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打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有追求、负责任,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环保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组部、国资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领导人员管理原则:

(一)坚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四)坚持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各子(分)公司和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本办法中的“领导人员”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公司本部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及以上人员及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和公司委派、推荐的各单位董事、监事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党委会是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组部、国资委、集团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二)审批《**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三)研究决定需要上报集团审批的有关人事任免、任前备案及请示事项。

(四)决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调整、交流挂职、考核、监督及奖惩、退休、返聘事宜。

(五)审批各单位及参股单位的董事、监事推荐委派方案。

(六)决定领导人员后备管理及其他重要工作。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领导人员管理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订、修编《**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二)实施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调整、交流挂职、考核及奖—3—惩、退休、返聘等具体工作。

(三)审核、批复各单位任前备案、任职请示。

(四)提出各单位及参股单位的董事、监事推荐委派方案。

(五)组织实施领导人员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

(六)负责领导人员的个人信息管理、人事档案、出国(境)备案管理等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二)各单位党委会负责事项:本单位任前备案人员的选拔及上报请示事宜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调整及考核;推荐本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领导人员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事项:配合公司做好领导人员选拔、调整、交流挂职、考核、退休、返聘等相关工作;实施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和后备人才选拔、调整、考核的具体工作;开展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务名称、职级及职数

第七条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职级:

公司本部:

总助级: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副总师、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及相应职级人员(总助级是集团子分公司副职以下、子分公司部门正职以上的一个管理职级。

正职级:部门总经理、主任及相应部门正职级人员。

副职级:部门副总经理(副主任)、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团委书记及相应部门副职级人员。

公司所属各单位:

正职级:董事长(非公司领导兼任)、总经理(主任)、党委书记及相应子分公司正职级人员。

副职级:副总经理(副主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安全总监、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应子分公司副职级人员。

第八条领导人员职数。

(一)公司本部:总助级按照集团要求的职数设置;部门总经理(主任)每个部门设置一名;部门副总经理(副主任)、业务经理(业务主任)根据业务范围需要设置。

(二)公司派出机构:负责人设置一名,其他职数根据集团管理规定或工作实际设置。

(三)发电单位:领导人员职数一般不超过7人。机组台数多和总装机容量大的发电公司、煤电一体化单位和基建生产并存的单位可根据管理实际适当增加2-3名。

(四)研究院: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各中心领导人员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五)筹建处:职数一般不超过3人。

(六)挂职的领导人员不占所挂职单位(部门)领导人员的职数。

第九条各单位党委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可交叉任职。董事长(非公司领导兼任、党委书记可兼任。董事长、总经理一般分设。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一般兼任。纪委书记一般专设。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会计师可兼任。专职党委书记和专职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和副总会计师一般不同时设置。

第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总助级和中层岗位名称、职级、职数。

(一)总助级: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副总师及相应总助级人员(总助级是各单位副职级领导人员以下、各单位中层正职以上的一个管理职级,职数根据工作实际可设置3-5名。

(二)中层正职级:部门经理、主任及相应正职级人员。中层副职级:部门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值长及相应中层副职级

人员。中层正、副职及相应职级人员按照公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执行力,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为突出的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事能力,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热爱****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六)服从组织调配。

第十二条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累计八年以上工作经历,主管财务的领导人员从事财会或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四)提任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同层级副职岗位两

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党政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下一层级正职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一般应为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员。

(六)担任党内和工会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对于德才兼备、能力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破格聘任。

(一)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级科技成果。

(二)获得过公司及以上等级安全标兵、科技创新人物、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特殊贡献人物、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三)在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改进、节能环保、管理创新、队伍稳定等关键时期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其业绩得到本单位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认可并书面推荐。

