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期末考试

侵权责任法期末考试
侵权责任法期末考试

侵权法概述

1、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侵权责任法是指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侵权责任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名解1

它具有以下特征:1.调整范围具有广泛性,

2.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3.条文规范具有概括性,

4.主要功能具有损害救济性,

5法律效力具有强行性

2、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是指侵权责任法保护哪些权利和利益。

《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特点:1.保障范围的全面性和人身权益的优越性,

2.提供了侵权请求权的基础,

3.保持了侵权法的开放性

3、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模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我们赌它是填空题)

内在结构模式包括三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侵权行为与违约,犯罪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联系:(1)都是民事违法行为

(2)都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3)都是债的发生原因

区别:(1)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

(2)行为违反的义务不同

(3)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

(4)责任形式有所不同

(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联系:(1)都是违法行为

(2)都应受法律制裁(3)都存在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

区别:(1)法律根据不同(2)侵害客体不同

(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4)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不同

(5)侵权行为只有既遂

5、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是指侵权责任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它主要是:救济功能、预防功能、制裁功能。

6、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

7、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又称侵权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责任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具体形式和类别。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当侵权行为正在持续进行之时,为防止损害后果的产生或扩大,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该种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一切类型的侵害行为,其适用前提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之中。

权利人在其行使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妨害时,可以要求加害人排除妨碍,以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使。该种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侵害物权的场,其适用前提是切实存在影响他人合法权利正常行驶的障碍。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控制下的物件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他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消除该危险。适用该责任的目的是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其适用前提以存在现实危险为条件。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要求非法占有人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予以返还,以恢复权利人合法占有的状态。其适用前提是非法占有的原物依然存在。

(五)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财产受到损害且有恢复的可能与必要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将受到损害的财产恢复到原有状态。

(六)赔偿损害

赔偿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给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损害,责任人应当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该种责任方式是适用最广泛的、最主要的责任方式,包括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形式。其适用前提是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自然人、法人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侵害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恢复受到侵害的权益。

(八)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责任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得到受害人的原谅。我国法律规定该种责任方式的强制性使其不同于道义上的赔礼道歉。

侵权责任形态的类型

8、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参与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形式。分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的类型

在侵权责任法中,自己责任是主要责任形态,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转承责任形态。在自己责任中,由于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又有多数人责任。在多数人责任中,又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等。(1)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

●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

●补充责任分为两种损害赔偿责任

(2)相应责任

相应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的责任。

●相应责任一般是对外责任

●相应责任只是部分赔偿责任

●相应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

(3)补偿责任

补偿责任是指在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考虑,由其向受害人承担的适当补偿责任。

第二章归责原则

1.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架构形式

归责原则的理论观点

②二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③三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④四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归责原则的特点:第一,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第二,归责原则之间具有层次性和逻辑性

第三,注重归责原则的综合运用

第四,采用“一般规定与类型化”相结合

2、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判断基础。

过错责任包括以下要素:1.以过错为首要责任要件;

2.以过错为归责的基础;

3.以过错作为区分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4.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3、过错责任原则的作用:维护行为自由、确定行为标准、淳化道德风尚、协调利益冲突、救济受害人、预防损害(我觉得这个答案不大对0)

过错的作用

过错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之所以规定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以规则的事由。如果侵权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让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其他的责任构成要件具备,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4过错推定原则由谁来证明?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侵权人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侵权人一方不证明或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认定其有过错。

5、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原因、适用范围、特点(仅需理解)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论(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无过错责任的基础在于风险活动或者风险物

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

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

无过错责任对赔偿数额一般有最高限额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即不问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被告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损害发生因而可以免除致害人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vs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四个要素: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

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属于“狭义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分类:1、自己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二、损害

损害是指因一定行为或事件致使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不利益影响的客观事实。特点:权利受到侵害、权利被侵害造成了利益受损的客观事实

意义:1、明确损害的可就济性,确定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2、明确损害的概念可以将侵权责任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区分开来

3、明确损害的概念有助于区分侵权责任与绝对权请求权制度

损害的分类:

1、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1)人身损害包括人格侵权(生命、健康、名誉等;财产利益、精神利益)和身份侵权(亲属关系、财产利益、精神利益)(2)财产损害,包括侵占、损坏、妨害。

2、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

(1)实际损害即现有财产的减少或损失

(2)可得利益损害即应当取得并且可以取得但由于侵害而没有取得

可得利益应获得救济,如何认定可得利益?

