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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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

人民网北京1月25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今天全文公布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今天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

序言

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

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

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

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a)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贸易权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国营贸易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非关税措施

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

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进出口许可程序

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

(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

-按产品排列的所有负责授权或批准进出口的组织的清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无论是通过发放许可证还是其他批准;

-获得此类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条件;

-按照《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按税号排列的实行招标要求管理的全部产品清单;包括关于实行此类招标要求管理产品的信息及任何变更;-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这些货物也应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清单的任何变更;用一种或多种WTO正式语文提交的这些文件的副本应在每次公布后75天内送交WTO,供散发WTO成员并提交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b)中国应将加入后仍然有效的所有许可程序和配额要求通知WT

O,这些要求应按协调制度税号分别排列,并附与此种限制有关的数量(如有数量),以及保留此种限制的理由或预定的终止日期。

(c)中国应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提交其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通知。中国应每年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报告其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情况,说明产生这些要求的情况,并证明继续实行的需要。该报告还应提供《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3条中所列信息。

(d)中国发放的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至少应为6个月,除非例外情况使此点无法做到。在此类情况下,中国应将要求缩短许可证有效期的例外情况迅速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9条价格控制

1.在遵守以下第2款的前提下,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

2.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GATT1994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可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须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3.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变更情况。

第10条补贴

1.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

2.就实施《SCM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

3.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

贴。

第11条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1.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海关规费或费用符合GATT1994。

2.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国内税费,包括增值税,符合GATT1994。

3.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4.在进行边境税的调整方面,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加入时起应被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12条农业

1.中国应实施中国货物贸易承诺和减让表中包含的规定,以及本议定书具体规定的《农业协定》的条款。在这方面,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

2.中国应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就农业领域的国营贸易企业(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与在农业领域按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的其他企业之间或在上述任何企业之间进行的财政和其他转移作出通知。

第13条技术性贸易壁垒

1.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标准。

2.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

3.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的商业条款进行合格评定。中国应保证此种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4.(a)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保证从现行体制的顺利过渡,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

定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或部门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得实行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国应公布并使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b)不迟于加入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指定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指定给中国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将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第14条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中国应在加入后30天内,向WTO通知其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GATT1994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以及《SCM协定》应适用于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b)在根据《SCM协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规定进行的程序中,在处理第14条(a)项、(b)项、(c)项和(d)项所述补贴时,应适用《SCM协定》的有关规定;但是,如此种适用遇有特殊困难,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的方法。在适用此类方法时,只要可行,该WTO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情况和条件之前,应对此类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

(c)该WTO进口成员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a)项使用的方法,并应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b)项使用的方法。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1.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2.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3.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4.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5.在根据第3款采取措施之前,采取此项行动的WTO成员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合理的公告,并应向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机会,供其就拟议措施的适当性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提出意见和证据。该WTO成员应提供关于采取措施的决定的书面通知,包括采取该措施的理由及其范围和期限。

6.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内根据本条采取措施。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

项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2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3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中国采取的任何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7.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应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有关所采取措施的通知,并提出进行双边磋商的请求。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在此期间,应符合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的有关要求。任何临时措施的期限均应计入第6款下规定的期限。

8.如一WTO成员认为根据第2款、第3款或第7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此类磋商应在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后30天内举行。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9.本条的适用应在加入之日后12年终止。

第17条WTO成员的保留

WTO成员以与《WTO协定》不一致的方式针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维持的所有禁止、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列在附件7中。所有此类禁止、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应依照该附件所列共同议定的条件和时间表逐步取消或加以处理。

第18条过渡性审议机制

1.所获授权涵盖中国在《WTO协定》或本议定书项下承诺的WTO下属机构1,应在加入后1年内,并依照以下第4款,在符合其授权的情况下,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相关规定的情况。中国应在审议前向每一下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包括附件1A所列信息。中国也可在具有相关授权的下属机构中提出与第17条下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员在本议定书中所作任何其他具体承诺有关的问题。每一下属机构应迅速向根据《WTO协定》第4条第5款设立的有关理事会报告审议结果(如适用),有关理事会应随后迅速向总理事会报告。

2.总理事会应在加入后1年内,依照以下第4款,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本议定书条款的情况。总理事会应依照附件1B所列框架,