(四)具有境外、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条件差的地区(内蒙、陕西、宁夏等地区)发电厂工作两年及以上,业绩突出,考核优秀。(五)领导班子结构优化或重要专项工作急需或紧缺专业管理人才。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不得担任正职级领导职务、掌握重大商业机密和其他重大机密的领导职务以及人力资源、财务、科技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本人已取得外国国籍或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经移居国(境)外的,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第十五条各单位总助级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总会计师的,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担任其他总助级人员的应具有发电厂生产及其他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四)总助级人员一般应在相关部门正职岗位任职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当具有相关部门正职和副职岗位累计三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第五章选拔与任用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考核推荐和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公开选聘执行《**公司系统内公开选聘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组织考核推荐领导人员的主要程序包括:提出建议人选、党委会初议、组织考察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党委会研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任前谈话、任前公示、履行手续。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做好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纪实工作,形成年度选拔任用纪实工作记录。

第十七条提出建议人选。公司党委、经营班子主要领导及有关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领导人员任职条件、人员工作

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及各单位党委推荐意见,充分酝酿,提出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党委会初议。党委会对提出的建议人选进行初议,确定考察人选。

第十九条组织考察和个人事项报告核查。根据初议结果,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察组,或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考察组,对提职人员按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及谈话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形成考察材料;组织考察的同时,按集团相关要求履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手续。

(一)民主推荐。由员工根据职位要求推荐候选人。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采用,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综合分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要有一定的覆盖面和广泛的代表性。公司所属各单位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与人员范围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人员及职工代表;公司本部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与人员范围一般为相关部门的全体人员。

(二)民主测评。由员工对考察人选的德才表现及其对拟任职位的胜任程度进行评价。民主测评一般采取投票形式进行。

(三)个别谈话。主要了解考察人选的素质能力、履职履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党委会研究。根据考察情况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情况,研究决定领导人员的任用。需要报上级备案的,按照规定及时备案。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介绍拟任人选的组织考察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情况。

(二)党委会进行充分讨论,对任免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三)形成决定。党委会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并适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需事先与股东方沟通并征得股东方同意。属于集团任前备案管理的领导人员,由公司主管领导与集团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集团人力资源部沟通,按照集团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任前谈话。由公司领导或指定人员与拟任人选进行任前谈话,了解任前人员思想状况、传达组织意图、进行廉政教育。

第二十三条任前公示。对于提职的领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政治面貌、学习经历、工作简历等。同职级调动、调整、免职一般不公示,如认为有必要公示时也可公示。公示范围为公司全系统,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反馈信息的受理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公示对象有反对意见或质疑的,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向公司党委会汇报并由公司组织调查组予以调查。

(一)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二)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

用,并在任用谈话时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三)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公司党委会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

第二十四条履行手续。经任前公示无异议后,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应按照各单位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方的约定,履行有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聘任总助级人员须履行任前备案手续:

(一)各单位报请示材料。各单位事先以正式文件(附党委会会议纪要、任职推荐材料、个人述职报告、简历)向公司请示。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征求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意见。

(三)提交党委会审议。

(四)公司同意并批复。

(五)各单位办理任免及管理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公司推荐委派董事、监事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推荐委派董事、监事:1.新组建的公司或股权变更后。2.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前。3.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发生变化。4.工作、业务需要。

(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商有关单位及部门提出推荐、委派人选,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并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各单位报公司审批同意

后,履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选举程序。

(三)派出董事、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应为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相关业务人员。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3.熟悉拟任职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

4.**公司领导担任董、监事需上报请示集团批复。

5.公司本部派出董事原则上在基建、生技、经营、财务等部门选择,派出监事原则上在财务、内控等部门选择。

6.各单位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单位职工董事和监事。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董事监事推荐、委派函,抄报集团或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独资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由公司直接委派担任。其中,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董事长的,由公司向集团或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请示,得到批复后,下发推荐、委派函。

(五)各单位召开股东会会议,对推荐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选举通过后,正式出任该公司董事、监事。

第六章履职、评价、问责

第二十七条领导人员按照《**公司领导人员岗位说明书》以及公司管理授权手册的要求,履行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股东、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领导人员的评价考核按管理权限进行。考评内容包括德、

