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程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模版

合同编号:

合同模版

甲方:

乙方:

Xxxx年xx月

注意事项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安全,请在使用本合同范本前仔细阅读下列注意事项:

1、本合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通用性示范文本;

2、如有必要,请根据具体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适当修改、调整本合同范本的相关条款;

xx县xx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程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各地探索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做法

各地探索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做法 改造棚户区,意义深远。城市中一些脏、乱、差的死角得到了治理,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通过改造棚户区,不仅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而且促进了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节约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规划、建设城市,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地探索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做法: 北京市:探索建设“集中安置区”棚改安置模式 近日获悉,北京市将探索建设若干“集中安置区”的棚改安置模式。由市政府统筹规划,拿出一定规模土地,集中建设安置房,安置核心城区疏解的居民。与此同时,还将加快房屋征收立法工作,破解征收拆迁难题。 一、2020年前完成总目标 “十三五”时期,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将坚持“疏”、“堵”并重,调控中心城区人口规模,疏解非首都功能,积极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探索新的路径。目前正在组织全市各区和相关企业研究制订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15万户改造任务,2020年前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总体目标。努力把棚改工作作为疏解人口的重要手段,破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 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介绍,下一步,将加快房屋征收立法工作,破解征收拆迁难题。学习借鉴其他省市成功经验,尽快实现地方立法,深入推动棚改工作。 二、探索“集中安置区”模式 北京市还将研究难以实现资金平衡项目的实施路径。针对难以实现资金平衡的棚改项目,由北京市财政局牵头研究,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制定亏损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的原则和办法。同时,研究市属国有大型企业承担这类项目的相应政策措施。北京市将探索建设若干“集中安置区”的棚改安置模式。由北京市政府统筹规划,抓紧研究,拿出一定规模的土地,集中建设安置房,安置核心城区疏解的居民。 此外,还将对接在京央企棚改工作政策。建立北京市与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协调机制,就央企棚户区改造的立项审批、规划指标、剩余房源使用、属地政府配合支持等问题形成统一政策意见,明确计划任务和责任落实。 三、已搬迁居民4.3万户 北京市重大项目办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09年底本市启动棚户区改造工作以来,北京市先后实施门头沟采空棚户区和丰台南、通州老城区等城市棚户区和京煤集团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累计建设筹集安置房7.3万套,搬迁居民4.3万户,有效改善了居民住房条件。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书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 书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xxxx采购服务 合同编号:xxxxxx 签订日期:201 年月日 甲方 (采购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 (供应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通知(财综〔2014〕96号)、《x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xxxxx办发〔xxxxxx〕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购买服务内容 xxxxxxxxxxxxxxx向xxxxxxx购买xxxxxx重大项目推进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含:为统筹、协调、管理、推进xxxx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技术力量服务,研判、汇总全区xxxxx进展情况,日常报表和信息收集处理等工作。 第二条:时间节点

20xx年1月至20xxxx年1月。 第三条:服务项目经费及支付 1.服务项目经费与支付:经商议,甲方支付给乙方年服务费用xxxxxxxxxxxx元(大写:xxxxxxxxxxx元整),包括乙方进行重大项目推进服务项目等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 2.支付方式:以上支付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转账支付,乙方须在正式转账前向甲方提供正式有效票据,由甲方按相关规定办理划款手续。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1 年,自 20xxxx年1 月20 日起至 20xxxxx年1 月19 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后与相关规定内容、要求不一致,或发现乙方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通知(财综〔2014〕96号)、《xx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

最新版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一期)(二)承办单位:(三)项目地点:一期用地位于**社区规划总用地的北部,北临淮海路 (四)项目性质:新建 (五)项目法人代表: (六)项目建设规模:总占地面积9814.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747.5平方米,其中:住宅13828平方米,商业2919.5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182.02万元。 (七)项目建设期:12个月(2017.8——2018.8)。 (八)可研编制单位:萧县工程咨询研究所 (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及范围 1、编制依据 (1)《萧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2)《安徽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 (3)《萧县城区开发总体规划》

(4)《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宿州市定额站《宿州定额信息》2017年第二季度 (6)《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7)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 (8)国家计委颁发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9)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0)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各种技术资料、项目方案及技术资料;萧县建设、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审批材料、证明材料等。 2、编制范围 本项目可研报告的研究范围包括: (1)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选址与建设环境条件 (3)项目建设规模与主要建设内容 (4)项目总体布局方案 (5)工程技术方案 (6)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和节能 (7)项目运营和实施计划 (8)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参考范本)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参考范本)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参考文本)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2) 第二条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4) 第三条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5) 第四条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6) 第五条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6) 第六条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8) 第七条项目交付(如有) (10) 第八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0) 第九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0)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第十二条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14) 第十三条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14) 第十四条保密 (15)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5)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6) 第十八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7) 第十九条协议效力 (17) 第二十条协议附件 (18)

