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法不容情

辩论:法不容情
辩论:法不容情

我的观点是法不容情。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手段。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不能仅以道德来约束自己,而法律是更为强硬的手段,不容任何人钻空子。因为法律是借助规范的形式,具有明确性。法律不容许私情,这是使社会走向更为安全的方法。寻求人的最大发展,需要以法律为准绳。某些行为,若为法律所不容,那么已经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了一定伤害。为了保障更多人的利益,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行为。中国是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国家,尤其需要铁面无私的法律去约束。在这些如此庞大的人口当中,无论是有什么情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语说的好,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必须契合更大一部分人的需要。如果允许有这样那样的特例,那法律条文会失去其管束能力。然而,毋庸质疑的是,我们当今这个生活的社会就需要这样的规范。

根据上面的叙述,我认为法不容情。

QUESTIONS:

1.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么,我们如何去判定某种情况是否能容情呢?

2.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我们建设这个法治社会,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又该如何对待呢?

法律是客观的,是公众意志的体现,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所谓的特殊状况,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种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法律之所以这么广泛的被承认并实行,正是因为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不能做到绝对公平,但我们可以在其中找到相对平衡点。而这一切都是有来于法不容情。

因此,我的观点是法不容情。

虽说现在是总体和平的年代,但是不安定因素一直都在。如果法律容情,那些官吏又要退回到几百年前的官官相护了。假如法也容情,那么法官就成了重要因素。讨好了法官,乞求判罪上的倾斜。这样的话,社会会变得更加腐败不堪了。

执法人员或是法官在执法和审判过程中的宽恕是人有情。人不是冷血动物,不可能没有感情,但法律无情。而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惩罚犯罪。惩罚是为了警戒人们不要做违法的事。法律是一种手段,惩罚并不是最终目的。法律的无情恰恰给了那些想乘人情空子的人以约束。

我们经常在武侠小说中看到这样的情节:某人的亲人朋友被杀,于是这个人苦练工夫,最终把仇人给杀。这是常说的一命换一命。在那里,这种行为并不会被过多的批判,还被认为是一种道义。但是现在,首先是法律。我们不可能说这样事出有因,从而免受法律的制裁。如果有人为了赡养老母亲而去抢劫,甚至更为严重。在封建社会或许是可以谅解的,但是在我们的21世纪,这个人就会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因为,法不容情。

2003年9月12日,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开庭审理泰州市某高校学生章建抢劫(致人死亡)案。由于家境贫寒,章建平时连荤菜都舍不得吃。但他却沉迷于上网、赌博,将交学费的4900元花个精光后,章建陆续又向同学借了几千元钱。债台高筑的章建根本无力偿还,在同学催要之下,他萌生了杀人抢劫的恶念。经过精心谋划,一个罪恶的计划出台了。章建将作案的目标瞄准了自己上高中时的班主任李宝峰。2003年6月14日凌晨2点多钟,章建潜入李老师家中,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其杀害,劫得现金2100元。22岁的大学生为了钱财,以残忍的手段杀害了自己的恩师,起因却是玩游戏机、沉迷于网吧上网。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都是学生的盗窃、抢劫案,起因就是由于沉迷于网吧,造成消费透支、经济没有保障、支持,于是铤而走险。从天之骄子沦落到阶下囚,虽然在情感上都不想看到他们被推上被告席,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刚性的,不象感情、道德是柔性的,法不容情就是这个道理。

对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我们应该持怎样的态度呢?很多人觉得青少年很小,有些事情不懂,应宽大处理,抱以宽容的姿态。事实上,对于这类问题,法律已有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对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合适方法处理。

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否则就不是秉公执法,而是循私枉法了。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

或许有人会说他的个人意愿与法律是一致的,法律也容纳下了。那么我认为你的个人意愿是符合公众意愿的,这个情,法律已经提前容下了。

任何想以“私情”代“公情”混淆两种“情”字,迷惑群众,以此来达到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法律是不容的,必将对其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绑架”案的主谋就是老蒋的儿子和他的朋友。今年刚20岁的小蒋在父亲所在的单位上班,7月27日他离家后,向他人借了4万元钱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在他人的多次催讨下,无力偿还的小蒋最后竟然把主意打到了父亲身上,想到假装被人绑架向家人索要7万元赌债的馊主意。

家境本不宽裕的老蒋夫妇,东拼西凑也无力拿出这笔巨大的“赎金”。更让夫妻俩心痛的,也许是儿子的荒唐行为,以及为之要付出的法律代价。

情与法是两回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王建林律师说,情与法是两回事。在法律面前,敲诈自己的亲人、朋友也是涉嫌犯罪,哪怕亲属能够原谅你。所以这种行为还是会得到刑事制裁,只是法官在量刑上可能会适当作考虑。

2002年4月7日11时许,富源县大河乡起铺村委会新明村村民万家坤到大河派出所报称:其叔父万云宝被其父万忠良打死。县局刑侦大队获悉案情后迅速组织技侦民警赶赴现场与大河派出所一道认真开展工作。警方将嫌疑人万忠良控制,展开现场堪验、尸体检验及大量调查访问等一系列工作,审讯了犯罪嫌疑人万忠良。万忠良供述万云宝之死是他一人所为。但通过分析研究,民警发现,从年龄、体力上看,死者万云宝56岁,身强体壮,万忠良58岁,视力老花,身体较差,凭万忠良一人之力难以将万云宝致死,且万忠良供述打万云宝的部位、工具与尸检情况不符。民警再经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了大量事实,澄清了万云宝之死是万家坤及其父万忠良共同所为的事实,解开了父欲代子独揽罪责的迷局。案情清楚后,近日,警方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万忠良。