并按照根据第1款进行的任何审议的结果,进行此项审议。中国也可提出与第17条下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员在本议定书中所作任何其他具体承诺有关的问题。总理事会可在这些方面向中国或其他成员提出建议。

3.根据本条审议问题不得损害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WTO成员在《WTO协定》或任何诸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得排除或构成要求磋商或援用《WTO协定》或本议定书中其他规定的先决条件。

4.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审议将在加入后8年内每年进行。此后,将在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进行最终审议。

第二部分减让表

1.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应成为与中国有关的、GATT1994所附减让和承诺表及GATS所附具体承诺表。减让表中所列减让和承诺的实施期应按有关减让表相关部分列明的时间执行。

2.就GATT1994第2条第6款(a)项所指的该协定日期而言,本议定书所附减让和承诺表的适用日期应为加入之日。

第三部分最后条款

1.本议定书应开放供中国在2002年1月1日前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

2.本议定书应在接受之日后第30天生效。

3.本议定书应交存WTO总干事。总干事应根据本议定书第三部分第1款的规定,迅速向每一WTO成员和中国提供一份本议定书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和中国接受本议定书通知的副本。

4.本议定书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除非所附减让表中规定该减让表只以以上文字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准。

1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市场准入委员会(包括《信息技术协定》)、农业委员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和金融服务委员会。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 2015年保护期到期面临重大选择 作者:何家平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 2015年保护期将于今年7月到期建国以来最大一次经济变革,将在今年7月份惊世亮相2001年的时候,中国就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就应该跟世界接轨,国门向全世界打开,可是当时我们国家的国情不合适,电脑普及不了,中国领导人就向世贸组织申请了15年的保护期,用这15年的时间来调整中国的经济结构。那么15年的保护期,就在今年的7月份(公元2015年),保护期已经到了,国门必须打开,这是铁的事实,这个勿容置疑。 那么很多人就会问国门打开跟我们有关系吗?其实国门打开跟我们有太多的关系了,甚至它可以关系到中国每一个人的生存问题,因为国门打开以后。第一件事情,就是允许外资企业进入到中国的所有行业,包括我们国家管制的金融、证券、交通、钢铁厂等等等等,都允许外资的进入,以后投标项目都不允许国家参与,只允许个人财团参加。 第二件事情,那就是更关系到我们的生存问题了,海关的关税减免或者为零,也就是说从今年(公元2015年)的7月份开始,所有进出口的商品将全部免除海关的关税。因为以前我们国家的海关的关税很高,所有进口商品,将全部加上海关的关税,最低的也是100%,最高的420%,也就是说100元的商品进入到中国,就有200元,还不仅仅如此,所有的进出口商品还都存在着,代理费也就是代理商的费用,比如说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然后才能进入到经销商的手中,经销商再加上自己的店面费、人工费、装修费最后还有加价费,所以它的价格非常非常高的,老百姓一般是接受不起的,那么将从今年的7月份开始,全世界的商品将会陆续的进入中国,免除所有的费用在中国的市场上,以很低廉的价格上市,直接会进入到老百姓的家庭,那它对中国所有的行业,都是一个很大的冲击。我们可以看的到,中国会大变,所有的行业都会大洗牌,中国又是必须从传统经营模式,转型到电子商务上来。那么就意味着比如说我们现有个体工商户传统经营模式会退出历史舞台,推行的是全新的电商电银模式,包括我们国有银行传统营销模式将发生变革。 老何把丑话说在前头。这不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事是要立即兑现执行的事。当然也可以与世贸组织协商再延长保护期。估计有难度。也可以找理由再朝后拖。大家知道世贸组织是以老美为牵头的西方为主的经贸易组织协定。当时谈判加入历经艰难设有很多附加条件。加入WTO是正确选择。是个两难选择。不加入很多生意做不成人家不开放国门。要发展经济就得与人合作互利互惠平等互利平等竞争。虽然站在我们立场上说我们WTO我们挣得少别人赚得多些。但必竞我们总算账得到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我国各行各业提升了发展与管理水平。交点学费也值。后来居上后来日子还很长。要登高望远放长线钓鱼,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发展是硬道理。 参与国际经济金融大循环是一个大市场不是小打小闹小农经济小作坊经济是要搞国际贸易市场大对接平台。加入WTO不是一件小事好多人并不十分清楚。是一次较大的经济变革,建议先立法为推进改革加快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真正做到依宪依法治国。最好不要搞先行先试摸着石头过河,这不是纸上谈兵是要马上落实的事。因正式与WTO国际化接轨后会引起巨大经济变革,涉及到国家基本经济制

