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比法更能解决纠纷 法比情更能解决纠纷新

情比法更能解决纠纷  法比情更能解决纠纷新
情比法更能解决纠纷  法比情更能解决纠纷新

情比法更能解决纠纷法比情更能解决纠纷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

很高兴在这里与对方辩友讨论情与法哪个更能解决纠纷的问题。就此,我方的观点是“情比法更能解决纠纷”。

来看辩题,所谓“情”是指存在于公众心灵深处并被普遍接受的情感、情理道德。而此处用来解决纠纷的“法”是指以法律为主体的社会行为规则的总和。“纠纷”是指产生矛盾的双方争执不下的事情,且纠纷双方不一定有明确的对错关系。“解决”是处理纠纷得出使人从心底主观接受的结果,不是单纯地平息纠纷,不是治标,而是治本。

值得注意的是,纠纷绝不等同于犯罪,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是既可以用情解决也可以用法解决的纠纷。

因此,我方的标准是:何者更有利于各类纠纷的根本解决以促进良好社会氛围的实现。

由此我将从以下三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就广泛性而言,情的涉及面更为广泛,适用类型更为多样。“情”普遍存在于人们心中,然而人们对于法的认知要经过更多的后天学习与普及。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不是所有类型的纠纷都有相应的法作为依据,而情则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的纠纷类型更为全面。相较于法的局限,情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第二,就彻底性而言,情更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得出使人内心主观接受的结果。以法解决纠纷更多的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及威慑力,采取一种事后惩戒的方式平息纠纷,是一种使人被动接受的强加于人的处理方式,这种解决时不彻底的。而情,则讲求“以德服人”,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分析利弊,触动人内心的情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更能让人在主观上接受,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第三,较之于法,以情解决纠纷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以情解决纠纷,避免了因盲目起诉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律的强制性所造成的情感伤害和人情冷漠易使矛盾激化。而以“情”解决纠纷则注重情感的交流,加强沟通,加深理解,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同时,倡导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的价值理念,使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可以看出,从情的角度出发不仅可以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以情触动人心,保存了人与人之间那份难得的温情。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情比法更能解决纠纷”!

谢谢大家!

经济法学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学试题及答案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体系中,关于市场管理的经济法律、法规主要是( A.公司法B.限制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C.财政税收法 D.银行法 2.只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不可能作为民法或行政法的主体的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C.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D.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3.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有决定权的是(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董事长D.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是( ) A.企业的决策机构 B.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C.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D.协助厂长决策的咨询机构 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力机构是( ) A.厂长(经理) B.董事会 C. 股东会D.职工(代表)大会 6.某甲、某乙与某丙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某甲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合伙人对企业承担的责任的正确表述是( ) A.全体合伙人均承担有限责任 B.某甲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负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均负有限责任 C.合伙人的责任分别由合伙协议约定D.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正式文件包括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当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 ) A.以合营企业协议为准B.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C.合营各方再协商确定 D.由审批机关认定

最新正确处理情理法关系

依法行政要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在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我们无论是行使公权还是私权都要充分考虑“情、理、法”的因素,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同样也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其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就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有时还相互冲突。比如,“城管大家都熟悉”,有一个社会现象不知大家是否注意,一旦城管和商贩爆发冲突马上就会形成舆论焦点、社会热点,而且往往会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声势,大家思考过没有,为什么?难道二者天敌?难道城管多此一举?难道城管活该遭到唾骂?从城管的管理行为而言,它是一种代表政府的管理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更是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一种执法行为,有法律依据,有政府授权,是一种必须作为的行政行为,那么为什么得不到社会的共同认可,甚至成为大部分人痛恨的行政行