甲方:(填写政府方/购买主 1体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填写承接主体全称)法定代表人: 1 使用说明:本参考文本中小括号内的内容为说明、解释性文字,正式签署时请删除。 1、为了,政府拟实施项目。该项目已纳入规划,经文件审批; 2、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政府已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写明具体文件名称及文号),将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3、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服务,该事项已经文件审批; 4、政府以文件授权甲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购买主体。 5、甲方通过的采购方式,确定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该机构代表政府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条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 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 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XX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XX县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到的全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征收范围:创业路以北、101省道以西、三八河以东的合围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为XX县住建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城关镇,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三、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四、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附属物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除个人商业门面以外的非住宅类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个人商业门面(含“住改营”)按沿城市主次街道的第一层、第一自然间予以确认安置面积。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现状,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投票、抽签等随机方式决定。被征收人对经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蚌埠市房地产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住宅类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1﹕1.05的比例提供安置房,并且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互补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款的30%。 3.个人商业门面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门面房核定面积1:0.85互不找补差价安置;或按被征收门面房核定面积1:1互补差价安置,以用于安置门面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门面房评估价互补差价。被征收门面房价值高于安置门面房评估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被征收门面房评估价低于安置门面房评估价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的60%。 4.在产权调换安置中,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建设中标价结算,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销售价结算。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 公共服务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上海市XX区XX办 上海市XX区XX局 上海市XX区XX局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乙方:丙方:xx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 下协议: 条:项目内容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1、 2、 3、 4、 5、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A.分段划拨 B.按月划拨

C.按季划拨 D.项目完成结算 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 2、次划拨时间:;金额第二次划拨时间:;金额第三次划 拨时间:;金额第四次划拨时间:;金额 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 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的终止 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XX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服务供应方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丙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丙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

关于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2020)

关于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2020) 你单位《关于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核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海淀分局关于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京规自海函〔2020〕227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海淀分局关于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同意北京万方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现就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海淀区海淀镇树村。具体用地范围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二、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150192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109556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22229平方米,代征绿化用地18407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三、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为385771平方米(含地下面积),建设内容为住宅及配套、幼儿园等。具体建设规模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总投资估算为314612万元,全部由北京万方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筹措解决。 五、该项目建设的定向安置房仅限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六、本批复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1份,请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准。 七、本批复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或未取得延期批复的,逾期自动失效。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最新-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范文-

最新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范文 甲方:(购买方)乙方:(服务方)丙方:xx区(见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 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X府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内容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量化指标、时间节点)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A.分段划拨() B.按月划拨() C.按季划拨() D.项目完成结算() 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 2、第一次划拨时间:;金额第二次划拨时间:;金额第三次划拨时间:;金额第四次划拨时间:;金额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XX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X府发[XXXX]XX 号)中规定的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丙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丙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 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5]97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1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5〕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日 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

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以及住建部房地产市场形势座谈会精神,为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通道,保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提高群众满意度,促进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棚户区货币化安置是指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筹集房源,开发企业让利,组织居民自主购买或由政府统一购买。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保证群众居住权,方便群众就业、就学、就医;有利于减少安置过渡时间,降低安置成本,加快住房安置工作;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消化存量商品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利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有利于棚改安置后续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优美宜居环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主导下,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异地安置,方便生活。棚户区改造坚持异地货币化安置,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 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 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 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 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 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 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 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 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 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文一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甲方: (购买方) 乙方: (服务方) 丙方: xx区 (见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内容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量化指标、时间节点)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A.分段划拨( ) B. 按月划拨 ( )

C. 按季划拨( ) D. 项目完成结算( ) 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 2、第一次划拨时间: ;金额 第二次划拨时间: ;金额 第三次划拨时间: ;金额 第四次划拨时间: ;金额 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 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丙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丙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 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6]33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7 【实施日期】2016.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7日

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河北省城镇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中心城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范围内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辖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指导。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快XX市棚户区改造步代,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品 位,完善城镇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XX市的实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乙方负责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参与XX市某地段某范围的棚户区改造项 目,改造范围为,改造范围土地面积约亩(具 体改造范围以甲方最终划定为准)。棚户区改造工程居民共计户,全部同意并积极支持棚户改造,对改造工程表示积极合作,并由甲方一次性补助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助费元。通过对此的改造,建成一个集商贸、服务、高档住宅等功能为一体的商务社区。 二、经甲方和市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有关部门批准,享受 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 三、甲方责任 1、由甲方成立棚户区项目建设拆迁指挥部; 2、由甲方会同乙方一同制定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方案; 3、组织完成拆迁工作; 4、甲方一次性负责发放棚户区范围的旧、危房、棚亭及临 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相关费用给乙方;

5、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改造范围内新建项目的规划审批和 建设审批工作; 5、其他甲方应履行的有关义务。 四、乙方责任 1、负责改造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负责本项目建设资金 的筹措与投入,自主经营管理,承担和享有本项目开发经营的风险和权益; 2、承担项目建设的各项费用; 3、按时支付拆迁工作经费; 4、按时完成共同约定的安置建设时限; 5、乙方负责制定被拆迁户的旧、危房,棚亭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相关费用的标准; 6、其他应当由乙方履行的相关义务。 五、其它事宜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完成组织搬迁工作,如甲方在此期间未能完成应当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平等的形式进行协商,如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word完整版)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合同