中国哪一年加入世贸组织.doc

中国哪一年加入世贸组织wto Trade Organization 简称WTO),中文简称是世贸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 拥有164个成员,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

世贸组织成立后,中国的复关谈判转为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1995年7月11日,中国正式提出加入世贸组织的申请,自此从复关转为入世。同年11月,应中国政府的要求,“中国复关谈判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中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多次重申了入世的基本立场,概括起来为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承担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第二,以乌拉圭回合多边协议为基础,与有关世贸组织成员方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公正合理地确定入世条件。第三,作为一个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中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入世,享受发展中国家的待遇。 1996年3月,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一次正式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同时,为加快经济建设及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速度,1996年4月1日和1997年10月1日,我国政府两次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逐步取消了各种名目繁多的非关税壁垒,在1998年4月中国工作组第七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向世贸组织秘书处提交了一份近6 000个税号的关税减让表。但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工作组会议与双边磋商进展缓慢。 1999年后,中国入世进程明显加快。1999年4月,朱鎔基总理访美,与美国在市场准入谈判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双方签署了中美双边协议中最重要的《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并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问题发表联合声明。然而1999年5月8日,

中国加入WTO后的现象及对策

中国加入WTO后的现象及对策 一、从环境和贸易的“对立统一”中寻找主动进攻的策略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将更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发达国家一方面对中国产品开放市场,另一方面却高筑贸易的技术壁垒,试图以苛刻的技术标准来限制中国产品出口,环保标准就是其中严厉的措施之一。环境与贸易这两个看似对立的概念,如果统一起来,发展环境贸易,却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1.“环境标准”可以成为出口竞争力的要素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产品的价格、质量和技术含量作为出口竞争力的要素,很少考虑其它标准。随着环境保护问题的全球化趋势,进出口产品的环保标准越来越成为国际市场竞争的热点。发达国家一方面不惜投入巨资发展环保产品,实施补贴政策;另一方面通过一系列法规、环境标志、绿色标准等制度,为其产品树立良好的形象。这些政策和措施大大地提高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将产品的“环保标准”作为竞争力要素,在我国可以产生两方面的优势: 其一,环保产品兼有带动高新技术发展和促进企业改革的双重特点。它针对有关企业技术水平低、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经济效益低等问题,目标明确地要求企业从解决环保问题入手,促使产品生产向技术水平高、资源利用率高、污染尽可能少、经济效益好等方面改进,使环保产品的生产成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切入点;

其二,可以充分发挥我国产品在价格方面的优势,避免所谓“低价倾销”或政府补贴之类的无端刁难。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修改后的国际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环保产品的这类补贴属于不可申诉的补贴范围。因此,我国既可以名正言顺地对环保产品提供专项补贴、低息贷款,又可以进一步发挥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大大提高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我们可以通过“以内需促外贸”的途径,大力发展环保产品,促使出口产品符合环保标准。要消除那种“产品不外销就不能促进外贸发展”的错误观念,要让企业家明晰“绿色壁垒”问题,辨识高增长中的潜在危机和巨大的内需市场的关系,引导我国企业开发比较绿色环保产品,迎接WTO挑战。据世界银行1997年一份报告说,中国每年空气和水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就相当于GDP的8%,也就是说基本抵消了我国经济增长的成就。为此,我国在21世纪初计划的环保总投资将超过5000亿元。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外国企业必将以中国“入世”为契机大举进入,我国企业如果无动于衷,就会坐失发展的良机。 2.以基地带动环保产业发展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叫做环境贸易,主要包括环保产品和服务的贸易,以及环保领域内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现在,国际上的环境贸易额已经超过5000亿美元,其中多半为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所占有,连东南亚国家也达到500多亿美元,而我国每年仅有0.2亿美元的环保产品出口,发展差距相当大。中国加入WTO后,如果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意义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意义 中国曾是世贸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创建国之一,但西方国家却因为政治利益原因,拒绝承认,中国被迫放弃缔约国成员的身份,以普通新成员身份加入,所以缔约国成员的一些特权是无权使用的。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中国自1986年申请重返关贸总协定以来,为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进行了长达15年的努力。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为什么中国用了如此大的气力还是要坚持加入世贸呢?中国加入世贸对自己来讲有什么积极地意义呢?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述一下中国加入世贸的意义。 从世界135个经济体先后加入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组织,迄今没有一个成员退出,30多个经济体正在努力申请加入和我国13年孜孜不倦的努力可以看出,加入多边组织对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尽管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付出一定的“入门费”,为此可能产生一定的临时性的负面影响。但只要我们拿出应对措施,正面影响一定会远胜于负面影响。 1.有利于中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 2.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3.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4.有利于扩大出口贸易。 5.有利于引进外资。 6.有利于激发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 7.有利于我国技术进步。 8.有利于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增长。 9.有利于扩大就业机会。