为?因为它尽管合法但不尽合情合理,情和理往往成为人们判断是非和左右公众舆论的“超法律”标准,无论行使公权,还是行使私权都要讲究情理法,这便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国的国情。(还有合理不合法的情形:殴打小偷) 情理法的差异和矛盾是一直以来固有的吗?答案并非 如此,在中国传统社会(封建社会)里,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也包括族规),这个家规很重要,它的基础就是封建礼教,讲究的是君臣父子长幼尊卑这种等级的观念,它也是规制个人行为和调整人与人关系的重要遵循,是基于情、理和风俗习惯的一种强制约束。此时的国法也是基于礼教基础之上的,是对家规、族规的一种深化和保障,所以家规、国法是一致的。在清末民初,欧陆法律引进之后,这种情理法一致的局面被打破了,国法与家规、族规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在处理矛盾和争议上由原来的颇具感情色彩的私了、调解为主,过渡到后来以冷冰冰的法律公裁、公断为主的阶段,这也是中西不同法律文化冲突的具体体现。 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 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简单地说哪一个最为重要,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解决合同纠纷的四种方式

合同纠纷律师总结解决纠纷的四种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和解和调解并非解决合同争议必经的程序,即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争议条款中 作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不经协商和解或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 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 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 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处理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不得再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同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决便于执行、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 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等特点。 4、诉讼 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合同争议是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订 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 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中使用得最多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强制管辖,假若合同中没有有效的 仲裁条款,也没有另外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当事人仍有权就该合同 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诉讼制度比较仲裁制度而言具有程序严格、公正、对当事人的诉权保 障全面、法官审判经验丰富等特点。

管理经济学案例分析

案例一:食用油价格波动 一、影响食用油价格变化的主要因素有: (一)食用油的供应情况 1.食用油加工原料(如大豆、花生、玉米、菜籽等)供应量 食用油作为油作粮食加工的下游产品,其供应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着食用油的供应量,正常情况下,油作粮食供应量的增加必然导致食用油供应量的增加。这些油作粮食的来源主要分为国产和进口两种,两类的供应量都影响食用油的供应。 2.食用油产量 食用油当期产量是一个变量,它受制于油作粮食供应量、压榨收益、生产成本等因素。一般来讲,产量与价格之间存在明显的反向关系,产量增加价格相对较低,产量减少价格相对较高。 3.食用油进出口量 食用油进口量的变化对国内食用油价格的影响力在不断增强。 4.食用油库存 食用油库存是构成供应量的重要部分,库存量的多少体现着供应量的紧张程度。在多数情况下,库存短缺则价格上涨,库存充裕则价格下降。但由于食用油具有不易长期保存的特点,一旦库存增加,价格往往会走低。 (二)食用油的消费情况 1.国内需求情况 2.餐饮行业景气状况 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外就餐的人数不断增加,餐饮行业的景气状况对食用油需求明显非常明显。 (三)相关商品、替代商品的价格 1.油作粮食的价格

用于榨油粮食的价格高低直接影响食用油的生产成本。如现在的豆油,许多大型压榨企业选择进口大豆作为加工原料,使得进口大豆的压榨数量远远超过国产大豆的压榨数量。从而使豆油价格原来越多地收到进口大豆价格的影响。 2.替代品的价格 食用油种类繁多,豆油、菜籽油、棕榈油、花生油等等,相互之间价格都存在一定的互相影响。 (四)农业、贸易和食品政策的影响 1.农业政策 国家的农业政策往往会影响农民对种植品种的选择。 2.进出口贸易政策 如关税的征收等。 3.食品政策 如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健康影响等。 二、政府出台限价令的原因是为了稳定食用油的价格。但是实施之后的没有达到良好的效果,所以限价令在市场经济下,并不是稳定物价的良方。 三、博弈关系: 在上游产品普遍上涨的情况下,食用油的单方面现价,已经构成对市场公平的妨碍。现在,一些油企的利润已经出现严重的倒挂,一些无法享受补贴的企业和一些小型企业已经处于濒临倒闭的状态。如果这时还义无反顾地将限价令进行到底,那么食用油市场一定会萎缩。食用油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只要没有串通涨价,没有操作市场的行为,政府就应该尊重市场规律,不做过多的参与。因为不理智的管制,只会越管越乱,越管越槽。从以往的经验看,任何的占时限价,都只不过是推迟涨价时间的行为。

