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依据省、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第三条季报、半年报、年报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报表时间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限上报。

第四条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科室、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综合统计机构,由综合统计机构进行汇总,经填表人审核签字、统计负责人和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上级机关综合统计机构。

第五条综合统计员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和各专业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六条报表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电子版的同时报送报表打印件。原则上,上报电子版采用网络传输方式,报表打

1印件采用专人送达的方式。

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更正期内立即申请更正。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第七条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各统计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统计员是统计数据质量直接责

任人。

第八条各部门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评估工作。由业务科室统计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写出统计评估分析,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一级综合统计机构。

第九条统计数据的评估分析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第十条各部门对社会公布统计数据及评估分析,必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和结果。

第十一条在质量审核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有疑问,应当责成填报人核实订正,并须经该部门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或盖章。除逻辑性、计算性差错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自行修改或编造虚假说明。

第十二条对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统计资料或瞒报、拒报、伪

2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公司研究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据公司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结合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综合统计机构定期对各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xx年6月20日

第二篇:xx乡镇统计报表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xx乡镇统计报

表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

(一)审核评估范围

月报、季度、年度统计报表的主要指标数据均应进行评估。

(二)审核评估内容

1.统计范围中,全面统计的调查单位是否全面,非全面调查的样本单位、重点单位是否具有代表性。

2.统计数据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相应或相关的数据是否一致或衔接;同业务部门相应或相关的数据是否有出入,有出入的原因是否清楚合理。

3.反映的增长速度、结构比重的变化是否清楚合理;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是否吻合。

(三)审核评估步骤

1.统计人员按上述要求提供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报告,当期报表,以及主要指标数据与上年的对比表。

2.召集相关部门和领导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

3.经审核评估发现有重要差错或疑问的数字,由统计人员负责查对核实或调整,再由主管领导审定。

4、报表经过审核评估无误后由主管领导和统计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核评估时间

1.月报数据如出现陡增陡降或趋势性问题等,随时召开审核评估会。

2.每季对有明显趋势变化的统计数据,写出审核评估报告或书面说明,交分管领导审定,如有问题可随时召开评估会。

3.年度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报告应在上报前二天内提出,交主管领导审定。

第三篇: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

为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效促进各专业间统计数据衔接,更好地为地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小组

建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为成员的数据质量评估小组。数据质量评估小组负责对本局各专业报表的主要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凡涉及数据质量评估内容的统计报表,必须经评估后才能正式上报。评估工作由综合科牵头,组织召开评估会议。

2、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局和上级调查队制订的统计方法制度

各科室、各专业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方法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核算原则、计算方法、资料收集渠道等各项要求,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对基层提出的统计业务问题,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予以答复。对统计制度和指标解释中不够明确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的问题,应请示上级统计调查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自行其是。

3、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

数据质量评估小组组长对所监控的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负领导责任,副组长负直接责任,各成员和专业人员负具体责任。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二、评估内容

需要进行评估的数据必须是按科学的调查方法,经过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各类月度、季度、年度统计调查数据。

三、评估前准备

1、搜集相关专业的统计资料,按要求进行整理汇总;

2、整理各专业报表上报情况和数据质量情况;

3、数据的来源及数据推算情况;

4、各专业撰写自评分析报告。

四、评估方法

1、数据评估要从客观反映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要求出发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和衔接性等数据质量的基本方面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专业进度统计数据的衔接情况、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生产总值数据与主要专业统计数据之间的相关状况等。

2、各专业对本专业的统计调查数据的合理性及与相关指标匹配性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评分析报评估小组。

3、评估小组从规模总量、增长速度、比例结构、人均水平、历史资料、内在逻辑关系及相关部门资料等方面着手,运用纵向、横向对比以及综合分析判断等方法,定期对各专业主要的统计调查数据进行质量评估。

4、评估要从调查组织过程的严谨科学性,源头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代表性等方面进行论证。

5、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后,要提出具体的评估意见,形成书面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评估的结果,即对数据质量的评价;评估的依据,即对评估经过和评估方法的说明等。

6、在评估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应重新核实。严禁借评估之名,人为修改统计调查数据或在调查数据上弄虚作假。

7、在评估小组对数据进行评估认定后方可上报,并经市局反馈后发布使用。

第四篇:统计所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统计所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管理,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内蒙古统计管理条例》和《内蒙古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统计所的职责范围和局里的工作任务,对本所负责的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发挥统计所的社会统计职能,综合协调与局科室间及地区各部门间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各项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严格按照所里岗位设置和岗位责任制确定专人专职负责各项工作,同时加强各岗位间的分工协作,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按照先补后调的原则办理,杜绝疏漏,做好工作的交接。

第五条。所里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

第六条。所里报表人员对分管专业的数据质量进行管理,所长对本所的数据质量进行管理,分别负责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汇总表)和原始记录(基层单位报表)。定期将基层定报表整理排序,便于查询、对比。根据基层表定期更新基层单位联系电话。使数据搜集取之有据,资料整理完整准确,做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八条。定期进行各专业年报、月报数据及各项调查的数据备份,保证统计资料完整性、延续性。

第九条。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初审、复审制度。

第十条。认真研究报表制度、指标设置的各种变化,及时总结基层单位容易出错的常见问题,形成除表内逻辑关系外的常见错误审核

汇总。在审核程序上先按照报表规定的逻辑关系初审,再根据长期总结的常见问题进行经验审核。

第十一条。要做到对各期数据进行阶段性质量评估,在审核方法上,要采取经验审核和同期对比、环比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所内的工作按照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开展,全力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或取得统计数据,如遇节假日,提前与基层单位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按期如实上报数据,不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四条。加强是对基层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管理。通过年、定报会进行统计制度、统计知识培训。抓住年、定报机会加强对基层单位人员面对面的指导。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注意经验总结,及时向局领导和各专业科室反馈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六条。定期、及时进行数据开发,在征得局领导同意后,向街道领导及有关科室提供统计信息和数据资料。

第十七条。对外公布数据均由所里负责人负责提供,统一报局相关科室。

第五篇:数据审核报送工作制度数据审核报送工作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统计数据审核、报送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提升统计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结合医院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直报统计员应熟悉报表内容,报表之间的填写要求和逻辑关系,确定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对采集的统计信息,直报统计员要进行真实性和逻辑性审核,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用。

第二条。直报统计员经初步整理审核后,对一些增减起伏较大或与正常情况相悖的资料,要做进一步地核实和分析归纳,对符合实际的,按规定上报,对仍把握不准或有疑义的,应提交主要领导审核后上报。

第三条。对收集的基础统计资料,经整理审核,并核实无遗漏、无重复时,方可进行微机审核及汇总,坚决杜绝粗估冒算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直报统计员对初步汇总后的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后报请主管领导审核。

第五条。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层层审核把关,向上级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要真实,指标之间逻辑关系要合理。对统计报表中的指标数据增减变化大的影响因素必须文字说明。

第六条。建立数据质量稽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数据质量抽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统计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关。层层汇总上报数据,必须做到资料齐备、数出有据、合理。

第七条。严格规范报表报送程序。直报统计员要认真遵守统计报送规定,统计报表必须经领导审核无误,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八条。统计报表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电子版的同时报送

报表打印件。原则上,上报电子版采用网络传输方式,报表打印件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的方式。各专业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第九条。各类统计报表实行微机和纸质形式同时保存,并对纸质打印的各类统计报表于次年二月底前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存档。若人员变动的,要进行严格的资料交接,对因保管不力造成资料丢失或毁损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内容仅供参考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