当然,有了这么多的有利影响,老百姓们可能感觉加入世贸和自己的生活并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那么这么想就是大错特错的,其实,加入世贸组织最大的受益者就是老百姓主要的理由是:第一,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的关税将大幅度下降,非关税措施将逐渐的取消,使进口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进口品的价格逐渐下降。第二,由于国内市场的逐渐开放将增强国内市场国产品和进口产品的竞争,迫使生产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第三,服务业的逐渐开放也会加拒国内服务业竞争客观上要求服务提供商提高服务水平、降低服务价格。第四,加入世贸组织也将加快中国经济的对内开放和进一步深化改革,使私人投资者可投资的领域将不断扩大,获得投资收益。第五,加入世贸组织将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执法,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依法行政,从而为老百姓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创业环境。而且,加入世贸之后民营经济将成为最大的赢家,因为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对内和对外的开放,尤其是对内的开放要快于对外的开放,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都将积极的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扶植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民营经济投资的限制将进一步放宽,因此,民营经济绝对不会是最大的输家。但是,也要求我们的民营企业家提高自身的素质,否则市场竞争是无情的。 所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们来讲是积极地,它能够加快我们改革的进程中国现在需要建立以前没有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金融制度,与国际接轨,靠外部压力可以加速改革进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中国的下一步改革起很大的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世界贸易组织 多哈 2001年11月10日 序言 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 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 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 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中国入世的过程