经济法学简答题及答案

五、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 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2、主体构成不同;3、主旨思想不同;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1、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点,如: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5、简述企业合并与兼并的区别 合并是两个或两以上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合并为一个企业法,或直接由政府决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它实际上是法人消失和产生的统一过程,无变更。实行合并,应由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并方案,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兼并可称归并,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归并到另一个企业法人中去。它是法人消失和变更的统一过程,属变更。它是一种有偿合并形式。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接,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减免;政府有关部门可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缴利润指标;银行驿被兼并企业原欠债务,可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可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现行有关立法将合并和兼并分别称为亲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6、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2、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4、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的方式。 7、简述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3、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8、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答: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9、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0、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它是由个人独立投资、独立经营、独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

武汉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第七版课后思考题答案

第一章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1.简述物权和债权的主要区别 ①物权是直接支配权,不需要积极的义务主体。 债权是请求权,有特定的积极的义务主体 ②物权是排他权,物权独一无二在同一物上,同一物上不能有诶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可以有内容互不相容的多个债权。 ③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物权是对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给付 ④物权是法定权,有法律规定 债权可因法产生,也可因当事人约定产生 ⑤物权是优先权,物权优于一般债权。 2.简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主要区别 ①相邻关系产生具有无偿性,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是有偿的 ②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且不需要通过登记程序: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 ③相邻关系不是一项民主权利,而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的一种)

3.简述一般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主要区别 1.违约行为的基础是合同的存在,而侵权行为事先并不需要合同。 2.违约行为侵犯的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预期利益,一般是财产利益; 侵权行为侵犯的既有可能是对方财产权也有可能是人身权。 3.违约行为承担的责任后果仅限于财产侵害赔偿 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既包括财产侵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诉讼时效2年;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是自当事人知道侵权事由起的一年内。而根据产品质量法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5.侵犯的权利不同: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绝对物权 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 6.承担的责任不同:侵权——民事责任 违约——违约责任 4.简述现代法律综合调整模式与古代法律综合调整模式的本质区别 现代综合调整模式是建立在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和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更高级

冲突处理的5种方式

冲突处理的5种方式 何为冲突?在牛津大辞典的解释是人们之间对不同观点或信仰的不同意见。在人们的共同生活中,冲突是一种司空见惯的正常现象,长期没有冲突的关系根本不存在。凡是人们共同活动的领域,总会产生不同意见、不同需求和不同利益的碰撞。如何处理冲突,我们有五种选择,回避、退让、竞争、妥协和合作。 我先用一个橘子故事来简单解释一下这5种解决冲突的区别。比如现在有一个橘子,你想要,我也想要。如果我不管不顾,抢先把橘子抢到,这是“竞争”方式;如果我考虑到你更需要这个橘子,故而把橘子让给你,这是“退让”;我们都不想争,大家都不要这个橘子,这是“回避”;如果我们把橘子掰开,一人一半,这是“妥协”;如果我们能坐下来共同探讨为什么想要这个橘子,原来我要吃橘子肉,你要的是橘子皮做糕点,这样我们两个人的需求都得到满足。这种方式就是“合作”。 这5种处理冲突的方式就是著名的冲突管理的“托马斯—基尔曼”模型。我们先来看看这5种竞争方式各有什么特点: 用“竞争”方式处理冲突时,双方各站在自己的利益上思考问题,各部想让,一定要分出个胜负、是非曲直来。这种竞争方式的特征是:正面冲突,直接发生争论、争吵,或其他形式的对抗;冲突双方在冲突中都寻找自我利益而不考虑对他人的影响;竞争的双方都试图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为了争赢而不顾冲突带来的后果。 和竞争方式相反的是“退让”,是指在冲突发生时只考虑对方的要求和利益,不考虑或牺牲自己的要求和利益,把对方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其行为特点为高度合作,不进攻,愿意牺牲自己的目标使对方达到目标,尽管自己有不同意见,但还是支持他人的意见,为了维护相互的关系,一方愿意做出自我牺牲。 “回避”是冲突的双方既不采取合作也不采取进攻行为,“你不找我,我不找你”,双方回避这件事情。回避方式的特征是双方意识到冲突的存在,却试图忽略冲突,都不采取任何行动,不发生正面对抗。 第四种处理方式是“妥协”,冲突双方都有做出让步,俗话说“你让三分,我让三分”双方都让出一部分要求和利益,但同时有保存一部分要求和利益。其特点是没有明显的赢家和输家,他们愿意共同承担冲突问题,并接受一种双方都达不到彻底满足的解决方案,所以妥协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双方都倾向于放弃一些东西。

