甲公司捐赠的款项形成的基金100万元,其中支付10万元用于支付日常管理费用,支付90万元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则该基金会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A、2011年10月6日收到甲公司现金捐赠,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100万元 B、2011年12月31日,将捐赠收入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C、2012年捐赠时,借记“管理费用”10万元、“业务活动成本”90万元 D、2012年重分类时,借记“限定性净资产”100万元,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100万元 您未做该题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B不正确,应该将捐赠收入转为限定性净资产。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2011年10月6日收到甲公司现金捐赠 借:银行存款 1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00 2011年12月31日,将捐赠收入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00 贷:限定性净资产 100 2012年使用甲公司捐赠的款项及重分类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 业务活动成本 90 贷:银行存款 100 借:限定性净资产 100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100 2、2010年甲基金会共确认捐赠收入540万元,其中的300万元甲基金会可以自由支配,剩余款项必须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儿童教育,当年甲基金会将150万元转赠给某贫困地区的数所小学,假设不考虑期初余额的影响,则2010年末甲基金会的限定性净资产为()万元。 A、540 B、240 C、90 D、390 您未做该题正确答案:C 解析:2010年末限定性净资产=(540-300)-150=90(万元)。 3、北京图书情报资料研究会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每位会员需缴纳年费100元且无限定用途,2012年1月2日实际收到2012年度会费120万元,假定按月确认收入。则2012年该研究会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A、2012年1月2日实际收到2012年度会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120万元,贷记“预收账款”科目120万元 B、2012年1月末确认会费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10万元,贷记“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10万元 C、2012年年末,借记“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120万元,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120万元 D、2012年年末,借记“会费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120万元,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120万元 您未做该题正确答案:D 解析: 4、下列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一般会计原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B、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C、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大会计要素 D、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您未做该题正确答案:B 解析:所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5、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加强联合会的财务管理,应制定规范的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联合会财务管理,促进联合会健康发展,根据《联合会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建立和完善联合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义工联合会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义工联合会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联合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联合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联合会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联合会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联合会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件: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以下简称《民非制度》)第二条规定,同时具备《民非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三项特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关于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一)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二)对于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顺序确定公允价值。 《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合理的计价方法”,包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估价等。

(三)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资产的有关凭据或公允价值以外币计量的,应当按照取得资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三、关于受托代理业务 (一)《民非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有明确的转赠或者转交协议,或者虽然无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业务: 1.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取得资产的同时即产生了向具体受益人转赠或转交资产的现时义务,不会导致自身净资产的增加。 2.民间非营利组织仅起到中介而非主导发起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并且没有权利改变受益人,也没有权利改变资产的用途。 3.委托人已明确指出了具体受益人个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包括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

组织管理制度

组织管理制度 及年度经营目标,围绕商品部制订的产品计划,制订公司各品牌服装的年度产品开发计划(款式开发计划、打板计划等),并按计划完成设计、打板任务; 对公司现有产品与营销中心沟通,进行销售跟踪,根据市场反馈情报资料,及时在设计上进行改良,调整不理想因素,使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增加竞争力; 负责组织产品设计过程中的设计评审,设计验证和设计确认; 负责相关技术、工艺文件、标准样板的制定、审批、归档和保管; 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负责与设计开发有关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7)品管部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策划、组织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绩效改善; 负责公司各种品质管理制度的订立与实施,"5s"、"零

