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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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案例分析

《税务管理》课程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前不久,某县地税局局长办公室来了十几个人,反映他们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登记后从事鸡蛋收购、贩运的经营活动,但是所在地的地税分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时,将他们缴纳的部分纳税保证金作为罚款入库了。为此,他们向县局口头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县局分管局长和行政复议人员非常重视;当场记录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等,并口头告知纳税人:正式受理这起行政复议申请。

(二)处理决定

某县地税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撤销了地税分局行政处罚的错误决定,责令该分局在十天内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地税分局也立刻从纳税人手中收回了纳税保证金收据、罚款收据。同时,针对当前禽蛋收购、销售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调整了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的定额,下发了二季度的核定税款通知书。纳税人没有异议,缴清了二季度的税款。

(三)法理分析

此案的焦点是收取的纳税保证金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纳税保证金替代罚款是否合法?

第一,地税分局不得收取纳税保证金。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原《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都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以下省略)。(新旧《税收征管法》此条内容都相同)纳税人是固定工商业户,既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也领取了地税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在对这些纳税人进行征管时,对

没有偷逃税行为的,不得要求提供纳税担保,也不得收取纳税保证金。

第二,地税分局税务行政处罚不合法。

1、行政处罚的主体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基层税务分局是县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它不能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只有县局才有税务行政处罚权(注:新征管法规定,税务所只有2000元以下行政处罚权,旧征管法没有)。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都必须制作以县地税局名义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地税分局在没有县局批准同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而将盖有分局公章的罚款收据代替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是不合适的,同样纳税人也是不能接受的。

2、没有向纳税人讲明补缴税款后实施行政处罚。

地税分局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纳税人讲明作出税务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税分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分局应当采纳。而某地税分局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因纳税人不在,当时向纳税人家属说是—个季度的税款,没有说多余的部分还要留作罚款。

3、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地税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对纳税人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执行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是,对纳税人个人作出超过50元、对法人作出超过1000元的处罚就必须执行—般程序。罚款较大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是否要求听证。本案中的处罚金额已超过50元,而且他们是个人,所以必须适用一般程序,而不能实行简易程序。具体的步骤是:一立案;二调查;三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非当事人放弃权利,还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四审理;五作出处罚决定;六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将处罚决定书交给或送达给相对人。一个程序不能少,更不能颠倒使用。

第三,纳税保证金替代罚款程序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按照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本案中,地税分局不能自行将多余的纳税保证金作为罚款入库。即使税务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也应该由纳税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本案中,地税分局对3户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属于无效的。

原来,地税分局的税务人员多次给纳税人做工作,动员申报纳税,可他们就是拒绝缴纳,并一直未露面。税务人员找不到纳税人,税款不能及时入库,于是,就让家属缴纳了一定数量的纳税保证金,随时可以作为税款入库。可到了规定的时间,纳税人既不来缴清税款,也不来取回纳税保证金,个别税务人员图省事,便私自将纳税保证金作为税款入库,多余的部分钱就作为税收罚款一并入库,同时将税票、纳税保证金收据、罚款收据(没有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纳税人的家属手中,从而引起了纳税人的强烈不满。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0日,—家企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某县国税局一分局申报8月应纳增值税5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只缴纳了30万元。9月11日,一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其9月20日前将剩余的20万元欠税款缴清,但企业到期仍未缴纳。于是,一分局依法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该企业小汽车—辆,准备拍卖以抵缴欠税。

与此同时,县工商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称2002年7月,该企业在银行贷款时,将这辆小汽车用于抵押担保,现贷款到期,该企业未偿还贷款和利息,请求扣押这辆小汽车。于是,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将这辆小汽车扣押。

(二)双方观点

县国税局认为,这辆小汽车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其理由是:

首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敏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依法经批准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因此,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欠税企业的小汽车,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

其次,税务机关依法扣押在前,先于人民法院。

第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专门规定了税款优先的原则。因此,这辆小汽车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这辆小汽车应由法院依法处理,其理由是:

首先,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工商银行同该企业多次协商,未就小汽车处理问题达成共识。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银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物依法扣押。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此,这辆小汽车应由法院依法处理。

(三)法理分析

本案的争论焦点是,税收是否优于其他债权的问题。

所谓税收优先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工作中,遇到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有关债务时,应优先征收税款的原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此款对税收优先原则有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所谓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又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而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以及清偿其他债务的,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应当先缴税。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根据《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本案中,纳税人的小汽车已经被设定抵押担保贷款,因此不应适用税收优先原则。

二是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本案中,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2008年9月11日,而纳税人早在2002年7月贷款时,就已经将小汽车设定抵押担保了,是设定抵押担保在前,发生欠缴税款在后。因此,也不适用税收优先原则。

三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目前,只有《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中,明确了有关税收优先原则除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可见,在破产企业清偿债权时,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优先于国家税收得到清偿。

因此在本案中,税务机关应解除对该企业这辆小汽车的扣押,交由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了解被执行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担保情况.以及实际产权人,以保证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去年7月l0日,是法定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个体户周某没有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收。14日,地税分局依法向其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7日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对周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17日,周某将税款与滞纳金缴到税务机关。

但是,地税分局还是依法对周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

周某不服,以已经缴清了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不应再对其进行处罚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作出了维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判决。

(三)法理分析

首先,周某的违法事实不因其违法行为的改正而消失。根据税法规定,每月1日~10日为申报期,而周某直到17日才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逾期申报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虽然他在17日缴清了税款及滞纳金,这只能说明他的违法行为在17日得到了改正,但l0日之后17日之前的这段时间,就是其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时间。17日改正违法行为,并不能否认他17日前违法的事实,只能证明其违法情节较轻。

其次,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中个体户周某属定期定额纳税户,其不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税款应及时、足额入库的基本原则,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周某有滞纳税款的行为,他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即限期改正和处罚是同时进行的。

