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篇一: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始终相信,这世间,相爱的原因有很多,但分开的理由只有一个--爱的还不够。人生有四个存折:健康情感事业和金钱。如果健康消失了,其他的存折都会过期。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在改制中的劳动关系,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经济发展和老工业基地振兴为目标,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平稳过度,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影响改制进程,确保企业改制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安置原则

1、企业改制后,通过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接收原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并按规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新招用人员,应优先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3、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采取职工自愿入股,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四、安置办法

1、对有就业愿望,具备相应劳动技能,身体健康的原企业职工,改制后企业应继续留用。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根据本人的自愿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实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现行规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本人不愿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企业需要上岗的,由企业安排工作。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1992年6月30日前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1992年7月 1日后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0年(1992年6月 30日前参加工作)或15年的(1992年7月 1 日后参加工作),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5、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 10年(199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或15年的(且1992年7月1 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级),可办理因病、残提前退休手续。每提前一年,养老金递减2%。

6、符合退职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均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

7、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凡被国有企业招用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或调入国有企业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应视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集体企业职工被派遣到国有企业混岗工作,不视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在

企业改制时,参照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政策办理。

8、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安置办法。国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在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履行招工手续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改制中,与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现金形式支付。

2、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但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人或企业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128%计发。

3、职工有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篇一: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txt始终相信,这世间,相爱的原因有很多,但分开的理由只有一个--爱的还不够。人生 有四个存折:健康情感事业和金钱。如果健康消失了,其他的 存折都会过期。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在改制中的劳动 关系,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 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经济发展和老工业基地 振兴为目标,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平稳过度,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职工,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影响改制进程,确 保企业改制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安置原则 1、企业改制后,通过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接收原企业职工总 数的70%以上,并按规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新招用人员,应优先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中

择优录用。 3、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采取职工自愿入股, 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四、安置办法 1、对有就业愿望,具备相应劳动技能,身体健康的原企业职工,改制后企业应继续留用。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 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根据本人的自愿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实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现行规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 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 手续。本人不愿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企业需要上岗的,由企业 安排工作。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领取经济补 偿金。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1992年6月30日前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1992年7月 1日后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 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0年(1992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为有效地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破产法》本身存在的局限,很难解决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过程中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安置和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加大了结构调整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有关文件,对职工安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妥善安置职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证,也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政策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兼并、重组和实施关闭破产等方式,使改革脱困的目标基本得到实现。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职工安置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为“一大、二多、三难”。“一大” 即企业关闭破产资金缺口大;“二多”即企业债务多、历史拖欠多;“三难”即企业资产变现难、社会职能移交难和职工安置难。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职工安置是目前我们遇到的政策性最强、情况最复杂、操作最大的一项工作,难就难在企业关闭破产时需要处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难就难在我们要应对各种复杂的局面。目前,职工安置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缺口大;二是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公用设施人员移交难;三是企业大集体不能顺利剥离;四是历史拖欠问题多;五是资源枯竭矿山职工再就业难等。 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据

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目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按其不同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原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11个试点城市,现扩大到各类地方企业和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第二类是国阅[1999]33号,原适用于辽宁部分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军工企业、军队保障性企业、有色金属工业和商贸企业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第三类是中办发[2000]11号以及相关配套各项政策,原适用于中央所属的资源枯竭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中央所属三线军工企业和黄金矿山、地方资源枯竭矿山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近年来,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些行业政策和与之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政策等。这些政策归纳起来就是:老职工“养起来”;原固定工(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安置”;合同制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集体企业职工分类处理等。为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发[2002]12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这些年来在企业关闭破产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或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没有到位,企业破产所需资金未能及时落实,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职工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导致职工上访不断,一些地区出现了大规模不稳定事件,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12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是经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得出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劳动保障部门在这项工作担负了重要的工作责任。

企业搬迁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企业搬迁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一、工作目标 XX年完成20家企业的搬迁建设或转型、停产、关闭,加快推进4 家企业的搬迁进程(见附件)。 二、工作任务 (一)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协调落实搬迁改造企业的具体支持政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进行论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企 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及建议。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尽快完成搬迁企业土地指标的落实工作;协 调督办搬迁企业土地组卷工作;土地收储中心加快企业原址土地收储和招、拍、挂,并保证政策支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部门尽快完成部分企业原址抵押置换,以利企业实现原址土地的腾退变现;指导协调金融部门加强和企业沟通,加大对企业搬迁改造升级资金支持力度,满足企业搬迁资金需求。 (四)市环保局、安监局依法促进企业搬迁工作。市环保局依法做 好对地处水源地企业的搬迁指导工作,3月中旬前组织完成对环保治理方案的专家评审,并督促企业10月份前完成环保治理;市安监局依法 做好搬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搬迁过程中不出现安全责任 事故。 (五)市劳动局负责按政策指导搬迁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保证 职工安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六)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确定搬迁企业原址用途和规划条件,指导 企业做好新址选址工作。 (七)市发改委、投资促进中心做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的协调服务 工作。市发改委做好省产业支撑项目的列入工作,落实已列入项目的 共享支持政策,指导帮助搬迁项目争列国债资金支持,加快搬迁项目