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定期考核一般指年度公开述职考核,执行《**公司领导人员公开述职实施办法》。专项考核一般指因领导调整等工作需要进行的考核及试用期考核。考核主要程序包括:确定考核方案、述职及民主测评、结果反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实行领导人员提醒、函询和诫勉制度。在领导人员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提醒。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人员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以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人员进行函询了解。领导人员存在的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第三十条对各单位董事长(非公司领导兼任)或总经理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需要事先请示的事项:

1.领导人员个人在经济实体或社会团体中兼职。

2.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

3.出国、出境执行《**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

4.配偶、子女拟提拔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中层管理职务的。

(二)需要向公司报告的事项:

1.领导人员个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的。

2.配偶、子女、父母到国外、境外定居的。

3.配偶、子女、父母经办私营或个体企业的。

4.领导人员个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

5.参加**集团以外单位组织的脱产进修、学习或考察的。

6.当选县以上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和政协委员的。

7.领导人员个人生活上、工作上需要组织予以理解、支持和帮助解决的事项。

(三)各单位党政正职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一般应由本人采用书面方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其他副职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一般应由本人采用书面方式先报本单位负责人,经本单位负责人签批或签阅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请示的重大事项应在得到答复批准后方可执行。需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前或发生后五日内报告。

(四)根据集团的有关要求,领导人员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及兄

弟姐妹的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单位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所在单位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

(五)公司党委认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三十三条领导人员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公司领导人员岗位职责、授权手册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问责、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管理监督不力,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重大损失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

(八)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股东、公司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

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因不称职受到调整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纪律处分的,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影响期。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交流、挂职、培养

第三十五条公司主要通过有计划地安排领导人员交流、挂职和教育培训对各级领导人员的岗位履职能力进行提升培养,严禁各级领导人员参加各类高收费社会化培训项目。

第三十六条领导人员交流可以是提拔任职,也可以是平级调动或降职使用;领导人员挂职主要以平级挂职为主要方式,挂职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和工资关系。

第三十七条在同一岗位任职满六年,一般应进行交流,最长不超过八年;担任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审计部门负责人时间满五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第三十八条领导人员交流和挂职均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挂职期间参加挂职单位的年度考核。挂职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领导人员挂职期满,由挂职单位出具鉴定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领导人员接到交流任职的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

续,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在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免职。

第四十条公司后备人才选拔培养是建设素质优良、结构科学、堪当重任的领导人员队伍的重要措施,公司按照《**公司领导人员后备人才管理办法》,开展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后备人才(一级后备人才)由公司组织选拔并管理,各单位总助级和中层岗位后备人才(二级后备人才)由各单位组织选拔并管理。

第八章辞职、免职、退休

第四十一条辞职。领导人员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1.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发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2.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3.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人身、设备

事故,或者发生特大人身、设备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4.违反选拔任用人员的条件、程序、纪律等,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5.疏于管理监督,致使下属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上述情形由公司党委会指定的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作为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基本依据。

(四)责令辞职,是指公司党委会根据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其中,对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被认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领导人员,应责令辞职。领导人员辞职应经过下列程序:领导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党委会提出辞职申请。自愿辞职应提前十五天提出辞职申请,责令辞职应在接到公司党委会责令辞职通知后按要求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辞职原因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应引咎辞职而拒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应责令辞职。责令辞职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领导人员在办理辞职期间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在涉及企业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需由本人继续

处理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二条免职。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一)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在年度述职测评中为基本称职、不服从公司责令辞职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三条退休。

(一)领导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不需本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在到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

(二)领导人员退休后,继续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及公司规定执行。

(三)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兼职(任职);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关联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赢利性活动;退休后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关联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的,或退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须由本人向公司党委报告,由拟兼职企业出具说明材料,公司党委批准后,方可兼职。