总之,税务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对周某滞纳税款的行为处以500元的罚款,是合法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

2008年4月,湖北省大悟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负责京珠公路大悟北段施工的潜江市公路建设工程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京珠路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开采工程所需砂石。稽查局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认定该公司开采应税矿产品,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于是,他们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申报应纳资源税。

潜江市公路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建筑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砂石、粘土不应缴纳资源税.拒绝申报缴纳资源税,也拒绝提供其开采砂石的相关资料。

大悟县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到当地政府调查,并走访了其他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了该公司开采砂石的时间及数量,并取得了该公司开采砂石的相关证据。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开采砂石的行为应当缴纳资源税,且该公司已超过了纳税申报期。2008年5月8日,他们对该公司不申报纳税的行为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9000元。

2008年5月18日,稽查局又到县地矿局调查取证,县地矿局认定该公司开采的河砂属矿产资源中的天然石英砂、河卵石岩性以石灰石为主,据此核定该公司应纳资源税25万元,并通知该公司缴纳,但该公司拒绝缴纳应纳税款。于是,县地税局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了其应缴税款及滞纳金,该公司不服,将此案起诉到

大悟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程序合法,措施得当。但是,强制执行的税款是否应当征收,存在复议前置问题,应当另案审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否应当征税,是税务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的基础。因此,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该案的审理,要求对征税问题进行复议后再—并审理。

于是,潜江市公路建设工程公司向孝感市地税局申请对该案进行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县地税局认为该公司开采的河卵石矿质属石灰石,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石灰石属列举名称的矿产品,应当征收资源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京珠公路建设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修筑路所用砂、石、粘土,应当按照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税。(二)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是否征税,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湖北省地税局的《批复》明显越权,不能作为征税依据。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河砂属于天然石英砂,资源税税目中只列举了石英砂,因此河砂属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经过相关部门确定,河卵石的岩性以石灰石为主。

因此,复议机关认为,对河卵石征收资源税法律依据充足,对粘土、河砂等其他未列举名称非金属原矿征收资源税法律依据不足。因此撤销县地税局的扣缴税款通知书,要求县地税局重新核实沙、石,土的数量后,核定应纳税额。

经过重新核实后,县地税局核定原告开挖河卵石应纳资源税3万元,退还了多征的税款,原告因此到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书。

(三)法理评析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如果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难以保证。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从总量上看,规范性文件的总量大大超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目前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中存在不少问题。

1、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严重。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存在着严重的越权行为,既有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纵向越权,也有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横向越权。

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行政法规不相符合,甚至出现抵触,使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在实施中发生变形。本案中提及的批复明显越权确定资源税税额、减免税等问题,与《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立法内容相抵触,因此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五、

(一)基本案情

某县服装厂2008年3月欠税12410元。5月,该厂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3万元。6月,该服装厂欠缴税款7250元。2002年8月终因经营不善,该服装厂宣告破产。但宣告破产后,该服装厂仍旧未停止其经营活动,发生了两笔购销业务,涉及税款8600元。

县国税局在追缴欠税过程中,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认为服装厂3月份的欠缴税款优先于作为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但对于该厂6月份的欠税,以及宣告破产后欠缴的税款,是否适用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内部发生了意见分歧。

(二)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和对服装厂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因而该厂所欠税款对其他债权无任何优先关系,应以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受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仍然适用税收优先权,所欠税款应从服装厂的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服装厂的破产财产首先用来清缴税款,有余额方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三)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税收优先权问题。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征收税款的权力与纳税人的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即征收税款是第一位的,其他债权是第二位的。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在我国尚属首次,这有利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税法规定,税收优先权的行使分为三种情形:

相对于无担保债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收优先。

相对于担保债权,以发生时间为依据,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反之不适用优先权原则。

相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直接适用税收优先权,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款优先执行。

因此,对于破产企业欠税可以分以下几步进行清缴:

1、看有无担保债权,分清担保债权和非担保债权。本案中,该服装厂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3万元,其作为担保的机器设备属于担保债权,但其价值超过3万元部分不能认定为担保财产。

2、查明企业欠税和担保债权发生的时间。服装厂3月份的欠税12410元,发生在抵押权之前,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款应优先于此项抵押权执行。6月份所欠税款和宣告破产后所涉及的税款,因发生在抵押权之后,不享有优先权。《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破产后,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经营活动,擅自进行的经营活动无效。因此,服装厂在宣告破产后的两笔购销业务应予以撤销,但所涉及的税款应依法征收,这8600元税款和6月份所欠7250元税款,应列入破产债权,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3、明确破产财产范围。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包括企业宣告破产时,实际经营的全部财产;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新取得的财产;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财产”。因

此,本案中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的机器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其价值超过3万元的部分仍属于破产财产。

4、理清破产财产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税款并不是第一位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这就是说,破产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后,首先用于还清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有剩余财产的再清缴欠税,其他破产债权只有在此之后才有机会受偿。在这里,《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税收优先于其他债权,广义上也可称之为税收优先权,但与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优先权不同,只能在拨付破产费用、还清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适用。

综上所述,对服装厂欠税是否适用税收优先权,县国税局的两种观点都不正确。在清缴企业欠税特别是破产企业欠税时,除依照新《税收征管法》关于清理欠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正确运用税收优先权原则,确保欠税依法、及时清缴入库。

案例六、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月,某市玉液酒厂受托,为当地双口酒厂加工100吨粮食白酒。2008年7月,玉液酒厂如数将受托加工的100吨白酒交给了双口酒厂。2008年9月10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对玉液酒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厂对受托加工的100吨粮食白酒,没有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的义务,遂以玉液酒厂当月同类粮食酒的平均销售价,计算并下达补缴消费税15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限玉液酒厂在15日内缴清。玉液酒厂同类粮食白酒7月份的平均不含增值税销售价为每公斤60元。