审批、立项和备案工作;投资促进中心做好企业项目报批手续的一站式服务,为搬迁项目建设创造优良的环境和高效的政务服务。 (八)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支付搬迁改造政策支持资金,并做好政策支持资金的监管工作。 (九)××区、桥××区、××区、××区政府负责做好区属企业搬迁或关闭的组织协调,督导搬迁工作进度,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职工安置、稳定等有关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做到政企分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国企改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政企关系的理顺、国有出资人的确定、改制方案的审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金融债权的处置、国有产权的评估和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确定等等。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

破产企业职工 安置

关于破产重整企业职工安置的方案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制漆”)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负债严重,申请对xx进行重整,现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原则 重整期间,以不解除劳动关系为原则,解除劳动关系为例外,充分尊重职工选择,尽可能让员工有选择,不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成为唯一途径;从员工接受心理的角度考虑员工心理的承受能力,尽可能给员工一定的调适期和接受期,不过于突然;在法定的补偿之外,尽可能有一些额外的考量,但不论如何考量,一视同仁不能有例外。对于员工关心的社保衔接、离职证明、档案、找工作空档期等问题提前做好预案,让员工无后顾之忧。 (一)依法安置 (二)公开、公正、公平安置 (三)程序民主 (四)确保社会稳定 二、安置范围 截止2018年5月25日,企业所有在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但下列人员不在职工安置的范围: 1、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职工情况 企业截止到2018年5月25日,共有在册职工9人(附职工花名册),其中7人未缴纳社会保险。 三、安置意见 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安置: (一)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1、在岗且能很好的胜任在岗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本人自愿解除的,按本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安置; 2、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工伤、工残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劳动关系结合其自身意愿和客观情况妥善处理,如变更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或调岗等。 3、减员的情况下,与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不予减员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2003年3月1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3〕35号 (2003年3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 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主要内容: (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 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 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 3.抚恤人员人数; 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 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 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 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 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 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 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 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 2、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置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二、职工安置的对象及基本情况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挂靠人员,共计人。截止年月,公司总人数人,其中:在岗职工人,待岗人员人,伤病残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内退人。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人,下属二级单位挂靠人员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利用信托计划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

作。 四、在岗职工安置办法 根据国办发[20xx]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按职工工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按职工工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用。 3、将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并预留3年档案托管费。 如果该职工在安置后3年内重新就业或3年期满,则停缴社保及档案托管费(或办理转移手续)。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员工管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 精品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 安置暂行办法 深府[2001]8号附件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妥 善安置市属国有企业的富余员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属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以及国有股 权占25%以上、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富余员工是指关闭、破产和改制市属企业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富余员工。本办法所称改制包括出售、兼并、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等。 第三条市属企业的富余员工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 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解决。部分情况特殊的员工,可按照本办法通过补偿安置、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等 方式进行安置。 第二章补偿安置 第四条补偿安置包括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生育补偿费。 第五条企业裁减富余员工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员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 续签的,可以享受安置费: (一)2001年1月1日之后仍与市属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 (二)男性年满48岁,女性年满43周岁的。对不适宜年龄偏大员工从事的特殊 工种,男性可放宽到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三)在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累计工龄男性满20年、女性满15年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军龄计入累计工龄; (四)在深圳国有、集体企业累计工龄满5年的。 员工依本条第一款规定享受安置费的,不影响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安置费的发放按员工在本企业之外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关于印发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搬操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搬操作规范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0〕19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有关企业: 现将《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规范老城区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特制订本操作规范。 一、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标准 (一)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对经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二)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职工,搬迁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符合以上情形的职工主动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根据职工申请,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工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1.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 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 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 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 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 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 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 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 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R法律依据: R《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 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达成协议的。” R《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 : 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 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 (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