(四)对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印发退休文件。退休后一切职务自然

免除,除特殊需要不再另外发文任免。

(五)各单位要充分重视退休领导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落实各项政治、生活待遇;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定期传达通报公司改革发展形势和生产经营情况,听取退休领导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节日期间的慰问走访。

第四十四条返聘。

(一)领导人员退休后原则上不再返聘,如因工作特殊需要返聘的,由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返聘的,返聘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返聘人员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四)领导人员返聘期间的待遇由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九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制度的合规性、执行程序规范性、基础材料完备性、员工对选人用人满意度等,及时发现问题,完善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各级领导人员管理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和管理程序,有关责任人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对选人用人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领导人员档案管理。

(一)领导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二)新任的领导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正式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将人事档案按要求整理好后送上级主管部门。对在上级单位保管的人事档案,应将所形成的归档材料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归档。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三)领导人员的履历材料、学历材料、职业资格材料、入党入团相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等相关材料,要及时归档。

第四十八条领导人员带班值班及请假管理。

(一)各单位需做好领导班子日常值班安排。在政治保电、重大自然灾害预警、重要设备启停操作期间、新机组168小时试运期间,董事长(非公司领导兼任、总经理、党委书记、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必须在厂、在岗,其他时间董事长(非公司领导兼任、总经理、党委书记、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必须有一人在厂值班。

(二)各级领导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外出活动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活动包括:离开工作岗位或现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出差、公务活动、出国和休假等(公司统一安排的活动除外)。

1.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应向主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请假,部门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应向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请假。

2.各单位董事长(非公司领导兼任)、总经理应向公司负责人请假,各单位党委书记应向公司党委书记请假,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无特殊情况,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请假外出。各单位其他领导人员应向本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 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公务回避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XXX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副院长)。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2.有中国证监会、XXX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 3.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4.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九条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任免程序,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责任: 1.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2.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派驻单位《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督促派驻单位遵守中国证监会、XXX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

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初稿)

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为规范员工流动管理,引导员工合理流动,以达到人岗匹配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管理权限 综合部负责各部门员工入职、流动手续的办理及监督。 4 员工入职 4.1 新进员工的报到程序 新录用的员工携带所要求的报到材料,于入职当日到综合部进行报到,同时办理入职手续。以其报到日为起薪日。 4.2 新员工报到当日所需材料 新员工报到材料如下: (1)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包括国民教育、国家承认的成人教育(大、中专)等取得的学历、授予学位证明材料等;另,当年未毕业可用公司开具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当年毕业未参加工作的不需要); (4)人体检健康证明; (5)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等。

4.3 员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综合部应同时建立入职员工的内部人事档案。 4.3.1 员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范围: 4.3.1.1 必备档案 除以上4.2所列各项新员工报到所需材料外,还需大学生就业/实习协议,以及劳动者转正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4.3.1.2 补充档案 工作交接清单、员工辞职申请表、员工解聘通知书等。 其他有关材料: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表彰奖励以及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而受到的处分决定、通报批评等。 4.3.2 归档要求 具体如下: 4.3.2.1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部门和个人签字及形成时间的日期。 4.3.2.2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的三日内建立其基本人事档案。 4.3.2.3归档的材料,凡规定应盖章的,必须盖章。 4.3.2.4部门领导离职,其人事档案保留两年,其他员工离职,其人事档案保留一年。 4.3.2.5此人事档案为公司内部建立的档案, 其中材料为公司留存份,员工离职不返还。 4.4 员工试用期及转正

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优耐达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培训目的 通过外派培训,使优耐达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国内外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 第五条培训计划 优耐达公司人力行政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行政部经理、主管副总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外派培训人员资格 第六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优耐达公司。 第七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优耐达公司的意愿。 第八条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三章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第九条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由人力行政部审核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学历教育须根据优耐达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优耐达公司人力行政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定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外派培训人员与优耐达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行政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优耐达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公司人力行政部。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优耐达公司人力行政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行政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外派培训工资 第十五条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优耐达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