到2008年9月26日,玉液酒厂一直没有按市国税征收分局的要求缴纳税款。2002年9月27日,征收分局派人将玉液酒厂在工商银行账户上的15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要其立即缴纳税款,否则,将该厂冻结的资金全部划缴入库,并视情节给予罚款。

(二)复议决定

2008年9月30日,玉液酒厂在提供纳税担保后,向征收分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征收分局的这一征税决定,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2008年10月9日,市国税局作出了复议决定:

1、撤销征收分局的征税决定;

2、立即解除对玉液酒厂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法理分析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该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玉液酒厂应当是受托加工白酒的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人,应该依法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白酒的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受托方在代收代缴本企业受托加工白酒的消费税时,不仅要按照本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和法定的税率,计算代收从价定率的消费税,而且还要按移交的委托加

工白酒的数量,代收代缴从量定额的消费税款(每公斤1元)。所以,玉液酒厂应该代收代缴的委托加工白酒的消费税,还应该增加100吨×1000公斤/吨×1元/公斤=10万元。

但是,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对玉液酒厂应代收而未代收的委托加工白酒的消费税,只能向双口酒厂进行追征,对玉液酒厂只能处应代收而未代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不能要玉液酒厂依照原《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补缴税款。因此,市国税局撤销了征收分局补税的处理决定。

在新《税收征管法》中,涉及税收保全措施的条款共有三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在这三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了明确规定,那就是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而不能是“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因此,即使征收分局应当向玉液酒厂追征未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征收分局也不能对玉液酒厂未代收代缴的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所以,市国税局作出立即解除冻结银行存款的决定是正确的。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学生用)教学文案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案情:某税务所2011年3月15日实施检查时,发现国力商店(个体)2011年2月19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责令国力商店必须在2011年3月19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2】 案情:某税务所2011年3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3月16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11年1月22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1月25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3月18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3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3】 案情:广西来宾县国税局稽查分局的稽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两年前有一份缴款书因税务人员的粗心大意、计算错误而少缴了1.5万元的税款。为此,稽查人员把情况对该企业作了说明,要求该企业补缴少缴的1.5万元税款,并下发了限期补缴税款通知书。该企业对此予以拒绝,理由是:造成少缴1.5万元税款的责任是税务机关,而不是企业,而且该企业实现的那笔税款已经是两年前的事了,因而有理由拒绝补缴这笔少缴的税款。 请问:该纳税人拒绝补缴这笔1.5万元的税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4】 案情:纳税人甲自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欠缴税款30万元,经过对企业应收款账户进行检查,发现A企业尚欠甲的货款12万元,按照购销合同约定2010年3月1日应付款,B企业尚欠甲的货款8万元,约定在2011年4月5日归还,甲欠C企业货款10万元,2011年2月1日到期。甲企业现有财产是:价值45万元的房屋2010年12月5日已经设置的抵押;价值5万元的原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因加工费未付于2010年12月31日被留置;价值10万元的股票于2011年4月10日质押在C企业;未设置抵押的其他设备价值15万元,现税务机关要归甲企业欠税进行清缴。 请问: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税务管理方案

关于酒店集团构建直属企业集团化税务管理体系的方案设想 一、集团化税务管理的现状和目标: 1、管理现状:税务管理是对企业纳税活动进行决策、计划、组织、调控的管理措施和经 济行为,目前企业在纳税实务中均处于被动管理局面、普遍采用对模糊政策的躲避管 理、对税收查补风险的公关管理等手段方法,且往往各自为政,满足于一时的风险掩 盖和拉税务官员关系交情来开展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 2、目标需求:集团化税务管理应采取由总部向直属企业垂直式集中管理,使各直属企业 从全局出发,发动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涉税人员全员参与,提出从业务流程梳理开 始,降低税收成本,适度利用外脑,防止不合理的税负增加及应税风险产生,保护企 业的税收利益,立足于内部管理为主,外部咨询为辅,达到税负合理,风险可控的集 团税务管理目标,并逐步由涉税交易的过程控制转向提供管理层战略决策支持的需求。 二、集团化税务管理的内容: (一)税务报告及数据分析管理 1、各直属企业定期编制税务管理报告。包括月度税收信息报告表、年度税收预测表(与 预算编制内容相配比切合),税务工作计划和小结以及企业年度实际纳税分析情况书 (定量指标在年中可进行一次目标完成的测量以便调整可能的全年目标变动修订,定 性指标系对全年税务工作的实质内容、成果或损失的详细说明,结合与预算计划同比 变动的分析,以便作为绩效考评的参考意见)。 2、各直属企业不定期编制特殊情况报告和例外情况报告。针对非经常性的纳税业务,企 业在特定时期所面临的突发或不可预见的税法调整引起的税务问题与困难,应形成对 出现问题的详细描述,进度跟踪,原因分析和管理层经验判断。对企业当期乃至以后 年度的财务影响程度的说明,并同步测算对预算完成的影响程度,以及为企业未来发 展的潜在影响和风险等的分析报告。 3、集团总部负责编制企业月度税务工作安排时间或进度的控制表。包括涉税事项及其工 作内容说明,责任人和预计完成时间,完成结果或延期原因,以便发现工作漏洞和风 险点,改进日常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二)纳税业务的处理流程制度 4、集团总部负责规范日常涉税会计处理方法,同时重视加强税务风险可控性。对复杂涉 税业务应给出会计账务处理的建议意见,必要时以专项呈递单形式报告管理层知晓。 5、集团总部负责监督直属企业办税业务所采取的税务政策是否准确,是否保持适当有效 的纳税管理制度,能否生成正确的税务数据报表。需要及时掌握直属企业税负的现时 义务与资金安排是否冲突,是否与当期财务成果、利润分配、投资决策构成影响,把 握最佳税收现金流量,获取税收上的资金时间价值。 6、集团总部负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内上下统一的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 务的涉税处理流程;开创建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直属企业的税务管理思想; 注意和财务部门外的业务部门配合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督促执行。 7、针对纳税风险的防范和规避,加强集团内税务风险管理,争取实现涉税零风险。通过 日常税务报告和突发涉税事项进行识别风险的分析测试,对可能对企业带来的财务影 响和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出具体对资本、收入、现金流量等构成的潜在影响,是 否会减少预算中应取得的收益又或是增加了预算外的开支费用,甚至是否会带来企业 信誉、品牌、信息披露、社会形象等法律风险和损失。(包括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 评估,以重要性进行排序,也可以通过风险管理来调整业务目标的实现过程)

