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真题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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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真题有答案

刑事诉讼法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D)

A 秩序 B公正 C效益 D民主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3.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4.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D)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5.下列应当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有(C)

A故意杀人案件

B爆炸案件

C武装叛乱案件

D县法院请求移送的案件

6.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有关情况

C收集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7.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D)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8.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A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相关的财产。

9.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0月5日上午10时被刑事拘留,下列哪一处置是违法的(B)

A甲于当月6日上午10时前被送至看守所羁押

B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考虑到通知家属有碍进一步侦查,决定暂不通知C甲在当月6日时被送至看守所之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讯问

D讯问后,发现甲依法需要逮捕,当月8号提请逮捕。

10.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遇有下列哪一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B)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的

D共同犯罪的

11.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控告何某对其强奸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没有强奸事实的,县公安机关应当(A)

A不予立案

B要求孙某撤回控告

C撤销案件

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12.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

13.甲乙两家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想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D)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14.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

A司法拘留是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手段。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

15.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正确的是(C)

A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先于刑事部分审理

B被害人放弃对被告人提起附民事诉讼意味着被害人不能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C附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能承担证明责任。

D甲故意杀害乙,乙的近亲属在附民事诉讼中可请求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理费用。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

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对于赵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线正确(C)

A控告B告诉C举报D报案

二.多选题

1、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除了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罪犯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外还有(ABCD)

A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B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职权

C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D依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2、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裁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D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区里的价值

3、某大学教授在讲述刑事诉讼法课程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CD)

窗体顶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窗体底端

4、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BCD

A甲是汉族人在西藏抢劫,侦查机关应用汉语询问甲

B乙是少数民族人,在广州故意伤害他人,应为其发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判决书C汉族人丙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用汉语询问他

D少数民族丁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用少数民族语言询问他

5、下列哪些认识承担诉讼只能的诉讼参与人BC

A公诉人 B自诉人C被害人D控方证人

6、下列正确的回避表述有 AC

A庭审中被告人申请公诉人回避,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

B在A中如果公诉人最终被决定回避,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C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由同级检察院检委会决定

D张法官从检察院辞职做律师,他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7、甲故意杀人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特征( BC ) A甲写给别害人的恐吓信

B甲在10面前曾采用过的与本案相同手段实施过的杀人行为

C甲吃,嫖,赌道德品质败坏

D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在某电影院看名叫泰坦尼克号的电影

8、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D)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自己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其主张立场的责任

D在巨大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检查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是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三.判断题:

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司法解释、地

方性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和条约。(对)

2.我国的刑事诉讼可划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错)

3.开庭审判原则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错)

4.审判阶段如果出现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判决宣告

无罪。(对)

5.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对)

6.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

7.刑事证据的种类是学者从研究的角度进行的一种学理的分类。(错)

8.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

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予以排除( 对 )

9.询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单,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

10.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用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错)

11.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对)

1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对)

13.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属于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错)

14.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刑诉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终止审理。(对)

15.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案件(对)

16.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对 )

17.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对)

18.在审判阶段,行政机关在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

19.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对)

20.拘传可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错)

四、填空题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5、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6、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被告人,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7、在侦查,审判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依据)

8、在取保候审实施中,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9、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10、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11、刑事诉讼主体可分为三类:(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2、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1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地位

15、对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应当允许,再次拒绝辩护的,(不予准许)

16、对于危害公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17、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18、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19、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20、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五、简答题

1、简述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证人权这对基本理念的关系

惩罚犯罪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即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指: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罚当其罪,不能罚轻于其罪,也不能罚重于其罪,这是司法实践中考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两者结合,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妥善地加以协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2、简述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1.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只要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2.证人可替代,鉴定人不可替代。

3.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4.证人不能了解案情,不能询问,而鉴定人可以询问证人,了解案情

5.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鉴定人可以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

6.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不能拒绝,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1)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同

2)是否需要指派和聘请不同

3)了解案情的时间不同

4)可替代性不同

5)是否需要具备专门知识不同

6)是否需要具备一定资质、年龄不同

3、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4、简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哪些情况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不宜试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5、简述被监视居住的人的义务与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区别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的人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取保候审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被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取保候审中,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3)被监视居住的人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取保候审中,是否需要交证件由公、检、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且上交的证件中,没有身份证。

6、简述侦查终结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7、简述刑事诉讼中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8、试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区别

第一,制度不同; 第二,分工不同;

第三,作用不同; 第四,地位不同;

第五,遴选机制不同;