浅谈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

浅谈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 作者:戴瑞熠肖楠发布时间: 2009-04-23 14:50:59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进入了攻坚阶段,其职工安置工作更是难点中的难点,破产法和大量部门规章、地方政策对此均有规定。目前,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也存在着法律与政策并行、甚至矛盾交织的局面。究竟如何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已成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一、我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 我国的国有企业破产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自始至终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因素,在国企的破产申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上,法律与政策对用于职工安置的财产和实际清偿的范围都做出了不同规定。 法律方面,我国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政策方面,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破产法》依然为政策性破产留出了空间,规定在该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与政策的交织,给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扰,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一是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被严重削弱。审判实践中,法院既要适用破产法律法规,还要遵照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甚至当地地方政府的一些特殊规定,尤其是职工安置上基本只能跟着政策走,大大增加了破产案件的审理难度。二是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实际安置困难。由于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沉重,破产时一般都严重资不抵债,而政策对清偿范围的扩大和清偿标准的提高又造成第一顺序分配数额无限膨胀,职工内债数量大,即使牺牲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安置,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审判实践中,企业被设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新版]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但因部分人对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存在误解;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同时领取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经济补偿金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而再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无现行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补偿措施。根据对一次性安置费与经济补偿金的解释来看;这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两种方式;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主要体现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性;所以企业职工在接受国家补偿时;只能择其一种安置方式;而不能同时适用。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国务院于1994 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 号);1997 年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 号);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2003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 号)。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支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而支付及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1】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符合情况也更具适用性。第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 3 倍。显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从而更能显示国家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充分照顾。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除对破产企业职工具有补偿性质外;更具优越性。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企业破产公告之日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职工安置方案

XXXX厂 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XXXX厂 年月日

目录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2) (一)指导思想 (2) (二)坚持原则 (2) (三)主要政策依据 (3) 二、企业现有人员状况 (3) 三、职工安置办法 (4) (一)职工安置 (4) (二)预留劳动保障费用情况 (6) (三)职工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6) 四、组织领导 (7)

XXXX厂(以下简称XX厂)成立于年,现为国有独资企业,年月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鲁国资企改函〔200X〕XX 号文件批复进行整体改制,国有产权全部退出,进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省国资委《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7〕11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4〕5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劳社〔2006〕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如下: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因企制宜”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确保稳定。 (二)坚持原则 1、坚持依法操作,分类处理的原则。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操作,分类处理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坚持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改制后企业原则上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3、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据实计算并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各项费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核程序的原则。职工安置方案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XXXX供水总公司 职工安置方案 (本案已于XXXX年XX月XX日经XXXX供水总公司第X届第X次职代会审议通过) XXXX供水总公司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七二0厂等41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XXXX]8号文件)文件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为深入贯彻执行十七大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关于XX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毕署办通[XXXX]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各级政府文件精神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和XX地区行政公署对职工安置的政策,把职工安置放在关闭破产工作的首要位置。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鼓励职工自谋职业,拓宽安置渠道和就业门路,使企业职工在法律、政策的指导下得到妥善的安置和实现再就业,从而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发动群众,群策群力 广泛动员职工,认真分析和讲解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的历史背景和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同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

适应。 (三)政治核心与民主监督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保障职工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工安置原则 职工安置是企业关闭破产的重点,为切实做好XXXX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操作,平稳推进原则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贵州省、XX地区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2.根据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日期确定具体财务数据。 3.多方参与,民主评议、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安置方案经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积极稳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尤其是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根据政策规定,针对XXXX供水总公司的情况,实行统筹安排、分类安置,分别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妥善到位。 (三)积极促进再就业原则 在企业关闭破产时,与XXXX供水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通过各种安置渠道实现再就业,在新组建的公司首先安置原公司职工就业,并依法建立劳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本方案年月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 论通过) 一、前言 国企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发展、稳定被称为改制中的“三个轮子”,其中,难度最大、涉及面最广、政策性最强的当数人员安置。可以说,衡量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一环,就是人员安置是否到位、职工合法利益是否得到保障,职工安置是关系改制成败的首要问题。 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是市国企改制的又一次尝试,通过国有资产转让,进一步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通过引进外来优势资本和现金技术,使新企业成为本地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在转让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实现职工身份的转换和平稳过渡,稳定职工队伍,为新公司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国企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接受、妥善安置现有职工。 2、职工安置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原则,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按需设岗、任人唯贤、竞争上岗。

3、按照政策对不能上岗的职工分类进行妥善安置。对愿意自谋职业者,兑现按政策应享受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对有困难的职工,按政策尽可能予以各种帮助。 4、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解释方案,稳定职工情绪,维护社会安定。 5、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票决通过。 三、公司的职工基本情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四、职工安置办法及安置费用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依据《劳动法》及省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 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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