企业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各公司税务工作的管理,确保各公司合法经营、诚信纳税,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并结合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税收登记、变更及年审管理 第三条公司税务登记、变更、换证及年审统一由财务部销售会计进行办理。 第四条公司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册登记。 第五条公司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改变。 2.法人代表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 4.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

5.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 6.增、减注册资本。 7.隶属关系改变。 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 10.其他相关内容改变。 第六条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依据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财务部销售会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三、收入、成本、费用税务规定 第八条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九条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具体包括: 2

税收案例分析练习题概览

增值税 1.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含税)商品,其成本为60元(含税),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7折销售; 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 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解:方案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现金净流量=6.41-1.45=4.96 方案二、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 应缴增值税额=100÷(1+17%)×17%-60/(1+17%)×17% +30/(1+17%)×17%-18/(1+17%)×17%=7.55(元) 利润额=100÷(1+17%)-78÷(1+17%)-30/1.17*0.17=14.44(元) 应缴所得税额=14.44×25%=3.61(元) 税后净利润=14.44-3.61=10.83(元)。 现金净流量=10.83-7.55= (元)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 利润额=100÷(1+17%)-60÷(1+17%)-30 =4.19 应纳所得税额=4.19×25%=1.05(元) 税后利润=4.19- 1.05 =3.14(元) 现金净流量= 3.14- 5.81=-2.67 (元) 2.蓝天建筑安装材料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有两大业务,一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料,并提供安装、装饰业务;二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 2010年5月份,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 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额82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0.8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不含税)60万元,设备租赁服务(不含税)16万元,共获得76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业务和会计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纳营业税额=760000×5%=38000(元) 税务机关经过查账,将其应纳税额调整为: 应纳税额=(820000+760000)×17%-108000=160600(元)

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114694464.html, 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 作者:梁益萍 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06期 【摘要】企业税务管理是一个企业开展市场经济活动,促进其不断向前发展和经营内部 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优化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规范企业涉税业务流程,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许多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逐渐凸显出管理认识偏差以及财务混乱等一系列问题,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主要从目前企业税务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税务管理优化对策,推动企业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企业税务管理;问题;优化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体制逐渐发生变革,各种类型的企业开始兴起并发展开来。同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其税务管理工作也逐渐引起人们重视。但是,当前环境下,我国国内企业税务管理机制尚不完善,仍存在诸多弊端,严重影响企业进步发展。所以各组织机构需加强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优化对策。 一、现阶段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就目前的调查情况来看,现阶段许多企业内部并没有相对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无法有效规范税务管理工作和管理流程。同时,各企业均具有独特性,一旦企业内部进行资金管理时,没有实施成本核算,就不能应用会计计算折旧,易导致资金核算出现损失或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且发生这种情况也无法追究具体的责任,管理部门易忽视。 2.税务管理重视度不高 从企业以往的工作与发展过程中可看出,税务管理工作量较大,工作流程繁琐,其中尤以税务表格的填写较为明显,且大多数企业中,企业领导人和财务管理人业务繁忙,接触税务管理时间较少,或并未接受全面、科学的现代税务管理教育,这就导致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工作进展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仅可做到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而对于税收管理工作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则并未重视,这就导致企业无法在社会投资或市场经营活动开展前提前做准备,使其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企业发展。 3.税务管理执行力不足 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存在单一性,不仅包括工作过程,而且还包括工作条件、员工工作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等,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也是同样的,不仅需要企业税务管理部门重视前期预

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思考

《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思考》对工作的启发和思考 【摘自】会计师杂志 我国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和完善中,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税款的目的,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现代企业财务决策主要包括筹资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四部分,税务管理贯穿于企业财务决策的各个领域,已成为财务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显现出其重要意义。 一.企业税务管理的必要性 企业税务管理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密切相关,税收负担的降低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水平,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纳税行为,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税收负担,才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1.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经营活动的多样化,税收成本的数量和种类逐年增加。企业可以通过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以获得最大限度的税后利润。但如果企业仅一味追求低税负,一旦企业被查出有偷税、避税行为,会承担相当大的财务风险,不仅要支出税收罚款,还可能会降低企业的信用等级.如果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税务管理对企业的投资、筹资、经营活动和利润分配行为进行有效控制,不但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还可以防止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而缴纳罚款,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实现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保证企业在获取最大税收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赢得企业的长期发展。 2.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 企业税务管理的前提是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及相关行业的有关政策,因此对普及税法及财经法规知识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观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企业通过比较分析税法中的税基与税率的差别,从事享有税收优惠的经营活动或对一些纳税“界点”进行控制,才能促使企业为了减轻其税收负担,逐步调整产业结构,有助于促进资本在不同企业间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如积极从事税法规定的新产品、新