附件1 道里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合同 (合同号:2015第号) 道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甲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乙方) 为健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增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的服务意识,提高社区/乡镇卫生机构服务效率,实现全面落实公共卫生任务,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公共卫生服务的目标,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里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2015年版)》等文件要求,开展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道里区人民政府是本合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购买方,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组织者(道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是本合同双方。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合同: 一、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合同双方职责 (一)道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本合同甲方,也是本合同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人是本合同乙方,也是本合同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方,负责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规定的服务项目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甲方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乙方对所辖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础卫生信息负责,自愿接受甲方作出的指定性任务安排并作出承诺,按要求及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若乙方对因能力不足不能及时完成任务,甲方有权将其任务调整到其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方;乙方因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完成任务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予以协调处理。 (四)2015年目标任务: 乙方目前辖区服务人口人:其中应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人;高血压患者人;Ⅱ型糖尿病患者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人;育龄妇女人;孕产妇人;0-6岁儿童人。 乙方承诺:截至本年度12月31日止,乙方完成如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目标,即完成健康人群建档率达%;老年人健康管理人,健康管理率达%;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人,健康管理率达%;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人,健康管理率达%;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人,健康管理率达%。同时保证全年各时期新生儿访视率达95%以上,儿童健康管理率达95%以上,儿童系统管理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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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市城改办 发布时 间: 2016- 02-25 索引号: 0/20 关键字:棚改主题分类: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采取“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三种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 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货币化安置户数应达到被征收房屋户数的40%以上。

各区、各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纳入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开工建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原房屋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和“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若干意见》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3-6个月过渡补助费。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 主要合同条款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实施的河北省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文)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购买服务的内容及期限 1、甲方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务: 。内容包括:。 2、本合同项目下的服务期限为: 自______年___ 月日至______年___ 月日止,共计天。 3、服务地点:。 第二条合同金额 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服务质量标准为: 第四条验收方及验收标准 第五条服务受益方评价标准及方法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付款方式 注:根据服务类型选择以下任一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履约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 2、分期支付:

(1)按年/按季度/按月支付等额的服务费; (2)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或服务费总额的 % ); 在交付服务成果后日内,支付服务费总额的 %。 (3)按进度支付服务费: 1)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并提交服务实施方案后__天内,甲方应将总服务费的__ %付给乙方。 2)第二次付款为总服务费的__ %,甲方应在乙方已经准备好,并递交了服务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而这些报告和文件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并被甲方验收后付给乙方。 3)最后一次付款额应为总服务费的__ %,甲方应在乙方递交了服务总结报告和说明并完全履行合同完毕日内付给乙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__ %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 合同总价__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将该服务转包第三方完成。如私自转包, 则处本合同总价__ %的违约金。 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__ %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__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九条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条保密条款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2、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工程咨询单位交付的成果文件、资料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

棚户区改造情况总结汇报6篇

棚户区改造情况总结汇报6篇【篇一】 一、新开工任务目标及完成情况 今年市政府下达我县的棚户区改造新开工目标任务为: 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住房7310套,其中:安置房建设3个项目3285套;棚改货币化安置7个项目4025套(户)。截至目前,已完成新开工任务7816套,其中4022套为货币化安置,3794套为实物建设,开工率为106.92%,具体情况如下: 1、XX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926套。 2、城西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136套。 3、城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1132套。 4、河西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36套。 5、旧县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1105套。 6、经济开发区项目完成687套。 实物建设创业路安置区2048套,旧县安置区1746套本月底达到全面开工建设。 二、基本建成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今年市政府下达我县的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目标任务为:完成基本建成任务6000套,分解到四个项目共7901套。截至目前,已完成基本建成任务9361套,占目标任务的156.02%,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1、太和县老城区改造安置房AC区项目(棚改)1619套,已达到基本建成条件。 2、太和县平安路安置区项目(棚改)1284套,已达到基本建成条件。 3、太和县XX安置区项目(棚改)2436套,已达到基本建成条件。 4、太和县李小洼安置区项目(棚改)2562套,现已主体完工,正在进行外墙保温工作,11月底前达到基本建成条件。 三、资金到位及落实情况 截至目前,棚户区改造已到位资金17544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6082万元,省级资金1462万元。 四、存在问题 1、旧县安置区进度较慢。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1、加快旧县安置区工作进度。 2、提前准备20XX年度棚户区改造工作。 【篇二】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我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20XX年,为解决XX镇望山村、南岭村两个地块棚户区改造问题,我市申报棚改计划280户。该动迁地块占地382亩,拆迁居民房屋总建筑面积7.91万平方米。 一、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情况

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最新)

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法规,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定中心城市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负

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及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土地行政审批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X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七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应当实行多渠道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与投资主体签订协议。 第九条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偿还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以及亏损项目补贴。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所筹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区棚改办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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