中国入世的过程 世贸组织成立后,中国的复关谈判转为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1995年7月11日,中国正式提出加入世贸组织的申请,自此从复关转为入世。同年11月,应中国政府的要求,“中国复关谈判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中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多次重申了入世的基本立场,概括起来为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承担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第二,以乌拉圭回合多边协议为基础,与有关世贸组织成员方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公正合理地确定入世条件。第三,作为一个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中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入世,享受发展中国家的待遇。 1996年3月,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一次正式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同时,为加快经济建设及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速度,1996年4月1日和1997年10月1日,我国政府两次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逐步取消了各种名目繁多的非关税壁垒,在1998年4月中国工作组第七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向世贸组织秘书处提交了一份近6 000个税号的关税减让表。但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工作组会议与双边磋商进展缓慢。 1999年后,中国入世进程明显加快。1999年4月,朱鎔基总理访美,与美国在市场准入谈判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双方签署了中美双边协议中最重要的《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并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问题发表联合声明。然而1999年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了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中国入世谈判被迫终止。1999年9月11日,江泽民主席和克林顿总统在新西兰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举行会晤,同意两国恢复谈判。1999年11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团访华,与中国就中国入世问题进行双边谈判,最终在11月15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最大的变化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最大的变化 2001年11月20日,世贸组织总干事迈克尔·穆尔致函世贸组织成员,宣布中国政府已于2001年11月11日接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该议定书在12月11日生效,中国也在同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第143个成员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前所长张燕生在对话网易财经表示,中国加入WTO是中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融入世界的一个战略部署,并在十年期间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十年来中国的平均关税从15.3%下降至9.8%。同时,中国对世界开放了100多个服务贸易的部门,中国也经历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清理法律法规的工作,涉及3000多个法律法规同时数据显示,在中国入世10年来,中国出口增长了4.9倍,进口增长了4.7倍,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两倍多,人均GDP由当初的800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4000多美元。此前,10年前中国对外投资不到10亿美元,而2010年中国的海外投资已将近600亿美元。 入世令中国经济爆发出巨大能量,中国不再是一个新兴市场,而是一个蕴含诸多发展机遇的成长市场,这对于每一个外企都具有不可抵挡的魅力。入世之后,中国的营商环境更加透明化、合理化,这对于任何一个外商都具吸引力,所以我们要更积极地参与到这个市场中,收获更大的商机,同时也为中国市场带来前沿的技术和产品,支持中国的产业发展。 中国商务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入世10年来,我国贸易规模迅速扩大。中国已从入世初期的世界第九大经济体成长为第二大经济体,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贸易国。2002~2010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累计157287.8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85187.8亿美元,进口总额72099.9亿美元,分别是1978~2001年(改革开放至入世间的24年)的3.8倍、4倍、3.6倍。 10年间,我国贸易规模相继超越英国、法国、日本和德国。2010年,我国贸易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特别是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的规模,已经由2001年的469亿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1147亿美元。我国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比例已从上世纪90年代的18∶1,上升至2010年的不到2∶1。我国也成为全世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在引进来方面,目前,在华外商投资企业达到34.7万个,大批跨国公司将全球或亚太区总部迁到中国。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中心已经超过1400家。在外企研发中心中,从事先导技术研究的接近50%。在走出去方面,入世之初,中国的年对外投资规模不过几十亿美元,而到了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达到688亿美元,居全球第五位。 与此同时,获得成长与发展的中国也在影响和惠及世界。世界银行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经济增长率超过10%,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5%,连续两年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第一引擎。 我国的石油和化工行业同样大变样。中国石化联合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达3.66万家,从业人员约690万人,实现总产值8.88万亿元,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其中,化学工业产值达5.23万亿元,超越美国,跃居世界第一。2010年,全行业有20多种大宗产品产量位居世界前列。其中,氮肥、磷肥、纯碱、烧碱、硫酸、电石、农药、染料、轮胎、甲醇、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排名世界第一。到2010年,石油和化

中国正式接受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

中国正式接受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 中国正式接受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根据国际机构测算,有效实施协议将使发达国家贸易成本降低10%,发展中国家成本降低13%-15.5%。作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中国有望从中获益颇多。 9月4日,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特命全权大使俞建华向世贸组织总干事罗伯特·阿泽维多递交接受书,标志着中国已完成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的国内核准程序,成为第16个接受《议定书》的成员。 此前的8月,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出席东亚经贸部长系列会议时,已经对外宣布了中国政府的上述决定。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贸易便利化协定》将在2/3以上世贸组织成员接受后生效。目前世贸组织共有162个成员。 《贸易便利化协定》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参与并达成的首个多边货物贸易协定,也是世贸组织成立近20年来达成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是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取得的最重要突破。 协定内容 按去年11月,中国商务部披露的信息,《贸易便利化协定》共分3个部分、24项条款。 第一部分规定了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务,涉及过境自由、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等内容;第二部分规定了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实施第一部分条款方面可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实施期和能力建设两个方面;第三部分规定了机构安排等内容。 谈判历经挫折 贸易便利化议题最早于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被列入WTO工作日程,但此后谈判进展缓慢。 据观察者网此前报道,去年7月31日是《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程序的第一个截止日期,WTO成员需在该日期前,在全体一致同意的基础上通过该协定议定书,将该协定正式纳入WTO规则体系。此后,该议定书将交付WTO成员核准。 但由于印度、古巴、南非、阿根廷、玻利维亚等国为代表的一些成员在农业问题上立场坚定,在最后一刻“反悔”,导致第一阶段的签字搁浅。直到去年11月,美国和印度就《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有关问题达成协议,为议定书顺利通过奠定基础。 利好 根据国际机构测算,有效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将使发达国家贸易成本降低10%,发展中国家成本降低13%-15.5%。《协定》实施最高可使发展中国家出口每年增长9.9%(约5690亿美元),发达国家增长4.5%(4750亿美元),带动全球GDP增长9600亿美元,增加2100万个就业岗位。