缺陷"、"全面质量管理"等各种品质活动的组织与推动; 负责对各部门品质管理工作进行内部质量审核; 负责进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的品质标准、品质检验规程和各种质量记录表单的制订与执行,对出仓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负责全员品质教育、培训; 负责各种质量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各种品质异常的仲裁处理,配合营销中心对客户投诉与退货进行调查处理。 (8)生产部工作职责 根据销售部销售计划和下达的"制造通知单"(订单)及自接生产订单,拟定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并依订单情况作出生产计划和核定订单交货期,下达生产命令,控制生产进度,保证按时交货; 负责生产流程的管制、工作调度、人员安排,制、修订各项产品工序工时标准和劳动定额,及计件工资标准; 负责生产工人的管理、教育、培训和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奖惩; 负责用料管理及异常事项的追踪、改善; 负责质量管理及异常事项的预防、纠正、改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培训一 会计继续教育2010-11-17 18:03:36 阅读13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前言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6.1起施行,1988.9.27《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起施行,1989.10.25的《条例》同时废止。 3.《民间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10.25起施行 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4.1起施行。 这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了一个指导和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 据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截至2003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已经发展到14.2万个,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4万个。 ●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一直没有单独制定规范,使得现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一直执行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甚至是企业会计制度,既不统一,也不切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有效的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财会【2004】7号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共八章76条 ●《企业会计制度》2001.1.1起财会【2000】25号 ●《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1.1财会【2004】2号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8.1.1财预字[1997]288号 ●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调账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论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度

各位学员朋友,你们好!很高兴有机会跟大家一起共同学习! 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制度 包括八章七十六条,并同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这一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 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以及对于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完善我国会计 标准建设均具有积极意义和重大作用。 该制度与原来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相比较,在会计核 算原则、核算基础、计量属性、会计要素的含义和构成、会计科目的设置、经济业务的处理、会计报表 体系的构成等很多方面产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充分参考了我国企业会计规范的改革成果,并借鉴了国际 惯例和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表述方式,填补了我国会 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我们后面的学习,以该制度为依据,从实际应用出发,全面理解制度规定及新的变化,重点掌握其 实务操作,达到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的目的。 我给大家进行讲解的主要有:概述、收入费用的核算、净资产的核算、资产的核算、负债的核算、 财务会计报告等六讲内容。 第一讲概述 本讲主要内容: 分两节。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和特点、会计要素及会计科目。 本讲学习要点: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和三项特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与十二项核算原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五大会计要素的概念和构成;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通用会计科目。 第一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项目管理 制度

XXX单位项目管理制度 为有效推进XXX各项目规范化运维,优化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促进项目的培育和发展,进一步提高XXX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项目专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打造XXX项目成为品牌项目,建设XXX成为品牌社会组织,根据《XXX单位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实际,指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XXX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紧密结合XXX的实际需求,着力提升XXX员工及团队创新能力,提高项目公益服务形式和内容的创新,助力XXX经过内部管理和对外服务的创新实现自身的成长,增强XXX的造血能力。 二、总体目标 提高XXX个人及团队的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活跃度和服务能力,帮助XXX快速成长,打造品牌项目,建设品牌社会组织。 三、主要目标 (一)提升XXX项目管理水平,保证所有重大项目的质量与安全,创立评估优秀项目。 (二)加强项目质量与安全的过程控制。 (三)协助各项目发现和解决项目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隐患,积累项目应急方案制定。

(四)促进XXX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的经验交流,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加强与项目的沟通交流,使得项目组与XXX各部门紧密联系;加强与出资方沟通衔接,为接受评估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四、主要流程 (一)任命负责人。由XXX理事长或主任任命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社工。 (二)项目评估。由项目组成员对项目进行前期的评估。 (三)项目开展。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社工协助工作。 (四)项目验收。由项目验收方组织专家组评估验收。 (五)项目终结。项目经评估验收后,本项目即结束。如续签合作协议,为新项目的开始。 五、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任期。项目负责人的任期从接管该项目任务起,到项目全部完成验收,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和接受项目单位的验收完毕时止。 (二)职责。在XXX项目部的领导下,对所指定项目实行全面领导,全权负责;对项目进行评估(需求性、可行性、发展性);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完成项目活动计划和方案的设计;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项目的进展、质量等全面组织、管理,并负全责;撰写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报告和数据;编制项目文