外派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人员更好地服务于外派公司,实现集团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升集团化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集团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公司(简称“外派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技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 3 职责 由外派公司所属业务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职务等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 4 定义 无 5 内容 5.1外派人员能力要求 5.1.1基本资格 (1)具备外派岗位从业经历与相应的专业素质,熟悉集团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特点。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具备独立履行拟任岗位职责的能力。 (3)担任外派公司部门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者,需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其余管理人员需具备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岗位任职资格。 (4)如遇有特殊情况而与上述条件不相符时,须经人资与行政中心总监审批后方可派出。 5.1.2任职要求 (1)全面完成集团交办的外派任务和工作指标。 (2)维护集团整体的利益和形象。 (3)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商业和技术机密。 (4)遵守外派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5.2外派程序 5.2.1根据外派企业的需求、或集团认为需要向上述企业派遣人员时,由总裁办公会研究确定人选,或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集团内部甄选或向社会招聘。 5.2.2根据拟定外派人员的不同情况,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应的培训,并与外派公司共同确定工作职责,并制定拟任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由集团和外派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 5.2.3确认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员,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派遣函(加盖公章),外派人员持派遣函和《岗位说明书》前往外派公司报到。 5.3员工关系 5.3.1外派人员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外派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5.3.2外派人员在外派公司一般安排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对于不适应外派公司工作的,由集团与外派公司双方研究决定调回、交流或解聘。 5.3.3外派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根据其岗位级别确定,由外派公司发放。因地域工资水平差异而导致的差额,外派公司高于原单位标准的,按外派公司标准发放;低于原单位标准的,按原单位标准发放。外派人员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及奖金,由外派公司按本企业标准执行。 5.3.4外派人员应将社会保险移至外派公司所在地缴纳,由所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 5.4外派人员工作职责 5.4.1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外派公司的岗位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集团对外派人员的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5.4.2经营管理类人员工作职责 (1)企业战略规划管理 (2)经营计划管理 (3)流程制度管理 (4)借贷、抵押、担保及股权投资、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下列重要事项,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办理,如有异常,需及时向集团报告: a.外派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向金融单位的借贷事项。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肯实业集团 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效激发员工干事创业的激情,切实保障公司利益,积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洲中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区域、各项目(简称“区域(项目)”)。 第三条公司原则上实行人力资源属地化管理制度,当地人力资源不能够支撑业务发展需要时,可选择派驻员工方式进行。 第四条派驻人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或由区域派驻到项目工作、且已经办理完结正式入职手续的人员。 第五条适宜于派驻的人员是指: (一)上述公司总部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 (二)上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由总部临时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驻外时限及岗位调整 第六条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派驻区域(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派驻人员工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四年,公司在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的基础上予以安排。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驻外人员更换驻外地点的,其驻外时间累计计算。 第四章驻外人员委派工作程序 第八条驻外员工的外派,统一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区域(项目)配合。 第九条外派严格执行以下流程执行: (一)由各业务部门、区域(项目)根据业务发展与项目进度需要向公司提出驻外人员需求;

(二)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审定其项目人员编制; (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派驻人员的推荐; (四)分管领导审核、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 (五)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对外派决定进行公告、并开具《外派人员报到通知书》,标明姓名、 职务等信息; (六)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督促员工在发布公告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七)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对派驻人员实行派驻前岗位培训。 第五章派驻人员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对派驻人员的管理 (一)派驻人员应接受公司业务管理部门重大事件安排,需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二)派驻人员定期参加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例会和业务交流,需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三)派驻人员及时向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进展(例行工作汇报不得低于每月一次), 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 (四)派驻人员的入职、离职手续、人事调动、劳动合同关系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统一审核、 办理; (五)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对派驻人员的薪酬管理、职位晋降实行统一管理; (六)派驻人员出差必须报经派驻区域(项目)审批后执行,审批权限参照《差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派驻公司(项目)对派驻人员的管理 (一)派驻人员接受派驻区域(项目)直接领导的日常工作安排并对其负责; (二)派驻区域(项目)对派驻人员的薪酬调整、职位晋降有建议权; (三)派驻区域(项目)负责派驻人员绩效考核,每季一次上报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具体见《绩效考核体系》); (四)派驻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各项费用由派驻区域(项目)承担。 (五)派驻人员在项目服务期间,项目奖金结算方案另行约定。 第六章纪律约束 第十二条派驻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及派驻区域(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且不限于: (一)派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派驻人员必须同时遵守派驻区域(项目)的工作流程、办公管理制度及考勤制度;