以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可以预见、应当为标准、为限制。行为人不能预见的,不承担责任。

损害的认定:客观确定性、非利益性、可救济性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和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它是各种法律责任中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

特征:(一)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

(二)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

(三)因果关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事实

因果关系在归责中的作用:

(一)确定责任的成立

(二)排除责任的承担

(三)确定责任范围

因果关系的种类:

(一)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二)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又可分为:

1、累积(竞合)因果关系:数个行为分别致害,各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发生;数行为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侵权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多个工厂同时排污,每个工厂的排污均可致渔塘鱼苗死亡。

2、部分(共同)因果关系:数个行为分别致害,各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损害发生,但因行为的偶然结合造成同一损害;数个行为均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超越因果关系:先前行为造成一定损害,后行为最终造成受害人损害,从而使先前行为对受害人最终损害,没有发生直接作用。如果后行为人负责不能或不够,前行为人仍应负责,即前行为仍然构成原因。

因果关系的推定

所谓因果关系推定,就是指在损害发生以后,数个行为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但是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行为人,或者在因果关系难以确定时,法律从公平正义和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推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其适用前提是:

第二,受害人应当就初步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进行推定;

第四,原则上应当由法律规定。

损害的原因力:(一)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二)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四、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法律上和道德上应收非难行为的心理状态,它是通过行为人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特征:1、过错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2、过错是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

3、过错是受法律、道德和其他行为准则对某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4、对过错的判断应当区分不同形式的过错而采用不同的标准

过错的形式与判断

过错的形式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中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特定的主观状态,即故意和过失状态。

(一)故意

故意是指行为人遇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和放任结果的发生。故意包括了两种主观状态:一是明知损害将要发生;二是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

(二)过失

过失是和故意相对的一种过错形式。民事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了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

判断标准:

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行为人应负侵权责任的依据,因而判断行为人的过失应运用客观尺度,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来考察其是否具有过失

过失的程度:

1.重大过失:严重违反一般注意义务,不具有一般人所具有的起码谨慎和注意,其主观上的可非难性较强。

2.一般过失

第四章抗辩事由

1、什么是抗辩事由,及其分类

一、抗辩事由的概念和特征

抗辩事由是指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也称为免责事由。

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抗辩事由是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2、抗辩事由主要由法律加以规定。

3、抗辩事由一旦成立,就导致责任人的责任减轻或免除

二、抗辩事由的分类

(一)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二)一般抗辩事由和特殊抗辩事由

2、把握法定抗辩事由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加以反击,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正当防卫作为侵权抗辩的正当理由,被各国所接受。

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合法利益而对非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其基本思想是“合法不让非法”,“正当”体现于“合法”之中,所以,正当防卫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对象条件。②目的条件。③时间条件。④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正当防卫造成侵权人损害的,防卫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果防卫过当造成他人的损害也得以防卫行为抗辩而免除或减轻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也是被各国法律所确认的,其法理基础通说认为也是行为合法。

2. 构成要件:

①须有急迫危险,包括行为和事件。

②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③须避险行为属于必要,即需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

④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限度的标准是避险行为所要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要保护的利益。

3.对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情况下,因紧急避险属于合法行为,所以,对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但引起险情的原因具有复杂性,避险人并非绝对得为抗辩。

三、外来原因

(一)、不可抗力

概念: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法律中,不可抗力是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普遍理由。不可抗力一般可以分为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两类。

不可抗力的认定

1、关于不可预见的认定应依现有的技术水平和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依据。

2、关于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一事件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两者的区别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

(二)、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非因加害人过错,而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发生的情形。

损害的形成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时,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中断,因受害人过错这一因素的介入,使得行为人可以免除责任。(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受害人故意不能使加害人免除责任,如侵权法第79、80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是故意的,行为人可以就全部侵权责任进行抗辩。在受害人是过失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而做出判断,受害人的过失只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时,行为人只能以此作为减轻责任抗辩事由。

(三)、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是指加害人与受害人之外的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人过错,也属于因果关系链条中断情况,如果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自当排除行为人责任,如果第三人过错与行为人甚至受害人的过错交织在一起,则应在分析各自原因力的基础上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第三人过错是行为人得为责任抗辩的情形,不仅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也体现于特殊侵权责任中。

