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5年最新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5年最新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5年最新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

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

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

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

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在政工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组织、参与执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训练经费、装备保障。

第十四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

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训练规章、规划、标准,组织编发各级各类训练大纲、教材,推进训练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训练工作,部署、组织全国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一)从非公安系统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员的入警训练;

(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三)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和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

(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

(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第十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

练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训练制度、规划、标准,组织编发训练辅助教材,建设网络训练平台,制定本地区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训练保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本地区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地区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一)本地区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人员的入警训练;

(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副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县级公安机关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三)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副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县级公安机关正副职领导职务、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及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

(四)省级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的人民警察的晋升训练、专业训练;

(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六)公安部授权、委托的训练任务。

晋升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县级公安机关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可授权或委托市级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七条市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

练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训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保障本地区训练工作,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一)本地区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一级警员警衔至一级警司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二)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实施的专业训练;

(三)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四)上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的训练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承担本级公安机关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的人民警察的

专业训练和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第三章训练任务

第十九条入警训练是对新录用、调入的人员进行的训练。

入警训练时间不少于90天。其中,新录用的非公安院校毕业生,新录用、调入任县处级副职职务以下人员的入警训练时间为180天。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总训练时间的30%。

入警训练内容主要包括理想信念教育、警察职业养成教育、基础公安理论、基础法律法规、基础公安业务和基础警务实战技能、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和基本职业素养,提高适应公安工作能力。其中,基础警务实战技能和体能训练课程不少于集中训练课程的30%。

第二十条晋升训练是对晋升职务、晋升警衔的人民警察进行的训练。

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其中,新任市、县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

职务晋升训练内容主要包括党性党风教育、国际国内形势、经济社会发展、公安发展战略、公安法制与执法、科学决策指挥、突发事件应对等,重点培养战略思维和管理素养,提高胜任领导工作能力。

警衔晋升训练内容根据训练对象和工作需要,参照职务晋升训练设定,重点培养专业精神,增强职业荣誉感,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凡已经参加同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职务晋升训练或者警衔晋升训练并且训练合格的人民警察,1年内可不再重复参加晋升训练。

第二十一条专业训练是警种、部门根据人民警察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

专业训练时间由政工部门和警种、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保证人民警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训练,三年累计不少于30天。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的实战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专业训练内容主要包括岗位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专项警务实战技能、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更新,提高工作能力。其中,单警装备使用、枪支基本操作、枪支实弹射击、徒手攻防技能、体能达标训练等课程不少于专业训练课程的30%。

第二十二条发展训练是公安机关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国家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着眼公安工作长远发展和人民警察健康成长组织的训练。

发展训练主要包括在职领导干部专题训练、后备干部培养训练、专家和业务骨干研修、教官业务提高训练、民警职业拓展训练等。

发展训练的时间、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紧贴实战需要,推进训练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开展学习、训练、管理、考核。

推行实战案例教学,基层和一线人民警察的案例教学课程不少于总课程的30%。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实行“轮训轮值、战训合一”训练模式,提高训练工作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以提高岗位履职能力

和实战本领为目标,通过岗位练兵、在线学习等形式开展自学自练,达到训练考核标准。

基层和一线民警应当根据体育锻炼达标标准,积极参加体育健身锻炼,增强身体素质和体能素质。

第四章训练机构

第二十五条部、省、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政工部门设立教育训练机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政工部门设立训练机构或配备专职训练管理人员。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警种、部门应当设立训练机构或配备专职训练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或者依托公安院

校设立训练基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训练基地。

第二十七条训练基地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官和管理人员;

(三)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训练场所、设施、装备;

(四)根据任务需要研发训练课程的能力;

(五)稳定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训练基地作为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实行政工部门与训练基地“一体化”领导管理体制,由政工部门领导兼任训练基地主要领导职务。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院校建设,充分利用其教学科研优势,加强训练理论研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和综合性的训练工作,在训练中发挥引领和高地作用。

第五章训练教官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官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政治坚定、业务精湛、门类齐全、充满活力的教官队伍。

第三十一条教官是指从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规定期限内专职从事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为专职教官;兼职从事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为兼职教官。

第三十二条教官应当热爱公安教育训练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具有公安工作实践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能够承担训练教学、课程研发等任务。

第三十三条教官实行聘任和资格认证制度。教官聘任和资格认证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择优选聘、优胜劣汰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单位初审、专家评审、组织聘任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教官在聘任期内完成年度训练教学任务,享受相应课酬、学习资料费、课程研发费等待遇,并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建立教官知识更新机制。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并组织教官参加进修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安排教官到业务部门进行实践和调研。专职教官实践和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30天。

第三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授课和业务骨干推优任教制度,鼓励和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离岗任教。离岗任教经历列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选聘专家学者参与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第六章经费装备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将人民警察训练经费列入年度