西方经济学案例分析

《西方经济学》案例精选 案例1:价格到底谁说了算 2003年7月15日,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虽然此次听证会受非典影响延期两个多月,但社会对它的关注丝毫没减。值得回味的是,中国的改革就是从价格改革入手的。问题是,为什么改革这些多年,我们还停留在要由政府出面,为民航这样的垄断行业扩价格听证会的阶段,而不能由市场来决定价格呢? 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年政府为了把垄断行业推向竞争的市场,是做了不少工作的。1999年底,中国电信一分为四;民航也早就各路诸侯分治,航空公司林立。于是乎,真的竞争来了,为打折打得头破血流。消费者得到了实惠,一片叫好;经济学家也喜出望外:总算与市场接轨了,该来个优胜劣汰了。可这时,“婆婆”忍不住出面了——都是国有资产嘛,手心手背都是肉,干吗非拼个你死我活呢!在政府的倡导下,民航各路诸侯今日歃血,明日盟誓,又是“生死合约”,又是价格联盟,但结果总是拧不过市场法则的“大腿”,该打折还是打折,该降价还是降价,只不过“明火执仗”变成了“暗度陈仓”。结果,竞争总是深入不下去,该死的死不掉,该长的长不大,市场真的“失灵”了。价格成了苦孩子,打折变成了瞎折腾;政府总“舍不得”放手让市场来裁决价格,苦孩子也永远不能长大成人。经济学家常说,市场具有比任何权力更绝对的权威。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认为,国营企业应该民营化。过去十几年来,经营不善的国企转为民营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美国将邮政民营化了;英国在撒切尔零售价当政期间,就将原来由政府经营的航天、汽车、电子通讯甚至铁路移转为民营,成效显著。我们的民航、铁路、电力等为什么就不能姓“民”?为会么不能像食品、家电、服装等行业,取消政府管制,取消那么多的“局”、“部”呢? 案例分析: 我们经济生活中有两种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市场机制和命令经济。所谓市场机制是指这样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即单个消费者和企业通过市场相互发生作用,来决定经济组织的三个中心问题: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所谓命令经济是指这样一各制度,其资源的分配由政府来决定,命令个人和企业按照国家经济计划行事。亚当·斯密把市场机制比喻为“看不见的手”。所谓“看不见的手”,是指当每个人追求他自私自利的目标时,他好像被子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最好的公共福利。家庭和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交易,他们仿佛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指引,引导着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和其他机构根本不需要干预社会资源的配置,“看不见的手”就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政府有什么作用呢?根据微观经济学,政府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高效率;二是促进公平。在提高效率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有必要利用