某公司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发展的需要,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外派人员相关福利待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子公司。 第三条外派人员是指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工作满一年的; (二)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动、调剂的; (三)夫妻两地分居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办法; (二)负责外派人员范围的确认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子公司外派人员相关福利待遇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五条各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具体落实外派人员相关福利待遇,建立健全外派人员享受相关福利的各种台帐。 第三章生活补贴 第六条生活补贴是考虑外派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对家庭照顾不周,而发给外派人员的一种补贴。 第七条筹备建设期标准 在筹备建设期间,所在公司每半个月能够提供通勤条件的,生活补贴按10元/工作日计发;不能提供通勤条件的,按20元/工作日计发。 第八条生产经营期标准 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在公司每半个月能够提供通勤条件的,生活补贴按8元/工作日计发;不能提供通勤条件的,按15元/工作日计发。 第九条外派人员生活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四章休假待遇 第十条外派人员不能利用公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一个晚上或半个白天的,可按如下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每满三个月可探望配偶一次,每次6天,往返路费凭票比照《差旅费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 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 总则第一 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 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 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不 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 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 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 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 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 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 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 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 1 人、副书记 1~2 人、委员若干人, 设纪委书记 1 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 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员工关怀管理办法(最终)-精选

员工关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进一步激发员 工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使员工在繁忙的工作中充 分感受到公司的关怀和关爱,与公司共同成长与发展,特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全员性关怀项目和其他群体关怀 项目,分别从法定节假日关怀、员工健康关怀、员工生日关 怀、员工重大家事关怀、员工家庭温馨关怀、女员工关怀、少数民族关怀、外地员工关怀等八个维度全方位开展员工关 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恒丰金集团公司全体在册员 工。 第二章全员性关怀项目 第四条法定节假日关怀 每逢重要(春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元宵节)节 假日,对全体员工进行关怀慰问。 (一)关怀措施:公司领导以短信方式向全体员工表示 节日祝贺;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全面落实节假日放假制度; 按照公司福利费用发放相关文件规定在每个节日向在册员 工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

(二)责任部门:短信发送由公司办公室指定专人实 施,发送内容必须经过公司领导审核; 节假日放假及慰问品、慰问金发放由人力资源部配合行政部门按照相关办法实施。 第五条员工健康关怀 (一)关怀措施: 1、每年进行员工健康体检。公司每年组织员工开展身 体体检。人力资源部要建立全体员工健康档案,并根据体检 结果,向公司和员工本人反馈健康信息。 2、公司积极组织开展全员健身活动。公司办公室牵头, 各部门积极配合,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各项体育及健身活动。 为确保活动效果,公司会根据在册员工数量,对公司办公室 下拨文体活动经费,活动经费仅限用于各次活动的组织及奖 励。 (二)责任部门:公司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部行政部 及其他各部门配合。 第六条员工生日关怀 (一)关怀措施: 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在生日之际,公司均发送一条祝福短信,在员工生日当天,为员工及家属各送上一张生日贺卡, 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1、分公司印制统一形式的生日贺卡。贺卡上有分公司 对员工的祝贺词和总经理的亲笔签名。