中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中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摘要] 加入WTO既给中国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通过对入世以来的利弊分析,总体上看来是利大于弊的,并且根据中国目前应对的挑战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 WTO 利弊对策 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极大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提高了吸引外资的能力。同时也加快了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扩大了就业机会,深化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为中国广大的消费者带来了好处,从中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但也对我国宏观经济及许多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本文从我国的实情出发,对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的利弊作出详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和措施。 1.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中举足轻重的“经济联合国”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1.1世贸组织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1.2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1.3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互惠原则,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二、透明度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三、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原则是可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它以要求各国开放市场为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四、促进公平竞争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五、经济发展原则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六、非歧视性贸易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 2/5页 加入世贸组织给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以及创造全新的国际和国内环境,提供了难得的提高综合国力的机遇。 2.1有利于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 加入WTO有利于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技术经济合作方面有进一步地广度和深度上的推进,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为促进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创造条件。同时加入WTO后,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英文定本)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 2001年11月10日Decision of 10 November 2001 部长级会议,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 考虑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第2款和第9条第1款,以及总理事会议定的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和第9条的下决策程序(WT/L/93), Having regard to paragraph 2 of Article XII and paragraph 1 of Article IX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under Articles IX and XII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d by the General Council (WT/L/93), 注意到1995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申请, Taking note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accession to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dated 7 December 1995, 注意到旨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条件的谈判结果,并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Noting the results of the negotiations directed towar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erms of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having prepared a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决定如下:Decides as follo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根据本决定所附议定书中所列条款和条件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y accede to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out in the Protocol annexed to this deci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序言Preamble 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pursuant to the approval of 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 of the WTO accorded under Article XII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Agreement"),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 Recalling that China was an original contracting party to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47, 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 Taking note that China is a signatory to the 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 Taking note of the 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 in document WT/ACC/CHN/49 ("Working Party Report"), 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 Having regard to the results of the negotiations concerning China's membership in the WTO,

加入WTO对中国的影响

加入WTO对中国的影响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从而成为了最后加入这个组织的主要贸易国之一。这向世界发出了明确的信息:中国准备着成为全球经济中一个被赋予了完全权利的成员。加入WTO将为中国带来巨大利益:扩大贸易、推动进一步经济改革、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并促进法治。 在国内,加入WTO无疑将给中国领导人和中国人民带来重大的责任和挑战。在国外,这将从根本上重新确定中国同其它国家的关系,特别是同美国这个中国最重要的出口市场的关系,中国同在亚洲地区的邻国的关系则更勿庸赘述。 有一点是肯定的:中国加入WTO所引起的变化将远远超出它同其它国家的贸易关系领域,既会带来重重收益,也会带来挑战。如何最大限度地扩大收益和减少风险对于决策者、商界人士和消费者来说仍然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中国为什么需要WTO 中国经济在过去20年中的迅猛发展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成功经历。在强劲的改革措施的推动下,近10%的平均年增长率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和投资新机会,使中国变得更加繁荣。中国从闭关自守的计划经济转向一个更为市场化的贸易强 国所产生的效力遍及全球经济,影响着从消费者选择到投资流动的方方面面。