经济法思考题

1、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是否都属于经济法? 2、试论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3、试述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 4、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5、试论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范围。 6、举例说明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1、试述我国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 2、简述经济管理主体的专业分类。 3、试述经济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 4、简述我国各种企业类型。 5、简述特殊企业存在的领域。 6、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7、简述国合伙企业的法定种类。 8、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区别? 9、简述确定市场准入的方法。 10、试述我国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1.市场监管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2.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3.简述回扣、折扣和佣金之间的区别 4.试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5.欺骗性标示行为之表现形式 6.简述商业秘密及其侵权行为的表现 7.简述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外情形以及该行为对消费者的影响 8.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9.试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10.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内容 1、何谓消费者?消费者具有哪些特征? 2、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3、试述消费者的权利。 4、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5、简述经营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6、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如何确定? 7、如何理解双倍赔偿制度? 1.试述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范围。 2.简述我国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3.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有哪些?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5.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6.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之区别。 7.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8.生产者所承担的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1.何谓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2.我国广告法律体系的构成。 3.简述我国广告的一般准则。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个人行动层次以迄国家法律制度层次的法律实际运作过程,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法律尽管多元,法律的承担者(由家长以迄州县官)尽管多元,但却有很强的一致性。无论朝野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国法与民间的活生生的法律(living law),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后者贯穿大传统与小传统,不但士大夫主观观念上视「礼先法后」、「德主刑辅」等的想法为当然,而且风行草雇,这种想法深入民间,礼教与风俗习惯合流,民间的法律承担者,民间的社会中人,也把法律当成是能免则免的最后手段,这种对法律观念的一致性,保障了朝野法律工作者的合作与协调,「情、理、法」,法居最末,就是最好的说明。

这种一致性在清末民初开展的继受(reception)西法的行动后,很快地被打破了。新兴的「法律人」阶层与民间宗族族长、乡里耆老的「法律观」不再如此具有同构型。深植人心的礼教观念与日用平常的活生生的法律,开始与国家制定法产生巨大的鸿沟,后者放弃了两二千年来的中华法系,代之以源自另一种法律文化的欧陆法律,由上而下的继受革命行动,自清末、民国迄今末绝。同样的,国法与活生生的法律也有了明显的差距。继受所带来的法律观与民间继续存在的法律观相互竞争,「法、理、情」对「情、理、法」,展现了另一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国法与民间法律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对抗、颉颃的情况油然而生。从法律运作的连续体来看,由前面「私了」、「调解」等的阶段讲求的仍是「情、理、法」的「礼先法后」的法律观,后面「公断」等的阶段,讲求的却是力求区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西方法律观,法律位阶提升(「法先礼后」,「法、理、情」),力求其在社会规范功能上的正当性。「情、理、法」对「法、理、情」,这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对抗、颉顽无可或免。在步入廿一世纪的今天,这种中西不同法律文化相互激荡的情形还在中华文化圈里实际发生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试题及答案(5)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2题,每小题1分,共计12分) 1. 公民参与合伙关系,(A )出资。 A. 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C ?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2. 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B )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 ?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 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3.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 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C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C ?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4.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中( C )是正确的。 A .无效 B .有效C. 效力待定D .可变更或撤销 5. 甲对其儿子乙说,若乙考上大学,甲将给乙买一台电脑。甲对乙的行为属于(B )。 A. 附期限法律行为 B. 附条件法律行为C 附义务法律行为D. 附权利法律行为 6.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A )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必须有企业的章程 D.有符合法 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 7.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C )责任。 A.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 C.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 D.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 带 8. 甲、乙、丙共同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 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 吸收了丁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时值10 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8 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有( B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B.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 丙补足C. 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 万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A )美元。 A.140 万 B.168 万 C.210 万 D.280 万 10. 甲有一房屋欲出租给乙,丙为阻止甲的出租行为,称其愿意以高价租用甲的房屋,致使甲乙之间的 租赁合同没有订立,随后丙借故说不能租用甲的房屋。对此,下列说法中( D )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 A.因为甲与丙并未签订合同,甲无权要求丙承担合同责任 B.甲可以要求丙承担缔约过失的合同责任 C.甲可以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D.甲可以选择其一 11. 乙欠甲1万元钱到期未还,甲多次索要,乙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现甲得知丙欠乙1万元钱,要求乙 向丙催要,乙未作任何表示,甲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 C )。 A. 抵销权 B. 撤销权 C. 代位权 D. 转让债权的权利 12.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认定 ( D )。 A.不成立 B ?无效C ?可撤销 D ?成立并生效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型共8题,每小题1分,共8分,错选、漏选均不得分) 13. 根据相关理论知识, 请判断下列部门法中(ABD )属于经济法的部门法。 A. 反不正当竞争法 B.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 合同法 D. 税法 14.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期间有下列事项需要做出决定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中(BC )可以由董事会直接做出决议。 A. 决定减少注册资金 B.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C.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 选举和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在中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通过对当代社会中遇到情理法三者冲突时的解决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通过提出一系列方法进一步协调情理法三者的关系、解决三者的冲突,促成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纠正法律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使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关键词:情理法冲突协调 情理法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执法工作中注重情理法关系的协调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文论述了情理法关系相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执法工作如何协调情理法关系进行了探索。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达成这样的共识: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实务中不能机械执法;应当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说明在法治社会,执法者也需要对法外资源引起重视。 一、情理法的概念及相互关系概述 情通常指人之常情即人性、人的本能等,民情即社会舆论、社会的基本现实状况、习惯风俗、天经地义的权利等,案件的情节或者情况,情面或者人情即感情和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等。理通常指天理即人与社会共同应该遵循的一些规律,公理即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包括习惯、传统、共同规则等,公共道德或者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法即国法,指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情与理有不少相通之处,通常说的“情理”指情与理的辩证统一。情理的最大价值对人的意义在于人文性,体现为对人之为人的德性的确认、保护和促进;对法的意义在于向善性,在制度上使道德成为法律上的责任,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义务优先;对社会的意义在于和谐性,追求整体利益与社会和谐。 情理法都有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作用,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在我国古代三位一体,近代开始分离出来,三者之间大体是统一的。但法与情理之间也经常会发生冲突,这就是所谓的“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等现象。从司法实践看,