预算,按照不低于公用经费5%的标准足额保障,单独立项,专款专用。按照“谁调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训练经费。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公安院校和人民警察训练基

地配备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器材,并将新装备优先免费配备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

第七章管理考核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警务化管理,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晋升训练前,组织人民警察参加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体能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晋升训练。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训练大纲、教学计划实施训练,组织参加训练的人民警察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结果由政工部门予以认定,并通报参训人民警察所在单位。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上岗、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晋升警衔。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职务前未达到训练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训练。

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复训。入警复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直至取消录用资格;其他复训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根据有关规定不予晋升职务或者警衔。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

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训历档案,如实记载人民警察参加训练的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任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训练与晋升、育人与用人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训练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训练基地进行达标评估。训练工作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年度内不得参加评优活动;训练基地评估不达标的,不得承担训练任务。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在训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行业公安局,根据本条令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五十条本条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同时废止。

人民警察初任培训内容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大纲 (适用于录用及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 一、训练对象 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 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 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练。训练时间22周,110个训练日。每天训练7学时,总计770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350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开学、结业、个人总结鉴定及有关活动70学时。日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 四、训练方法 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 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1)。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考核,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考核全部合格者,颁发《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合格证书》,具有人民警察资格,授予警衔。考核中有两项(含)以下科目不及格的,准予补考;有三项(含)以上科目不及格的,确定为初任训练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训。经过补考或补训仍有两项科目不及格的,不予结业,不得授予警衔,不允许上岗。 六、训练教材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读本》(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编)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法律法规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公安业务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实战基础训练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 七、训练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检查初任训练的实际效果,督导训练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评价标准》(见附件2)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3)执行。未达到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考题(50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考题(50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 分。 aa//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bb//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 c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监察机关 dd//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监察机关,,a..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 aa//刑事责任 bb//法律责任 cc//纪律责任 dd//民事责任,,a.. 3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aa//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bb//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cc//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dd//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d.. 4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 )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c.. 5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d.. 6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处分。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d.. 7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a.. 8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d.. 9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a.. 1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起施行。 aa//2010年5月1日 bb//2010年4月21日 cc//2010年7月1日 dd//2010年6月1日,,d.. 11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情节较重的,给予( )。 aa//警告处分 bb//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cc//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dd//记过处分,,b.. 12《纪律条令》设定了()具体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aa//70 bb//72 cc//78 dd//76,,d.. 13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的违纪案件。 aa//公安机关领导人员 bb//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 cc//监察机构管辖围 dd//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公安机关,,a.. 14下列()行为哪些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 aa//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bb//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cc//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dd//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c.. 15以下行为应当从重处分的是()。 aa//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bb//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 cc//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 dd//有以上规定并从中谋利的,,d.. 16以下行为中可以记大过的是()。 aa//有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情节较轻的行为 bb//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 cc//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 dd//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a.. 17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讲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讲座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2010年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下面与领导和同志们一起学习研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我所讲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背景过程和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制定《条令》 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

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03年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第二十次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2004年,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二)制定《条令》的过程 《条令》的出台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 一是起草、调研阶段。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办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在此基础上,2002年10月正式着手起草《条令》,先后多次征求了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 二是联合修订阶段。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本条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第十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在政工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组织、参与执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训练经费、装备保障。 第十四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训练规章、规划、标准,组织编发各级各类训练大纲、教材,推进训练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训练工作,部署、组织全国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一)从非公安系统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员的入警训练; (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三)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和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 (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 (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哪些内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哪 些内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的内容有总则,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和附则这三部分的内容,该纪律条令主要是针对各地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身为人民警察,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宜的时候,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可根据不同情况对其进行开除,取消警衔,延期晋升等处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训练条令题

训练条令题 一、判断题 1、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A.对 B.错 答案:A 2、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A.对 B.错 答案:B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A.对 B.错 答案:A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 A.对 B.错 答案:B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指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A.对 B.错 答案:B 6、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A.对 B.错 答案:A 7、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技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A.对 B.错 答案:B 8、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 A.对 B.错 答案:A 9、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集中训练。()

B.错 答案:B 1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A.对 B.错 答案:A 1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集中训练与自学相结合的优良学风。() 1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A.对 B.错 答案:A 1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管理,分级实施。() A.对 B.错 答案:B 1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分工实施。() A.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

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5.08.16 【实施日期】1995.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1995年8月16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政治教育与业务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始终贯彻世界观、人生观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学校依照本规定组织和实施培训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培训。人民警察上岗、授衔、晋升