从社会环境看非营利组织在当代中国对的发展路径

从社会环境看非营利组织在当代中国对的发展路径 班级:行管一班 姓名:刘柯梦 学号:2012127010012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发展,非盈利组织在中国逐渐兴起,至今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也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本文将从非营利组织的社会环境方面入手,理清现今的发展障碍以及应对策略,探讨非营利组织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路径。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社会环境、发展路径 非营利组织起源于西方,逐渐传播发展至我国,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发展,但是由于社会转型、经济高速发展、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等多方面社会因素的影响,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遇见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与障碍,发展速度十分的缓慢。 一.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面临的问题 1.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的非营利组织“合法性”问题。 大量非营利组织处于“法外”的生存困境,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还不到实际存在组织的十分之一。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登记审批制度,即在法律体系上,只有经过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登记注册的组织才具有以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的资格。未经批准开展活动,都将被视为非法组织。 这样的管理方式将一些非营利组织推向“法外”甚至“非法”的境地,不便于管理。,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当前的一种以政治为导向的管理思想。大量的非营利组织排除在政府管理体制之外,游离于社会之中,其实更降低了法制的有限性。 2.非盈利组织筹资困难。 私有企业由所有者或股东提供资本和运营资金,所以他们对企业的财产和利润具备所有权。而非盈利组织没有所有者,其资本和运营资金必须靠捐赠。因此筹集资金是许多非盈利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 非盈利性组织要正常运转,必须有足够的资金,而经费不足是我国非盈利性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非盈利性组织由于经费太少,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有些非盈利性组织为了凑集资金从事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非盈利性组织由于依托政府,有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其生存不成问题。但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政府逐步减少对非盈利性组织的资金支持,而广大的非盈利性组织还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没有学会通过为会员和社会提高服务和产品获取经费。同时,由于非盈利性组织自身的机构设置不健全问题,很难获得国外正规的财团的支持。 3.非营利组织陷入信任困境问题。 因为一些组织缺乏自律机制以及监督机制,透明度不高,甚至出现贪污、挪用、卷款潜逃等恶性事件(如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导致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度严重下降,再加之以在我们社会中逐渐蔓延的“诚信危机”、“信用危机”,公众不愿“冒险”相信这些非营利组织,组织运作的根本产生了动摇。 4.公民社会意识尚未建立,以政府为导向倾向明显。 当前我国公民社会的概念还没有广泛地形成。可以讲,公民社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非营利组织的日益成熟。当然,公民社会也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深刻的关系。随着中国东部经济的发展,公民社会的概念逐步被一部分发达的地区的

解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解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 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制度是我国第一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标志着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非营利事业得到了快速。尽管如此,但一直没有一套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而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运行,无法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的特点和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要求,从而无法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会计信息。因此,可以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是我国民间非营利事业发展的必然产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通读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可以把制度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制度》的制定依据。《制度》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 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这实际上指出了《制度》制定的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民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第二条指出,“本 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并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特征:第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第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回报;第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提出了四个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基本假设是会计人员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它不仅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依据,也是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与以往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把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一般原则来规定不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介于会计基本假设与一般原则之间的单独条文来规定,这充分说明了《制度》对会计核算基础重要性的强调。规定了12条会计核算 的一般原则。《制度》明确规定了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必须遵循客观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配比性、实际成本、谨慎性、区分资本性支出与运营性支出界限以及重要性等12条原则。提出5个会计要素,并对各会计要素 的确认与计量作了具体规定。《制度》第二章至第六章对民间非营利会计要素及各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作了具体规定,这些会计要素都充分体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及会计核算规范要求。例如,资产要素中的接受捐赠资产、受托代理资产,负债要素中的受托代理负债,净资产要素中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收入要素中的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费用要素中的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等,都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所特有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内容。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会计报表至少应由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主要报表组成,以全面

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兼职人员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兼职人员聘用 1、在校学生且年满18岁; 2、拥有与社会组织工作要求相关的技能; 3、无犯罪前科且身体健康。 三、兼职人员录用 1、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的需要提出招聘兼职人员的需要; 2、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需要招聘兼职人员; 3、对符合社会组织岗位用人要求的人才予以聘用; 4、聘用者于人力资源部办理兼职入职手续。 四、工资的构成 1、兼职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补贴以及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构成; 2、基本工资及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 1)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所制订的最低工资; 2)兼职人员因私事请假、迟到、早退,应根据社会组织考勤制