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

在日常的公司经济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因此,就必须采用合理的方法来解决法律这些经济纠纷。而目前来说主要有四个方法来解决经济纠纷,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协商解决 从实际出发进行商谈,双方都作出让步,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比如说由违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或者由一方提出进行物品上的补偿原则。 二、调解解决 调解是在第三者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用说服动员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之间达到互相谅解而解决其纠纷的一种方法,是另一种解决争端的常用方式。调解有以下几种:(一)人民调解。人们调解是指城乡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进行的民间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调解。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管理机关有一定调解合同纠纷的权力。 (三)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经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调解。 三、仲裁解决 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是有限度的,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的要求相差甚远很难达成和解,如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双方都不做出太大的让步;或者一方故意毁约,根本没有协商解决问题的诚意;或

者双方各执一端,相持不下,虽经反复调解,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等。遇到这些情况,就必须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仲裁就是其中的一种。 四、诉讼解决 所谓诉讼解决,是指在发生经济争议以后,当事人一方到法院去起诉,请法院来解决纠纷。 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通过对律师的优化组合,不断强化品牌效应,建立专业的律师队伍,形成由管理人才组成的律师队伍,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致力打造新型的律师服务团队。“诚以待人,毅以处事”,“海纳百川,沃法于心”。我们将以专业、专心、真心,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您合法权益。