三十岁的四川人周某与哥哥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服刑7年后,周某因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出狱不到一年的时间,周某又因给哥哥作伪证被公诉机关以伪证罪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8月,周某与哥哥伙同他人,抢走家住丰台区的申家兄弟现金500元,并打伤申家两兄弟。后他们在丰台区陈某家里抢走现金1200元和一张5400元的存折,并打伤陈某。接到报案后,警方很快便将周某抓获。在公安机关,周某将哥哥也供了出来。2002年1月,丰台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2年。2008年9月,周某的哥哥被抓获。然而,其坚称案发时自己在山东打工,根本不在北京。2009年1月19日,公诉机关对周某的哥哥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2009年,周某在服刑了7年之后,因为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庭审过程中,已经被提前释放的周某作为证人向法庭作证。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周某竟然当庭推翻了当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表示当年的行为都是自己一手策划的,与哥哥无关,哥哥案发时正在山东打工,根本不在北京。后法院对周某哥哥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0年2月,周某因涉嫌作伪证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儿子不幸患上了急性白血病,为了拯救他的生命,父亲假借离休干部之名,采取涂改、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单位医药费26万余元。结果,涉嫌触犯贪污罪的父亲被推上了被告席。

据报道,11月5日,原贵阳中医学院卫生科科长何祥明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推上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59岁的何祥明负责贵阳中医学院教职工、学生、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2000年10月底,其在省外某大学就读的二儿子何××被查出患了急性白血病。

危难之际,贵阳中医学院教职工自发为何××捐款3万余元,该院还以单位名义,借款5万元以解何家燃眉之急,何××就读的学校也替其报销了部分医药费,保险公司也向何××理赔了4万元。

儿子的病成了何祥明一家人生活的中心,何祥明一边向儿子隐瞒病情,一边带着儿子四处求医问药,巨额的医疗费用渐渐让何家不堪负担。也就是从那时起,何祥明将手伸向了公家的钱箱。

2002年1月18日,贵阳市公安局将何祥明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执行逮捕,案由是涉嫌贪污。

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01年2月至9月,被告人何祥明利用职务之便,假以单位已故离休干部朱某之名先后涂改、伪造北京人民医院等医院收费单据4张,共计金额13万余元。之后,何祥明将以上单据拿到省卫生厅审核报销,将13万余元人民币据为己有。2001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何祥明采取上述手段,假以该院原党委书记之名先后伪造医院收费单据,共计金额8万余元,在审核报销后,将这笔钱据为己有。2001年8月,被告人何祥明假以单位原副院长廖某某之名,购买了价值5万余元的西药,将四张购药发票拿到单位审核报销,将4万余元据为己有。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何祥明采用以上虚报冒领手段获取的赃款全部用于供其儿子治病及家庭生活等费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祥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医药费共计261473.4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何祥明基本上都予以承认,但他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赃款他全部用在了为儿子治病上。

唇枪舌剑——大学生辩论赛始末

唇枪舌剑——大学生辩论赛始末 唇枪舌剑——大学生辩论赛始末 孙东东 孙东东1959年12月20日生于北京。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办公室主任,并担任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兼职教授。1986年参与首届亚洲大专辩论赛北京大学队的教练工作(中国首次派队参加)。此后,长期兼任或参与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等院校辩论队的教练工作。本文是孙教授近期在北京大学所做的讲演。 今天咱们谈谈辩论。大家可能知道,我这几年一直去上电视,给人家当辩论赛评委。关于大学生辩论赛我想讲这么几个问题,即大学生辩论赛的历史沿袭、现状和今后的发展以及和应用辩论的区别。我谈的过程当中,大家有什么意见随时可以提,既然是谈“唇枪舌剑”,咱们就可以辩,辩到最后希望各位把我撂倒在台上。 首先要说明一点,现代的辩论赛是规则游戏,跟足球比赛、篮球比赛没有太大的区别。那个可能拼体力拼得多,拼智能稍少一点;我们这儿是斗嘴,舌头累一点儿,嗓子累一点儿,四肢的运动可能稍少一点,实际上都是规则游戏。辩论自古就有,在苏格拉底、希波克拉底时代就有,我们中国在孟轲时代就有。但那时是真理之辩。现在已经不再是真理之辩了,完全是为了表演。今年我们举办黄山杯全国大学生辩论赛的时候,曾有人提出问题,问我为什么北大不参加,问你们办大学生辩论赛的目的是什么,他知道本人是今年辩论赛的评委主任和策划者之一。我说有四个目的,第一丰富荧屏。(笑声)让中央电视台的节目好看,也为中央电视台的节目有人看、提高收视率、有很高的广告收益做点贡献。第二,推动校园文化生活。基本上从1998年以后,每次暑假辩论赛一完,大学的校园辩论就有一个高峰,然后到春节以后降温,降温以后我们又筹划下一年辩论赛,然后又升温。第三,就老百姓关心的社会问题,通过我们天之骄子——当代大学生这些思想最活跃、思维最敏捷的人的言语交锋,给广大民众提供一个思考问题的空间。今年我们做到了,因为我们的话题贴近生活了,那种纯理念的“愚公移山/愚公搬家”,“不破不立/不立不破”没有了。从后来反馈回来的信息包括老百姓给我们写的信来看,这个目的也达到了。第四个目的是推广普通话。我老吹牛皮,能说得像我这样字正腔圆的人不多,(笑声)但是达不到我这水平也差不离儿。为什么办大学生辩论赛,就是这四个目的。 现在的辩论赛形式(尤其是电视辩论),起源于新加坡的60年代。在60年代,为了扭转当时经济不景气、民众心态没有凝聚力的社会局面,新加坡组织了辩论赛。现任新加坡电视机构的副总裁许庭芳先生和现在新加坡电视机构驻中国代表朱亮亮女士就是当年的组织者和参加者。他们把社会上就有关问题的嬉皮士、雅皮士的各种各样的思路凝聚起来。比如就当时新加坡总理李光耀的一些思想,新加坡应该严于立法还是从宽,实行所谓的人道主义法学还是酷刑,讨论这些问题,征求大家的意见,这个形式后来延续下来。我们现在的多数校园辩论赛基本套用新加坡的模式,一辩陈词,二辩陈词,三辩陈词,自由辩论,最后总结陈词。后来又把美国俄勒冈大学的办法引进来。美国俄勒冈大学也是在60年代末经济危机后经济没有振兴之前,为了凝聚民众思想、吸引民众对社会的关注,想了辩论的办法。俄勒冈模式有质询有盘问,和新加坡模式一结合,就成了现在我们采用的模式。 中国的大学生辩论赛从1986年开始。当时北京大学以经济学院的学生为主组队,在台上和另一个队唇枪舌剑。那是在一个盛夏的晚上,中央电视台在没有预告的情况下,突然把这场辩论赛播出了。由北京大学队对香港中文大学队,题目就是开发旅游有利于环保还是不利于环保。这给了国人一个崭新的视角,一个窗口。大家在受了长期的传统教育之后,突然有