退出岗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XXXX公司 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管理,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是指:XX公司范围内,因年龄或身体健康等原因退出现正、副处职领导岗位,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三条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兼顾历史因素; (二)规范统一管理与各单位具体情况相结合; (三)与高级管理人员各项管理制度相适应; (四)充分发挥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作用。 第二章聘任和安排 第四条对退出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XX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安排到实质性岗位或交付专项任务。XX公司未予安排的,由原所在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继续发挥作用。原则上不能在三产和独立法人企业兼职。 第五条XX公司安排工作的,由各单位或部门与XX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共同协商人选,XX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聘用(解聘)、考核、监督及日常管理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聘用(解聘)、考核情况报XX公司人事处(党委

组织部)备案。 各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工作的,按照相应的干部管理制度,由单位或部门研究决定,同时明确考核及日常管理的负责部门。 第三章享受待遇 第六条政治待遇。按同级在岗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范围阅读、听取有关文件和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和一些重大的活动。未选为代表的,也应列席本单位的党代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 第七条医疗待遇。医疗、体检、健康疗养保持原待遇不变。 第八条薪酬待遇。基本薪酬保持退出高级管理岗位前的水平,不再晋档,但可以调标套改(如遇整体调资时,再另行规定);承担具体工作的,业绩薪酬按所在单位同级现班子成员业绩薪酬平均水平的70%发放。 第九条其它待遇。车辆费用、通讯费用、住房标准保持原待遇不变,按照XX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办公用房,根据工作实际妥善安排。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由退出岗位时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所在单位或部门要关心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日常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并负起责任,有关情况和信息应该及时和XX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沟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1.XXX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MHKG-RL-ZD-007) 2.目的 为了加强外派人员与集团的信息沟通,保证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外派人员在各子公司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 集团外派京外常驻人员,系指集团聘用且常期(半年以上)派驻北京之外所属公司工作的员工,主要包括: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分部门经理或副经理、部分一般人员。 4.术语和定义 无 5.职责 5.1.用人单位(各子公司) 5.1.1.提出外派人员需求 5.1.2.推荐外派人员 5.1.3.参与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 5.2.集团人力资源部 5.2.1.形成外派人员需求计划

5.2.2.组织填写《外派人员考察意见表》 5.2.3.安排外派人员派出前谈话 5.2.4.对外派人员进行动态考核 5.2.5.负责外派人员的岗位工资的发放 5.3.用人单位董事会/总经理 5.3.1.对提名的外派人员进行聘任 5.4.集团人事行政副总裁 5.4.1.推荐外派人员 5.4.2.组织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 5.4.3.审核入围外派人员 5.4.4.参加外派人员派出前谈话 5.5.集团总裁 5.5.1.审批外派入围人员 5.5.2.对外派人员提名 5.5.3.审批外派人员需求计划 6.程序和内容 6.1.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命管理 6.1.1.外派人员的选拔标准 6.1.1.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于XXX事业; 6.1.1.2.服从XXX集团管理,贯彻执行集团下达的指令; 6.1.1.3.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不谋私利,处事公正;6.1.1.4.工作尽职尽责,具有团队精神;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1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2第二章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

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3第三章编辑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DLZSJT-ZD-外派人员管理规定-1.0 2008年8月1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2008年8月5日[2008] 39号通知下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派人员行为,使外派人员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完成集团赋予外派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有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统一派遣,长驻分公司工作至少半年以上者,不包括户籍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内容包括:人事管理、考勤管理、租房和通讯费管理、外派人员注意事项管理、探亲假管理规定。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四条集团向所属各公司派驻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任免,集团以正式文件发布上述人员的人事任免决定。 第五条派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聘用、选拔,首先是在集团或所属各公司的员工中培养提拔,其次是对外招聘。 第六条由于集团公司的经营性质决定,被外派人员必须接受全国性的岗位调配。对于不服从集团公司调配的人员,集团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关系、辞退等处理。 第七条外派人员离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审批,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公司可以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九条新招聘的外派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