警衔和晋升职务必须经过培训,培训的成绩、鉴定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授衔、晋升警衔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不予授衔、晋升。 第五条人民警察参加和接受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章培训种类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分为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培训,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根据人民警察的职务和衔级,实行高级培训,中级培训,初级培训。 第七条高级培训,包括警督选升警监以及晋升厅(局)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厅(局)级和警监警衔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第八条中级培训,包括警司晋升警督以及晋升处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处级和警督警衔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精选范文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出台《条令》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条令》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历经起草调研、联合修订、审议通过三个阶段,形成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 规章。 问:请介绍一下《条令》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

究规定》及“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 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条令》的出台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起草、调研阶段。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 民警察纪律处分办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在此基础上,10月正式着手起草《条令》,先后多次征求了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二是联合修订阶段。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领导的批示, 9月中旬,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公安部纪委、监察部驻公安部监察局和公安部法制局联合成立了起草组,形成《条令》初稿,并多次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广大基层民警的意见。7月,人事部派员参加了起草组的工作,经集中修改,形成了《条

公安分局民警实战训练工作实施方案

萧山区公安分局民警实战训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局民警的综合素质,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和一线民警实战训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今年全区公安工作会议关于全面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总体部署,特制定2004年民警实战训练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质量建警,以基层和一线民警为重点,贴近实战、战训结合、学以致用、注重实效。从民警执法、执勤必须遵守的程序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抓起,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教育训练,全面提高全局民警的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建设一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训练有素的警察队伍,为维护萧山的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目标任务 警务实战技能训练是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依法必备并区别于其他公务员的独特能力和特殊技能,是公安民警职业能力的重要体现。分局将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对基层和一线民警采用警校集训和单位、民警自训等形式进行强化训练。通过教育训练,增强民警的法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履行警务,解决执法执勤中法律意识不强,程序和动作不规范、技能战术水平不高等问题;增强民警的安全防范意识,解决部分领导和民警安全意识淡薄,防范能力不强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有效避免和减少无谓伤亡;使民警熟练掌握警务实战技能,练就过硬的实战本领,切实改变当前实际工作中一些民警不同程度地存在的“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的问题,全面提升公安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全年公安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训练对象 训练对象重点是基层派出所和刑侦、治安、交警等一线实战单位的45周岁以下的民警。45岁周(含)以上民警、孕期女民警和患有疾病民警,可以免训、缓训或视情减少训练科目。我局在2003年已参加和2004年将参加警衔晋升训练和初任训练的民警,可以不再参加实战集中训练,但应参加达标测试和随机抽查。 四、训练内容 着眼于执法、执勤和实战需要,突出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实战训练。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战基础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职责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教育;开展徒手攻防、射击等专业科目以及搜查、盘查、缉捕、带离等基本技能训练,进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群体性和暴力恐怖案件的战术研究及模拟演练。并按照《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体育锻炼达标活动和体能测试。 五、实施办法 (一)训练准备(1月至2月) 1、分局政治处会同行政科,检查整修萧山公安警察学校的教室、宿舍、楼道、食堂、操场等,以适应实战训练和训练计划的要求。 2、分局政治处会同行政科,研究、落实警校的社会化管理新模式,先期可由保安公司对警校的后勤保障进行承包管理试点。 3、分局政治处负责制订2004年分局民警实战训练工作方案,确定集中参训人员(批次)、训练内容、工作要求等。 4、落实师资力量。分局选派热爱公安教育事业,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和教学能力,身体健康,能开展正常的教学、训练工作的民警4至6名,送盛市公安部门接受专门培训,并作为分局教育训练的兼职教员。根据课程安排,将聘请省公安专科学校老师、其他公安机关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 会 按照支队党委的要求部署和大队的具体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心得体会报告如下: 一是坚持从严治警。《纪律条令》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其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同时其又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 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公安民警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律条令》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且解决了一些地方在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的问题,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纪律条令》的出台,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建设方面的空白。《纪律条令》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与《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相配套,既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又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提供了纪律保障。 四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纪律条令》的出台,是对公安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丰富和完善。因此,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从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构建和谐社会的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纪律条令》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纪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推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积极参加体育健身锻炼,增强身体素质和体能素质,提高队伍战斗力,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服务,特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在全国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实施。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和各级前卫体育协会负责本标准实施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西藏、青海、新疆等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测试项目和标准,报中国前卫体育协会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分组和项目 第五条体育锻炼达标按性别和年龄划分为男七个组、女六个组。 1、男子、女子青年一组:25岁以下(含公安院校学员); 2、男子、女子青年二组:26岁至30岁; 3、男子、女子青年三组:31岁至35岁; 4、男子、女子青年四组:36岁至40岁; 5、男子、女子中年一组:41岁至45岁; 6、男子、女子中年二组:46岁至50岁。 —1 —