第五章数人侵权

1、什么是共同侵权,共同危险、及其特点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狭义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特征:

1、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主体是多个人

2、主观的共同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过错

3、行为的共同性: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

4、结果的同一性:共同过错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5、责任的连带性: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

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数人实施危及他人的行为

第二,数人之间具有共同过失

第三,各个共同危险行为大多都具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同一性

第五,无法确定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2、责任的承担

一、连带责任

(一)概念和特点

所谓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等形态的侵权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侵权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点:第一,法定性;第二,连带性;第三,强行性

连带责任的内部效力

连带责任的内部承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依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分担数额,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要实行均摊。

二、按份责任

(一)概念和特点

所谓数人侵权的按份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责任人对于超出自己份额的责任无清偿义务的责任形态。

特点:1、按份责任是赔偿义务人对外所负的责任。

2、按份责任是各个行为人按照份额承担的责任。

3、按份责任是一般责任形态。

(二)按份责任的效力

1、责任总额由两个以上责任人按照确定的比例分担

2、赔偿权利人只能请求责任人就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对于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则无权请求其对自己清偿

3、按份责任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

3、要掌握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当侵权行为正在持续进行之时,为防止损害后果的产生或扩大,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该种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一切类型的侵害行为,其适用前提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之中。

(二)赔偿损害

赔偿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给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损害,责任人应当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该种责任方式是适用最广泛的、最主要的责任方式,包括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形式。其适用前提是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

第七章监护人责任

1、监护对象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监护人责任

(一)离婚后的监护责任

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委托监护的监护责任

监护人与被委托人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如被委托人有过错,被委托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委托人有过错,应由监护人举证证明

(三)单位监护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

参照《民通司解》第14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先的监护人负责;顺序在先的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由顺序在后的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人。

教唆行为:所谓教唆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办法使被教唆着接受教唆意图,进而从事某种侵权行为。

教唆行为构成要件:1、教唆人出于故意

2、被教唆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3、教唆人与被教唆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教唆行为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

第十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主要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关于归责原则适用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我国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制度主要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侵权责任法》等。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以6个条文专门做出了规定:具体条文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3、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二)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

1.一般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机动车所有人

2.分期付款买卖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买受人

3.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与名义所有人不同时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机动车买受人

4.出租、出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机动车的所有人、承租人或借用人

5.被盗、被劫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被盗窃或被抢劫车辆的驾驶人

6.未经许可驾驶他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

第十一章医疗损害责任

1、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从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的二元化统一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

2、适用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有哪些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法律推定过错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无过错责任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十二章环境污染责任(重点案例)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但通说认为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事实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一)责任主体:污染环境的行为人

污染环境的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的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按份责任)

(二)请求权主体

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海洋环境污染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由海洋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赔偿权利

(三)环境污染责任的减免规则

2、其他免责条件:战争、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

第十五章物件致害责任

1、地面施工责任及其抗辩事由

一、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是指地面施工人因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它具有如下特征:它是施工人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它是施工人对自己行为的责任

它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

二、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三、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须有地面施工行为

(二)施工人有特定过错

(三)受害人受有损害

(四)施工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承担

(一)责任主体:“施工人”

直接进行施工的人员为独立的承包建筑商时,该独立的承包建筑商即为施工人

以他人名义为施工人而施工,该名义人为施工人

所有者、管理者雇佣零散人员施工,其是施工人

受害人无法判断施工人,应推定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为施工人,但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得反证

(二)抗辩事由:不可抗力、采取了安全措施

《侵权责任法》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的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建筑物抛掷物的有关法条

一、建筑物致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指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存在设计、施工或维护上的缺陷以及管理上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它具有如下特征:它是因建筑物危险性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它是不作为侵权责任

它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

它是工作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的自己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章侵权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

1、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之赔偿,这里的财产损失既包括侵害物权性质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导致的损害,也包括侵害财产利

2、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

3、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

4、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

5、对受害人(包括死者)近亲属生活费的赔偿。

损害赔偿的规则:

1、完全赔偿规则------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包括间接损失、精神损害)

2、损益相抵规则------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

3、过失相抵规则

第六章不作为侵权责任

第一个论述题:

论述不作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定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指负有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因违反其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特点:1它是不作为侵权责任2责任人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3它是普通的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一)违反所负安全保障义务。1、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原因:因支配场所而产生;因组织群众性活动而产生。2、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危险的严重性程度和可识别性;社会生活参与人的合理期待;危险的控制可能性;危险防免费用的高低;受害人自我保护的可能性;行为人的收益和相对人的情况。(二)受害人遭受了损害(三)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

责任主体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责任承担(一)不存在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二)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在第三人侵权时,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第三人没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九章产品责任

第二个论述题。

论述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因缺陷造成他人在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

二.构成要件(一)产品存在缺陷1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产品的补充条件:.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仅限于动产2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一般标准);3产品缺陷的类型①设计缺陷。②制造缺陷。③营销缺陷。

(二)须有损害事实:作为责任构成要件,产品责任必须是在产品的正常使用或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即符合产品的一般用途或正常效用而使用。(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归责原则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以及产生和目的看,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四.抗辩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五.责任承担(一)产品责任主体1生产者:成品制造者、准生产者2销售者:批发商、零售商以及以其他方式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人3运输者、仓储者以及原材料和零部件提供者不是我国侵权法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二)产品责任的具体形式: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售后警示、召回义务(三)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1、产品自身损害赔偿受害人就产品自身损害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对人身和产品自身以外的财产损害行使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2、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指的是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的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遭受损害时,原告可以获得的实际损害赔偿金之外的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比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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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1及答案解析 选择 1.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23,单) A: 甲承担全部责任 B: 丙承担全部责任 C: 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 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2. 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21,单) A: 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 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 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三—6,单) A: 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 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4. 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16,单) A: 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 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 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 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5.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三—24,单) A: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 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6. 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22.单) A: 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

侵权责任法考点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不定项8*2’名词解释4*4’简答4*6’论述2*10’案例2*12’ 一、侵权法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 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 1.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2)分类: ①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案情:2005年7月21日8时04分,被告谢晋金驾驶闽F087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谢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谢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原告邱雪美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0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于2006年4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6438.6元;二、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于2006年2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759.4元; 三、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与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给予以确认。 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旅客运输合同、雇佣、无共同故意的侵权等诸多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本案,就要准确理解与把握原告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两个雇主与其雇员对外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与外部责任的关系等法律知识,但首当其冲要了解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何种之诉。 本案是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所谓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按约定的时间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买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约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安全地运达约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邱雪美是乘客,被告肖清焕是承运人,被告简国兴是肖清焕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邱雪美与被告肖清焕之间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被告简国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未注意来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谢晋金驾驶的车避车不当,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已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应安全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直接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原因,也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了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请求违法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复习课程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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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D)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A部门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法规 D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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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5 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以下是我整理的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 篇,欢迎阅读参考!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感想颇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责任法列举了11 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

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 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好区分校园伤害时有发生,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学校家长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明确责任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学好、用好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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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案例 1、2010年8月1日,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拼装小车转让给李四,2010年8月10日,王五向李四租车使用。王五和朋友A、B三人开车出去一起喝酒,此三人彼此都知道大家均无小车驾驶证。到了回家的时候,王五和朋友B均已喝醉。回家的路上,小车由无驾驶证的A驾驶。途中,小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B重伤,大货车司机C因避让不当翻车死亡。B的各种损失为30万人民币,C死亡的各种损失为50万人民币。经交警认定,小车驾驶员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C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B自己是否要承担一部分损失,为什么? 是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而B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2)王五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是 王五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3)A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2010年3月9日,某小学的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小涛的父母对小杰的父母、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3万元。 (1)小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请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是 违法行为: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并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损害事实:小涛脾脏破裂 因果关系: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导致了小涛脾脏破裂 主观过错:主观上故意踢小涛腹部,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2)对小涛的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 学校存在过错, 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原因: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涛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习题分解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1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第其