法律有情无情第二场 辩论词知识交流

法律有情无情第二场 辩论词

各位评委,辩友,大家好! 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法为镜,可以规行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之规度”,是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是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所以,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他的理性、强制性、严肃性和普遍性正体现了“法律无情”。 第一,从法律的制定上讲,马克思说过:“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法是根据社会的物质规律制定的,不像散文诗那样凭主观意愿创造,所以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人们只能叙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而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法律无情。 第二,从法律的内容上讲,法律无处不体现公平的原则,从以前的君主与庶民同罪到现在的法制社会。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只要你触犯法的警戒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决不留情!纵观古今中外: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和珅,到现在位居高位的贪官污吏,法律没有对任何人网开一面而都将他们绳之以法,这正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无情。 第三,从法律的执行上讲,正因为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者不以个人感情徇私枉法、黑白颠倒,而是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所以,正是法律无情,才使执法者不依自己的好恶评判是非;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

第四,从法律的本质上讲,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告诉我们,法律是维护统治阶 级利益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工具,是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既然 法律是治国的根本,是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标准,是工具。这就决定了法律必 须是理性的、公正的、无情的。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法律无情!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富强,社会才能和谐, 人们才能幸福。 【攻辩问题】 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作何解释? 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如果在法律面前讲情面,通关系,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古时候人民就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是理性和客观的产物,执法有情和法律有情是一个概念吗?请对方辩友不要混淆。 3、如果对方说,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就问对方辩友,有情的人怎样立出无情的法的?法律在制定中有情就会以情乱法,法律在执行中有情就会徇私枉法。 4如果对方牵扯到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就说:法律与道德真的一致吗???如果法律有情的话,我们要法律干什么,道德就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了。法不容情! 【有情A,无情B 】 A:可是对方辩友为什么只看见法律对极少数人的制裁,而没有看见对大多数人的保护呢?这不是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了吗?! 我们看看大多人心中最严厉的刑法: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面对这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还能说法律无情吗?! B:对方辩友,恰恰相反,正因为我更看中法律对大多数人权利利益的有效维护,我才要更加声明法律一个最重要的特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违法犯罪的人给以最无情的惩罚,才能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不难看出,对方辩友在这里又有意扩大了情的范围,我方所强调的无情,是指不添加任何的私情和私欲,而非是对方辩友的情理和道理。

经典辩论赛题目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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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辩论赛题目1.正方:贸易保护主义可以抑制 反方:贸易保护主义不能抑制 (1986年亚洲大专辩论会第2场辩题) 2.正方:发展旅游业利多于弊 反方:发展旅游业弊多于利 (1986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3.正方: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 反方:儒家思想不可以抵御西方歪风 (1988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4.正方:温饱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 反方:温饱不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4场辩题) 5.正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1场辩题) 6.正方: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 反方:艾滋病是社会问题,不是医学问题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2场辩题) 7.正方:人性本善 反方:人性本恶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8.正方:女性比男性更需要关怀 反方:男性比女性更需要关怀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1场辩题) 9.正方:治愚比治贫更重要 反方:治贫比治愚更重要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2场辩题) 10.正方:愚公应该移山 反方:愚公应该搬家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3场辩题) 11.正方:信息高速公路对发展中国家有利反方:信息高速公路对发展中国家不利(’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4场辩题) 12.正方: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能统一 反方: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不能统一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1场辩题) 13.正方: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 反方: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2场辩题) 14.正方:知难行易 反方:知易行难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15.正方:各国政府应该全面禁烟