定;外派员工(劳务)表现优秀,通过公司考核后,可以提前转正。 第十条各派驻公司总经理在当地招聘的部门主管以上人员,须事先报集团行政人事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通过后方可上岗试用。 第十一条各派驻公司总经理要了解掌握集团公司劳动用工政策,结合派驻公司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符合公司实际的管理制度,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取得优异的业绩,让员工获得较好的薪资福利待遇,使集团与派驻公司员工形成和谐的关系,避免形成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十二条对集团派出的派驻人员,所属公司如果认为不胜任,无权自行更换和调整;应向集团行政人事部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不胜任的理由,经核实后由集团根据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第十三条公司为外派人员每月发放异地生活补助费用,(不含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标准如下: 区域分类: A类区:北京、上海、大连、南京、深圳、广州、厦门、福州、昆明、东莞、成都。 B类区:营口、玉溪、曲靖、诸暨。 C类区:中国其它地区(包括本市周边城市)。 D类区:公司驻地城市所辖县或县级市。 外派员工的异地生活补助费用由派驻地公司每月发放。 第三章外派员工劳资关系管理 第十四条从集团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由集团统一管理。

外派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为适应公司发展和业务拓展的需要,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派人员选定 1、公司将根据岗位需求,在深圳地区范围内选定适合外派项目人员。 2、公司采取自愿报名和相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外派人员,人力资源部将根据项目需求与员工综合素质条件,向公司领导提交外派人选方案。 3、人力资源部将在符合项目要求的人选中,按照自愿报名、四年内未外派两项条件优先的原则选择人员。 4、一经公司领导班子通过,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将与外派人员进行谈话,公司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安排。 二、外派工作职务级别与时限的确定 1、本规定的外派人员是指由深圳总公司派往外地分公司、管理处、顾问项目工作的员工。 2、外派工作职务是指外派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所担任的职务。外派工作职务不等同深圳相同职务的级别,即外派工作职务与深圳职务不是同名同级。 3、外派期间,外派人员的深圳职级调整与深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外派人员在外派工作期间调整深圳职级的,须经公司按晋升程序考察、审批后才能调整。调整后,执行新定职级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4、原则上外派时限为派驻项目合同期的期限,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将合同期延长造成外派时限随之延长的,员工必须服从安排,但外派最长不超过4年(自愿外派的情况除外)。 三、待遇 1、工资福利待遇 (1)外派人员自外派的下月起工资上浮一等。 自2004年8月起,连续外派每满二年,可将外派时上浮的一等工资转为固定的工资等级(即外派工作结束调回深圳工作后仍保留这一等工资),然后再上浮一等工资。该项待遇每人只能享受两次(即连续外派四年后工资将不再上浮)。 (2)上浮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等级时,根据员工外派时的深圳职级不同设定相应的最高固定工资等级。

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企业集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的原则。 (五)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六)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公司党委及党委工作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接受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集团公司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同职级领导人员。 (二)集团公司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全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集团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事业部和全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四)按照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75867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外派人员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多赢局面的形成,加强公司对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外派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派人员是指: (一)编制内: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政府部门或下属企业的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常驻是指驻在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二)编制外:公司派驻到出资公司任专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原则上派驻时间为三年,如有特殊情况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公司形象、传递公司文化,在公司与派入单位之间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其中外派到政府部门的人员应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促进相互资源及信息的充分利用与共享,不断推进公司业务在派入单位的开展;外派到下属公司的人员应本着立足于完成派入单位本职岗位工作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强化相互资源及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不断提升公司系统的管理水平;外派到出资公司的人员应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全面完成派入岗位的工作职责。 (二)全面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及工作指标。 (三)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形象。 (四)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及派入单位秘密。 (五)遵守公司和派入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外派到下属公司人员的工作职责应建立职位说明书,由公司的归属部门与派入单位按照公司统一的标准共同协商确定。各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派入单位的岗位工作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公司对外派人员的任务要求,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六条公司向所属各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助理(含)以上行政人员一律由公司任免或推荐,以正式文件发布上述人员的任免或推荐决定。公司向参股企业派驻的上述人员,以函件方式进行推荐,由参股企业正式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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