对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对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蓬勃发展,尤其是大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火车头继续保持了健康快速的发展势头,而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扩大和加速,大企业的地位愈发重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占全国2.31%的大企业纳税户支撑着全国90%的税收收入,我国大企业经济规模持续增大,市场竞争力持续增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不断提升,已经名副其实的成为我国经济的骨干和中坚。大企业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为国家社会创造了巨额财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提升国家竞争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历史经验证明,大企业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大企业越来越成为配置全国乃至全球资源的主要力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大企业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大企业是产业结构调整的领头羊,大企业是技术创新的排头兵,大企业是综合国力竞争的航母。大企业的地位如此重要,那么作为调控经济杠杆的税收政策及管理应该如何发挥作用,让税收管理更好的促进大企业发展就显得十分突出和必要,这还要首先从当前对大企业税收管理现状谈起。 一、大企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基本是粗放式,统一,混合管理的税收管理模式。这一不分对象粗放管理模式大大影响了税收的财政作用发挥以及税收的杠杆效能,由于大企业有其自身特点,所以应对其采取有针对性管理措施。可喜的是总局已针对这种现状制

定的相应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各级税务机关也设立了相应的大企业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及个体户相比,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突出体现在:一是生产经营规模大,巨大的资产规模和庞大的机构设置,税源结构具有复杂性;大企业注册资金、资产、营业收入、利润、职工人数等指标远远超过中小企业若干倍。二是生产经营范围大,如从事石油、房地产、煤炭、能源和化工开发等多种产业;塔形集团则形成了三大发展板块的宝塔模式,即以石油炼化为依托,化工产品为主的炼化实业板块等等。三是组织机构庞大。这些大企业的管理结构较为完备,资金、物流的管理十分规范,内控机制较为健全,一般都建立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上市公司,一般都聘请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定期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年报信息,财务人员数量多而且比较精干;四是企业信息量大。大企业目前普遍使用财务软件,财务核算高度集中和规范统一,数据质量也很高。五是生产经营流程长,税源结构具有跨度性。六是具有较强的纳税意识,自身财务税收专业化水平较高;七是经济地位重要,税源举足轻重。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大企业的特点及时制定出适应大企业发展的管理办法,目前这个问题已引起了有关单位的注意并已着手开始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这里我们仍有必要谈一谈当前我们税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已便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作为参考。 (一)税务管理机构与企业级别不匹配。由于我国大企业多数为国有企业,有的更是中直企业,并有行政级别,一些副部、正厅、正市级单位屡见不鲜,其办理涉税业务的财务资产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本文主要针对大型商场销售实务中地增值税作税收筹划地分析.以下是基本概念和相关税收规定: ()折扣销售,即商业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价格上地优惠.其税收政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地,可按折扣后地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应以其全额计征增值 税. “营改增”也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地,以折扣后地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地,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销售折扣,又名现金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缩短企业地平均收款期,而协议许诺给予企业地一种折扣优惠.折扣地表示常采用如,,N地符号表示. 其税收政策,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地一种价格折让. 其税收政策,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地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地销售额中扣减. 案例分析如下: 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元.年末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送”,即每销售元商品,送出元地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假设增值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率为) 方案一:顾客购物满元,商场送折商业折扣地优惠; 方案二:顾客购物满元,商场赠送折扣券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方案三:顾客购物满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元; 方案四:顾客购物满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地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顾客购物满元,商场送折商业折扣地优惠;

税务管理与策划

税务管理与策划 具体案例的分析,并结合最新的税收法规政策的变化,把纳税筹划的理念和方法具体运用到企业战略与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节约企业的纳税成本。培训收益 了解纳税筹划的相关知识和技术手段 掌握企业战略决策中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方法 掌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方法 掌握分税种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方法 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了解其他税种的最新政策变化 了解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 培训对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 财务经理、主管;税务经理、主管 课程大纲 一、税收筹划的相关知识 税收筹划的动力机制 降低税收成本 实现涉税零风险 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税收筹划的本质:事前性、合规性、可行性 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 合理避税 合法节税 税负转嫁 税收筹划的基础 相关税收法律知识 相关会计基础知识

风险评估与防范 二、税收筹划的平台及技术手段 价格平台:转让定价的运用 优惠平台:税收优惠的运用 漏洞平台:政策遗漏的运用 空白平台:政策未规定的运用 弹性平台:幅度的运用 规避平台:临界点的运用 技术平台:减、免、退、抵免的运用 三、税收筹划的策略技巧及案例分析 流转税的税收筹划及案例分析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分散经营等 营业税:混合销售、营业额等 关税:完税价格、保税制度等 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与案例分析 企业设立:公司类型、设立地点的选择等 投资和融资:资金拆借、租赁等 销售环节:产品价格、销售返利等 内部核算: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金融资产等 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居民和非居民、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反避税、过渡期 新所得税法对税收筹划的影响:企业身份、适用税率、优惠条件、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与案例分析 工资薪金:工资与劳务的转化等 劳务报酬:分次、分项等 财产、行为税的税收筹划与案例分析 印花税:合同金额、人数等 契税:房屋购买、土地权属等 土地增值税:增量、收入、成本等