但飞速发展并不是没有代价的。它尤其无情揭示出中国经济体制中一些结构性的弱点,特别是在农业、金融和国有企业等方面。中国面临的矛盾一直是,而且会继续是,如何最好地保持经济增长和结构改革势头的齐头并进,因为如果其中之一停滞不前,另一个就很可能受挫,从而可能导致产生另外一系列新的经济挑战和困难。 从很多方面讲,加入WTO都是中国保持经济发展和改革速度的最佳选择。随着世界经济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和彼此关联,中国按照国际贸易规则参与世界经济对中国以及美国、亚洲和世界都变得更为关键。作为WTO成员,中国将能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管理规则的制定。 同样地,中国将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自己的贸易利益。中国出口商的一个受益之处是,他们现在可以确信自己的贸易夥伴必须遵守WTO规章。这意味着,举例而言,WTO 成力。在中国的投资增多意味着有更多的高薪就业机会、更多的政府税收收入和更多的技术转让。中国对WTO的承诺将有助于增加各个经济领域中的竞争。中国消费者将因竞争带来更多选择、更低价格和更高质量而直接受益,更不用说对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的觉悟和认识也将提高。竞争将有助于提高效率和生产力,最终增强中国经济并提高中国公司在任何一个市场同最好的跨国公司进行竞争的能力。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弊大于利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弊大于利 中国企业还远远不具备国际竞争力。从规模上看,中国前500 家企业的年销售总额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相当,中国前500 家企业的平均销售额仅为世界500强的2%. 中国的若干产品的总产量在名列世界前茅,如钢材、水泥、煤炭、棉布、化肥、电力,甚至彩电、冰箱、空调、摩托车等家电是如此。但是,中国的庞大的生产量是由众多企业生产出来的,产业集中度很低,每家企业的规模都不够大。从生产技术上看,中国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较差,生产技术落后,单位产量的能耗较大,且在产品品种、性能、质量方面都比不上欧美大企业。从可以调动的资金来看,中国企业普遍缺乏雄厚的资金支持,无法在技术改造和市场占有率上有迅速提高;从品牌来看,中国产品普遍缺乏国际知名度,无法做到优质优价,利润实现能力差。 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企业与跨国公司平等竞争,其结果必然是中国企业大量破产倒闭,或被跨国公司收购兼并。事实上,中国的饮料工业、啤酒工业、洗涤剂工业、自行车工业、造纸工业、医药工业、电梯业、计算机业、民用客机车、装备工业都已经被跨国公司占领,或者高附加值部分市场被占领,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石化工业、钢铁工业、煤炭工业、农业等也都面临著进口商品和跨国公司的严重威胁,有的甚至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华的生产组装车间。与此相应,则是中国企业纷纷破产倒闭,利润萎缩,裁员和降低工资福利,拖欠银行贷款。中国银行体系不良资产比率相当高,腐败因素造成的不良资产只是其中一部分,主要的呆帐坏来源是市场竞争造成的,特别是由于外资企业挤垮中国企业造成的。 中国农业是竞争力最弱的产业。众所周知,中国农村人口多达9 亿,农业劳动力5 亿左右,户均拥有耕地仅为0.4 公顷左右,与美国、加拿大、阿根廷、澳大利亚上百万公顷的农场相比,毫无规模经济效益可言。为了确保如此微小的土地面积能够有足以维持农民生存的产出,必须要使粮食价格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这就使中国农产品特别是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从1996年起,由于中国增加粮食进口规模,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至2000年秋,降低至每种一亩小麦要亏损8 美元的水平,使农民生活陷入困境。目前,中国农业地区普通农民的年人均收入不到80美元,生活十分艰难。如果加入世贸组织后履行《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则农民收入还将继续下降,大量农村土地将被荒芜,农村人口将大量流入城市,成为城市边缘人口。 一句话,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GDP总量虽然可能有一时的增长,但是单位GDP的税收、工资含量将有下降,单位GDP的就业量将继续减少。 更重要的是,中国将失去独立的工业体系,逐渐成为跨国公司的生产加工基地。中国农业将面临极大冲击,农民收入可能大幅减少。中国的金融体系可能被进一步增加的呆坏帐拖垮。中国城市和农村的失业人口将大量增长。同时,在世贸组织规则下,为了吸引外资,中国将无法提高税收,从而无法建立一个有足够支付能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其结果是,中国的社会治安将进一步恶化。 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动力 直面国际竞争的中国企业界的声音却没有出现在媒体上。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规模还太小,他们的主要竞争对手不是跨国公司。虽然这些小企业也模糊地感觉到国际竞争对他们的威胁,但是他们缺乏信息沟通,更缺乏组织,在政治上没有发言权。中国大企业仍然是以国有企业为主,这些企业明确感到跨国公司的压力,但是企业的领导人们受命于×央政府,对企业的生死存亡不承担最终责任。就个人而言,加入世贸组织后还有可能享受与国际接轨的收入,自然也没有多少兴趣反对。工人和农民本来应该对此表示不同意见,但这两个群体同样缺乏信息沟通,同样缺乏组织,他们甚至不知道世贸组织是什么。 人们一般认为,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蓬勃发展,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改革开放的核心是引进市场逻辑,让人们的致富愿望和能力来带动社会发展,同时就意味著让弱肉强食的规律自发作用。然而改革开放第一阶段的主导因素并不是弱肉强食,而是强者主动出让利益。 1985年以前,由于政府放权让利,给农民提高农产品价格,给工人以奖金和津贴,给地方政府和企业以一定的自主支配权,弱者群体首先得到利益,因此社会生产总量迅速增长,消费品增长更是迅猛,改革开放得到了广大公众的普遍拥护。 然而,1985年以后,政府已无利可让,无权可放。从那时起,弱肉强食开始成为社会的主导性因素。在农村,农民的收入增长趋缓,而农民的负担却逐年上升。在城市,国有企业的领导层逐渐以各种方式将越来越多的企业