辩论赛辩题

策划人:李俊 7.正方:人性本善反方:人性本恶 10.正方:愚公应该移山反方:愚公应该搬家(’95 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3 场辩题) 14.正方:知难行易反方:知易行难('95 国际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25.正方:青春偶像崇拜利大于弊反方:青春偶像崇拜弊大于 57.正方:世纪回眸喜大于忧反方:世纪回眸忧大于喜 84.正方:不以成败论英雄反方:英雄自以成败论(应以成败论英雄) (蓝带杯’98 全国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1 场辩题) 85.正方:法不容情反方:法也容情(蓝带杯’98 全国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2 场辩题) 87.正方:近墨者黑反方:近墨者未必黑 88.正方:知足者常乐反方:不知足者常乐 91.正方: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反方:总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 92.正方:好心总会有好报反方:好心未必有好报 93.正方:响鼓无需重槌敲反方:响鼓也需重槌敲 95.正方:事实胜于雄辩反方:事实未必胜于雄辩 96.正方:少年识得愁滋味反方:少年不识愁滋味 97.正方:身正不怕影子歪反方:身正也怕影子歪 98.正方:有志者事竞成反方:有志者事未必成 99.正方:万事开头难反方:万事中间难 100.正方:旁观者清反方:旁观者未必清 101.正方:功夫不负有心人反方:功夫也负有心人 102.正方:失败是成功之母反方:失败未必是成功之母 103.正方:知识就是力量反方:知识不等于力量 104.正方:五十步不可以笑百步反方:五十步可以笑百步 105.正方:笨鸟应当先飞反方:智鸟应也要先飞 106.正方:学海无涯苦作舟反方:学海无涯巧作舟 107.正方:不知者不为过反方:不知者也为过 108.正方:三个臭皮匠,抵个诸葛亮反方:三个臭皮匠,不如诸葛亮 109.正方:酒好不怕巷子深反方:酒好也怕巷子深 110.正方: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反方:存在的未必就是合理的 111.正方:不应学“王婆卖瓜” 反方:应当学“王婆卖瓜” 112.正方:“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好反方:“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好 113.正方:尽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反方:不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114.正方:不要“自扫门前雪” 反方:应当“自扫门前雪” 115.正方:不要“见风使舵” 反方:应当“见风使舵” 116.正方:不可“得寸进尺” 反方:应当“得寸进尺” 117.正方:不应“吹毛求疵” 反方:应当“吹毛求疵” 118.正方:不可“异想天开” 反方:尽可“异想天开” 119.正方:不可“我行我素” 反方:尽可“我行我素” 120.正方:“一意孤行”,应当称赞反方:“一意孤行”,应当批判 121.正方:“难得糊涂”好反方:“难得糊涂”不好 122.正方:“班门弄斧”不可取反方:“班门弄斧”又何妨 123.正方:“嫉妒之心”不可有反方:“嫉妒之心”不可无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普遍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理性。我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强调了法大于一切的理念。不管是谁,权多高,位多重,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不管立法者、执法者是否是感性的,面对法律的严肃和威严,也不可能因为私欲、私情去触动法律。从建国初期的四人帮到现在的陈良宇、文强,都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因此,从法的惩罚功能、惩罚力度上来讲,可以说法是无情的。 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作为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它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立法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现实,这是有情的所在,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正体现了法律无情。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是公平的化身,是反映大众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法律对于那些破坏社会和谐,损坏人民利益的人不讲情面,也绝不留情。 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它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往往实现不了稳定性。 【攻辩问题】 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作何解释? 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如果在法律面前讲情面,通关系,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古时候人民就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是理性和客观的产物,执法有情和法律有情是一个概念吗?请对方辩友不要混淆。 3、如果对方说,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就问对方辩友,有情的人怎样立出无情的法的?法律在制定中有情就会以情乱法,法律在执行中有情就会徇私枉法。 4如果对方牵扯到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就说:法律与道德真的一致吗???如果法律有情的话,我们要法律干什么,道德就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了。法不容情! 【有情A,无情B 】 A:可是对方辩友为什么只看见法律对极少数人的制裁,而没有看见对大多数人的保护呢?这不是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了吗?! 我们看看大多人心中最严厉的刑法: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面对这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还能说法律无情吗?! B:对方辩友,恰恰相反,正因为我更看中法律对大多数人权利利益的有效维护,我才要更加声明法律一个最重要的特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违法犯罪的人给以最无情的惩罚,才

法不容情辩论赛,改

辩论赛的稿子!!! 方法: 1.顺水推舟:从对方观点深入下去,使对方观点不成立。 2.正本清源:指出对方论据与论题的关联不紧或者背道而驰,拉入 我方阵势 3.釜底抽薪:从对方的选择性提问中抽出一个预设选项,攻其要害, 利用矛盾。 评委们,老师,同学们,对方辩手们,大家好 对于一些问题的见解: 法的性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法。从法的普遍性来看,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时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简单明了的说就是法不容情,谁也不帮。谢谢 人对法的制定否认 对方辩手可能认为法师人为编制执行的,所以法也有感情,但这在逻辑上行不通(例如马桶是人造的,马桶就有感情?),实证主义法学早已提出法律史独立情感而存在的,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不能由人的情感改变。许多法律条款都有规定,在判决时应酌情处理,但你们应该主义,此情为情节的情而非感情的情。谢谢

发展规律界限 决定了法律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决不能因主观情感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与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就像吃鸳鸯火锅一样,辣的与清淡的混在一起还有什么特色呢。 中国现状,贪官众多 中国近代的法治始终落后于人,原因之一就是西方的法律不讲情面,说一不二,而中国则是各种人情味十足。导致杨前线,李真,马建国等贪官横行的闹剧。反腐?要是法律一点也不含糊,铁血不含情,无论是谁都不假以颜色,还会有这么多贪官吗?所以法不能容情。 法律实施保护目的以及减刑的原因 对方辩手请注意,法律只是保护了公民的权益,而不是有感情了。就好比你每天吃饭一样,饭能填饱你的肚子,维护你的生命健康权,那岂不是说,被你残忍吞下去的白米饭就是深爱着你的,对你充满感情的?从弱者需要减刑方面来说,不正是你牙齿脱落的那一天,为你减轻负担而给你的一副假牙套么,对方辩友,莫要告诉大家你的假牙套也深深爱着你啊! 法平等,情相同 这并不是一个概念,他们的本源就不一样,有谁规定了法平等,情就要相同,难道你女朋友长得和其他女的一样高,你就每个人都要像你女朋友一样爱过去吗?

法应容情立论

主席,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 今晚的辩论赛,我方的观点是,法应容情 纵观我国整个历史,我国不可谓不是一个讲情义讲道德讲正义的国度 自春秋战国以来,我国的法律便分别以儒家和法家为主,法家讲究以法治国,而儒家讲究以德修法,法中有情。秦国尊法家,得以统一六国,但在秦朝重法之下,民不聊生,重法重压使秦朝这个伟大的朝代仅仅生存了15年。 而接下来的汉朝独尊儒术,在法家的制法思想中融入了儒家的情义道德与正义,相比秦朝,西汉东汉共存在了422年。 所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乱世用重典可以平天下,而盛世应融情于法才能治国家。 如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日益兴盛,国家人民日益富强,正当盛世,所以理应容情于法。 今晚,我们讨论的“情”,乃是公情,公情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心声,代表着天地正义,法的存在就是为了让人民得到公正,让正义得到伸张。如若一味追求法不容情,追求满足法律而有失正义,甚至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那是法不正义,即恶法亦法,其结果可以参看希特勒的暴政。 法律应当是良法,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良法的标准之一就是正义,正义的概念,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一公共利益为依归,寓于某种平等的观念之中。法治则应该指向公共或普遍利益,依据普遍规则,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而臣民的公情,无疑是公共和普遍利益的一大体现。 横看我国当今社会,我国也不可谓不是一个融情于法的国家 自由裁量权,对正当防卫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对自首、立功规定的适当量刑情节等等,这都是法对情的理解和体现。所以,正因为寓情于法,才能构筑出合情理的法制社会。 刑法的鼻祖贝卡利亚说:“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因此,好的法律应兼容惩罚与宽恕的张力,社会的和谐稳定不仅呼唤刑罚的报应,而且呼唤在具备一定条件情形下的宽容。任何使法律高深莫测以突出法律的神圣和威严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有害的,法律只有以人类的基本感情为基础才会是神圣和威严的。 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法应容情!谢谢