第六,适用案件不同。

注意: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9、试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可以概括为“六个发回,两个改判”

10、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关联法条】《刑诉法》:第22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1、试述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死刑的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2)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3)死刑执行的监督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4)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及其工作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5)死刑罪犯同近亲属会见: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6)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7)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8)执行死刑后的处理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12、刑事审判的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

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我国实行审判公开为原则,审判不公开为例外。

【关联法条】《刑诉法》:

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 274 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二、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指的是任何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由诉讼各方接触,判断。在能够出示原物和原件的情况下,却出示复印件和照片,就违背了直接原则。

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原则。

注意:辩论原则和辩护原则的区别

辩护原则是整个刑诉法的原则,辩论原则只是刑事审判的原则。

四、集中审理原则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l.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不换庭)

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不换人);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不中断);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不中断)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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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否正确?询问证人、被害人还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不正确。 要注意的事项有: 1、由不少于两名侦查人员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应当个别进行,同一案件有多名证人、被害人需要询问时,分别进行询问时,其他人不得在场,并分别制作笔录。 4、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般应先让证人、被害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然后在询问。 6、讯问笔录应当交证人、被害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证人亲笔书写证词。 案例2、某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 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 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3.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 为。 4. 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5. 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 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6.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 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7.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 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8.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 论。 9. 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10.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当事人。 11.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12. 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13.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 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4.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15.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 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 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 下列人员中,不能称作犯罪嫌疑人的是( C )。 A. 正在被侦查的人 B. 正在被审查起诉的人 C. 正在被审判的人 D.正在被通缉的罪该逮捕的人 2.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机关,应当是( C )。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公安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 3.法律限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为(A )。 A.12小时B.15小时 C.20小时D.24小时 4.划分地区管辖的主要依据是(A )。 A. 犯罪地B.最先受理地 C. 被告人居住地D.被害人居住地 5.一般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是(D )。 A.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C. 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D.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6.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贪污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在上诉期限内,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此案死刑复核程序是(C )。 A. 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 B. 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全部活动。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于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指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3、职能管辖: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4、辩护:辩护是指针对控诉,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 5、刑事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

答: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 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案件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简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简述辩护与代理的区别。 答:一般来说,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此外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什么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

2012新刑事诉讼法试题(7)

新刑事诉讼法试题(7)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某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受理后,认为李某犯罪行为轻微,至多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C ) A.应当移送下级法院审理;B.既可以移送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不移送; C可以进行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D.经检察院同意后,交下级法院审理。 2.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哪一法院管辖? (?C ) A。被告人人境地的基层法院:B.被告人人境地的中级法院;C.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法院;n被告人被抓获地的基层法院3.袁铭因黄某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其哪些请求法院不予支持(D) 久医药费:B.误工费:C护理费;D。精神损失费 4.某基层检察院在侦查某区派出所所长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时,发现刘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对此应如何处理? (?B ) A。.不起诉;B。撤消案件;C.中止审理;D。免予起诉 5.下列事项中,应适用裁定的是什么? (??D? ) A。宣告被告人无罪;B。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C.对违反法庭秩序人员实施的罚款、拘留;

D。二审法院撤消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 6.某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到10年时,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4年。但检察机关认为减刑不当,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就此给予书面答复,没有更改裁定。该案例中何处程序违法(? ) A.第二次减刑后没有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B.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不当,没有以抗诉的形式提出:C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没有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D.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没有先予执行 7.澳门居民华某与某市香山区江某结婚,婚后居住在该市房山区,并在该市东华区开办了一家独资的印染公司。华某经常对江某进行打骂。现江决定向法院起诉控告华某的虐待罪,江某应向哪一法院起诉? (? )? A.香山区法院:B.房山区法院;C.东华区法院;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8.下列哪一案件,依法不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 久甲于1980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4月28lEI发现的;B.乙于1999年5月盗窃一辆1996年产永久牌山地自行车;C.丙干涉其女儿的婚姻,致使其女儿自杀; D,丁涉嫌故意杀人,但因交通肇事而死亡。

2015年9月《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 作者周恒来 考试批次 1509 学籍批次 1303 学习中心江苏徐州邳州奥鹏学习中心[17]VIP 层次专升本 专业法学(跨专业) 完成时间 2015年5月6日