大企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大企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基本上粗放式,统一,混合管理的税收管理模式。这一不分对象粗放管理模式大大影响了税收的财政作用发挥以及税收的杠杆效能,由于大企业有其自身特点,所以应对其采取有针对性管理措施。可喜的是总局已针对这种现状制定了相应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各级税务机关也设立了相应的大企业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及个体户相比,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突出体现在:一是生产经营规模大,巨大的资产规模和庞大的机构设置,税源结构具有复杂性;大企业注册资金、资产、营业收入、利润、职工人数等指标远远超过中小企业若干倍。二是生产经营范围大,三是组织机构庞大。这些大企业的管理结构较为完备,资金、物流的管理十分规范,内控机制较为健全,一般都建立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上市公司,一般都聘请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定期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年报信息,财务人员数量多而且比较精干;四是企业信息量大。大企业目前普遍使用财务软件,财务核算高度集中和规范统一,数据质量也很高。五是生产经营流程长,税源结构具有跨度性。六是具有较强的纳税意识,自身财务税收专业化水平较高;七是经济地位重要,税源举足轻重。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大企业的特点及时制定出适应大企业发展的管理办法,目前这个问题已引起了有关单位的注意并已着手开始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这里我们仍有必要谈一谈当前我们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管理机构与企业级别不匹配。由于我国大企业多数为国有企业,有的更是中直企业,并有行政级别,一些副部、正厅、正市级单位屡见不鲜,其办理涉税业务的财务资产部门往往为正处级单位,而主管税务机关为科级单位,行政级别不对等,企业也因此对税务机关的管理有一定程度轻视,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怠慢、打折扣,给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带来诸多不便。出现涉税问题,企业越级联系,甚至地方政府领导或上级税务机构都受其影响。以为企业规模大、贡献多、级别高所以有的企业有特权思想,这让基层税务机关颇为头痛。 (二)基层税务人员素质不适应。大企业组织机构复杂,管理环节多,业务量大,涉及多个行业且跨地域经营,专业化分工细致,信息化程度很高。为了提高竞争力,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大企业还培养和引进了一批高学历、高职称、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与之相比,税务机关的管理力量明显不足,尤其基层管理人员,精通法律、财会、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匮乏,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人员素质都存在差距,对大企业的管理力不从心。目前税务机关由于基层工作辛苦、待遇较上级机关低,所以高级人才往往滞留于上级机关,致使基层直接管理人员难以与大企业素质人才做更好管理沟通,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税收制度不完善。目前,一些针对大企业的税收政策还不完善,随意性比较大。由于企业经营行业的多样性和大企业业务庞大、分工细密,还存在一些政策模糊的地方,税务机关在沟通反馈方面效率较低。在税收管理方面,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针对大企业的高效的税收征管办法,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摸索前行,导致税收管理的盲目性,随意性、制约了对大企业税收监控和管理向深层次、多角度、专业化方向发展。 (四)税企信息平台不对称。大企业目前普遍使用财务软件,财务核算高度集中和规范统一,数据质量也很高。其工作人员受到有组织、有计划、高级别财会培训学学习。在接受新会计政策和税收法规方面领先于某些税务管理部门。而且企业采用的财务软件税务机关需学习才能更好地掌握企业核算情况。税务机关缺乏这方面的培训。数据大集中虽然实现了全省联网,但征管软件在税源分析方面还是空白,如:综合征管软件只能记录日常的征管业务操作,无针对大企业专门的税源分析、纳税评估的功能;没有登记总、分、子公司、关联企业之间关系的比对模块,因此也无法对关联企业进行监控;企业的财务数据无法读取,企业的海量信息无法充分运用等。 (五)信息渠道不畅通。对于大企业的管理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企业信息资源的掌握,虽然《征管法》中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遇到一

上市公司税务制度汇编

上市公司税务制度汇编 为加强公司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法运营、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税务证件的取得。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条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不得出租、出借、损毁、遗失。 1、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存放公司财务部。 2、有关部门在办理公司有关事项中,需要财务部提供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时, 需填写申请, 并经财务部领导签字后,方可取得复印件。 第三条税务年检的管理。每年年检开始时,企业将指定专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并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第四条适用税种、税率。目前企业适用的税种税率:增值税17%、营业税5%、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土地使用税10元/平方米、城市维护建设税7%、房产税1.2%、车船使

用税、印花税。 第五条纳税申报。企业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申报内容如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递交纳税申报表。 第六条税款缴纳。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计提并缴纳各项税款。因特殊困难,在规定期限不能缴纳税款的,需报省、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办理延期缴纳手续。 第七条税款减免。企业将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减免税款手续。 第八条税收筹划。企业将组织财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收法规及相关制度、政策,深刻领会税收法规的实质内涵,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实现税负最低。 第九条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此系统由财务部指定销售岗位财务人员进行防伪税控系统的操作。 1、凭IC卡领购专用发票, 并把发票通过IC卡读入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增值税有关规定中开具时限的要求开具。如果打印机或者开具的发票有误,应在系统提供的功能"发票管理/当前发票作废"下,处理发票作废,不得跨月作废。并保存好作废作废备查。 2、向购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 必须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销售退回及索取折让和证明等开具红字发票规定的

税收管理案例

税收管理案例 某市甲公司于2006年3月1日丢失一本普通发票。该公司于3月1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了发票遗失书面报告,并在该市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同年4月5日,市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2)将2002年度开具的发票存根联销毁; (3)有两张已作账务处理的发票票物不符。 ?税务机关在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时,该公司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 经税务机关核实,甲公司通过销毁发票存根联、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等手段,共计少缴税款30万元(占应纳税额的20%)。 根据以上情况,市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补缴少缴的税款30万元外,还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甲公司一直拖延缴纳税款,市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局长批准于6月18日查封了甲公司的一处房产,准备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甲公司认为该房产已于4月22日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合同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税务机关无权查封该房产。据此,甲公司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丢失发票的补救措施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丢失发票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时间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发票丢失的,应于丢失发票“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甲公司应在丢失发票的当天(即3月1日)向税务机关报告,而甲公司于3月10日才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发票遗失书面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 (2)甲公司拒绝税务机关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拒绝税务机关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税务机关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3)甲公司少缴税款30万元属于何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甲公司少缴税款3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该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本题中,偷税数额为30万元,占应纳税额比例为20%,“数额”标准和“比例”标准均达到了犯罪的界限,因此甲公司的偷税构成了犯罪。(P145、P131 、49)

商贸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执法风险点(doc 11页)

商贸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执法风险点(doc 11页)