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

用经济学原理分析麦当劳折扣券 另一种解释是:麦当劳想借此进行价格歧视——把顾客分开。要获取麦当劳的优惠券,总是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成本的,而不是随手可得——上麦当劳的网站浏览寻找优惠券,打印优惠券,或者阅读麦当劳的宣传报纸,或者到路边索取,都是需要花费少许成本,主要是时间成本。通常是什么人才愿意花费这些成本呢?是时间成本比较便宜的人。能上麦当劳的人中,什么人时间比较便宜呢?显然是一些收入偏低的人——工薪阶层。另外,优惠券能够购买的通常是某种指定的商品组合,而不是随意购买。也就是说,使用优惠券的顾客,是要付出代价——不能随意挑选商品的代价。这也是一种成本。总而言之,使用优惠券,是要付出代价的——代价者成本也。 通过上述种种方式,麦当劳成功地把麦当劳的顾客中的富人和穷人分开,然后,对于富人——不持有优惠券的人,麦当劳供给他们的商品就比较贵(没有优惠),而对于穷人——持有优惠券的人,麦当劳给他们打折。时间地点商品相同但价格不同,这就是典型的价格歧视。通过价格歧视,麦当劳向消费者榨取了更多的消费者剩余,增加了利润。 关于大学生占座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占座”这一现象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在大学校园里更是司空见惯。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当我们假设所有的人都是理性人时,理性人就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制度本身不涉及道德问题,一项制度的制定如果能够满足理性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体现了普遍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它就是一项合理的制度。下面将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占座行为的合理性予以分析。 (1)占座——理性人的选择.“占座”意味着你可以拥有令你满意的座位,当你和你的同学同样用心时,你比他们更容易集中精神,获得更好的听课效果,最终得到更优异的成绩。 当然,你需要为占座付出一定的低价,即你为占座付出的机会成本。这里的关键在于机会成本与收益比较孰轻孰重。对于一个学生而言,取得好成绩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而占座的机会成本,当你用积极的态度看待它们时完全可以被压缩到很小,甚至为负值——早起有益于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而把时间浪费在早饭上是没有必要的。这么看来,你为占座付出的机会成本是很小的,而得到的收益却大得多,因此占座无疑是理性人的最佳选择。 (2)替他人占座——理性人考虑边际量。如果你已经前赶到了教室,多占个座儿对你来说不过是举手之劳。因为你为此付出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但这一行为的边际收益则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你的室友可能会认为你很体贴,并因此提高对你的评价;其次,即便是你所服务的人不认为这是美德的表现,而将之视为一项投资,那么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在适当的场合时,他也必定会为之付出某种方式的回报。这种情况,通俗地讲叫做“顺水人情”,本小利大,何乐而不为呢?

国际经济法思考题级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思考题 1、中国福建某进出口公司于1996年4月12日收到德国西门子公司发盘:“3WG-1型压缩机2000台,每台150美元,CIF中国口岸,5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4月20日货到有效。”中方于15日复电:“若单价为130美元,CIF中国口岸,可接受2000台压缩机;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德国公司当即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压缩机价格上涨,中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2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德国未理睬而将货物转卖他人。 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中方19日复电是对4月12日要约的接受,但该要约已失效,所以中方应对德国公司4月15日的新要约表示接受,才构成合同成立。 (2)德国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对中方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为什么? 德国公司的行为未构成违约,无须对中方予以赔偿。因为既然德中双方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德国公司也就谈不上承担违约责任了。 2、德国建筑商A于2004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 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纠纷。请问: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成立。根据国际惯例一般是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可以撤销的才可撤销,未注明的一般就不可撤销。而且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此项信赖行事的情况下,要约是可撤销的。因此,生产商B的撤销是无效的,故合同成立。 3、1996年7月11日,加拿大某公司A应中国B公司的请求,报出“优质大豆1.5万吨,每吨FOB多伦多75加元,即期装运,本月底复到有效”的实盘。B公司接到发盘后,于7月20日电传A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盘的有效期,A公司最后将产品数量增加到2万吨,价格降为每吨FOB多伦多70加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0日。8月3日,B公司再次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请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但A公司对此未予答复。B 公司随即又组织资金,并于8月10日将货款汇至A公司的帐户,A公司接到汇款后马上电告B公司,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大豆的价格上涨,已将货物卖给他人,B公司接电报后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问:(1)B公司8月3日回电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 (2)A、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若合同成立,成立时间从哪日起计算?合同内容以谁为准? (4)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其是否还能要求其他补救方法?1.B公司8月3日回电构成承诺。因为B公司的回电内容虽然对原要约作了修改,添加了两项内容即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但不属于实质上的变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除非A公司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表示异议外,否则构成承诺。本案A公司未予答复,视为未表示异议,因此B公司承诺有效。