特点在于: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3严格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 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法试题-(2)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 D )起施行。(第十二章九十二条) A、2009年12月25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5月1日 D、2010年7月1日 2、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A)(第一章第四条)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D )(第二章第九条)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 A、有过错的 B、无过错的,仍 C、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D、无过错的,不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A、有关单位 B、有关个人 C、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D、有关单位和个人 6、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B)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A、医务人员 B、医疗机构 C、医疗机构负责人 D、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7、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必须是造成他人( A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A、严重精神损害 B、一般精神损害 C、精神损害 D、身体残疾 8、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C)(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9、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B)(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A、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B、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C、必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D、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0、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D)(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自己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C)。(第三十二条)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讲解学习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最新10-13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真题及解析

2010-2013年司法考试题(侵权责任法部分) 单选题 13年 14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 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D [解析]: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一般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取得一些收益,也多带有辅助性质。不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制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还有些工业单位实行部分经费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部分经费来自自收自支。故A项错误,不当选。《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不分情况,笼统地说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是不正确的。故B项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故C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事业单位法人无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当选。 12年 2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考点] 无因管理、侵权责任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乙虽受甲聘请,但其职责是照看小孩。乙送甲进医院没有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故构成无因管理,A选项正确。丁照看甲的小孩本属于无因管理,但未尽适当管理义务,故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错误。丙虽为丁的雇主,但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履行丙聘请丁的职责范围,故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乙为了甲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将照看小孩的事务转委托于好友丁,合情合理合法,没有过错,不应当与丁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 11年 6.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

侵权责任法期末试卷汇总

侵权责任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 B)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A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7.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B )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8.根据侵权责任法,什么时候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C )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9.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B )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10.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C)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1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12.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14.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 )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3.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D )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例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仍为共同侵权人。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须注意: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就不是共同侵权了。 【例6】(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①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例7】(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8】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侵权责任法习题

侵权责任法习题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 A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B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C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D为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 2被告郭某雇用一名外地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失手,瓦刀掉在行人赵某头上致其受伤。事发后该工人逃走,身份和地址不明。于是赵某诉至法院。请问郭某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 A郭某应当承担损失 B郭某无须为工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C行为人下落不明,应当由赵某自己承担损失 D以上说法均不对 3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 A严格责任原则 B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无过错责任 4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平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 B公平责任适用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 C公平责任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D公平责任下,双方平均承担损失 5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蜇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司考)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 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年6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1.5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侵权责任法考点.doc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不定项 8*2 ’名词解释4*4’简答4*6’论述2*10’案例2*12’ 一、侵权法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 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 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 1.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 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2)分类: ①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侵权责任法案例及习题

侵权责任法案例及习题 客人饭店就餐摔死,饭店是否侵害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的女主持人沈旭华和朋友们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吃饭。沈旭华亲自订了位于二楼距消防通道三四米的12号包间,当大家落座正要点菜之际,沈旭华的手机响起。由于包间内较嘈杂,她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包间斜对门三四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后沈旭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为高坠死亡。原告沈旭华家属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沈旭华坠楼身亡是由于被告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使用不合规范的工程且没有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的。两者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46万元。 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辩称:事发的通道是封闭的并且有楼梯,虽然通道的门没有完全锁死,但门不能直接推开,推开门后并不必然导致沈旭华坠楼身亡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公司的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沈旭华坠楼地点在我公司的营业场所之外。北京市京浙宾馆则辩称:自己作为浙江大厦的产权人,对大厦的建设、管理不存在瑕疵,事发的楼道已经不作为人员通道,不存在交付问题。沈旭华开门与坠楼身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沈旭华女士推开门后有多种可能,沈旭华女士选择了一种在一般情况下的错误行为,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京浙宾馆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向 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服务,但其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 北京市京浙宾馆的过错行为与沈旭华坠楼身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京浙宾馆对沈旭华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作出判决:被告北京张生记餐 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赔偿原告沈旭华家属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共计684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赡养费72000元,抚育费672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作者根据网络上的有关报道整理成本案例。 【评析】 由于本案受害人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本案自发生之日起就 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各种媒体上不断被报道。从侵权行为法法理上分析,本案为一起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 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的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侵害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对此,民法对侵害生命权的确认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以生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而不像刑法确认侵害生命权所采用的主观标准,即必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故意,或者有造成死亡的过失。凡是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生命权是人的最高法益,构成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有特定的构成要件: 首先,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通常包括四个层次: 一为生命丧失的事实;二为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财产损失的事实;三为死者生 前扶养的人的扶养费用来源丧失的事实;四为死者近亲的精神痛苦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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