《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案例中离婚所要解决的不是经济问题。例中离婚是属于民事案件,起诉她丈夫重婚属于刑事案件,是要分开进行,由不同的审判庭予以审理的,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和同一个法庭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依照此规定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符合这样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本案中重婚是刑事案件,离婚是民事案件,两者属不同性质的案件,应该在不同的合议庭审理,同时离婚所要解决的也不是经济损失上的问题,法院理所应当不予和重婚案件同时审理。 (二)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只要符合这个条件,不论对被告人是否科处刑罚,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

电大刑诉法答案(形考一)

电大刑事诉讼法答案(形考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是()。 A.民事诉讼 B.行政诉讼 C.刑事诉讼 D.经济诉讼 2.狭义的刑事诉讼指的是()。 A.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诉讼活动 B.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活动 C.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审判活动 D.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 3.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 A.指导与被指导 B.监督与被监督 C.领导与被领导 D.相互独立 4.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的诉讼职能,应属于()。 A.控诉职能 B.辩护职能 C.监督职能 D.审判职能 5.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是()。 A.律师 B.普通公民 C.机关、团体的代表 D.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6.下列有关证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B.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证人 C.在侦查期间,证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为其保密 D.因作证减少的收入,证人可以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 7.下列各项中,属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是()。 A.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B.辨认证据 C.接受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 D.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 8.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如下权利()。 A.提供法律咨询 B.申请鉴定或者勘验 C.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D.查阅案卷材料,为刑事辩护作准备 9.下列机关中不享有侦查权的是()。 A.人民检察院 B.军队保卫部门 C.监狱 D.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 10.下列案件中,一般应该公开审理的是()。 A.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 B.涉及公民个人稳私的案件 C.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1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称为()。 A.职能管辖 B.审判管辖 C.地域管辖 D.专门管辖 1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处理的案件是()。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re Law 课程代码:2DA3A0090 学分:3分 总学时:54学时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 (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容; (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容 第一章概述(2学时)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 一、司法公正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控审分离

《刑事诉讼法》专题考试试卷(一)

《刑事诉讼法》专题考试试卷(一) 姓名: 考试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3、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5、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都有用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7、刑事诉讼中,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8、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终审制。 9、未经,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和其他诉讼权利。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4、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5、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6、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XXXX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XXXX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 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案(1) ①错误。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

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

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案例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阅读案例】 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 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 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阅读案例】 张某杀人案 某晚,某市荷花公园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是一女青年。附近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到时凶手已逃走。被害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公安机关根据女青年的陈述,很快查明凶手及杀人原因。 原来,凶手是被害人同单位的职工张某。被害人遇害前与张某曾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被害人发现张某性格内向,很难沟通,加以家人的反对,被害人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张某由爱到恨,认为被害人玩自己,蓄意行凶。凶杀案发生当日,张某约被害人到荷花公园作最后的努力,但仍被被害人拒绝。张某恼羞成怒,拔刀向被害人猛刺,之后逃离现场。 张某回家后,神情慌张,被父母察觉,经追问,张具实相告。其父母当即赶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父母道歉,要求被害人父母念双方多年交情的份上,放其子一次,并承诺负责被害人医疗及康复费用,另再赔偿3万元。被害人父母考虑到都是在同一个厂子里,将事闹大对其女儿也不利,于是同张某父母达成协议,双方签名盖章。 当侦查员到张某家中逮捕张某时,张某的父母拿出双方协议阻止侦查员行使职权。张某所在单位领导闻讯后也赶到现场,对侦查人员说:“双方已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就不要管了”。 【问题】张某的父母与被害人父母达成的协议对公安机关是否有约束力? 【讨论案例1】 周某抢劫案 周某系佳平市红光区机械公司职工。2010年3月3月,周某在佳佳商场伺机作案。当看到朱某带有现金,正在买衣服,便佯装买衣服对周某实施扒窃,被朱某发现并大喊抓贼。朱某夺过钱就跑,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一名拦截的群众刺成重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红光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周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红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朱某不服,要求红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没有必要抗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了朱某。判决生效后,朱某仍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后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遂指令佳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问题】省人民检察院指令佳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是否是对佳平市人民检察院独立办案的干涉?是否符合司法独立原则? 【讨论案例2】 钟某贪污案 钟某,男,某银行会计。自2009年起,钟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5万。某年7月,某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6年。钟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二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接到群众来信,指出人民法院对钟某的量刑过轻,是一个典型的错案,要求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市人大常委