7、男子中年三组:51岁至55岁。 第六条本标准项目设四类,男七组、女六组计十四项。 第一类项目:100米跑、10米×4往返跑; 第二类项目:800米跑、1000米跑、1500米跑、1500米健步走、2000米健步走、1分钟跳绳; 第三类项目:1分钟仰卧起坐、俯卧撑、引体向上、双杠臂屈伸; 第四类项目:立定跳远、纵跳。 第三章考核和标准 第七条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考核。 第八条参加者从每类锻炼项目中,各选一项参加考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四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第十条达标等级分及格、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标准为200分至275分,平均为50分以上。 良好标准为276分至335分,平均为70分以上。 优秀标准为336分至400分,平均为85分以上。 第十一条参加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为不及格: 1、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考核项目; 2、有一类项目的考核成绩低于35分(不含35分)。 第四章奖励 —2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公安部党委历来高度重视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始终坚持从严治警,积极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纪律条令》。《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纪律条令》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这“四大条令”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案件。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充分发挥《纪律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同时,要重视日常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把依法从严治警、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的各个方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训练内容

警察训练内容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 一、训练对象 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 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 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练。训练时间22周,110个训练曰。每天训练7学时,总计770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350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开学、结业、个人总结鉴定及有关活动70学时。曰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

四、训练方法 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 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1)。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考核,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考核全部合格者,颁发《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合格证书》,具有人民警察资格,授予警衔。考核中有两项(含)以下科目不及格的,准予补考;有三项(含)以上科目不及格的,确定为初任训练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训。经过补考或补训仍有两项科目不及格的,不予结业,不得授予警衔,不允许上岗。 六、训练教材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考试题

《人民警察法》相关知识考试 单位:仁和派出所姓名:袁清成绩: 一、谈谈公安民警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的要求?(25分) 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规定,着警服应该严格按照以下要求:(1)、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2)、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3)、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4)、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二、公安机关值班人员职责?(25分) 答:主要职责如下: (1)、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2)、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3)、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4)、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值班记录制度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25分) 答: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2)、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3)、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4)、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5)、值班人员姓名。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四、公安民警请销假制度?(25分) 答:公安民警请销假制度如下: (1)、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2)、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3)、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4)、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5)、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西充县公安局仁和派出所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试题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练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纪律条令》的主要特点 一是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性 二是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 三是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 四是执行效力上体现权威性 2、简述《纪律条令》的主要内容 《条令》共分三章三十一条,具体设定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方面的76种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条令》的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划定了公安及监管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高压线”。 3、简述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决定机关 (1)行政处分的责任 主要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附加处分: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延期晋升警衔。 由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2)其他纪律责任 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由督察机关决定和报批后组织执行。 4、常见的警车违纪行为有哪些? (1)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2)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3)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4)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5)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6)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7)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8)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5、《纪律条令》规定的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有哪些? (1)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吸食、注射毒品; (3)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 (4)参与赌博的。 6、《处分条例》规定的行政公务员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哪些? (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包养情人的; (4)参与迷信活动的; (5)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对照警察纪律条令个人剖析总结

对照警察纪律条令个人剖析总结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必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一部具有广泛约束力和实际可操作性的行政规章,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相配套,既自成体系,又相互联系、相互衔接。这“四大条令”的颁布实施,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提升人民警察的素质和形象、加强公安机关队伍规范化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利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方方面面。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没有自由裁量幅度,具有前所未有的严厉性和高度权威性。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认真研读条令全文,杜绝图形式、走过场、做表面文章等不良倾向,保证学习时间、人员、内容、效

果的“四落实”,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对《纪律条令》的创新性、刚性、全面性和权威性认识。 森林公安是我国公安体系中一个特殊的警种,作为森林公安队伍的一名外勤民警,肩负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系;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群体事件;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以及完成上级布置其它任务等多项岗位职责。对照《纪律条令》自我剖析,我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以下三方面突出问题:一是自我学习提高还抓得不够紧,对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一定程度存在走过场,水过地皮湿的思想。学习不刻苦、不深入,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轻视理论武装工作,在理论学习上心浮气躁。如刚开始参加《纪律条令》学习领会时,认为是形式主义,写笔记有应付现象,没有结合自己的实际与心得。 二是效率意识和创新意识不强。思想上对当前激烈竞争的形式认识不清,没有紧迫感、压力感和忧患意识,想问题、干工作、办事情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习惯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用老经验解决新矛盾,创新的思维不活。如一些不法木材贩子、动物贩子、药材贩子潜入林区后,往往急于寻找合伙人,采取里应外合的办法来达到获取不义之财的目的。个别林业工人、村寨农民则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上当受骗充当了贩子们的马前卒。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就应把与木材贩子、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5年最新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 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 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 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 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在政工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组织、参与执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训练经费、装备保障。 第十四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 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训练规章、规划、标准,组织编发各级各类训练大纲、教材,推进训练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训练工作,部署、组织全国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