辩论赛:情在理先

情在理先 情与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来说,情在先理在后,也就是“情在理先”。 1.理是情的集中表现。比如,孝敬父母这是个理的问题,但实质是情的问题,是情在人心中的凝结,以至于成了公理。 2.追求忠贞的爱情这是理,没有谁会公开反对这个理。而这种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上的。出卖朋友的行为是可耻的,这是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理?因为友情是可贵的! 3.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其实,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之上的。他体现的是多数人在常规情况下的情。违法的行为,多数是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行为,实质就是践踏情的行为 理在情先 1.理既然是大多数人都认可的情,那么必然先于更广泛的情有更重要的地位 2.必然性与重要性是不一样的,由情凝结为理并不代表情比理更重要 3.如果行为在实质上践踏了情,那么它一定践踏了理,并且不合于理先于情 理就是判断的标准!如果没有理,那么我们就也根本不知道是理在情先还是情在理先这个问题,当然是以理服人哈 那是人的本能反映,也就是人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但是,存在着的就是正确的吗?我们应该理在情先,不要让“情”蒙蔽了双眼。想想“东郭先生”的故事吧!感情用事,没有“理在情先”结果怎一个“惨”字了得啊! 在个人情感中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观点就好象如果“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因此我们必须要按 照一定的理来解决问题 . 首先,解决问题是根本目标,是讨论情和理谁先谁后的基准。 而实践证明,我们应首先理性的认识问题才有可能正确妥当的给予解决;人们乐于接受事物最终还是主观 的情感起作用,但明理的态度不作为前提的话,我们无法保证他们接受的是正确或者谬误的了。从个人素质和社会风气的角度来看,处理问题都应当是理在情先,虽然很难做到,但至少要明确这是基本的行为准则。 现实生活中到处可以看到有人在争论,争论中他们都喜欢说一句话:按理说或你讲不讲理.这些虽然通俗,但很贴切,真实.如果以情在先,往往使事情偏离正轨,而讲理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理,可以说是行为准则,我们上学就要学道理,四有新人准则里就有讲道理这一项,所以,理在情先. 现在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依法制国也一直是我国的中心政策之一,那些说中国政治腐败的也就是抓住了官员讲情不讲理的问题,可见,理应该在情先,才能让

辩论赛智商比情商重要

辩论思路 先说智商的定义再说情商的定义智商和情商如何去比就看你的逻辑上的安排辩论会在“重要”的定义上展开因为本人对智商和情商的定义不是很清楚这些工作都需要你自己去完成我就以自己的理解去思考了有不正确的地方还希望大家指出辩论是玩文字游戏相信你的题目应该是从几方面来思考智商和情商的形成对方可能会把智商和情商在“人类获得成功道路上”里的成分进行对比认为情商比智商更重要1智商和情商对比:智商有遗传的因素有后天学习的因素所以智商包含的因素当中存在客观因素客观因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没有改变的权利2 3智商和情商的定义问题:我的理解是智商就是智力的水平商数反映的只是智力问题情商应该是控制情绪的商数辩论的误区是不要走极端智力的问题其实很重要在你辩论的时候要把智力展开来说重点强调的是智力是认识事物和理解事物的重要因素决定因素这样说来你接着可以展开智力是决定着一个人的世界观和判断事物准则是人类积累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情商是控制情绪的商数情商的内容是情绪很多人会想社会交际等等你要把情商狭隘的定义在情绪上控制情绪固然重要你要在人类为什么要控制情绪上做文章控制情绪是为了更好的处理的问题更理智的处理问题做对的选择而什么是才是理智的处理问题理智的依据是什么??“冷静”?相信你可以参照以上的条件说来点什么了其实相信你的对方一定会在“成功”上做文章认为人类在获得成功的时候情商的作用要比智商的作用大这句话不能用对错来衡量很多人会说智商跟文化程度受教育程度有关系也一定会有人举例很多人成功而他们的学历很低在辩论的时候“智力是决定着一个人的世界观和判断事物准则是人类积累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句话很重要你要按着这个线路发展其他的自己多想想的辩论是为了说服裁判做到这点就赢了 智商对现代科技的作用 1、全世界共同面对的问题资源短缺:解决能源问题,不仅仅要求我们节约,更重要的是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从源头上解决能源问题的是交际花还是科学家呢?恐怖主义:抓捕本拉登的时候,美国是应该在巴基斯坦大喊真主穆罕默德还是用高科技定位拉登的地址,一举击破,端他的老巢呢? 2、QQ手机互联网,微信电脑克隆羊,哪一样不是智商的成果。难道靠情商痴人说梦就能得到这些成果了吗? 3、智商可以解决我们的衣食住行,这个时候才有情商的立足之地,难道不是智商起着一个关键的作用吗? 4、请对方辩友明确回答我如何用情商解决背景沙尘暴的问题。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需要智商才能提出并落实。 5、个人和社会的矛盾冲突根源在于利益和物质,要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6、H7N9:情商怎么从根源上解决传染病,是不是只要我们每天祈祷自己不要生病,我们就可以长命百岁了?不想传染给别人,但是如何拯救自己? 7、科学技术才是第一生产力,为什么国家不提出人际关系、婆媳关系才是第一生产力呢? 8、高智商天才寥寥无几,高情商人群屈指可数。今天的辩题是智商和情商,不是高智商和高情商。 9、现代社会的本质是工业社会,工业社会的主要特点就是机器生产为主,对于冷冰冰的机器而言,情商如何驾驭? 10、现在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要利用信息成果。当然是应该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请问如何用情商掌握知识? 11、对方辩友,日新月异的交通工具让我们天涯若比邻,情商是如何发明航天飞机的?为什么中科院要选科学家而不是交际花呢? 12、现代社会对对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难道只是为了装点门面吗? 13、比尔·盖茨说过:当今时代,最重要的是大脑。任何一个好主意都可能使你致富。因此,知识经济时代智商让你脱贫致富奔小康。 14、自然灾害:暴雨,洪涝,干旱,干热风,雪灾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金融危机:股市动荡金价暴跌房价居高不下 社会危机 1、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分析:管理制度不够优越,我们应该用智商观察分析,寻找更适合人类的管理制度地震:地震发生时,我们不是要寄希望于我们多冷静,而真正抗震级别达到八级的大楼,才不会夺走我们的生命。 2、2、诚信危机和道德危机: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只有发展生产力,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企业的道德问题:企业管理者没有高瞻远瞩,不会用智商中的思维力去考虑长远利益。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是智商在分析判断一个人品质和德行