商贸企业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 浠水县国税局副局长胡维华 近年来,在招商引资大环境下,商贸企业特别是购销业务均不在登记注册地的企业(以下统称商贸企业)发展迅猛,缴纳税额大幅攀升,部分地方商贸企业税收在国税收入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有的甚至高达70%以上。在商贸企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对应的税收执法是否存在风险,是一个应当关注的课题。本文试从商贸企业税收管理现状,分析执法风险存在及其产生原因,进而探索商贸企业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 一、商贸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执法风险点 一是登记认定资料难。商贸企业是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为解决税源短缺,以招商引资名义主动引入的,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他们往往关注的是地方优惠政策,注重的是管理部门对其需求的办结速度,对税务部门的具体管理要求则敷衍懈怠,甚至充耳不闻。在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

商贸企业纳税人强调的是办理的时限,而对税务部门要求其提供完备的税收资料则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甚至以税务部门管理要求太严、设置障碍等理由以及不缴税向地方政府施压,致使税务部门在为商贸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等资格认定时很难收集完备的纳税资料。 二是货物流程监控难。商贸企业的最显著特点就是购销业务、资金流转均可不在登记注册地进行。目前发展迅猛的商贸企业其购销业务绝大部分就发生在外地,本地业务比重极小,这对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提出了极高管理要求。因受多种因素制约,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很难对购销业务均发生在外地的商贸企业货物流进行监控、确认,根本无法实施实地核查。某经营煤炭业务的商贸企业2008年购进的钢扁担(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至今没有做销售,是没销售还是已销售因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做销售,因仓库不在本地而无法核实,只能作为疑点待处理,这种征管现状存在着极大的执法风险。 三是资金结算控制难。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的同时,应当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基本帐户,用于经营资金结算,且《现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经营资金达到一定额度时不得用现金支付。大部分商贸企业在登记注册时申办了基本帐户,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却利用种种手段避开基本帐户进行资金

企业税务管理的两大关键点及案例分析

企业税务管理的两大关键点及案例分析 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 在企业税务管理的流程中,要抓住流程中的要害,才能取得实际效果。笔者认为,企业要控制税收成本,必须重视税务管理中的两大关键点:税务管理要从决策入手;税务管理要从合同签定入手。 1、税务管理要从决策入手 诺贝尔奖获得者罗伯特西蒙教授说:“管理就是决策”。拿破仑说:“做决定的能力最难获得,因此也最宝贵。”西方决策理论学派的代表人物赫伯特·西蒙认为:管理就是决策,决策是管理的核心。企业中执行无疑是很重要的,但决策更加重要。没有正确的决策就没有优秀的执行。决策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的成败影响十分巨大,据美国兰德公司估计,世界上破产倒闭的大企业,85%是因领导者决策失误所造成的。 税务管理贯穿于企业决策活动过程中,企业老板或者是决策层在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都涉及到税收问题。如果在做决策时,没有考虑到税收成本控制问题,会使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因为决策失误是企业的最大浪费,决策失误猛于虎,只要前期决策失误,有关的税收成本已成事实,再不缴税则是延期缴纳税款。正如宋洪祥老师所说:“税是业务过程产生的,是财务部门缴纳的。但是税收主要是取决于老板的决策。公司怎样发展?业务怎样做?都取决于老板的决策,一个决策的失误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企业要管理好税,必须从老板的决策入手,加强经营决策的税收管理与风险控制。”[1]因此,税收成本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老板和决策层的决策,要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必须注重税务管理从决策入手,如果在决策环节忽略税收管理,很可能使企业背上不必要的沉重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1:某公司决策忽略税务管理导致2500万税款损失] (1)案情介绍 2012年4月,江西省国资委对某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为了解决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当地国资委与该企业达成以下两项协议:一是,政府无偿划拨一块市场公允价值10000万元的土地给改制后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给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办理手续,并承担这些下岗职工今后应继续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二是,政府把一块市场公允价值10000万元的土地赊销卖给改制后的企业,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由改制后的企业用于解决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费用支出抵偿政府卖给改制后企业的10000万元土地款。当地国资委让该国有企业的老板进行决策,在以上两种方案中任选择一种方案,结果该国有企业选择第一种

1关于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1关于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大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大企业具有的国际化、集团化、多元化,组织庞大复杂,机构点多、面广,税源跨区域等特点日显突出。抓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既是提升税源管理水平,完成地税收入任务的迫切需要,也是新形势下面临的重要课题。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总局制定的《“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改革探索 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是总局党组、省局党组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大企业可持续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弥补现行大企业税收中的不足,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是顺应税收管理国际 趋势,推进我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大企业税收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税收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因此、全省

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必须把思想统一到省局党组的决策上来,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支持改革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做好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感的认识。还要充分认识到,推行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税收管理应对大企业集团化、多元化、跨地域甚至跨国经营发展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决策集中、信息化程度提高、税收博弈能力增强的必然选择;是税收征纳成本偏高、征管资源有限、处理涉税复杂事项能力不强、税企关系有待进一步和谐、税收风险不能有效防控等问题的解决之道;是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有效举措;是改革现行税收管理模式、推进我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探索。 当前,改革尚处在探索阶段,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循,存在困难和阻力是正常的。但是,总局党组、省局党组对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不能动摇,要摸着积极探索,求实创新,边行边试,稳步推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内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二、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共建和谐

赞助收入和赞助支出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赞助收入和赞助支出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请问:B公司的赞助的现金50万元会产生哪些税?100双球鞋是否需要视同销售?100双球鞋的成本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应如何区分赞助支出和广告费?作为接收赞助的A公司,赞助的现金和商品是否都要确认收入?A公司是否需要向B公司开票?应该开什么票? 案例分析: B公司的赞助的现金50万元会产生哪些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进一步解释: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对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税法上的赞助支出一般是指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赞助活动确实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根据交易的实质确定支出的性质,不能笼统地再以“赞助”的名义或“赞助支出”方式进行扣除。如:企业以宣传其形象、扩大其产品、服务等知名度为目的进行赞助,接受赞助的单位需要提供一定的媒介公开地为其进行宣传服务,如果接受赞助的单位为专门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