司法实践中“情、理、法”的应用新论

司法实践中“情、理、法”的应用新论 [摘要]“情”、“理”、“法”的有机统一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完善的法,情和理应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应是情和理的升华。“情”、“理”、“法”之间不是孰先孰后、孰主孰次、孰轻孰重的关系,讲情理只是一种司法态度、一种司法技术,目的在于对法律的弥补。司法活动应坚持入于情、适于法、出于理,“情”要做到懂情、知情和重情,“法”要做到明法、敬法和善法,“理”要做到析理、评理和在理,只有如此才能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和。 [关键词]司法;情理法;应用 “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直接影响着执法办案和处理纠纷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法律的滞后性、原则性,“情”、“理”、“法”的冲突是必然存在的。正如国务院王岐山副总理在山东代表团第五组小组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会场所说:“这么多年一直在思考情理法这三个字。有时候讲情讲理未必合法。实际上,中国要从情理法三者上不断探索他们的关系。”① 一、“情、理、法”的含义 探索“情”、“理”、“法”的关系,首先须明确“情”、“理”、“法”的含义。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情”字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含义。一是指社会公认的情感和“人之常情”,包括人性(人的本能)和民情;二是指状况,表现为具体的情节;三是指私意,即情面或者可理解为人情化社会的人情。“理”,即常说的道理,具体是各种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以及人们对其所形成的整体看法,是事物的规律、是非得失的标准和根据,包括天理、公理和常理。“法”则是指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二、“情、理、法”的关系 明确了“情”、“理”、“法”的含义,还须进一步弄清“情”、“理”、“法”间的关系。霍布斯曾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所以“一种圆满的完善的法应当具有人情味,内含一种情理”,②做到“情和理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情和理的升华”,③实现情理法的辩证统一。但以情理、面子作为人际关系主要黏合剂的中国乡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不可避免的与当前法律移植的现实和速度过快的法制改革产生差距,从而存在情理法上的冲突。④ 如何处理情理法上的冲突?这既不是厘定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还是“理为本、法为用、情为末”之间的问题,⑤也不是探究是“首先是讲感情,其次是讲道理,最后才是法律”还是“首先是讲法律,再讲道理,最后才是感情”之间的问题。⑥因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处理情理法上的冲突,必须正确认识讲情理是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的一种

法经济学案例分析

李萍等v.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案情】: 李萍夫妇带着儿子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餐馆就餐。就餐时,临近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萍受伤致残,儿子受伤后不治死亡。爆炸的原因是一农民将爆炸物装在酒盒里伪装成酒作为礼物送给一医生,该医生将该“礼物”带到五月花餐厅的包房里(该餐厅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服务员在为顾客开启该酒盒时,发生上述爆炸。 李萍夫妇起诉“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分析】: 对本案的讨论将依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3.是否应当赔偿 一、违约责任的认定 顾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证明他是饭店的客人,饭店有保护他的法律义务;(2)必须是饭店的作为或不作为给客人造成的人身损害;(3)客人的人身损害是饭店的过错所为;(4)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损害出自饭店,而不是他本人。 原告李萍夫妇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和五月花公司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李萍夫妇的人身安全。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本案中,李萍夫妇的人身伤害,是

五月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五月花餐厅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使然。对顾客带进餐厅的酒类产品,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要求经营者采取象乘坐飞机一样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由于这个爆炸物的外包装酷似真酒,一般人凭肉眼难以识别。携带这个爆炸物的顾客曾经将其放置在自己家中一段时都未能发现危险,因此要求服务员在开启酒盒盖时必须作出存在危险的判断,是强人所难。五月花餐厅通过履行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可能识别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因此在当时的环境下,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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