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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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某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通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部门行政执法水平,县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法制办、监察局、人社局等部门组成案卷评查组开展对全县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将评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查基本情况

此次评查范围是各行政执法单位在18年10月1日至18年5月31日期间,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案卷。按照相关要求,主要评查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处罚(许可)决定、案卷整理等方面。评查活动分自查、抽查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同时,还成立案卷评查组对质监局、食药监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单位进行了抽查评查。要求被抽查单位提交连号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各10卷,共收到50卷行政处罚案卷和30卷行政许可案卷。

二、评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处罚案卷

从被检查单位情况来看,行政处罚案卷经过多年的不断规范,大多数案卷符合案卷评查标准,在行政执法的实体、程序、文书规范、案卷归档等方面较以往有了较大进步,案卷整体质量较高。表现在行政执法的程序更加完善,行政处罚基本能够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各阶段的法定程序进行,绝大多数单位都严格遵守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等程序;违法事实证据的收集更加充分;适用法律更为准确;案卷管理更加规范等等。但也存在以下问题:1.实体内容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不明确,记载不详细,有的案卷无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材料。二是证据种类相对单一,部分单位在认定违法事实时,偏重采用调查(询问)笔录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其他证据种类较少,或无其他种类证据。证据间的关联性较差,收集证据时,不注重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链,影响了证据

的效力。三是适用依据不准确,未引用法律、法规全称,未注明具体条、款、项。四是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拟罚款数额与实际执行出现不一致情况时,而无处罚数额变更的相关记录及批准程序,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选择上有一定的随意性。五是行政处罚种类不明确,有的部门将其他强制措施如销毁等列入行政处罚之列。

2.执法程序方面。一是调查(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提问针对性不强,内容过于简单,文字表述不全面具体,部分笔录的修改处缺乏当事人确认,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记录不详细。二是有的未依法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和答复。三是有的案卷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无记录。3.文书规范方面。一是立案审批登记表案件基本情况不清楚,有的立案时未明确列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立案人没有明确意见。二是现场检查笔录不全面、不具体,现场检查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三是个别案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中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四是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有的没有写明具体的送达文书及文号,有的送达人仅有一人,有的代收的未注明代收人与签收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拒签留置送达的,留置送达时间、地点不详细。

4.案卷归档方面。有的单位文书归档和装订未参照统一标准进行,案卷封皮制作、目录填写、文书顺序、页码编写、案卷装订等不规范,有的案卷无案卷目录,有的案卷掉页散卷,有的案卷排列顺序混乱,杂乱无序,未按照时间先后的顺序装订,有的编号未按要求书写在文字正面的右上方,有的案卷使用圆珠笔书写,有的甚至一个案卷有多个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许可案卷大部分单位虽然实施主体明确、法律依据正确,但在许可实施程序、文书规范、案卷制作等方面基本符合要求,如质监、环保、卫生等单位的许可案卷相对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亟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体内容方面。个别单位准予许可决定书比较简单,未载明事实、依据、理由等,文书不规范;行政许可作出后、实施过程中后续监管不到位,违法行为需要整改的,缺少整改情况记载和后续监督检查材料等。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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