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

编号: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类型:□初次申请□延续申请

申请等级:□甲级□乙级

申请类别:

申请日期:201 年月日

国家保密局印制

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基本情况数据表

保密资质认证申请书

保密资质认证申请书 保密资质认证申请书1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等级申请日期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制 说明 1. “单位名称”填写签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时使用的名称。 2.“单位性质”填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属于上市公司的应予以注明。 3.“单位基本情况”简要填写单位成立、变迁情况,资产、人员、科研生产方向、能力等。 4.“申请理由”填写已承担或拟承担何种密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协作配套任务,是否具备申请基本条件。 5.栏目内容按保密资格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如实填写,不涉及到项目填写“无此项”。 6.“审核意见”、“审查意见”、“审批意见”,分别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填写并加盖印章。

7.《申请书》内容不应涉及国家秘密,按内部文件管理。 8.《申请书》按照制式自行印制,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增页填写。 9.《申请书》填写一式四份,并制作电子版。 保密资质认证申请书2 甲方:___所、___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技路______号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涉及涉密事项,从事甲方涉密岗位,乙方属于涉密人员。为保护国家秘密,防止泄密事项发生,甲方与乙方签定本责任书。 一、保密范围 1、上级机关下发的机密或秘密级文件、资料。 2、承担国家机密或秘密级项目的建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合同)书、协议书、执行情况总结、研制过程中的实验记录本、研制方案、定型技术资料和作业指导书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申请书 (样式)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等级 申请日期 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制

说明 1.“单位名称”填写签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时使用的 名称。 2.“单位性质”填写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属上市公司的应予以注明。 3.“申请理由”填写已承担或拟承担的一级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或协作配套任务,是否具备申请保密资格单位基本条件。 4.栏目内容按保密资格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如实填写, 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此项”。 5.《申请书》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按内部文件管理。 6.《申请书》使用A4打印并编排页码,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增页填写。 7.《申请书》需填写一式三份,并以光盘形式提交电子 版一份。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相一致,并应填写全称 社会统一信用 代码 按照营业执照单 位法人证书的内 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 容填写 单位人数涉密人员数 注册地址 科研生产单位有多个科研生产(办公)地址的,分别说 明单位科研生产(办公)具体地址 (办公)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单位创建时间是否为上市 公司 □是□否 注册资金固定总资产 主要范围为所有股东名单及持股比例(可另附股权结构 页) 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及涉外婚姻关系情况主要范围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

证券监管机构若申请单位为上市公司,则填写近三年内受到 的行政处罚 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情况;若不是上市公情况司,填写“无”。 单主要填写: 1.所属行业及变迁情况; 位 2.承担军工品科研生产任务的情况; 概 3.所取得的资质; 况 4.单位科研生产(办公地址)位置信息、周边环境情况。 主要填写: 1.拟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等级; 申 2.已承担或拟承担何种一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协作配套请 任务(项目或产品); 理 3.是否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由 规定的各项申请条件。 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日期:2012年11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

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 (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保密资质申请书文档编制与报送要求

保密资质申请书文档编制与报送要求 1.填报内容应进行脱密处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并严禁通过互联网传输。 2.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存在有效期限的材料,提交时应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原则上应提交3个月以内情况。特殊情况的,详见具体项要求。 4.单位不涉及的内容,应填写“不涉及此项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增页填写,涉及签字内容请使用正楷。 5.标题为方正黑体四号字,正文为方正仿宋简体四号字,行间距25磅,上下左右页边距27mm。 6.《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需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使用A4纸双面打印并编排页码,胶装成册,加盖封面章和骑缝章;附件材料按照清单顺序编制目录并按册胶装,每册最多500页,附件各项用彩页隔开;装订后的申请材料脊背需注明单位名称和提交日期。 7.《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需以光盘形式提交电子版一式两份。《申请书》正本电子版应包括word版和打印签字盖章后扫描生成的pdf版(扫描清晰,单页扫描件不应大于1M),以及根据《申请书》有关内容形成的《申

请登记信息表》Excel电子版。《申请书》附件电子版应按照附件顺序建立独立文件夹,其中需签字盖章的内容应扫描生成pdf版(扫描清晰,单页扫描件不应大于1M)。 8.现场审查时需单独提供以下材料:(1)人社系统出具的缴纳社保记录(需证明为申请单位缴纳,截止近1个月);(2)股权穿透说明(需穿透到国有资本或自然人);(3)高级职称人员证书复印件;(4)脱密后的资质相关业务合同(需体现合同签订方单位名称、签订日期、服务时限、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等要素)。 9.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0.《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可采用邮寄方式报送,一经提交,不予退回。

保密资质申请书【模板】

保密资质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等级:□甲级□乙级 申请资质: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保密局制

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了解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和保密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知悉法定代表人为单位法律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此对本单位申请保密资质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二、提交的申请书及所有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合法,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和弄虚作假行为。 三、本单位已按照保密资质管理要求建立保密管理体系和安全防护体系并已有效运行。 四、本单位在申请保密资质期间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生产地址、涉密业务场所等若发生变化,将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意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保密资质申请单位廉政告知书 保密资质申请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严禁以任何名义向资质管理或审查工作人员赠送任何价值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严禁为资质管理或审查工作人员报销或支付各类应由测评中心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三、严禁为资质管理或审查工作人员提供宴请、健身、娱乐、旅游等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为资质管理或审查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属安排工作。 五、严禁向资质管理或审查工作人员打听与本单位资质申请无关的审查工作相关信息。 六、严禁请托有关机关单位人员,利用个人权力、影响或所谓“私人关系”,向资质管理或审查工作人员施加压力,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保密资质管理或审查工作正常开展,提出关照、干扰审查结果。 违反上述规定,将终止审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申请」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申请 根据2012年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乙级资质申请所需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 (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二、乙级资质申请所需的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三、申请甲级资质除具备乙级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 (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说明:申请单位提出资质申请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印制设备清单; (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 •【公布日期】2012.08.15 •【文号】国保发[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8.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密 正文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保发【2012】7号2012年8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

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 (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正文: ---------------------------------------------------------------------------------------------------------------------------------------------------- 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2020年第2号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已经国家保密局2020年11月13日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保密局局长:田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工 2020年12月22日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以下简称涉密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涉密印制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法定资格。

第三条涉密印制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印制业务。 第五条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保密资质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资质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入库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实施涉密印制资质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等级与条件 第十条涉密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 第十一条涉密印制资质包括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印制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印制业务。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从事印制业务三年以上,甲级资质申请单位还应当具备相应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简版) (2017年版) 重庆市国家保密局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适用于从事重庆市范围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认定工作是国务院确定的前审后批类型行政审批事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由重庆市国家保密局进行受理。 五、决定机构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认定由重庆市国家保密局审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 (一)涉密文件资料印制乙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1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文件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 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能够满足相关印制业务需要。 (二)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印制乙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3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以下简称涉密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涉密印制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法定资格。 第三条涉密印制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印制业务。 第五条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保密资质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资质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入库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实施涉密印制资质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等级与条件 第十条涉密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 第十一条涉密印制资质包括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印制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印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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