有关WTO:中国加入WTO议定书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 序言 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 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 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 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

中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

中国的第二次“改革开放” —从多个层次看中国加入WTO的意义 摘要:本文从多个视角、多个层次来分析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意义。加入WTO 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既有利的一面,也有弊的一面,但总体来说,还是利大于弊。其对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可以堪称为我国的第二次“改革开放”。 关键字:WTO 对外开放利弊机遇意义 经过长达十几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终于在2001年11月10日成功加入WTO,实现了中国人民多年的梦想。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加入WTO呢?加入WTO对我国有何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宏观(历史视角)、中观、微观(以三个产业为例)等三个层次对其展开分析。 (一)从历史视角看:中国为什么加入WTO 二十世纪后半期,后发展国家的现代化同对外开放有着越来越直接的联系,

或者说是在开放当中实现的。一般来说,后发展国家的开放过程主要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可称之为“市场开放阶段”,在开放之前或初期,后发展国家主要缺乏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等资源,必须通过市场的开放,从国外引进;第二阶段是“规则或制度开放阶段”,主要是学习和移植国际通行的市场经济规则,引进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关或者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和各种制度架构,形成整个社会、政治和经济顺利发展的制度环境。在这一阶段,后发展国家开始在各个领域接受和实行某些国际通行的规则,逐步成为在国际社会生活中富有信誉和负责任的国家。 1979年的改革开放是中国开放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市场开放阶段”,是中国社会发展史上极其重要的里程碑。它第一次真正实现了中国的对外开放,不仅了引进许多西方先进技术,而且还学习了大量地西方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事实证明了此次改革开放的举措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地全面发展。 而2001年中国加入WTO是中国从“市场开放阶段”过渡到“规则或制度开放阶段”的重大的战略举措,是中国的第二次“改革开放”,它的作用和意义甚至比第一次“改革开放”还要重大。对于中国这样的20世纪的后进国家,要想使自己的规则成为国际通行的规则,就要成为世界强国,而要成为世界强国,就必须首先学会遵守别人制定的规则。加入WTO有利于我国学习和移植国际通行的市场经济规则,从而促进我国在各个领域接受和实行某些国际通行的规则。与此同时,在国家内部的政治经济生活中,随前一阶段的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发展而形成的各种既得利益团体对社会经济现代化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小,因此唯有加入WTO,进一步扩大开放,才能保持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步伐快速前进。 加入WTO是我国实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就加入WTO的结果及其影响来看,它的社会意义、政治意义和国家的现代化意义要远大于其单纯的经济意义,因而是中国现代化事业的重大转折或新的起点。 (二)从多个中观视角分析加入WTO的利弊 加入WTO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入WTO既给我国带来了参与国际舞台的机遇,又给我国各个领域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压力。但总体来说,利的一面大于弊的一面。 首先,加入WTO有利的因素体现在: 1.有利于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加入WTO有利于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技术经济合作方面有进一步地广度和深度上的推进,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为促进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创造条件。同时加入WTO后,我们也可以大量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体制,并将其应用到我国的各个领域,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增强新产品的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加速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 2.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加入WTO后,我国将享受成员国拥有的最惠国待遇。这不仅能享受其他国家和地区开放市场的好处,使主要贸易大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做法逐步取消,而且会使我国产品拥有比过去更为有利的竞争条件,从而可以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特别是我国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出口的发展。加入WTO后,我国要履行WTO规定的义务,逐步开放国内市场,这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增强我国市场对外商的吸引力,有利于更多地引进外国资本。 3.有利于我国全方位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我国加入WTO后,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遵守多边贸易规则,增加贸易政策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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