情比理先还是理比情先辩论赛

谢谢主席,大家好! 首先,我要指出对方辩友在刚才辩论中表现出的不足之处:刚才对方辩友说了,“法不容情”,所以情感是不好的,理要比情先。其实啊,这是错误的。我们说“法不容情”,是指法律不容许徇私舞弊,不允私情的许存在,法律要公正。但是这并不是说法律是无情的呀!法律的严明恰恰体现了体现了它情义的所在,法律正是站在受害者情感的角度去惩罚犯罪分子。难道对方辩友还认为法律是无情的吗?难道人们会制定无情的法律来约束有情人吗?试问:一条无情的法律,人们还会遵守吗? 好了,下面陈述我方观点: 有一个乞丐,站在我面前向我乞讨,理性告诉我:“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不给!感性告诉我,他已经这么可怜了,缺吃少穿,还是给一些吧!这时我们是要相信理性不给,还是相信感性给一些呢?是理比情先还是情比理先,请大家做一下判断吧! 生命与爱情,哪个更重要呢?理性告诉我,生命更重要,没有生命还谈什么爱情呢?但是诗人告诉我了“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难道诗人疯了,他居然不相信理性的判断,而认为爱情更重要,太不理智了!罗密欧与朱丽叶错了,他们不该把感情看得比生命还重,他们不该殉情而死,就让朱丽叶嫁给帕里斯伯爵吧!难道诗人真的疯了吗?难道罗密欧与朱丽叶真的错了吗?当然没有,诗人的诗一直流传至今,可谓经典名句!罗密欧与朱丽叶成为坚贞不渝爱情的代名词。这表明了情感战胜了理性!它告诉我们情比理先! 在这红色五月,我又想到了战争年代,面对枪林弹雨,理智告诉我们不能冲,冲,可就意味着死亡啊。但是红军战士还是义无反顾的往前冲,虽然倒下了一个又一个,但是他们仍然视死如归。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他们满腔的爱国热情在驱动着他们,为祖国抛头颅洒热血,死而无憾!满腔的爱国热情驱动着他们不顾理智,不管生死,最终取得了胜利。这不正说明了情感要重于理性,情要比理先啊! 当然,我们也并不否定理性,因为人也是需要理性思考的。但是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情 比理先!谢谢! 正方:有个词语叫合情合理,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了,当初人们在造这个词语时为什么要把情放到理前呢? 正方:一个没有理性的人,他还能依靠亲情、爱情、友情活着,但是一个只有理性而没有亲情、爱情、友情的人,他将如何生存呢?难道对方辩友现在还认为理比情先吗? 反方:我们说的是理比情先,并不是说会理性思考的人就没有亲情…… 正方:我刚才说了,没有理性的人还能依靠情感活着,没有情感的人根本无法生存啊!难道这还不能说明情感比理性更重要吗?! 正方:一个妻子用情感唤醒了成为植物人的丈夫,既然对方辩友认为理比情先,那请问对方辩友,你能用道里去唤醒一个植物人吗?! 反方:你能用情感让飞船升天吗? 正方:如果飞船的设计者们不是满怀爱国热情,一心要让祖国走在世界航天事业的前列,他们又怎么会去设计飞船呢!如果航天员没有爱国情怀,他又怎么会甘愿冒着生命危险,踏上飞船,飞向太空呢?没有这些爱国情怀,难道我们还造得出飞船吗?飞船还能升天吗?(设计者是先要有爱国情怀,其次才是要有理论知识啊!试想,一个没有爱国情怀的人,即使他理论知识再丰富,他会为国家作出杰出的贡献吗) 反方:“吾爱吾师,但吾更爱真理”老师和我们有的当然是情,但是亚里士多德说了,他更爱的是真理呀!请问对方辩友,该如何解释呢? 正方:难道名人说过的话都是真理吗?那我要告诉对方辩友了,亚里士多德的“地心说”可是错误的呀!

法律与道德辩论

法律与道德辩论 摘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这是一个极具浓厚思辩色彩和深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论题。一直以来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们围绕这个问题争论不休。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整行为的规范有人认为法律就是道德本文综述了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各种研究:有人认为它们有着严格的区别与界限也有人认为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实际上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且有着必然的联系。它们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控制工具,是社会秩序的两根支柱,二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道德和法律更呈现融合的趋势。当前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以德治国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治国安邦既需要法治,也需要德治。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法治

目录 1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 1.2.2 国内研究现状 (2)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2) 2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2) 2.1 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3) 2.2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3) 2.3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点 (4) 2.4 法律与道德互为补充 (4) 3 法律与道德在新时期的关系 (5) 3.1 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5) 3.2法律与道德已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5) 3.3法律越来越富有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6) 4 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 (6) 4.1 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同步进行 (6) 4.2 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6) 4.3 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接轨 (7) 4.4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7) 后记 (8) 参考文献 (9)