刑事诉讼法 案例解析

-名师讲座- □中国政法大学刘玫教授 案例1 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 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 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证人李某、赵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本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后来,证人赵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决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2015解读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二、课程描述 中文: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必修的一门基础专业课程,也是法学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学科。课程系统阐述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通过学习,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对刑事诉讼的一般问题能作出正确处理。 英文:Criminal procedural law is a basic professional course of law undergraduate compulsory, also is an important subject in the law system. The curriculum states systematically the basic concept, basic principle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and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our country. It can cultivate students' ability to analyze and solve problems, general issues for criminal proceedings can make the right treatment. 课程内容 (一)课程教学目标 开设本课程的目标在于夯实学生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注重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综合运用能力,教学生运用刑事法专业知识解决刑事司法实务中的法律实践问题,并能运用专业法学原理对一些复杂刑事法律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二)基本教学内容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 班级___ 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_ (以下五题任选两题,字数不低于1500字) 一、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二、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三、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在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和统一死刑规格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一程序在设计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和缺陷,致使上述目标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首先,关于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 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这个条件太过于笼统,由于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此条件理解不一,导致了死刑判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和判决的不公正。因此,刑诉法规定: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且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目前的核准权的分布情况是:除了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而被判处的死刑需要由最高法院复核外,其他的死刑判决的复核权则由各省法院代为行

使,这一放权行为却有悖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另外,核准权下放导致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还出现了第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而法律之所以设置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为死刑判决设置一道关口,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所以,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忽略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价值,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萎缩和虚置。 其次,关于程序启动方面。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腔辩双方对此既不能加以选择,也不能进行有效参与,这使得死刑复核程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样做就违背了审判的被动性特征,从而使控辩双方失去了对复核程序的有效制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并且导致了书面审和审判的行政化倾向。 再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方式,而是沿用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的审核方式,违背了审判的直接、言辞原则。另外,在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还可以在罪犯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并可以提出纠正建议。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但是,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却缺失了。虽然,法律规定在复核死刑过程必须提审被告人。但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应保证辩护律师在此阶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发布时间:2006-05-13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1998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1999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

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刑事诉讼法》课堂的案例教学

2012年第10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10,2012 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286期) Total No .286 收稿日期:2012—06—30 作者简介:李亮(1983—),陕西宝鸡人,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刑事法学。 《刑事诉讼法》课堂的案例教学 李 亮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310053) 摘要: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的针对性、互动性、反思性以及实践性较强的特性为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案例教学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同时,又为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课堂;案例教学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10—0073—03 一、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的特性 (一)刑事诉讼法中案例教学的特性 第一,针对性。刑事诉讼法的所有原理和理论的课堂讲授不可能全部用案例去加以阐释与分析,案例的选择和运用必须有一定的针对性。一方面是讲难点内容的时候,如果听讲者听得很吃力的话,那么给适当的案例加以说明;另一方面针对重点内容的讲解,我们往往要从多个角度去帮助听讲者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那么以典型案例为角度是一个理想的途径。当然,案例教学的针对性还应当包含另一层意思,就是案例教学的对象应该成为我们案例 教学的考虑因素, 针对成人教育生、自考生、专科生和本科生讲授同一个刑事诉讼法理论,案例教学的 程度肯定要有所不同;同样,针对以前接触过法律的和没有接触过法律的听讲者的案例教学也应当有所差别。 第二,互动性。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学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它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统一,案例教学能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其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容易得到更大的发挥。这时候教师应当科学地引导这个积极的讨论和参与,这种讲授效果的好处显而易见。另一方面,案例教学以教师为引导,以学生为参与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员之间互相交流。应当注 意的是,案例教学过程中还突出强调了对前人实践 经验进行理性分析与总结,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前人和后人通过案例中介在进行互动。 第三,反思性。刑事诉讼法的案例教学,不仅在于帮助听讲者理解和把握抽象理论,更在于启发学生独立自主地去思考、探索刑事诉讼法法条背后的法律,促进培养听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最终在培养他们建立一套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的同时,也向他们传递着制度自身的优劣,让他们作为新的法律人对制度不断地进行反思再反思。个人认为,高校法律系对学习法律的学生的这种思维习惯的培育极为重要。 (二)刑事诉讼法中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联系 首先,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在前提假设上是不同的。理论教学认为,只要教师吃透了刑事诉讼法的理论知识,就会自然地运用到教学中去,并导致自己教学方法的改变。而案例教学认为,刑事诉讼法的良好教学效果不仅需要靠教师对相关知识的不断汲取与增长,更需要教师对教学活动的主动思考和突破。 其次,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教学载体不同。前者是精心挑选过的刑事诉讼法案例,而后者的载体往往是课本和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则与规定。 再次,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在教学效果上会自 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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