则属于广告性支出;接受赞助的单位为非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就属于业务宣传费支出。 如果企业的赞助确实和生产经营有关,那么企业需要在证据方面做好完备的准备以支持自己的赞助实质。 而该50万现金赞助是否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则要根据其实质来判断。本案中,虽然合同中没有规定需要为B公司进行宣传,但实际展会的宣传材料中的确为B公司做了一定的宣传工作。而B公司作为运动装备生产企业,其专门为A公司举办的大型运动商品展销会进行赞助,由此可判定B公司终极商业目的还是为本公司产品进行宣传。因此,在理论上,该笔赞助可以被视为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最终以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A公司收到50万现金赞助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该收入需纳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双球鞋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100双球鞋的成本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

完整版上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规则

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执业行为,明确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税收策划业务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承接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适用本规则。承接其他企业、单位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参照适用。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准则所称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从事建立、完善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制度的业务。其他涉税内控管理、咨询、评估等业务适用其他业务规则。 第四条【信息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纳税申报代理完成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采集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等资料。

第五条【信任保护】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执行业务时,应确立信任保护规则,对自身的合法执业权益加以保护。如委托人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规定行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行为,不按业务结果进行申报事项行为,或存在其他限制业务实施的行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并就已经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章业务承接 第六条【承接规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沟通调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确保其已经清楚理解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执业程序和业务约定条款,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上市公司内部税收环境、内控管理建立情况以及公司外 部环境; (三)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 (四)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五)其他相关因素。 第八条【签订协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决定承接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服务业务的,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 与委托方书面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第九条【协议条款】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服务业务委托 协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含但不限于:

如何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第18期2011年9月 企业研究Business research 总第384期 有些企业为遵循开票时限,往往会出现大量的“预开发票———红字发票冲销预开发票——— 再开发票现”象,给日常的会计核算和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对此,笔者认为考虑交易的复杂性,开具发票时限应当具有“弹性”,也即从交易发生日至结清货款的当日内,均可根据双方业务需要开具或取得发票,开票最终时间点为结清货款的当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对此,在《发票管理办法》中,就应当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应受处罚的时间点为“结清货款的次日”,也即交易双方结清货款的当日仍未开具发票的,就要受到处罚。 2.规范企业借贷行为,并完善借款成本税前扣除办法。一是要规范企业向个人及其他企业的借贷行为,对没有明确用途的借贷资金及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借出款项,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利息或相关费用;二是对有流动资金贷款或向个人及其他企业借入需支付利息或费用的款项,其企业若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借出无息(或低息)款项的,则须根据借出款项的额度按贷款或借入款项最高利率及费用,来计算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及(分摊)费用。如某企业当期向银行借入月息6%的流动资金100万元(贷款费用5万元,,向个人借入月息10%的款项50万元,在借款期内同时借出无息款项80万元,则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及费用=50×10%+30×6%+80/(100+80)×5+9.02(万元)。 (二)强化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及纳税辅导工作 1.强化企业的“票证意识”,切实做好“以票管税”工作。往来款项长期挂账,往往与企业“未取得发票”有关,“未取得发票”又往往与一些企业不重视“票证”有关,而“票证”往往又是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集中体现。可以说,票证“是当前“以票管税”的精神实质所在,所以,强化企业的“票证意识”有着现实意义。对此,要做到两方面,一是税收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树立企业“票证意识”而展开,切实强化企业的“票证意识”;二是宣传与辅导紧密结合,税务部门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要深入企业,规范企业的票证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完善各项票证管理制度及程序,严格票证的取得、 传递、记账等规章制度,为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和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打下良好基础。 2.强化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增强会计监督能力。企业的任何经济业务最终往往都会反映在“票证”上,所以,对票证的监督也是会计监督 “重中之重”。然而,目前有些财务人员往往对“票证”监督乏力或力不从心,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也不排除少数财务人员对“票证”缺乏足够认识或责任心不强,如某企业财务人员在2008年度内曾取得1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只知道入账,却不知道认证(抵扣进项),结果不仅造成企业数十万元的损失,也人为造成了滞留票,增加了核对滞留票的工作量。所以,税务部门强化企业财务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决不能松懈,哪怕是“老调重弹”也十分有必要。 一、企业税务风险的涵义 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科尔斯的一项长期跟踪研究表明,注重税务风险管理的企业,平均每年多创造的利润高达38%。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已经逐渐被现代企业所重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同时为企业创造现实的和潜在的价值。企业要创造最大的效益,实现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关注税务风险。 (一)税务风险的定义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 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企业涉税行为不符合税收相关规定,应纳税未纳税或少纳税,面临补 缴税款、 缴纳滞纳金、行政罚款、行政处罚、留下税收不良记录等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涉税行为未能准确适用税法,没有正确适用相关优惠政策,导致多缴纳税款,承担本可以不予缴纳的税 收负担。根据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针对的税务风险主要指前者,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税务方面的不确定性。根据《指引》中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解释,可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定义为:企业为避免其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声誉损害和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等风险,而采取风险识别、评估、防范、控制等行为的管理过程。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由于税务风险在时间上具有不可撤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不缴获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相对应的,企业的税务风险将无限期存在。 (二)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 根据 《指引》,为了有效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经 !!!!!!!!!!!!!!!!!!!!!!!!!!!!!!!!!!!!!!!!!!!!! 如何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李云丽 (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宝鸡721006) 摘 要:由于经济事项的复杂性和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企业的涉税处理可能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为企业带来税 务风险,从而间接地导致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本文讨论了企业税务风险的涵义,分析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提出降低税务风险、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建议。关键词:税务;风险;管理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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