法不容情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开宗明义,我们先来明晰几个概念。第一,什么是法?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第二,什么是情?情,即人情,是指主观的感受。既包括个体的主观感受,又包括群体性主观感受。但二者都从个体本身出发,都具有利己性,随意性和主体差异性。第三,什么是法不容情?它作为一个成语是指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干扰。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容是容许,允许。而非宽容,容纳。法律不能容许人情的干扰并不意味着法律是冷冰冰的,而恰恰相反我们的法律是有温度的。从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改过自新的鼓励,对惩罚一定程度上的宽容中都不难看出法律满满的人性关怀。 对方辩友可能要说这里面是不是有情出现了呢?没错,我方承认的确有情的出现。但是也请对方辩友注意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在探讨法是否容许情对它造成干扰,而绝不是法里面到底有没有情!法当然有情!但它绝对不会容许情的干扰!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保障法律的权威和作用,法不能容情。 关注社会现状,我们发现有些人在面对法律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遵守而是从主观感受出发进行质疑和挑战。诚然,法律一直在路上,无可避免地会存在漏洞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对方辩友不能够因为法律存在问题就允许这些人仅仅通过主观感受,就对法律示威从而妄图对法律造成干扰啊。就算法律并不完善,那也是我们要去遵守的规则。我们要保证它的权威,保证它不被情所干扰,它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一味用主观感受去影响法律,恰恰违背了法律的初衷。我们只有先遵守法律,才能再进一步去寻求改进法律。而不是以一种不服从的抵抗姿态,破坏法律的权威和作用。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一、定义 法—法律: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本质上是有社会规律所决定的 容—容许,容纳。 情—感情,同情,情感,人情。 1、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2、我们说人是有情的,但是人有情绝不代表法是有情的。人制定法,是以全民的利益为准绳的。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A和B发生纠纷,我跟A比较熟,我希望法律把A轻判,你跟B 比较熟,你希望法律把B轻判,请问他的有情表现在哪里呢? 3、从本质上看,法律本该无情。法和情出自不同的本源。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法律办事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法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4、从作用过程来看,法律必须无情。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从法律诞生起,即剥夺了情感的作用。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5、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衡定律。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 6、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不能仅以道德来约束自己,而法律是更为强硬的手段,不容任何人钻空子。因为法律是借助规范的形式,具有明确性。法律不容许私情,这是使社会走向更为安全的方法。

理在情先辩论赛辩词

理在情先辩论赛辩词 2019-01-13辩论赛(情在理先)正方一辩的陈述词:情在理先情与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来说,情在先理在后,也就是情在理先”。 1.理是情的集中表现。 比如,孝敬父母这是个理的问题,但实质是情的问题,是情在人心中的凝结,以至于成了公理。 2.追求忠贞的爱情这是理,没有谁会公开反对这个理。 而这种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上的。 出卖朋友的行为是可耻的,这是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理?因为友情是可贵的!3.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其实,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之上的。 他体现的是多数人在常规情况下的情。 违法的行为,多数是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行为,实质就是践踏情的行为情与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来说,情在先理在后,也就是情在理先”。 1.理是情的集中表现。 比如,孝敬父母这是个理的问题,但实质是情的问题,是情在人心中的凝结,以至于成了公理。 2.追求忠贞的爱情这是理,没有谁会公开反对这个理。 而这种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上的。

出卖朋友的行为是可耻的,这是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理?因为友情是可贵的!3.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其实,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之上的。 他体现的是多数人在常规情况下的情。 违法的行为,多数是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行为,实质就是践踏情的行为:情与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来说,情在先理在后,也就是情在理先”。 1.理是情的集中表现。 比如,孝敬父母这是个理的问题,但实质是情的问题,是情在人心中的凝结,以至于成了公理。 2.追求忠贞的爱情这是理,没有谁会公开反对这个理。 而这种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上的。 出卖朋友的行为是可耻的,这是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理?因为友情是可贵的!3.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其实,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之上的。 他体现的是多数人在常规情况下的情。 违法的行为,多数是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行为,实质就是践踏情的行为这个辩题的自由度非常之高,"理""情"先每一个字都可以有多种理解,所以选取定义就是重要的。 那么什么算一个合理的定义,即定义中性,不偏颇。 这解决你的第二问题,如果对方把这三个字定义出来以后他们直

法不容情一辩陈词修订稿

法不容情一辩陈词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谢谢主席,大家好。开宗明义,我们先来明晰几个概念。第一,什么是法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第二,什么是情情,即人情,是指主观的感受。既包括个体的主观感受,又包括群体性主观感受。但二者都从个体本身出发,都具有利己性,随意性和主体差异性。第三,什么是法不容情它作为一个成语是指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干扰。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容是容许,允许。而非宽容,容纳。法律不能容许人情的干扰并不意味着法律是冷冰冰的,而恰恰相反我们的法律是有温度的。从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改过自新的鼓励,对惩罚一定程度上的宽容中都不难看出法律满满的人性关怀。对方辩友可能要说这里面是不是有情出现了呢没错,我方承认的确有情的出现。但是也请对方辩友注意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在探讨法是否容许情对它造成干扰,而绝不是法里面到底有没有情!法当然有情!但它绝对不会容许情的干扰!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保障法律的权威和作用,法不能容情。 关注社会现状,我们发现有些人在面对法律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遵守而是从主观感受出发进行质疑和挑战。诚然,法律一直在路上,无可避免地会存在漏洞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对方辩友不能够因为法律存在问题就允许这些人仅仅通过主观感受,就对法律示威从而妄图对法律造成干扰啊。就算法律并不完善,那也是我们要去遵守的规则。我们要保证它的权威,保证它不被情所干扰,它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一味用主观感受去影响法律,恰恰违背了法律的初衷。我们只有先遵守法律,才能再进一步去寻求改进法律。而不是以一种不服从的抵抗姿态,破坏法律的权威和作用。