度规定扣除相应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3)社会组织与兼职人员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与社会组织签订《兼职协议书》加以明确。 3、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兼职人员因业务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填写《加班申请单》报其主管审批后于人力资源部备单,人力资源部根据加班时长核算其加班工资。 五、日常管理 1、所有兼职人员均需遵守社会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服从岗位安排; 2、兼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有迟到、早退; 3、各部门要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未经允许,兼职人员不得将接触到的社会组织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露。对违反社会组织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兼职人员,部门可随时递交取消其兼职资格申请,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 4、因兼职人员非社会组织正式职工,社会组织不会为兼职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5、出上班时间在本社会组织建之外,其他时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本社会组织无关。 六、工资给付 1、工资给付是以天为单位,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核算出兼职人

(新)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 报表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

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编号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 1111 应收票据 7 1121 应收账款 8 1122 其他应收款 9 1131 坏账准备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资产负债表 (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纳税人识别号: 53310000MJ49501929纳税人名称: 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会民非01表 2016年12月31日报送期:月报单位:元资 产行次年初数期末数负债和净资产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10.004,350,164.39 短期借款610.000.00 短期投资20.000.00 应付款项620.000.00 应收款项30.000.00 应付工资630.000.00 预付账款40.000.00 应交税金650.000.00 存 货80.000.00 预收账款660.000.00 待摊费用90.000.00 预提费用710.000.00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150.000.00 预计负债720.000.00 其他流动资产180.000.00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740.000.00 流动资产合计200.004,350,164.39 其他流动负债780.000.00 流动负债合计800.000.00长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210.000.00长期负债: 长期债权投资240.000.00 长期借款810.000.00 长期投资合计300.000.00 长期应付款840.000.00 其他长期负债880.000.00固定资产:长期负债合计900.000.00 固定资产原价310.000.00 减:累计折旧320.000.00受托代理负债: 固定资产净值330.000.00 受托代理负债910.000.00 在建工程340.000.00 文物文化资产350.000.00 负债合计1000.000.00 固定资产清理380.000.00 固定资产合计400.000.00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410.000.00净资产: 非限定性净资产1010.001,943,474.84受托代理资产: 限定性净资产1050.002,406,689.55 受托代理资产510.000.00 净资产合计1100.004,350,164.39 资产总计600.004,350,164.39负债和净资产总计1200.004,350,164.39申报日期:2017-01-16

当代西方社会的非营利组织

当代西方社会的非营利组织 ——美国、加拿大非营利组织考察报告 李培林/徐崇温/李林 2012-10-22 15:26:23 来源:《河北学刊》(石家庄)2006年2期第71~80页【作者简介】李培林,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北京100732/徐崇温,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100732/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李培林(1955—),男,山东省济南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发展研究; 徐崇温(1930—),男,江苏省无锡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李林(1955—),男,山东省招远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非营利组织是指政府部门和企业之外,以非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分配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五大特征。在20世纪80年代,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西方社会非营利组织开始呈蓬勃增长之势,目前已覆盖了社会服务、医疗健康、公共安全、教育和研究、环境与

动物保护、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扶贫和弱势群体保护、宗教事务等非常广泛的社会领域。西方非营利组织建立在慈善、博爱和志愿等西方文化传统基础上,这一社会的“第三部门”,已成为政府处理社会问题的伙伴、公平分配资源的手段、公民民主参与的形式,并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非营利组织在西方社会的成功发展启示我们: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会不断推动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非营利组织实行的那种有别于政府和市场的运行规则,已使其成为支撑现代社会健康运行的三大支柱之一。中国的“事业单位”应改称为非营利组织,同时依靠健全的法律和“管办分离、分类管理、目标约束、购买服务”的管理方式推动其健康发展,在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社会主义非营利组织体系。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慈善意识/志愿精神/事业单位/公共服务 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中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强调要“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发挥社会、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就是说,要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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