法律有情攻辩小结

错误一:以偏概全。即对方辨友对法律的理解有所偏差。我方一再强调对法律的理解要基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内涵及外延方面。而对方辨友一直片面强调法律的本质与执法无情。按照对方辨友的逻辑,难道对方辨友看到一只黑白色的动物就一定认为是斑马吗?殊不知,还有可能是奶牛啊 错误二:概念模糊。另外,对方辨友一再辩论法律无情也只是基于对私情的立场。既然对方辨友分不清“法律无情”中的法律与情的概念,那么,还是让法律有情吧 错误三:偷换概念。对方辨友把法律的本质替换成法律本身。殊不知,这一错,才是大错特错。如果按照对方的逻辑,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对方辨友的本质是动物,而我们就可以将你方关进动物园呢?显然不能吧! 法律的僵化和有失公平 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不容情”。其实,这是说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所不容的是私情和物欲,是阴暗角落的腐败与关系。而我们所说的情,恰恰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是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如果对方辩友能够将“情”字放在阳光下,放在正常的范畴去理解,我想我们就不会矛盾了。 今天对方一直强调,“法律无情人有情”。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对方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有情的人能创造出无情的法。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恰恰要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我们要求执法者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情感,才能使群众真正领会法律公平关怀的真谛,将法律深含的真情普撒人间。 对方今天一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这恰恰说明了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统一体”,其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社会众生,纷纭复杂,面对文化水平不等,贫富差距迥异的社会群体,法律以一种公平、正义、博爱的面孔昭示于人,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大众的平等权力,这是不是一种真情的流露? 对方辩友的逻辑很简单,无非就是说任何东西只要写成了文字就没有情感了,那我今天给我的女朋友写了一封情书来表达我的爱意,那是不是就说情书不包含我的感情了呢?

经典辩论赛题目大全

经典辩论赛题目1.正方:贸易保护主义可以抑制 反方:贸易保护主义不能抑制 (1986年亚洲大专辩论会第2场辩题) 2.正方:发展旅游业利多于弊 反方:发展旅游业弊多于利 (1986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3.正方: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 反方:儒家思想不可以抵御西方歪风 (1988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4.正方:温饱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 反方:温饱不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4场辩题) 5.正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1场辩题) 6.正方: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 反方:艾滋病是社会问题,不是医学问题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2场辩题) 7.正方:人性本善 反方:人性本恶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8.正方:女性比男性更需要关怀 反方:男性比女性更需要关怀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1场辩题) 9.正方:治愚比治贫更重要 反方:治贫比治愚更重要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2场辩题) 10.正方:愚公应该移山 反方:愚公应该搬家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3场辩题) 11.正方:信息高速公路对发展中国家有利反方:信息高速公路对发展中国家不利(’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4场辩题) 12.正方: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能统一 反方: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不能统一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1场辩题) 13.正方: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 反方: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2场辩题) 14.正方:知难行易 反方:知易行难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15.正方:各国政府应该全面禁烟

情在理先辩论内容问题

情在理先的最合理的结解释就是感情是一切其它的基础,难道不是吗?呵呵…… 人认识事物是从感性知觉开始的,通过抽象思维,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所以,情先于理 必然要经过情理这双重标准的考验.我方已经指出,情是指感情,理则是规则,道理.无论是被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同的规则,还是大家潜移默化公认的道理,其形成的原因都是为了满足社会情感 的需要.单个社会个体的价值观,社会整体的运行法则,都是应社会情感的需要才得以产生的.试想,如多不先感受沙尘暴的肆虐,何来健全的环保制度?如果不先体会战争的残酷,何来全世界对和平虔诚的呼唤?由此可以看出,情是理产生必不可少的基础. 第二,人们对事物认知的顺序是情在理先的.我们在判断某一具体事物时,首先是以个人的情 感来感知这个事物,然后才从社会规则角度来衡量分析的.可以说,我们认知事物的顺序都是先从 个人情感角度再从社会情感的角度定位事情的.因此,人们对事物的认知顺序是情在理先的. 第三,情是理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我方开篇已经指出,理是为了满足社会情感的需要才得以 产生的,情让世界变的丰富多采,理让世界变的秩序井然.情是理的出发点.而现在我要重点阐述的是,情是理的最终归宿.社会的发展方向是为了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情感需要.而一个绝对理性 的社会的存在价值在哪里呢?在于让人们机器一样僵硬冰冷毫无感情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与其那样,倒不如像<骇客帝国>描写的那样将世界交给机器统治了.可见绝对理性的世界绝非对方辩 友想象中美好,反倒是一个温情的政府更能让人信服.所以情是理的最终归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情在理先. 一辩:我对白云说,理在情先,白云却随清风走了. 二辩:我对落日说,理在情先,落日却随黑夜走了. 三辩:我在城市的墙上写满理在情先,我被警察带走了. 四辩:我对上帝说:I know ,I am wrong,是情在理先,最后我终于被真理带走了.情与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来说,情在先理在后,也就是“情在理先”。 1.理是情的集中表现。比如,孝敬父母这是个理的问题,但实质是情的问题,是情在人心中的凝结,以至于成了公理。 2.追求忠贞的爱情这是理,没有谁会公开反对这个理。而这种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上的。出卖朋友的行为是可耻的,这是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理?因为友情是可贵的! 3.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其实,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之上的。他体现的是多数人在常规情况下的情。违法的行为,多数是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行为,实质就是践踏情的行为。若理在情先,那么理在服务谁呢? 法律是一种感情的集合。 人要有爱,也要情,无情就成了禽兽。 原始社会先于社会主义社会,难道能说原始社会更重要吗? 对联: 上:儒俊潇洒明辨是非之理 下:难忘今宵共铸土木之情 横批:情在理先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情在理先.请允许我指出对方辩友的几处谬误.________ 在今天的辩论中,我方从未否认理的重要,但对方同样不能否认,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必然是 情理并重的.二者不能有任何的偏颇或缺失.既然本次辩论是站在情理并重的立场上讨论情与理 的问题,那么绝对的情或者绝对的理都是没有讨论价值的.下面将由我来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情是理产生的基础.大家都知道一句话"合情合理",可见一件正确的事必然要经过情理这双重标准的考验.我方已经指出,情是指感情,理则是规则,道理.无论是被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同的规则,还是大家潜移默化公认的道理,其形成的原因都是为了满足社会情感的需要.单个社会个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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